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制度

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制度

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制度
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制度

花园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居民小组长及居民代表,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党支部主持召集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五条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全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举居民代表,由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活动应有选举权的居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才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的过半数的选票,使得当选。选举实行时,设立秘密写票处,以保证居民填写选票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民主选举的,居民有权向街道办、区及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其当选无效。

第七条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会成员。罢免要求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理由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通过。

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社区民主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社区居务会工作,促进社区居委会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居委会和谐发展,确保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有章可依、有制可循,更好的服务社区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区建设实际,制定以下民主决策和管理制度。 一、依据《居民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方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 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没户派一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三、居民代表应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代表居民意愿发表意见、表决;了解、监督居委会工作。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四、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2)需要听取居委会的工作报告;(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五、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六、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生效。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七、居民会议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告知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讨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八、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原则;(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实用)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也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由每个居民小区(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区(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三、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3、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5、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7、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为增加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居委会集体经济总收入、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2、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 3、社区居委会各种收费的数额及用项; 4、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政策者的处罚情况; 5、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优抚金、城镇低保金发放情况; 6、社区居委会“两委”班子任期、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干部工资报酬情况; 7、其他公共事业和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二、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1、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的时间。 有关政策、法规、社区居民委会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干部现任目标、社区居委干部评议情况、计生工作等半年公布一次; 其它公开内容可视情况随时公开; 2、居务公开采取居务公开栏公布、发放“明白纸”、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公布两种方式,以公开栏公布形式为主。

浅议我国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村级民主选举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摘要:发展农村经济需要农村民主制度作为保障,因此建立健全村级民主制度 十分必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村级民主运行的不足,提出我国农村民主选举制度的 完善设想,对继续推进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完善 一、当前我国村级民主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 村级民主选举作为一种80年代产生于我国的一种崭新的乡村选举模式,尽管其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农村自身的内在原因和外部行政机关及其 他原因,造成了我国村级民主选举存在诸多弊端,下面对此做了四个方面的分析。 (一)乡村宗族势力、“贿选”等现象存在。 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礼治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传统 的中国是一个宗法社会。由于长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自然环境等 因素,造成了我国广大农村的闭塞与贫困,农民与外界缺少经济联系,相对封闭 的环境使得农民之间的结成各种姻亲关系。同时与城市相比农村的人口相对固定,流动速度相对缓慢,因此,在农村形成了一个血缘和地缘相结合的社会,各种宗 族和姻亲关系交织在一起。在农村的交往中最看重的是情面,而不是法律与规则,情面大于法律的效力的农村社会现实也就造成了在选举村委会成员时,人们并不 是选举可以胜任管理农村的人。而是以血缘或人情为标准,以这个人和自己熟不熟 作为选举时的判断标准。“看面子”“讲关系”而不依从制度程序从而导致了选举出 来的村委会成员不能代表农民的意志。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许多乡村都拥 有了部分企业一些人为了某种利益靠拉选票上台,造成了在选举村委会成员时不 能按照规则程序去办事,造成了权力的非程序化运作,也造成了一些基层干部的 腐败,严重的破坏了干群关系。 (二)乡镇政府行政权威的干扰。 传统乡村治理中的国家权威远离乡村本土,一般依靠乡绅来实施其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权威开始深入乡村,乡村直接依靠国家权威来治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确立促使了村民自治的产生,村委会开始成为治理乡村的主 要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我国是我国的基 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委会的 由村民自己投票产生。《村组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 事项。”很明显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与乡镇以及以上的国家机行政机关并无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指导与被指导并没有 明显的界限,这样就就给上级乡政府越权创造了空间,乡政府通过国家行政权力 干预村级民主选举的正常进行。在许多地方村委会俨然成为了乡镇府的附属机构 或派出机构,村委会成员不是通过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任命。某些地方的村民选举、村委会的工作都是在乡镇政府的控制下进行的。同时国家权威的过分介入也 使村委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拒绝承担国家任务,增加了民与官之间不和谐的因素。 这些行为造成了广大农民认为村委会不是为他服务而是为乡政府服务选不选村委 会都无所谓的认识误区,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背离了村级民 主选举的本质。 (三)村党党支部与村委会职责不清。 在农村基层组织中一直存在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二元权力结构。但是由

