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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内容摘要】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概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的区别与联系,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特定的概念出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是要围绕农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经营活动,为其成员专业生产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基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内在要求,第一,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重要前提,第二,区域范围内的专业生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必要条件。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问题,谈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和看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概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

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以提高产品竞争力为目的的经营机制。从这一定义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参加合作组织的对象以农户为主;二是合作组织是围绕农民专业生产,提高同类产品生产的市场竞争力;三是采取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的区别与联系。农民合作组织按其合作对象和范围,还有两类合作组织。一类为传统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是指我国成立于五年代的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组织。这两个合作社在成立之初,从本质上讲是农民参股,是单纯从事金融和农产品购销活动的合作组织,但后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农民合作组织这一性质发生了变化,逐渐演变成国有经济的一部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不同,它是建立在家庭生产经营基础上,由从事同类生产的农户自愿组织,在产、供、销各个环节开展合作与联合。另一类为综合性合作组织,又称之为地域性合作组织。综合性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以社区为基础,围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提供综合、系列化服务。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一是服务范围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社主要为社区内的农民及其他成员服务,比如村经济合作社凡满18岁以上的村民是这一经济组织的成员,未满18岁的也是该合作社的服务对象。

二是服务内容的全面性。综合性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合作成员提供生产、生活、产品销售和加工等综合性服务。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则不同,它是建立在专业化生产的前提下,为优化专业生产资源配置,开展生产经营领域的合作与联合,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特定的概念出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是要围绕农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经营活动,为其成员专业生产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参与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单元是农户,考核一个专业合作组织带动能力强弱,或一个地区农民专业生产组织化程度高低,主要是考核参与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数量,或专业合作组织在一个区域所覆盖的农户比例。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基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内在要求。

第一,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重要前提。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化程度高,都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说产生于八年代初期,兴起于九年代末期。主要是因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对农业生产经营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八年代初期,一部份农民为解决农户经营与社会化生产的矛盾,有的开始在生产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与联合,但当时由于土地承包期短,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专业合作组织。我市从九年代中期开始,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稳定了土地承包

关系。同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下,农民围绕当地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形成了区域性专业生产格局,农民为解决生产与市的矛盾,自愿联合建立了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试想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生产、统一购销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

第二,区域范围内的专业生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必要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欧美发达国家农业专业生产经营规模普遍较大,少则几公顷,多则几百公顷,甚至上千公顷,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专业化程度高。合作组织围绕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和产后服务,既可以满足农户的需要,也可以在经济上做到有利可图,使得专业合作组织成为欧美国家农业合作的主要形式。我市农业生产在农业产业化生产的推动下,已经初步形成了花木、茶叶、水产、优质稻四大农业产业带,一些优势农产品也开始形成了区域性生产。农业产业化生产就是农业商品生产,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必然要求有一种组织作为载体连接生产与市场,在产业化初始阶段,企业公司作为一种载体连接市场,但企业公司与农户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农民为谋求共同利益,需要建立一种互助互利的合作组织,于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应运而生。试想在一种自产自给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也不可能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第三,沟通生产与市场的联系,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内在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基本制度下,农户生产经营将面对社会化大市场。但分散、弱小的农户难以克服其自身弱点,生产经营规模小、市场信息不灵通、专业技术和专业化水平低、经济实力差等。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出现瞎子点灯乱模的问题,经不起市场的冲击。我省在八年代末九年代初,出现的“长毛兔事件”“柠麻风波”等,就是由于农户生产与市场脱节的情况下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应专业生产的要求,解决分散、弱小的农户经营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通过合作与联合,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进入市场,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小群体与大规模的有机整合。从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态势不难看出,交通不便、远离市场的农业县、市数量多,而靠近城市郊区发展比较少,主要是郊区农业生产除了没有形成专业生产规模原因外,生产与市场距离近、信息灵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客观必然条件。我们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决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打乱承包关系“和大堆”;决不能违背产业发展规律搞揠苗助长,下指标压任务硬性组合。决不能违背自愿互利原则,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目前有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有公司加专业合作组织加农户的经营模式,还有专业合作组织加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公司加

