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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1224-1274)处于被史学家们称为“黑暗”时代的西欧中世纪。当时的西欧拥有独特的政权与教权并存的权力体系,政权与教权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在阿奎那基督教哲学推出之前,奥古斯丁教父哲学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同时也出现了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在这些思潮的冲击下,基督教神学的权威产生了危机。当时的基督教徒对此感到了空前的压力,当然,阿奎那也不例外。因阿奎那在巴黎大学学习期间曾拜阿尔伯特为师,并有幸协助阿尔伯特注释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这也为他后来采用亚里士多德学说改造经院哲学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托马斯还抛弃了过去柏拉图哲学的先验论理论,承认感性经验,肯定理性认识,借助客观世界,给基督教神学和经院哲学以新的解释和新的论证,并成功地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论证了天主教教义。因此,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的得到了很多人的拥护和支持。后来,他的思想成就同样也受到了教廷的重视,教皇亚历山大四世把他召回意大利,任罗马教廷神学顾问,成为教皇的重要决策者和教廷神学哲学理论的发布者。

二、主要思想主张

(一)神学主要思想

在神学思想方面,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著名的五路论证法,他从证明上帝存在的五种方法开始,解释推导出了作为万物第一因的上帝的本质。

1.不动的推动者之论证:他认为,世界上每一运动的物体都需另一物体推动,而此物体又需另一物来推动。按照这样的推论,周而复始的推演下去,我们肯定会找到一个最终的推动者,托马斯阿奎那说,这就是上帝。

2.最终因的论证:托马斯称,世界万物都有起因,但必有一最终因。据此推断,宇宙中任何物质的存在一定有某种原因,如果按照因果产生的先后顺序一直推倒下去,我们也必然会找到一个最初的原因,阿奎那认为这个最初的原因就是上帝。

3.自身必然性的论证:自然界中的万物都有存在和不存在两种可能性。因此就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在某一个时间,世间万物均不存在,但现实是后来产生了事物,那么就是说,最初必有一物,其存在的必然性是自身所具有的,并给予了其他事物存在的可能性,这即是上帝。

4.事物等级的论证:一切事物的善良、真实和尊贵等,都有多有少,又高有低,存在着一定的等级性。那么世间肯定有一个最美、最纯、最高级的事物是存在的。而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这个最美、最纯、最高级的存在就是上帝。

5.目的因论证:自然界的万事万物都具有目的因。因此,世间万物虽然看上去错综复杂,但似乎都有某个目的。具有生命的动物、花

草树木以及没有生命的日月星辰等也都仿佛有着一定的目的。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上帝。

其实这五路证明理论在早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阿维森纳等人的著作中已经相应出现过,但是阿奎那却开创性的将这五种证明方法综合了起来。因他的这些证明方式基本都建立在了经验性的事物之上,所以这些理论更能让大家接受和理解。其实阿奎那的这种思想的意义并不在于它实际上证明了什么东西,而是在于他坚持了从理性的角度证明信仰内容的可能性,这中思维方式也代表了在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发展中,人们寻求信仰与理性的一个重要阶段。

(二)政治思想

阿奎那认为人天生就是社会的政治的动物。因为人在群体生活中不仅可以找到生活的需要,而还可以通过分工合作,得到所有必需的知识。但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都只顾及自己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比较起来显得微不足道。因此,为了让社会保持一个统一的整体,维持和平安定的秩序,社会就必须拥有某种治理和控制的力量。因此,就产生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他认为,统治者被授予的权力不是让他们谋求私利的,而是让他们谋求群体共同利益的一种力量。因此,他将统治者分为了正义的政体和非正义的政体。如果一个政体是在为公众的利益而发挥作用,那么这种政体就是正义的。相反地,就是非正义的政体了。阿奎那还根据政体承担的人数分出了6种不同的政体。一个人担任最高统治者的正义统治为君主制,非正义统

治为暴君制;少数人的正义统治为贵族政体,非正义统治为寡头政体;多数人的正义统治为民主政体,当平民利用他们人数上的优势来压迫富人时,这种政治就是暴民政治。在这些政体中,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暴君制是最坏的政体。阿奎那认为,不论哪种政体,如果它违反了为群体利益进行统治的初衷,那么人们就可以运用特殊方式来推翻它。

(三)“法”的思想

阿奎那法的思想根本目的就是要论证教会法高于国家法,维护教会法的特权。他将法看作是人们行为的一种约束和准则。并认为,人类行动的准则是其理性,理性要通过意志支配人的行为。因此,法的本质就是理性节制意志的体现。因为阿奎那把人的理性看作是上帝理性的体现。也就是说,法就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同时还说明法的目的是为整个社会群体利益服务的,因此法在本质上和神的意愿是相互统一的。根据对法的基本认识,阿奎那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是最高的法,是一切法的本源。自然法是管理人类行为的法,适用于全体人类,人法要服从自然法。神法,即教会法,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法律。对于人法与神法的关系,阿奎那认为,人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神法,即《圣经》,是补充和修正人法缺陷的依据。由于阿奎那关于法的分类思想的实质是为教会的神权统治服务的,所以,他认为人法必须接受神法的指导。

