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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1.历史:古罗马万民法

“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最早适用“国际法”,美国传教士韪良,《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

2.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形成方式)

3.国际法的渊源:

独力渊源:(1)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最早)两个要件:“通例”、“法律确信”;以默示的方式确立规则

补充渊源:(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5)判例(6)学说

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国际法编纂产生时间:1947年;组成:34名委员和15名法官

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部分主体

6.国家的构成要素:(4个)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7.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和邦联)

8.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9.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核心,商业交易,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

10.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书面函件默示:国家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提出反诉

11.国家承认:宣告性,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法律行为,奠定法律基础

情势:分离(从母国分离)、分裂OR解体(一分为数)、独立(殖民地)、合并

12.对政府的承认:有效控制,是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艾斯特拉达主义”

“史汀生主义”,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无论其以国家还是政府的名义出现,国际社会均不得承认。

13.承认的方式:①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②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③有条件的承认效果:政治上,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法律上,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14.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分裂、合并、分离、独立。

内容(1)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即处置条约应予以继承。

(2)国家财产不动产继承;动产,根据所涉领土的活动

(3)国家债务【债的使用范围】地方化债、地方债国债。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债务地方债,地方当局所借用于该地区不继承,国家不承担责任。恶意之债,不予继承

15.新独立国家是否继承债务原则:“白板主义”一般原则:协议、公平比例原则

16.国籍的取得:原始国籍:血统(单系和双系)、出生地、混合,

继有国籍:婚姻、自愿申请、收养(认领)。

17.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18.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P79

19.拒绝入境(4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20.出境:一般要求办理出境签证,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民事、刑事诉讼。一国不得禁止外国人合法出境。

21.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引渡的对象: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可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籍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这叫“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政治犯、宗教犯或犯罪行为是军阀范围内的罪行是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引渡的程序:引渡请求需经被请求国的主管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引渡的效果: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22.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23.国家领土:领陆(大陆、岛屿)领水(内水(内陆水、内海水)、领海)领空底土

24.内陆水:即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国内、国界、多国、国际)、运河、湖泊和内海等

25.国际河流:多瑙河、莱茵河、刚果河、尼日尔河

26.《国际性可航水到制度公约及规约》规定:各缔约国“对于属于本国主权下或管辖下的可航水道各部分,应允许悬挂其他缔约国旗帜的船舶自由航行。”

27通洋运河有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28.湖泊和内陆海为陆地包围且通海洋的,其法律地位通常依有关沿岸过的协议或国际公约来解决。

29.先占—有效占领的领个基本事实是:(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把它置于自己的主权之下,如发表声明、悬挂国旗、竖碑、移民定居等。(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

30.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

31.领土主权受到一些限制,形式: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

32.国际地役的客体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包括陆地、河流、领海、领空和底土等。

33.【国际地役按性质】积极的地役和消极的地役两种。

34.解决边界争端的方法:占有原则,即国家边界必须保持宣布独立时法律上原来的状态。

35.边境制度主要涉及的事项:(1)边界标志的维护。(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界桩的一方这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址按原定的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2)界河的利用和管理(3)方便边境居民来往(4)边境争端的处理

36.海洋法内容包括:(1)各海域法律制度和地位;(2)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3)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规则及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海洋法的编纂:1958年,第一次海洋会议,通过了日内瓦海洋法公约,《领海和眦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第二次,日内瓦;1973年,第三次,纽约;

1982年,最后次,牙买加,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37.国际上采用的领海基线有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划定受到的限制

答:1)这种基线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至9:1之间。

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3)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4)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38.《联合国海洋法规定》说明:(1)各国有自行确定其领海宽度的权利(2)所确定的领海宽度最大以12海里为限。

39.领海的法律制度:

(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沿海国的领海主权主要表现的方面是:

①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领海内的人和事物(除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任何外国或个人非经允许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③沿海国队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外国航空器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或飞越该国领海上空

④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⑤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飞机不享有)

非无害通过的具体表现

•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研究或测量活动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40.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前者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且不应予以停止;后者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停止。