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初级经营模式。公司为满足农产品加工、销售原料,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组织农户生产建立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这种产业经营模式,在推动农业专业化生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公司在农户生产经营活动中,也通过多种服务措施促进生产的发展,但公司与农户是必竟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公司利益取向就是根据产品市场价格,在保证公司利润的基础上,决定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一旦发生市场风险时,公司往往又以牺牲农户利益为代价保全自己利益。由于公司与农户无法建立起共同的利益机制,因此在农产品交易活动中多数是富了公司。公司加专业合作组织加农户的经营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从初级向高级转化的组织形式。它是在公司与农户之间,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层次,把龙头企业市场优势和专业合作组织优势结合起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个合作组织是与农民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它可以代表农民与龙头企业签订协议,使农户不仅可以通过出售农产品获得收入,还可以分享到加工销售环节所增加的平均利润。但在这种组织形式中,种养环节的资本与加工销售环节的资本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可以说农民虽然争取到了同等的地位,但仍未获得农产品加工增殖环节的利益。因此,只有农业产业化发展到高级阶段,即专业合作组织加公司加农户的组织形式。专业合作组织与公司是同一个利益主体,形成以合作社资本为主的农业资本,实现农工商一体化经营,才能使农民获得充

分的市场交易利益,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被动地位和改变农业的弱质产业地位。农民通过合作组织,创造新的组织功能来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问题,维护一家一户维护不了的利益。合作组织将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的资金、劳动、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改变了农民分散的弱势地位,使农民的社会主体地位大大提高。不难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实现共同发展和富裕的唯一道路选择,不仅是家庭承包制度的完善和补充,还将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来看,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公益性的组织,各级财政投入应当把扶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为重点,这一点也符合国际惯例。WTO的“绿箱”政策就是以政府服务、粮食安全、农业环保为主要内容,实施这些政策必须依靠政府与农户之间的中介组织作为载体来进行,而从国际上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最主要的载体之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指导等办法,帮助农民组建自己的中介服务组织,使其成为农民与市场连接的桥梁,成为适应入世挑战和实施“绿箱”政策的载体。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有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协会是以农户专业生产为纽带,通过专业生产技术培训、优良品种引进、市场信息传播等方式,把专业生产组织

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户以交纳会费的形式参与组织,专业协会围绕农户专业生产,将生产技术、优良品种、市场信息等资源与农户劳力、土地、资金等资源有机结合,在合作组织内部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通过产品营销等活动,要为产品经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一点是与社会团体有着根本不同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单纯的生产合作形式,另一种是股份合作形式。前一种是比较传统的合作组织形式,也是“二战”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而后一种是将现代股份制引入到了合作制,成为一种新型的股份合作组织形式,这也是“二战”后世界各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趋势。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不同,它是一种利益紧密型的合作组织,合作社除了开展技术培训、引进优良品种、供应生产资料外,直接从事产品交易活动,农户按照章程交纳一定数量股金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合作社通过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活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后,一方面按产品交易量将部份利润返还给社员,另一方面将剩余利润留足公积公益金后,按股进行分红,有两次向社员返利过程。浏阳市友华养殖专业合作社就是典型的股份合作组织。从目前两种专业合作组织形式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现代公司企业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功能是为成员提供产品交易上的必要服务,与成员的交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与其它经济主体的交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且必须追求营利最大化。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因此专业合作组织在登记时遇到了二难问题,作为社团组织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又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企业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合作组织本身不营利还要交纳各种税费,但合作组织又需要以法人身份对外开展经济交往活动,为成员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也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中,急需要解决的法律关系问题。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重要原则民办、民管、民受益是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它关系到组织机制的合理发挥,关系到合作组织经营成败问题。

所谓民办,就是要坚持从农民的意愿出发,尊重农民的选择,充分发动群众,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组织起来。凡是能够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义务的农民,都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得到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但这一组织原则,又是通过建立组织章程来实现的。组织章程应当包括建立合作组织的基本宗旨,社员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机构产生,生产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及分配办法等方面内容。合作组织的章程是合作组织成员的行动准则,任何个人未经代表大会表决不得进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也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那些官办专业合作组织也要尽快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

所谓民管,就是农民自己创办的合作社,应由农民自己管理。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过程当中,民管原则始终是必须坚持的准则。随着合作制的变化,民管形式根据需要可以作一些调整,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实现民主管理和决策,必须建立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根据其规模大小,至少要从社员当中,按照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比例产生会员代表,成立会员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按照章程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社长或理事长。对于合作组织来说,入社股金不论多少,均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问题按照合作组织章程运作,实行民主决策。

