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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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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读书札记

《法律的概念》第五章读书笔记 读此文之前,我看了作者哈特的简介,这位英国著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尼古拉?莱西在《哈特传》中说,“人们已经公认,他几乎是凭一己之力,……在某种程度上彻底改造了法哲学,复活了英国实证主义与功利主义传统,并将法哲学与现代语言哲学的洞见结合起来。在这个领域,他的影响相当于维特根斯坦对于整个哲学的影响。”他的这部著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20世纪英美法学里程碑式的作品。 如我们所知,越是简单的概念往往越难解释清楚,相反,那些貌似很复杂的名词却能很容易地阐释,而不用费多少脑筋。“法律”就是一个很难被解释的概念。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法律做了一种全新的定义。 第五章标题为“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分为三个部分,这一章从全书结构上看可以说起到了一个过渡的作用。既对旧的学说进行批判,同时又提出新的学说。 在第一节“崭新的起点”中,作者首先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的不足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奥斯丁提出了一个简单模型:法律是主权者的强制命令。作者很容易的就证明了此模型未能成功地呈现某些法体系的明显特征这一问题,作者举出了四点理由。不仅如此,为使自己的论证更加充分,作者还对这个模型之附属构想进行了检讨。这些附属构想想要把这个理论从困境中拯救出来,但无疑是徒劳的。比如作者对“默示命令”的观念的批判,这个观念并不能适用于现代法体系复杂的情形,而只能适用于一些较简单的情况,如“某个将军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对其下属所发布之命令不加干涉”;此外还有对其他构想的批判,如“将授权规则当成仅仅是义务规则的片段”“官方身份与私人身份的区分”等,这些都是极为片面的。因此,在这样的批判之后,作者得出一个结论:前三章是一个失败理论的记录,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起点。通过对“法律命令说”的反思,作者意识到这个理论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其所构建的要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等观念并不包括或者说不能把这些要素组合起来产生“规则”的观念”,因而作者接下来很自然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法律规则说”,提出了科以义务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最新资料推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要特征 1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要特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自覺建構的成文法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實踐中,有規劃有計劃地從無到有建構起來的、以成文法為表現形式的法律體系,是我們黨和國傢在準確把握黨的執政規律和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基礎上所進行的一項自覺、理性的活動成果,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形成的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們黨即宣佈廢除舊中國的《六法全書》。 1949 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瞭這一宣告。 上述宣告,一方面為新中國的建立奠定瞭法律基礎,另一方面也提出瞭構建新中國法律體系的任務新中國建立後,我們即著手建設新中國的法律體系。 1954年憲法的頒佈實施,標志著法律體系建設的全面展開。 但後來由於民主法制建設遭受挫折,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完全陷入無法無天狀態,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體系建設也就無從談起。 我國集中精力致力於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工作,是始於 1978 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強調恢復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同時,明確提出: 1 / 9

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 2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 1997 年黨的十五大提出: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 依法治國的提出,體現我們黨執政規律的深刻認真和執政理念的升華。 同時提出: 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 2010 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這既是對立法工作提出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也是對實行依法治國提出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 我國的法律體系正是這樣有目的、有目標地逐步建構起來的理論是行動的指南。 古今中外所有的立法活動,無不是以一定的理論為指導的。 馬克思主義及其中國化所形成的毛澤東思想和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指導思想,當然也是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根本指導思想我國的法律集中地體現瞭馬克思主義及其中國化的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國傢學說和法律思想。 比如,在國傢權力歸屬上,我們堅持國傢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反對君權神授;在國傢政權形式上,我們實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

