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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

作者简介:白俊超(1979年-

),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村土地制度研究。

* 基金项目:本项研究得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王征兵教授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70273035)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

计划课题(NCET -05-0859)资助,特此致谢

经济问题探索 2007年第7期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

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

*

白俊超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杨凌712100)

摘 要: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土地产权归属安排不当、权责混乱;与农村户籍挂钩 按人均包 的土地权益分配和调整方式,带来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合理的易位;农民无偿或低偿使用农村土地,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弊端丛生。就此本文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长期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废除农村土地 按人均包 ; 建立完备的农村国有土地管理体系,实行农村国有土地垂直管理; 适时开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 重塑农村农民社区组织。即,实现 农村土地国有+土地垂直管理+农村农民社区组织公共管理+家庭经营 的农村土地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国有化;土地垂直管理;家庭经营 我国现行的 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 的农村土地制度,赋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减少了不必要的劳动监督和生产组织等管理成本,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然而,伴随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任务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农村土地制度自身的不足与缺陷逐渐暴露,集中表现为:土地产权归属安排不当、权责混乱和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薄弱;农民不稳定的土地使用关系和土地资源低水平的配置。这些问题决定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难以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持久的推动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既是其自身矛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实现由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向一元结构转变、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文回顾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立过程,分析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后,论述了 农村土地国有+土地垂直管理+农村农民社区组织公共管理+家庭经营 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案。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立过程(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土地改革结束到1953年底为第一阶段,获得土地的农民组织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在生产过程中实行互助合作,但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仍然保持农民私有私营;从1953年底到1955年6月为第二阶段,政府在部分农户加入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

推动并将互助组及其他分散农户组织联合在一起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动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分配,土地所有权还是归农民个体所有,农民可以 自由退社 并在 退社 时带走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从1955年7月到1956年底为第三阶段,政府全面发动初级社及其他分散农户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宣布土地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人民公社化运动为第四阶段,从此逐渐形成了 队为基础,三级所有 的农村土地产权格局。

(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下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劳动管理和组织成本过高、劳动激励过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且由于盲目追求 一大二公 ,造成农业生产效率极其低下,以致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开始对农地制度再次改革,基本做法是: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在实践中取得了极大的成效。到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中,有99 96%的生产队全部实现了包产、包干到户。1979-1985年间,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了超常规增长,1984年粮食总产量达到历史最高峰。到1996年,我国农业生产保证有效供给的问题基本解决,农产品的供求格局,由长期短缺、供不应求转变为供求平衡、丰年有余。

农村土地采取家庭经营的方式在中外农业发展史

上,多次被证明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家庭经营对农业生产的适应性,以及家庭组织的稳定性和生产效率,决定了家庭经营较任何一种组织形态更适应农业生产和土地经营[1]。改革后我国的农业发展成就,雄辩地证明了土地家庭经营的正确性。现在需要抛弃对家庭经营的认识误区,即把农业生产中的家庭经营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产业结构调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

二、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产权归属安排不当、权责混乱

近些年随着改革的深化,产权问题被推到前沿,并且由于自身的客观性而逐渐被人接受。产权一般被界定为建立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财产的归属权利和运用财产的行为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即财产的最终归属权,也包括具体占有、使用、交易、收益、处置等行为权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对于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间的归属安排不当,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受益、责任不能明确,权责混乱,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

1、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有关政策的规定和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历史可以认为: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只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尽管这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是由许多农民组成,但并不等于农民集体本身)。 农民集体 是区别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国家的一种新型的特殊民事主体[2],指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农民,具体而言:乡(镇)农民集体指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村农民集体指行政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组农民集体指村民小组管辖范围内的全体农民。

我国把农村土地所有权赋予农民集体,农民集体要充分行使土地所有权,理论上需要成立农民大会或者农民代表大会作为农民集体的权力机构,建立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主体和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经营管理主体,并保证这些组织机构科学有效运转。这些组织的建立和运行费用极为高昂。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农民集体难以充分行使土地的所有权。长期以来,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表现为:一些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经常假 公共利益 之名凭借行政力量,从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手中取得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一些农村干部利用集体土地发包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集体所有制关系被极度扭曲;农民个体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壤肥力下降,一些农民受利益诱导变相违规私下转用农地或超占宅基地。