所谓民受益,就是要使合作组织成员得到益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广大农民为了增收,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是合作组织与其他企业的根本区别。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合作组织的分配有两种形式,一是按股金分红,二是按社员与合作组织的实物交易量进行返利。按股金分红,在股金设置上,对个人出资要作出最高限制,为了充分发挥领办人的积极性,对领办人股金设置最多不超过20%,充分体现民受益的原则;按交易量返利,一是根据社员购买合作组织的商品量,二是根据社员向合作组织提供产品的数量,购买的商品越多返还的利润越多,提供的产品越多返还的利润越多。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根本目的是富裕农民,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这一正确方向。要始终做

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必须为加入组织的成员提供有效服务,必须建立科学的分配办法和各种利益联接机制。从实践看,凡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比较好的地方,运作比较规范的组织,都较好地坚持了“三民”原则,具有比较强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 意见 (省农办 2004年5月8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湘发[2004]1 O号),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自愿以产品、资金、信息、技术、设备、管理为纽带,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其成员的收入,实行互助合作和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对内实行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和发展农村经济上,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是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狭小、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二是促进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使农村不同利益主体的资金、技术、人才、劳力、设备集合于一体,按市场要求进行优化组合,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发展壮大了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把分散的农民有序地带进农业产业化轨道,培育和形成与龙头企业关系稳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使农产品龙头企业和农户、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关系。四是对农村经济实行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它促进了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

化;以其民办性、合作性、专业性和服务性,弥补了现有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力量分散、功能不全、缺乏活力等问题;架起了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增强了政府指导农村经济发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二、因地制宜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我省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素质的差异较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内部的结构差异也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仍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主要形式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研究会),一般规模较小,辐射面较窄,功能不全,抗风险能力较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扶持,抓好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各地应鼓励由农民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供销社和农技推广站(包括畜牧站、农机站、林业站、水利站)等牵头带动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由农民自己办,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是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其加快发展。 三、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应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民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农民经纪人、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营销企业、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

农村合作组织存在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农村合作组织存在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摘要】文章阐述了当前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意识不够强;规模较小、带动能力弱;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经营管理人才匮乏;扶持政策难落实;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坚持量与质并举的发展原则;搞好宣传培训,提高成员素质;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问题;对策和建议 0.引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农村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一批以农民为本、以利益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以增收为目的的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农民的致富愿望,自我服务,推广技术,开拓市场,为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大作用,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实行农村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会实现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二次腾飞。但是,由于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正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就我们莱芜农村合作社现状进行研究和探讨。 1.当前农村合作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识不够强。从调查情况看,由于缺少经费,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大,部分干部、群众对专业合作组织缺乏足够的认识,主动参与和支持合作组织的热情不高,动力不足,导致合作组织经营规模总体偏小,区域发展不平衡。 二是规模较小、带动能力弱。现有的专业合作组织相对于88万农民而言,总体数量少、规模小,多数在村组或本镇范围内组建,服务功能较弱,组织化程度较低,带动力有限;较多的集中在生产、销售环节,向加工业延伸的不多;资金缺乏仍然是限制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瓶颈。 三是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全市近70%的合作组织成立时间较短,还没有完全按照合作组织原则运行,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不能充分履行职责,部分合作组织没有形成组织成员控制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社员相互约束力不强,承担市场风险的意识不强,只能利益共享而不能风险共担。专业大户、营销大户牵头领办的合作组织,往往由主要发起人一人控制合作组织,普通社员参与度低,合作组织与社员的利益联结不紧密,有的则是管理水平不高,经济效益有限;基层农技部门和供销合作组织牵头办的合作组织,往往牵头单位事务多,经办人员兼职,与自身利益不直接挂钩,投入精力有限;龙头企业组建的合作组织,往往考虑企业自身利益多,对社员利益照顾有限。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的调研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3487-77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的调研报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的调研 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服务“三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截至目前止,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97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69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28个。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市级试点的有3个、县级试点的有5个,共涉及果业、蔬菜、生猪、水产、农业机械和粮食等6个产业,共有农户3500户,占全县总农户的5%。 通过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了全县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一是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二是增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三

