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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麻黄山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基础设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根据区市县有关水利工程的文件精神和鼓励政策,结合麻黄山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麻黄山乡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建立用水合作组织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

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实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真正达到“工程有人管、农户有水用”的改革目标,确保今年底全面完成麻黄山乡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改革过程中要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以奖代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和改革的关系。

5、坚持统筹发展、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四)组织领导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

面广的系统工程。麻黄山乡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麻政发〔2011〕89号),由乡人民政府,乡纪委、乡水利站、乡财务室、各村委会等部门参加,乡水管站负责日常工作。各村委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改革的主要范围

(一)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根据20012年8月份摸底调查并上报盐池县农经站核实,确定纳入本次改革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共3254件,其中小坝塘1193件、小水窖2000件、设计流量1m3/s及以下沟渠45件、小型泵站2件、输水管道2件、小型河道治理1件、农村人畜饮水工程13件。

(二)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根据工程的属性、规模、功用和建设资金来源,按以下原则明晰工程产权:

1、国家所有。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有2

件,即麻黄山供水站、墩儿梁供水站。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由乡人民政府授权乡水管站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经营管理。

2、集体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根据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受益区村、组所有,由受益区村、组授权用水合作组织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经营管理。包括小坝塘、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此次改制共列入25件。

3、个人所有。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如小水窖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此次改制共有5369件,其中麻黄山村348眼、何新庄村510眼、松记水村668眼、井滩子村396口、后洼村129口、包塬村482口、胶泥湾村295眼、李塬畔村600眼、下高窑村400眼、平庄村1000眼,管记掌村650眼,黄羊岭村350眼。

(二)完善管理机制

1、转换运行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资产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或

资产经营管理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由工程所有者或资产经营管理者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工程所有者或资产经营管理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由工程所有者或资产经营管理者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个或2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于由产权所有者授权进行资产经营管理的经营管理者,在对其所经营管理的资产进行拍卖时,须报经产权所有者批准同意。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如小坝塘、乡集中供水工程、受益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村组供水工程、泵站、机电井等。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

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经工程所有者或资产经营管理者授权后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严格按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联发《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执行。

(6)委托管理。由乡人民政府或乡水管站、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2、明确管理责任

(1)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2)以前已进行过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方案》精神,认真整改完善,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对少数改革后运行管理问题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的工程,在充分考虑原改革协议合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可参照本《方案》重新进行改革。

(3)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必须严履行改革协议合同,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

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用途或对原工程进行改扩建和除险加固的,需逐级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乡水管站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4)国家鼓励个人、集体和社会各界多方集资兴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新建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符合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涉及防洪安全,未经审批的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于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一)时间阶段要求

麻黄山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在2013年8至2013年11月30日前实施改革,全面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3年12月份对改革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全面总结。

(二)工作步骤

整个改制工作在乡有关部门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实施。以“四公示、两公告和一公开、一公布”的操作程序,使改革工作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公示:对乡改革方案公示到村委会,对村委会改革方案公示到各村组,各村组召开“一事一议”户主会后,对村民小组水利工程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水价基数确定情况进行公示,对村民小组水利工程改革方案进行公示。

两公告:对村民小组决定承包(拍卖)的工程进行公告,对村民小组实行续包的水利工程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天。

一公开、一公布:对拟进行拍卖的工程,由村民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群众同意后,提出申请(附通过“一事一议”群众同意拍卖的会议记录),村委会签署意见,报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村民小组决定承包(拍卖)的水利工程进行公开竞标,当场公布竞标结果。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村委会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在乡农村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在广泛征求社会和当地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定改革方案,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阶段,公开实施,签订合同。各村委会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七天,群众无异议后,完善工程登记造

册、审核、报批、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

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可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类型、转换运行机制的方式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为2年至20年,超期须续签合同。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具体要求为:

(一)签订协议“三明确”,以村委会一级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每一件小型水利工程由村委会与村组用水合作组织签订约定或协议,明确工程概况、四至、工程特性,明确管理方式、内容,明确管护出资方式、具体使用期限及相关责任。

