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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1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1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1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沪联产交【2005】0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行“会员代理制”,以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干净交易平台。

第二条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和谐发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依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制定,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备案。

第三条“会员代理制” 是本所服务会员、管理会员的制度;是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制度;是本所和会员双方共同维护交易主体利益,建设干净交易平台的制度。“会员代理制”由“会员制度、代理制度、资格制度、服务制度、公益制度、奖惩制度、沟通制度、档案制度、职能制度”组成,通过“会员发展、会员服务、会员管理、会员引导”四个环节推进实施。

第四条会员服务部是贯彻本《实施办法》的主管部门,代表本所负责实施“会员代理制”。

第二章会员制度

第五条会员是现代服务业产权交易中介的基础;会员制有利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本所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发展会员;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管理会员。

1、承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章程》,遵守本《实施办法》的企业、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独立法人,可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成为本所会员。

2、会员申请不受国家、地区、地方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不受申请单位隶属关系限制。

3、本所依据申请入会的企事业法人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将会员资格相应分类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本所提供分类服务。

4、经纪会员按规定交付席位费、交易保证金、年费;专业会员按规定交付席位费、年费;信息会员按规定交付年费。

5、为做大做强做优产权交易市场,本所必要时可调整经纪会员席位费、交易保证金交付金额。

6、本所贯彻公平交易原则,对“两所合一”前入会的经纪会员,实行席位费交付数额统一标准、交易保证金交付数额统一标准。

第三章代理制度

第六条本所是产权交易平台,依法履行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职能职责。会员可以在本所依法从事代理业务。

1、经纪会员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2、专业会员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信息会员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4、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代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纪及政策规定,遵守本所有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本所应当对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提供服务、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

5、会员完成委托代理业务,可以按约定收取佣金,应当按规定支付交易手续费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资格制度

第七条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为保障各类所有制产权交易安全、规范、有序,本所特执行资格制度。

1、经纪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市产管办申请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本所对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会员,在本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12227026.html,)进行公告,并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培训和合同管理。

2、没有申请或没有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经纪会员,不得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但可以从事非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本所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帮助提高管理水平。

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经纪会员,可以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

4、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包括其全资或投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下同),申请成为本所会员后,可以在本所从事该中央企业本系统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和自营业务。

5、专业会员、信息会员不得在本所直接从事产权经纪业务。

第五章服务制度

第八条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本所公开服务制度,为会员提供下列分类服务:

1、培训服务。开展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为重点的“国资国企改革实务运作系列培训”,结合案例解读产权交易法规政策及实施要点,做到培训对象全员化、培训内容专题化、培训推进滚动化。类似培训性质的讲座、学习、沙龙、交流、会议等活动一般每月两次,提高会员从业素质,帮助会员拓展业务。

2、信息服务。给予会员本所网站登陆权限,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代为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刊登挂牌项目广告信息;每月寄发本所《会员通讯》或《产权市场导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传递本所工作、业务方面动态信息;会员(领导层)可以通过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随时了解本单位所有信息。

3、席位服务。经纪会员、专业会员可以在本所交易大厅使用一个专有席位,免费使用场地、空调、电脑、电话、文印等设施;免费向本所各业务部门进行咨询;免费在本所进行业务洽谈活动。本所为代表会员进场使用席位的人员免费提供工作午餐。

使用专有席位应当签订《交易席位使用承诺书》,遵守相关规定。

对不常进场使用席位的会员,本所特设公共席位使用区,以应会员不时之需。

4、保密服务。本所为每个经纪会员设立产权交易专用通道,会员应当使用专有密码,确保产权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本所应当保护会员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会员正在进行的中介活动内容和已经完成的业务过往记录。

5、撮合服务。本所每月组织举办4-5场中小企业融资会、地区招商引资会、技术产权项目推介会和挂牌项目推介会,为会员与项目单位牵线搭桥,为专业会员与经纪会员业务互补,为本市与外地建立合作关系而提供撮合配对平台。

6、菜单服务。为方便境内外各类会员以及与会员有关联的单位拓展业务需要,本所配套提供“菜单式个性化服务”(20项)。菜单服务由会员服务部牵头咨询、牵头协调、牵头落实。菜单服务