(四)经济思想

13世纪欧洲封建社会进入繁荣时期,社会出现了一些难以解答的经济问题。阿奎那根据宗教教义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学说,他指出处理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分配的公正与交换的公正。他同时还把财富分成两种,即自然财富和人为财富。阿奎那认为自然经济是一国幸福的基础,金银财富作为人为财富,不应成为国家和个人追求的目标。个人拥有的财富只要与其身份相称,就算实现了分配的公正,而这里所说的是公正,而非我们理解的公平。对于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经商行为,他认为是可耻的,但同时认为那些为了维持生计、赡济穷人和办公共福利的人,做点生意是可以的。对高利贷他基本持反对态度。他认为偿还借款只是延期支付,但时间是属于上帝的,债主无权取息。同时,根据罗马法,货币属于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可分的物品,出借货币取息不合法。就此,阿奎那的经济思想在欧洲统治达两个世纪之久。

三、阿奎那思想对后世产生的影响

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西方世界最伟大的思想家。他对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的原创性综合构成了目前最伟大的五个哲学体系之一。他在伦理学、政治学、形而上学、认识论、人性和神性、友谊等方面提出了具有广泛而深远影响的思想。阿奎那的思想尤其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们的追捧。甚至于很多哲学家在思考某些问题的时候,在潜意识中都将阿奎那的思想作为了标准。很多人甚至发现这些中世纪的观点到了现在依然堪称真理。并被推崇为天主教会唯一正统的哲学,成了

教会维护正统信仰对付各种异端思潮的最有力的思想武器。托马斯.阿奎那的整个思想体系涉及到了多个领域,成为了正统经院哲学发展的最高成就和典型形式。甚至到13 世纪以后,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体系依然是封建社会思想领域占有统治地位的官方哲学。

四、针对当前形势的思考

(一)阿奎那政治思想与和谐社会

阿奎那的政治思想主要是建立在亚里士多德主义之上的,他认为国家和政府管理机构是人们的创造物,它们以及相应管理者的权利产生就是要服务于人们共同的利益的,就应该把实现社会共同的幸福作为国家之所以存在的核心。然而,我们现在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甚至于都不知道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角色,自己手中的权利到底是要为自己谋求利益呢,还是应该站在国家的高度去为整个社会群体去服务。对于出现这些乱像的原因,我觉得还是我们这些领导干部没有从本质上理解社会权利与国家还有人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了手中权利的私有化,使权利变成了一种为个人服务的工具。这样的领导者是不能真正的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的,也是不可能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如果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加快建设和谐社会,就需要有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这些领导干部的思想,改变他们的错误观念。

阿奎那的政治思想不仅可以有效的增进领导者对权利观的认知,也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理论提供重要理论参考。因为和谐是共和

主义所追求的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思想中也蕴含了社会和谐的理念。搞清楚阿奎那的理论思想,不仅对于公共权力的性质、办事机构的职责界定,以及对整个社会的精神面貌有重大影响,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和美德构建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良好的道德赋予人们正确的行动观念,使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去非法地侵犯别人的利益,同时美德还有利于人们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对于构造和睦融洽的社会关系大有裨益。因此,深刻领悟和借鉴阿奎那的政治思想对于我国现在进行的以德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将是非常有用的。

(二)阿奎那“法”的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然而,要建设好法治社会,就必须从根本上理解权利的意义,尤其是领导者的权利。只有这样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的约束每个人权利范围,保证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

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要有机的运行起来,就必须要有一组织机构来管理这个群体。同时,人不可能在自然状态下孤独地生存,人必须运用理性,与他人合作,过社会生活。由此便产生了国家。而作为国家相关权利的掌控者,即领导干部,就必须将为社会群体利益服务作为其宗旨。从权利的本质上讲,它应该是一种责任,而非统治他人的工具。这不仅是权利观念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只有法治才能使人变得善良,只有在法治的国家结构中,

人才能达到生活的完满。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目的就是要依法治国。从社会现状来看,我们的法律应更多的对权利进行约束,防止不正常的“特权”现象产生,损害国家利益。这种思想认识其实就是阿奎那关于法治的认识。他主张当权者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即权力只能依照法律加以行使。这不仅是社会群体对于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神的根本意志。

对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群体而言,最保险的管理办法就是法治。法治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一种实践的需要,因为贤明之士不常有,而且人治不可避免地会滥用职权。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点就在于法律制度建设,就是要通过这种方法有效的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立法同时还应该确保公共福利的实现,如果法律的制定仅仅促进了立法者自己的利益,或超出法律赋予立法者以及统治者的权力和程序,按照阿奎那的理论,被统治者是可以采用非正常手段进行反抗的,而且这种反抗不仅是正当的,也是注定的。因此,合理的、符合群体利益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才是能够得到长久支持的,而不正义的法律对良心是没有约束力的。根据自然法,它们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最终会被淘汰的。

