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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张卫平

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张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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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张卫平

程序观念的输入,仿佛给人们注入了一剂清醒剂,使人们能够矫正过去的立场和视角,重新审视程序以及程序正义在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及其实现中的地位。程序法学者则更有一种如梦初醒的感觉,似乎突然之间程序法的天地一下变得是那么的高远和空旷;随之也伴有一种亢奋,一种要唤醒程序正义、欲普遍重建正义程序的亢奋。

现在一切都在建构当中:理论在建构,原则和制度也在建构,各个法学领域俨然成了一个个大“工地”。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最热闹的当数证据制度。一夜之间,证据制度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座“金山”,极大地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人们蜂拥而至,挥锄扬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出台以及对证据立法的呼唤、呐喊更是为此推波助澜。我们不是在福柯的后现代背景中,对我们而言,还谈不上解构,我们需要的是建构。不过,在我们辛勤建构“劳作”的间歇中,我们仍然需要冷静地自问:一切建构都是可能的吗?哪些建构是不可能的呢?有些建构的设想是否仅仅是一种“乌托邦”呢?

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和中心,可以说一般而言,没有证明就没有诉讼。因此,证明过程的制度保证和制度建设,也就成为证据制度建构的核心和中心。证明的标准化就是不少人正在进行的理论建构,并试图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建构,将其作为证明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笔者对这种将证明标准化,即试图建构证明标准的作为是持怀疑态度的,认为这不过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建构。

一、证明标准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证明标准的提出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有直接的关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对过去传统审判方式的否定。传统审判方式的一个特点是“重调查,轻举证”。〔1〕作为审判主体的法院并不是消极探知案件事实,而是具有积极探知案件事实的职权,不受当事人主张事实的限制,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并依此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依职权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在法院调查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是我国民事审理最具有特色之处,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民事审判的基本传统。在审判理念方面,法院有责任查明事实,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裁判。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是法院的职责。〔2〕审判员有责任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以马锡五的话语来讲,就是“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由于法院有职责调查和收集证据,因此,当事人不提出证据,也往往不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这种职权探知的审判方式下,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作为一种不利后果就被淡化了。尽管在诉讼实践中必然客观存在着裁判应当依据的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但基于这种探知职责化的观念,也就无法强化当事人对利己案件事实的揭示和证明的责任。

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观念上的变化。在审判领域,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审判方式作为社会改革的一部分正式登场。在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推出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措施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其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的提法是在法院的指导下,当事人负主要举证责任,法院只是视情形自由裁量是否自行调查,当事人不举证或举不出证的,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之所以称为“强化”,也许是因为法律上也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但没有予以强调和落实。

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直接动机是试图通过当事人举证而使法院从直接调查案件的繁重工作中解放出来。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纠纷直线上升,民事案件数量成倍增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如果再沿袭过去直接调查收集证据的做法,将无法摆脱这种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人们也意识到,长期以来法院“包揽调查”、“庭外理案”、“庭上纠问”的活动方式,忽视和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包揽“一切”、一切由法官决定的职权主义行为,使当事人仅仅成为被询问、被调查的对象,处于一种“非主体”的地位。这种地位当然不利于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和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使得当事人

一方面最关心诉讼的审理和结果,主观上会积极提供证据;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最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能够提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通过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质辩,法院可以从中巧妙地发现案件的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3〕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和观念的渐变,证明责任作为一种不利后果已经为人们所普遍接受。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运用的基本规则更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这里,对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衡量标准就是证明标准问题,人们自然要追问何谓能够证明?如何区别没能证明与已经证明?或者表述为证明到何种程度为已经证明?

证明到何种程度才算已经证明,在国外证据理论中称为证明度。〔4〕按照证明责任承担的基本要求,应当对该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没有能够加以证明,该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往往就是败诉的后果。是否已经证明对于当事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常常出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法院之间就是否已经证明发生激烈的争执。基于这一实践问题,学者们自然会提出这样一个设想:能否将证明度标准化,使其能够成为超越不同认识主体的外在的、客观的尺度,尤其是“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5〕,这种度量证明程度的外在尺度就是所谓“证明标准”。人们的良好的期盼是:在有了证明标准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经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6〕人们的良好期盼还不止这一些,人们还期望证明的标准化能够使诉讼当事人能够预测诉讼结果,不至于因为不了解证明标准而在没有足够证据时提起诉讼,也不因为已经有了能够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时仍然徘徊在诉讼大门之外;有了证明标准,人们还能够使法官在认定案件时具有统一的规则,法官能够准确地判断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否已经得到证明,是否还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对于不能证明的,法官就有信心和决心作出裁判,使当事人对此心服口服;在我们对法官普遍缺乏信赖的现实下,证明标准更成为制约法官,防止法官擅断乱判的一剂良药;有了证明标准,在一审裁判后,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按照证明标准认可当事人的证明时,该当事人还可以依此作为上诉的理由,要求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也可以依此向法院提出申诉。因此,证明标准就是一种认定事实的正义标准,是正义之剑。

二、民事诉讼中的所谓“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具有如此神力,那么,什么是证明标准呢?标准的确定必须反映正义性,因此如何确定或界定证明标准是学者们颇费苦心的。关于证明标准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客观真实说

“客观真实说”在我国证据理论中长期以来占据主导地位。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要求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也应当满足这一要求。“所谓…确实充分?既包括对案件事实质的要求,也包括对案件证据量的要求,其标志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7〕这一证明标准适用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因此也称为“一元化证明标准”。其实这与其说是证明标准,还不如说是法院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标准。这种认识并没有从当事人证明的角度去考虑,而是从法院认定事实的角度去考虑,如果要说这是关于证明标准的界定,也不过一种迂回和间接的界定。

“客观事实说”近年来不断受到质疑。质疑者主要的批判观点是:(1)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

应当采取一元化的标准,要求民事诉讼的证明也要满足“客观事实”的要求未免太高。因为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在这类解决私权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的意志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证明标准也不必达到那么高的要求。〔8〕(2)“客观真实说”强调了客观真理的绝对化,没有考虑案件事实还有其相对性的一面,从而也将证明标准提高到了不应有的高度。另外,在法律中规定的法律推定和法律上的拟制本身就没有强调这种客观真实。〔9〕

(二)盖然性说

“盖然性”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证明标准。大陆法系明确规定证据判断的原则是自由心证。按照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对证明的接纳应当是当事人的证明使其达到内心确信。因此,证明度与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和固定有直接关系。当事人的证明达到使法官能对待证事实的认定形成“内心确信”时,证明就是成功的。怎么样才能达至法官的内心确信呢?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判例指示证明应当具有“高度盖然性”。1885年德国帝国法院指出:“由于人们的认识方法受到若干限制,无法就要件事实获得确实真实的认识。因此,若以彻底的良心尽其所能利用实际生活中现有的认识方法已获得高度盖然性时,即视为真实。将这样获得的高度盖然性称之为获得了真实的确信就是十分妥当的。”〔10〕关于证明标准,日本最高裁判所1958年的判旨指出“诉讼上的证明原本就不同于自然科学工作者基于实验所作的理论上的证明,是一种历史性证明。理论证明的目标是…真实?,与此不同,历史性证明只要具有…高度盖然性?就可以了。换言之,即确信达到了普通人无论谁都不再怀疑程度的真实,证明就成立了。对于理论上的证明,在当时的科学水平上,是没有反证的余地,而历史性证明作为诉讼上的证明则留有反证的余地。”〔11〕从日本的司法判例实务来看,无论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日本在证明度的基准问题都是持“高度盖然性”的观点。〔12〕

