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

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

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

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

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8.1.5.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5.4米,进深不应小于8.0 米。

8.1.5.3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

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8.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8.2.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8.2.2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

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8.2.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

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4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

度控制要求。

8.2.5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

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9.1 住宅建筑间距

9.1.1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

而确定。

9.1.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

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9.1.3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9.1.3.1 平行布置的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9?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8倍。

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米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

9.1.3.2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

的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9.1.3.3 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

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9.1.3.4 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

间距控制。

9.1.3.5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

米。

9.1.3.6 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

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9.1.3.7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

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9.1.3.8 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9.1.4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9.1.5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

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9.2 住宅建筑退让红线

9.2.1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和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

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9.2.2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表9.2.2

9.2.3 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

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

9.2.4 当住宅相邻公园、绿地、广场及水面等开敞空间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根据该地区的相

关规划要求确定。

9.2.5 当住宅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当住宅相邻城市干道时,

临道路一侧的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2米。

10 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0.1 非居住建筑间距

10.1.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

以下条款。

10.1.2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

表10.1.2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表10.1.2

10.1.3 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

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了10.1.1与10.1.2两条所列以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间距

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3.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1.3.2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

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

不应小于13米;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

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

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

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

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

间距。

10.2

非居住建筑退让红线 10.2.1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

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和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城市规划管

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10.2.2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表 表10.2.2

10.2.3 非居住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5米;非居住建筑相邻城市干道时,临

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12米。

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

1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的承

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11.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

11.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

发展。

11.1.4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配置相应的

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11.1.5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

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11.2 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11.2.1 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发展引导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1.2.1.1 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轨道结构安全。安全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与隧道主体

工程外边线外侧50 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井、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10 米内。

11.2.1.2 发展引导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车站详细规划要求。发展引导区设置范围为:一般地段为车站周

边地上500米和地下200 米半径范围;特殊地段根据地铁车站详细规划确定。

11.2. 2 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

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11.2. 3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

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

11.2. 4 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

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11.3 人行地道

11.3.1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

行人滞留。

11.3.2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

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11.4 地下公共停车库

11.4.1 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

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11.4.2 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

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11.5 地下街

11.5.1 地下街应与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

使用及管理。

11.5.2 地下街的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11.5.3 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

11.5.4 地下街内部各部分面积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设施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设施总面积。

11.5.5 当地下街含有地下车库时,车库宜布置在人行通道及商业设施的下层。

11.5.6 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

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11.5.7 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

积不宜小于5000 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11.5.8 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20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11.5.9 高峰小时客流超过18000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

11.6 地下综合体

11.6.1 地下综合体的建设应以交通设施为核心,统一协调地上和地下其它设施的开发。

11.6.2 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

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11.7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11.7.1 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11.7.2 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

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11.7.3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

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5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 米。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编号:FS-DY-20666 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 发包人:______ 设计人: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制 发包人:______ 设计人:______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5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工程名称:____ 2.2设计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总面积 规定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或层数 建筑覆盖率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用地方案图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3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元人民币。设计费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 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2018年12月

目次 1总则 (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 2.1一般规定 (2) 2.2图纸要求 (2) 2.3设计说明 (4) 2.4总平面图 (5) 2.5建筑平面图 (7) 2.6建筑立面图 (9) 2.7建筑剖面图 (9) 2.8专篇 (10) 3临时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3) 3.1图纸要求 (13) 3.2设计说明 (14) 3.3总平面图 (14) 3.4建筑平面图 (15) 3.5建筑立面图 (16) 3.6建筑剖面图 (16) 4附则 (17)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8]33号)、《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审批办理服务水平和办理效率,明确建设项目办理的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申报技术文件和图纸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基础依据,结合深 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适用本技术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1一般规定 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文件应符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 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相关城市规划和标准的要求。 2.1.2编制单位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并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2.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建图纸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有关方案设计阶段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2.1.4经核准的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的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各主要剖面图 和核增建筑面积专篇的图纸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2.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核准的总平面图由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予 以公布。 2.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 应当提出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各项规划指标及经核准的 总平面图变更的,主办部门应当在委员会或管理局网站或主要媒体、管理 局办公大厅、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必 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1.7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按宗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建设规模 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建设。 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先行报建及建 设,首期报建时应提供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示意图及首期建筑设 计相关图纸,此后各期报建时应提供经核准的本宗地的总平面图及该期建 筑设计相关图纸。 2.1.8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 期申请,但构成土地闲置的,须先进行闲置土地处理。 2.2图纸要求 2.2.1装订和份数要求 1.设计文件包括文本和技术图纸两部分,其中文本为A3图幅,装订成册,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图文稿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准则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课程作业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简述 概况简述