是加快了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四是解决了农村部分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五是实现了农民增收。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类型 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五种:一是能人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如新大地专业合作社等;二是依托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经济组织,如生猪产业类合作社;三是依托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与农民联合创办合作经济组织,如农业机械服务类的合作社;四是农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根据本地产业情况牵头兴办,如蔬菜(香菇)专业合作社;五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创建合作经济组织,如粮食专业合作社。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点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县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联合组建的。农户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后仍然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家庭承包责任制没有变,土地承包关系没有变,个人财产所有权、处置权没有变。农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制度

盐城市亭湖区井塘蔬菜专业合作社 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⑴成员出资;⑵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⑶未分配收益;⑷国家扶持补助资金;⑸他人捐赠款; ⑹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千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千元以上,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建设及投资,由会员(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帐。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优先计提积累,并按以下顺序分配:(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2)提取风险金;(3)向投资者分红;(4)向会员分配。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作好资金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合作社财务收支、帐款划转和支取。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年元月底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财务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农经部门每年的审计结论要及时向会员通报。 2008年5月11日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1、服务的职能。农村合作社,要为农民服务,使农民能够以低廉的价格购置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较高的价格销售出自己的产品。给社员提供技术和信息,给社员提供机会和渠道。并学习发达国家合作社的经验,力争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服务的水平越来越上档次。 2、纽带的职能。合作社必须成为政府和农民的纽 带,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协助政府贯彻和落实农业与农村政策,把农民的意愿反馈给政府,为政府施政提供第一手材料。合作社也必须成为农民与市场,农民与龙头企业等的纽带,使农民有通畅的销路,商家有稳定的货源,为商家和农民架起一座双赢的金桥。 3、保护的职能。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合作社必须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而努力。同时,合作社也要成为农民生活的空间—农村的利益的代表,发挥农民的联合体的作用,保护农村的环境,保护农村的资源,使我国的农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 4、教育的职能。也可以称为培训的职能。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联合体,必须为社员的素质的提高而努力。农业结构的调整、科技的转化、技术的普及、生产经营与管理水准的提高,都离不开社员素质的提高。目前,在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劳动力的40%,文盲和半文盲约占总劳动力的18%。这种现状,不适应今后农业的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和集约化的要求。 5、示范的职能。据1999年的一项统计:利益关系比较紧密,真正称得上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只有1万2千个左右,连接农户约2千万户,占全国农村总户数的9%。在21世纪,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通过自身的发展,带动更多的合作社的成立,带动更多的农民的参加;并在实践中发展一批成功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样板社,带动更多的成功社的出现。 6、发展的职能。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学习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成功的经验,更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与突破。合作制的内容非常广泛,合作社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进行有机结合,有可能会创造出合作社的一种全新的模式。 7、合作的职能。合作社的特点是合作,但我国现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作而不合。几种合作社自成体系,只有纵向的指导,而无横向的联合。反观发达国家的合作社,都是即有纵向的合作,又有横向的联合,合力非常强大。要迎接国际强势农业的冲击,今后,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加强大。要迎接国际强势农业的冲击,今后,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加强上下,左右,周边,各体系间的协调与合作,并最终实现一元化的联合。 如果能实现并完善上述的7大职能,按照自愿、自治、互助、公平、民主管理等合作社基本原则去发展,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就会大有希望。农业产业化核心载体的价值也就不会虚化,产业化也就不再只是理论上设计的几种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阶梯式评估示范项目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阶梯式评估示范项目的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京郊农村小额信贷及其组织形式研究 执笔:杜吟棠、韩生 课题组成员:白雪、吴海丽 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 四、京郊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建设的原则和主要模式选择 1.小额信贷组织建设应当遵循的几项原则 服务三农、促进发展。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明确经营方向,培育支农为农的企业文化,遵循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律和金融规律,及时了解和满足“三农”有效金融需求,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大力开展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贷款业务,逐步提高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贷款覆盖面和满足度,增强对发展现代农业的信贷支持,真正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增量改革、创新服务。坚持渐进式增量改革的方向,充分发挥农商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和有效发挥各类小额贷款组织的补充作用,主辅结合,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各类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着力引导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创新,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多元化,切实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覆盖率低、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商业经营、市场运作。坚持小额信贷组织商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允许其根据成本原则制定合理的利率政策,使其利息水平足以动员当地农村闲置资金,