2、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体现的是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职能,但国家却没有成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历史地看,我国在工业化进程初期和城市化起步、加速阶段,客观上只有利用工农产品交换的 剪刀差 实现对农业资源和产品的控制,利用低价征用农村土地等方式获取土地增值收益,从而实现发展。据有关专家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以土地的 税、租、费 等名义从农村拿走的资金大约15000亿元(迟福林)。1987年至2002年全国非农占用耕地直接获取农民土地净收益高达30000亿元(陈锡文,韩俊,叶兴庆)[3]。现实地看,我国用世界总量9 5%的耕地生产了养活占世界总量20%的人口的粮食 ,农民人数众多,农村土地的耕种长期处于高度紧绷的状态,农业生产回旋余地小。因此,我国需要努力消除农地利用的外部不经济或外部有害效果,保证其符合宏观经济和总体社会发展的要求,例如:为实现保障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安全,在特定历史阶段实施近乎强制性的粮食种植计划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主导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对农地利用中出现的一些对农户来说可能是理性的,但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无益的甚至有害的行为,如土地抛荒、随意建房、农地非农化等要严厉处罚。对农村土地的这些管理,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职能。对此农民也深有感触。据一项对1080户农民所作的调查,大多数农民(占57%)认为是中央政府拥有农村土地;有些人则认为村庄拥有土地(占16%);认为是村民小组拥有的占13%;以为个人拥有的仅9%;而说乡级拥有的占2%(罗伊 曾普罗斯特曼等,1998)[4]。然而现实中,国家应该却没有成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真正代表国家利益管理农村土地的组织体系不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薄弱。

3、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力和义务不对称。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 土地管理法 、 民法通则 等,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兼具行政管理色彩,又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典型的 农村版政企不分 。在我国,集体公有制既不是 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 ,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实际上成为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社会制度安排[5]。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规定了作为农村土地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了发包方

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耕地面积为18 31亿亩;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末全国人口为13 08亿。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 AO)提供的资料,目前全世界耕地面积约为130 64亿公顷,合1959 6亿亩;联合国人口基金会2005年的 世界人口状况报告 统计显示,目前世界总人口为64 65亿。

的义务,从法律条文上看 集体 这个 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从义务上看,这个 集体 是在代理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6],但却很少得到国家人、财、物力等的支持。

(二)与农村户籍挂钩 按人均包 的土地权益分配和调整方式,带来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合理的易位从建国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过程看,农民集体的土地无非是把原本农民个体所有的土地重新 归公 ,因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界限最初是明确的,即 归公 时的社区成员。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农村户籍 按人均包 取得的,农民集体事实上被剥夺了自由选择集体成员的权力,不再成为取决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社会化的需要而形成的生产资料的联合形式。农民集体这个土地所有权主体仅仅随着农村人口自身的变动而易位。这种不合理的易位,弊端突出:首先,土地周期性调整导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农民无法对特定地块的地权形成长期而又稳定的预期,不利于激发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因而保护土地的意识淡薄,土地被随意侵占、抛荒、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不利于计划生育,刺激了农村人口的增长(因为人口多的农户能获得较多数量的土地);最后,日益增加的人口与农村土地的无限和持续分割带来农业的超小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之间矛盾加剧。