在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完全不同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proofbeyondreasonabledoubt)”。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将“合理怀疑”的概念表述为:“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13〕民事诉讼采取的证明标准与大陆法系有相同之处,也是高度盖然性,但这种高度盖然性还强调双方证明的优劣(证据优越preponderanceofevidence),以判断是否已经证明。因此学者们将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也称为“盖然性占优”或者“或然性权衡”原则。美国模范证据起草委员会摩根教授对此的解释是:“凡于特定之存在有说服负担之当事人,必须以证据之优势确立其存在。法官通常解释说所谓证据之优势与证人之多寡或证据的数量无关,证据之优势乃在使人信服的力量。有时并建议陪审团,其心如秤,以双方当事人之证据置于其左右之秤盘,并从而权衡何者有较大的重量。”〔14〕美国著名法学家A波斯纳指出:“证据优势标准(thepreponderanceoftheevidencestandard)要求审理案件事实的法官在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举证据,比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更可能真实时,支持前一当事人。”〔15〕按照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的理解:“所谓证据之优势,亦即为盖然性之优势。所谓优势,依法院之意见,须使审理事实之人真正置信于事实之真实,亦即高度的盖然性。”〔16〕之所以要采取“盖然性”的标准,是因为证明只是再现案件已经发生的过程,而法庭不可能完全再现这一切。“法庭可能永远无法确定过去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因而事实认定需要借助盖然性的程度。盖然性概念是证明的最重要构成。”〔17〕资料显示北欧国家也大体上是将“高度盖然性”作为判断认定事实的基准。瑞典诉讼法典规定,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必须表明已经获得证明。学者主张,证明乃过去事实的再现,但并非必须充分显现其真实性,只须达到事实的盖然性的极限值(Grenzwert)。〔18〕

三、证明度的标准化之不可能

证明标准的提出和建构主要是基于对法官的不信任,人们期望通过标准来制约法官,使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能够受其制约,而不是肆意妄为。然而,证明度能够标准化吗?所谓标准,必须具有统一性、外在性、可识别性。要求标准具有可识别性,就要求作为标准的尺度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

将“高度盖然性”作为一种“度量”尺度,无论如何都只能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无法作为一种具体的尺度。而如果标准不是具体的,也就无法使该度量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为了使“高度盖然性”能够成为具体的、具有可可操作性的标准,人们也着实下了一番功夫。

在这方面,德国学者埃克罗夫和马森以刻度盘作为工具来说明证明度。刻度盘的两端为0%和100%,从0%到100%分为不同的级别,第一级为1%—24%,第二级为26%—49%,第三级为51%—74%;第四级为75%—99%。0%为绝对不可能,100%为绝对可能。第一级为非常不可能,第二级为不太可能,第三级为大致可能,第四级为非常可能,即高度盖然性。〔19〕这种理论的目的在于使法官的心证与当事人证明度的关系更加细化,以便确定已经证明的程度。这些学者认为获得证明的界限为第四级(75%—99%),在穷尽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后,仍然没有达到这一级,法官就认定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不能成立。反之,法官应当认定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已成立。

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明确规定证据判断适用法官自由心证原则,因此证明度的判断也就自然与法官形成心证密切相关。为了限制法官判断的主观随意性,就必须固化心证,使心证受外在标准的限制。日本学者中岛弘道先生认为,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就是要使法官的心里能够形成对案件已发生事实的影像。但由于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在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提出本证后,对方当事人会提出反证,本证提出者试图使法官形成对待证事实清晰的影像,而反证提出者则提出反证使该影像又变得模糊起来。于是法官的心证就在两者之间动摇。当事人的主张能否证明就要看心证处于何种状态。中岛先生把法官的心证按强度将其分为四级:第一级为微弱的心证;第二级为大致的心证;第三级为盖然的确信心证;第四级为必然的心证。第一级和第二级同为“弱心证”;第三级和第四级均为“强心证”(强心证又分为消极的强心证———确信其不存在和积极的强心证———确信其存在)。〔20〕

随着证明责任的强化,证明标准问题的提出,我国学者受中岛学说的影响,也提出了量化证明标准的问题,将盖然性按心证强度划分为三个区间:1 初级盖然性,心证强度为51%—74%,表明大致如此;2 中级盖然性,心证强度为75%—84%,表明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如此;3 高级盖然性,心证强度为85%—99%,表明事实几乎是如此。〔21〕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例如美国并不在乎法官心证的问题,因此在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具体化方面不是固化证明判断的主观方面,而是试图使证明标准能够客观化、外在化。这种客观化就必然要求外在事物量化。于是统计学和概率理论就大量用于事实认定。美国有学者认为:“考虑到民事案件的说服责任相对宽松,认定原告的主要证据为真实的明确概率,只要超过50%即可,即稍稍超过这一数值就应该加以认定。”〔22〕这种方法借助于统计学的方法,计算出某种事实发生的可能性,〔23〕然后以此为依据认定事实。另一种方法是使用“概率乘积规则”。“这一规则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事件为真的概率等于每个事件为真的概率乘积。例如3次公平地掷币皆出现正面的概率为0 125(即0 5×0 5×0 5)。”〔24〕当达到一定概率乘积时,法官应当认定或指示陪审团确认该事实的存在与否。运用统计和概率的最典型案例是美国的科林斯案件。在这一案件中控方指控科林斯夫妇犯有抢劫犯罪行为。控方的证据表明确定其为犯罪人的错误率仅为1200万分之一。该案所得证据与个别概率如下:黄色汽车(十分之一)、长胡须的男子(四分之一)、穿连衣裙的女人(十分之一)、金发女人(三分之一)、长络腮胡子的黑人(十分之一)、车中夫妇为不同人种(千分之一)。检察控方把这些个别概率统计起来,认为这已经达到了极高的概率。科林斯夫妇应当能够被认定为犯罪人。

诚然,以上概述并非对证明标准的具体方法的穷尽,但已经可以看出,人们对“高度盖然性”标准使用的两个路径:一是细化,试图使盖然性这一抽象化标准能够具体化;二是客观化,试图使证明度能够摆脱证明判断者的主观意识。但笔者认为这些努力都只能归于失败,证明标准化本身就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种企望只能是一种空想。

首先,我们应该对证明标准的“标准”予以界定,如果不能在特定的含义中来讨论证明标准的问题,则可能是“自言自语”。“标准”实际上具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另一种含义是榜样和规范。〔26〕当然这两种含义都有参照的意思。作为证明的标准只能是能够具体衡量个案证明度的准则。如果我们只是在抽象意义上谈标准就丧失了作为个案适用的意义,抽象意义上的标准不过是一种指导性和导向性的路标,如同强调在审理案件中要实事求是、公平诚信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样,仅仅是一种道德的、自律性要求。

作为一种衡量的准则,证明标准必须是具体的,而且是外在物化的尺度。然而,证明度的测度是无法具体化和客观化的。无论如何细化,都无法解决细化中层次判断的主观化问题。我们可以把心证程度细化为若干层次,但一旦适用案件具体情况时,仍然需要通过人们主观判断才能进一步确定在何种层次,处于何种盖然状态。相对于个案而言,即使再细化的划分也都是抽象的和不确定的。在理论上,可以将证明度作任意划分,也可以确定一个分值区域或分值段作为获得证明的界限,但这种划分是数学中的非限制抽象,具体个案的无法适用统一、具体的衡量规范。

在诉讼中,当事人是否达致证明度的要求是由法官来判断的。证明标准的建构虽试图以其标准的客观化来制约判断者,然而却是不可能做到的。证明度既然是主观的判断,就无法以外在的标准加以制约,否则就必须排除主观的认定。一方面,制约判断者的证明标准如果有证明度的划分,那么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仍然需要判断者的判断。另一方面,证明标准的适用不可能像生活中的量度标准一样排除法官的判断,一旦如此,法官也就不再是法官,而是生产线上的一名工人。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原则就是为了使法官能够根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形作出符合实际的认定,如果排除自由心证将导致案件处理的僵化和教条。没有一个案件会是同样的,现实生活中的这种多样性必然赋予断案者以灵性,即判断的所谓人性化。在英美法系中,即使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也同样存在着个性化的判断,首先是由法官就是否获得证明给予指示,然后由陪审团根据指示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认定。

学者们提出的统计概率方法实际上是想完全排除判断者的主观判断。但这样的方法必然使法官成为机械接受数学运算结果的客体。这种方法形式上看起来是科学的,但却是可笑的。例如,假设原告被一辆公共汽车撞伤,已知在原告被撞的路段上,75%的公共汽车为A公司所有,25%的公共汽车属于B公司。那么,经过简单的计算,我们就可以得出原告被A公司的公共汽车撞伤的概率在75%,如果按照高度盖然性,是否应该判A公司承担责任呢?这样判决虽然可以以盖然率为借口,但它的错误率也将在25%。如此高的错误率我们能接受吗?在以概率方法认定事实方面,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作为复杂的计算公式是需要确定个别数值,然后才能将数值代入计算公式中进行运算,然而数值的确定依然是一个无法摆脱确定者主观判断的环节。