对会员只收成本费,如涉及社会其他机构费用的,可以代收代付。

7、知情服务。本所不定期邀集会员会商重大事项,征询会员意见、建议;本所虚心听取会员批评,重视解决会员所关心的问题;本所每年举行会员大会,通报本所重要工作和业务情况。

第六章公益制度

第九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本所通过组织会员参与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1、参加西部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专题业务会展,联动海内外投资机构、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参与投资、参股、合作开发经营。

2、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以广泛的社会关系和业务渠道进行对接服务。

3、参加与产权交易相关的国家级大型展会,进行现代服务业产权交易中介展示和现场咨询服务。

4、参加为中央企业产权转让提供咨询、包装、推介等中介服务。

5、会员应当支持本所安排,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会员参加公益活动费用自理。

6、会员参与本所组织的公益活动是申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的必要条件;也是申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十条对模范执行国家法纪和政策规定,诚实守信、规范交易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予以褒奖。

1、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36号令(《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严格遵照本所相关规定从事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

2、贯彻落实《上海市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不在产权交易市场之外非法从事股权买卖的;

3、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交易的法规和政策,以规范的中介服务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

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场率、挂牌率、竞价率、增值率在会员中名列前茅的;

5、中央企业产权交易项目宗数在会员中处于领先水平的;

6、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公益活动,并利用商机善于开拓业务的。

第十一条褒奖内容:

1、表彰;

2、物质奖励;

3、单项先进;

4、授予“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称号;

5、推荐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二条褒奖程序和公示:

1、会员服务部撰写书面材料呈报本所总裁室;

2、本所总裁室讨论决定褒奖并通报市产管办备案;

3、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评选办法》进行评审,授予会员“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称号;

4、对获奖会员将以召开表彰大会,在本所网站公告,《会员通讯》或《产权市场导报》予以报道等方式进行宣传;

5、通过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予以处分、处罚: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权交易主体不具备产权转让主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受让必要条件,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从而引起纷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2、不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示制度或竞价交易原则,扰乱、操纵产权交易市场的;

3、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违规在产权交易市场外从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买卖的;

5、因违法乱纪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级媒体点名批评的;

6、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的;

7、非法经营,损害本所形象或造成本所损失的;

8、不按规定交付相关费用,或拒不交付相关费用的;

9、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而不听劝导,扰乱产权交易市场工作秩序的。

第十四条处分、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没部分或全部交易保证金;

3、责令公开申明、公开检查、公开道歉;

4、中止会员资格;

5、对严重违法乱纪的会员,终止会员资格;

6、视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五条处分、处罚程序和公示:

1、会员服务部牵头查证核实违纪违规事项,向本所总裁室呈报书面材料;

2、本所总裁室讨论决定处分、处罚并通报市产管办备案;

3、送达被处分、处罚会员住所,在本所网站公告,《会员通讯》或《产权市场导报》进行披露;

4、必要时向媒体公开事实。

第八章沟通制度

第十六条完善沟通制度,与境内外会员保持必要的、经常的、畅通的联系,以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本所工作。

1、建立“会员联系每月一循环”制度--对所有会员每个月都进行联系,方式有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沟通内容摘记在《“会员联系每月一循环”记录表》上备查。

2、建立会员定期走访制度--对本市会员一般每半年走访一次,外地会员一般每年走访一次。走访会员一般不在当年重复进行。

3、双向沟通。会员可以用各种方式随时与本所进行联系。会员要求本所回复的任何问题,都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获得反馈。

第九章档案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以改善会员服务,加强会员管理,了解会员动态,促进会员发展。

1、会员有责任、有义务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

2、该系统信息供本所总裁室及上级部门查考。

3、该系统为局域网,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会员(领导层)可以通过专有密码了解会员本单位所有信息。

4、该系统信息是对会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会员应敬业自律、规范发展。

第十章职能制度

第十八条会员服务部对贯彻本《实施办法》负有直接责任。本所细化量化会员工作职能职责,制订岗位责任制,分工合作实施“会员代理制”。

1、会员发展工作岗位--为主实施“会员制度”,配合实施“服务制度”。

2、会员服务工作岗位--为主实施“服务制度”,配合实施“会员制度”。

3、会员管理工作岗位--为主实施“代理制度”、“档案制度”,配合实施“沟通制度”。

4、会员引导工作岗位--为主实施“沟通制度”、“公益制度”,配合实施“服务制度”。

5、本所实行部门总经理负责制。会员服务部总经理是领导实施“会员代理制”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是分管实施“会员代理制”直接责任人。