商会成立大会议程及选举办法

商会成立大会议程及选举办法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会员大会 1、宣布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开始 2、听取商会筹备组筹备工作报告 3、通过《商会章程》 4、通过《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5、选举: ①宣读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单 ②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③通过选举办法 ④正式选举 ⑤公布选举结果 ⑥会员大会结束 成立大会 1、宣布商会成立大会开幕 2、奏《国歌》 3、介绍出席成立大会的领导、贵宾 4、宣读成立商会批复 5、宣布商会名誉会长和会员大会选举的理事会人

员名单及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6、授牌、授章 7、聘请商会顾问,颁发名誉会长、顾问证书 8、当选会长讲话 9、来宾代表讲话 10、领导讲话 ①重庆市职能部门领导讲话 ②潼南县领导讲话 11、奏《团结就是力量》 12、宣布商会成立大会闭幕 附 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根据《商会章程》,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民主选举商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如下: 一、本次大会选举产生商会理事会理事47名。在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31名,在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23名,秘书长1名。 二、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提名,报潼南县工商联批复。 三、选举实行等额选举。 四、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对已定候选

人可以发表否定意见并推荐新的候选人经1/2会员以上同意后作为新的候选人。 五、选举采用鼓掌通过的方式,会员选举理事、理事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本选举办法经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商会筹备组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 二、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三、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社区党支部委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计划生育协会及群团组织负责人、居民中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四、居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安排当前计生工作。 2、讨论居民对计划生育所提出的建议和居民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3、讨论、修改、完善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公约》执行情况,落实奖惩政策和追究违约责任,评议计生工作情况,改选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计划生育重大事项,修改、纠正领导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五、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由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形成的决定决议应尽快公布于众。 计划生育居民公开制度

一、公开范围及形势 1、居民公开内容要公开到全体居民。 2、设立计生居民公开专栏,将公开事项张贴专栏内,公布于众。 二、居民公开内容 1、结婚人员名单。 2、本期出生名单。 3、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及奖励费况现情况。 4、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为的处理及执行情况。 5、计划生育收费项目及标准,免费项目。 6、符合政策生育人员名单。 7、七不准、六个不准。 8、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政策。 9、奖励扶助对象及奖扶政策。 三、公开时限 1、计划生育居民公开要及时,公开内容时限为计划生育年度。 2、公开前,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审议把关;公开后对居民提出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处理。 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二、保证完成本村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三、定期组织召开委会会议,研究本社区的计生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计生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民主选举制度》 参照文本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但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行业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设置一般为2至15人】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

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

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村第八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其中妇女委员1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人。 二、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实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三、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五、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13年1 月13日,选民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六、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⑴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⑵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⑶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选民的年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意义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意义?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城市基层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当前,团场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在提高、难度在加大、工作量在增加。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要求,赋予了基层民主新的历史使命。 (一)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为我国四项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推进社区居民民主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直接体现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社区主人翁地位的生动实践,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民主管理氛围,对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做好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具体体现。社区作为社会的基础,是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首善之区的重要载体。做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完善社区民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居民群众主体作用和社区民主自治功能,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动员群众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认真做好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最大限度凝聚居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有利于发挥广大居民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社区居民议事制度

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制度 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是社区的议事、协商和协调机构,是社区居委会扩大民主参与,及时了解和掌握居民的需求和呼声,共同商讨解决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实现社区民主管理的重要会议制度。 二、社区民主议事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部分居民代表,社区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社区社会组织、驻社区单位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组成。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一般在二十人左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 三、社区民主议事会议商讨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通过深入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作出的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对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形成建议案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表决。 四、社区居委会应就本社区的政务、事务、财务、服务等工作,定期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集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通报街道、社区正在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 (二)收集社情民意和居民的需求; (三)研究讨论社区建设的有关工作目标及计划方案;