在上述科林斯案件中,所有个别概率都涉及这一问题。作为备受推崇的贝叶斯定理〔27〕,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在贝叶斯定理中,有两个十分重要的计算因素:一是事前盖然率(一般情形下发生的盖然率);一是新事实的存在与否。而这两个因素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了计算结果的不确定性。作为事前盖然率的一般情形也同样需要判断者加以判断。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法官总是以“一般情形”作为判断的事实基准,但众所周知的是,法官却不可能在每一案件中对各种一般情形进行统计,测度人们的一般认识。“一般情形”只是以法官个体的感受为参照的。而且在概率计算中,有时还需借助实验以获得统计数据,然而许多案件是无法进行重复实验的。米歇尔?福柯在分析自由心证原则的意义时就指出:“人们承认证明成

立所依据的标准不是有效证据规范表格,而是确信:任意一个主体、即不同主体的确信。只要他是进行思考的个人,只要他可以认识并接受真实,即是说通过内心确信原则,我们从繁琐算术和可笑的古典证据制度,过渡到对于设想为一般的来说是真实性的普遍体制,体面的体制,匿名的体制。”〔28〕

现实告诉我们,具体案件证明的认定不可能脱离法官的内心确信,也不应当离开法官的内心确信。正因为如此,大陆法系的学者才努力从心证形成角度去寻求证明标准,以求对法官判断主观化的制约。为此,德国的学者瓦尔特提出了所谓“拟制第三人”理论,即对于证明尺度的判断不以法官的判断为准,而是以拟制的“第三人”的认识能力为基准,即“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心证”。按照这种学说,法官的心证虽然也来自于法官自己,但如果每一个理性的“第三人”都得到心证的话,法官也应该得到内心确信的心证。〔29〕问题在于,如何获得这种“第三人”对具体认定事实的认识呢?如果“第三人”为社会一般人,又如何获得一般人的认识呢?人们可以在假想的空间中设想“第三人”的认识是什么,可以任意将认识分为若干层次,并以适当的认识层次作为基准,但这些基准的确定是无法实在化的,如果能够在诉讼实务中运用,依然只有通过法官的心证来完成,这一来,实际上,“第三人”的认识就成为“上帝”的意识,法官变成了“上帝的仆人”,但传达的仍然是“仆人”的意识,实际上,“第三人”就是法官本人。

也有的学者试图以“经验法则”作为确定法官确信的基准。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所归纳出来的关于事物性质、事物与事物间因果关系的知识和法则。〔30〕但经验法则已经不属于主观范畴,而是一种客观盖然性,同样属于需要由法官来判断的问题,而无法逃逸出法官的认识基准。经验法则作为外在于法官主观认识之外的东西,类似于事实本身,提出经验法则如果被法官所接纳,实际上就等于法官认可了某类事实。

尽管人们在寻求确信的客观化方面作出了种种努力,但这些努力同样是徒劳的。心证本身是判断者的主观活动,是无法加以外在化和具体化的。对于依靠主体认知形成的判断结果,我们无法寻求具体的、统一的外在标准。

笔者并非休谟怀疑论的拥护者,并非“怀疑感觉之外的任何存在”,〔31〕但一种为我们所掌握、适用的,同时又是外在的、客观统一的、具体的证明尺度却是不存在的,抽象的证明标准只存在于人们的理念之中。

四、结语

笔者指出作为一种确定的、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建构只能是乌托邦,并认为事实认定不可能离开法官的主观自由判断,但这绝不意味着笔者赞同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可以臆断妄裁。在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自由心证,但心证的自由在审判实践中是实际存在的,消极和积极方面均有所表现。人们对证明标准的热望表明法官自由裁量正面临巨大的社会不信任压力。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存在一个指导性的“标准”也有助于吸收不满,满足暂时的程序正义要求。从长远而言,要保证法官能够凭良心诚信裁量证明度,只有通过间接制约的路径。

间接制约不外乎以下两点:

第一,提高法官素质。这是不言而喻的。这恐怕是最为间接的制约,但却是最有效的制约。法官的素质包括了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两方面。只有具有这两方面的素质,才能真正在个案审理中贯彻法律的精神。当一个素质低下的法官手持法槌时,再好的规则也无济于事。诚然,提高法官素质比制定规则当然要难得多,但只有提高素质才是最为可取的。也只有在素质提高的前提条件下,作为指导性的证明标准才能通过法官个体在个案中使证明的正义性得到具体实现。法官心里有一杆公正的秤才是最重要的。作为具有指导意义的“高度盖然性”才能被个案审判的法官所正确理解和运用。在法律业务素质方面,只有具有高法律素质,才能理解和运用大量复杂的证据规范和理论(例如证据连锁和证据圆环推定理论、正确运用经验法则来解决复杂的事实认定问题)。

第二,在制度方面强化间接制约。包括其一,心证的公开化。心证公开化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主要事实认定的理由。其二,强化审判中言词原则。其三,真正贯彻公开原则。其四,强化合议功能。其五,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等等。在直接制约方面,就是要进一步细化证据规则。我国现行的规则仍有所疏漏。我们在约束法官,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与给予法官自由裁量,以根据个案之具体情形灵活处理,彰现法律之精神内核之间总是处于悖论境地,总是在两者之间游离。但不管怎样,适当限制仍是必要的。我们注意到,在英美诉讼中有大量的证据规则,这些规则起到了限制法官对事实认定自由裁量范围的作用,由于这些规则十分具体,因而具有可操作性,比之空洞的所谓标准更具有意义。

注释:(略)

乌托邦

《乌托邦》是托马斯·摩尔写的一部拉丁语的书的名字,全名为《关于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它出版于约1516年。乌托邦的原词来自两个希腊语的词根:ou是没有的意思,另一个说法是eu是好的意思,topos是地方的意思,合在一起是“没有的地方”或“好地方”的意思,是一种理想国,并非一个真实的国家,而是一个虚构的国度,有着至美的一切,没有纠纷。 托马斯·摩尔的乌托邦是一个完全理性的共和国,在这个国家里所有的财产都是共有的,在战争时期它雇佣临近好战国家的雇佣兵,而不使用自己的公民。摩尔是一个信仰很深的人。他曾经想过做牧师,他的小说可能受到耶稣会的影响。 广义的乌托邦可以是理想的或实际的,但一般来说这个词更强调乐观的、理想的和不可能的完美事物。 乌托邦是人类对美好社会的憧憬,是人类思想意识中最美好的社会,如同西方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西方一位学者提出的空想社会主义社会,美好,人人平等,没有压迫,就像世外桃源。乌托邦式的爱情也是美好至极的。 托邦主义是社会理论的一种,它试图藉由将若干可欲的价值和实践呈现于一理想的国家或社会,而促成这些价值和实践。一般而言,乌托邦的作者并不认为这样的国家可能实现,至少是不可能以其被完美描绘的形态付诸实现。但是他们并非在做一项仅仅是想像或空幻的搬弄,就如乌托邦主义这个词汇的通俗用法所指的一般。 如同柏拉图《理想国》(Republic)(它是最早的真正乌托邦)中所显示的,通常某目的是:藉由扩大描绘某一概念(正义或自由),以基于这种概念而建构之理想社群的形式,来展现该概念的若干根本性质。在某些其他的场合,例如摩尔(Sir Thomas More)的《乌托邦》(Utopia,1516),其目标则主要是批判和讽刺:将乌托邦中的善良人民和作者当时社会的罪恶作巧妙的对比,而藉之谴责后者。只有极少数的乌托邦作者——贝拉密(Edward Bellamy)的《回顾》(Looking Backward,1888)即是佳例——企图根据其乌托邦中所认真规划的蓝图来改造社会。就其本质而言,乌托邦的功能乃是启发性的。 乌托邦是人类对美好社会的憧憬。 乌托邦是人类思想意识中最美好的社会,如同西方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西方一位学 者提出的空想社会主义社会:美好、人人平等、没有压迫、就像世外桃源。乌托邦式的爱情也是美好至极的。乌托邦主义是社会理论的一种,它试图藉由将若干可欲的价值和实践呈现于一理想的国家或社会,而促成这些价值和实践。一般而言,乌托邦的作者并不认为这样的国家可能实现,至少是不可能以其被完美描绘的形态付诸实

