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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

从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从政治和文化的层面上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崇尚自由权利和个人认识能力的人道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在此背景之下,法定证据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的产生及发展

最早提出在立法上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是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1791年12月26日向宪法会议提出了一项改革草案,提议建立自由心证制度。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的法案,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1808年《重罪审理法典》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了首次经典的表述,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基本上沿袭了这一规定:“重罪法庭退席之前,庭长宣读以下训词,这一训词以粗体大字贴于评议室最明显的位置:法律不过问法官形成自我确信的理由,法律也不为法官规定某种规则并让他们必须依赖这种规则去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充分。法律只要求法官平心静气、集中精神、自行思考、自行决定、本着诚实、本着良心、依其理智,寻找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理由所提出之证据产生的印象。法律只向法官提出一个概括了法官全部责任范围的问题:你已有内心确信之决定吗?

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仍有类似规定,只是表述更为简洁,但是针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从陪审团演变成法官。法国现行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是适用于全部案件类型的证据法基本原则。继法国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188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法院应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得出的自由心证来确定调查证据的结果。”1892年沙皇俄国的《刑事诉讼条例》第119条规定:“治安法官应根据建立在综合考虑法庭审判时所揭露的情况基础上的内心确信,来裁判受审有无罪过的问题。”日本在明治初年曾采用“断定有罪应根据口供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明治九年以后也改建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现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台湾也有规定。

二、自由心证的缺陷及克服

1、自由心证灵活性之负面影响

自由心证制度的机理在于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从而摆脱了法定条条框框的束缚,发挥了审判人员的积极能动作用,使之有可能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发现事实真相,较之与法定证据制度是具有很大的进步性。然而,也恰恰在这一点上,自由心证制度不断地遭受来自各方猛烈的非议、质难和批判,因为自由心证制度将对证据的审查、案件事实的认定乃至案件最终结果的确定维系于办案审判人员身上,自由心证制度的良性运作对审判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审判人员素质的高下优劣就成为决定诉讼命运的关键因素。然而,如果说一种制度的贯彻与实施,最终要完全依赖于制度执行者的素质好坏,那么这种制度设置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没有相应的措施规制的情形下,自由心证制度则无疑方便了某些审判人员上下其手、颠倒黑白,为司法腐败网开一面。自由心证制度的灵活性,从反面看,倒成就了其随意性、主观臆断之缺陷。

2、自由心证主体判断的主观性

就诉讼的启动与展开而言,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永远是诉讼进行的重要目标。而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依赖于审判人员内心是否形

成确信。但是,确信实际上就是法官主观上相信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确信的事实仅仅是法律上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由于法律没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予以准确预定且诉讼并不以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为终极目标和唯一目的。法官发现案件事实只能满足于最大限度的盖然性(probability)。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否认了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为司法上的冤假错案提供埋下隐患。

3、缺陷之克服

自由心证原则在确立之初,以克服法定证据制度之弊端为己任,赋予了审判人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之内心确信侧重于审判人员主观方面对证据的评价。然而,自由心证有矫枉过正之嫌,这些证据评价标准不断地受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反省。于是,为了保障自由心证能够正常、合理地发挥作用,人们开始探寻建立限制自由心证肆意性之客观标准。从制度上约束自由心证的形成,以达致公开、公正与公平之效果。事实上,为获得准确合理的心证,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国家,一方面尽量保障法官心证形成之自由,另一方面则设置一系列制度以力图克制法官恣意妄为,从而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进行规制。

三、我国如何面对自由心证

(一)历史态度:批驳和排斥

长期以来,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以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原则相违背,从而拒绝对之认真地予以审视。自由心证因此而没有得到合理的重视。另外,笔者以为,自由心证在我国素来受到不少学者的误读和盲目排斥,与其被冠之以“自由”之名不无关系。一些学者们出于狭隘的阶级立场,将自由心证同意识形态挂钩,以有色的眼睛来审视自由心证,将之视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产物,为捍卫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纯洁而杜绝受其污染。如此,不免无法客观全面的认识自由心证之优劣点,并丧失学习、借鉴其科学合理性之机会。

(二)态度转变:肯定和认可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展开,学者眼界的开阔,自由心证在国内大陆命运出现了转机。国内学者加强了对自由心证制度的研究,为自由心证正名之声此起彼伏。在一片为自由心证摇旗呐喊声之中,我们也逐步认识到自由心证之优劣处,尤其是其合理之处。而且这种情势的突变不仅影响到理论界也影响了实务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从具体的内容上分析,该条规定吸纳了自由心证原则的精髓,是自由心证原则的写照。