足以覆盖运营成本,足以支持其持续发展。对正规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给以必要的政策扶持,提高其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示范带动、稳步推进。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尽快在不同区县,重点就合作金融性质的小额贷款模式开展试验和示范,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在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 2.主要模式选择 第一,目前,京郊农村对小额信贷存在着两个层次的需求,一个层次是来自广大小农户的需求,另一个层次是来自众多合作社小企业的需求。这两个层次的信贷需求,目前都没有通过已有的金融体系,包括一些新建立的小额信贷机构得到满足。因此,新的小额信贷模式试验,必须以满足这两个层次的信贷需求为目标。 第二,要满足这两个层次的信贷需求,必须坚持小额信贷以低端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采取宽进严管的方式,发放全程精细化管理的信用联保小额贷款。 第三,要坚持以低端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采取宽进严管的方式,发放全程精细化管理的信用联保贷款,相应的信贷机构必须摈弃低成本、高回报,以盈利为主旨的经营目标,实行高成本、低回报,以提供服务为主旨的经营目标。 第四,要坚持上述经营目标,小额信贷机构内部必须实行成员治理结构,而非投资者治理结构或管理层控制治理结构。这种成员治理结构的小额信贷机构可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农户借款人为成员的小额信贷机构,一种是以合作社企业为成员的小额信贷机构。前者可以是村级资金互助会(社),也可以是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会(组)。后者可以是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是合作社财务

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谈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 【内容摘要】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概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的区别与联系,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这一特定的概念出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是要围绕农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经营活动,为其成员专业生产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基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内在要求,第一,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重要前提,第二,区域范围内的专业生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的必要条件。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问题,谈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和看法。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概念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

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以提高产品竞争力为目的的经营机制。从这一定义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参加合作组织的对象以农户为主;二是合作组织是围绕农民专业生产,提高同类产品生产的市场竞争力;三是采取合作与联合的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其他农民合作组织的区别与联系。农民合作组织按其合作对象和范围,还有两类合作组织。一类为传统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是指我国成立于五年代的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组织。这两个合作社在成立之初,从本质上讲是农民参股,是单纯从事金融和农产品购销活动的合作组织,但后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农民合作组织这一性质发生了变化,逐渐演变成国有经济的一部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则不同,它是建立在家庭生产经营基础上,由从事同类生产的农户自愿组织,在产、供、销各个环节开展合作与联合。另一类为综合性合作组织,又称之为地域性合作组织。综合性农业合作社主要是以社区为基础,围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提供综合、系列化服务。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一是服务范围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社主要为社区内的农民及其他成员服务,比如村经济合作社凡满18岁以上的村民是这一经济组织的成员,未满18岁的也是该合作社的服务对象。 二是服务内容的全面性。综合性合作社为社区内的合作成员提供生产、生活、产品销售和加工等综合性服务。农民专业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经济协会的区别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等等。这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支持。 农村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并以农民为主体,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组织名称,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同。 1、成立的目的不同。农村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的称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不管是那种形式,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也以服务为宗旨,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一种经济实体。 2、单位性质不同。农村经济协会因为是农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所以农村经济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 3、登记管理机关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别企业组织,其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因此,两者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等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4、对资产的处置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所有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5、承担的风险不同。由于农村经济协会不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定支,会员因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而自愿主动交纳会员费。因此,农村经济协会自身一般不存在债务风险,会员也不必为协会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并承担亏损,是有风险的。 6、经费(资产)来源不同。农村经济协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会费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以及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等,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主要来自成员出资及经营收入。 7、作用不同。农村经济协会不但要按照章程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还要积极承担行业统计、行业自律、规范行为等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责则主要是经营,为成员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总之,农村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同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家大力提倡和扶持、对于发展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与小农户、企业一样,可以加入农村经济协会成为会员,交纳会费,享受农村经济协会提供的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研究 目录 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Abstract.................................................... 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 (1) 一、理论基础 (2)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程 (3) 三、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4) (一)数量不断增长 (5) (二)类型不断丰富 (5) (三)资产规模增大 (6) 四、徐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问题 (7) (一)认识不到位问题 (7) (二)品牌意识薄弱问题 (8) (三)个别部门支持力度支持不够 (8) (四)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10) (五)融资力度较差 (10) 五、徐州科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策 (10) (一)强化宣传、树立正确发展观念 (11) (二)加强品牌培育、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12) (三)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加强指导服务 (12) (四)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13) (五)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 (14)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6) 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及国家政府在新时期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有效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突出矛盾,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有裨益。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度锁定“三农”,提出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农民合作社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经费支持(陈锡文,2009;郑良芳,2009)。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得大力发展绩效高、质量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始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孔祥智、史冰清,2008),特别是从1994年我国开始在陕西、山西、安徽、江苏、河北、黑龙江、北京等省、市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己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李瑞芬,2004)。据统计,2005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己超过15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农友群,2005;万江红、田甜,2007);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已超过31万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10.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活动范围基本涵盖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各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渐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重要的组织载体,发挥着维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WTO,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国际化、激