公司名称的各种概念

公司名称的各种概念 如股份有限公司,实业公司,集团公司,科贸公司等…各个公司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满意答案 雨萧12级2010-01-30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公司一般指的是登记于法定登记机关的一类营利性法人团体. 根据方流芳教授的考证,公司曾被称为"公班衙",是对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专属称呼.在百多年的历史中,中文"公司"词义在不断的误读和重新诠释中逐渐明确为现今含义。 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个人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以及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区别于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事业机构等。 现行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西方公司理论 看,公司根据不同条件可做多种分类。例如根据是否适用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对公司进行分类,是根据组建公司的特征并配合社会经济需要而做出的。但并未排除其他公司形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因之,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采。 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上市公司。 公司除上述《公司法》第2条所规定的分类外,常见的分类方法还有以下几种: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而划分;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不同而划分;根据股东对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转让而划分;根据公司的国籍而划分;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而划分;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而划分等七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公司法》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3) 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比较简便,由全体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履行一定手续之后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且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关比较简单,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4) 具有非公众性和非公开性。具体表现为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对外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集股份。 2.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 发起人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公司法》第 12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 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 资本证券化,公司具有公众性和公开性。根据《公司法》第五章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的,股票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这使得公司资本证券化,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众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公开制度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 等向社会公开,以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并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7.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特 定范畴内的基本法。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一般可分为行政法、财政法、经 济法、民 法、刑法、诉讼法等。 行政法规。在我国,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领 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中, 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有关经济、 建设、 教育、科技、 文化、外交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国务院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 院 领导全国行政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规范。我国有三 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 委员会;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主 要规范地方行政管理问题,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和规定) ,在本部门的全县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事 项的目的在于执行法律活国务院行政法规特定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们执法所在城市或由国务院指定 城市的人们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 定在其行 政区范围内普遍适应的规则。 技术标准(规范) 。我国实行技术标准(规范)的管理,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属于 技术立法的范畴。技术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规范) 、地方标准(规范)和行业 标准(规范) 。 1. 2. 3. 4. 5. 6.

小微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国内部分地区的具体做法

小微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目前主要指那些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和产值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的经济组织。 二、小微企业的特征 1、投资主体和组织形式多元化。投资人既可以是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复员军人、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征地拆迁失地农民,由可以是其他城乡无业居民;在创建小微型企业时,既可以申办成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又可以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来源和形式多元化。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是自有资金、亲戚朋友借款,很少有正式的融资渠道。投入的资金既可以是实物资产、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货币资金。小微型企业固定资本少,对经营所需的工具和设备、技术、场地等要求不高。 3、生产销售灵活。小微型企业大部分是以“前村后店”的模式组织生产运作,质量管理不很完善,采用劳动密集型的技术和手工艺。销售上采用直销方式,且以服务本地市场为主,运作方式灵活而富有流动性。 4、内部管理松散。小微型企业员工以家庭成员为主,且大都是通过正式的就业渠道不能就业的人,其员工薪酬具有不确定性,基本没有非正式的薪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也不健全,少量而不规范的会计活动也只是为了应付上缴的税费。 —1—

“国九条”的主要内容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出台了9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被称为“国九条”,其主要内容是:(1)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其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2)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3)拓宽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扩大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4)细化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5)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6)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7)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8)三年内免征小微企业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9)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部分先进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 2 —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得词源 法律得一般含义 法律就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得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得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得意志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得广大人民意志得体现 从法律得实质内容来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与自然规律得反映,具有鲜明得科学性与先进性 作用 法律得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得社会作用 确立与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得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得经济制度、与谐稳定得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得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得基本原则与制度

宪法得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得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 在修定与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她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得基本原则 党得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得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得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与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与法律 维护祖国得安全、荣誉与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与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她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时代要求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管理学中组织的定义