浅析卡尔·曼海姆的意识形态理论:解读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

浅析卡尔·曼海姆的意识形态理论 ——解读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 黄娟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南京210093) 摘要: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卡尔·曼海姆(Karl Mannheim)于1929年完成了他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在书中,曼海姆“概括了一门能对社会生活作出新的和更深刻理解的新学科”,系统地阐述了知识社会学关于意识形态问题的新见解。本文旨在从《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出发,探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之间的关系,同时进一步解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意识形态乌托邦曼海姆知识社会学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作为知识社会学思潮的主要代表与奠基 者,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卡尔·曼海姆 (Karl Mannheim)于1929年完成了他的《意 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从此,曼海姆的名 字从此紧紧地与知识社会学联系在一起。虽 然知识社会学的概念最先是由德国哲学家 舍勒最先提出的,但在曼海姆那里,知识社 会学才真正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人们才真 正对知识进行社会学的考察。 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中,曼海姆“概

括了一门能对社会生活作出新的和更深刻理解的新学科”,他认为,“意识形态这一术语总的说来有两个不同的和可区分的含义特殊含义和总体含义”。就是说,意识形态分为特殊的含义和总体的含义两种,即曼海姆所谓的意识形态的特殊概念和总体概念。 本文旨在从《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出发,探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之间的关系,同时进一步解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既体现了社会研究在历史过程的逐步深化之规律,同时也体现着社会学学者本身对于该问题认识的认识与再反思。 二、核心问题评述:曼海姆的意识形态概念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意识形态是社会学界中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1早在马克思与恩格斯之前,意识形态的概念就已经出现了。当我们现在再谈到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时,总是“情不自禁”地把其思想渊源与他通过卢卡奇对马克思的继承结合起来。 马克思认为,历史上一切阶级社会的思想体系,都只是当时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并且都只是为了他们自身的阶级利益服务的。而在曼海姆看来,人类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思想的扭曲井不只是发生于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也同样存在思想被扭曲的现象,井由此引出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在概念上的分辨。 曼海姆指出,“意识形态”是统治集团的集体无意识,而“乌托邦”则相反,是被统治集团的集体无意识,前者无视社会现实中向未来发展的真实可能性,而后者则无视社会实际存在本身的现实性。换言之,“意识形态”维护统治集团既得利益者的现在,“乌托邦”则空想被统治者和利益受到侵害者的未来。他们都同都属于思想意识相对于社会现实存在的扭曲,而且也都是受到人们各自的集体无意识的支配。 从词源的角度看,“意识形态”一词的意思是“观念的科学”。后来,经过马克思的阐释,“意识形态”被“带入到另一个不同的领域”2,具有“虚假意识” 1Krishan Kumar.Ideology and sociology:Reflections on Karl Mannheim’s Ideology and Utopia.Journal of Political Ideologies,Vol.11,No.2(June,2006),pp.169-181 2[澳大利亚]安德鲁·文森特.现代政治意识形态.袁久红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6

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

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 张卫平Ξ 内容提要:如何建构一个科学判断诉讼中当事人证明是否成立的标准,一直是人们 所企望的。但基于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的要求,要求获得一种抽象的、又依赖于 法官主观认识的证明标准是不可能的,这种标准的建构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 空想。证明度的判定,只能是在某种理念和原则的指导下,依靠法官的良心和知 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把握。 关键词: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 程序观念的输入,仿佛给人们注入了一剂清醒剂,使人们能够矫正过去的立场和视角,重新审视程序以及程序正义在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及其实现中的地位。程序法学者则更有一种如梦初醒的感觉,似乎突然之间程序法的天地一下变得是那么的高远和空旷;随之也伴有一种亢奋,一种要唤醒程序正义、欲普遍重建正义程序的亢奋。 现在一切都在建构当中:理论在建构,原则和制度也在建构,各个法学领域俨然成了一个个大“工地”。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最热闹的当数证据制度。一夜之间,证据制度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座“金山”,极大地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人们蜂拥而至,挥锄扬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出台以及对证据立法的呼唤、呐喊更是为此推波助澜。我们不是在福柯的后现代背景中,对我们而言,还谈不上解构,我们需要的是建构。不过,在我们辛勤建构“劳作”的间歇中,我们仍然需要冷静地自问:一切建构都是可能的吗?哪些建构是不可能的呢?有些建构的设想是否仅仅是一种“乌托邦”呢? 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和中心,可以说一般而言,没有证明就没有诉讼。因此,证明过程的制度保证和制度建设,也就成为证据制度建构的核心和中心。证明的标准化就是不少人正在进行的理论建构,并试图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建构,将其作为证明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笔者对这种将证明标准化,即试图建构证明标准的作为是持怀疑态度的,认为这不过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建构。

直面_诸神纷争_的世界_从_意识形态与乌托邦_看曼海姆与韦伯的思想关联

直面“诸神纷争”的世界3 ———从《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看曼海姆与韦伯的思想关联 熊 春 文 Abstrac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nheim ’s thought and Weber ’s one in three aspects :(1)diagnosis of their time ;(2)the Mannheim ’s epistem ological predicament and its connection with Weber ’s thought ;(3)the methodological problem.As W olff argues that ,m ost of Mannheim ’s w ork (not only that explicitly dev oted to the s ociology of knowledge )could be characterized as a ”diagnosis of our time ”.It was just on this topic where Mannheim followed Weber ’s proposition ———“g ods com plete in every fields of s ociety ”,and extended the tension of Weber ’s judgment in many theoretical aspects such as ideology and utopia ,the science of politics ,the problem of intelligentsia ,the types of knowledge and the styles of instruction ,etc.In this sense ,the attention to the connection of Mannheim and Weber gets its significance not only in the field of thoughts history or academic history ,but als o on the s ociological masters ’inspiration to grasp the problems of our time. 3 本文的思路与写作过程无不得益于我的导师苏国勋先生的指导和教诲,在此表示感谢。① 详细阅读过《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的人不难发现,曼海姆在书中的各章都有对韦伯的直接引用或评论。 ② “接续”不完全同于继承、批判或超越等,笔者只是想借此强调曼海姆站在韦伯的基础往下言说的客观状态。毋宁说,接续包含着继承、批判、超越甚或倒退的可能性,但曼海姆对韦伯究竟继承了什么,批判了什么,在什么方面和意义上有所超越甚或倒退,这些都是值得认真分析和谨慎对待的问题。有关学者对曼海姆的认识论困境的分析,使得这些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③ 艾彦在《意识形态和乌托邦》译序中特别指出,“曼海姆具有异乎寻常的敏锐头脑和令人惊叹的综合能力,这突出表现在,他虽然吸收了如此之多具有深刻而丰富内容的思想流派的研究成果,但是,他自己却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流派,而是努力融百 家于一炉,最终形成自己的独特观点。” (曼海姆,2001:11) 谈到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在其思想渊源上,人们主要强调他通过卢卡奇对马克思的继承,而较少关注曼海姆在思想上与韦伯的复杂关联。一般认为,正是在与马克思的关系上,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与舍勒的知识社会学区别开来,形成了知识社会学不可相互化约、又相得益彰的两套经典传统(W olff ,1970:32)。但实际上,在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代表作《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当中,我们也可以随处看到他 与韦伯思想的关联,①尤其是在对知识分子问题、知识社会学认识论、方法论等问题的论述上,曼海姆几 乎就是接续②着韦伯的命题在往下言说。另外,考虑到他的精神导师卢卡奇本人就曾在一段时间内与 韦伯过往甚密,曼海姆对韦伯思想的接续可以说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说,透过曼海姆的 纷杂的思想论述,③缕清他与韦伯思想的关联,是一个值得学人注意和努力的方向。本文拟从几个方面 出发,对曼海姆与韦伯观点的关联,进行一定的梳理,望能达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时代精神的诊断 曼海姆在其《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中开篇就提出“关于思想的社会学概念”,把知识社会学的任务定义为对“思想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考察”,因此,对时代精神的诊断是曼海姆知识社会学的应有之义。而这一问题显然也是韦伯一直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韦伯关于时代精神的诊断,最为著名的莫过于他提出的“诸神纷争”命题。韦伯在其著名的“以学术为业”的演讲中声称,我们这个时代,随着理性化的推进,“许多昔日的神 已从坟墓中走出来;不过它们已被祛除巫魅,因而采取非人格力量的形式出现” (韦伯,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3期