(四)商讨社区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五)商讨落实社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社区成员单位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有关事项; (六)商讨涉及居民利益的其它有关事项。 五、社区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要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的确定主要围绕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区建设及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有关问题来确定。每次会议议题以1个为宜。 六、社区居委会在确定议题前,应对确定的议题深入细致地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解决的方案。 七、社区居委会在议题确定后,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3天,把确定的议题发到议事会成员手中,以便征求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八、社区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社区居委会主任或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九、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十、召开会议前的2-3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成员,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内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十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对确定议题的决议,出席人的过半数意见一致,方可有效。 十二、在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议时,社区居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

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禅城区XX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禅城区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秘书长为选聘制。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发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时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荐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机票人。

第七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以威胁。回落、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续任,但应书面报告理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简要评析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简要评析 08青少(1)班200810111136 孙静 中国13 亿人口中有9 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然而,检视近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却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村级选举遭遇“贿选”现象的严重冲击。 本来,人们都以为通过村民自治选举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能够真正为村民服务,促进乡村民主的快速发展。可是,近年来反映出来的事实却是,许多地方的村民自 治徒有虚名,村支书和村委会依然是由乡镇常委决定或是由乡镇党委左右着选举的 结果;还有许多村庄的选举被所谓“富人”、“能人”操纵,存在着普遍的贿选的现 象;即使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干部,由于缺乏配套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许多民选村 干部很快就变了质,堕落为贪污腐败分子。2009 年4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 布,2008年全国有1739 名村党支部书记、1111 名村委会主任成为涉农职务犯罪 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沿海和内地一些发达地区富裕农村,村干部腐败案件涉案金额 更是惊人。今年被查处的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刘子荣,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近2400 万元。近期又爆出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一社区 党总支书记———被“安徽村官第一贪”的刘怀寅,在2001~2008 年期间,利用 征地、土地补偿、提供工程等先后收受11家开发商、承包商的“好处费”、“咨询 费”近千万元。从刘子荣到刘怀寅,再到许多不知名的村官巨贪,让人们一次又一 次地震撼于小小“村官”的强大的“腐败潜能”,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如此多的 小“村官”变身为大“贪官”的呢?显然,这不只是刘子荣、刘怀寅等的个人品质 问题,而是村级权力体制中存在着难以自我解决的问题。 为了制止村级选举中“贿选”现象的蔓延,2006 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为了 加强对村级选举的指导,2009 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公开承认“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 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 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 民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原本被人们所看 好的村民自治为何在实行若干年后,反而越来越搞不下去了呢? 2.村级选举问题背后潜藏的体制性难题 表面上看,村级选举中的问题只是选举实践中的问题,但往深层看,则是村民自治中体制性原因造成的,其中两委关系、乡村关系和乡镇内部关系就是问题的症 结所在。完全可以说,两委关系、乡村关系、乡镇内部关系已成为中国基层民主重 要部分的乡村民主所遇到的体制性难题。 1)“两委关系”问题是指农村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存在冲突性的二元权力 结构。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根据社区居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事项。 2、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社区妇女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提议,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5、具有本社区户籍,非社区居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但对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6、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社区居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社区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社区居民小组负责,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7、社区居民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民约》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社区居民代表一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8、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做到会前有议题,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并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通过社区事务公开栏、社区服务网等有效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社区事务公开制度 1、成立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本社区事务四务公开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2、社区事务公开内容:社区党务、社区自治事务、社区财务、社区服务。 3、社区事务公开形式:建立社区事务公开栏、通过会议、广播、有线电视、网络、电子屏、明白纸、公开信等有效形式公开。 4、社区事务公开程序: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社区事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对帐目进行审核;召开有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社区“两委”扩大会议,对社区事务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等专题研究并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社区事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的查询和监督,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问题;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社区事务公开时间:有规律的社区事务一般是半年或一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在每月的9日;涉及社区居民利益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6、社区事务公开监督:居民监督和上级监督。社区事务监督机构审查社区事务公开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社区居民以举报、质询、评议、听证等方式,上级监督主要是镇政府对社区事务的定期审核监督,市经管审计部门对社区财务、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监督。