为什么我国长期实行与农村户籍挂钩 按人均包 的土地权益分配和调整方式呢?总体上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种替代,政府试图通过保证农民拥有一定数量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来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农民千百年来的 平均主义 使得 按人均包 最为 合理 。现实的矛盾是,如果把赋予集体中每个农民拥有相对而言较为充分的就业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并把必须保证农村土地权益的平均分配简单等同起来,要是随着人口的变化不断按照上述方式调整土地权益的话,则农业发展客观要求农民对土地权益长期保持稳定的矛盾永远也无法解决。这是因为:第一,不同的农民家庭处在其不同的家庭生命周期,有不同的劳动力人口比率,因此对土地分配有不同的变化着的要求;第二,把永远变动的人口作为分配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无论如何得不到稳定的产权边界。笔者认为:我们永远只能做到土地权益分配的起点 公平 ,不需要也不可能人为地时刻追求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绝对平均;农村新增人口和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不能总是立足于依靠土地的传统思路,而应通过实现 农民变市民 ,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加以解决;如果不从根本上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仍然是与农村户籍挂钩在土地的大调整或是小调整之间去思考土地使用权分配的办法,那么农地的无限和持续分割造成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以及由此产生的农业生产成本高、效益差、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农民收入低和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悬殊等问题则永远无法解决。

(三)农民无偿或低偿使用农村土地,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弊端丛生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但在我国,无论是改革前低价征收农产品,农民交纳农业税、 三提五统 等,还是进行农村税费改革,都没有明确这个理论问题,而且还有把这个问题和农民负担问题混淆的趋势。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是低偿的或无偿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成为农民从国家那里取得的一种福利品,弊端丛生。首先,土地资源不合理利用,浪费严重。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调查统计,仅河南 空心村 就浪费耕地150万亩。河南省正阳县全县户均宅基地达3亩,浪费耕地20万亩,有一户人家的宅基地面积达13亩,且长年闲置,该县兰青乡杨楼村共2100人,分散在21个自然村,村庄总占地面积达1500亩,中心位置的一个自然村目前仅有20余人居住[7]。其次,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难以做到科学有效配置,农民无论有无稳定的农业外的就业收入,都不愿放弃承包地,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无法有效地实现农民与土地的分离,延滞了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进程。据国务院研究中心对1 3万农户所作的调查,即使对粮食收入仅占家庭收入20%以下的3366户的调查结果,愿意转让土地的也只占4 5%;安徽省农经委提供的数据显示,该省肥东县农业劳力大量外流,土地撂荒面积一度达到0 67万公顷,但外出几年不归的农民在土地调整期间也赶回来分地[8]。

三、 农村土地国有+土地垂直管理+农村农民社区组织公共管理+家庭经营 :一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前文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应为:建立国家与农民的产权主体结构,即国家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户获得较完整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分配方式;建立农村国有土地管理主体来履行土地的所有权职能,从法律、组织、运转机制等方面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体系建设;明晰地租理论,实行农村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剥离现行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将村民委员会塑造为类似于城市居委会的农村农民社区组织。

据此,就农村土地制度提出以下改革方案,即,实现 农村土地国有+土地垂直管理+农村社区组织公共管理+农户家庭经营 的农村土地制度。具体而言:

(一)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废除农村土地 按人均包

把生产用地、居住用地(宅基地)、公共用地等农村土地收归国有,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制,农民获得长期较完整的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693、694、715页。

即,农民对生产土地的承包权和原居住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均被国有土地使用权取代,由政府无偿提供给新的农村社区农民使用。废除农村土地 按人均包 ,即,农村在一定时点按照农业户口 按人均分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量化给农民后,不再进行和农村户籍挂钩的农村土地 按人均包 ,今后农业户口主要用来表示职业身份和居住归属地,农民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在家庭内部采取流转、继承等方式解决,国家需要确保妇女和男子使用土地的权益平等。

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长期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不是全面推翻 二轮 土地承包的结果,而是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替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操作层面上更多的是一种技术变更和确认,整个改革过程并不需要大规模的重新丈量、分配土地。