6、会员服务部必须履行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会员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会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主要附件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工作职能职责》、《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十佳诚信会员”评选办法》等。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提出入会申请前,应当登陆本所网站了解第十九条所列文件内容;会员服务部负有告知申请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所会员对本《实施办法》行使监督权。

1、如本所有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损害会员权益的,会员可以提出批评,可以向有关方面举报。

2、会员如与本所发生纠纷,经协调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本所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0月18日起实施,原《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情况进行修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2016年上海市地方志网络知识竞赛试题库

上海市地方志网络知识竞赛试题库(附答案) 1、时任市长韩正签署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颁布施行《上海市 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2、《地方志工作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史。()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3、《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 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4、《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 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市地方志工作;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辖区 内的地方志工作。() A、对

正确答案:A 5、《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规定,发展改革、财政、保密、档案、新闻出版、党史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6、有实力的机构或单位可以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7、编修地方志书是政府行为,所以,当地方志工作机构征集资料时有关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不能索取报酬。()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8、以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文稿,由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汇总,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市地方志工作机构。()

B、错 正确答案:A 9、根据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志书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明确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编纂条件,按时保质完成编纂任务。()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0、《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规定,志书承编单位应当将地方志编纂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资料复制给市地方志工作机构。()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1、《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规定,拒绝承担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的,由市或者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2、《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是全国地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参

加投标竞争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产权交易机构和招标人审查; (三)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转让协议 -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转让协议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3年7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标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转让方对其持有股权及房地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及资产。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2020新编上海办公室装修合同范本(标准版)

编号:ZX─01099 2020新编上海办公室装修合同范本 (标准版) This contract applies to both parties to negotiate their respectiv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and to perform their respective obligations during the contract perio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上海办公室装修合同 上海办公室装修合同范本 业主(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 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平等公正的情况下签定如下办公室装修合同范本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 二、价格 清包工费:¥元,大写: 其中水电工元 木工元 瓦工元 油漆工元 垃圾清运费元 三、付款方式 1、施工队进场,预支生活费:1000元 2、木工完成,付1000元

3、瓦工完成,付1000元 4、工程竣工,付1800元 5、保修金400元,从竣工之日起1年后支付 四、设计 1、甲方若有图纸须向乙方提供图纸一套,并负责交底工作. 2、甲方若无图纸,须向乙方交代清楚要求,乙方施工前须画草图让甲方认可. 五、材料 1、乙方应提前3天向甲方提供需购材料清单,甲方应在4天内及时采购材料供施工队使用,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拖延工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采购材料,若已采购,甲方有权无条件拒绝使用并可拒绝支付该材料的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建材供应点购买材料,并开具正式发票. 4、乙方应验收甲方所购建材的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应向甲方及时提出并有权拒绝使用。若甲方坚持使用,应书面要求乙方,并承担因材料质量引起的损失. 5、乙方应帮甲方收货,核对数量和配件的准确性. 6、乙方应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工地现场. 7、乙方应保证在本小区内没有双包和半包的工程. 8、乙方应做好对施工完成的成品保护工作. 9、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建材出门,若发现此类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从人工费中扣除。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举办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举办2012年上海市地方志法规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4.25 【实施日期】2012.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举办2012年上海市地方 志法规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志办公室和各部委办局、市级机关、人民团体、相关企事业单位修志机构: 今年5月18日是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六周年纪念日,也是《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施行一周年纪念日。为切实扩大地方志工作的影响,着力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积极营造依法修志的氛围,全面落实2012年上海市公共文化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充分展示上海市地方志工作者快乐修志的精神风貌,经中共上海市委、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同意,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将于2012年5月16日联合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举行主题为“地方志公共文化进社区”的地方志法规宣传日活动。

