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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体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3 自动灭火系统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考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1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池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池所外)。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 建筑面积大于60㎡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4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的电影摄影棚。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 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

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家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

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及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

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标准的规定。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给水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的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

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

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

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气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18A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9.20A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9.24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4 排水

4.2 卫生器具及存水弯

4.2.6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 管道布置和敷设

4.3.3A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5 管材、附件和检查井

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A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8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

4.8.4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5 热水及饮水供应

5.4 水的加热和贮存

5.4.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3 给水系统

3.0.8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 设计水量

4.0.5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 取水

5.1 水源选择

5.1.1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3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5.3.6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

7 输配水

7.1 一般规定

7.1.9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5 调蓄构筑物

7.5.5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 水厂总体设计

8.0.6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 水处理

9.3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8 消毒

9.8.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的投加设备。

9.8.16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起,并能自行关闭。

2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露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9.8.18加氯(氨)间及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

9.8.19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9.8.25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

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露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9.8.26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施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露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露溶液的快速水冲洗措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9.8.27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9.8.17条第二款和9.8.19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9.9 臭氧净水

9.9.4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19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11 水质稳定处理

9.11.2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3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2 雨水量

3.2.3A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4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4.1 一般规定

4.1.4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3 管道

4.3.3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4 检查井

4.4.6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6 水封井

4.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10.3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3 管道综合

4.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的下面。

5 泵站

5.1 一般规定

5.1.3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9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1.11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6 污水处理

6.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6.1.8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1.18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按一级符合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23处理构筑物应设置使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6.3 格栅

6.3.9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6.8 供氧设备

6.8.22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6.11 污水自然处理

6.11.4采用土地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6.11.8稳定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6.11.13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裂隙性岩层和熔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地处理。

6.12 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6.12.3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7 污泥处理和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3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3 污泥消化

7.3.8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封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1.5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3.9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

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3.11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露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灯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露报警装置。

7.3.13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4 消防水源

4.1 一般规定

4.1.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雨水清水池、水中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3 消防水池

4.3.4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3.8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

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2005年9月出版的《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2003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2004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7900073.html,/forum/detail3311271_1.html#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03 JGJ18-20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条文说明 JGJ102-200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7900073.html,/forum/detail3311271_2.html# JGJ107-200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上)共3部分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下).part1共2部分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7900073.html,/forum/detail3311271_3.html#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标准宣贯培训教材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7900073.html,/forum/detail3311271_4.html# 2005年9月出版的《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目录 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SM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SM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7900073.html,/forum/detail3311271_5.html#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SM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00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SM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50346-2004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37900073.html,/forum/detail3311271_6.html# 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2 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61-2003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03

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 汇编

时间:2013-07-15?16:29:20 第二篇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检验频率日检周检年检备注 检验项目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 余氯 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 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

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三)--施工及验收

第三篇施工及验收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 一般规定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条文说明:目前市场上可供选择的给水系统管材种类繁多,每种管材均有自己的专用管道配件及连接方法,故强调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以确保工程质量。为防止生活饮用水在输送中受到二次污染,也强调了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 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条文说明:为保证水质、使用安全,强调生活饮用水管道在竣工后或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吹洗,除去杂物,使管道清洁,并经有关部门取样化验,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才能交付使用。 4.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条文说明: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在竣工后均应作消火栓试射试验,以检验其使用效果,但不能逐个试射,故选取有代表性的三处:屋顶(北方一般在屋顶水箱间等室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

取两处消火栓。屋顶试验消火栓试射可测出流量和压力(充实水柱);首层两处消火栓试射可检验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本消火栓应到达的最远点的能力。 5.2 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条文说明: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作灌水试验,主要是防止管道本身及管道接口渗漏。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主要是按施工程序确定的,安装室内排水管道一般均采取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方法。从工艺要求看,铺完管道后,经试验检查无质量问题,为保护管道不被砸碰和不影响土建及其他工序,必须进行回填。如果先隐蔽,待一层主管做完再补做灌水试验,一旦有问题,就不好查找是哪段管道或接口漏水。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1-2005 3 基本规定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2.3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O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5.2 喷头安装

