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证公函【2011】150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年30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三)分立、回购股份;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事项。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备忘录第八号》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在前述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我部报送如下文件:

(一)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下列范围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相关资料: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涉及前条所述事项的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

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5、保荐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6、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8、前述1至7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第六项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通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应向我所报送。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进程备忘录的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具体填报路径为“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在完成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提交后,上市公司通过点击“填完了”按钮并接受“提交”来表示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已提交完毕。

在重大事项首次披露后,事项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按交易所要求补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上市公司可在“在线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栏目内容下方下载《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表》(Excel模板),填好后统一通过“Excel文件上传”提交。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四、上市公司应在完成在线填报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承诺函: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11月30日附件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_冯荷英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总第182期2012年第36期Serial No .182 No .36,2012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部信息是一切复杂信息的纽带,对所披露信息的使用可以保护社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正常运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国际间的交流,所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但是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还存在着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许多学者一直以来的工作,为此,本文给出了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就要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漏洞和不足,比如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中对“重大事件”的披露没有明确和完整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和必须披露的财务信息之间的界限也没有清晰的说明等,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另外,还要尽快完善证券立法体系,增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权威性;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在考虑中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使之与国际惯例体系接轨;完善已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准则,让其具有完整性。 二、细化信息披露主体和内容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中,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方面的信息比较多,而对于投资者之类的市场交易主体信息的披露则不足,正是因为这一点,部分拥有大量资金的投资者利用其在资金上的优势,恶意操纵股价,扰乱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信息的披露,细化信息披露的主体。 另外,信息披露内容的细化和量化,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类似于“重大事件”、“重大变化”、“重要合同”等词语的具体说明和规定,这就让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钻了空子,对于那些确实是公司的重大事件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选择漏报或延报,所以有必要对这种含糊的字眼加以细化,避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和不及时。还有就是量化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确定的重大事件,比如,量化金额、市场占有率等,给外界参与者以更详尽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合理和不严格严重阻碍了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有些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权利过大和集中,为了发挥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职能,应健全董事会,明确各高层的职权分工与责任。其次,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中国的上市公司中都设有独立董事,但实际的操作方面有问题,独立董事不独立,为此有必要完善该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 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仍然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使得股权过于集中,发生“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为此,要优化股权结构,使其他股东也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从制度上保障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四、加强监督、监管和惩罚力度 首先要加强社会和政府的监督力度,靠一定的社会舆论和公众评价来促使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遵循道德标准,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 为了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可以建立一支有效 收稿日期:2012-10-19 作者简介:冯荷英(1980-),女,云南昆明人,讲师,从事经济管理研究。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冯荷英,樊舒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会计学院,昆明650106) 摘要: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健康运营是整个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而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可以从其 所披露的信息中表现出来,所以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状况存在着问题,为此,提出了改善这一情况的几点建议: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细化信息披露主体和内容;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改善股权结构;加强监督、监管和惩罚力度;培养和保护投资者;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2)36-0078-02 78——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珍藏版)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珍藏版)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珍藏版)》 基本信息 作者:刘姝威 丛书名:名家财务经典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ISBN:9787111428244 上架时间:2013-6-20 出版日期:2013 年7月 开本:16开 页码:1 版次:1-1 所属分类:经济管理 > 财政/金融 > 财务/会计 > 报表 > 会计 内容简介 经济管理学书籍 著名财经学者刘姝威在写作《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珍藏版)》的过程中,无意中发现蓝田公司的财报存在重大虚假信息。她立即写了一篇600字的短文《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刊登在只供中央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和有关司局级领导参阅的高度保密的《金融内参》上。此后不久,国家有关银行相继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新的贷款,而她的生活也随即被搅乱:诉讼、死亡威胁、向民警寻求安全保护……这就是轰动全国的“蓝田事件”。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珍藏版)》中,刘姝威教授以蓝田股份及银广夏等为例,详细阐述了识别虚假会计报表的基本分析技术和分析过程。本书旨在带领读者掌握识别虚假会计报表的理论,学会运用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辨别会计报表的真实程度,进而自己得出分析结论。 厉以宁、张连起、陈清清鼎力推荐,财务分析师、信贷分析师、放贷员等金融从业人员,审计师、财务人员、税务稽查人员、资深股民工作必备。 目录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珍藏版)》 推荐序 珍藏版序言 2011版序言 初版序言 第一章识别虚假会计报表的基本方法1 第一节为什么不能识别出虚假会计报表1 第二节识别虚假会计报表的基本分析方法5 一、财务分析方法5 二、基本面分析方法8 三、现场调查9 第三节识别虚假会计报表的主要信息资料来源11 一、上市公司信息资料来源11 二、政府部门信息资料来源11 三、其他信息资料来源12 第二章根据审计报告,判断会计报表的真实程度13 第一节审计报告类型13 第二节根据不同类型审计报告,识别不同真实程度的会计报表14 一、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4 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8 .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1 四、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5 五、否定意见审计报告27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则,内幕交易践踏了这一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活跃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活动的增多,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2009年1~10月份,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中,以下三桩案件比较典型,影响重大: 一、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 2009年7月,天山纺织筹划资产重组,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迪投资”)总经理姚荣江和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曹戈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09年7月23日,天山纺织股票停牌前,姚荣江将重组信息泄露给王某,后者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00余万股。同时,曹戈将重组信息泄露给陈某,后者利用其本人及亲属账户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 天山纺织2009年7月22日的收盘价为6.57元每股,当日涨幅为10.05%,之后停牌。2010年6月18日复牌后,天山纺织连续5个交易日“一”字涨停,14个交易日内涨幅高达100%;2010年9月1日冲至最高点17.68元,涨幅达到169%。就算王某以2009年7月22日当天的最高价每股6.57元买入,100万股天山纺织的股票获利金额也可达到近千万元之多。 2010年9月,证监会发布通报,初步认定姚荣江、曹戈等人的上述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姚荣江、曹戈、王某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二、黄光裕坐庄案 在内幕交易大案中,黄光裕案成为内幕交易罪设罪以来获刑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判例,黄光裕于2010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没8亿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9月份,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元。至2008年5月7日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元。依《证券法》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典型案例的评析和反思

