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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市民化和农地地使用权流转

农民市民化和农地地使用权流转
农民市民化和农地地使用权流转

农民市民化和农地地使用权流转

【摘要】根据目前我国农民市民化的进展状况,继续推进农民市民化是城镇化建设的关键。在农民市民化的进程中,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关键。在保证不改变农用土地产权和用途的前提下,搞活农村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使农民的土地收益货币化,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更对释放农村劳动力,更推动农民市民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民市民化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流转

一、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农民市民化的关系

在农民市民化的进程中,存在许多的障碍,包括农民本身的观念、心理、素质等方面的障碍,但更重要的,是农民对于进城后的农村的土地的安置、城市住房着落、城市社会保障配备的担忧。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本身的观念在发生改变,心理上也在接受城市生活,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以及高等教育的扩招,都在提高着农民的综合素质,因此,对于土地、住房、社会保障这方面的障碍越发突出。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着由政府主导的一级市场和土地

开发商之间的二级市场。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表明,土地制度改革赋予了地方政府低价征用土地的权力。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中,政府处于垄断政府的地位。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出于自身边际成本最低的考虑,利用征用土地的权利,大量征用土地,而补偿规模与征地规模却不对应。因此在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中,拥有土地的农户并不能从土

解决农民市民化问题的对策措施

解决农民市民化问题的对策措施 (1)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乡身份壁垒,让农民进得来现行户籍制度是导致农民与市民分割的根本原因。必须进一步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为农民成为城镇居民、实现身份转变扫清障碍。一是改革附加在户籍上的就业、社保、教育等功能,让农民与城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二是对入户主城区、6 个区域中心城市、区县城、中心集镇的农民,实行分类指导,降低学历和收入等入户门槛。在此基础上采取梯级推进方式,逐步放开小城镇、县城、大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户口自由迁徙,最终实现在全市范围内的户口自由迁徙。 (2)完善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农民综合素质,让农民留得下要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提高潜在转移群体的综合素质。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有效整合劳务、教育、劳动等部门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学校提供培训资源、农民自主选择培训”的培训机制; 针对农村劳动力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意向等,量身订做培训方案,变短期培训为中长期培训,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转移就业的竞争力和稳定性,真正让农民有一技之长,在城镇能稳定就业。 (3)健全社会保障及救济机制,推行以承包地换社会保障,让农民稳得住建立完善的、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及救济制度,消除转移农民的后顾之忧,促使他们自愿放弃在农村拥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林地等资源,自愿转为城镇居民。一是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实行以经济补偿或换取社会保障的形式,鼓励进城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鼓励支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农村土地流转集中利用和以土地入股、合资合作的形式流转土地; 探索在农村征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集体资产,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期发展权和公共建设需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处分权的统分结合机制; 建立农村土地荒芜处置办法,收取荒芜费,提高农村土地闲置成本,促进土地的退出、流转和利用。二是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期权制度。参照重庆市国有土地级别规定,将全市各区域农村宅基地合理确定级别参数,并以此将全市宅基地面积折算为全市流通使用、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土地使用期权指标。 (4)改革现行住房政策制度,推行以宅基地和农房换城镇住房,让农民住得起建立有利于农民进城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实现农民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安居才能乐业,也才能自觉融入城镇,真正成为城镇的一员。①固定住所既可是一定面积的自购房,也可是一定面积、租赁一定年限以上的租赁房。②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及住房处置机制,增强农民成为城镇居民后解决住房的能力。③农民成为城镇居民后,按规定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廉租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等待遇。 (5)推进立法进程,创造公平法制环境,让农民成为城镇居民有法可依加快立法进程,是推进农民成为城镇居民的重要保障。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要树立城乡一体的观念,不能有人为的歧视和政策障碍。要结合重庆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和出台推进农民成为城镇居民的法规和政策。要针对农民进城后的社会保障和各项经济、政治权利保障,以及农民宅基地、农房、承包地等问题制订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各项保障措施和行为,明确农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的具体处置程序,以及农民个体、集体、区县乡镇政府以及相关单位的权利、义务和关系 三、政策思考 虽然广州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 年1 月21 日)上走