(读后感)乌托邦读后感

乌托邦读后感 乌托邦读后感(一) 小时候就听说乌托邦这个词了,他被用来指称不切合实际的幻想,知道有这本书也有很长时间了,直到最近才看到这本书,《乌托邦》语言优美流畅,字里行间无不流露莫尔先生悲天悯人的情怀,读来如饮甘露,如沐春风,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平生第一次萌生写读后感的愿望,琐事分心再上生性懒散一直迟迟没有下笔,虽时隔多日却依然萦怀在胸,此书对我的影响可见一般。正如尼采通过学习查拉斯图拉代言,托马斯。莫尔在书中通过拉斐尔讲述自己心目中的理想王国,我很欣赏拉斐尔的人格,他学识渊博周游世界阅历丰富,完全能够像莫尔和其他人所劝说的通过向国王献策谋取高位享受荣华富贵,自从拉斐尔游历乌托邦后就觉得他是世界上最理想的国家制度,他深知这一制度很难获得其他各国国王的赞同实行,这让我想起春秋战国时代的商鞅,他起先建议秦孝公推行帝道,秦孝公的反映很冷淡,即使降到王道也没能打动秦孝公,最后不得已提出霸道春孝公顿时来了精神亦步亦趋,现实如此无可奈何,在理想与实行的两难中商鞅选择降低理想以求实行,拉斐尔选择即使实行不了也不降低理想以迎合国王,他为了自由甘于平淡。 托马斯。莫尔出身富裕家庭,喜好哲学(或是文学)却迫于父亲的压力改学法律从事律师行业,后来当了法官大臣,莫尔对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充满了深深的同情,即使是罪犯也表现出宽容,他并没有像别的律师法官一味指责罪犯的道德品行,绝大多数人是迫于生计才挺尔走险,从社会制度来看待犯罪问题。莫尔认为贫穷是一切罪恶的起源,贫穷是社会不公引起的,而社会不公是私有制引起

的。他严厉批评国王贵族的贪婪残酷奢侈无度,深深同情劳苦大众 陷于水深火热的疾苦,莫尔为拯救这些社会疾病开出消除私有制实 行公有制的药方。工人农民提出消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比如通过打 土豪,分田地实现社会公正,我并不认为他们的多么高尚,站在自 己的利益上且坚持这就是公正那是胜利者的专利;这一主张却是出 自出身富裕而且是国家重臣的莫尔足见难能可贵,把高尚的光环安 放在他的身上我想没多少人会反对。莫尔因反对国王亨利八世离婚 及其暴政而宁死不屈最终被下狱外死,为了理想不惜违背自己的利 益甚至牺牲生命仅凭此莫尔的品格足以令人敬重。 乌托邦是个四面环海的岛国,土地肥沃风调雨顺盛产黄金珠宝,和柏拉图的理想国一样实行精英政治哲学家治国;岛上人人都得参 加劳动官员可以免除这一义务,但很多官员都会放弃这一特权,因 为劳动对他们就是一种娱乐,每人每天只要工作七个小时就足以丰 衣足食,而别的国家之所以整天工作还吃不饱穿不暧是因为要养活 很多不干活的人如贵族富豪及其仆役,还有为他们提供娱乐的人。 乌托邦是共产主义国家,没有货币甚至连交易都没有,需要东西直 接到仓库去拿,人们鄙视金银只有奴隶罪犯才穿金戴银(他们的镣铐是金子做的),珠宝是小孩的玩具,大人要是戴珠宝就会遭到耻笑,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却保护别国商人的私有财产,因为他们知道 金钱对他们没有意义而对别国商人却意味着一切,这和苏联的共产 主义的天壤之别。穿衣都是很简单的款式没有那么多的花里胡哨, 这和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一样。吃饭都在大食堂里吃,如果你愿意 自己做饭可以去仓库领取食物自己做,一般的人都不会这么做因为 你不会做得比食堂可口,这和中国公社时代的大食堂又有很大区别。乌托邦有很好的医保制度医生医术精湛服务热情,病人会得到很好

从乌托邦到科学社会主义

从乌托邦到科学社会主义 ——以收入分配制度为视角论哥达纲领批判的贡献 【摘要】:古往今来,和谐大同世界一直都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愿望。从莫尔的《乌托邦》,到欧文的“和谐公社”,以及我国历史上肇始于春秋时期大儒孔子所构想的“大同世界”以及清末太平天国所努力营造的“大同社会”的构建却都无一例外以失败而告终。究其缘由,缺乏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无疑是它们失败的重要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此做出的精妙阐述,世人孜孜以求的和谐大同理想才从乌托邦走向了科学与现实。 【关键词】:乌托邦哥达纲领批判收入分配 【正文】: 自原始社会以来,人类的社会生产发展史经历着一个从财产公有到私有的历程。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开始有了剩余财富,个别人(部族酋长贵族)开始有了私有财产,财产私有化便不可逆转地发展起来。然而,人类对于社会产品共同支配、消除贫富差距以构建和谐大同世界的美好愿望并没有消除。此种意义上的大同

而和谐的社会在收入分配体制上有一个共同特征,即都倡导社会产品资源的公平分配。 收入分配体制在经济学理论中的地位弥足重要。众所周知,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决定着可供分配的社会产品的数量,制约着分配的方式。然而收入分配制度(或者分配方式)作为社会关系也对社会生产力水平以及劳动生产率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能反过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并进而提升社会生产力水平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反之落后的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则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乌托邦的构想 16世纪初一个名叫莫尔的英国人创作了《乌托邦》一书,作为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莫尔以他丰富的想象力在书中勾画出一副美妙的乌托邦社会蓝图:在茫茫大海上,有一座孤岛。岛上风光秀丽,气候宜人。54个城市分布在岛上各处,各城市的规模也差不多,语言、风俗、法律也差不多。岛上一切土地、房屋、生产工具都为大家所有,共同使用。大家共同劳动,产品在各城市之间可由国家无偿调拨,互通有无。消费品按需分配,这里没有货币,也没有买卖,金银被造成便桶,人们没有私有财产观念…… 莫尔笔下的乌托邦乐园很天真也很美好,可是也就仅此而已——纯粹是一种虚无缥缈的空想或者幻想。莫尔在现实中无法完成这种美好的社会愿望,只能寄望于思想的神游太虚——到最后莫尔本人也因

感受乌托邦的人文精神---读《乌托邦》有感

科学社会主义作业 感受《乌托邦》里的人文精神 ——读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后感 学院:交通运输装备与海洋工程 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 姓名:*** 学号:1120111***