最新版建筑规范汇总

最新版建筑规范汇总 转自:建筑技术杂志社 新版建筑规范汇总小编为您整理了包括设计、节能改造、地基基础、模板、质量验收等方面的最新规范,快来看看吧。设计1.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 GB50037—2013《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3.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节能改造1. GB/T50878—2013《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2.JG/T420—2013《硬泡聚氨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3.GB/T50908—2013《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 4.GB/T 29759—2013《建筑用太阳能光伏中空玻璃》 5.GB50367—201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6.GB/T50905—2014《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7.GB/T 30595—2014《挤塑聚苯板(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 混凝土1.JGJ/T308—2013《磷渣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2.GB50119—20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3.GB/T50912—2013《钢铁渣粉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4.GB/T 29733—2013《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制品》 5.JGJ/T322—2013《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

地基基础1.JGJ/T301—2013《大型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2.JGJ311—2013《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3.GB50330—2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试验1.JG/T429—2014《外墙外保温系统耐候性试验方法》 2.GB/T 9780—2013《建筑涂料涂层耐沾污性试验方法》 3.GB/T 4111—2013《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 4.GB/T 30100—2013《建筑墙板试验方法》 5.JGJ/T27—2014《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模板1.JGJ 65—2013《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2.JG/T418—2013《塑料模板》 3.GB/T50214—2013《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4.JG/T428—2014《钢框组合竹胶合板模板》 质量验收1.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GB50944—2013《防静电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GB50946—2013《煤矿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4.GB50937—2013《选煤厂管道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5.GB 50877—2014《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6.JGJ/T324—2014《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 建筑施工1.JGJ305—201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强制性条文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

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建筑给排水规范强条汇总(一)----建筑给水排水

第一篇建筑给水排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条文说明: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不应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水池内,且应有本规范第3.2.4C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条文说明:虹吸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背压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的下游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系统中。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之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 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隔断、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条文说明:已经从配水口流出的并经洗涤过的污废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使生活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这种事故是必须严格防止的。 3.2. 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

常用结构规范强条总结

抗规 一、总则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三、基本规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最新建筑规范大全

最新建筑规范大全.txt27信念的力量在于即使身处逆境,亦能帮助你鼓起前进的船帆;信念的魅力在于即使遇到险运,亦能召唤你鼓起生活的勇气;信念的伟大在于即使遭遇不幸,亦能促使你保持崇高的心灵。本文由GGZB2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第一部分最新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第一篇制图、数据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 50001—200l 总图制图标准 GB/T 50103~2001 建筑制图标准 GB/T 50104—200l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T 50lOO 一 2001 第二篇分类建筑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JGJ 76—200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2003 年版)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第三篇特殊要求建筑设计规范沽净 J‘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GB 50071—2002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29—2003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 T 规范 GB 50156—200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200 1 第四篇安全防火、防雷与防噪声污染环保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 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 年版)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同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38—2003 T 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47—2004 建筑物电了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2004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 50336—200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2003 第二部分最新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大全第一篇工程测量与施工组织技术规范湿陷性黄十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46—200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2003 人民防空 T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 34—2004 安全防范 T 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第二篇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 6l 一 2003 混凝土结构-『: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lGJ 95—2003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14—20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0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14—2004 工业炉砌筑 T 程施 T 及验收规范 GB 502 1 1—2004 智能建筑 T 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 2003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 145—2004 第三篇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_I: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002 屋嘶 j I:程技术规范 GB 50345—2004 玻璃幕端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2003 建筑地面-r 程施 T 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 T 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2001 建筑涂饰_丁程施。L 及验收规程 JGJ/T 29—200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IGJ 1l 3—200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2002 第四篇建筑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44—200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 77—2003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l47—200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建筑施 T 现场环境与卫牛标准 JGJ 146—2004 第五篇建筑施工配套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 T 程施_r 质嚣验收规范 GB 50243 一-2002 建筑电气 r 程施 T 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电梯_r 程施 T 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 10—2002 建筑物电 f 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2004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汇总及条文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条汇总及条纹说明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的危害较小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3.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它物品。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3.2.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要更高。 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在火灾时不会导致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条文说明】3.2.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和(或)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其防火分区除应釆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外,有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019年建筑工程常用规范图集整理汇总