为了保证自由心证的准确性,该规定还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理论界对自由心证原则的理解尚且存在较大的分歧时,最高司法机关果断推出这一规定,显示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勇气和魄力,尽管这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领域内的一项解释尚不具备证据法上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这无疑宣示了我国司法界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肯定和认可的积极态度,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证据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自由心证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第一,自由心证是符合人类认识规律的,可以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实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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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以及 在我国的完善与发展 摘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同时排斥自由心证制度的使用.而现阶段出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衡量,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找契合点,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合议制度等措施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作用能够得到最大发挥。 关键字:刑事诉讼自由心证事实认定 1,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在我国的发展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它在大陆法国家中已由法律明确规定,“内心确信”(I’intime conviction)一词来源于法国,法国于1808年率先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在重罪法庭休庭前,审判长应责令宣读下列训示,并将内容大字书写成布告,张贴在评议室最显眼处:法律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他们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做出判断。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问题:你是否已形成内心确信?这是他们的全部职责所在。”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判决案件。,其后,意大利于1865年,德国于1877年相继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奥地利、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先后采用这一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成为继法定证据 制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证据制度。 我国自由心证最早是清末修律从日本转译而来,作为证据评价的原则在诉讼中确立了地位,并一直沿用到国民政府垮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学术界的讨论深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其中第64条在法律上第一次承认了自由心证作为 证据评价的原则。虽然第64条没有直接表明自由心证为我国证据评价的原则,但从内容上理解实是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作为评价证据的一般原则不仅在民事证据中适用,刑事证据中也应适用。 由于我国主流观点是认为“实事求是”是我们评价证据应当遵循的原则。因此为了坚持“实事求是”证据制度,我们更多的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否定与拒绝:l、

约翰·密尔《论自由》要点摘录(辩论相关)

约翰·密尔《论自由》要点摘录(辩论相关) 1、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 用手段是法律惩罚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 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2、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 3、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意识的内向境地——思想和言论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之间相互 联合的自由。 4、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 剥夺他们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5、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 6、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仍然是一 个罪恶; 7、使得我们这个过度不能成为一个精神自由的地方的正是这一点,正是人们对于不信仰他们所重视 的信条的人所抱的意见和所怀的情绪。在获取很长的时间里,法律惩罚的主要害处就在它加强了社会的诋毁; 8、我们现在仅仅有点社会的不宽容,这既不杀死一个人,也不拔除什么意见,但是这却诱导人们把 意见遮掩起来,或者避免积极努力去传布意见; 9、这在保持知识界中的宁静,保持其中的一切事物都一仍旧惯的进行方面,倒不失为一个便宜的方 案,但是为知识方面这种平静所付出的代价确实牺牲掉人类心灵中的全部道德勇敢性。 10、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 11、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 12、人类对于自由的珍重一般总是远远不及对于权力的珍重的; 人生在世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改革,所以对付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地抵制!——龙应台《难局》写梭罗 如果这个社会制度中有畅通的管道让小市民去表达它的意愿,去实现它的要求,它就不会郁积到近乎爆炸的程度。——龙应台《美国不是我们的家》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匿名不是微博之乱源 荀子“流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公开 《2011中国微博年度报告》称,“微博谣言越来越多,但是有60%以上的微博谣言在1天之内被澄清。微博开始渐具自净功能,而且微博的辟谣功能也比传统媒体更快更有效。”即使在匿名状态下,网络传播仍然具有很强的自澄清效果。 现在有人通过电话卖淫嫖娼,那么是不是电话运营商也要对该行为负责呢?马化腾 安全、隐私和效率是互相矛盾的 支持法律惩罚拿菜刀干坏事的人,但搞菜刀实名制就是脑筋搭错了。 如果真正言论自由,那实名制跟非实名制没什么区别,ZF花那么大财力物力来做实名制干什么? 如果非言论自由,那实名制只会堵住真正想说话的人的口,为什么要实行实名制呢?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 介休法院蔡国强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作预先规定。然而,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或称心证原则,即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因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质是理性和良心。理性是自由判断的基础,而良心(职业道德)是正确判断的保证。 自由心证制度的优缺点: 优点:1.解决疑难案件。 2.提高结案效率。 3.更注重实体正义。 缺陷:1.对法官素质要求很高。