41.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虽为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该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4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主要是:群岛国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期中

的资源。群岛水域的通过有: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两种。

43.大陆架提出:1958年《大陆架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权利包括(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或飞越的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45.“协议—等距离中间线和特殊情况”:《大陆架公约》第六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议确定。没有协议的情况下,除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其疆界应适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来确定。同时司法判例确立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

46.公海自由包括:(1)航行自由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更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5)建造国家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47.公海上的管辖权:船旗国专属管辖权及其例外。例外:登临权与紧追权

军舰对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有权登临该船(1)从事海盗行为(2)从事奴隶贩卖(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没有国籍(5)随悬挂外国国旗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48.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度

49.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

50.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一国元首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政府首脑在进行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活动中无须出事全权证书。

外交部长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国家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相设立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

53.使馆的职务:(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以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54.使馆人员的类别:使馆馆长、外交职员、行政和技术人员、事务人员

55.使馆馆长分3级:(1)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

(2)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

(3)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代办为一级馆长,临时代办是被委任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56.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缔约权、对外交往权、承认与被承认权、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会员资格: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

57.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平的方法、强制方法、武力或战争的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方法:谈判、调查、调解、和解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办法(具有约束力):仲裁、国际法院裁判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 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 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电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 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 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a b、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内容的不系统性;宗教性;适用范围的地区性。[ ⑵中世纪国际法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是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 ⑶近代国际法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 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 主权国家。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 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c b、《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 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c、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 生了重大影响。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 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 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 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 ⑷现代国际法a、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 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 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 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 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 6、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经美国驻华公 使蒲安臣的鼓励,把1836年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 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法》。这是第一次正 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1839林则徐在广州禁 烟时,曾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一书中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 《各国律例》。 7、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 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8、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 适用法律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 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 说,都可以适用。此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 良原则”进行裁判。条约和习惯是主要的渊源,其他各项只能认 为是次要的或辅助性的渊源。 9、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 习惯”,或“习惯国际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K 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 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这里包含时间、数量和性质 三个内容; 二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 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他的拘束。 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 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 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 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 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 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 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 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 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 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 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 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 13、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 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1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 ⑴司法判例主要是指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不 是法律渊源,但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关,它的法官 都是世界各系的权威法学家,它的判决对于认证和确定法律原 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⑵权威法学家的著作,本身并非法律,但其涉及整个国际 法领域。概括说明了国际法大量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可 以为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 o 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及宣言,不是直接的国际法 渊源,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的补助资料和辅助方法,其地位应置于判例与公法学家的学 说之上。 15、编撰就是把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 法典。:::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s5S:c9n/A/@ ⑴编纂的意义:一是把分散的原则、规则法典化;二是通 过整理订成新法律,促进其发展。 ⑵编纂有两种形式:全面编纂;专门编纂。 ⑶编纂的两种类别:官方编纂;非官方的编纂。 16、国际法的编纂: ⑴18世纪主要是个人和学术团体进行的编撰。属于非官方 的编纂。Z ⑵19世纪外交会议开始了正式的官方编撰。 ⑶20世纪开始由国际组织进行的编撰。(国际联盟、联合 国) a、个人编纂最初是18世纪的英国学者边沁提出的。国际 学术团体的编撰主要是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协会。 b、主要的外交会议: 1815,维也纳会议,禁止买卖黑奴、建立国际河流自由航 行制度、确定外交使节等级。 1856,巴黎和会,《海上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 ①禁止捕获对方商船,中立国有权武力抵御; ②中立国有权自由贸易,其船上敌国货物不受侵犯;j ③敌国船上的中立国货物,除违禁品不得侵犯; ④有效封锁。z 1899和1907两次在海牙举行的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 有关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公约,是历史上大规模编撰国际法的两 次国际会议。 c、1930,国际法编撰会议在海牙举行,这是在国际联盟主 持下召开的。 第一委员会通过了四个文件:《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 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无国 籍的特别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 定书》。* 第二委员会只通过了一个《领海法律地位草案》。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1.历史:古罗马万民法 “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最早适用“国际法”,美国传教士韪良,《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和“万国律例” 2.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国际性(社会基础、调整对象、形成方式) 3.国际法的渊源: 独力渊源:(1)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条约的法律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最早)两个要件:“通例”、“法律确信”;以默示的方式确立规则 补充渊源:(3)一般法律规则(4)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5)判例(6)学说 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国际法编纂产生时间:1947年;组成:34名委员和15名法官 5.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是部分主体 6.国家的构成要素:(4个)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7.单一国,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和邦联) 8.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9.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核心,商业交易,应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 10.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书面函件默示:国家提起诉讼;介入诉讼;提出反诉 11.国家承认:宣告性,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法律行为,奠定法律基础 情势:分离(从母国分离)、分裂OR解体(一分为数)、独立(殖民地)、合并 12.对政府的承认:有效控制,是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干涉——“艾斯特拉达主义” “史汀生主义”,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无论其以国家还是政府的名义出现,国际社会均不得承认。 13.承认的方式:①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②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③有条件的承认效果:政治上,导致双方外交等官方关系的建立;法律上,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法和司法判决的效力、外交代表和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 14.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分裂、合并、分离、独立。 内容(1)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一般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即处置条约应予以继承。 (2)国家财产不动产继承;动产,根据所涉领土的活动 (3)国家债务【债的使用范围】地方化债、地方债国债。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但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债务地方债,地方当局所借用于该地区不继承,国家不承担责任。恶意之债,不予继承 15.新独立国家是否继承债务原则:“白板主义”一般原则:协议、公平比例原则 16.国籍的取得:原始国籍:血统(单系和双系)、出生地、混合, 继有国籍:婚姻、自愿申请、收养(认领)。 17.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国际法知识点汇总