农村合作组织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利益之上 一、引言 继“豆”你玩,“姜”你军,“蒜”你狠之后,去年生猪价格达到11元/斤,猪肉价格18元/斤;今春又出现了向前“葱”,葱价格升入10元一斤,据消息称,今年的蒜价又在新一轮的“涨”声中蔓延。不管是由于农民信息的不对称,引致盲目生产,还是由于不法商贩的投机行为,以及气候变化的影响,总之在这种物价水平经历过山车般的变化的背景之下,损失的总是农民,在天灾,“人祸”之下,他们正在经受着一轮又同一轮的煎熬,不确定,不平等;作为弱势群体的他们如何才能团结起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业生产的本质是利用农业生物的生命过程取得所需的农产品,其所具有完全不同于工业生产的突出特点,劳动时间的季节性、劳动市场的分散性、劳动过程的连续性、劳动成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劳动分工的困难性等特点。在我国自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试点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好解决了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们的温饱问题。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全球化的影响日益明显,这种家庭经营方式存在的问题逐渐的显现出来。我们已不能满足于解决温饱,我们要步入小康。于是,在中国农民自己的探索中,逐步的完善了农业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我也会经常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合作经济会发展的这么红火?到底是什么驱使着我们的农民朋友进行着合作经济。因此,在这里我将选取一个方面,着重讨论利益之上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 二、新型合作经济概述 1.我国合作经济的发展 合作经济的思想由来已久,马克思、恩格斯在前人的基础上发展了合作社的理论。马克思认为,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合作经济是以联合劳动为主体的,是对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所做的积极扬弃。 在我国,合作经济伴随着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提出,合作运动应该与工人运动、农民运动结合起来,使合作经济为工农运动、革命战争服务。经过实践,毛泽东说:“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为了巩固革命根据地,大力开展的农业合作社在经济组织上达到了很高的程度。1949年以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探索也一直在进行。1951年全国有46.8万个互助组,入组农户占79.2%。当时,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三种: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主要特征如下: (1)社员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归私有; (2)土地作股入社,由合作社统一使用; (3)耕畜和大农具由初级社统一使用; (4)社员参加由初级社安排的集体生产活动; (5)初级社统一经营管理,统负盈亏; (6)每年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 (7)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并存;

脱贫攻坚的工作简报

脱贫攻坚的工作简报 为全面掌握了解我县20xx年预脱贫村、预脱贫对象与验收标准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帮扶措施,真正做到精准施策、精准发力,确保全县6个贫困村1710户7115人年内如期脱贫摘帽,通过验收。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帮扶责任单位、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对全县20xx年预脱贫村、预脱贫对象现状进行如实普查,发现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自治区的安排,20xx年我县**镇**村、**乡**村、**乡**村、**乡**村、**镇**村、**乡**村等6个行政村1710户7115人将要完成脱贫摘帽目标任务。按照贫困村“一低四有四通三解决”、贫困户“八有一超”验收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贫困发生率偏高 根据精准识别情况,并结合本次调查统计显示,**镇**村贫困发生率为8.64%,**乡**村贫困发生率为13.55%,**乡**村贫困发生率为6.5%,**乡**村贫困发生率为11.86%,**镇**村贫困发生率为5.3%,**乡**村贫困发生率为18%。 (二)合作组织没有实现全覆盖 目前,20xx年6个预脱贫村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分别是:**乡**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乡**村**茶叶专业合作社、**镇**村大果山楂专业合作社。**镇**村、**乡**村、**乡**村无农民专业