(二)建立完备的农村国有土地管理体系,实行农村国有土地垂直管理

农村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可分为中央、省、县、乡(镇)四级,实行土地垂直管理。农村国有土地管理体系的基本职能是:农村土地管理立法与制定合理的政策,实现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制定土地规划和农地基本用途与使用制度,保护基本农田;规范和监督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为公共利益依法有偿征用农村土地顺利进行。最基层的乡(镇)一级农村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是:首先,从地籍管理方面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建立完善的土地档案;其次,明确农民(户主)拥有的国有土地权属状况后,要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备案,核发统一规范的农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流转、继承时的登记等规范化管理;其次,协助税务部门收取农业土地使用税;再次,对擅自将耕地转为非农用途、毁坏耕地、弃种弃管等行为进行处罚;最后,协助土地的征用及补偿工作等。

(三)适时开征农业土地使用税[9]

适时开征农业土地使用税,首先,从法理上行得通,体现了普遍征收、有偿使用的原则。其次,和现有税制容易衔接,体现了城乡统一税制的改革要求:我国在城镇和工矿区已经开征土地使用税,农业土地使用税在性质上与其完全相同,可以将两者合并,共同纳入现行资源税中管理。其次,有利于保护与利用耕地资源: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存在会激励农民依法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也会制约个人和组织对土地的非法占有与处置。再次,为国家增加了一种有效的调控农村经济发展的手段:政府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土地类型、等级和制定税率、征收和减免的范围达到特定的政策意图,体现国家意志,例如,为调节土地的合理利用或控制农业产量,可以采取对休耕地免税的政策等。最后,税收征管便利:缴纳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土地的产出收益等没有直接关系,不需要一年一缴,可以几年一缴给税收部门,一旦农民认识到纳税与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主动缴税的积极性会相当高;国家征收农业土地使用税时,只需要依据从基层农村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掌握的土地等级、面积等的数据,因此管理工作量和难度都不会过大。

(四)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

国家应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重点保障失地农民和人均土地较少地区的农民。国家应从提高农民素质、转移农村劳动力角度,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发展问题,为此应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重塑农村农民社区组织

剥离农村村民委员会管理土地的经济职能,重塑其为类似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农村农民社区公共管理组织。国家在原有村庄基础上,合理规划布局新的农村社区,筹划建立新的农村社区组织,实现在新的平台上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新的农村社区组织,包括农村社区党组织、农村社区居民大会(或农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新的农村社区组织不再 发包 土地,不再介入农户的微观生产经营活动,只为社区公共事业和管理而存在,也可以成为国家向广大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的载体。这样,农村将出现两类 集体组织 :一类是农村农民社区组织;另一类是农民实现劳动联合和土地等生产资料占有和使用的联合,从而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 集体经济组织 。

参考文献:

[1]张红宇.农村土地制度变迁:阶段性、多样性与政策调整(二)[J].农业经济问题,2002, (3).

[2]靳相木.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J].中国农村观察,2003,(2).

[3]张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探索[J].当代经济科学,2006,28(5).

[4]韩俊.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建设三题[J].管理世界,1999,(3).

[5]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J].管理世界,1995,(3).

[6]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44(4).

[7]张晓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回顾和展望[J].学习与探索,2006,(5).

[8]张士云.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面临的困境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1996,(3).

