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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代建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代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省市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报账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建立项目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BT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部门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由各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控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各财务管理单位要搞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财务工作,做好财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资金拨付工作流程:代建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款拔付申请。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开具收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按照拨付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各财务管理单位审核结算付款。

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权限: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县长审批;10万—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经财务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签字认可,报县长审批。

第八条切实做好工程项目资金的拔付和监督检查,各财务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资金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做好项目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条十条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滞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加强项目价款支付的审核力度,负责项目核算的会计人员要严格认真审核价款支付手续,对工程约定的价款支付、价款

支付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报告并予以止付。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要严格现金管理,对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期满后再清算。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认真搞好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准确真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并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仍按现行《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1、明确界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内涵和范围 通常界定固定资产投资性质是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性质来区分的。但由于政府性项目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投入资金的渠道也较多(既有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业主单位预算外资金、向银行贷款以及相关企业垫资等),所以,仅依据建设资金性质来界定项目性质是不全面的,它容易淡化一些项目资金虽是财政资金以外筹集,但最终由政府负债偿还的责任。因此,应按项目的资产权属、性质来区分更为直接和清晰。因为只有国有资产的权属归政府,而其余的资产权属则不属政府。 2、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计划和管理 评审中发现,许多建设项目未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没有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投资估算批复等文件;没有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经过严格的实地勘察、科学的分析和全面规划;没有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对投资估算、投资预算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搞“三边”工程,即边批复,边设计,边施工,导致“三超”现象严重,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施工过程中随意扩大规模、范围和建设标准,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解决的思路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计划安排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全面征集行

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平衡、专家评定、广泛征求意见等过程,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避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逐步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4、强化项目设计的管理。项目设计深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大小和工程质量优劣,强化对项目设计深度的管理,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1)在设计单位选择上,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办法,通过方案对比,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进行二次设计,使其在满足经济、适用、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以科学的设计控制投资规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防止在工程设计中任意提高安全系数的设计标准,这样既能保证设计方案先进,又能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建设单位应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主动影响设计,参与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如设计图纸会审、专家会议论证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设计方案,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深度。 5、合理确定投资。首先要加强项目概(预)算编制管理。要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或图纸,结合使用功能,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提高概(预)算的严谨性、准确性。防止由于图纸不详、清单编制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不详而造成的变更和资金浪费。同时,对使用的主要材料应组织市场调查,掌握市场材料价格、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尽量采用性价比较高的材料,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生态建设、环境 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 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 (八)项目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开发代建协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全称): 乙方(代建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项目由乙方代建事宜协商一致,依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建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立项批复金额为准) 资金来源: 建设时间: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二、项目代建方式: 根据《****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委会直接委托****经开区开投资发展公司为代建单位,代建方式为全程代建。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经批准的投资概算为限,未办理

概算批复的项目以预算评审金额为准)。 2.项目管理期限:自项目代建合同生效起到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完成止。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并按合同约定向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实体移交手续。 3.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项目安全管理目标:项目建设过程中无安全责任事故。 5.项目建设廉洁守法目标: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廉洁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代建服务费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744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万元,代建服务费为万元(测算公式)。 四、代建公司的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乙方代建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电话:。 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其中现场负责人为。 项目管理团队其他不允许变更的人员:。 五、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效。合同文件的组成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通用条款(每年备案一次); 3.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查批复文件; 六、其它约定事项 1.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设定为年,(分部分项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现发布《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1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2

第三条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计划编制和下达、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经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建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 3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Q/S 公司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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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提高投资决策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 3职责 3.1 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责: 3.1.1负责审核批准投资项目申请、合同及项目经费预算。 3.1.2负责建立项目评审组,负责任命新设立项目或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 3.1.3负责组织协调按计划完成投资项目的实施,保障项目以较低的风险,实现较高的收益或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3.2 项目评审组职责: 3.2.1负责对项目经理提报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论证后对投资项目申请出具审核意见。3.2.2负责对投资项目合同进行审核评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3.2.3负责听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投资项目完工的总结、评估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 3.3 项目经理职责: 3.3.1负责向公司提交《投资项目申请》,由投资项目评审组和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项目的评估审核。 3.3.2负责组织编写《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必要性、总投资、市场调研报告及分析、资金来源及构成、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项目的计划进度、项目的经济效益及效果,投资的风险及可行性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3.3.3 负责组建项目组,制定《投资项目实施推进计划表》,根据投资项目实施总时间将投资项目所有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和具体完成时间,并对项目组人员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3.4项目经理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负责,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组人员按投资项目的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按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在预算额度内,以较低的风险,实现预定的投资项目实施效果和战略目标。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流程 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流程控制。流程包括项目发现、立项建议、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投资机会论证)、专家论证、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投资后管理等九个环节。