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村财务、村务公开制度 一、完善民主管理机构。 (一)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由八人组成,由村民代表会议和各组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二)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要参与村民委员会年初制定财务收支预算,负责管理村民委员会的帐目工作,村财务人员任免报区办事处主管部门审批,小组财务人员任免报村委会审批。严格执行市、区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村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要从农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村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公开的内容有:现金的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征地补偿使用、承包租凭收入、基建工程式开支、公益事业的支出、财务收支预算制度承包项目招标、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宅基地的审批、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工资报酬、功绩过失情况、农民负担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在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时,要做到形式橱窗化、地点公众化、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题化。 财务公开的办法是: 1、会计员每月按区农林水办公室制定的公开内容进行公布,每季公开承包租赁款收缴情况。 2、每季度定“民主理财日”,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查上月的收支情况和有关帐目,并把结果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接受区审计办或审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审计完毕后,要把审计结果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主理财工作制度 为落实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理财、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健全村务、财务公开等制度,有效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干部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委员会必须设置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八名,由村各组股东代表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八名,实施对村务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2、每个季度审查收支情况和有关帐目及开支。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学习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区、村举办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对村务、财务的监督工作。 4、民主理财人员的职责。 (1)有权参与制定财务预算计划。决定分配方案和发展经济项目等重大事项,并监督执行情况。 (2)参与集体投资基建项目的立项、论证、投标及工程验收工作。 (3)参与和监督土地转让、宅基地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社团选举制度

管理学院市场营销协会选举制度 第一条:社团换届时间由管理学院社团统一安排。社团学期中(指非社团换届时期)更换社团主要负责人,需提前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过社团联合会审核以及管理学院批准,社团联合会派专人前往监督,进行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在规定时间以外,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产生的新会长,社团联合会不予承认,并对该社团在大会上点名批评. 第二条:在规定时间内换届的社团须提前向学联提交换届申请,标明选举大会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详细换届流程。 第三条:新一届会长须在全体会员大会中选举产生。换届采取会长提名制,由现任会长提名1-2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全体大会,决议是否通过会长提名的人选;候选人须得到本社团全体成员50%以上的支持才能当选新一届会长,否则由现任会长再次提名候选人。 第四条: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每届任期一年。如社团负责人连任需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和学联审批院团委同意。 第五条:社团换届,社团需提前向学联提出申请,届时社团选举大会须有学联代表前往监督,否则选举结果无效;以保证换届选举的民主、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会长不得兼任社团财务负责人。 第七条:选举大会产生新一届会长,须当场交接本社团一切事宜(社团档案资料,财政资料,活动资料等),财务状况必须当场公布,交接,由社团联合会代表监督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3)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主要负责人;

(4)社团日常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社团主要负责人。第九条: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草案解释权归莆田学院市场营销协会所有。第十一条:换届选举流程。

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基本标准

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基本标准 一、村级组织机构健全,并能有效发挥作用 1、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健全配套。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健全,并成为“五个好”的村党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条例》,建立健全包括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民(社员)会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单位在内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健全。 2、各村级组织依法组成,其成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能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管理和发展村级经济工作。 4、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工作。 5、各村级组织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并能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二、有完善的民主选举程序,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健全 1、选举工作制度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村民能充分行使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的民主权利,不受非法干涉。 3、选举程序规范、合法、公开,并严格执行,选举秩序良好。 4、选举结果群众满意,真正做到了把那些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级组织。

5、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无未经批准自行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行为。 6、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推选产生。设有村民小组的村,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行为。 7、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实施。 三、有完善的民主议事程序,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健全 1、把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建立健全村级事务,特别是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决策过程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组成,制度健全,并能较好地发挥决策作用。 3、村级重大事务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再交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村级重大事务的范围明确。主要是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并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程序明确。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能严格执行。 四、有完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1、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内容全面、合法,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含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内容,并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材料