厦门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典型案例的评析和反思 姓名:林荣钦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工商管理 指导教师:章达友 20051101

摘要 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连接广大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纽带,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既关系着股东的利益,又关系着证券市场的稳定。 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做出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既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 本文针对我国近期资本市场上出现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造假案例,根据其虚假财务信息有关事实,分析其虚假财务信息的披露手法,探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并对现有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对策。 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导言,介绍选题动机、目的及研究的思路。 第二章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介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目的、范围与相关规定。 第三章为我国上市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分析,选择近期资本市场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案例,根据其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事实,分析其造假方式。 第四章为我国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典型案例的成因分析,从社会、

个人、行业以及上市公司本身来分析其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形成原因。 第五章为对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防范对策,针对造成上市公司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原因,提出从法制建设、行业自律、个人诚信建设以及增加财务信息披露内容等方面对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进行防范。 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希望能对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有所启示或帮助。 关键词: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成因;对策。

成都燃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具体实施。战略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1

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法律人士告诉你:内幕交易的那点事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 二、监管部门稽查新动向 三、不构成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 四、行政责任 五、刑事责任 1、立案追诉标准 2、处罚标准 3、违法所得的计算公式 4、影响量刑的情节 5、缓刑 6、被采取强制措施了怎么办 7、案例 六、民事责任 七、结语 近期证监会掀起基金业稽查风暴。泽熙资本涉嫌内幕交易调查、王亚伟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约谈、证监会2014年5月9日公布的3起“老鼠仓”、汇丰晋信基金经理钟小婧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市场上到处流传的核查名单、两名新财富上榜分析师被边控等消息不断刺激着基金业内人士敏感的神经,一时间,业内风声鹤唳。 从长远看,此次稽查风暴是中国资产管理业发展的必经的一个阶段。但对于资产管理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目前稽查风暴下的研究员以及基金从业人员而言,需要引以为鉴,继续对内幕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堤防内幕交易,需要了解什么是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简而言之,内幕交易就是内幕人在价格敏感期依据内幕信息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由此可见,内幕交易的四个基本要素:内幕人、价格敏感期、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人可以是基于合法原因知道内幕信息的人,比如上市公司的员工、参与并购重组项目的律师事务所或财务顾问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工作人员等基于工作原因合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也可以是通过非法途径获知内幕信息的人,比如通过窃听、盗取文件资料等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是内幕人。通过闲聊等方式无意得知内幕信息的,一般也包括在内幕人的范畴之内。 价格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的一段期间。一般是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到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交易日。前面所说的“显著影响”意思是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个概念比较宽泛,它可以概括地分为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以及上市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对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一个简便、粗犷的理解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约等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41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 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交易违规案例中注意要点汇总