2.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和成文法的契合。 3.对程序正义的妨碍。 自由心证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立法的契合度: 我国虽然在制度上没有关于自由心证的设计,但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能找到自由心证和心证公开的足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的学者认为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力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心证制度。它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强调法官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依据否定对方证据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 从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从政治和文化的层面上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崇尚自由权利和个人认识能力的人道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在此背景之下,法定证据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的产生及发展 最早提出在立法上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是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1791年12月26日向宪法会议提出了一项改革草案,提议建立自由心证制度。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的法案,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1808年《重罪审理法典》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了首次经典的表述,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基本上沿袭了这一规定:“重罪法庭退席之前,庭长宣读以下训词,这一训词以粗体大字贴于评议室最明显的位置:法律不过问法官形成自我确信的理由,法律也不为法官规定某种规则并让他们必须依赖这种规则去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充分。法律只要求法官平心静气、集中精神、自行思考、自行决定、本着诚实、本着良心、依其理智,寻找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理由所提出之证据产生的印象。法律只向法官提出一个概括了法官全部责任范围的问题:你已有内心确信之决定吗? 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仍有类似规定,只是表述更为简洁,但是针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从陪审团演变成法官。法国现行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是适用于全部案件类型的证据法基本原则。继法国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188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法院应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得出的自由心证来确定调查证据的结果。”1892年沙皇俄国的《刑事诉讼条例》第119条规定:“治安法官应根据建立在综合考虑法庭审判时所揭露的情况基础上的内心确信,来裁判受审有无罪过的问题。”日本在明治初年曾采用“断定有罪应根据口供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明治九年以后也改建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现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台湾也有规定。 二、自由心证的缺陷及克服 1、自由心证灵活性之负面影响 自由心证制度的机理在于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从而摆脱了法定条条框框的束缚,发挥了审判人员的积极能动作用,使之有可能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发现事实真相,较之与法定证据制度是具有很大的进步性。然而,也恰恰在这一点上,自由心证制度不断地遭受来自各方猛烈的非议、质难和批判,因为自由心证制度将对证据的审查、案件事实的认定乃至案件最终结果的确定维系于办案审判人员身上,自由心证制度的良性运作对审判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审判人员素质的高下优劣就成为决定诉讼命运的关键因素。然而,如果说一种制度的贯彻与实施,最终要完全依赖于制度执行者的素质好坏,那么这种制度设置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没有相应的措施规制的情形下,自由心证制度则无疑方便了某些审判人员上下其手、颠倒黑白,为司法腐败网开一面。自由心证制度的灵活性,从反面看,倒成就了其随意性、主观臆断之缺陷。 2、自由心证主体判断的主观性 就诉讼的启动与展开而言,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永远是诉讼进行的重要目标。而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依赖于审判人员内心是否形

浅谈《自由论》

浅谈《自由论》 摘要:freedom或liberty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称作“消极自由”,表现为:“主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称作“积极自由”,表现为:“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前言:以赛亚·伯林(1909—1997),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史家,二十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之一。《自由论》是以赛亚·伯林最重要著作《自由四论》的修订与扩充版。 强制某人即是剥夺他的自由。但剥夺他的什么自由?人类历史上的几乎所有道德家都称赞自由。同幸福与善、自然与实在一样,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我既不想讨论这个变化多端的词的历史,也不想讨论观念史家记录的有关这个词的两百多种定义。我只想考察这些含义中的两种,却是核心性的两种;我敢说,在这两种含义的背后,有着丰富的人类历史,而且我敢说,仍将会有丰富的人类历史。freedom或liberty(我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这两个词)的政治含义中的第一种,(遵从许多先例)我将称作“消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第二种含义我将称作“积极自由”,它回答这个问题:“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这两个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尽管对它们的回答有可能是重叠的。 伯林自由观主要体现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自由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只是想说,这两种自由,一种是从反面理解的自由,一种是从正面理解的自由;一个是从否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一是从肯定的角度理解的自由。当然,此处所谓“反面”、“正面”和“否定”、“肯定”也与汉语日常的含义略有不同,它们不包含任何价值上的负与正的评价,“反面”、“否定”与坏的、无益的无关,“正面”、“肯定”与好的、有益的无关。最典型的证据是,众所周知,伯林更偏爱“Negative Liberty”而不是“Positive Liberty”。我认为,伯林用“Negative Liberty”、“Positive Liberty”是想说存在两种自由,一种是从“不是什么”的角度理解的,一种是从“是什么”的角度来理解的。 一.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的确是从“消极”(即反面、否定方面)入手的,涉及的首先是个人的行动是否受到阻碍和受到阻碍的程度如何。当我通常说我是自由的时候,基本意思是说我没有受到任何别的东西的干预。假如我被捆起来了,我就是不自由的,因为我被绳索限制了。为了强调“消极自由”的“消极”一面的重要性,伯林甚至说,这种自由不需要“积极”面,因为它指的只是“行动机会”即“有多少门向我敞开”或“有多少路向我开放”,不一定涉及行动本身。伯林说,带了枷锁就是不自由的,没带枷锁就是自由的,并不需要加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样的正面规定。因此,伯林否认“消极自由”等于不受阻碍的“自愿”行为。他认为,某些“自愿”行为,某些非强迫性行为不属于真正的自由。比如,自愿服从权威,自愿断绝欲望,等等,对伯林而言不属于“消极自由”范畴。“消极自由”之所以为“消极”即反面的自由,实际上不是指普通的不受阻碍,而主要