感受《乌托邦》里的人文精神 ——读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后感 摘要 《乌托邦》一书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的不朽巨著,书的全名原为《关于最完美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读完这本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巨著之后,对书中的思想进行的思考与感受。 Abstract Utopia,written by Thomas More who is a British utopian socialist, is an immortal masterpiece.The full name of this masterpiece.De optimo reip. statv, deque noua insula Vtopia, libellus uere aureus, nec minus salutaris quam festiuus.After reading up this extraordinary masterpiece,I have some idea and expericnce to wright down.. 关键词:乌托邦空想社会主义 Key Words:Utopia Utopia socialism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大都思想比较先进,反对中世纪的禁欲观念和神权主义,坚持以人为本位,相信人的力量,力求满足人的情感和兴趣。英国杰出的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当然也不例外。但是由于多数人文主义者毕竟主要地是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他们不可能在利益上和人民大众取得更大程度的一致。然而莫尔所以超出同辈,直到今天还享有盛名,其作品还未丧失现实意义;恰在于其能高度关心人民大众的生活。 他在《乌托邦》这部不朽的著作中,结合当时英国社会的现实,真实地揭露了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广大劳动群众的痛苦生活,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和封建统治者的血腥罪恶,并且通过对一个虚构的“乌托邦”岛国的细致描写,表达了他的理想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卓越设想。莫尔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初期,就深刻地看到了它的许多矛盾和弊病,预见到了万恶的私有制社会必将为没有剥削和压迫的公有制社会所代替,从而为后来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以及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的产生起到了重要的先躯作用。 莫尔对未来社会的理想描述是建立在对现实社会的深刻批判的基础上的。莫尔用大量篇幅揭露了英国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圈地运动”给劳动人民带来的深刻苦难。他愤怒地指出∶“你们的绵羊本来是那么驯服,吃一点点就满足,现在据说很贪婪很凶蛮,甚至要把人吃掉,把你们的田地、家园、城市要蹂躏完啦。”

最新工业设计十大经典案例

工业设计十大经典案 例

工业设计十大经典案例 在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我国第二届工业设计大奖——“红星奖”正在筹备中。和国外比,中国工业设计起步较晚,需要从国外的工业设计中借鉴经验。本报推出工业设计史上十大经典案例,从中可以体味出工业设计附加值的意义,何止于金钱! 案例一|ZIPPO74年火焰不灭 设计师:乔治·布雷斯代 设计时间:1933年 1932年,美国人乔治·布雷斯代在一个 酒馆外看到一个朋友笨拙地用一个廉价打 火机点烟后,便产生了设计一个简单不受气压或低温影响的打火机的想法。1933年,第一款ZIPPO打火机诞生并开始风靡全球。二战期间,由于ZIPPO 卓越的性能成为了美国军队的军需品。据说美国一名士兵因为ZIPPO挡住了子弹而保住了性命,而那个ZIPPO却依然好用。艾森豪威尔也对ZIPPO大加赞赏:“ZIPPO是我惟一在任何时候都能点得着的打火机。” 1996年4月15日,第三亿个ZIPPO打火机出厂,如果把这三亿个打火机平放,可以把一个包括射门区在内的足球场铺满128厘米厚。如今ZIPPO的日产量已经超过6.5万个,销往130个国家和地区,被喻为“打火机里的哈雷摩托”,成为雄性美感的代名词和具有高度收藏价值的艺术品。

案例二|拉链男士“裤门看守者” 设计师:伊莱思·豪 设计时间:1851年 拉链又称拉锁,是一个可重复拉合、拉开的由两条柔性的可互相啮合的连接件。目前拉链的使用领域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服装和用品,已成为当今世界上重要的服装辅料。 从1851年美国人伊莱思·豪才申请了一项名叫“可持续、自动式扣衣工具”专利开始,拉链最终占领服装市场的时间是上世纪30年代,期间整整经历了近80年之久。当时,服装界掀起了一场童装竞赛,最终脱颖而出的是带有拉链的童装,因为人们相信,拉链服装能提高儿童的自信心和自主能力。 借助时装设计师的推动,拉链在1937年又有了一个新身份——男士“裤门看守者”。如今拉链已经随处可见,据上世纪30年代的统计资料,全球每年生产的拉链数高达6亿条以上。 案例三|匡威帆布鞋踏入美国篮球史 设计师:匡威公司 设计时间:1917年

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张卫平

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张卫平 程序观念的输入,仿佛给人们注入了一剂清醒剂,使人们能够矫正过去的立场和视角,重新审视程序以及程序正义在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及其实现中的地位。程序法学者则更有一种如梦初醒的感觉,似乎突然之间程序法的天地一下变得是那么的高远和空旷;随之也伴有一种亢奋,一种要唤醒程序正义、欲普遍重建正义程序的亢奋。 现在一切都在建构当中:理论在建构,原则和制度也在建构,各个法学领域俨然成了一个个大“工地”。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最热闹的当数证据制度。一夜之间,证据制度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座“金山”,极大地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人们蜂拥而至,挥锄扬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出台以及对证据立法的呼唤、呐喊更是为此推波助澜。我们不是在福柯的后现代背景中,对我们而言,还谈不上解构,我们需要的是建构。不过,在我们辛勤建构“劳作”的间歇中,我们仍然需要冷静地自问:一切建构都是可能的吗?哪些建构是不可能的呢?有些建构的设想是否仅仅是一种“乌托邦”呢? 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和中心,可以说一般而言,没有证明就没有诉讼。因此,证明过程的制度保证和制度建设,也就成为证据制度建构的核心和中心。证明的标准化就是不少人正在进行的理论建构,并试图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建构,将其作为证明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笔者对这种将证明标准化,即试图建构证明标准的作为是持怀疑态度的,认为这不过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建构。 一、证明标准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证明标准的提出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有直接的关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对过去传统审判方式的否定。传统审判方式的一个特点是“重调查,轻举证”。〔1〕作为审判主体的法院并不是消极探知案件事实,而是具有积极探知案件事实的职权,不受当事人主张事实的限制,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并依此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依职权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在法院调查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是我国民事审理最具有特色之处,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民事审判的基本传统。在审判理念方面,法院有责任查明事实,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裁判。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是法院的职责。〔2〕审判员有责任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以马锡五的话语来讲,就是“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由于法院有职责调查和收集证据,因此,当事人不提出证据,也往往不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在这种职权探知的审判方式下,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作为一种不利后果就被淡化了。尽管在诉讼实践中必然客观存在着裁判应当依据的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但基于这种探知职责化的观念,也就无法强化当事人对利己案件事实的揭示和证明的责任。 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观念上的变化。在审判领域,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审判方式作为社会改革的一部分正式登场。在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期推出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措施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其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的提法是在法院的指导下,当事人负主要举证责任,法院只是视情形自由裁量是否自行调查,当事人不举证或举不出证的,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之所以称为“强化”,也许是因为法律上也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但没有予以强调和落实。 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直接动机是试图通过当事人举证而使法院从直接调查案件的繁重工作中解放出来。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纠纷直线上升,民事案件数量成倍增长,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如果再沿袭过去直接调查收集证据的做法,将无法摆脱这种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人们也意识到,长期以来法院“包揽调查”、“庭外理案”、“庭上纠问”的活动方式,忽视和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包揽“一切”、一切由法官决定的职权主义行为,使当事人仅仅成为被询问、被调查的对象,处于一种“非主体”的地位。这种地位当然不利于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和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使得当事人

《乌托邦》读后感

《乌托邦》读后感 \曾记得中学时疯狂追捧的电视剧《奋斗》里有个“心碎乌托邦”,“心碎乌托邦”里有LOFT风格的房子,陆涛、夏琳、向南他们在“乌托邦”挥洒自己的青春,有感动,也有泪水。那时候,因为非常向往他们自由自在的生活,于是也关注了“乌托邦”这个名词,但也仅仅是有个概念而已。直到最近偶然机会拜读了莫尔的《乌托邦》,才有其了真正较为深刻的理解。 《乌托邦》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哲学家、政治家莫尔写的。在书中,莫尔借一位海外游人拉斐尔·希斯拉德之口,来谈自己对现实的思考和对未来的设想。莫尔在书中首次用“羊吃人”来揭露罪恶的“圈地运动”,并提出了公有制,讨论了以人为本、和谐共处、婚姻自由、尊重女权等与现代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全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揭露了当时英国社会的种种弊端,第二部分则是关于乌托邦新岛形象的全面描述,他系统地为我们描述了理想社会乌托邦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社会生活、宗教、对外关系等方面的主要特征。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对15、16世纪的英国乃至整个欧洲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作了辛辣的讽刺与批判,对封建的君主专制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深刻地认识到君主制国家是压迫人民的工具,而法律只不过是“把他们的阴谋规定成大家必须遵守的东西”。莫尔借一位外国旅游者希斯拉德之口一针见血地指出正是私有制造成了种种社会罪恶,这