合作组织,且贫困户参与合作组织比例相对较低。 (三)特色优势产业扶持力度不够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全县产业扶持较为分散,集中投向贫困村、贫困户力度不大,贫困户发展产业存在苗木补贴种类单一、农资扶持力度不大、种植资金缺乏等问题。 (四)贫困户无房或危房问题依然突出 全县1710户预脱贫对象中有194户无房或危房户。 (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20xx年预脱贫户有362户存在缺水、饮水困难问题,12户尚未通电,79个贫困家庭户无路通自然村,301户没有解决看电视问题。 (六)教育和医疗保障尚未实现全覆盖 **乡有1户2名适龄学童因为没有出生证明,无法进行户籍登记,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没有得到享受,**乡有1名贫困家庭户适龄学童辍学,**镇**村等多地方贫困户存在因超生、在家生产缺乏出生证明等原因致使子女户籍无法进行登记现象;**镇、**乡、**乡、**乡、**乡共有23户贫困户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部分贫困户无固定收入来源 全县尚有43户20xx年预脱贫家庭户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生活比较困难,大部分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未达到验收标准。 二、对策建议 (一)认真研究产业扶持方向,大力扶持贫困村产业发展 建议产业发展专责小组组织农业、水产畜牧、农经、水果、扶贫、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1X〕1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林木、林地经营者自愿联合,为种植、养殖、培育、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相关技术、信息等农业、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遵循民办、民主管理,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的民主办社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遵守法律和规章,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科技、畜牧、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指导和扶持。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第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它组织的干涉。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应按《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收取登记费及工本费用。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七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民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五名以上成员;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生产经营项目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生产经营项目注册资产(股份)应在10万元以上;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产品特征、技术特征或者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名称前应冠地域名称,名称后应标明合作社字样。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章程,除尘滤布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及农经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十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评审;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第十一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措施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预防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详见成员出资自清单)。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具体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财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过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 据农业部资料反映,到2003年底,全国农村已出现了18种类型的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协会,多达15.27万家,覆盖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科技等诸多领域,加入专业化经济合作组织的农户收入比一般农民高10%到40%,对家展极强的吸引力。这种合作组织是亿万农民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伟大创举之后又一个新型的历史创造,也是我国农民从个体经济状态走向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秦池江提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一、确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人地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主体是单门独户的农民,他们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实质上是弱者的联合。应该通过国家法律赋予其合法的地位,允许他们依法登记、合法经营、有序管理、参与竞争、自我发展壮大。二、赋予合作经济组织以进入多种领域经济活动的权利。合作经济组织完全以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他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领域,以及相应的活动方式,实行自愿登记制,排除政府以及垄断经济组织的行政干预。三、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基本经济活动准则。如:章程的公平性,会员进入和的自愿原则,组织内部的管理民主原则,经济利益的共享与风险分担原则,重大经济事项的语言与公开原则,建立稳定的财产和财务管理原则。四、确立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如:对合作经济组织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产品交易和财产流动的各种行政规费;有权拒绝各种行政摊派;有权享受政府的其他经济政策优惠待遇;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资格。五、确认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权利。在接受金融监管的条件下,可以组建小型融资机构(信用合作社);享受国内金融市场的同等国民待遇,可以从有关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担保、租赁、结算、保险、信息和其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不得限制和歧视;同时,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履行融入资金后的义务。六、规定必要的救助规则。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接受政府授权的有效指导,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政府只给予有限的救济。

【农业畜牧行业】大足县农业局土地流转中心简报

【农业畜牧行业】大足县农业局土地流转中心简 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简报 第五期 大足县农业局农经科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本期要目】 ●农业部、中国银监会:要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金融支持 ●重庆: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 ●陈晓华:要从五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杜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生产和经营的组织者 ●大足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 ●促农增收的大型专业合作社——横店养鸡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试点——大足天桥养蜂专业合作社 召开蜂农代表大会 政策在线--- 农业部、中国银监会:要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