学院名称公共管理学院专业及班级土管1班姓名何建明学号201131160707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简述 一、基本情况与修编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市规划国土委对国务院批复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于今日公布新一轮总规。 专家表示,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各项建设发展的综合部署,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指导城市建设的根本性蓝图。在特区进入第二个发展的30周之际,本轮总规充分体现了以全球视野谋划城市发展的规划理念,承担了在全国率先探寻城市转型路径的重要使命。它的公布,必将以城市转型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产业升级,进一步提高土地的高效利用,加快深圳国际化城市建设的步伐,引领国家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对深圳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改革和创新,探索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成功路径。 2、坚持“环境优先”、“生态立市”的理念,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3、提升城市在区域和国家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 4、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更好地服务香港,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在粤港澳合作中发挥先行、先导、先试的示范作用。 5、在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调控职能,统筹协调城市发展。 三、城市性质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四、城市职能 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科学发展模式的示范区。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以深圳市为例

城市规划与发展分析 ——以深圳市为例 摘要:深圳是具有改革开放特征并且是几个改革开放城市中建设发展最为成功的城市,其经济发展经验无疑是试验田的宝贵果实。二十几年的发展让深圳极具吸引力,汇集了全国的高端人才,融合了四面八方的文化,成为了独一无二的特区城市。正因为如此,深圳的融合文化优势、政策优势,在未来会起到引领国家发展走向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深圳发展历史,深入了解这座特殊的年轻城市如何建设发展,其规划发展在这过程中起到了何种作用,并给予解答。 关键词:城市规划经济发展深圳 深圳市位于广东省,地处珠江三角洲南端,临近珠江入海口,通过口岸可以直达香港。全市面积1991.65平方公里。截至2010年,深圳市的常住人口有1035万人,包括流动人口约有1322万人,其中户籍人口约为251万人。全市共有六个行政辖区,由西至东分别是宝安区、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和龙岗区。另外,还设有龙华、坪山、大鹏以及光明四个功能区。深圳的发展是奇迹式的,从仅有几万人的边陲小镇摇身成为上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仅仅只花了20多年的时间。目前中国面临着城市化的问题,城市规划是必要和重要的过程,怎么样运用好城市规划是现在问题所在。深圳的城市规划作为实验地,它在市场经济的初期首次与市场接触,其不足反映了高速发展的城市设计中的问题与矛盾。因此,作为中国城市规划的试验田和代表,对其进行规划范式深入研究,其成果能为我国城市建设提供宝贵经验与借鉴。 1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历程与主要内容 考虑到深圳的政治、经济以及发历程等情况,在此用时间来划分深圳城市规划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79年至1986年,深圳城市建设的基础时期。“文革”的影响使城市规划发展停滞了一段时间,所以在后来的城市规划思路方法和内容上实质仍是50年代苏联模式的延续。因此在最初的深圳城市规划中,规划仅是延续了国民经济计划,实际上也就是计划具体的落实,并没有新的规划信息加入,也没有特定的研究。从城市建设角度来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20160907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建筑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构成。 第四条基础建筑面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容积率的乘积之和。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建筑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的比率。其中,地块容积率按《深标》4.2条计算、取值,地块容积率涉及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取值: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

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上述第(一)、(二)款各类用地位于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区)或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时,应符合生态保护或水源保护等要求。其中,第(一)款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按《深标》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取值;第(二)款各类用地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转移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率核算出的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 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30%的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核算转移建筑面积。 第六条奖励建筑面积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对符合以下情形的,依据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及《深标》等给予的建筑面积奖励: (一)开发建设用地中,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和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等要求,按建筑面积比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 (二)开发建设用地中,按已生效规划及《深标》等要求落实的附建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作为奖励建筑面积。 上述市政配套设施中的公交综合车站或公交首末站、垃圾转运站(含公共厕所)、变电站,如属在已生效规划基础上新增的,再奖励1倍建筑面积。 (三)开发建设用地中,提供建筑架空层或建筑室内空间并经核准作为公共空间的,设在建筑首层时按其对应建筑面积奖励2倍建筑面积;设在非建筑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精心整理 1 总则???? 2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3 ? C 类)7 ? 8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9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