农地制度创新与家庭经营

农地制度创新与家庭经营 "三农"宏观政策如果没有微观改革的配套将很难长久发挥作用,从而影响"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根源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设计和安排中的矛盾,现在到了该对其进行反思和改造的时候了。 农地制度的现实困难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需要继续完善。中国农业科学院教授牛若峰认为,这项改革没有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含混不清;没有把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宅基地所有权归还农民;没有给予农民以长期永久经营使用权和土地处置权,承包农户只是半自主的经营主体;另外没有将农村集体组织改造为名正言顺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土地合作社。我们还应该看到农民组织和农村治理结构严重滞后与家庭承包经济制度不配套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家庭经营是对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的根本性改革,而农民组织和农村治理结构仍然沿袭了人民公社三级体制,公社体制的"遗留"与家庭经营的经济制度的磨擦是现实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根源。 其次,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没有真正形成。我们认为, 当前农村许多地方,集体经济已成为空壳,事实上只剩下农户家庭经营这一个层次;在一些地方,仅有的集体经济不是集中在为农户

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领域,而是集中一部分土地和资产由少数人承包经营,以此作为集体的主要收入来源。集体经济和农户经营"两张皮"的现 象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重建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势在必行。 再次,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导致当前农村愈演愈烈的土地矛盾和纠纷。近几年,我们对国内近20多个省的农村问 卷和实地调查表明,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设计和安排中有两大矛盾无法解决:其一,在集体内部,成员边界不稳定,而且新增成员具有”天赋资源权"和法定的" 公开、公平、公正"承包权,因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与" 承包土地关系变更”的矛盾始终存在。现代化过程实际上也是农业资源转移的过程,与农地、农民增减变化相伴随,必然不断改变人地关系,"稳定"与"变更"之间的冲突始终不可避免;其二,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制度设计,无法屏蔽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致使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极其弱小,这恰巧给一些地方无度征用土地的乡村干部乘机攫取土地资源配置权留下了空档。 肖屈农地制度的几大因素 、农民承包土地承担了太多的功能,已不堪重负。在 经济意义上,承包土地是集体成员平等获取生产资料 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在政治意义上,承包土地是农民获 得民主权利的基础;在社会意义上,承包土地还担负着 稳定乡村社会结构的重要作用。因此承认农民的土地 财产权,将提高农民的社会归属感并有利于稳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甲方:XXX县X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央、省、市、县、镇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的要求,以穏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把土地承包经营期延氏30年不变落实到具体地块,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机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甲方村委员会议事会讨论通过(甲方议事会会议记录见附件一),甲方同意将本村土地使用权以租赁的方式转让给乙方经营(所涉本次土地流转各村民小组、所涉及农户的同意书见附件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流转方式:釆取农民自愿,出租方式。 二、土地流转用途:涉农项日及产品生产、销售等合法经营项日 三、流转土地现状:集体,坐落方位:具体界至以草图及界桩为准(详见附件 三)0上述土地总面积亩(其中公摊面积亩),具体土地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丈量清单及各村民小组、各农户各自的面积详见附件四(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户、面积明细清单)。 四、土地流转时限:转让时间在不超过第二轮延包剩余时限的基础上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土地流转费用: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500公斤大米,共计每年应交大米公斤。并按此折算成现金支付,大米均以本地每年市价的屮等普通大米价折合现金。大米单价保底2.6元/公斤,若当年9月30日市场大米单价超过2. 6 元/公斤,以市场中等价计算租金。 六、付款方式及时间:1、先付款后使用,租金每三年递增5%,每年交款时间为5月 31 LI前,逾期按廿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2、甲方必须保证租赁土地由以上给乙方,待实际丈量确定后亩数与金额,乙方预缴土地租金6万元整(作定 1 / 4 金,待正式土地面积、金额确定后此款即转为第一年租金,多退少补),若甲方不能按合同执行,甲方将支付乙方10万元违约金;若乙方违约,则违约金不退。第一年租金支付方式、金额: 七、费用承担:乙方只支付租金,甲方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但乙方在经营期