(二)协议到人,明确责任,由各村组召开村民会议,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商议、拟定出具体管理责任人,确定管理责任人后报村委会水改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水合作组织再与该工程管护责任人签订相关协议。

(三)专人维护,责任到人,该工程管理责任人必须按照协议对该项工程进行修缮维护,并且承担管护责任,如出现因管护不到位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工程管护责任人负责。

(四)第三阶段,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各村委会要认真、及时、准确统计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到乡

人民政府,由乡人民政府再汇总整理到县水利局备案。工程产权证由乡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登记核发,并及时整理建档。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

五、改制的相关配套政策

1、保护支持改革主体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

2、严格执行水价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乡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或群众代表通过决议,按照程序经县水利局审定后,报县发改委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供水经营者不得哄抬水价或自定水价,牟取暴利,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工程供水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并建立和规范水费通知单、收据、台账等财务制度。

3、切实管好回收资金

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本《方案》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2018年8月28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执行的,今天,我就结合质量考核、新政策、农垦实际,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建设管理程序,重点是下去检查,怎么检查,检查什么,使垦区建设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 一、项目法人主要完成的事项 1、项目法人组建。小水就是农场,大水就是灌区管理站或新成立的建设管理处,要有正式文件明确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综合、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 2、质量与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厅里规定逐级签订责任状,如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逐级签订;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要求未竣工建筑物工程全部设置(一般大理石的)。 3、管理制度。是内控的一种手段。包括招标制度、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检查制度一定要包括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全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版),这是严格执行的,也是行业检查新的重点。 4、应办理的手续。一是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及时报送开工备案手续(行政许可取消下水利部下的通知变成备案);三是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

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应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是将法人验收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六是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5、主要责任履约。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要求双方以正式文件形式履行;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工程结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依据,如一个标段只有一个单位工程,可以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6、参建单位检查。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使用行业合同文本;对参建单位的检查包括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有书面材料,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要有签字,有整改回复。积极推进项目法人抽检,大水工程必须执行三检制。 二、设计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设计单位,检查什么) 1、现场服务体系建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要有委派函;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审核、会签批准等内部制度;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一、近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去年以来,围绕改革工作目标,我省重点抓好对全省水管体制改革的指导和督查工作。 (一)进一步部署落实。2020年分别组织召开了全省水管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改革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全省水管体制改革的七大任务,同时针对省内各地改革进度上的差异, 因地制宜下达了地区改革目标。各地对照省厅的具体要求,着手制定了新一轮的改革工作 计划和方案,倒排时间,抓住突出问题,攻艰克难。去年12月份,在对盐城市改革工作 进行省级验收之际,又专门召开了验收现场会,组织部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地区到会学习 交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求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市县要进一步做好经费逐额落实及 深入开展管养分离工作;未完成地区则要抢抓时机,突破重点难点,力争尽早完成改革任务。2020年年初,在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会上,明确提出把今年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列入市县水利局年度目标考核任务;今年8月结合苏州、镇江水管体制改革省级验收,又 召开了部分市分管局长参加的水管体制改革座谈会,进一步效促进改革深入全面开展,确 保今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加强督查指导。为了加强对全省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导,经厅长办公会研究,从去年8月份去年底,由厅领导带队,分三个小组多次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的水 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在此过程中,督查组针对各地实际情况,与地方 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剖析当地改革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帮助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定期 将全省面上督查情况上报省政府。同时结合防汛检查、全省水利工程普查等有利时机,主 动积极对各地水管体制改革进行有效指导,确保把改革工作做好做到位。 (三)强化改革宣传。省厅在抓好面上督促指导的同时,加强了对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在江苏水利网站上调整了《水利工程管理改革》专题中的栏目,宣传改革的政策法规 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交流全省各地开展改革的实践经验。适时编写刊发水管改革专题 《水利简报》16期,定期通过改革进展情况,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对典型市县的宣传推广,带动和促进了全省改革工作。在宣传过程中,我们不仅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宣传、沟通和汇报,取得政府领导和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而且着重做好全省各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内部的宣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改革必要性和 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还注重加强对 社会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对水管体制改革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抓紧改革验收。为规范改革验收工作,2020年,省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就验收范围、组织单位、主要内容及相应资料、验收委员会组成、验收时间安排等作出明确规定。去年以来,省里对部分改革基础相 对较好,改革工作进展速度较快,已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地区,陆续分批分期地进行了验收。其中,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以市为单位逐一进行验收;市水行 政主管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直属水管单位和所辖各县以县为单位逐一进行验收;一个县境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 (试点)县绩效评价办法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中央、省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系列重要部署,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粤水建管〔2014〕69号)中确定的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为进一步检验、巩固改革的成果,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全省的改革任务,实现小型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中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工程管护情况等绩效目标,通过一定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承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全国示范县和全省试点县(市、区)。