内幕交易违规案例中注意要点汇总 内幕交易近几年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量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据易董违规案例库统计显示,2020年全年,因证券交易类违规共计946件,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128件。 比如,获悉内幕信息提前卖出股票 XCKG前董事长好友被罚案例中,2020年8月11日,在证监会官网检索获悉,证监会向孙某生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内幕交易XCKG股票,决定没收孙某生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以130.87万元的罚款。证监会指出,孙某生卖出“XCKG”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高度吻合,其在敏感期内为了避损而卖出“XCKG”的动机明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GBGF与WFJ堪称A股两大热门股,二者都在利好消息宣布前出现股价连日暴涨,而引发内幕消息提前泄露的质疑,交易所也因此下发关注函。深交所要求GBGF报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重组事项的进程备忘录,核实并说明重组事项前期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并结合公司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情况,说明是否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向调研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透露内幕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以上案例中,多家公司的董事长遭受立案调查,这些公司股价大多在公告后出现跳水,而涉案人员也将面临法律处罚。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汇总了从2020年内幕交易被处罚金额最多前两大案例和内幕交易规章制度部分节选,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 证监会公告[2011]30号 日期: 2011年10月2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现予公布,自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 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A.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的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B. 当事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C. 当事人的“买卖、泄露、建议”行为发生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D. 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包括营利或者避免损失)”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 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D.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

为什么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 为什么要上市公司进行强制的信息披露?首先我认为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进行信息披露,因为我们的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 有效市场假说有以下三种形态:一、弱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在弱式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的成交价、成交量、卖空金额,融资金融等;如果弱式有效市场假说成立,则股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二、半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成交价、成交量、盈利资料、盈利预测值、公司管理状况及其它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等。假如投资者能迅速获得这些信息,股价应迅速作出反应。如果半强式有效假说成立,则在市场中利用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都失去作用,内幕消息可能获得超额利润。三、强式有效市场假说: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地反应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部未公开的信息。在强式有效市场中,没有任何方法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即使基金和有内幕消息者也一样。目前世界范围的市场来看,美国以及其他金融系统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市场可以说是处于半强势有效的状态,我国应当说是处于一个弱式的状态。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有效保证,尽管近年来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信息披露的法规文件,但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实、误导投资者等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清楚地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原因,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应对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所谓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信息披露制度。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在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之外,由公司经理层自愿主动提供有关公司财务和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信息的一种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披露能够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预测信息,但在财务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财务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问题所在:第一,信息失真。利用非公允的关联购销业务转移利润,粉饰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利用非公允的股权转让或资产置换,剥离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或集团公司牺牲自己的优质资产低价让与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财务实力;利用托管方式,上市公司获取固定收益,或者由集团公司分摊亏损,美化上市公司形象。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时。有利的会计信息提前披露; 不利的会计信息延迟披露。第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内容和范围存在局限性。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不充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披露不充分。第四,预测信息不准确。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函

XXXX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 鉴于承诺方因工作、职务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的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 法违规行为,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现就公司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保密事宜承诺如下: 第一条保密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 1.1本承诺函保密义务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即公司内幕信息等机密信息公开前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该等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 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7)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8)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和经办人; (9)公司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的有关人员; (10)本条第(1)项至第(9)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等;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1.2承诺方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保密信息 2.1本承诺函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承诺方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2.2本承诺函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交易事项;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 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 “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四章责任及处罚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发布的行为金融学分析