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命名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专制独裁的封建帝制,是人类历史上一次更大的飞跃。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其在诉讼制度上的变革,是将纠问式诉讼变为体现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式诉讼。与此相适应,在证据制度上则是以“自由心证”取代了封建社会实行的“法定证据”。在刑事证据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著名人物----法国议员杜波尔,最先把封建社会实行的证据制度命名为“法定证据制度”,但后来又给予了猛烈的抨击。1790年12月26日,杜波尔在法国议会发表了一篇引起争议的著名演说,他建议:应当废除以往实行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改为“法官自由心证”。杜波尔的主要观点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全部的注意力应当集中到一点上,即:如何判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判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以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由法律预先把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都一一规定出来——什么样的证据是完全可靠的;什么样的证据则不完全可靠。不管法官的内心是否相信它,法官只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判断;另一种办法则是,把那些用来证明案情的一切证据材料,都详细地收集起来,摆在法官的面前,不加任何限制地任凭法官去自由判断,让他们得出自己的内心确信。杜波尔给前一种办法起了一个名字,称为“法定证据”,而把后一种办法,则称之为“道德证据”。他把这两种办法的利弊得失做了一番详细比较,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定证据是一种荒唐的证据制度,应当予以废除。法国议会经过激烈的辩论,于1791年1月18日通过了由杜波尔起草的一项决议,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同年9月29日,法国宪法议会发布训令正式予以公告。1808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从立法上把自由心证规定为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一项制度。其后,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也都效仿法国,纷纷通过立法将自由心证确立为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原则,如1865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1877年的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等都规定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此后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以及我国民国时期,也都采用了自由心证原则。目前,自由心证已成为资本主义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容 1808年通过的《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在第342条对“自由心证”作了一个经典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审法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也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要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只是要求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中产生了什么印象。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当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件事实认为是真实的?,法律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由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的。?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真诚地相信吗??”这一段表述,一向被认为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古典公式。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意义

一、关于自由心证原则议论的动向及疑问包括民事在内的所有诉讼活动,都是围绕案件事实的发现而展开的。而发现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就是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控方(原告)与辩方(被告)基于证明责任,必需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就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说明,从而为法官进行判断提供前提和事实依据。那么,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应该如何判断和取舍证据呢?这就是涉及证据判断的问题。证据判断直接关系到证明活动的全部。当事人基于证明权收集证据,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提供和说明证据。但是,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权限决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或者决定证据与案件关联的程度,证据对事实证明的力度等等。这是因为,诉讼本来就是对立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官解决纠纷的形态,如果对立的当事人之间有任何一方具有这种权限,那么,势必导致证据取舍的偏斜。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证据的取舍,则与诉讼的本质出现绝对的背离。因此,决定取舍证据的权限只能属于处于中立裁判地位的法官。然而,法官应该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从而决定对证据的取舍,当然也会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合法性实现,关系到法律的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判决能否获得正当性。对此,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证据判断规则。根据传统教科书的叙述,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关于证据判断的原则规定。第一种是神誓、神判,第二种是法定证据制度,第三种是自由心证,第四种是我国曾经提倡的实事求是证据判断原则。[01]在这上述四种证据判断原则中,第一种无疑已经为时代所唾弃。第二种由于存在局限性也被改良、取代。第四种也由于中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地位已经被动摇,早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惟独剩下的是自由心证主义,不仅在资本主义国家得到提倡,而且在我国也开始出现了肯定它的动向。在最近几年来出版的有关著作的著作中,自由心证的意义得到了相当宽范围的、相当高层次的肯定。[02]不仅如此,许多学者还认为,我国法学界近几年来主张的法官判断证据依据内心确信的原则,其实与自由心证同出一辙。新出版的法学教材中有这样的叙述:就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证明的范围。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又如,[03]叶自强先生强调:探讨内心确信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探讨建立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问题。[04]但是,笔者也注意到,在有关自由心证的论述中,存在相当偏差的理解。比较典型的偏差有二:一是关于自由心证的含义方面,认为,自由心证是法律对证据的取舍等不预先加以规定,由法官等审判人员基于自己的良心及理性形成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05]在这里,法官在判断证据的时候没有受到任何约束,法官完全拥有自由判断证据取舍的权限。这种偏差在叶自强先生那里得到了纠正。叶自强先生在关于现代自由心证的论述中指出:无约束性的传统自由心证具有非理性和非民主的因素,而现代自由心证除了强调独立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外,这种权限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证据法则。[06]然而,仅仅有证据规则的约束,就能够保证自由心证原则的有效贯彻吗?从叶自强先生关于传统和现代意义的自由心证论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这第二个方面的偏差,即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实际上等于约束性的自由心证。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可以说,约束性自由心证原则强调的强化法律及证据规则,以此限制法官的肆意心证,在形式上,或者甚至可以说在动机上与已经被自由心证替代的法定证据制度并无太大的差别。如果证据制度的发展出现这样的历史巧合,也只能说明历史的反复实在是太惊人了。二、自由心证主义的含义及内容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自由心证主义的出现,与近代诉讼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自由心证主义是针对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起源于日耳曼法,并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德国的普通法时代发展到鼎盛的法定证据制度,是当时的人们出于对法官低素质的忧虑和不信任,为了抑制法官不负责任的独断裁判而设置。在法定证据制度下,证明种类以及证据的证明力都被法律预先设定。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能根据预设的证据种类及证据力来认定事实。法定证据制度对于神判证据制度尽管具有时代的先进性,然而,随着资本资本主义的兴起,社