希望各单位根据《2012年上海市地方志法规宣传日活动方案》,精心策划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区县地方志机构至少举办一项宣传活动,部委办局、大型企事业单位地方志机构也可结合实际组织宣传活动。 各单位请将宣传日活动方案及项目于5月5日前报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做好总结,将宣传活动总结报告和音像资料于6月15日前报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各单位在制定活动方案中应增加安全预案的内容,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防范,确保宣传日活动的顺利开展。 本次地方志法规宣传日活动,是今年全市地方志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积极争取本单位领导的支持,落实相关活动经费,以优质高效的工作业绩,回报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为促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转让方经纪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或实物资产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交易上市申请书》(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各部(委)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产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适用于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同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或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二、转让方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产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四、挂牌期间,受让方经纪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托)。 五、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至少六份);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依法进入拍卖或招投标程序。 六、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北京产权交易所。 七、交易款到帐后,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八、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北交所并领取产权交割单。 九、交易双方或经纪机构向北交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组织章程,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上海地方志》——上海广播电视发展史

上海地方志》——上海广播电视发展史 第一节 沿革 20 世纪 20 年代,上海开始设立无线电广播电台,同时, 市场上出现外国的收音机。民国 12 年( 1923 年)1 月,美 商与华商创办了中国无线电公司,自建广播电台,并出售收 音机。其时,全市有 500 多台收音机接收该台的广播。翌年 10 月,苏祖国等 7 人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民族资本的无线电 亚美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1001 型矿石收音 机和国内第一台自行设计、制造的亚美牌 1651 型五灯中波 到五灯的电子管收音机。民国 25 年,全上海收音机的拥有 量约 10 万台,绝大多数是外国制品。 民国 26 年抗日战争爆 发后,上海收音机制造业受到打击。趋于停滞状态。抗日战 争胜利后,上海收音机制造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并新增了宏 音无线电器材厂、利闻无线电机厂等一批收音机制造厂。民 国 36 年,上海无线电工商企业有 235 家。但由于成套无线 电零件从国外进口,并低价销售组装收音机,使上海收音机 约有 30% 以上工厂处于停工和半停工状态, 从事收音机及其 零件制造的企业仅 7 家,从业人员共 100 余人。 1949 年 5 月上海解放, 国家在政策上扶植无线电私营企业, 1952 年 7 工厂 超外差式收音机。此后, 中雍无线电机厂等单位相继生产 制造业处于困境之 中。至民国 37 年,上海无线电制造业中

月,建立了第一家国营无线电整机骨干企业——华东人民广 播器材厂,翌年改名为上海人民广播器材厂。重点发展电子 管收音机、扩音机。这一时期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录音机制 造的钟声电器工业社生产出第一台 101 型钟声牌钢丝录音机 和第一只录、放、抹复合磁头。 1953 年,月产量达 20 台。 1956 年 1 月,上海市电讯电器工业公司成立, 该公司对原有无线电企业进行裁并改组,组成 专业分工生产电子仪器、收音机、扩音机、扬声器、录音机 等产品。 当年生产收音机 6.85 万台、 扩音机 3372 台。1958 年 3 月,国内第一台全国产化晶体管汽车收音机问世。同年 7 月,上海广播器材厂研制成功两台上海牌 101 型 44 厘米 电子管黑白电视机。 1960 年起,在从轻、纺工业系统中划 给仪表电讯系统的 10 家大厂中,结合调整部分工厂,组建 了上海无线电二厂、三厂、四厂等 12 家骨干大厂,为发展 国产化广播电视产品奠定了基础。这些大厂一开始就研制开 发收音机、扩音机等产品。上海无线电三厂于 1960 年试制 成功 663 —2— 6 型六灯三波段收音机, 在全国第一届收音机 评比中获第一名。 1962 年,该厂研制成功国内第一台全国 产化晶体管收音机,同时建立了国内第一条晶体管收音机流 水生产线。上海无线电四厂的 593—2 型、 593 — 4 型收音机 获一等奖。 1961 年,上海无线电二厂为北京人民大会堂提管理无线电、 有线电、电灯泡、日用电器、胶木、蓄电池等 6 个制造业,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沪联产交【2005】0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以下简称《会员资格申请办法》)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所审核批准的境内外企事业法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本《管理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相关资料按规定输入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会员资格取得 第四条、企事业法人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向本所提出会员资格申请,本所按《会员资格申请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取得经纪会员资格,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经纪会员资格根据其实际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资经纪会员资格、民资经纪会员资格、央企会员资格、异地经纪会员资格等。 取得专业会员资格,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专业会员资格根据其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内专业会员资格与国际专业会员资格。取得信息会员资格,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第五条、本所按照不同会员资格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会员资格变更 第六条、会员资格变更: 1、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本所将在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通报备案。 2、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一经生效,在新设立的法人提出承继会员资格申请,报经本所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政府示范文本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标的企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非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并能够依法转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依法受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非国有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非国有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细则

