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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迁村并居实施方案。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应当纳入

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六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开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二条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

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杏花营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情况一并报送。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

划实施规划许可。

第十八条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开封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杏花营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编制城乡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安全影响、交通影响等评价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及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

当依法将各类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编制上述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举行3 0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1/3。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馆,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五年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

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住建、消防、水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敷设管线。

第二十六条开封市古城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突出开封地方特色,建筑色彩以灰色为基调,建筑高度一般控制为建筑檐口高度15米,建筑体量不宜过大。

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结合地方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条件,突出当地特色。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比例地形图;(四)其他有关材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九条重要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组织选址论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前,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及时提出批准选址地块的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四)规划条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在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征求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2个月内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轨道交通、机场、公园、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

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公交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各类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依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依照规定应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六)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

审查意见;

(七)其他相关材料。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辖区建设局的意见。辖区建设局应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城乡规划局的监督下,组织征求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后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

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负。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需改造的零星居住建筑,按照原建筑位置、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朝向进行建设,合用山墙或后墙的房屋,建设时无墙一方应另立一墙(可以紧靠)。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依法需要文物、消防、人防、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层。

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临时建设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城乡规划,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及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安排验线。验线合格的,发放验线结果报告,方可开工、继续施工;

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建设单位规划核实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三)建设工程放线图及验线结果报告;

(四)依法审定的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一;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核实手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项目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

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七条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交通、环保、抗震、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安全、城市空间景观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般规定为:

(一)低层、多层南北朝向的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低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二)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大寒日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采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细则标准执行《开封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各县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或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公共设施、企业、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现状地形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区辖乡、村庄,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区政府意见。

第四十九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村庄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5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第五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五十二条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市、县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

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三)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第五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

义乌市城乡房地产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1 / 1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 1 / 1

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1 / 1

宋文化视角下开封旅游业发展研究--

“北宋在开封建都 168年, 开封是能够集中反映历史上北宋王朝流风遗韵和宋 文化的唯一范本。” [1]P(21) 开封丰厚的文化积淀是开封发展旅游业的基础 , 开封旅游的发展正是紧紧跟随着宋文化的挖掘和认知。近年来 , 清明上河园、铁塔公园、龙亭公园、万岁山等主题公园以及小宋城、黄河游览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发, 其吸引力也随着景区文化资源的发掘与基础设施的完善不断增强。凭借 着自己独特的魅力 ,开封的旅游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 , 宋文化的挖掘开发中难免会出现弊病 , 需要立足现实去处理当下开封旅游业问题。 一、宋文化下的古城发展宋朝是我国社会市民阶层正式形成的年代 , 北宋都城东京和南宋都城临安都成为当时人口过百万的大都市。物质生活富足使人们转向追求精神生活的安逸。繁荣的宋文化也因此应运而生。诗词歌赋、书法绘画、城市娱乐、餐饮美食以及科学技术等诸多领域均取得了空前的发展。丰富多彩的市民生活造就了人们审美趣味和生活情趣的多样化、世俗化。 清明上河图是宋文化中无与伦比的瑰宝。“清明上河园以《清明上河图》为蓝本, 如实的再现了中国古代北宋汴梁城的风物景观、历史文化、科技民俗 , 其文化特色就是生动、个性地再现了宋文化。” [2]P(1) 这是一座集中再现原图风物景观的大型宋代民俗风情游乐园 ,园中最富特色的便是精彩的真人演出 , 充分体现了宋文化的特色。从贵族娱乐到民间杂耍、从清官忠臣到梁山好汉、从喜庆的婚礼到激烈的战争、从文治到武功 , 在这里都有体现。游客在这里岂止有一日梦回千年的惊叹 , 更有一日看尽世间百事的震撼。大型实景水上演出《大宋 ?东京梦华》是清明上河园独一无二的特色。它真实生动地再现了大宋王朝京都的盛世繁华。奢华的场景、精妙的宋词、优美的舞姿、悠扬的乐音、五彩的灯光带给游客一场震撼的视听盛宴。 “十月花潮人如织 , 万里香风动菊城”。菊花文化是开封文化的代表 ,在“菊城” 开封, 每年的菊花节开封都会接纳数百万人次的游客量 ,而作为菊花节主会场的清明上河园和龙亭公园更是游客的“必游之地” , 数百个品种和花色的菊花展现了开封菊花悠久的历史和精湛的栽培技艺 , 充分展示了开封作为中国菊花名城的特殊地位、菊花甲天下的无限风采和菊文化的丰富内涵。 龙亭是开封文物古迹的一个代表 ,曾是北宋皇城所在地 , 菊花和真人演出依然是其特色和吸引力所在。开封“小宋城”汇聚了大宋千年美食文化的精华。小宋城是由一间间小巧别致的店铺汇聚而成的美食城 , 是一个多功能性的集餐饮、休闲、购物等为一体的多功能娱乐城。小宋城主要经营开封小吃及全国各地特色风味。歌舞剧《千回大宋》更是这个“小城”最具魅力所在 , 在这里可以充分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六大需求。在众多开封景区中 , 小宋城别树一帜以其多样的功能和独有的魅力征服了万千旅客。 目前开封城中的宋文化经过开发和完善 ,特色渐趋明朗 , 逐步形成了以龙亭为代表的宋代皇城文化 , 以开封府和包公祠为代表的府衙文化 , 以清明上河园为代表的宋代民俗文化 ,以铁塔、大相国寺和延庆观为代表的宗教文化 , 以禹王台为代表的园林文化 , 以翰园碑林为代表的书法文化 , 以豫剧、汴绣、朱仙镇木版年画和开封盘鼓为代表的民间艺术文化 , 以菊花花会为代表的菊花文化 , 以第一楼、鼓楼夜市为代表的饮食文化等一批文化旅游品牌 , 其实质正是宋文化。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文献号】1-24218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颁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正文】 海南省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0年9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辖区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海南岛内举办的水电、水利开发经营企业,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的优惠待遇。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