循证医学-文献评价

循证医学文献评价 疾病案例 患者,男性,36岁,外伤导致上前牙折断,留有残根,牙周正常,无其他全身性疾病,医生建议行玻璃纤维桩核冠修复。 一、提出问题 玻璃纤维桩核冠修复成年人前牙是否合适有效? P:上前牙冠折的成年男性 I:玻璃纤维桩核冠修复 C:双盲法 O:修复的临床效果 二、证据检索 1.可提供的数据文献检索资源 维普资讯 2.关键词及检索策略 关键词:纤维桩;前牙 检索策略:纤维桩AND前牙 3.检索结果 检索到相关文献共计196篇,其中选择用以进行评价的文献为《玻璃纤维桩修复前牙残冠残根的应用》 三、评价证据 题目:玻璃纤维桩修复前牙残冠残根的应用 作者:汪延宝 单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医院口腔科 杂志来源:《黑龙江医药》2012年第4期 2 页618-619页 I.[原文摘要] 摘要:

目的:观察玻璃纤维桩应用于前牙残冠残根修复的临床效果。方法:选择98例患者的137颗前牙残冠残根为研究对象,137颗残冠残根行完善的根管治疗后,选择玻璃纤维桩和复合树脂进行粘结,形成桩核,恢复基牙外形并进行全瓷冠修复。结果:经过3个月一2年的随访观察,132颗成功,5颗因纤维桩脱落失败,无根折、桩折现象,修复成功率为百分之96.35,修复效果满意。结论:玻璃纤维桩可以作为理想的前牙残冠、残根桩核修复材料。 关键词 :玻璃纤维桩;前牙;残根残冠 II.[原文剖析] 1.研究目的(objective)及背景(background) 1.1目的 观察玻璃纤维桩应用于前牙残冠残根修复的临床效果 1.2背景 随着现代根管治疗及全冠修复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残冠、残根经过治疗后得以保留,但常因伴有大面积的牙体组织缺损,需要进行全冠修复。对于残冠、残根最好的修复方法是桩核冠修复,能增加全冠修复体的固位和支持。 玻璃纤维桩作为一种新型的桩核材料,操作方便,具有良好的力学特性及美学性能,弹性模量与牙本质接近,能有效缓解牙本质的应力集中,而逐渐被应用于临床?。本研究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型复合树脂桩核修复前牙残冠、残根,取得了良好疗效。 2.研究设计(design)方案 选择2007年7月一2010 年7月在我院口腔门诊就诊的有保留价值的前牙残冠残根98例137颗患牙,男53例,女45例,年龄18—70岁。所有患牙均需符合如下条件:(1)经完善的根管治疗后2周以上,牙龈牙周组织健康,牙齿无松动。(2)X线片显示根充恰填,根尖周无阴影或阴影面积逐渐缩小。(3)临床冠龈上长度大于等于2mm,桩长度大于等于7ram,以确保全冠有足够长度的金属领圈。(4)患者均知情同意。

浅谈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浅谈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论 自由主义,是西方社会最重要的政治价值观念。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的发展经历了传统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两个历史时期。 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一种完整的思想体系最早出现在英国,确切地讲是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在这一时期,伴随着一批思想家,如霍布斯和洛克等关于天赋人权、契约论、自然法学说的提出,个人自由在历史上第一次被作为社会等价物优先于社会价值来讨论,并把对个人自由的维护作为出发点,寻求国家的起源,政治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应的制度的安排,从而形成近代完整的自由主义体系内容。第一次对自由主义做出系统哲学表述的是托马斯·霍布斯。他的学说对近代自由主义的最大贡献在于其个人主义内涵,标志着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以及中世纪神学的决裂。在他看来,国家并非先验存在的,更不是道德实体,它只不过是每个人为保证各自的权利不被侵犯而组成的人造物,同时也是人们实现各自利益的工具,个人的权利是第一位的,而国家和社会次之。 但是,只要以人类社会整体存在的方式发展,就不得不以一种更高的权威来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这就是国家主权。然而,国家是由契约产生的,缔结契约的同时人们表达了服从的意愿。这种服从并不是一时冲动产生的,是通过权衡利弊之后才做出的决定。虽然这时的霍布斯还没能够提出自由的结论,个人的自由没有保留到社会状态中去,但为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由主义的核心要素被提炼为一整套知识传统,