对每个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的县(市、区)单独进行整体绩效评价。 三、绩效评价内容、方法和结果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改革的工程覆盖率、产权明晰、落实管护主体责任、管养经费保障、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管理工作运行现状及探索工程管理模式等方面。 绩效评价采用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具体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评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合格(优秀)等级;得分70分(含70分)-84.9分,为合格等级,3个月内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得分70分以下的,公益性水利工程“两费”(工程管养经费和管理人员经费)落实率不足90%的,一票否决,为不合格等级,将全省通报批评,并采取惩戒措施,责令6个月内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绩效评价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评价范围和条件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根据水利部和省的要求一并提交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其它绩效评价佐证资料。 (二)绩效评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绩效评价申请报告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会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价。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 发表时间:2019-06-20T11:02:43.88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作者:夏亚明 [导读] 摘要:当前我国的水资源有着明显的分配不均现象,这在新时期的农村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 嘉善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浙江嘉兴 314100 摘要:当前我国的水资源有着明显的分配不均现象,这在新时期的农村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新农村快速发展,因此,需要有关人员对此工程的管理更加重视,致力于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类问题,逐步完善相关的监管体系,从而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基础保障。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措施 引言 在我国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健全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系能为农业有效地缓解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关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当前存在的管理问题进行认真探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问题解决对策,从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新时期的健康发展。 1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必要性 1.1农业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人类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摄取食物的方式来维持生命活动,农业活动可以帮助人们解决吃饭穿衣的问题。我国作为人口大国,粮食供应能否满足人民的需求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大量的生活消费资料尤其是粮食或者蔬菜的供应,那么社会的发展就会停顿不前,国家的政治会动荡不安。无论是古代的“重农抑商”或者是现代的“三农发展”,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农业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加强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够保证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三农问题包括农业、农村、农民的三个问题,也是我国社会改革与建设的根本问题,只有加强对于农业形势的稳定发展,才能够促进其他行业的稳定发展。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农业、保护农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认识到农业基础地位,把握农业的发展水平,不断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够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加大对于农产品的正常供给,促进农业生产的合理开展,推动工业发展,在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广大农民朋友感受到改革开放、民族富强所带来的福利,形成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氛围。 1.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关乎农业生产质量 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过程中,能够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首先农作物的生长发育离不开水资源的灌溉,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发展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人们往往寄希望于风调雨顺来保证粮食的丰收。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的更新换代,人们可以通过水利工程的建设来保证农业防灾减灾水平的提升。