也是他对数千年私有制社会的历史总结。 第二部分 《乌托邦》第二部分,莫尔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空想社会主义的理想国画卷。与柏拉图的“理想国”不同的是,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一个消费性的共产主义,而是一个人人劳动、按需分配,财产公有,消灭私有制,消除了剥削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部分里,莫尔用了八个不太引人注目的标题,系统地为我们规划了理想社会乌托邦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社会生活、宗教、对外关系等方面的主要特征。 莫尔在乌托邦中提出了许多先进的教育思想。超出了不同时期的人文主义者。例如莫尔主张普及教育,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终身学习与终身教育,用本族语教学,重视自然科学知识,男女教育平权等等。他的教育思想中有许多合理、进步的成份,为以后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教育思想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养料,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由于时代与阶级的局限,莫尔虽然认识到了资本主义的罪恶,但却未能找到理想社会取代现实社会的任何途径。这也是以后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共同的无法克服的缺陷。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共产主义思想的微光”只可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而不可能付诸社会实践。因此,“这种新的社会制度一开始就注定要成为空想的,它愈是制定得详尽周密,就愈是要陷入纯粹的空想。” 以上可以看出,生活在四百多年前的莫尔,不仅深刻地洞察和揭露了那个时代的各种矛盾,对当时刚刚兴起的,将私有制历史地发展到了最高顶点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给予当头一棒;而且还富于天才性

浪漫主义视野中的理想乌托邦-2019年文档

浪漫主义视野中的理想乌托邦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欧洲产业革命的迅猛发展,英国社会进入历史转型期。然而,这一时期西方人的道德水准、审美情趣和生活智慧并未与工业文明同步提升;相反,由于基督教地位的日渐衰微,西方人心底最深沉的信仰备受重创。为了摆脱现代物质文明对精神空间的侵蚀,西方人开始从古老的东方寻求启示与救赎,希望通过对东方的想象或探索,消解对生命归宿的困惑与迷惘,从而完成对自身文化的修复和提升。{1}于是,东方异域不断出现在西方文学作品里。 在浪漫主义诗人群体中,拜伦和雪莱对东方的话语实践集中体现了这一时期文人和思想家们寻求精神启蒙、实现自我探索的迫切愿望。尽管两位诗人均表现出了对东方题材的情有独钟,但无论是从迷恋东方的个体心理诉求还是从诗歌中东方情调的书写策略,抑或是对东方文化的深层认知上来看,拜伦和雪莱笔下的东方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一、拜伦与雪莱迷恋东方的个体心理动因 周宁曾这样评论拜伦和雪莱笔下的东方:“拜伦的东方是欧洲的东方,从希腊到土耳其,雪莱诗中的东方是世界的东方。他们的东方都是历史的过去或时间的起源,是由空旷的目的与废墟构成的永恒之地。”{2} 1.逃离社会现实,追寻革命理想如果说拜伦对东方的迷恋

一部分源于他童年时代滋长的东方情结,那么其青年时代追寻革命理想的坚定信念则是触发诗人探寻东方的更深层缘由。 由于个人情感经历的波折和人文政治环境的压抑,拜伦被迫走上了浪漫的游历之路:1809年到1811年间,诗人游历了葡萄牙、马其顿、西班牙、希腊、阿尔巴尼亚和土耳其等国家和地区,并亲身体验了“东方”各民族的历史、文化、语言及民间习俗。{3}“东方”游历一方面使诗人暂时逃离了现实带来的精神负担,另一方面也成为他投射革命理想的主战场。统观拜伦这一时期的作品,反抗压迫、捍卫自由的拜伦式英雄占据了诗人文学创作的主要篇幅,如异教徒康纳德、恰尔德?哈洛尔德和唐璜。从这些外表貌似神勇强悍,而内心却无比孤独脆弱的斗士身上,读者不难发现拜伦本人的影子:他一方面热切地追逐着自由和理想,另一方面又因个性桀骜而孤标傲世。 在亲历了西方的社会动荡和精神荒原之后,拜伦更加坚信,唯有逃向东方,人们才能超越世俗樊篱,重获家园归属感。因此,为了消除对现实的心理戒惧,同时也为了给革命理想和人生信念寻找一个自由释放的空间,诗人最终选择了东方这一遥远而神秘的异域来表达自我期望。 2.质疑工具理性,崇尚普世正义雪莱对东方文化的迷恋,尤其是对东方宗教的认同源于诗人摆脱西方工业文明滋生的物 质欲望和精神羁绊,寻求灵魂归宿和普世正义的心理诉求。“雪莱所谓‘无边的东方’其实是西方重构东方他者虚设的一个空

读《美丽新世界》——浅谈乌托邦与反乌托邦

读《美丽新世界》——浅谈乌托邦与反乌托邦 赫胥黎的《美丽新世界》,作为与乔治·奥威尔的《1984》、扎米亚金的《我们》齐名的“反乌托邦三部曲”之一,享有相当高的世界声誉。虽然就连高中英语课文中都对其有过介绍,但它却是我在这三部书中最晚读到的一本。比起《1984》曾在我个人的思想历程里扮演过极其重要的启蒙角色(当然,相信有无数青年都会有类似的感受),《美丽新世界》则让我多看到了另一些可能。它描述的乌托邦场景,较之另外两本会少一些极权色彩,但却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某种程度上说也更加值得警醒。 *三种乌托邦的比较 尼尔·波兹曼在其名作《娱乐至死》中,一开始就提到赫胥黎的《美丽新世界》,并认为世界最终没有发展成乔治·奥威尔的预想,却越来越向赫胥黎所描绘的方向发展。《娱乐至死》的核心观点是“我们终将毁于我们热爱的东西”,这里的矛头明确指向电视、电视节目等娱乐性设施。波兹曼认为一切公共话语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政治、新闻、教育等多个方面成为了娱乐的附庸,人们的思考能力受制于此,最终娱乐至死。 《美丽新世界》中描绘的社会与其确有共通之处。《美丽新世界》(Brave New World)得名于莎士比亚的《暴风雨》,牛津词典的解释是“本欲改善人们的生活,实则带来预料不到的问题”。这个新世界是一个设定好的机械化的盛世,尊奉汽车大王福特为救世主。科技与政策管理极度发达。精子卵子在试管中调制好,胎儿在孵化器中长大。人类虽被分为五个等级,但却从小就以“睡梦教育”的形式被灌输了幸福的概念,而热爱自己的使命。他们被设计得厌恶书籍、厌恶艺术、厌恶独处,性滥交、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横行。即使出现最糟的情况,也还有索麻这一“完美的药物”使人们获得快感。可以说,“幸福”在这美丽新世界中似乎唾手可得。 诚然,幸福是人类始终追寻的一大终极目标,然而我们看到,这样一种“被幸福”却不等于、甚至往往是有悖于我们真正的幸福概念的,就如同波兹曼描绘的“被娱乐”一样。新世界中的幸福成为了人为的研究成果,而每个人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对美好事物的感知则消失殆尽。在这里被扭曲的不只是幸福的概念,这些新人本身也不同于我们如今定位的自由、正常的人,而失去了灵魂。 相比较《美丽新世界》中人被技术改造,《1984》则侧重于制度对人的挟制。如果说前者中描绘的人们是热爱技术而被技术改造,后者中塑造的人则是被制度改造得热爱制度。老大哥在看着你;无法关掉的电幕覆盖着生活每个角落;新话和双重思想则成为人们自身上的枷锁。这里营造出的极权恐怖更为直接。然而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恐怖可能尚不如《美丽新世界》中来的可怕。举例来说,《1984》中还需要设立真理部来篡改历史进而控制人心,而《美丽新世界》中人已经从内心最深处拥抱现实而厌恶过去的一切。 《我们》的作者扎米亚金本身就是俄国人,但《我们》约写于1923年,看来并不是对斯大林时代的影射。尽管如此,但由于其在意识形态上不合时宜,仍被禁止出版。书中的故事发生在约六百年后的世界,人们只以数字命名,住在玻璃房子里以便于极权监督。他们唯一可以放下窗帘的一小时被称为性小时,每个人需要一种粉红色的票券来和性伴侣做爱。世界被“造福主”个人所统治,每年由全体人民重选却无一类外地连任。造福主的机器是断头台,处决的过程经常发生且公开进行。“这一国家的指导原则是幸福跟自由互不相容。在伊甸园里,人是幸福的,可他愚蠢地要求自由,就被驱逐到荒野中。现在大一统国通过剥夺他