一、导论 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 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 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二、条约的类别 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

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交易,规定某个特定事项或特定义务 概括性条约真对还处于草创性的或是高度涵盖性的国际问题而签订的,如“WTO条约” 三、联邦制与邦联制的区别 邦联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宪法为基础。邦联本身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个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和完整的国家主权,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籍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联邦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邦联不是国籍法主体,不得对外进行交往。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组成单位原本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组成联盟或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互不隶属,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联邦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其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 十五、划界的程序和文件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2013.06.15 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改用“国际法” 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 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是保障各国的平等权利和独立,促进国际合作与和平解决争端。本文将梳理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 一、国际法概述 国际法是指各国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国际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其渊源包括国际公约、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尊重领土完整和履行国际义务等。 二、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1、国际条约法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渊源之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条约的种类和内容,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全球性条约等。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通常取决于条约的规定。 2、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种重要渊源。它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国际习惯法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例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等。3、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例如平等原则、诚信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对于弥补国际法规的不足,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作用。 三、国际法的适用 国际法的适用主要依赖于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在国际关系中,各国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和遵循国际习惯等方式,共同构建了国际法的法律体系。而国际法的执行和监督则依赖于各国政府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判决。 四、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在保障国际秩序、促进公平正义、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国际法规范了国家之间的关系,确保各国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交往。其次,国际法明确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国际法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为构建和谐世界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 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 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 “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1.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以及我国学者观点 (1)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行或对立的关系,不是隶属或包容的关系。这两者平行或对立表现为: 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二,法源不同; 第三,效力不同。 (3)我国学者不同意一元论或二元论的理论,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既有区别又互相联系,表现为: 联系: ①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制定国际法的参与者 ②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该国的意志,两者是不矛盾的 ③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 ④国内法原则和规则通过多数国家的承认和实践而形成国际习惯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又通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称为国内法 区别: ①就主体而言,国内法的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个人 ②就立法机关而言,国内法具有立法机关,而国际法没有 ③就强制执行机关而言,国内法有强制执行机关,而国际法没有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文件 4.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从何而来 (1)默示同意说认为国际习惯法的成立时由于国家之间的默示同意,从而国际习惯只对参与形成的国家和事后承认的国家适用,未经其同意,不能以国际习惯对抗第三国。 (2)客观主义说认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只是客观法律规则或集体法律意识的表现,而这种规则由于符合原先存在的客观法律规则或集体法律意识,才具有效力。 (3)晚近的国际法学者倾向于否定上述两种学说,而主张“习惯的基础只能在国际社会生活的需要重寻求:习惯规则产生于各国共同生活的需要,因而是国际生活的产物,并且得到能保证其有效执行的那些国家的承认”。 (4)我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①国际交往的需要 ②一定时间内保持一致性和统一性的国家实践 ③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执行 5.国际法的主体有哪些: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 6.国家的四要素: (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只有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至于人口数量和民族对国家的基本要素不具有决定意义。(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生存和活动以及国家行使权力的范围。任何国家都必须拥有一定的领土,至于领土的大小,国家边界是否划定并不影响国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它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关系,并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要领域以及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国家间公认并遵循的一套规则和原则,它涉及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的定义包括国际法是一种国际社会规则的体系、国际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总和等。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互利原则、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家间的合作与交往提供了准则。 三、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国际公约是国家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惯例是国家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原则是指导国际法发展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国家是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则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法律实体, 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法律 关系。 五、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国际法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事法等。这些领域各自有不同的法 律原则和规范,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六、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国际 社会在解决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解决方案,也可以委托 仲裁庭或国际法院进行裁决和裁决。这些机制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 威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基本原则、来源、主体、主要领域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 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作用,进而在国际事务中具备更强的 法律分析和决策能力。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 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 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个人。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 1.国际法的性质 法律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的论断 国际性:是其区别于国内法的显著特征,表现为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的体系中除了继续发展以国家的中心的规则外还出现了其他规则。国际正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治 2.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规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谁从属谁) 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 第二章 1.联合国宪章七原则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间地点人物) 最初出现在1954.4.29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 同年六月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 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第三章 1.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独立权(自主排他) 平等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关系中互不隶属互补管辖