并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治运动表达出来,是在英国内战期间以及光荣革命之后的执政时期。其最重要的代表是约翰·洛克,洛克对自由主义的贡献主要在于他的学说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的两大基石:其一是个人自然权利的理论,其二是政府必须基于被统治者同意的理论。在英国政治传统中,洛克一直被认为是为光荣革命辩护的重要思想家,其理论对美国革命与立宪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政治理论的出发点与霍布斯相似,即从自然状态出发构建合理的政治秩序,自然状态是一种无政府状态。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一方面可以被理解为历史上或现实中实际存在的状态。洛克曾举美国的印第安人作为这种状态的例证。但更为重要的是,自然状态是一种哲学家的理论构想。哲学家希望探讨政府的目的、形式等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他们便提出一个理论预设:假如没有政府人们会处于何种状态,会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当代著名保守主义哲学家诺齐克在构建政治理论时,也是从讨论无政府状态下个人的权利以及个人生活的不便开始,从而进一步推导出最小政府的结论。 洛克的理论在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在英国政治传统中,洛克一直被认为是为光荣革命辩护的重要思想家。近年来,这一说法受到一些挑战。但至少有一点是不容质疑的,洛克的理论是对光荣革命后确立的立宪政体的最好阐释之一。洛克的理论对美国革命与立宪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几乎是学术界一致公认的。十八世纪,自由主义的大本营在法国,当时的法国是欧洲思想最活跃、创造力最丰富的地方。这一时期在历史上又被称为启蒙时期,代表人物主要有:孟德斯鸠、卢梭、贡斯当和托克维尔。这些思想家所关注的问题涉及到今天自由主义讨论的核心问题。

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

心证的形成及其标准 ——从一起诱惑处罚案件展开 案情介绍: 2002年5月13日,原告李某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黄某、陈某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时,被某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对原告李某作出了罚款12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以被告与黄某、陈某恶意串通、违法行政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被告认定原告无证运营事实的证据为其工作人员对黄某、陈某所作询问笔录一份(当日制作),黄某、陈某陈述其搭乘原告车辆的经过。 原告向法院所举证据包括:1.原告代理人对黄某、陈某所作调查笔录一份,黄某、陈某陈述是接受施某的指派对原告进行“钩鱼”(利诱),事后两人各分得人民币350元;2.黄某、陈某在他人无证运营被处罚案件中曾经作为证人的证据。 诉讼中,受诉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施某所备手机在5月13日的通话记录,该记录载明施某于当日同被告工作人员和黄某、陈某集中通话多达二十余次。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取证方式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被告是否采取了利诱——俗称“钩鱼”的方式进行取证。对此,审判中出现了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采用了利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原告无证运营是客观事实,为了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打击无证营运行为,本案应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采取了非法的取证方式,本案应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 一、自由心证在证据认定中的理解与适用 从历史的发展轨迹进行探寻,我们不难发现世界各国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实际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法定证据制度、传统自由心证制度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的大小均预先作了规定,法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机械的判断。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即严重束缚了法官对证据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使得法官在证据判断过程中成为一个没有思想的机器。传统自由心证制度是在对法定证据制度的批判中产生的,它把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桎梏下解放出来,使法官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智和信念进行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但由于缺乏相应规则的约束,传统自由心证制度走上了与法定证据制度相对立的另一个极端,即心证的滥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适用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裁判方法及司法适用 一、引言 自由心证,是指对于证据的取舍、评价以及事实的认定,法律原则上不预先规定,而是交给法官自由判断的原则或者制度。作为对法定证据和刑讯逼供的反动,近代自由心证发端于法国,之后迅速推广,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根基。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大陆法系截然不同,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其核心理念同样是“自由的证据评价”。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般认为,这一规定在证据判断方面采纳了现代自由心证原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就此作了大同小异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大法官认为,“此规定虽然抽象,但对自由心证是比较准确的描述。”2019年底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的内容。 杜万华大法官在上引文章中谈到了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法官审核认定证据时必须坚持依法原则,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不能违背。全面原则要坚持。要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历,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内心确信,内心确信以后要把确信在裁判文书中或在法庭庭审中公开,即公开心证的过程……简单的案子要在法庭上说清楚。如果是普通案件,必须把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特别是有争议的部分,用裁判文书说出来,这是自由心证的操作方法。”结合这一论述,可以从《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中提炼出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的几点原则和要求,即依法原则,全面、客观原则,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以及充分说理。本文的任务,就是运用自由心证的一般原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援引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作出的裁判文书,对上述原则进行初步的展开。 二、依法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论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内容摘要】自由心证原则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证据法原则,该原则能够在 世界上很多国家得以确立并发展至今,说明它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它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是合理的。我国传统观点对“自由心证”存在误解,立法也一直没有正式确立自由心证原则。我国有必要确立自由心证原则,但这并非是 无条件的,它需要具备内、外两方面的条件。 [Abstract]Principle of free intention is a principle of evidence law that most countries generally adopted.This principle can be in many countries of the world to establish and development so far,That said it has withstood the test of practice.It no matter in theoretical or practice level are reasonable.China's traditional opinions on"the free proof"misunderstood.The legislation also had not been formal establishment free proof of principle.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free proof rule,but it is not unconditional,It needs to have the inside and outside two conditions.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合理性条件意义 [Key words]principle of free intention;rationality;conditions;significance 引言: 自由心证原则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关于如何评价证据之证明力的原则,是指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预先作硬性的规定,而是由法官本着理性和良心,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心确信予以认定,从而对案件作出结论。①对证明力的自由评价是自由心证原则的核心。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问题,历史上先后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即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原则。 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只能用法定的某种证据来认证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法官内心是否确信。这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使其不能自如地进行合理裁判。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杜波尔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原则。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采取自由心证的草案。1808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后来,欧洲大陆各国的立法也相继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并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②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事实裁判者对证据进行自由评价是一种沿袭已久的司法传统。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就明确提出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并反映在审判活动中。例如, ①魏虹主编:《证据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0页。 ②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循证医学-文献评价与衡量

