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它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关系,并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要领域以及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国家间公认并遵循的一套规则和原则,它涉及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的定义包括国际法是一种国际社会规则的体系、国际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总和等。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互利原则、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家间的合作与交往提供了准则。

三、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国际公约是国家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惯例是国家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原则是指导国际法发展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国家是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则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法律实体,

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法律

关系。

五、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国际法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事法等。这些领域各自有不同的法

律原则和规范,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六、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国际

社会在解决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解决方案,也可以委托

仲裁庭或国际法院进行裁决和裁决。这些机制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

威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基本原则、来源、主体、主要领域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

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作用,进而在国际事务中具备更强的

法律分析和决策能力。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 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 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电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 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 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a b、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内容的不系统性;宗教性;适用范围的地区性。[ ⑵中世纪国际法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是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 ⑶近代国际法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 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 主权国家。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 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c b、《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 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c、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 生了重大影响。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 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 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 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 ⑷现代国际法a、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 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 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 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 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 6、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经美国驻华公 使蒲安臣的鼓励,把1836年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 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法》。这是第一次正 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1839林则徐在广州禁 烟时,曾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一书中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 《各国律例》。 7、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 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8、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 适用法律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 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 说,都可以适用。此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 良原则”进行裁判。条约和习惯是主要的渊源,其他各项只能认 为是次要的或辅助性的渊源。 9、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 习惯”,或“习惯国际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K 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 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这里包含时间、数量和性质 三个内容; 二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 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他的拘束。 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 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 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 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 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 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 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 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 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 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 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 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 13、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 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 1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 ⑴司法判例主要是指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不 是法律渊源,但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关,它的法官 都是世界各系的权威法学家,它的判决对于认证和确定法律原 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⑵权威法学家的著作,本身并非法律,但其涉及整个国际 法领域。概括说明了国际法大量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可 以为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 o 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及宣言,不是直接的国际法 渊源,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的补助资料和辅助方法,其地位应置于判例与公法学家的学 说之上。 15、编撰就是把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 法典。:::星魂社区::: 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s5S:c9n/A/@ ⑴编纂的意义:一是把分散的原则、规则法典化;二是通 过整理订成新法律,促进其发展。 ⑵编纂有两种形式:全面编纂;专门编纂。 ⑶编纂的两种类别:官方编纂;非官方的编纂。 16、国际法的编纂: ⑴18世纪主要是个人和学术团体进行的编撰。属于非官方 的编纂。Z ⑵19世纪外交会议开始了正式的官方编撰。 ⑶20世纪开始由国际组织进行的编撰。(国际联盟、联合 国) a、个人编纂最初是18世纪的英国学者边沁提出的。国际 学术团体的编撰主要是国际法研究院、国际法协会。 b、主要的外交会议: 1815,维也纳会议,禁止买卖黑奴、建立国际河流自由航 行制度、确定外交使节等级。 1856,巴黎和会,《海上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 ①禁止捕获对方商船,中立国有权武力抵御; ②中立国有权自由贸易,其船上敌国货物不受侵犯;j ③敌国船上的中立国货物,除违禁品不得侵犯; ④有效封锁。z 1899和1907两次在海牙举行的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 有关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公约,是历史上大规模编撰国际法的两 次国际会议。 c、1930,国际法编撰会议在海牙举行,这是在国际联盟主 持下召开的。 第一委员会通过了四个文件:《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 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无国 籍的特别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 定书》。* 第二委员会只通过了一个《领海法律地位草案》。

国际法知识点汇总

一、导论 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 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 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二、条约的类别 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