[9]王朝才,傅志华. 三农问题 :财税政策与国际经验借鉴[J].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编辑校对:余朝锡 金界一)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和改善,不仅仅关系到农民收入的增加,还牵涉到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文章从这个角度出发,积极探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总结和归纳了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各种缺陷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更加高效的处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保证农村经济朝着和谐,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业的发展有赖于农村,农村的进步取决于农民,而农民经济收入的提高是由生产资料土地决定的。因此无论在何种时代,我们都要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保证其符合农村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要求,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性发展。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任何制度的形成都是以当时的社会环境为基础的,在一定时间内某一农村土地制度的确可以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本的农村土地制度会慢慢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此时就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因此,纵观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可以看到呈现出起伏不断的状态。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新中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使得农民获得了生产资料,百废待兴的背景下,农民积极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去,使得农村经济得到全面的恢复,从这个角度来讲,此时期的土地改革不仅仅实现了农村经济的复苏,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巩固我国新生政权的作用。其二,合作化土地改革时期,国家以引导的方式去将私有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此时的合作化土地改革制度的形成,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样的农村土地制度慢慢展现出各种的问题和缺陷,越来越难以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导致后期我国农村经济出现崩溃的局面。其三,在集体化所有制度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土地制度转向了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将原本的群众集体所有的团队转变为土地承包,实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此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还使得农村社会生产力得以解放,此时期我国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幅度很大,农村经济得以全面发展。其四,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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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1]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带有鲜明的渐进发展的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2]: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重大变革 尹世尤沈其新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土地制 度变革。第一次变革是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它根本改变了我国农村的社会关系,为我国现代农村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制度基础;第二次大变革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第三次变革是鼓励和推广了土地流转制度,它有利于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三大变革都已经并将继续推动我国农村建设的大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互助合作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流转 作者尹世尤,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沈其新,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长沙410082) 。 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土地制度的变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核心。历史上我国农村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是以土地制度的变革为先导和核心的。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一、互助合作:我国农村“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①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我国广阔的农村确立了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第一次具有深远和长久意义的重大历史变革,为我国农村未来的“一切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一,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村确立了集体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崭新的生产关系,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变革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彻底变革。它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土地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农民个体经济本质上仍然是私有经济) ,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成为推动农村生产力和农业生产发展的直接动力。据统计,从1953年到1956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418%。1956年,农业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总产值还是增长了419% ,其中粮食比1955年增产414% ,稻谷、小麦、薯类、烤烟、茶叶等的产量都超过了“一五”计划最后一年即1957年的生产指标②。事实说明,把农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道路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是推动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正如陈云在1956年4月访问越南所说:“合作化后,组织起来的农民自己动手搞水利。人还是那些人,但组织起来力量就大得多,积肥、改良农具和种子、改进耕作技术等等以前不易办的事情, 合作化之后都不难了。”③同时,农业互助合作也促进了中国农村的全面进步。通过互助合作,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形成了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了家庭关系的改善,冲击了农村中的封建宗法制度和宗族势力。我国农村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 第二,通过互助合作,我国农业获得了长期平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打下了基础。《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建国后推行的农业合作化是成功的,推动了农业的长期平稳发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国才能够完全依靠自身积累,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这实际上阐明了农业互助合作对推动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重大贡献。事实上,当时党和国家作出大搞农业合作化的决策,首要目的在于通过互助合作增产粮食,以适应国家工业化发展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宣传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时,曾经对总路线的内容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总路线好比一只鸟,它要有一个主体,这就是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它还要有两翼,这就是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只有两翼丰满了,鸟的主体才会腾飞起来。这就清楚说明了,农业作为两翼之一,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工业化前景,也就是说,在当时条件