自卫权:国家有权进行过发建设防备可能的侵略;国家承受武力侵犯时可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保护性普遍性 2.单一制国家 具有统一主权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全国国民具有统一的一个国籍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 3.复合制国家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邦联) 联邦: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州)组成的国家a、本身和其成员都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权限由联邦宪法规定b、联邦的人民具有相同国籍c、联邦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邦依联邦宪法可以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但通常不具有国际人格 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设立的机关权力仅限于各成员国对公民没有任何权力,各成员国是完全的主权国家和独立的国际人格者邦联本身不是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 4.国家豁免(一般了解) 5.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般了解) 6.国家继承政府继承(一般了解) 第四章 1.国籍的抵触(我国规定) 国籍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双重/多重国籍积极抵触)或者不具有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消极抵触) 我国: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 防止减少无国籍人 2.外国人的待遇(哪几种情况)ps一般了解 3.外交保护条件 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 用尽当地救济 第五章 1.国际人权的几个重要公约

国际法的知识点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2.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 3.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各国长期、反复、一致的实践;心理要素:习惯为各国所公认和遵守;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类型 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效力通过国内法实现,因此国际法效力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则国际法效力也高于国内法2二元论:平行说,互不隶属、相互平等3我国采纳自然调整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体系,但具有共性,是相互协调、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渗透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之间进行交往的起码行为准则。国际法的大量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或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并受他的制约,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国际强行法 1定义:又称强制法、绝对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的法2特点:全体公认性、普遍适用性、绝对强制性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准则(1)国家主权平等(2)切实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对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尽力予以协助(6)不干涉别国内政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

高三历史国际法知识点汇总

高三历史国际法知识点汇总 在高三历史学习中,了解国际法的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国际 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际关系、国际组织、国际争端解决等多个领域。下面将对高三历史中的国际法知识点 进行汇总。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际社会行为的法律体系,以国家为主体,通 过国家间的合意和行为来产生和发展。国际法的特征包括:普遍性、自愿性、综合性、强制性和适用性。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普通原则和公正 原则、法学理论和决策实践。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来源, 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三、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 平解决争端原则、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等。这些原则和规则 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准则,保障了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法的争端解决 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司法等。谈判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当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五、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法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法律体系。常见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六、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受影响人员的法律体系。国际人道法包括战时国际人道法和非战时国际人道法,常见的国际人道法公约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七、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常见的国际经济组