第一部分:居住建筑相关资料一、基坑第一步土开挖指导 GB50026-2007 1、《工程测量规范》GB 50202-2018 、《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JGJ 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3GB50497-2009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SL21-2015 5、《降水量观测规范》JGJ120-2012 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二、桩基进场施工部署指导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1GB 50202-2018 、《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JGJ94-2008 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106-2014 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三、塔吊安装施工部署指导JGJ196-20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1 四、验槽施工部署指导 2018 -GB50202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五、防水施工部署指导GB_50108-2008 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2GB50208-201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 298-2013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3GB50207-20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4. 六、木工施工部署指导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 2、《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

3、《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 4、《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6、建筑施工计算手册(第四版)(8脚手架工程) 7、《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8、《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 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162-2008 七、主体结构钢筋施工部署指导 1、16G101图集 2、18G901图集 1、钢筋混凝土用钢 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 3、《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152T-2008 八、主体混凝土施工部署指导 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2、《现浇混凝土楼盖技术规程》JGJT268-2012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GB 50204-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 6、《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05SG343 7、混凝土结构构造手册(第四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10.1 强制性条文 1 第3.1.1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 第3.1.5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第3.2.3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 第3.2.9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5 第3.3.4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6 第3.3.5条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7 第4.1.12条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8 第5.1.11条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9 第6.1.12条重型灯具、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0 第8.2.4条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11 第8.3.4条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12 第9.1.8条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3 第9.1.13条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 第9.1.14条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5 第12.5.6条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0.2 送检项目 1 第4.1.3条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2 第5.1.3条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 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 3 第6.1.3条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4 第7.1.3条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5 第8.1.3条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 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住宅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住宅设计规范》实施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 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 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 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3.3、5.4.4、5.5.2、5.5.3、5. 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 .3、6.2.4、6.2.5、6.3.1、6.3.2、6.3.5、6.4.1、6 .4.7、6.5.2、6.6.1、6.6.2、6.6.3、6.6.4、6. 7.1 、6.9.1、6.9.6、6.10.1、6.10.4、7.1.1、7.1.3、7 .1.5、7.2.1、7.2.3、7.3.1、7.3.2、7.4.1、7.4.2 、7.5.3、8.1.1、8.1.2、8.1.3、8.1.4、8.1.7、8.2 .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 4.4、8. 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 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 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1

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最新版本.doc

现行最新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地基与基础 序号规范名称规范编号 1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3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11 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5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6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8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主体结构 序号规范名称规范编号 1 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2011 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2 5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2010 6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11 7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4-2014 8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2006 9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12 10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 11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2006 12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13 建筑装饰装修 序号规范名称规范编号

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2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 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4 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2011 5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 6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2000 7 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JGJ/T172-2012 8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13 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13 10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12

建筑防火强条汇总

强制性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中的第、、八 、、、 4) 、、、、 3、5、6)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特征确定适用的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以下简称《建规》)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将其 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 年版)(以下 简称《高规》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将其分为一类建筑和 二类建筑《高规》表。 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建筑物的分类,工业建筑还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规》表、表。 (一) 高层与非高层的界定,住宅依据层数,公建依据建筑物主体檐口到室外地面的高度。 1.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和高度小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非高层建筑。注意:单层公 共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也属于非高层建筑。 2.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和高度大于 24m 的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二) 高层建筑防火类别的界定 1 .一类高层建筑是指: (1) 高级住宅, 19层和 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 重要公建,包括医院、 高级旅馆、 藏书 1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及书库,以及重要的办公、 科研、档案楼; (3) 省( 含计划单列市 )级以上的广电建筑、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⑷ 高度超过50m 的一般公建; ⑸每层面积超过10000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6)每层面积超过150002的商住楼。 、民用项 目 、、、 4、 5、 6)、、 2、 3、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005 年版)中的第 、、、、2、 3、 4、 5、 6) 、、 2、3、4、5、6) 、、、、、、 2、

道路等规范强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 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 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 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 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 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 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用小于45°。 第4.1.3:4.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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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2年上半年止的规范有以下规范: 第一部分土建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0 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0.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 1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1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14.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15.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17.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18.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78-2008 19.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2002 20.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21.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2.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24.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2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规范GB50098-2009 26.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10 27.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28.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29.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30.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程GB 50113-2005 31.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32.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33.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2006 3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35.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2008 36.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50146-90 37.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50152-92 38.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39.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40.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强条汇编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强条汇编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

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用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引误用的措施。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8室内给水管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 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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