管理学中组织的定义 (一)概念:组织是指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而设置的多层次岗位及其有相应人员隶属关系的权责角色结构。定义包含的特点:1、有明确的目标;2、是实现特定目标的工具;3、有不同层次的分工合作; 4. 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整体(二)类型(P103)1、按人数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组织2、按组织对成员的控制方式分为强制(监狱)、规范(军队)和实用组织(工厂)3、按组织产生的依据分为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 比较项目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 存在形态正式(官方)非正式(民间) 形成机制自觉组建自发形成 运作基础制度与规范共同兴趣与情感上的一致 领导权力来源由管理当局授予由群体授予 组织结构相对稳定不稳定 目标利润或服务社会成员满意 影响力的基础职位个性 控制机制解雇或降级的威胁物质或社会方面的制裁 沟通正式渠道小道消息 二、组织工作的原则(P104) (一)目标统一性原则:组织中各部门都必须有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二)授权原则:授权于能够胜任的下属,减少负担,提高管理绩效,充分发挥,调动积极性。 (三)分工协作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四)权责对等原则(五)管理宽度适宜原则(六)最少层次原则(七)统一指挥原则(八)弹性结构原则 三、组织设计(一)任务分工:就是决策计划的细化和具体化。要注意以下问题:1、要紧密围绕决策目标和计划方案进行;2、要周延;3、要把握分工的“度” 4、要讲究人性。(二)部门化就是在任务分工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地对各种任务加以归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将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归到一起组成工作单位,形成一个个专业化的工作部门。部门化主要是依据职能、过程、产品、地域等标准加以分类。(三)权责设定即对各层次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范围及其相互关系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1、组织内的职权及相应的职责有三种类型:1)直线职权是某项职务或某部门所拥有的包括作出决策、发布命令的权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线指挥权。相应的它就要对一个组织或部门业务成果负主要责任。原则:分级管理,职权等级原则。2)参谋职权是某职位或某部门所拥有的辅助性职权,如咨询、建议权等,相应的职责也就是向主管人员提供咨询和建议。正确使用:参谋应独立地提出建议,直线不应威尔参谋左右。3)职能职权是某职位或某部门所拥有的原属于直线主管的一部分权力。它介入直线职权和参谋职权之间。度:限制职能职权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级别 2、要注意处理这三种职权的关系:1)在强化直线职权的同时,要建立严格的主管人员责任制。2)要注意充分发挥参谋职权的作用。3)职能职权要适度。四组织结构一个组织好比一座房子——组织结构好比房子的框架——部门就是各个不同的房间

企业概念的基本理解

管理术语汇总 企业概念的基本理解: 1 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存在的,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产物。 2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基本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3 虽然企业的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但究其本质而言,它属于追求盈利的 营利性组织。 按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划分,企业可分为四种基本的类型: 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 组织结构是指为实现组织目标,组织成员分工协作所组成的组织架构与相应的职责权关系体系 管理幅度是指一名管理者直接管理下级的人数 管理层次是指组织内部从最高一级管理组织到最低一级管理组织的组织等级两者之间存在反比关系直线职能制优点是既保证组织的统一指挥又加强了专业化管理缺点是直线人员与参谋人员关系难以协调 事业部制含义是在直线职能制框架基础上,设置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事业部,在总公司领导下,统一政策,分散经营它是一种分权化体制优点是有利于发挥事业部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适应市场。公司高从集中思考战略问题有利于培养综合管理人才缺点是存在分权带来的不足,即指挥不灵,机构重叠,对管理者要求高 企业管理,就是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协调企业中以人为中心的资源与职能活动以有效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活动。 计划职能是管理者的首位职能。 管理者的基本素质主要包括

1 社会与文化素质 2基本业务素质 3 身心素质 管理者的技能包括 1 技术技能 2 人际技能 3概念技能 4 行政技能 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作用 1 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是所有管理行为与措施实施的前提与基础。没有好的企业基础工作再好的创意与决策,再好的管理措施与手段,都将成为空中楼阁,是不可能取得经营管理的成效的,只有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做的扎扎实实,管理的手段才能奏效,才能取得更大的的管理绩效。 2 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是实现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障,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千头万绪,只有建立科学可行的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等标准与制度体系,是实际经营管理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才能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的水平。 3 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是企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文化的概念,企业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条件下,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过程中所创造或逐步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作风和团体氛围的总和。企业文化的机构主要包括 1 精神文化层 2 制度文化层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和发展道路不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本质,由这个国家的法律确立的社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制定哪些法律,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规定,都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一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