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硕士学位论文 农民工市民化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姓名:于乾顺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行政管理 指导教师:杨文健 20070301 摘要 农民工市民化,狭义是指城市农民工在身份上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 份和社会权利的过程;广义是指农民工在身份、地位、价值观、社会权利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全面向城市市民的转化,以实现城市文明的社会变迁过程。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必将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目前,农民工在城市里的边缘化现象依然突出,而且由于城市化水平较低和各种观念制约,以及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体制藩篱的阻碍,未来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依然步履维艰。针对农民工市民化遭遇的种种困境,本文深入探讨了农民工市民化的相应对策。对策要求必须深化户籍制度的改革,彻底破除城乡二元户籍壁垒,积极促进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实现其政治、社会地位的提升;必须加强就业制度创新,建立城乡一体化和谐平等的就业体制,积极促进农民工就业,同时要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实现农民工收入的增加和经济地位的提高;必须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落实农民工的市民待遇,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下;必须落实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深化义务教育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必须推进城市化发展,拓展农民工市民化的居留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必须统一社会各阶层思想认识,建立正确的市民化观念,优化农民工市民化舆论环境。文章最后以江苏省苏南地区为对象,进行实证研究,力图通过这一典型的实证,来证明前述解决对策在突破农民工市民化困境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困境、对策 Abstract Peasants engineering citizcns,in a narrow Sell∞,means the process for them to get the same and equal social rights and identities as urban citizens.In a broad sense, it means the transformation of identity,status,value,rights and producing and lifestyles to the urban citizens in an all-round way,which helps to realize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of modem urban civilization.Peasant workers engineering urban citizens will help to benefit the income of peasants,accelerate the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e,improve the peasants in an all-round way,solve the present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 同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村委同意,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合同如下: 一、转让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 __________平方米,该土地长___________米,宽__________米, 东邻___________________,西邻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 ___________________。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农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乙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经村委同意,甲方于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须按照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该土地的使用权,严禁将该土地用于违法经营。 2、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元)。 三、合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 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到期之后,土地使用权依旧归甲方所有。 双方在签订该合同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土地转让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 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 等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归 乙方享有。 五、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 约。 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金额的20%支付乙方;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经双方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永不翻悔。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留一份。 甲方(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 乙方(签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

积极推进农民市民化调研报告

积极推进农民市民化调研报告 Research Report on actively promoting the citizenization of far mers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积极推进农民市民化调研报告 前言: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 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 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 价值的调研报告。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 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区委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作出了全区贯彻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的决定,制定了我区力争两个率先的时间表,沿江街道作为全区的经济重镇,要在两个率先的征程中,争做企业创新的先行街道、xx北大门建设的示范 街道、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特色街道。 沿江街道地处长江之滨,位于南京长江大桥以北1公里处,东邻长江,西与盘城镇接壤,南连泰山街道,北靠南京钢铁集团,总面积约30.9平方公里,人口约5万人,下辖五个村、二个居委会,农业人口8754人。辖区内有南京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大学xx校区、xxx大学xxx学院等大单位。104、宁连、宁扬公路在辖区内交汇而过,交通十分便捷。 20xx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5759万元,完成工商税收4030万元,农民人均收入4600元。