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表。 18???? 19? 20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213.1??文本 22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23? B、C 31(4)法律效力:说明法定图则的法律作用与效力,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32(5)生效日期:法定图则公布实施的日期。 33(6)解释权归属:说明法定图则的解释权归属及修改规定。

353.1.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6说明图则地区的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37? 不具 和管理基本规定。 43(5)特别管制区规定:法定图则可将图则地区中改造政策不明确的新旧村和旧城区,或是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新开发地区划定为特别管制区。条文应说明法定图则划定特别管制区的目的、范围和管理基本规定。

453.1.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46(1)地块开发强度规定:法定图则确定的各地块开发强度为强制性规定,均以容积率作为其基本控制指标在“图表”中表达。凡 “待 50? 513.1.5??配套设施规定 52(1)说明图则地区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布局情况及管理规定。由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配套设施应严格落实。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2014.6.16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四条深圳市城市更新是指对符合“三旧”改造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城中村1(旧屋村)、旧工业区、旧城区及其他用地)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

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4、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全市域。第六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圳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更新计划与城市更新单元2规划制定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法定图则编制中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重要文件。第七条本规划期限为2010-2015年。第八条本规划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一章目标与策略第一节更新目标第九条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多种改造方式逐步实现空间潜力增加、用地结构调整,城中村环境全面改善,重点工业区转型升级,旧城区活力再现,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特区一体化发展初见成效,完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具体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城市更新改造规模180.6km2。规划期内更新规模约为69km2,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23km2,包括城中村12.7km 2、旧工业区9.2km2和旧城区1.1km2,拆除重建后应提供居住用地6.9km2、工业用地4.6km2、商业服务业用地5.7km2,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用地5.8km2。规划期内年均拆除重建规模约为4-5km2。 2、规划期内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用和直接

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专业技术规定

1 总则 1.0.1为统一深圳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 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的指导下,对规 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和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求。 1.0.3局部城市设计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单独编制过局部城市设计的地区,应将经批准 的城市设计成果落实到详细蓝图中。 1.0.4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 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5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各类详细蓝图在编 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6详细蓝图的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新的蓝图批准后,旧的蓝图自动失效。 1.0.7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8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1.0.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摘要) 2010-09-29 07:44:00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o [提要](1)深圳湾口岸:承担香港往深圳南山和西部滨海地区、东莞西部地区以及广州方向的过境交通,以货运功能为主;(2)皇岗口岸:承担香港往深圳福田、罗湖和中部分区以及往东莞、广州方向的过境交通,兼有客、货运交通功能;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摘要) 总则 第1条本规划是在《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即将完成期限的条件下,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要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是指导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第2条深圳在经历了领先一步的快速发展后,率先遭遇空间发展困境和资源瓶颈制约。本规划致力于有效破解以下四个方面的发展难题: 1.基础性资源的紧约束; 2.城市发展的结构性矛盾; 3.社会发展模式的脆弱性; 4.战略性空间的低效利用。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改革和创新,探索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成功路径。

2.坚持“环境优先”、“生态立市”的理念,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3.提升城市在区域和国家整体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应对全球化的机遇和挑战。 4.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更好地服务香港,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在粤港澳合作中发挥先行、先导、先试的示范作用。 5.在坚持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调控职能,统筹协调城市发展。 第4条本规划在深入总结历次总体规划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工作模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1.工作重点由增量空间建设向存量空间优化转变; 2.工作内容由单一的物质性规划向综合性规划转变。 第一章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5条城市性质 深圳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 第6条城市职能 深圳的主要城市职能是: 1.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践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科学发展模式的示范区。 2.国家支持香港繁荣稳定的服务基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与香港共同发展的国际性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基地。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02(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第二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 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 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 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 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8.1.5.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5.4米,进深不应小于8.0 米。 8.1.5.3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 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8.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8.2.1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8.2.2 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讯设施及其通道(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 必须按有关净空限制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8.2.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 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2.4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 度控制要求。 8.2.5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 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零退线。 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 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 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18米且小于或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100米。 8.4.2 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 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9.1 住宅建筑间距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 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 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R1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