托马斯阿奎那存在与本质学说

托马斯阿奎那存在与本质学说的梳理与探析 摘要:存在问题自古希腊时期起就是哲学研究中的最高问题。本文追溯存在论的起源,直至古希腊哲学存在问题的最高峰——亚里士多德时期,进而比较托马斯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及其后诸位哲学家在存在论学说上的异同,来具体阐释托马斯阿奎那关于存在者与本质概念的意义。托马斯阿奎那在《论存在者与本质》一文中从逻辑学与本体论的区分入手,强调了本质概念和存在概念的本体论性质,追问了存在者与本质、本质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本文通过对此具体文本的解读,试图厘清托马斯阿奎那“存在先于本质”的论证思路,认知其区别于传统思辨哲学,超越前人的理论意义,与对于后世引发深远影响的对存在者、本质、存在、实体等形而上学概念的讨论、分析和理解所产生的价值意义。 关键词:存在者;存在;本质;本体论 正文:近年来,中世纪哲学呈现出不断升温的态势,虽然略显缓慢,不过随着国人对中世纪哲学越来越重视,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的涌现。但是一方面,部分学者们反传统和反宗教的情绪与情结还是根深蒂固,造成了对中世纪基督教哲学的些许偏见和误解,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对经院哲学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思想的贬低与质疑。不过另一方面,现在也不断的有学者重新阅读托马斯阿奎那的哲学原典,对其进行研究,从而发现其思想中既深刻又广博的思辨智慧在启示传统真理与理性的形而上学论证两方面的卓有成效的结合,从而为经院哲学成为中世纪知识界的主导哲学作出了独到的思想贡献。其中,以托马斯阿奎那的存在论思想尤为精妙,彻底颠覆了传统哲学中存在与本质的位置,以一种存在主义代替本质主义,论证严密充分,体现了一种哲学为自身辩护的思辨力量,正如在赵敦华老师的《基督教哲学1500年》中记述的,吉尔松将之称为,“形而上学历史上的一场革命”。 在引入托马斯阿奎那的存在论思想前,有必要先理清一下关于存在问题的源流。 一、托马斯阿奎那之前的存在论学说 “存在”一词是西方哲学的思考重点,它与“是”、“本质”(或本性)等概念构成了西方哲学本体论的三大基本概念。托马斯阿奎那在处理存在问题时几经思考、历经变化,而这些变化与他之前的哲学家所遗留下的思想不无关系。 古希腊时期,前苏格拉底哲学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巴门尼德和赫拉克利特争论

托马斯·阿奎那的美善观

论托马斯·阿奎那的美善观 【摘要】:美善之辨是托马斯·阿奎那哲学美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托马斯在承认美善一体的同时更加注重的是美善的区别,将美善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对后来文艺复兴及之后的人学思潮和美学观念的嬗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分三个部分来分析托马斯的美善观,论证其思想的深刻性及其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托马斯·阿奎那、美、善、辨析 【正文】圣托马斯·阿奎纳(St. Thomas Aquinas)(1225年-1274)是中世纪末期著名的基督教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是自然神学最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马斯哲学学派的创立者。他有很多积极的思想:从唯实论的观点出发,强调共相先于个别事物,进而肯定天主的存在。在对待文艺的态度上,虽然仍把美和艺术的源泉归于上帝,但他承认文艺的合法性,并且在一些具体理论方面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托马斯主义不仅是经院哲学的最高成果,也是中世纪神学与哲学的最大、最全面的体系,其著作《神学大全》对后世影响很大。 一、美善同一 自古希腊开始就有很多哲学家开始探讨美与善的关系,柏拉图在《蒂迈欧》篇中说:“凡善的事物都是美的”。苏格拉底也认为美与善是一致的,美的东西就是善的东西。这是从社会及人的角度来讲的,不仅注重形式美,也注重内在美,将二者统一起来。普洛丁继承了古希腊美善统一观,认为“美也就是善,从这善里,理性直接得到它的美。”,“美是理式所在的地方,善在美后面,是美的本原。”但同时他也开始注意到美与善的一些区别。他说“作为善,它是被人所想望的,是欲念的对象。但是想得到善的人必须上升到较高的境界,转身向善……”。“作为心灵的一种美,德行比起上文提起的那些种美更真实,”托马斯·阿奎那直接发展和继承了普洛丁的美善学说,认识到美善是同一的,但同时也认为“善是欲念的对象…而另一方面,美则是认识能力的对象。”更加清晰地阐明了美善之别。