第二节价值投资项目的判断标准 一、总体选择标准 主要投资于拟上市成长期(创业板)和拟上市成熟期(中小板和主板)企业的股权,同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机会(定向增发),适时对发展前景良好或有机会迅速成为行业龙头的重大项目相关的扩张期及投产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项目符合基金设立的的重点产业方向和区域需求; 对于所有接触的投资机会,是否进入正式评估阶段,初步必须至少要符合下列必要准则:经营团队诚信、能力、投入及过往绩效、公司具市场竞争地位(特别是成熟期)、新创技术或产品确有独特性、投资价格合理、产业趋势向上、预期产业规模够大; 相对投资成本而言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已成一定的规模; 相对企业的价值而言投资价格低估。 二、成长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过去3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60%。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二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成熟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规模或资产价值不低于4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不低于3000万元; 过去3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编号: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委托代建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项目使用人: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人: 代建人: 使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以代建人投标报价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代建人:(签章)使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新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融资资金;(三)国土基金(资金);(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 设资金(基金);(五)政府存量资产收益;(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主要用于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公益领域、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引导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龙华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新区监察、财政、建设、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概算指 导施工图,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四)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合同履约担保制、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九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新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实际需要、建设时间和程序、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并建立择优和退出机制。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现状及政策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17454356.html,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现状及政策分析 作者:闫建波 来源:《管理观察》2011年第08期 摘要:政府的项目投资建设关乎着国计民生,是经济发展重要的动力点之一,同时也与 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代建制”则是目前政府主推的关于投资项目建设的模式,不过此种模式目前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因而在创新、探索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问题,所以笔者在此对其进行一些分析。 关键词:政府项目投资代建制探索完善 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含义、意义 1、“代建制”含义 “代建制”作为目前政府主推的项目投资建设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模式,选择一些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建设公司代为建设,直至建设完毕后交付使用。此种模式关键之处在于将以往的“建用合一”改为“建用分离”,同时强调了其作为“制度”的存在,为此,建设部于2004年7月16日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2004年11月16日出台的《建设攻城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此两种规范性文件的推出,使得“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兴的建设模式有了其较为系统化、规范化以及制度化的运作流程。 2、推行“代建制”之前的政策以及“代建制”的意义 就以往的情况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是一种很单一的模式,即以政府的建设资金为中心,集建设、管理、使用等为一体,而由于参与建设管理人员的经验、专业技术等的不足以及在建设过程中资源浪费而最终导致超预算、超标准、工时延期甚至于拖欠工程款等等。而推行代建制后使得政府建设投资更加科学,一方面,在机制上代建单位享受不到项目使用的利益,因而在建设的规模等方面基本不存在扩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其建设过程中,如若资金的使用超出了批准的投资部分,代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因而在法律上有了限制;同时,由于代建单位的的承揽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因而在其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及管理水平以及后期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受到市场的监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这也迫使着代建单位在设计、造价、质量等领域进行更加精细、合理的规划。 二、代建制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代建制目前还处于一种探新、摸索的阶段,一方面在这期间确实出现了很多新颖优秀的管理方式,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却也存在这诸多的问题。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

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程序,不得变更。 .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行为,明确投资项目选择、评估、决策、实施、运营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在交通、市政、环保等方面以BOT/BT等形式实施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 控股(参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公司主要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参与控股(参股)公司决策,通过财务指导和监控等渠道对控股(参股)公司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对BOT/BT等项目投资。 (二)在已有投资的基础上,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的评估、决策、实施、运营、风险控制及后评价等主要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原则: (一)依法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审慎性原则:投资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状况量力而行,规模应适度,严格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现金流管理,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寻求收益的最大化,减少投资的机会成本。 (三)收益性原则:投资必须以获取效益为根本目的,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预期回报。 (四)战略性原则:投资项目应有利发挥公司优势,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和战略布局,增强企业区位优势和竞争活力。 (五)程序性原则:公司投资必须进行客观、公正调研评估论证,按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一)国家法律、政策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二)与企业改革和发展战略相违背的投资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 理建议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1、明确界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内涵和范围 通常界定固定资产投资性质是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性质来区分的。但由于政府性项目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投入资金的渠道也较多(既有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业主单位预算外资金、向银行贷款以及相关企业垫资等),所以,仅依据建设资金性质来界定项目性质是不全面的,它容易淡化一些项目资金虽是财政资金以外筹集,但最终由政府负债偿还的责任。因此,应按项目的资产权属、性质来区分更为直接和清晰。因为只有国有资产的权属归政府,而其余的资产权属则不属政府。 2、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计划和管理 评审中发现,许多建设项目未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没有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投资估算批复等文件;没有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经过严格的实地勘察、科学的分析和全面规划;没有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对投资估算、投资预算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搞“三边”工程,即边批复,边设计,边施工,导致“三超”现象严重,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施工过程中随意扩大规模、范围和建设标准,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解决的思路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计划安排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全面征集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平衡、专家评定、广泛征求意见等过程,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避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逐步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4、强化项目设计的管理。项目设计深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大小和工程质量优劣,强化对项目设计深度的管理,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1)在设计单位选择上,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办法,通过方案对比,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进行二次设计,使其在满足经济、适用、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以科学的设计控制投资规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防止在工程设计中任意提高安全系数的设计标准,这样既能保证设计方案先进,又能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建设单位应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主动影响设计,参与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如设计图纸会审、专家会议论证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设计方案,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深度。 5、合理确定投资。首先要加强项目概(预)算编制管理。要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或图纸,结合使用功能,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提高概(预)算的严谨性、准确性。防止由于图纸不详、清单编制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

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 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 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 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 现将《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代建制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委领导。 宁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3月8日印发

附件: 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秩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其日常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承办。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二)组织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 (四)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五)负责协调代建项目的重大事项;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专业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

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召集、指导、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督促项目推进。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项目储备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信、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气象、风景旅游、公安消防、人防、卫生计生、教育、国资、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1.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2.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3.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4.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 6.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县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有效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四)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是主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核算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协助预算部门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 (三)预算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和办理资金支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五)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变更、责任追究等按《政府投资条例》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执行《××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服务公司。县财政部门凭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 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 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 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 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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