首页项目频道受托机构政策法规央企服务典型案例市场动态通知通告文档下载高级查询异地项目拍卖公告关于我们 English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国资委产[2005]28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金融类企业产权和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其中,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相关权利;股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权益;知识产权是指技术、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原则) 在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进场交易) 本市所辖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含有国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进行的产权交易。 本市所辖城镇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产权界定,履行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并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受让产权的,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受让非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受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受让产权的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征集投资人,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吸引投资主体的资本共同设立新企业。 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本市非国有(非集体)产权、非本市所辖产权,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在产权交易管理中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市场监管机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监督及管理; (二)审查或者批准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场所章程; (三)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产权经纪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行业管理制度、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 (三)审核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操作规则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审批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五)统计和分析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 (六)指导、管理、监督产权经纪机构的业务活动; (七)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八)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九)查处产权交易场所、产权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 (十)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本市设立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和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协助和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市场 第七条(性质)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市场服务,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义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产权交易场所。 第八条(章程) 联交所应当制订章程。其内容包括: (一)设立目的、名称; (二)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上海级志书编纂实施方案解读梅森

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施方案解读(梅森)讲三个问题: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施方案构成及制定过程、上海市级志书编 纂实施方案的实施重点、实施方案内容几个要点。 地方志书编纂实施方案是一轮志书编纂的总纲,是蓝图、规划目标、工作原则和组织原则。 一、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施方案构成及制定过程 地方志书编纂实施方案小概念仅指“实施方案”本身,大概念包括其他围绕方案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配套文件。 (一)编纂实施方案组成 1. 小概念实施方案 指《<上海市志(1978-2010)>编纂实施方案》和《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实施方案》。 2. 大概念实施方案 包括大小9个文件:《〈上海市志(1978-2010)〉编纂实施方案》(含《〈上海市志(1978-2010)〉卷目及分工》、《〈上海市志(1978-2010)〉行文规范》)、《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实施方案》(含《上海市级专志志目及编纂分工》)、《上海市地方志书评审验收规定》、《上海市志评审专家库入选标准》、《〈上海市志(1978-2010)〉编纂经费预算》、《〈上海市志(1978-2010)〉出版印刷版式规定》等。(最近还要制定《上海市级志书资料长编若干要求》) (二)制定过程及依据 1. 依据 (1)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三条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参见《〈上海市志(1978-2010)〉卷目及分工》、《上海市级专志志目及编纂分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首轮大部分志书下限1990年)(2)2010年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 2.制定过程 第二轮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施方案在全国二轮修志以来,在全国是形成时间最长的一个方案。 自2003年12月开始调研论证,2005年春节期间写出第一稿,至2008年底编纂委员会主任会议基本定稿,后大部制改革、汶川大地震等,到2010年1月8日召开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启动,前后调研、起草、论证、修订了整整7年时间。(1)总结上海首轮市级志书的编纂 上海首轮社会主义市级志书编纂是一次全社会大规模的社会调查,成书两个系列: 《上海通志》为宏观统率型的大型志书,共10册、46卷、1083.6万字。上限根据事物作历史追溯,下限1995年。该著1994年启动编纂,2005年一次各册集中出版,获上海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竞价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和拍卖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并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以上主体应当遵守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则。 第五条产权转让拍卖活动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申请前,与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纪会员共同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经纪会员、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拍卖实施的时间、地点; (四)拍卖佣金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方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当对转让标的及转让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 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 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 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 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 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 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 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如涉及 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 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产权交易基本流程研究