深圳市法定图则法律解释

1总则 1.1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与深度,依据《深圳 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2法定图则就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 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其她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与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深圳市范围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 求。全市法定图则地区(以下简称“图则地区”)依据建设特点与管理要求分为基本建成地区(A类)、发展地区(B类)与特别指定地区(C类)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地区的范围应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中明确划定。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2.1法定图则按照编制与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 下简称“草案”)与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草案就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包括文本与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

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与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2.2法定文件的构成 2.2.1文本 文本就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 2.2.2图表 图表就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其附表。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3.1文本 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与审批的背景、目的与程序。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稿)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稿)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RULES FOR FORMULATING STATUTORY PLANS OF SHENZHEN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1999年3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目录 1 总则.................................................... 2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 3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3 4 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7 5 法定图则的成果要求及其统一格式. (12) 附录1:法定图则电子数据标准格式........................... 14 附录2: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8 ·1·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统一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法定图则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术规定。1.2 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对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及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详细控制规定。重点是对分区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深化和落实,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法定文件。1.3 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1.4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条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深圳城市规划

深圳的发展与城市规划 深圳市位于祖国的南疆。东临大亚湾与惠州市相连,西至珠江口伶仃洋与中山市、珠海市相望,南至深圳河与香港毗邻,北与东莞市、惠州市接壤。全市总面积2020平方公里。深圳经济特区是深圳市的一部分,东起大鹏湾背仔角,西至珠江口的安乐村,南临深圳河,北靠梧桐山、羊台山山脉,面积为327.5平方公里,呈狭长形。 深圳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区,四季温润、阳光充沛,盛产水果。2008年末全市常住人口876.83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28.07万人。作为中国的重要国际门户,深圳是世界上发展最快、中国经济最发达城市之一,人均GDP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一。深圳是中国南方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和制造基地,同时是世界第四大集装箱港口,中国第四大航空港,中国第四大旅游城市。全市产业配套体系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以及文化产业是这个城市重点发展的四大支柱产业。深圳市政府在国内率先运用“绿色GDP”指数来评价城市发展的整体运行质量。目前,深圳的经济发展呈现低投入、低能耗、高产出、高效益的局面。深圳为中国内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最高的城市,是经济效益最好的城市之一,地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和外贸出口总额稳居中国内地大中城市第一;国内生产总值居大中城市第四位;财政收入居大中城市第三位;进出口总额占中国大陆七分之一,连续12年居大中城市第一,集装箱港口吞吐量位居世界第四,深圳国际机场为大陆四大机场之一。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业和金融服务业是深圳三大支柱产业。 特区成立二十八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交通发展,始终将城市交通建设作为城市发展的先导,持续高投入进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

————————————————————————————————作者: ————————————————————————————————日期: ?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2.1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R1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 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独立式住宅为主的 用地 R11 独立式 住宅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 独户住宅的用地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暂行措施》)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的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以下简称“规划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规定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其中,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是指除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共通道之外的地下建筑面积。 规划容积由基础容积、转移容积、奖励容积三部分组成。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是指基础容积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第四条基础容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基础容积之和。

地块基础容积按照《深标》关于密度分区与容积率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其中,涉及以下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测算:(一)地块规划为单一用地性质的,按主导用途进行测算,其兼容功能不纳入测算; (二)居住、商业功能的混合用地,地块基础容积测算中居住功能占地块基础容积的比例取值如下:居住功能为第一主导功能的按60%取值;居住功能为第二主导功能的按40%取值。测算后,地块最终建筑功能实际比例可依据《深标》关于土地混合使用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五条转移容积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按本规定可转移至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计入转移容积: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用地范围内经核算的实际土地移交用地面积(含无偿移交的历史建筑及历史风貌区用地面积、不含清退用地面积)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用地面积的,超出的用地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的乘积作为转移容积。 其中,移交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增加该类型移交用地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基础容积率乘积的30%计入转移容积: 1、在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设计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法定规划的基础上额外落实或扩大片区所需的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的,移交用地面积按照额外落实的或扩大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