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交易,规定某个特定事项或特定义务 概括性条约真对还处于草创性的或是高度涵盖性的国际问题而签订的,如“WTO条约” 三、联邦制与邦联制的区别 邦联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宪法为基础。邦联本身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个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和完整的国家主权,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籍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联邦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邦联不是国籍法主体,不得对外进行交往。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组成单位原本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组成联盟或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互不隶属,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联邦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其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 十五、划界的程序和文件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2013.06.15 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改用“国际法” 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 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 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目的是保障各国的平等权利和独立,促进国际合作与和平解决争端。本文将梳理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 一、国际法概述 国际法是指各国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国际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其渊源包括国际公约、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尊重领土完整和履行国际义务等。 二、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1、国际条约法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渊源之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条约的种类和内容,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全球性条约等。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通常取决于条约的规定。 2、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种重要渊源。它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遵守的行为准则。国际习惯法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例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等。3、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认可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例如平等原则、诚信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对于弥补国际法规的不足,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作用。 三、国际法的适用 国际法的适用主要依赖于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在国际关系中,各国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和遵循国际习惯等方式,共同构建了国际法的法律体系。而国际法的执行和监督则依赖于各国政府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和判决。 四、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在保障国际秩序、促进公平正义、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国际法规范了国家之间的关系,确保各国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交往。其次,国际法明确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为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国际法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为构建和谐世界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 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 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 “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1.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它具有法律约束力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以及我国学者观点 (1)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是平行或对立的关系,不是隶属或包容的关系。这两者平行或对立表现为: 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二,法源不同; 第三,效力不同。 (3)我国学者不同意一元论或二元论的理论,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既有区别又互相联系,表现为: 联系: ①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制定国际法的参与者 ②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该国的意志,两者是不矛盾的 ③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 ④国内法原则和规则通过多数国家的承认和实践而形成国际习惯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又通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称为国内法 区别: ①就主体而言,国内法的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个人 ②就立法机关而言,国内法具有立法机关,而国际法没有 ③就强制执行机关而言,国内法有强制执行机关,而国际法没有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文件 4.国际习惯法的效力从何而来 (1)默示同意说认为国际习惯法的成立时由于国家之间的默示同意,从而国际习惯只对参与形成的国家和事后承认的国家适用,未经其同意,不能以国际习惯对抗第三国。 (2)客观主义说认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只是客观法律规则或集体法律意识的表现,而这种规则由于符合原先存在的客观法律规则或集体法律意识,才具有效力。 (3)晚近的国际法学者倾向于否定上述两种学说,而主张“习惯的基础只能在国际社会生活的需要重寻求:习惯规则产生于各国共同生活的需要,因而是国际生活的产物,并且得到能保证其有效执行的那些国家的承认”。 (4)我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①国际交往的需要 ②一定时间内保持一致性和统一性的国家实践 ③国际社会的共同承认和执行 5.国际法的主体有哪些: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 6.国家的四要素: (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只有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至于人口数量和民族对国家的基本要素不具有决定意义。(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生存和活动以及国家行使权力的范围。任何国家都必须拥有一定的领土,至于领土的大小,国家边界是否划定并不影响国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它规范国家间的行为和关系,并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要领域以及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本文将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整理。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国家间公认并遵循的一套规则和原则,它涉及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的定义包括国际法是一种国际社会规则的体系、国际社会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总和等。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互利原则、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为国家间的合作与交往提供了准则。 三、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法的来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等。国际公约是国家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惯例是国家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法律规范,国际法原则是指导国际法发展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国家是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组织则是由多个国家共同组成的法律实体, 个别个人和其他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法律 关系。 五、国际法的主要领域 国际法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事法等。这些领域各自有不同的法 律原则和规范,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 六、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国际 社会在解决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达成解决方案,也可以委托 仲裁庭或国际法院进行裁决和裁决。这些机制有助于维护国际法的权 威性和可行性。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法的定义、基本原则、来源、主体、主要领域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 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的本质和作用,进而在国际事务中具备更强的 法律分析和决策能力。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 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 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个人。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法知识重点

1.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2)国际习惯,具有强制性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等。 (4)国际法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个会员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非法使用武力(5)集体协助联合国行动和不得协助联合国行动所针对的国家。(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事件。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该原则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族的独立,被外国统治和压迫的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事务,建立民族国家,确立民族的经济,文化制度。 3.引渡的n.基本做法、原则: n.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的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指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行为。 (2)罪名特指的原则:指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基本做法: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引渡请求书应附有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求被接受的,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安排移交罪犯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接方式。 4.难民: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运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后者往往可以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在和发展。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 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如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 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 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 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 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 没有强制管辖权。不存在超 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 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 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 (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 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其获得国际 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 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 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 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 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 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 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 要素: 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 种表现形式); 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 力(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 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 思但为数不多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 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 “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6.公允和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 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 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 的同意。世界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 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件。 7.“软法”: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 建议、宣言、纲领、行动计划、行业 标准、示范性文件等等。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 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 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 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联合 国七大原则几乎重合。《宪章》第2 条的联合国七大原则:国家主权平 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 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集体协助、 联合国原则的普遍性、不干涉会员国 内政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 (4)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平等与自觉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以宪 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五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 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 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 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 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 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 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第64条: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 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 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 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 (1)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 一法律体系。 A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已遭抛弃)。 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意志,依赖于 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贬低了 国际法的效力,过于强调国家主权权 利无视国际法。 B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典型代表是凯 尔森的“金字塔体系”,有其积极一 面。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之 间关系为调整对象,否定国际法是国 家之间的法律,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 际法,贬低了国家立法主权。 (2)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 同的法律体系。前者是主权意志的对 内表现,后者是主权意志的集体外在 表现。 第一,两者各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 象,作为法律的性质也有所不同。 第二,两者的渊源不同。国内法的渊 源是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 关制订的制定法;国际法的是国际社 会之内形成的习惯和国际社会成员 所缔结的条约,特别是造法性条约 第三,两者的法律实质不同。国内法 主要是主权对于受其统治的个人的 法律,国际法则不是在各主权国家之 上的权力对国家的法律,而是各主权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是一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关系。以下是国际法相关的基础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领域。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是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旨在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和和平解决争端。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因为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且各国对其态度和遵守程度也不同。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有许多基本原则,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的: 1、国家平等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主权和权利。任何国家都不得对他国进行支配或控制。 2、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得干涉他国内部事务,不得使用武力或以其他方式干涉他国主权。 3、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对其领土和公民行使管辖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他国主权。 4、保护人权原则:国际法规定,各国必须尊重和保护其公民的基本