2009年2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探索金融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着力点,中国银监会、农业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意见》明确,要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一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四是改进服务方式。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来源: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重庆: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推进示范化建设,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即一个良好的产业依托、一个灵活的运行机制、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个团结能干的领导班子、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紧密结合柑橘、生猪、蔬菜等市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每年培育3―5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每年从区县(自治县)示范社中优选50个进行试点,重点开展体制、机制及制度创新与产业链条延伸试点,着力探索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农业项目贷款、农村治理机制、新农村建设实施主体培育、合作社风险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简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简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简报 第五期 大足县农业局农经科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本期要目】 ●农业部、中国银监会:要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金融支持 ●重庆: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 ●陈晓华:要从五方面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杜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生产和经营的组织者 ●大足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 ●促农增收的大型专业合作社——横店养鸡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试点——大足天桥养蜂专业合作社 召开蜂农代表大会 政策在线--- 农业部、中国银监会:要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2009年2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

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探索金融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着力点,中国银监会、农业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构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意见》明确,要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一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四是改进服务方式。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来源: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重庆: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推进示范化建设,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化建设:即一个良好的产业依托、一个灵活的运行机制、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个团结能干的领导班子、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紧密结合柑橘、生猪、蔬菜等市级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每年培育3―5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每年从区县(自治县)示范社中优选50个进行试点,重点开展体制、机制及制度创新与产业链条延伸试点,着力探索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农业项目贷款、农村治理机制、新农村建设实施主体培育、合作社风险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来源:《重庆市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与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的自然和市场风险越来越大,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整体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已成为新形势下财政支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平谷区紧紧围绕农村发展和农民富裕这一中心任务,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支持力度,实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平谷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早出现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专业协会为主。如大兴庄镇养猪协会、东高村红提葡萄产销协会等。当时的合作组织由于处于萌芽阶段,数量少、规模小、服务窄、能力弱,主要为农户生产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进入本世纪以来,全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据统计,到2005年,全区完成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145个,其中行业协会9个,专业协会和合作社136个,共带动农户超过4.6万户,是1999年8000户的5.75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对于促进全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带动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 1、专业协会。这是一种较为初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全区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协会94个,占总数的64.8%,主要有科技协会、产业协会、产销协会等三种。这些专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调剂资金、技术服务、协调生产、帮助交易谈判等,具有机制灵活、分布广泛、农民易于介入、发展潜力大等特点。如北京绿谷土特产品产销协会、平谷区大桃标准化种植协会等。 2、专业合作社。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利益为纽带通过农户之间的资本联合、劳动联合、产销联合把农民组织起来,入社农户的农资供应和产品销售活动主要通过合作社进行,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组织内部主要实行按交易量分红,具有形式灵活多样,带动农户可多可少,适应性广,发展势头强劲,生命力旺盛等特点。据统计,目前全区共有各类专业合作社25个,约占总数的17.3%。其中以北京立新可口精品大桃合作社、北京胜泉康汇农产品合作社最具代表性。 3、公司加农户。这种形式主要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通过订单农业等契约方式联接广大农户,形成产加销紧密衔接的产业组织体系,合作组织除了为农户提供一些服务外,还和农户签订最低保护价收购合同,保证农民有合理的收入,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减少了农户的市场风险,既较好地缓解了农产品卖难问题,又促进了农产品的加工增值,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目前全区共有此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6个,约占总数的17.9%。主要代表有王辛庄镇果品保鲜协会、华利丰青年蔬菜产销协会、顺达旺发农业生态园。 (二)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 1、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经历了由点到面逐步扩展的过程。合作组织最初是从蔬菜、水果、养殖的生产环节开始的,近年来,随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民的合作领域从单一的种养殖业扩展到种植、养殖、旅游、科技服务等各业。通过典型示范、分类指导、效益驱动,形成今天全区16个乡镇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态势。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已经有局部试点开始向全面推进,覆盖面逐步扩大。 2、农民利益联结日趋紧密。全区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利益联结比较紧密的出资形式建立。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和技术等参股,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经济共同体,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如北京立新可口精品大桃合作社,其10万元资产由入社的100余户社员出资入股。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入股达1864万元,占总数的96.8%。 3、合作组织服务层次不断延伸。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领域从单纯的生产环节逐步向产前、产后的服务延伸,从生产向加工、流通拓展。据初步统计,产加销综合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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