托马斯政治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的神权政治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年)是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和神权政治理论的最高权威,经院哲学的极大成者。《神学大全》是他论述神学思想最重要、最系统的著作,内容涉及社会、宗教、政治各方面,是一部经院哲学的百科全书。他所建立的系统的、完整的神学体系对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他本人被基督教会奉为圣人,有“神学界之王”之称。 阿奎那正处于教会和反教会力量激烈斗争的时期。当时的封建教会的统治遭到市民、农民和王权的共同反对。在日益发展的神学异端思想和阿威洛伊—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思潮的冲击下,基督教神学的权威发生了危机。因此,阿奎那提出了系统的的神学思想。 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是阿奎那神权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其核心是论证教权高于王权。首先是从调和信仰与理性的矛盾方面来论证,阿奎那和奥古斯丁等人不同,他并不是一概地反对、排斥人的理性作用,而是将人看作理性的动物。人不仅像动物、自然物一样有倾向感性对象的活动,而且有倾向过良善的道德生活的欲求,这种欲求的最高目的是达到至善。然而,阿奎那却又将人和人的理性看作是上帝的创造物。他把人的道德活动的根本动因归结为上帝的理性,而道德活动的终极目标所要达到的最高的善,也就是上帝。另外,阿奎那认为人的真正的幸福不是肉体和感情的快乐,而是在道德上达到最高的善,这个目的理性是达不到的,理性只能引导人们认识上帝的存在。因此,要达到最高的善,也就只能靠对上帝的爱和信仰。由此可见,阿奎那承认了人的理性作用,但最终仍要求理性服从信仰,为信仰服务。 其次是从法的角度论证,强调教会法高于王法。按照阿奎那的理解,天地间有四种类型的法: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一切法的来源。自然法是上帝理性在人类理性中的体现。人法是统治者颁布的法律。神法即教会法,是上帝赋予人类的法律。人法和自然法都要服从永恒法,同时人法要服从自然法。此外,人法还必须接受神法的指导。这是因为人类理性无法达到道德活动的终极目标,并且人法是靠人的判断制定的,可靠性不强。人法只能规定人的外在行为,其内心活动是无法规定的,也无法禁止一切恶行。由此推论,国家必须服从教会,国王必须服从教皇。 在坚持教权高于王权的前提下,阿奎那承认并论证了世俗国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他承袭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人是社会的或政治的动物”。人的生活需要分工互助,因此,人在本性上注定要过集体的和社会的生活。但是,人都是

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1224-1274)处于被史学家们称为“黑暗”时代的西欧中世纪。当时的西欧拥有独特的政权与教权并存的权力体系,政权与教权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在阿奎那基督教哲学推出之前,奥古斯丁教父哲学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同时也出现了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在这些思潮的冲击下,基督教神学的权威产生了危机。当时的基督教徒对此感到了空前的压力,当然,阿奎那也不例外。因阿奎那在巴黎大学学习期间曾拜阿尔伯特为师,并有幸协助阿尔伯特注释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这也为他后来采用亚里士多德学说改造经院哲学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托马斯还抛弃了过去柏拉图哲学的先验论理论,承认感性经验,肯定理性认识,借助客观世界,给基督教神学和经院哲学以新的解释和新的论证,并成功地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论证了天主教教义。因此,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的得到了很多人的拥护和支持。后来,他的思想成就同样也受到了教廷的重视,教皇亚历山大四世把他召回意大利,任罗马教廷神学顾问,成为教皇的重要决策者和教廷神学哲学理论的发布者。 二、主要思想主张 (一)神学主要思想

在神学思想方面,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著名的五路论证法,他从证明上帝存在的五种方法开始,解释推导出了作为万物第一因的上帝的本质。 1.不动的推动者之论证:他认为,世界上每一运动的物体都需另一物体推动,而此物体又需另一物来推动。按照这样的推论,周而复始的推演下去,我们肯定会找到一个最终的推动者,托马斯阿奎那说,这就是上帝。 2.最终因的论证:托马斯称,世界万物都有起因,但必有一最终因。据此推断,宇宙中任何物质的存在一定有某种原因,如果按照因果产生的先后顺序一直推倒下去,我们也必然会找到一个最初的原因,阿奎那认为这个最初的原因就是上帝。 3.自身必然性的论证:自然界中的万物都有存在和不存在两种可能性。因此就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在某一个时间,世间万物均不存在,但现实是后来产生了事物,那么就是说,最初必有一物,其存在的必然性是自身所具有的,并给予了其他事物存在的可能性,这即是上帝。 4.事物等级的论证:一切事物的善良、真实和尊贵等,都有多有少,又高有低,存在着一定的等级性。那么世间肯定有一个最美、最纯、最高级的事物是存在的。而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这个最美、最纯、最高级的存在就是上帝。 5.目的因论证:自然界的万事万物都具有目的因。因此,世间万物虽然看上去错综复杂,但似乎都有某个目的。具有生命的动物、花

托马斯阿奎纳(神学观)

托马斯阿奎纳(神学观) 托马斯·阿奎纳(神学观) 目录 一、生平 1、早年生涯 2、事业 3、去世和封圣 二、哲学 1、知识论 2、神迹 3、类比 4、伦理学 三、神学 1、上帝的本质 2、三位一体的本质 3、耶稣基督的本质 4、人类生命的目标 四、现代的影响 托马斯·阿奎纳(Thomas Aquinas,约1225年—1274年3月7日)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他把理性引进神学,用“自然法则”来论证“君权神圣”说。死后