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5、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应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 三、国际法的实践应用 国际法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各国提交的争端。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2、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负责审判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基于国际法和各国加入的国际条约。 3、维和行动:联合国经常组织维和行动,以解决国际冲突和内战。这些行动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包括《联合国宪章》和相关决议的规定。 4、贸易争端解决: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有时会发生争端。国际法提供了多种机制,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这些争端。 5、外交关系:国际法规定了外交关系的基本规则,如大使馆、领事馆的设立和外交保护等。 四、国际法的重要性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一、导论 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 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 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二、条约的类别 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交易,规定某个特定事项或特定义务 概括性条约真对还处于草创性的或是高度涵盖性的国际问题而签订的,如“WTO条约” 三、联邦制与邦联制的区别 邦联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宪法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 1.国际法的性质 法律性:国际法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国际道德规范的论断 国际性:是其区别于国内法的显著特征,表现为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国际法的体系中除了继续发展以国家的中心的规则外还出现了其他规则。国际正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治 2.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规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谁从属谁) 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 第二章 1.联合国宪章七原则 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间地点人物) 最初出现在1954.4.29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 同年六月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重申 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第三章 1.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独立权(自主排他) 平等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关系中互不隶属互补管辖

自卫权:国家有权进行过发建设防备可能的侵略;国家承受武力侵犯时可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保护性普遍性 2.单一制国家 具有统一主权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全国国民具有统一的一个国籍在对外关系上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 3.复合制国家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联邦邦联) 联邦: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州)组成的国家a、本身和其成员都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权限由联邦宪法规定b、联邦的人民具有相同国籍c、联邦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邦依联邦宪法可以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权但通常不具有国际人格 邦联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维持他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设立的机关权力仅限于各成员国对公民没有任何权力,各成员国是完全的主权国家和独立的国际人格者邦联本身不是国家不是国际法主体 4.国家豁免(一般了解) 5.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般了解) 6.国家继承政府继承(一般了解) 第四章 1.国籍的抵触(我国规定) 国籍抵触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双重/多重国籍积极抵触)或者不具有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消极抵触) 我国: 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 防止减少无国籍人 2.外国人的待遇(哪几种情况)ps一般了解 3.外交保护条件 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 用尽当地救济 第五章 1.国际人权的几个重要公约

国际法的知识点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 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2.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 3.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各国长期、反复、一致的实践;心理要素:习惯为各国所公认和遵守;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类型 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效力通过国内法实现,因此国际法效力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则国际法效力也高于国内法2二元论:平行说,互不隶属、相互平等3我国采纳自然调整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体系,但具有共性,是相互协调、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渗透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之间进行交往的起码行为准则。国际法的大量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或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并受他的制约,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国际强行法 1定义:又称强制法、绝对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的法2特点:全体公认性、普遍适用性、绝对强制性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准则(1)国家主权平等(2)切实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对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尽力予以协助(6)不干涉别国内政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

一、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 (一)定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条约对于国家有 拘束力,而且条约作为国家之间的民事协议,是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首选 适用的法律依据。 双边条约只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一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二)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1. 造法性条约:只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大多是多边条约(e.g.《联合国宪章》) 2. 契约性条约: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通拘束力,通常不构成法律渊源。 注: 契约性条约一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如果许多双边条约对同一事项做出同样的规定,那么该规则可能因获得普遍接受而变成国际习惯法则,从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多变造法性条约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接受,除非这些原则和规则构成国际习惯否则对非缔约国也没有拘束力。 三、两大主要渊源----国际习惯 (一)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1.国际惯例:指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拘束力的通例或者常例 2.国际习惯: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3.国际惯例只有被接受为法律时才能成为国际习惯,产生习惯国际法。 (二)确认国际法存在的证据:国家间外交关系、国际组织实践、国家内部行为 (三)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 1.物质要素:通过国际社会成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多次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产生通例 2.心理要素:国际法主体在重复通例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必需的,从而相约接收通例的约束,产生了法律确信。 (四)国家可以通过强烈反对排除国际习惯对本国的适用 四、其他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二)司法判例:司法判例除对当事国和本案外,无拘束力。 (三)学者学说 (四)国际组织决议 (二)(三)(四)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二者关系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