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材料 ##山庄小区,始建于1996年,东临和燕路,南近邻纬一路,西与南京农专接壤,北以水吉路为界。是新港开发区征地拆迁配套兴建的复建房住宅小区,也是目前南京市最大的农民小区。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建有住宅70余幢,居住3000多户近万人,主要安置原燕子矶杨梅塘、新胜、兴武、笆斗、晓庄等村的拆迁农民。经过几年的建设,目前社区内已有幼儿园、苏果超市、农贸市场、健身广场、卫生院、停车场等生活配套设施,小区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服务功能日趋完善。与此同时,社区居委会牢固树立“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通过扎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等多种有效途径,极大地增强了社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形成了社区各项工作民主化、法治法和规范化的良好局面。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促进社区管理制度化社区成立后,首先从建章立制入手,夯实民主基础,从根本上取信于民。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社区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把社区的管理事项用规约的形式固定规定下来。根据自治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为决策机构,以投票表决形式选举出的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是社区的议事监督机构,以社区居委会为执行机构的组织形式,形成凡涉及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大事,均由议事机构进行讨论,拿出实施方案,经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后,再由执行机构组织落实的工作程序,保证社区治理有理有据,实行“依法建制、以制治居”,确保社区整体功

能的发挥和运行的规范。 二.建立和完善民主选举制,保障社区管理规范化民主选举是社区自治的基础,是扩大社区民主,实现社区自治的举措。随着城市化发展需要,2001年8月撤销原##山庄社区一村、二村、三村3个小型居委会,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民主原则,依法换届选举。这次选举有如下特点:一是依法界定选民资格,保障居民选举的权利。将选民资格确认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根据依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选民资格条件。二是坚持民主选举社区代表。选举高素质的社区代表是提高社区代表会议决策水平的基础。居民代表候选人不搞组织推荐全部由居~名推荐产生。三是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杜绝指派和内定,采用居民10人以上联名,或者居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二种形式,召开居民代表与居民小组长会议进行提名。四是突破传统做法,采取预选候选人、差额选举、秘密写票方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直选产生的居委会干部有着相对广泛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与社会基础,在社区群众中有着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为社区民主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实行依法治理、民主决策,提高社区管理民主法治化 ##山庄社区居民多是“农转非”,法制观念淡薄,民主意识不强。针对这种现象,召开了社区班子成员会议和居民代表座谈会,专门学习了有关文件,通过他们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明确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依法治理。一是建立了由社区主要领导负责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在社区普法和依法治理中的领导作

4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精)

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王场社区议事 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季度例会制度。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每季度由议事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议题应由议事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确定,也可由社区居委会提出,遇有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可临时决定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社区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二、讨论表决制度。对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涉及社区公众整体利益的有关事务及时进行讨论、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可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表决前应广泛征求社区成员意见,表决结果应向全体社区成员进行通报。对服务质量较差、群众意见较大的社区内服务性机构(包括物业公司),议事监督委员会经过表决有权代表社区居民拒绝其提供服务,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撤换。 三、审议修改制度。年终议事监督委员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社区发展规划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和群众满意情况对社区居委会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四、分片负责制度。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按楼房或单位分片负责,定期联系片区群众。每月至少征集一次所分担片区群众的意见,同时负责向社区居委会转达片区群众的需求和意愿,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片区群众。 五、学习培训制度。议事监督委员会应结合季度例会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议事监督委员会培训。 六、民主评议制度。社区成员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对议事监督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对屡次未参加会议,发挥作用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或其它原因提出辞职的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议事监督委员会表决后,建议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重新进行推选增补。

会员大会制度

克拉玛依市物流行业协会 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克拉玛依市物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

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会长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七条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第八条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2/3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赞成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九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 第十条凡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均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得以鼓掌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选举按照《克拉玛依市物流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国的选举制度课件

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之三——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8。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李月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马克思 第一节概述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一) 选举 1、概念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国家层面上的政治选举就是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的意义: (1)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我们知道,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 (2)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会选出最平庸的人; (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3。选举的基本要素: (1)主体(选举人) (2)客体(被选举人) (3)目的(产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 (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 (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4。选举的根本特征: 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其含义包括: (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