也被封为天使博士(天使圣师)或全能博士。他是自然神学最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马斯哲学学派的创立者,成为天主教长期以来研究哲学的重要根据。他所撰写的最知名著作是《神学大全》(Summa Theologica)。天主教教会认为他是历史上最伟大的神学家,将其评为33位教会圣师之一。一、生平 托马斯·阿奎纳生于意大利的洛卡塞卡堡,该城堡是阿奎那家庭的领地。阿奎纳家族是伦巴底望族,与教廷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都保持着密切关系。阿奎纳年轻的时候就是巴黎大学的神学教授,是中世纪最有名的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他的《神学大全》被认为是神学和法律部的权威。托马斯5岁时被父母送到著名的卡西诺修道院当修童,父母希望把他培养成修道院长。1239年被革除教籍的弗里德利克二世派兵占领并关闭了卡西诺修道院,托马斯进入那不勒斯大学学习。在这里接触到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自然哲学与逻辑学著作,并于1244年加入多米尼克会。修会计划把他送到波洛尼亚的总堂深造,但在半路被他的兄弟劫回家囚禁。1245年他摆脱家庭控制,被修会送到巴黎的圣雅克修道院学习,直到1248年。大阿尔伯特在科隆开设大学馆时,他才随之来到科隆继续学习。在大阿尔伯特的推荐下,1252年秋托马斯进入巴黎大学神学院学习,1256年春完成学业。学校没有授予托钵僧侣神学硕士的先例,由于教皇亲自出面干

托马斯阿奎那之论君主政治

《阿奎那政治著作选》之《论君主政治》笔记 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通读全文会发现,在政治观点上,阿奎那首亚里士多德的影响颇大,他沿用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政治制度来源的理论以及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理论。但他并未提出所谓的混合型整体,而是明确的支持君主政体。阿奎那的君主政体是与他所谓暴君整体相对的。 一、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P48-49 1、任何统治者都应当以谋求他所治区域的幸福为目的,社会的幸福和繁荣在于保全它的团结一致即和平。如果没有和平,社会生活就会失去它的一切好处,甚至成为负担。所以任何社会的统治者首要任务是建立和平的团结统一。并通过类比说明有一个人掌握的政府比那种有许多人掌握的政府更容易多德成功。 2、自然的活动方式是最完善的,最接近自然程序的办法是最好的办法。通过举例说明在自然界支配权总是操纵在单一的个体手中。所以,人类社会中最好的政体就是有一个人掌握的整体。 3、君主政体是以“神谕”为依据的。 仔细思考他所给的各种理由不难发现,以上三条很难令人信服。首先,统治者的目的以及社会幸福的内容只是他一厢情愿的“宣称”,并没有确实的依据。其次,“自然活动的方式是最完善的”也是他想当然的理解,而且他所举的例证只是能支持他观点的一小部分自然现象,它的归纳是极不完全的,并不能得出所谓“自然的方式”到底是什么样的方式。最后,运用神谕来论证问题,更彰显了它的神学色彩。 当然,最为一位哲学家,必然从规范的角度来进行论证分析,所以总会提出一些作为自己论述前提的假设。 在论述君主制的同时,他也提到了共和制的优点,即在共和制政体中,人们将公共利益视为自己的利益,将公共的事物看成是自己的事物,于是更愿意承担责任和义务。然而他陷入混乱和纷争的可能性也更大。因为共和制是由许多共同进行统治,一旦有一个人变坏,将会造成纷争和内讧,胜利的一方将会实行暴政。 其实在这个论述过程中,阿奎那也是将事物的过程简单化了。 二、如何防止暴君政治P57-58 1、选择有德行的人接任王位 2、在组织制度上适当的限制王权时期不容易转向暴政 3、万一暴政产生,应该采取三种措施:当君主有人民推举产生时,有人民集体决定推翻它,个人无权对君主采取行动;但君主由个别元老推任时,则诉诸元老的意见;单靠人的军礼不能成功时,求助于上帝。

托马斯·阿奎那的经院哲学文艺观

托马斯·阿奎那的经院哲学文艺观 [摘要]托马斯·阿奎那的文艺思想和美学思想依然被神学笼罩,在这一点上与奥古斯丁没有不同,但托马斯·阿奎那不但向奥古斯丁那样维护神学体系,而且对文学艺术的许多具体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对创作、作品、美的事物、美与善、艺术与道德、象征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客观的分析,在许多方面发展了前人观点,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西方文论史上,托马斯·阿奎那占有一定地位。 [关键词]托马斯·阿奎那;神学;摹仿说;美与善;象征意义 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末期著名的基督教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他从唯实论的观点出发,强调共相先于个别事物,进而肯定天主的存在。在这一观点中,他与奥古斯丁继承柏拉图的神学理式论以论证神的存在并没有区别。和奥古斯丁不同的是,他更多地借助亚里斯多德学说,吧亚里斯多德学说中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因素与基督教神学理论结合起来,构筑其神学理论的思想体系。他以亚里斯多德的基本范畴“有”、“本质”等论证天主是“自有、永有的”;他以亚里斯多德所说的“第一推动力”肯定上帝创造万物;同样,在对待文艺的态度上,他也经历了类似从柏拉图到亚里斯多德的转变,他虽然仍把美和艺术的源泉归于上帝,但他已承认文艺的合法性,并且在一些具体理论方面提出了一些具有价值的观点。他的主要观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摹仿自然即摹仿上帝的创造 托马斯·阿奎那说:“亚里斯多德叫道我们,艺术所以摹仿自然,其根据在于万物的起源都是相互关联的,从而它们的活动和结果也是如此的。但是艺术作品起源于人的心灵,后者又为上帝的形象和创造物,而上帝的心灵则是自然万物的源泉。因此,艺术的过程必须摹仿自然的过程,艺术的产品必须仿造自然的产品。学生进行学习,必须