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与改革论文

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与改革 州委党校田红历史学硕士 摘要: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就我国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作简要梳理,从中找出当前我国土地制度主要存在的弊端,并试图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土地制度的演变土地流转 Summary: The chairman mao zedong once said : china's question is about peasantry, the peasant problem is the problem.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for sixty years, our land system has undergone many changes, but the problem still at large part affected ou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is is my country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land system changes in the countryside for a brush, and finding the land main drawbacks of the system and tried to put forward some crude. key word:evolvement and reference of land value increment administration system in uk land circulation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30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三个不同历史阶段:从土地私有化到人民公社,再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实现了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到农民土地所有制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再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巨大转变。土地制度的变迁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 1978年11月,安徽凤阳小岗村举起了“包产到户”土地改革的旗帜,再次揭开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成为人民公社体制解体、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创立的标志。 1982至1986年,我国农村改革史上第一轮“五个一号文件”出台并实施,初步构建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土地制度框架。1993年至1999年我国先后四次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期延长30年不变”,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至此,我国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题目: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1 核心问题: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的政治稳定。 论点,论据。一、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及其背景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政府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农村住房建设过度占用耕地也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而自然村目前仅有少数人居住,严重“空心化”。同时,目前农民上访和投诉中涉及到的土地案件已经占到全部上访和投诉数量的首位。据估计,全国失地农民数量达到3000万以上。从近年土地被征用的数量和国农民人均土地面积这两方面判断,3000万失地农民的数量估计并不为过。少数农民因为得不到合法的土征用补充费用,与村集体的干部和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成为常年上访户。还有的地方农民集体与征地单位或地方政府对抗,造成严重的地方社会治安问题。 二、关于现行土地法规的评论。经济学把一项财物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作为关于这项财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便于分析的定义。(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使所有权在国家与集体、农户之间发生分割土地承包法实际上显示了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但却没有明确地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权利边界。深入想,这种界定是不可能的。土地承包法的本意是要克服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弊端,但又想继续维持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不免在逻辑上漏洞昭然,在实践中弊端丛生。(二)政治权力结构使乡村干部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主体(三农户而非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产生了承包制的内在不稳定性四)农户的不完整的土地财产权三、土地制度的经济影响(一)土地制度是否影响农民收入:对已有文献的一个简单评述大体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目前的土地制度与各种其他可能采用的改革方案(例如耕地私有制或永佃制)比较,对于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会有显著差别。另一种自然是相反的观点,认为目前的农地制度有重大缺陷,非改革不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二)土地规模经营潜力与农入增长之间的关联性估算。(三)土地征用中发生的农民利益流失估算农民因土地被占用,究竟给社会贡献了多少资金,这是一项很不容易算好的账(四)现行土地制度对国民经济宏观运行的 影响 四、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一)农地制度的改革路径农地国有化主张退出权”方案设计。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主张。2.改革建议假设中央政府采用下述农地制度改革的方案:1)农村耕地承包权独立化、长期化、商品化。(二)农地征用制度改革1.现行制度的不合理性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只是农业用地的所有权转移,地价作为年收益的6至10倍是合理的2.农地征用改革方案第一,把现在村集体的土地出让权力和收益享有权利完全拿掉第二,在商业性的耕地占用中,用一个新的税种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征收,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第三,土地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中央政府已经考虑实行这个制度。土地监管部门负责认证土地交易价格的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第四,由土地法庭作为土地交易纠纷尤其是交易价格纠纷的最后裁决机构。第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条例,规范土地的商业性交易和公共部门的征用行为。第六,在目前城市公有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延长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到100年,待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一步深化所有权改革。3.尝试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题目: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对策2 1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党国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100032) 第44卷第4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7月 V ol.44No.4 Journal of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Jul.200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可以断定,从2004年开始,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乃至一般的土地政策将发生重要变化,变化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取决于高层决策者远见卓识和行动魄力。本报告将集中分析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一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做出评论。 一、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背景 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与土地有关的最重要的政策调整,体现在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这个决定发布之前,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项通知,意在稳定和回复农业播种面积。这两项通知分别是3月20日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4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28号文件责成有关政府机构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本着这个要求,国土资源部很快出台了两项决定,分别是11月9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随后发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本年度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加大了对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和行政渎职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精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

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2010年09月28日15:14城市化网【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9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于是,所有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开始探寻:农村的出路在哪里?于是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农村的土地。业内人士预言,在农村上演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那么,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究竟是福祉还是祸患?什么样的改革方式将助力我国社会发展逐步向着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呢? 回顾: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 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出,自新中国成立,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新一轮土地改革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权利。 历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 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

1957年-1978年,“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历程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历程5:“新土改”允许土地流转 改革开发30年后,2008年10月1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盘点:各地探索土地流转 尽管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考察安徽小岗村定调新土改方向——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自从有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就在悄然进行。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有的农民就把土地或转让或转包或转租给别人。 有数据表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农地流转量仅占承包地总量的1-2%,90年代末达到4%左右,现在已经达5-6%。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则高达30%左右。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