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发布的行为金融学分析 摘要:本文以行为金融学理论为指导,从投资者角度对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进行了分析探讨,希望从一个新的视角找寻到防范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上市公司;虚假信息 行为金融学是行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它研究人们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的认知、感情、态度等心理特征,以及由此引起的市场非有效性。行为金融学是基于以有效市场假说和“理性人”假设为前提的标准金融学对金融市场的大量异象无法解释的困境而发展起来的。它修正了“理性人”假设的论点,指出由于认知过程的偏差和情绪、情感、偏好等心理方面的原因,使投资者无法以理性经济人的方式作出无偏差估计。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对于不同投资者而言,会有不同的心理反应,进而会有不同的投资决策。因此,本文以行为金融学理论为指导,从投资者角度研究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问题。 一、我国股市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股市投资者的类型可以分为理性投资者和非理性投资者两类。席勒在《股票市场的易变性》一书中研究了这个问题。他提出,理性投资者对于股票估价的基础应该是通过持有股票所得到的期望股息。然而,实际股票价格易变性太大,以至于无法将价格波动完全归因于期望股息的变化。他断言,股市存在两种类型的投资者:噪声交易者(非理性投资者)和知情下注的交易者(理性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者(噪声交易者)往往会追随风潮和狂热,易于对可能影响未来股息的消息作出过度反映;知情下注的交易者(理性投资者)则会根据价值进行投资,并利用噪声交易者(非理性投资者)的错误认识来进行套利活动,借以谋利。由于我国股市成立时间不是很长,股市规章制度也不完善,加之投资者不论在投资知识、投资理念,还是在投资技巧等方面都存在着非常大的缺陷。从这个角度上看,我国股市的投资者类型主要表现为非理性投资者。 理性投资者要求投资者对证券投资收益率的概率分布考虑是一致的,即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理性投资者将市场信息及时、充分、完全地反映到证券价格中,从而保证形成一个公正合理的证券价格。即使不是人人都能保持理性,但证券市场交投活跃,众多投资者形成的集体意识将个人行为相互抵消,形成一个“理性”合力,从而最终实现市场均衡。然而,对于现代极其复杂的股票市场特别是还不成熟的中国股市来讲,这种假设只注重了严格数学逻辑推导和投资决策分析结果,却没

2020年上市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2020年上市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3)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登记备案 (6) 第四章保密制度 (9)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11) 第六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防止内幕交易对公司、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对按要求报备证券监管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组织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经董事会授权,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保密及信息披露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

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公司内部宣传刊物、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是指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且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07年128号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2007年8月15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各上市公司: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上市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 三、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四、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发生涉及上市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股价敏感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六、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对于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在向有关部门政策咨询、方案论证前,均应当在闭市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的同时应披露该重大事项类型,原则上自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咨询论证。 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时,应同时提交停牌和复牌的书面申请。复牌书面申请应当明确: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如果公司未就停牌事项及方案与相关部门咨询、论证,或者经论证方案未获准的,则其股票在下一个交易日自动复牌。自动复牌时,公司应按规定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摘要:财务信息披露的失真性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本文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财务信息事件为例,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及表现,从各个层面分析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的成因,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我国证券市场改进、优化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财务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真的主要表现是通过关联方交易来调节利润,即经济交易失真。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必须准确、真实,要以真实经济交易为载体,这是对财务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虚假财务信息披露,将会给公司本身及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一、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信息披露,主要表现为:经济交易失真、股价大幅涨停、存在内幕交易、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财务信息事件中,这4种表现尤为突出。 (一)经济交易失真 2010年2月12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涨停,2月15日公司公布海外天价合同消息。2月12日到3月16日,出现了10个涨停,股价从4.14元升至10.75元,涨幅高达159%。4月4日紧急停牌。调查得知,2月12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在企业年度大会上透露300多亿的安哥拉项目,但紧接着在2月中旬股东大会上又表示“担心合同尚有实质性的履行,公司存在不继续执行合同的可能”,因此,没有将300亿的合同公布于世,造成股市动荡,这说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二)股价大幅涨停 2010年2月15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洽谈一个约300亿元的境外建设项目。3月13日,这家公司公告称已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简称中基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及《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分别达248.26亿元、95.75亿元。结果2010年4月4日开盘交易一分钟后紧急停牌,公司公告称,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从而导致了之后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事件,从该事件中可以看出,虚假财务信息在上市公司中体现最多的就是股价的大幅变动,从而达到快速募集资金、提升公司价值的目的。 (三)存在内幕交易 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公告即2月15日之前,其股票已经连续3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