新的xx区成立以后,区委、区政府把沿江街道作为江北主城区的一部分来建设。沿江街道为呼应新市区建设,在着力加大城市化建设的同时,也加快了农民市民化步伐,响亮地提出建设城市化的新沿江,培育市民化的沿江人,并在六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 一、以加速推进城市化建设为手段,加快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移步伐 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市民转移是推进农民市民化的有效途径,而要农民脱离土地,洗脚进城的最快方法就是加快建设发展步伐,走征地带动之路。 多年来,随着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大xx校区、南钢等大单位的建设发展,已经使一批农民通过征地带动转变成城市居民。随着江北新市区和沿江大开发速度的加快,沿江街道再一次成为开发的热土。截止到8月初,先后有浦东房地产征下大外江3500亩土地建设威尼斯水城;京新、复兴4500亩被苏宁公司摘牌,用于房地产开发,同时苏宁公司还拿下了航海仪器二厂以南的170亩和复兴七组复兴路以北的160亩土地;金飞成集团联通公司的160亩土地、农科所30亩土地均被摘牌。另外,xxx学院征地手续已完成,已进入拆迁补偿程

成都市创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主体的选择、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等重要环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和吸引各类资金投资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一是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和农户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融资,寻求投资者。二是实施整治项目整理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可进入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各类需求者均可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竞购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三是实行"持指标"报征和"持指标"准入制度,即区(市)县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必须持有等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买者,必须持有不少于拟竞买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方可参与竞买。 (四)建立收益返还制度。一方面,规定实施整治项目整理复垦的建设用地面积,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须无偿预留不低于5%给当地农民集体,以为当地农村和农民集体留足建设发展空间;同时鼓励实施整治项目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本乡(镇)、村范围内就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另一方面,节余建设用地指标

初始交易所得的收益,缴纳1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全部返还给农村,由农民集体和参与整治项目的农户按照体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原则自主决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收取后,返还给整治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整治项目整理出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初始交易实现的收益,也全部用于农村的田、水、路、林、村整治。 二、积极意义 (一)构建了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机制。成都市实行"持指标"准入制度,实质是将城市土地收益中的一部分反哺到了农村。因为开发企业参与竞买土地,关注的是取得土地的总成本,实行"持指标"准入制度,开发企业购买指标"入场"就支付了部分成本,因而在拍卖土地时土地成交价格必然会下降,政府土地收益会相应减少。而这部分减少的政府土地收益,通过指标这个载体转移到了农村用于土地整治及新农村建设,有效解决了新农村建设"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可以说"持指标"准入制度,是成都市自2008年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以来,在构建城市

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法主要是出租,转包,互换,入股或抵押,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流转方法就是转让了。总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法是非常的灵活多变的,每一种不同的流转方式操作过程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流转必须要以书面合同为准。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1、转包 土地转包后由受让人继续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包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转包费。转包需经发包方备案,但不必经发包方同意。 2、出租 出租也只需经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后,转包人或者出租人并不退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变,由承包方直接向发包方承担义务。

3、互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入股 我国现行法律只是把入股当作“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 定流转方式之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赋予这种法定地位。 5、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和单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6、抵押 二、签署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3、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4、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但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土地流转对发展新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国家当然是寄希望于通过流转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提高集体土地 使用权的市场经济效益,而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无非也就是以上这几种方法,其他法律上没有规定到的流转方式都是不正规的。

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及对策研究

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及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涵义已经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性,接着结合当前形势,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1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 2010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强调“要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这说明我国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着挑战与问题以及中央解决此问题的决心和力度。农民工问题不仅涉及其自身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整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可以说,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有效解决对三农问题,城乡差距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重大意义,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也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许多学者的综合调查,个案研究,本文对农民工的概念做如下说明:一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并且拥有少量的承包土地,但主要在非农产业领域工作,家庭基本生活的来源是打工收入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二是指原籍为农村,失地后成为市民靠打工收入为生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基本特征有: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打工收入是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城市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在农村拥有少量土地的经营权,但也有一些农民工已经出租甚至转让了对土地的经营权;并没有摆脱几千年的“农民”身份,而是一群具有产业工人外表的“农民”。 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工大体上包括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由于城市发展而失去土地的农村人口两个方面。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又分为两方面:异地转移,从相对落后的农村到城市打工;就地转移,直接在乡镇企业工作。 市民化是一个社会学术语,它既指地域空间的转移、从事职业的转变,也强调在转移、转变过程中,行为方式、心理状态、思想观念等方面接受现代城市文