级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循证医学文献评价 疾病案例 患者,男性,53岁,一年前发现胃部不适,有烧灼感。多年吸烟、饮酒史,近期饮酒后会加剧疼痛感,近日在某人民医院确诊为胃溃疡。医生建议使用埃索美拉唑进行治疗。 一、提出问题 对患胃溃疡的男性患者,使用埃索美拉唑治疗能否达到症状缓解、溃疡愈合的疗效? 二、证据检索 1.可提供的数据文献检索资源 维普资讯 2.关键词及检索策略 关键词:埃索美拉唑;奥美拉唑;胃溃疡 检索策略:埃索美拉唑AND奥美拉唑AND胃溃疡 3.检索结果 检索到相关文献共计14篇,其中选择用以进行评价的文献为《埃索美拉唑与奥美拉唑治疗胃溃疡的疗效比较》 三、评价证据 题目:埃索美拉唑与奥美拉唑治疗胃溃疡的疗效比较 作者:胡慧胡海燕 单位: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 杂志来源:中国现代医生-2012年3期86页 I.[原文摘要] 摘要: 目的探讨埃索美拉唑与奥美拉唑治疗胃溃疡的疗效比较。方法80例伴幽门螺杆

菌(Hp)感染的胃溃疡患者随机分为两组各40例。治疗组前2周给予埃索美拉唑为主的Hp根除三联方案(埃索美拉唑20 mg,阿莫西林1.0 g,克拉霉素0.5 g,均1 13 2次),2周后只用埃索美拉唑治疗6周;对照组前2周给予奥美拉唑为主的HD根除三联方案(奥美拉唑20 mg,阿莫西林1.0 g,克拉霉素0.5 g,均1 13 2次),2周后只用奥美拉唑治疗6周。评价和比较临床症状的缓解率、溃疡的愈合率、Hp的根除率、夜间酸突破发生率及用药后的不良反应。结果治疗后两组临床症状均有显著改善(P<0.05),治疗组临床症状改善优于对照组(P<0.05)。溃疡愈合有效率、Hp根除率和夜间酸突破发生率治疗组均优于对照组(P<0.05)。结论埃索美拉唑治疗胃溃疡的疗效优于奥美拉唑,值得本地区临床推广。 关键词 埃索美拉唑;奥美拉唑;胃溃疡;幽门螺杆菌 II.[原文剖析] 1.研究目的(objective)及背景(background) 1.1目的 探讨埃索美拉唑与奥美拉唑治疗胃溃疡的疗效比较。 1.2背景 胃溃疡(GU)是临床常见和多发性疾病,具有发病率高、治疗周期长和复发率高等特点。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压力大,生活不规律.损伤因素多.胃溃疡的发病率因此有所提高。基于“无酸无溃疡”和“无幽门螺杆菌无溃疡”的理论,质子泵抑制剂(PPI)就成为治疗胃溃疡的首选药。PPI类药物的研究一直方兴未艾。2001年上市的埃索美拉唑因其独特的药代动力学特性而与以往的PPI 明显不同【1]。为了解埃索美拉唑治疗胃溃疡的疗效.本研究前瞻性收集胃溃疡患 者,随机分组.对照观察埃索美拉唑与奥美拉唑在治疗胃溃疡后症状缓解、溃疡愈合及幽门螺杆菌(Hp)根除率方面的对比,为临床用药提供参考。 2.研究设计(design)方案