评托马斯·阿奎那对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

Advances in Philosophy 哲学进展, 2015, 4(4), 68-73 Published Online December 2015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7156897.html,/journal/acp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7156897.html,/10.12677/acpp.2015.44012 Evaluation of Thomas Aquinas’ Five Ways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God Li Zha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Jiangsu Received: Dec. 10th, 2015; accepted: Dec. 26th, 2015; published: Dec. 29th, 2015 Copyright ? 2015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7156897.html,/licenses/by/4.0/ Abstract Thomas Aquinas is regarded as the greatest philosopher and theologian of scholasticism, who has put up the Five Ways to defend for the existence of God. The Five Ways are influential in philoso-phy of religion to this day. A detailed examination of these arguments is carried out in this paper. Its result shows that every argument of the Five Ways contains at least one false proposition as their premise, therefore none of them is cogent. It also argues that the existence of God is not a good explanation for observed phenomenon mentioned by Thomas’ argumentation. Keywords Thomas Aquinas, The Existence of God, The Five Ways 评托马斯·阿奎那对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 张莉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收稿日期:2015年12月10日;录用日期:2015年12月26日;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摘要 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著名哲学家和神学家,由他提出的上帝存在的五路证明在世界范围内至今

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政治思想 没有任何智慧是可以不经由感觉而获得的——托马斯·阿奎那 托马斯·阿奎那是欧洲中世纪著名的哲学家和神学家,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家。他把理性引进神学,用“自然法则”来论证“君权神圣”说。其学说在1879年被教皇利奥十三世正式定为天主教的官方神学和哲学,被称为“永恒哲学”,他本人被尊为“天使博士”。人类不可能用不着统治者而自己成为自己的国王。为了生存,人类不得不结成社会。因为神未赋予人类如动物所具有的巨大体力,而只是给人类理性与语言,人类借以彼此交换意见,用理性互助,从而营造社会生活。而这种社会必然是政治的,因为其中始终贯穿着人们共同遵守的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律”,它使人类结成的社会长久存在。他是自然神学最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马斯哲学学派的创立者,成为天主教长期以来研究哲学的重要根据。他所撰写的最知名著作是《神学大全》并且被认为是神学和法律部的权威。阿奎那的政治著作选中政治论文和哲学著作选集,摘录了阿奎那政治思想的主要观点。 阿奎那的政治思想是神权政治论,其核心是上帝高于一切,一切服务于上帝。他主张政治隶属于宗教,世俗服从于教会,皇帝受命于教皇,其实质是维护封建宗教神学和教会的利益。阿奎那政治思想的第一个重要来源是圣经。根据圣经,耶稣当年传教时,就确认神是人类的父亲,在神的面前,一切人都是自然平等的。这一要旨对阿奎那的政治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除了圣经,阿奎那的政治学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指出“人是政治的动物”,阿奎那将其推而广之,指出人是社会的动物,在阿奎那看来,人天生是社会与政治的动物。为了生存,人类不得不结成社会。而这种社会必然是政治的,因为其中始终贯穿着大家共同遵守的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自然法是接通“神性”与“人性”的桥梁。国家是据于人性的自然制度。无论是国家的目的,还是国家的权利,都不能对人性产生疏离。自然法学说是托马斯·阿奎那讨论政治时所围绕的中心,是其政治思想坚实的基础,也是赖以理解并确保社会政治关系的基础。自然法是一切实在法的楷范。阿奎那所强调的是国家的责任而非个人的权利。他所尝试的,是在人性中而不是在罪孽中探求国家基础的根源。在阿奎那这里,包含政治经验并充分为之辩明的自然秩序,只不过是认识一个较高秩序的条件和方法,因为自