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能够在丰水期蓄水、在枯水期放水,合理的调节水资源分布,稳定农业的生产,保证粮食作物得到合理的灌溉,才能够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关乎到水资源安全 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对于水资源的消耗和污染非常严峻,为了避免水资源危机,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稳定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对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才能够保证水资源不被污染。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于灌溉用水量的管理,通过将新增水源全部用于非灌溉面积来保证灌溉的效率,所以要加强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2新时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对策 2.1科学管理,强化新型看管模式 新时期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兴建与管理,一定要引入科学的管理经验,明确管理责任,项目落成后,将小型的水利资产转交给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并对其进行使用权的证书颁发,重视管理工作,可以施行个人承包制,拍卖使用产权等,可以根据辽东山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管理模式,推动周边居民使用水利工程的情况。当然也可以根据当前居民使用水利的特点,综合监管水利工程使用情况,遵照居民的实际使用的内容,制订农田水利管理条例,保证农田水利在项目落成后,可以正常使用,又能保障自身获得经济效益。 2.2明确产权,构建完善管理机制 在新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落成完善后,最长出现的问题就是产品不明,管理机制混乱等问题,所以相关的部门,要遵照新时代的管理方案,通过现代化信息处理技术,明确工程中的产权归属,更要进行各项内容的详细划分,当水利工程项目完成后,工程的所有权就要移交给当地的政府或管理基层。只有完善产权的划分工作,管理部门才能更好的利用现代市场的运营之道,将管理工作的产权移交给承包者,承包者需按照管理条例对工程内容进行监管,通过自身设置的水费收集等工作维护自身的管理收益,并将收取的部分资金运用到设备的维护中,保证工程的继续运作与发展,当然,工程管理部门也要对承包者进行管理、维护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这样承包者才能增强管理责任意识,在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巡检中做出更完善应对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2.3建设高效率的管理队伍 在新时期,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是现代管理体制的核心。具体而言,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参与编制,加强岗位福利、完善监督体系,积极选择专业管理人才,各方面协调合作,加强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从客观现实提供有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整体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效率。 2.4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资金管理 (1)资金应用于特殊用途。目前,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支持,来源相对单一。因此,资金应该避免挪用。地方政府要加强水利工程在农业生活中的作用,对水利建设资金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2)筹募社会资金。地方政府要善于运用自身影响力,宣传水利工程建设,拓宽筹资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3)农民的工作要提前做好。让农民知道水利建设对其切身利益的重要性,让农民参与建设,节约水利工程人力成本。只有项目得到资金支持,才能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2.5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 在小型农田建设与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于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从上到下全面开展,无论是相关的政府部门,还是广大的农村群众,都能够加强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恰当的管理,保证水利工程的管理质量和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手册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手册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手册》编委会编著 二零零九年八月 内容提要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8年新颁布的SL 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依据,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作了解读并以示例详细说明。全书共分4章,内容包括工程开工手续及项目划分、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工程质量评定常用表式、工程资料归档要求及装订样式。 本书可供水利支出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整治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扶贫项目、标准良田项目、饮水工程项目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验收时参考使用。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工程开工手续及项目划分 (1 第一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表 (2 第二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单 (5 第三节协议书格式 (8 第四节质量监督书格式 (10 第五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划分核定表 (16 第六节项目划分一般规定 (20