乌托邦式是什么意思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5118635455.html,) 〔乌托邦式是什么意思〕 *篇一:乌托邦式家装风格照片 80平家庭装修样板间8万打造乌托邦式居所 (图):home.wx.HOUSE3652012年05月29日10:13365地产家居网综合 在喧闹的繁华都市中,有一个自己的居所,是很幸福的事儿。家就是温暖的港湾,是精神的寄托,是乌托邦式的向往。80平小户型,隐藏在繁华的都市中,咖啡色系的装修,就像乌托邦一样惹人遐想。 咖啡色系的客厅,沉稳大气,颜色稍淡的沙发富有质感,大大的暖色系地毯增添情趣 暖黄色系的电视背景墙,简单时尚 利用墙壁上的射灯营造出更加质感的气息 厨房,简单乳白色调,独有的吧台可用来增添生活趣味卧室,深色的壁纸简单时尚,吊顶的灯具极富特色 *篇二:企业管理有“干”法,推倒“乌托邦式”的机制企业管理有“干”法,推倒“乌托邦式”的机制 中国每年新生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而经营不善的企业又如大厦倾颓一般轰然倒塌,整个市场的新陈代谢如此之

快令人咋舌。据统计,中国每年新诞生近20万家企业,约 15万家消亡,平均2分钟左右就有一家企业倒闭,换算一下,企业平均寿命只有3.9年。可以说,中国很多人不缺钱与时间,唯缺管理之道,上至企业老板下至职业经理人苦苦思索,仍都不得其要领。 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都缺不了管理之法,如果一个国家、一个企业没有机制、没有层次,只能是一个空壳,实则一盘散沙,步履维艰。中国的宋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宋朝冗员现象相当严重,尸位素餐的官员有很多,最终导致整个国家支出庞大,做事效率极低,民怨载道,这皆是因为不懂管理之道的恶果。就算在经济文化发展高速的今天,很多人仍然忽略了企业管理的分量,简单认为只要齐心协力就能干好一切事务,把所有都描摹得简单、和谐,到头来才发现这只不过是个人对企业管理体系与机制进行的一场“乌托邦式”的描绘,最终难以实现,还让企业陷入了绝境。 那么,借鉴国外的管理办法是否可行?杨斌著的《企业干法》一书中明确指出:中国传统机制不现代,西方现代机制不匹配。简言之,照搬国外管理经验只会落得个水土不服的下场——“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杨斌的《企业干法》让你在迷人眼的管理丛中找到可以停靠的码头,收获一套中国式企业的管理思想和办法,因而,它被称为企业运作管理的导航书,是一本可以嫁接到自己

《乌托邦》读书报告

《乌托邦》读书报告 每一本书,都有它自己的“灵魂”,当你阅读一本书时,自己也就在不知不觉当中,陷入了那个书中所构想的世界。因为书所有的“灵魂”不同,自然那个所构想的世界也不一样。而我所指的“灵魂”,就是每本书,其自身要表达的思想,或者愿望。 作者简介: 托马斯·莫尔约于1478年2月7日出在英国伦敦一个不太显赫的富有家庭。莫尔幼年丧母,由父亲带大。他的父亲约翰·莫尔曾担任过皇家高等法院的法官,是一位勤俭持家、正直明达的人,对儿子要求极为严格,这对莫尔一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当时的欧洲,拉丁文被视为进入上层社会的通行证。因此,幼小的莫尔被送入了伦敦的圣安冬尼学校,学习拉丁文。十三岁时,父亲将他寄住在坎特布雷大主教、红衣大主教莫顿的家中作少年侍卫。莫顿是当时一位很有影响的政治家,他学识渊博、机智过人、谈吐优雅,曾担任过英国的大法官,对此莫尔在《乌托邦》中专门做过描述。从他那儿莫尔得到了很多有益的影响。这位主教对聪明好学的莫尔极为赏识,常对朋友夸奖说:“我的这个孩子,将来一定会成为一个名人” 1535年因反对亨利八世兼任教会首脑而被处死。伊拉斯莫为这样一位他赞扬备至的人的死去而深感悲痛。“他的灵魂之纯洁胜过白雪,在英国从来没有过象他这样的天才,而且将来也不可能再有”,伊拉斯莫把他誉为“适合于任何时代的人”。1886年,在莫尔去世三百多年后,被罗马天主教会的教皇庇护十一世册封为圣徒,在1980年与主教费舍尔一起被John Paul II尊为守护上帝的殉道者。尽管他不是一位正统的天主教信徒,他非常罕见地获得了左右翼的一致推崇:左翼发现了他的共产主义理想,右翼发现了他的对天主教的忠诚。他在英国历史上最伟大100个名人中评选中名列第37位。 内容简介:

传统风格设计经典案例分析

中国工艺美术史 姓名:刘悦 学号:2013131214 班级:环艺1311 指导老师:马秀明

传统风格设计经典案例分析 —————苏州拙政园每一种环艺建筑风格的诞生都是人们对居住的思考和尝试发掘出的可能性。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在一些大的文明圈中,建筑艺术的发展呈现了异彩纷呈的态势;其中传统风格最具中国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们的价值取向。 中国古典园林博大精深,在世界园林史上独树一帜,与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当欧陆风情演绎的洋味别墅渐渐雷同时,一股回归原味的古典中式别墅风又吹了起来。苏州人还是要住属于自己文化的屋子,由此一批古典中式别墅的出现,这种居住文化的传承正在唤起苏州人的文化情怀。 古城街巷弄格局,多进式院落住宅;照壁墙;青砖月洞门与框景;前院;天井;庭院等都是中式古典风格的重要元素。 中国古典园林博大精深,在世界园林史上独树一帜,与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品中国古典园林,必先品苏州园林,苏州园林是我国古典园林的一朵奇葩,其数量众多、布局别具匠心、建筑巧夺天工。而苏州最大的园林便属拙政园。 拙政园位于苏州城区东北隅,南临东北街,北接平家巷,东起道堂巷,西止萧王弄,占地约72亩,是苏州最大的园林。拙政园山清池广,竹木掩映,建筑得宜,风格独特。 拙政园的园林艺术,在中国造园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代表了

江南私家园林一个历史阶段的特点和成就。园林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综合艺术,拙政园更是中国造园的经典之作,与故宫、长城、秦兵马涌、布达拉宫等同属国宝,也是世界文化的瑰宝。开阔而疏朗,是江南文人园林的代表作品,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和文物价值。 拙政园作为中国四大名园之一,始建于公元15世纪初的明代,占地面积52000平方米,全园分东、中、西三部分,东部山地相间,开阔疏朗,天然野趣。中部山光水影,花繁树茂,厅楼榭,曲径通幽,是全园的精华所在。西部水浪起伏庭院错落,水波倒影,清幽恬静。。 对于拙政园,可以从空间的对比,仰视与俯视,渗透与层次,堆山理水等多个造园设计原则来分析,因为拙政园符合了私家园林的众多造园手法。拙政园中的每一个建筑如果经过仔细推敲,其实做得都非常有意思。私家园林多位于市井之中,所以相对的园林面积不会太大。而在这种小的空间中展示各种空间,就必须采用对比的手法,其实从整个造园手段上来分析,又无处不用到了对比的手法。 苏州拙政园的布局特点: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段,对于园林的影响是不同的,这就造成了今日的拙政园的独特的布局特点 1、因地制宜、以水见长。拙政园利用园地多积水的优势,疏浚为池;望若湖泊,形成晃漾渺弥的个性和特色。拙政园中部现有水面近六亩,约占园林面积的三分之一,极大利用了大面积水面造成园林空间的开朗气质。 2、疏朗典雅、天然野趣。早期拙政园,林木葱郁,水色迷茫,景色自然。园林中的建筑十分稀疏,仅“堂一、楼一、为亭六”而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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