如何解决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如何解决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经济学08-2班孙涵我国农民工问题上出现一个新的发展动向即第一代农民工逐渐变老,退出城市,“第二代农民工”悄然出现在城市舞台上,并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军。由于第二代农民工身上反映出许多独特的新现象、新特征、新问题,使得这一群体成为我们特别值得研究的对象,成为政府、媒体和学界近几年倍加关注的热点。 市民化问题应当来说是一个综合性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思路。因此学术界对这一研究比较集中一些。其中,武汉大学刘传江教授的研究及观点颇具代表性。他在《第二代农民工及其市民化研究》、《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现状分析与进程测度》等文中,对农民工市民化命题的提出及界定、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重要性与进程、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的挑战与对策等作了系统的学术研究。当然,也有不少论文直接探讨了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当中的一些具体性问题,如第二代农民工的城市距离、城市适应与融合问题、第二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自我定位问题。 第一,农民工市民化命题的提出及界定。农民工市民化命题的提出源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从理论层面来看,主要基于我国城乡人口转移“先从农民到农民工”,然后“再从农民工到市民”的“中国路径”,以及经典的教科书理论上的“一步转移理论”不能有效地解释城乡人口转移的“中国路径”所面临的理论困境。因此,需要我们用“农民非农化理论+农民工市民化理论”的“两步转移理论”取代传统的“农村人口城市化”或“农民市民化”的“一步转移理论”。从实践层面来看,“农民工

市民化”命题的提出是基于进城农民工现实的生存状况及其对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不利影响。他把农民工市民化界定为“离农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克服各种障碍最终逐渐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现象,包括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职业由次属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成首属的、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二是社会身份由农民转变成市民;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市民化;四是农民工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城化。” 第二,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重要性与进程。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加速城市化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最终出路。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中,第二代农民工是市民化意愿越来越强烈、市民化过程最为迫切,同时也是比较容易融入城市被市民化的群体。随着第二代农民工进入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大,如果他们长期不能迈过“市民化”这道门槛,积累到一定时期、发展到一定程度极易成为“问题农民工”,进而引发成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城乡的社会稳定。如何来评价当前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刘传江、徐建玲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指数定义为留城意愿率(W)与留城能力指数(A)乘积的平方根。在此基础上,他们还进一步建立了一个反映农民工市民进程的测度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外部制度因素、农民工群体市民化进程和农民工个体市民化进程三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又有详细的二级指标和具体的量化计算方式。运用该指标体系并结合相关调查数据测算的结果显示第一代农民工处于市民化的初步阶段或称之为低市民化进程阶,第二代农民工处于中市民化阶段。

积极推进农民市民化调研报告

积极推进农民市民化调研报告 区委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作出了全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的决定,制定了我区力争两个率先的时间表,沿江街道作为全区的经济重镇,要在两个率先的征程中,争做企业创新的先行街道、xx北大门建设的示范街道、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特色街道。 沿江街道地处长江之滨,位于南京长江大桥以北1公里处,东邻长江,西与盘城镇接壤,南连泰山街道,北靠南京钢铁集团,总面积约30.9平方公里,人口约5万人,下辖五个村、二个居委会,农业人口8754人。辖区内有南京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大学xx校区、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等大单位。104、宁连、宁扬公路在辖区内交汇而过,交通十分便捷。20xx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25759万元,完成工商税收4030万元,农民人均收入4600元。 新的xx区成立以后,区委、区政府把沿江街道作为江北主城区的一部分来建设。沿江街道为呼应新市区建设,在着力加大城市化建设的同时,也加快了农民市民化步伐,响亮地提出建设城市化的新沿江,培育市民化的沿江人,并在六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 一、以加速推进城市化建设为手段,加快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移步伐