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本省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以地表水为主,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结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利用和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汛、防旱、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及保护水资源、水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水域以及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制止、举报和进行斗争的权利。 第七条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本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水资源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除害、保护等重大事宜。该机构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省水资源办公室,负责实施其决定的各项工作。 市、县水资源领导机构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水利事业的发展计划、规划。 (二)统一组织水资源的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和主要江河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订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部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审批工作,组织审议地区性水资源综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开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开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分析-旅游管理 开封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张广海马龙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对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开封市是我国首批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八大古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深厚,但其旅游业的发展增长,因此,如何将开封市的文化资源整合并有效利用起来,推动区域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就成了本文研究的重点。一、引言 开封市地处中原腹地,拥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河南省旅游局对外宣传的旅游资源是“古、河、拳、根、花、红、绿“七个字,开封就拥有其中的六个字,而这六个字中又都与文化密不可分,许多游客来开封旅游后都会说只有跟着导游走才能发现不一样的开封城,仔细分析便可知文化的底蕴是构成开封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将丰富的旅游文化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出来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二、开封市旅游文化旅游资源概况 (一)建筑类文化旅游资源 开封市的建筑类旅游文化资源较为丰富,开封铁塔公园素有“天下第一塔”的美称,因其通体采用褐色琉璃砖砌成,由远处观看犹如铁色,因此被称为铁塔;开封古城墙也是一处著名历史遗存,现存城墙经过多次修复,再加上政府对周边道路的规整,目前已成为开封旅游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古城墙下可以看到历史留给开封的印记,同时也是研究我国古代建筑、文化、政治等的重要资源之一;除此之外,开封还有繁(po)塔、大相国寺、龙亭大殿、七盛角等诸多的建筑景区或景点。