第二章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1 第一节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2 第二节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26 第三节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30 第四节工程建设工作报告编制大纲 (37 第五节质量评定报告 (38 第三章工程质量评定常用表式 (48 第一节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51 第二节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54 第三节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59 第四节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62 第五节施工放样报验单 (65 第六节排水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8 第七节渠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1 第八节堤基清理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4 第九节土料碾压筑堤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7 第十节软基和岸坡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0 第十一节混凝土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3 第十二节基础面或混凝土施工缝处理工序质量评定表 (86

乡镇小型水利工程实施细则

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已投入使用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防洪、防风暴潮、生态景观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规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和日常维修保养。由洪水和其它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抢险、工程损毁及应急度汛修复不适应于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小型水利工程指纳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围的以下工程:小型水库、三—五级堤防、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以下水闸、装机功率1000千瓦以下泵站、灌溉面积2000—10000亩灌区、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5—10万方的塘坝。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管养分离、注重实效、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

学规、养修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则,逐步实现规化、社会化、专业化,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担负着全镇防洪、拦蓄、供水、灌溉等重要功能,虽然管理和使用隶属不同的单位,但其安全运行属于公共安全畴,各相关行政单位都有安全管理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辖区负责制,辖区的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属村庄负责。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工程建设投资渠道不同,建立健全市、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三级维修养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镇政府成立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领导小组,重点研究解决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指导管护人员安全技术的实施,组织管护人员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保证管护工作的正常运转。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办公室。 第八条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7年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情况调研报告 一、落实文件精神工作概况 按照国务院《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滨州市灌区管理体制及经营机制改革意见》的要求,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溉管理处于2003年在全处实行了“定员、定岗、定责、定酬”的管理模式,建立职责明确、政事分开的工程管理体制。将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激励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同时,自2003年以来对打渔张引黄灌区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灌区工程节水效益显著。 二、地方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改革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以滨政发[2003]46号出台了《关于灌区管理体制及经营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博兴县水务局委员会出台了关于《打渔张引黄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灌区主管单位——博兴县打渔张引黄灌溉管理处以博水灌字…2003?7号出台了关于在全处进行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的决定;具体内容详见有关制度、办法。 三、地方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拟采取的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滨州市水利局以滨水农字…2003?12号下达了关于灌区

管理体制及运营机制改革的意见。市府灌区改革意见中规定:灌区实行用水计量和按方收费制度。灌区供水中心向县(区)供水中心一律实行计划供水、订单供水,申请用水要预付费用,结算按双方核定的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制度,提高水费计收管理的透明度。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水市场体系,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改革成效及政策性建议 ㈠、改革成效 1.工程管理改革: 近几年来,博兴县紧紧抓住国家对大型灌区进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的有利机遇,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努力增加投入,大力开展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全面提高灌区综合效益。 2.人事管理改革: 打渔张引黄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了职工的 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探讨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破除了“只上不下”的人事安排体制和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机制,逐步建立职工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 2、政策性建议: 目前,灌区管理单位性质界定为准公益性单位。多年以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论文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探讨 摘要: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现状、加强在建及竣工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方法等作了探讨,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中央一号文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现状;管理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experience, the small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trengthe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comple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the method were discussed, a reference for related. key words: the central number one file;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management 0 引言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同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提出的“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一理念经过实践越发体现其准确性。农田水利建设是农业发展的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对策探讨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对策探讨 我国的小型水利项目随着经济的发展也不断完善,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其中存在的管理弊端也较为严重,比如不重视管理工作,资金欠缺,管理的方法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等的问题,文章正是基于此重点的分析了如何才能加强对其的建设以及管理工作。比如增强管理队伍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大资金投入等等的方面,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促使我国的规模较小的水库能够朝着科学规范的道路前进。文章依据这种状况具体的提出了几点意见。 标签: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分析 农业在我们国家占据的比例非常大,因此小规模的水利项目就成为了的其非常关键的构成要素。它在提升群众的生活水平,带动农业发展方面贡献着非常积极的力量。不过,由于经济体制不断的发展,其在建设以及管控中面对的一些不利现象越来越严重,比如权责体系模糊,而且资金欠缺,发展落后,管控不合理等等的一些内容,正是因为这些要素的存在,所以使得农业的发展受到非常大的阻碍,进而威胁到国家的粮食稳定。所以,当前阶段要切实的开展好其相关的建设以及管控活动,以此来确保它能够实现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在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发展阶段统揽全局、着眼长远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中央关注农村发展、着力解决“三农”问题的信心和决心。水利建设是当今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目前大型水利工程管理主要集中在城市,在农村还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水利建设。中国大部分农村特别是西北部,干旱少雨,水资源贫乏,众多的人口与有限的资源加剧了环境的负荷,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水利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大有用武之地,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与先导。建设新农村,水利要先行。 1 当前农村中的小规模的水利项目的具体状态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沟、渠、圩、坝、桥、涵、水库、机井、排灌站等。目前的项目中有一些是由集体筹资得到了,还有一些是借款等建设的。最近几年,由于经济高速前进,群众个体或是联合建设水利项目的比例也开始变多。不过因为受到一些要素的干扰,其状态很是令人担心,关键体现在如下的一些层次中。 1.1 管控活动非常的落后 当生产体系形成之后,尤其是在最近的时间中,群众的个体经济意识比较的强,集体思想不高,因此在项目的管控中面对着只知道使用,不愿意管控等的情况。当前的管控模式非常不合理,一些区域面对着不合理用水的现象,存在非常严重的跑水以及漏水等等的行为,导致项目年久失修,不能运作。而且因为多个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271号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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