《论自由》读后感

《论自由》读后感 在现今这个“自由”泛滥的时期,自由已经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古至今,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而且还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关于这个话题,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也表达了他的独特的观点。在此书里,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虽然时过境迁,但是仍有绝大部分的内容至今仍会对我们产生启迪。 说到自由,让人不禁会想到这个问题: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是什么?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个抽象的含义,我们很难用几句话或者几个字就把它的全部内涵与外延概括出来,因此只能用一种现象来表述,密尔将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与“规则性自由”,所谓“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称为“最原始的自由”,这种自由i普遍存在于原始社会中,以强力为后盾,充满血腥与残暴的自由。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强力的大小决定,只要你拥有绝对的强力,凌驾于其它强力之上,你将拥有绝对的自由。而所谓的“规则性自由”也可以称为“制度下的自由”这里的“规则”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们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须符合规则,是一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时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应该是平等享有的,并且相互不能侵犯的。有一句名言“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自由。”而密尔所赞成的,正是“规则性自由”,并坚决反对的是“原始的自由”。 《论自由》一书采取“总——分——总”的论述方式,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论;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各部分过渡自然,条理清晰,论证的逻辑十分严密。 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当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统治者(国家或政府)和被统治者(个人)在本质上不存在对立状态,因为统治者的权威建立在被统治者中的大多数的民主选举的、授权的基础上,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总以为统治者是在按自己的意志办事、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是统一的。这种状况却令密尔十分担忧,因为它产生侵犯个人自由的新

自由心证原则_历史发展_现实处境_王嘎利

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发展、现实处境 王嘎利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1摘要2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第64条初步将自由心证原则确立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的标准,这与以往的法官秘密心证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立法上的规定并不表明自由心证原则成为当然的现实。从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由心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事实的多样性又会造成法官运用自由心证的擅断和随意,因此,有必要设置规范法官对事实作出判断的规则,从而形成完整的自由心证制度。我国虽在立法中逐渐接受并确立起自由心证原则,但是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加之司法实践的惯性,导致自由心证原则的实现尚存在不少制约因素,这要求我们切实把握自由心证原则的精神,提升立法水平,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将该项原则落到实处。 1关键词2 自由心证原则,演变,制约因素,挑战 1中图分类号2D916 1文献标识码2A 1文章编号21004-4175(2007)01-0154-04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以下简称5证据规定6)第64条初步将自由心证原则确立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的标准,这与我国过去形成的法官秘密心证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立法上的进步固然重要,但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否在实践中良性运转,除了制度本身可能具有的合理性之外,还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因素,如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制度的配套措施等等,都需要人们去一一探讨,否则,再好的制度,如果只是盲目地移植,只会产生/南橘北枳0的后果。 一、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自由心证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有其特殊的背景,从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心证有一个形成和演变的过程。 在古罗马时期,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完全是凭借良心来自由地认定和随意取舍,这可以说是现代自由心证的雏形。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在罗马帝国后期逐渐遭到削弱,到了中世纪后期基本上改为严格规则主义。法国从13世纪引入法定证据原则,16世纪基本确立,到了17世纪,有着封建等级特 权划分的法国,将国人划为僧侣、贵族、市民三等,并对三个等级的服饰、生活方式和礼仪等都作了不同规定(反映在诉讼制度上则是三个等级的人所作的证言,其证明力不相等)。而在德国,法定证据原则得到长足发展则是15世纪继受教会)))意大利法的结果,1532年的卡洛林纳法典标志着法定证据原则在全德意志各公国中获得统治地位。但是,随着西方产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法定证据本身的僵硬死板越来越不能满足近现代诉讼构架的需要,自由心证制度就是这场社会变革中所进行的法制革命的成果之一。 具体来说,伴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进步,自由心证制度逐步被运用到民事诉讼中来,并在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近代的诉讼法早将认定事实的形式化做法加以废除,取而代之的是采用自由心证这种方式,这是对法官智慧的高度信任,也就是说,只期望于具有良心、有辨别能力与经验的法官的具体确信,如果达到这种确信程度,该种事实就被认为已经得到了证明。 现代自由心证原则不专属于哪个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基本上都认同法官在确信案件事实时自由 # 154#y 1收稿日期22006-11-18 1作者简介2王嘎利(1977-),男,河南襄城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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