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市民转移是推进农民市民化的有效途径,而要农民脱离土地,洗脚进城的最快方法就是加快建设发展步伐,走征地带动之路。 多年来,随着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大xx校区、南钢等大单位的建设发展,已经使一批农民通过征地带动转变成城市居民。随着江北新市区和沿江大开发速度的加快,沿江街道再一次成为开发的热土。截止到8月初,先后有浦东房地产征下大外江3500亩土地建设威尼斯水城;京新、复兴4500亩被苏宁公司摘牌,用于房地产开发,同时苏宁公司还拿下了航海仪器二厂以南的170亩和复兴七组复兴路以北的160亩土地;金飞成集团联通公司的160亩土地、农科所30亩土地均被摘牌。另外,浦江学院征地手续已完成,已进入拆迁补偿程序,这一系列的土地开发将一次性让4516名农业人口转移为城市市民。 沿江街道紧紧抓住这一大好机遇,将街道行政中心迁至农业人口较为聚集的洲区,以推动洲区的发展,并对还未挂牌的土地,由街道拿出资金来进行土地储备,以尽快实现街道辖区内的农民在两年内全部转移为城市市民的目标。同时,积极推动房地产企业的早日开工建设,让离土离地的农民,尽快集中居住到设施完善、功能完备的小区中,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农民身份和生活方式市民化的真正转变。 二、构筑经济发展平台,增加农民转移为城市市民后的收入

对当前农地制度创新的几点看法

对当前农地制度创新的几点看法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观诸历史,王朝更替、 社会生产力的兴衰,莫不与之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查考现实,新中国成立前 后的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这些引发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剧烈变革的重大事 件都缘自于土地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正是肇始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无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 立,极大释放了我国农村生产力,对我国农业增长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必须明 确的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农地制度创新的极限,制 度的成功的同时也包含着其缺陷因素,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仍遗留了若干 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不断创新。而且,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的一系列 深刻变化,不仅改变了农地制度变迁的外部环境,也对农地制度的变革提出了 新要求,农地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日益凸显。本文拟就当前农地制度建 设有关问题作一些概要的评述,并对土地制度创新作出框架性的简要分析。 一、家庭承包经营仍然是我国农村最重要的基本制度土地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和生产经营方式下,承载着向农民提供收入、满足就业、稳定预期和社会保障等几大功能。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经济 的发展及外部环境的变化,在不同区域和不同的农户经营水平的约束下,土地 承载的收入、就业、保障和预期几大功能有消有涨,产生作用的机理和表现形 式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制度的重要性有所降低。事实 上,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安排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次级农地使用制度,目前 仍是我国农村最具生命力、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农村其他相关制度的产生、变 迁及其效率无不受制于此。1.土地提供了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解决农民、农业、农村等“三农”问题,是当前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三 农”问题的解决绕不开土地问题。就农民收入问题而言,农民增收缓慢的根本 原因在于农业就业结构的变化滞后于农业GDP结构的变化,农民经营土地规 模狭小,较少的土地承载较多的农业劳动力,相对于非农产业农业的劳动生产 率过低,使从事农业经营的收入功能弱化。就农业增效而言,在数量众多的农 民从事小规模经营土地的情况下,土地细碎化程度高,而且土地流转难以大规 模推进,农业科技、农机装备无法全面推广应用,难以达到规模经济状态,土 地和劳动力的配置效率低下导致农业效益无法大幅度提升。简言之,农业劳动 力数量众多,家庭经营规模有限,致使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土地产出效率不 高,从而使土地承载的收入功能弱化。尽管如此,由于农村尚未建立完备的社 会保障体系,目前,土地还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保障,甚至大量转移到 城市的农村劳动力也因无法获得稳定的就业,并享受到城市的社会保障,因而 无法割舍与土地的联系,农村土地以凸现的保障功能为城市的发展做出另一种 形式的贡献,仍然具有社会“稳定器”的功能,短时期内这一功能还无法被完 全替代。2.农地制度制约着农村改革发展多种制度安排。纵览改革开放二十 多年我国农业、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农地制度的创新 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确立了以土地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双层经营体制,重 塑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后,农村基本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使得农村 非农产业发展、劳动力流动转移成为可能,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和 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而又推动了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持续稳定增长。迄今为止,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地制度依旧是影响和制约其他多种制度安排的

