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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式理性对实质理性之优位性——兼论传统与现代司法理念之碰撞

论形式理性对实质理性之优位性——兼论传统与现代司法

理念之碰撞

吕东风;朱秀平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03(019)002

【摘要】@@ 法律是立法者理性思维的产物,司法是法官凭借其理性思维将理性的法律运用到纷繁芜杂的案件中去的过程.这一过程要求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兼备,缺一不可.形式理性追求司法活动过程的合法性,强调司法过程的严格和平等,主要体现于程序法之中,它在法律上表达为程序公正.实质理性则追求司法活动结果的公正及裁判内容的公正,注重个案解决过程中情理与规则的平衡,主要体现于实体法之中.实质理性导向的是个体正义,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兼备才能导向普遍正义.传统的司法理念总是将追求实质理性作为审判和裁决的目标与基点,而忽略或漠视形式理性的价值,认为程序法仅是适用实体法时的工具,形式理性不过是用来保障其实质理性的实现.笔者认为,在现代司法制度下,应树立起新的司法理念,在肯定实质理性的同时,要强调形式理性的独立价值和优先地位.即形式理性对实质理性而言具有优位性,或称应以形式理性为本位.本文拟就形式理性的优位性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与时俱进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总页数】4页(35-38)

【关键词】

【作者】吕东风;朱秀平

【作者单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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