(二)佛教文化旅游资源 开封的佛教文化旅游资源是以开封大相国寺、铁塔公园为代表的皇家寺院佛教文化,特别是相国寺,因其悠久的历史和在历史中的特殊地位(因所处京畿,相当于今天的全国佛教协会职务,负责管理全国佛教事物)而在海内外都享有盛誉,寺内镇寺之宝是千手千眼观音菩萨,据说是国内较少的只许愿而不需还原的菩萨的了。 (三)演艺文化旅游资源 开封的民间艺术是十分丰富的,具有着墙内开花、墙外红的特点,例如开封县的盘鼓每一年都会有大批的演艺人士走向全国各地甚至到国外进行演出;每一年十月份一年一度的开封菊花花卉节也是综合了现代与科技因素于一体的现代演艺资源,且成了开封市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工程;除此之外,以宋文化为主题的各类景区展演也是别具吸引力的旅游资源。 (四)饮食文化旅游资源 开封本地的饮食文化资源也是别具特色的,每一道菜品的背后都有着浓浓的文化气息,以赵匡胤黄袍加身为故事背景创作的名菜鲤鱼焙面便是一道开封名菜,朱仙镇的香干和豆腐乳、杞县大蒜、开封花生糕、麻辣花生以及让游客流连忘返的开封夜市等都是我市特色的饮食旅游文化。 (五)黄河文化旅游资源 黄河是我们的母亲河,同时也给开封及下游地区造成过沉重灾难的河流,在新中国成立后就变为盛世安澜,开封段黄河有着自己的特点就是“悬河”奇观的形式,除此之外黄河游览区也是开封人们重要的休闲娱乐地带。 (六)现代休闲旅游文化旅游资源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2018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8) 第四章建筑退让 (11) 第五章建筑日照 (12) 第六章建筑规划设计 (14) 第七章规划指标计算 (15)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19) 第九章附则 (24)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3条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第4条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2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5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山东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经贸、建设、市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利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资源专业规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严格按计划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和其他地质灾害。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控制凿井。城市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需求需要凿井的,要限量开采地下水。不得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

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古都开封旅游业发展研究分析

古都开封旅游业发展研究- 旅游管理 古都开封旅游业发展研究 李利乔恩凤 七朝古都开封,拥有丰富地历史文化资源.统计数据显示,开封市地旅游业呈现着不断增长地形势.如何对古都开封地旅游资源进行合理和科学地利用,推进开封旅游业地进一步发展,是当前开封旅游业需要认真考虑和研究地重大课题.本文在对古都开封地学术研究进行分类探讨地基础上,对开封旅游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旅游业开发中注重突出古都地“宋文化”形象、树立良好地旅游整体形象、培养高素质地旅游服务团队、加强区域旅游合作开发等建议,希冀为古都开封旅游业地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随着旅游地逐渐普及,旅游活动地形式和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人们逐渐从过去地单纯地游山玩水向知识度假型方向发展.古都,以其丰富地历史内涵、典雅庄重地东方古建筑群即雄伟秀丽地自然风光吸引了万千中外游人,成为海内外旅游者地主要集散地和消费中心.开封,作为九大古都之一,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地文明名城,迄今为止已有2700 多年地历史.战国时地魏,五代时期地后梁、后晋、后汉、后周、北宋和金均定都于此,素来有“七朝古都”之称.开封具有文物遗存丰富、城市格局悠久、古城风貌浓郁、北方水城独特四大特色.同时,开封城下还叠压着6 座城池,包括3 座古都、2 座省城及1 座中原重镇,其叠压层次之多、规模之大,在我国及世界都城史上是独一无二地.作为中原地区黄河 沿线重要地旅游城市,目前开封共拥有名胜古迹景点213 处.其中,清明上河园、龙亭公园、大相国寺、开封府、包公祠等,作为宋文化地集中代表,拥有着

极大地开发价值. 、古都旅游研究概况 在对古都开封旅游展开研究之前,笔者访问了中国知网地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将九大古都“洛阳”、“郑州”、“安阳”、“西安”、“大同”、“开封”、“南京”、“杭州”、“北京”分别与“旅游”搭配,作为检索主题,检索到相关文献地排列顺序如下(如表1,截止到2014 年6 月18 日). 可以看到,处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北京是研究地重点,杭州、西安、南京等旅游发达地域地古都关注度次之,处于中原地域地其他五大古都研究相对欠缺.关于开封旅游地文献仅432 篇,2000 年后地文献比例超过80%. 这说明,古都开封地旅游业发展正在受到学术界地重视.回顾有关开封旅游地相关文献,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资源地开发与利用研究杜明乾和林富瑞等早在旅游业发展之初就对包括开封在内地中原旅游区地旅游资源进行了详尽地介绍,充分揭示了中原旅游区资源丰富、客源充足、交通便利及地理位置优越地特征,初步提出了区域整合发展、加强旅游宣传、注重旅游资源地保护和修复,发挥优势,搞好诸如寻根游、考古游、宗教游等特色旅游开发模式.此后,朱连奇和靳古文在对开封旅游资源进行细分地基础上,分析其存在地问题并提出了改革管理体制、人才培养等建议.进入21 世纪,李永文、史本林等对开封市地旅游资源进行了总体评价,并提出了大统一、大旅游等区域整合建议开发策略.在对开封旅游资源进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七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流域、泉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依法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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