农村非耕地使用权流转(转让)合同

农村非耕地使用权流转(转让)合同 [ ]土让字第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非耕地(四荒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位于乡(镇)村组亩非耕地(四荒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从事。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非耕地(四荒地)使用权为长期转让。 三、转让价格 转让非耕地(四荒地)使用权的转让金为元人民币。甲方相关非耕地(四荒地)使用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元人民币(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用现金方式一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年月日。 五、非耕地(四荒地)使用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于年月日将转让非耕地(四荒地)使用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非耕地(四荒地)使用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非耕地(四荒地)使用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约获得非耕地(四荒地)使用权后取得新的承包关系。 4、乙方获得非耕地(四荒地)使用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转租、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等权利。 5、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保证其家庭成员不得干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和其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转让总价款的20﹪。 2、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除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当加倍支付赔偿金。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支持

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支持研究 王一(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摘要:本文引入了马克思生存人性论的研究假设,为农民工市民化研究提供了一个主体的视角。在考察中外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可资借鉴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农民工市民化政策支持体系处理农民工的相关问题。 Abstract:This article introduced Marx to survive the theory of human nature research supposition,has provided a main body angle of view for the peasant laborer resident research.In inspects in the empirical base which in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farmer resident process may the capital use for reference,proposed the peasant laborer resident policy support system deals with peasant laborer's related issue.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政策支持 Key word:Peasant laborer Resident Policy support 作者简介:王一(1986—),女,吉林省榆树市,硕士研究生,实习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单位: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项目“’十二五’期间吉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2-0121-02 改革开放使中国迅速步入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轨道,但是由此引发的大规模人口迁移并没有与农民向工人的转化、村民向市民的转化同速进行,从而出现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规模庞大的新生社会阶层—— —农民工。作为农民,他们获得了进步和发展的机会,可以说他们比中国现代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自主;但作为工人,他们似乎比中国现代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困惑。因为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已经在城市劳动和生活了近三十年,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城市运转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他们实际的生存状况和权利却与之相去甚远。因此,工作和生活地点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市民化的完成,农民工的市民化需要系统的政策支持体系做支撑,只有帮助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使之成为一种主动的自愿性选择,才能够说农民工完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市民化。 一、政策支持的视角:从制度变迁到人的发展 当前国内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大多出于四种视角:其一是现代性视角,探讨农民工从传统向现代、从乡村到城市、从封闭到开放转变的过程;其二是农民工社会化的视角,即农民工应该从经济、社会、文化和心理层面来适应城市生活;其三是农民工—— —城市互动视角,认为当前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社会距离正逐步加大,导致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社会生活的不足;其四是社会网络的视角,主要探讨农民工在进入城市后如何进行社会网络的建设以支持其城市生活1。而这些视角最后不约而同地将制度变迁作为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对策依据,主张农民工要实现市民化,就必须进行包括农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改革,其中尤以强调户籍制度改革的观点较为突出。但是这种思路存在着没有从研究对象—— —农民工群体内部的视角去看待农民工市民化的缺陷,这直接导致了当前大量农民工研究先天带有一种理想化的思路,没有将农民工的发展与制度变迁结合起来,难以探讨农民工市民化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方法。 鉴于此,本文从研究对象内部出发,用“人的发展”的视角来探讨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支持问题。“人的发展”视角的理念来源于马克思的生存人性论,即:物的生产是人的生产的条件。人类社会建设的目标就是形成一个人的自由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内,一方面通过物的生产解除了自然对人的强制,一方面也通过改革与社会变革废除了社会对人的强制。人的发展的视角认为人都是一种面向自然的社会化生存,人就是中心,人的需要的满足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从人的发展的视角出发,农民工市民化也就是农民工、政策与市民化的有机统一,结合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环境,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支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处理农民工与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政策,二是处理农民工自身在市民化中的政策,三是处理农民工的生产与生活关系的政策,四是处理农民工生存的城乡地域矛盾的政策。对此,本文将在考察中外可资借鉴的经验的基础上,展开具体的论述。 二、农民工市民化政策支持的中外启示 主要考察较为典型的以英国为代表的强制性非农化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跳跃式转移”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的非农化模式,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模式。 (一)英国农民市民化的过程 英国农村人口非农化的过程最早开始于11—12世纪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这是世界上第一次出现农村人口向城市持续转移的浪潮。这一时期迁移的对象主要是穷人,迁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生存,距离也比较长。在15—17世纪,英国又出现了第二次劳动力快速向城市转移的浪潮。这一时期迁移的对象主要是商人、工匠和青年人,迁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前途和获得丰富的生活资料,迁移的距离较短。而英国劳动力流动最稳定、规模最大的时期是从18世纪下半叶的工业革命开始的,前两阶段虽然劳动力转移规模较大,但到工业革命前的18世纪60年代,英国的农业人口仍占80%以上,而此后的圈地运动使英国的农业人口骤降到总人口的25%。从转移模式来看,英国农村人口非农化主要是以圈地运动为核心的强制性转移模式。英国城镇非农产业所需要的劳动力主要也是通过暴力的方式从本国农村强制性转移出去的2。 (二)日本农民市民化的过程 日本是一个山地多、耕地少、土地贫瘠、资源缺乏,但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1947年,日本农村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约为54.2%,属于典型的“传统型”产业结构国家。此后,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农村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急剧下降,1955年为40.2%,1975年为13.9%,1998年为5.2%。日本农村劳动力能够顺利转移出去,首先得益于其就业容量较大的非农产业,工业地区主导产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就业机会的扩大是其根本原因。另外,迅速发展的机械工业、钢铁工业等产业大量吸收了从农村分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日本政府在农村人口非农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本国人多地少、资源短缺的特点,对 和谐社会社会 121 --