托马斯.阿奎那哲学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哲学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1224—1274)欧洲中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出生于意大利的那不勒斯的阿奎诺。父亲朗多尔夫.阿奎那伯爵是西西里王国皇帝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姻亲,在当地是一位颇有势力的贵族。托马斯.阿奎那5 岁时,父亲就把他送到负有盛名的蒙特.卡西诺修道院接受教育。1239 年,弗里德里希二世被指责为信奉阿威罗伊学派的异端邪说,被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开除教籍,他所支持的卡西诺修道院也随之解散。托马斯.阿奎那又被父亲送到那不勒斯大学深造。1244 年,20 岁的托马斯.阿奎那在学校加入多米尼克修会,遭到家庭强烈反对。为避免冲突,多米尼克修会会长于1244 年5月将其携往波伦那,拟转送巴黎大学学习。途中被其兄长截回,幽禁家中。在托马斯.阿奎那的顽强坚持下,终于1245 年秋到巴黎大学学习。拜阿尔伯特为师,成为其得意门生。托马斯.阿奎那参与阿尔伯特主持的注释亚里士多德著作、汇编百科全书和编写教材等工作,为其后来采用亚里士多德学说改造经院哲学理论体系打下了基础。在阿尔伯特的推荐下,1250 年,托马斯.阿奎那升为神父,1252 年夏,又当上巴黎大学的助教,从事基督教哲学和神学的宣讲与辩护工作。托马斯在讲课时,继承其老师阿尔伯特的治学方向,抛弃过去所沿用的柏拉图哲学的先验论理论,改以新兴起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特别是其自然哲学学说,承认感性经验,肯定理性认识,借助客观世界,运用后天证明,给基督教神学和经院哲学以新的解释和新的论证,受到学生的欢迎,引起很大的反响,但也受到经院哲学内部保守派的攻击与排挤。1256 年,托马斯.阿奎那获得神学博士学位,以学识渊博、善于论辩而闻名。1257 年,被教皇任命为巴黎大学神学教授。托马斯.阿奎那适应了当时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成功地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来论证天主教的教义,从而向教会表明了用亚里士多德的体系来做天主教哲学的基础,比用柏拉图的体系要好得多。托马斯.阿奎那的业绩受到了教廷的重视,1259 年,教皇亚历山大四世把他召回意大利,任罗马教廷神学顾问,成为教皇的重要决策者和教廷神学哲学理论的发布者。1261 到1264 年间,托马斯.阿奎那结识了希腊文翻译专家曼培克的威廉,利用其翻译的大量的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作为第一手材料,托马斯.阿奎那对亚里士多德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为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作了详细的注释和审定工作。1268 年至1272 年,奉教皇指派,托马斯.阿奎那又回到巴黎大学讲授神学,参加与阿威罗伊主义学派及保守教派的“巴黎大论战”,将亚里士多德树为经院哲学的理论权威。1272年,托马斯.阿奎那回那不勒斯创立多米尼克修会大修院。1274 年,应教皇格里高利十世阿威罗伊主义学派及保守教派的“巴黎大论战”,将亚里士多德树为经院哲学的理论权威。1272年,托马斯.阿奎那回那不勒斯创立多米尼克修会大修院。1274 年,应教皇格里高利十世之邀,去法国里昂参加调和教会内部派系纷争的宗教会议。1274 年3 月7 日,在赴会途中病逝,时年49 岁。托马斯.阿奎那被同时代的人称“天使博士”。1323 年7 月21 日,教皇约翰二十二世追封托马斯.阿奎那为圣徒。1879 年,按照教皇利奥十三的指令,托马斯.阿奎那的学说被认定为天主教会中“唯一正确的哲学”。 托马斯.阿奎那继承老师阿尔伯特的思想路线,不顾教会保守势力的反对,适应时代的新思潮,极力主张用亚里士多德代替作为教会支柱的奥古斯丁主义,在激烈的争论中建立起较完善的哲学体系,成为经院哲学的主要代表。托马斯.阿奎那一生著述卷帙浩繁,除了为亚里士多德著作作了大量注释外,他的《反异教大全》、《神学大全》、《论真理》等,无论在哲学上还是在神学上都是中世纪欧

阿奎那法学思想

阿奎那法律思想评析 阿奎那认为,人天生是社会与政治的动物。为了生存,人类不得不结成社会。而这种社会必然是政治的,因为其中始终贯穿着大家共同遵守的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律”。自然法是上帝制定的永恒律法,并铭刻在人的心灵中,表现为人的自然禀赋和倾向。自然法既是不成文法,又是成文法。自然法首先直指人心、见诸人心的不成文法,它以自然方式无声无息地支配着人的行为。不成文的自然法可对人的自然生活提供充足的指导,但却不足以保障人的社会生活,由此需要成文法的补充。用语言颁布人所理解的自然法是成文法。他强调自然法是成文法的根据。自然法学说是阿奎那讨论政治时所围绕的中心,是其政治思想坚实的基础,也是赖以理解并确保社会政治关系的基础。阿奎那所强调的是国家的责任而非个人的权利。他所尝试的,是在人性中而不是在罪孽中探求国家基础的根源。在阿奎那那里,包含政治经验并充分为之辩明的自然秩序,只不过是认识一个较高秩序的条件和方法,因为自然法不过是神的永恒法的一部分。神恩不会取消本性,本性也当然不会取消神恩。本性需要由神恩来加以改善。作为自然秩序一部分的国家的行动,必须被认为是在神支配世界的总的体制之中,并完全服从那种支配。本性最终是用以达到恩典这一更高目的的工具。 托马斯〃阿奎那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四种。永恒法是上帝的法律,指导宇宙间的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的理性和智慧,永恒法的整体只有上帝才知道。尽管普通的人类不能知道永恒法的全部真理,但他借助于上帝赋予她的理智能力却能部分地了解到它。托马斯管这种理性动物参与的永恒法叫自然法,自然法只不过是不完全、不充分地反映神性的命令,但它能使人以至今知道永恒法的某些原则。在托马斯哲学中,自然法是较普遍和较抽象的原则体系,并得到了较特殊的命令的补充。这些命令来自上帝,是关于人们应该如何行为处世的。这一功能由Lex divine(神法)完成。它是上帝通过基督教《圣经》来启示的法律,都记录在《新旧约全书》中。而人法(Lex human),阿奎那把它定义为对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乎理性的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