作者简介:白俊超(1979年- ),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村土地制度研究。 * 基金项目:本项研究得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王征兵教授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70273035)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 计划课题(NCET -05-0859)资助,特此致谢 经济问题探索 2007年第7期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 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 * 白俊超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杨凌712100) 摘 要: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土地产权归属安排不当、权责混乱;与农村户籍挂钩 按人均包 的土地权益分配和调整方式,带来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合理的易位;农民无偿或低偿使用农村土地,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弊端丛生。就此本文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长期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废除农村土地 按人均包 ; 建立完备的农村国有土地管理体系,实行农村国有土地垂直管理; 适时开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 重塑农村农民社区组织。即,实现 农村土地国有+土地垂直管理+农村农民社区组织公共管理+家庭经营 的农村土地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国有化;土地垂直管理;家庭经营 我国现行的 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 的农村土地制度,赋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减少了不必要的劳动监督和生产组织等管理成本,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然而,伴随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任务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农村土地制度自身的不足与缺陷逐渐暴露,集中表现为:土地产权归属安排不当、权责混乱和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薄弱;农民不稳定的土地使用关系和土地资源低水平的配置。这些问题决定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难以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持久的推动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既是其自身矛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实现由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向一元结构转变、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文回顾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立过程,分析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后,论述了 农村土地国有+土地垂直管理+农村农民社区组织公共管理+家庭经营 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案。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立过程(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土地改革结束到1953年底为第一阶段,获得土地的农民组织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在生产过程中实行互助合作,但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仍然保持农民私有私营;从1953年底到1955年6月为第二阶段,政府在部分农户加入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 推动并将互助组及其他分散农户组织联合在一起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动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分配,土地所有权还是归农民个体所有,农民可以 自由退社 并在 退社 时带走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从1955年7月到1956年底为第三阶段,政府全面发动初级社及其他分散农户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宣布土地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人民公社化运动为第四阶段,从此逐渐形成了 队为基础,三级所有 的农村土地产权格局。 (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下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劳动管理和组织成本过高、劳动激励过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且由于盲目追求 一大二公 ,造成农业生产效率极其低下,以致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开始对农地制度再次改革,基本做法是: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在实践中取得了极大的成效。到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中,有99 96%的生产队全部实现了包产、包干到户。1979-1985年间,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了超常规增长,1984年粮食总产量达到历史最高峰。到1996年,我国农业生产保证有效供给的问题基本解决,农产品的供求格局,由长期短缺、供不应求转变为供求平衡、丰年有余。 农村土地采取家庭经营的方式在中外农业发展史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董祚继 “地者,政之本也”——孟子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马克思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范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则。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张,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宅基地与耕地是广大农民得以安身立命、实现“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这一基本生存保障的两大支点,宅基地与耕地的所有权或用益权制度,也因之成为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存利益的根本性制度。在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发展史上,倡议或实施不同的宅基地与耕地制度,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变迭,社会发展的进程与走向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事实上,我国新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便是由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始的以“分产到户”为表征的耕地制度的改革开始的,并由此衍生和推进了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其成功有目共睹。可以说,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以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制度,事关我国八亿多农民的生存品质,事关我国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大局,也事关目前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在农业用地方面,我国于2002年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用法律的形成明确地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保护与流转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在农村宅基地方面,虽然新分布的《》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于第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法定定义,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目前仍显得零散、紊乱,缺乏系统性与周全性。本文拟通过对现行宅基地制度的梳理,勾划其结构框架,进而论证其完善路径。

一、对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经过对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现有全部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政策、法律、规章等[[1]这些政策、法律、规章等主要有1950年6月28日《》、1954年《》、1962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79年2月2日》、1981年4月17日》、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2月13日》、1984年8月30日》、1986年《》及其后各次修正案、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5年3月11日的通知》、1995年《》、1998年11月4日《》、1999年5月6日》、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有关政策》、2001年3月30日国发6号《》、2004年《》、2004年《》、2004年国发28号《》、2004 年11月2日》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等。][1]认真、细致的耙梳,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 容是: 1、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由农民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由此引伸出 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而使用权归农民。1950年《》第及1954年《》第明确规定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让农民能够分享革命胜利 的果实,实现“居其有其屋,耕者有其田”。此为农村土地(包括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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