织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 八、国际刑事法 国际刑事法是指对犯下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追究和惩治的法律体系。国际刑事法的核心是国际刑事法庭,对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进行审判。 九、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国内法,国际法要通过国内法的方式实施和执行。 总结: 以上是关于高三历史中国际法知识点的汇总。了解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主要来源、原则和规则、争端解决方式以及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事法等内容,有助于深入理解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的运作机制。希望以上内容对你的高三历史学习有所帮助。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LT

(大陆架)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二十、国际法律责任形式增加“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这是国家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危害全人类利益并构成国际罪行的某些特定行为。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和日本由于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侵略行为和其他国际罪行而被全面或部分限制主权。 三十五、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根据某

些条约规定的条文,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行的例外情况: 第一,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第二,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所规定的少数国家享受的待遇和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世贸组织成员。 第三,一些成员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四,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五,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六,货物贸易中的政府采购不受世贸组织管辖,所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第七,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议中的义务。 三十九、国际法的人权 个人人权是传统意义与传统观念上的人权。即使是现时代,个人人权仍然是人权的主要形式。从历史发展看,个人人权的内容是在不断扩展与丰富的。在人类文明已发展到今天的条件下,个人人权的内容已包含如下三个基本的方面:一是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

国际法知识重点

1.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国际习惯,具有强制性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等。 (4)国际法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个会员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非法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联合国行动和不得协助联合国行动所针对的国家。(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件。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该原则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族的独立,被外国统治和压迫的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事务,建立民族国家,确立民族的经济,文化制度。 3.引渡的n.基本做法、原则: n.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的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指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罪名特指的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基本做法: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引渡请求书应附有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求被接受的,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安排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接方式。 4.难民: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是一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关系。以下是国际法相关的基础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旨在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解决争端。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因为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且各国对其态度和遵守程度也不同。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有许多基本原则,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 1、国家平等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主权和权利。任何国家都不得对他国进行支配或控制。 2、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得干涉他国内部事务,不得使用武力或以其他方式干涉他国主权。 3、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对其领土和公民行使管辖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他国主权。 4、保护人权原则:国际法规定,各国必须尊重和保护其公民的基本

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5、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应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 三、国际法的实践应用 国际法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各国提交的争端。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2、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负责审判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基于国际法和各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3、维和行动:联合国经常组织维和行动,以解决国际冲突和内战。这些行动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包括《联合国宪章》和相关决议的规定。 4、贸易争端解决: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有时会发生争端。国际法提供了多种机制,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这些争端。 5、外交关系:国际法规定了外交关系的基本规则,如大使馆、领事馆的设立和外交保护等。 四、国际法的重要性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

一、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 (一)定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条约对于国家有 拘束力,而且条约作为国家之间的民事协议,是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首选 适用的法律依据。 双边条约只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一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1. 造法性条约:只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大多是多边条约(e.g.《联合国宪章》) 2. 契约性条约: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通拘束力,通常不构成法律渊源。 注: 契约性条约一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如果许多双边条约对同一事项做出同样的规定,那么该规则可能因获得普遍接受而变成国际习惯法则,从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多变造法性条约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接受,除非这些原则和规则构成国际习惯否则对非缔约国也没有拘束力。 三、两大主要渊源----国际习惯 (一)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1.国际惯例:指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拘束力的通例或者常例 2.国际习惯: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3.国际惯例只有被接受为法律时才能成为国际习惯,产生习惯国际法。 (二)确认国际法存在的证据:国家间外交关系、国际组织实践、国家内部行为 (三)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1.物质要素:通过国际社会成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多次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产生通例 2.心理要素:国际法主体在重复通例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必需的,从而相约接收通例的约束,产生了法律确信。 (四)国家可以通过强烈反对排除国际习惯对本国的适用 四、其他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二)司法判例:司法判例除对当事国和本案外,无拘束力。 (三)学者学说 (四)国际组织决议 (二)(三)(四)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二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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