托马斯阿奎那主要思想和贡献

【主要思想和贡献】 13世纪欧洲封建社会进入繁荣时期,社会出现一些难以解答的经济问题。阿奎那根据宗教教义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学说,提出处理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分配的公正与交换的公正。他把财富分成两种,即自然财富和人为财富。认为自然经济是一国幸福的基础,金银财富作为人为财富,不应成为国家和个人追求的目标。个人拥有的财富只要与其身份相称,就算实现了分配的公正。对于以获取金银为目的的经商行为,他认为是可耻的,但同时认为那些为了维持生计、赡济穷人和办公共福利的人,做点生意是可以的。对高利贷基本持反对态度。认为,偿还借款只是延期支付,时间属于上帝,债主无权取息;根据罗马法,货币属于所有权与使用权不可分的物品,出借货币取息不合法。【主要著作】 托马斯·阿奎那成功地将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融合在一起,建立起了庞大的经院哲学体系。一共著有18部巨著,其中包括集基督教思想之大成的《神学大全》和《哲学大全》、《论存在和本质》、《论正统信仰和真理、异教徒议论大全》等。 自西元476年西羅馬的末代皇帝被蠻族將領廢黜,歐洲大陸便為中世紀的黑幕籠罩了近千年之久。在數個世紀的蠻族混戰中古希臘-羅馬時代雄偉的城市、繁榮的商貿與燦爛的文明逐漸煙消雲散了。在現代人眼中,中世紀是保守的象徵,《聖經》鉗制了思想,教堂是人們生活的中心。中世紀是落後的象徵,西方的科技文化大大落後於東方。中世紀是愚昧的象徵,僧侶階層壟斷了文化,而從不熱心於文化的發展。 然而,中世紀也並非一無是處的。僅從法律角度上看,早期的蠻族法(撒利克法、孛艮第法、西哥特法等)相比於羅馬法的邏輯性與完整性當然是大大落後了,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謂荒唐可笑,匪夷所思。而到了11世紀後,曾盛行於古希臘-羅馬的法律、哲學、文藝思想開始逐步復興。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古希臘大思想家亞裏士多德的思想影響,它引起了中世紀政治思想的一次深刻而徹底的革新,這場革新運動必須歸功於十三世紀的意大利思想家托馬斯·阿奎那。 如果說,奧古斯丁是古典時期向中世紀的轉變過程中一個關鍵的思想家,那么阿奎那就是一個從中世紀向近代轉變過程中的一個繼往開來的思想家。阿奎那的學說對以前的各種思想進行折中打總、修正和發展,形成一套完整的體係。從阿奎那的代表作《神學大全》中,我們首先可注意到他對法律的獨到劃分。在他看來,世間有四種形式的法:永恒法(“上帝對於創造物的合理領導”)、自然法(“理性動物之參與永恒法”)、神法(神對人類生活的直接領導)和人法(“靠推理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其中,永恒法是一切法律產生的源泉,它起源於上帝的智慧。從今天的眼光看來,“自然法”乃是抽象的法,包括構成法律的思想觀念;而與今日的實在法律含義相一致的,乃是“人法”,即國家的制定法,它是人類根據自然法的一般規律而制定的適用於特點的事項的法律。 是不是只有正義的法律才是法律、只有正義的法律才值得遵守?這是一個古老的歷經爭論的話題。在古希臘,由主張“人治”的蘇格拉底等人看來:正義源於契約。每個公民都有守法的義務,因為他是社會契約的當事人。他的守法義務是從他已參加了一個契約或協議的事實派生而來的。他已經在一個契約中同意政府的權力,明確地做出了服從政府權力和法律的承諾。既然如此,人們就不具有抵制政府做出的不正義的法律的權利。其學生柏拉圖進一步闡述了這樣的觀念:正義的社會是一種客觀的知識所統治的,而只有少數精英才可以獲得這種知識。只存在唯一正確的善;只有統治者才是善的權威闡釋者。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給西方極權思想奠定了知識論的基礎。而稍後的亞裏士多德則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見解:“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阿奎那的著作中,這種見解得到了更充分的體現與論證。“法律就以下幾點來說可以被認為是合乎正義的:就它們的目的來說,即當它們以公共福利為目標時;或者就它們的制定者來說,即當所制定的法律並不超出制定者的權力時;或者就其形式來說,即當它們使公民所承擔的義務是按促進公共幸福的程度實行分配時。”“反之,法律也可以由於兩種緣故而成為非正義的。首先,當它們由於違反我們剛確定的標準而與人類幸福不符時。其次,法律可以由於與神的善性相抵觸而成為非正義的。”(見《阿奎那政治著作選》第120-121頁)不正義的法律若違背了自然法,便失去了法律資格,而是“非法”,不具有約束人們良知的效力。用聖奧古斯丁的話說,就是“如果法律是非正義的,它就不能存在。”(《論自由意志》第一篇,第五章)阿奎那持相同的理解:“每一項人法在它源自自然法時,是與自然法相一致的,”但是“如果它在某一方面背離了自然法,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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