企业的概念

企业的概念 企业,一般是指根据社会需要来组织和安排某种商品生产、流通或者服务等活动,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企业,一般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组织。 对企业概念的基本理解。 (1) 企业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存在的,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产物。 (2)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与服务等基本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3) 就企业的本质而言,它属于追求盈利的营利性组织。 ???航空产业体量规模较大,带动效应明显,是世界技术、人才、资本集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4企业的基本特征 (1)商品性。首先,企业具有价值;其次,企业生产具有实用价值的产品,为社会创造财富;再次,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 (2)营利性。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 (3)法人性。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中的经济组织要成为经济法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审定后领取营业执照,才具有经济法人的资格和地位。 (4)竞争性。市场经济就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如战场,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 (5)独立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政企分开是前提。 企业内涵概述 编辑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和 综合竞争力,确保企业经济效益持续稳定增长;例如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团队精神都是企业内涵的组织部分; 按生产力要素把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劳动密集型:比如纺织业、服务企业、食品企业、日用百货等轻工企业以及服务性企业等。技术密集型:研究所化工产业高科技精工仪器等 资金密集型:房地产 2简述企业管理理论的发展过程,重点阐述泰勒提出的科学管理理论和法约尔提出的过程管理理论、

企业集团的概念及其特征辨析

企业集团的概念及其特征辨析 摘要:企业的集团化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然而,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企业集团的界定各不相同,我国的理论界对企业集团的本质也有不同的认识。企业集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以资本和合同为主要连接纽带而形成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一种稳定的企业联合。其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特征密切相关。 关键词:企业集团;联合;法人 企业集团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决定着一国的经济实力,而且影响着政治、文化、卫生、环境等各方面,这一影响力是传统单一公司所望尘莫及的,但企业集团的广泛勃兴也给以调整传统单一公司为主的公司法及其理论带来了挑战。 一、企业集团的概念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起步较晚,企业集团作为新的企业形态,我国学者在理论上对其法律内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无论是从宏观上对企业集团这一新型市场经济主体的研究和管理,或者是在微观上协调和处理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是十分不利的。目前,学者们对企业集团概念的表述主要有: 1、企业集团是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统一管理的

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两个以上企业的联合、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集团的统一管理是企业集团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2、企业集团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集团的所有企业在经济上都接受集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3、企业集团是主要以资本为连接纽带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由母子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其他成员组成的,并以共同的章程为经营基础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接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民事法律主体,而是对企业联合关系的形象描述。 而笔者认为,要领会企业集团的法律内涵,应抓住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集团是一种稳定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紧密的组织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规定企业集团为商业组织体,在实践中,企业集团常被视为企业之间的一种联合。企业集团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在我国理论界随着“企业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一通说的形成,基本上结束了“集团法人资格”或者“集团双重法律人格”的争论。在经济上,集团内部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统一的管理,甚至可以看作为一个经济体,但这不能作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若把企业集团定义为“经济联合组织”、“联合组织”、“联合体”等,再加上我国1998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条例要求企业集团必须具备(共同的)集团章程,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摘要]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 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读后感《《法律的概念》读后感》。“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这里必然涉及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知识这个词语包含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够符合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吗?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四川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公司法》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比较简便,由全体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履行一定手续之后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且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关比较简单,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4)具有非公众性和非公开性。具体表现为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对外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集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发起人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公司法》第12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资本证券化,公司具有公众性和公开性。根据《公司法》第五章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的,股票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这使得公司资本证券化,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公众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公开制度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等向社会公开,以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并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词源 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历史发展 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修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的国家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力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 标志 重大意义 特征 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陈斯喜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郑重宣布:“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各具特点。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不是立法者们凭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过来的,而是扎根于中国自己的土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生长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哪些特征呢?对此,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总结和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觉建构的成文法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有规划有计划地从无到有建构起来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准确把握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自觉、理性的活动成果,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形成的。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即宣布废除旧中国的《六法全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宣告。上述宣告,一方面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任务。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即着手建设新中国的法律体系。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律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但后来由于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完全陷入无法无天状态,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体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我国集中精力致力于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是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强调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提出,体现我们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真和执政理念的升华。同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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