专题研究:产权交易基本流程研究 (2009-05-12 16:22:53) 博注:对于产权交易,小兵以前只知道“招拍挂”,本文没有多少 技术含量,只是简单做了一些整理,为方便大家吧。 一、产权的概念 在我国基本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产权”概念,所以在具体实践中一般也是比较模糊,据小兵猜测,产权的概念是我国官员在政治上比较喜欢的一个概念吧,比如国有产权的说法就比较流行,与法律无关。 2003年10月11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曾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这样的规定一看就不怎么专业,股权这样的说法也能在这样重要的文件中出现,其实该规定就是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反映了对于产权定义认识的深化。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简称《3号令》,延续了《决定》中对于产权的理解: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国有产权交易原则 3号令是目前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的最高法规、根本法规,为纲领性法规。 1、三公原则:旨在最大程度地发现国有产权的真实价格,表现为信息的公开、交易的公平、结果的公正。 2、进场交易原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目前,具备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质的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和重庆产权交易所四所交易所。2008年3月10日,京、津、沪、渝四产权交易所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建设统一的交易制度体系。

上海办公室装修合同正式版及工程保修单

合同编号:LBZ20140617A 蓝屏珠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资质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 O 一四年六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在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 的公用设施、写字楼、娱乐场所、饭店、酒楼、商场、车船、飞机等非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的环境艺术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与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按照《招标投标法》采用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合同应依 照中标文件要求执行,但中示书内容、工程图纸、招投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承诺书,有与《合同法》相悖之处的,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4承包范围:。 1.5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见附件) □乙方只包工 1.6工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7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2工程质量 2.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北京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以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约定标准:。 3工期 3.1总工期: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3.2开工日期: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3.3竣工日期:年月_________ 日。 3.4 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内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二轮规划志书委托编纂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二轮规划志书委托编纂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8月19日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沪府办发…2010?5号)内由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方志办公室”)承编或组织专家编写的志书(以下简称“志书”)编纂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地方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书委托编纂管理的内容,包括组织申报、申报评定、编纂实施、经费管理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三条市地方志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规划要求、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并发布《上海市二轮规划志书委托编纂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四条委托编纂采取招投标形式,中标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应与市地方志办公室签订志书委托编纂合同,并编制编纂方案,报市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在上海市工作或者居住。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志书编纂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编纂工作。项目负责人须以单位名义申报,个人不得申报。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项目负责人的申报不予受理。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承担其他志书编纂未完成者不得申报。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一项市地方志办公室委托的志书编纂任务。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志书编纂有一定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经验;对所申报志书记载领域比较熟悉;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编纂任务(委托志书的编纂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项目负责人通过市地方志办公室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12227026.html,)及其他相关网站下载《上海市二轮规划志书委托编纂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申报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达。 第九条中标单位须对《申请书》、项目负责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供编纂条件、承担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认真核查基础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申报。 第三章申报评审 第十条志书委托编纂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挂牌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业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结合市场需求及当前实际操作情况,实现对非挂牌项目协议转让业务的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非挂牌协议转让项目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进场前已经达成交易并签订合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的项目。 该类项目采用项目登记的方式办理业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必须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转让的产权交易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行部门)上海本部负责本市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北京总部负责中央企业和异地协议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监管部对协议项目进行内部业务监督管理。 协议项目应当接受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协议转让项目审核登记应当遵循“能进则进,进则规范”的原则,积极引导项目各方通过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产权,严格控制协议转让项目的适用范围。 确实符合协议转让条件的项目,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简便、灵活、规范。 第五条(委托代理)进入联交所从事非挂牌协议转让登记业务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非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可以委托联交所的会员进行,也可由项目当事人一方自行决定登记操作方式。 委托会员代理的,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作为共同主体委托一家会 员代理,也可分别委托。 第六条(协议项目的类别)转让方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项目编号为G),分为四类(一)审批类协议项目(项目编号为G0)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央各部委、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协议转让的项目;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xx]11号文)的规定,由央企集团公司批准 同意协议转让的项目。 (二)划拨类协议项目(项目编号为G1)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xx]239号)、《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xx]362号)的规定,经相关有权机构(部门)批准同意无偿划转的项目。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G320190101) (适用于参股股权转让) 标的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9年1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

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转让方交易服务会员: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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