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路

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思路 农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根本因素。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艾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却未能对产权主体的界定进行系统的考虑,而主要体现为对集体化生产方式的改革,由此导致产权主体多重化。因此认为,必须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国有永佃制是可行的一种制度安排。 标签:农地;产权制度;国有永佃制 1对现有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与评价 (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所有者缺位”严重。 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是运行了近30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家庭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我国许多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较为含糊。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则是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内涵着一种矛盾和冲突,集体是什么,边界不清楚。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土地产权主体必然导致产权主体为争夺所有权而发生冲突,造成对农民土地产权的随意侵害,不利于农地产权的稳定,农民也形不成有效的、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产权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短期行为之风盛行,必然降低农地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大量的调查也表明,多数农民对农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也是很模糊的。 产权主体的不明确导致集体成员的边界确认不合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农村集体是一组动态的人的集合,其成员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升学招工、参军提干等自然和社会原因而不断地发生变化。按现行政策规定,凡因上述原因户口不在农村集体的成员,其土地的一切产权便自然无偿地取消,凡新增人口只要落上户口就可成为集体的成员,同时获得与其他成员一样的土地产权。由此,土地产权的获得或转出,不是按照商品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进行,而是由户籍制度来决定。这不仅违背了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很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更严重地,集体成员的不稳定会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从而会影响农户对承包土地的长期投资。 (2)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 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农村土地产权的权能构成缺乏明确的界定。各部重要法律条文都使用了“集体所有”这个极为笼统的定性规定,没有揭示土地产权的内涵、结构与各项权能的边界,这与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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