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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表

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表
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表

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表参照渝价[2000]368号

案例: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案例: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一)土地资源现状分析 1.土地利用结构现状 根据九龙坡区2003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统计,全区土地总面积647789.5亩,人均土地面积0.72亩,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2093人。在土地总面积中农业用地455122.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0.25%;建设用地175535.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7.10%;未利用地177131.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65%。土地利用的基本构成见表1。 表1 九龙坡区土地利用现状表(2003年)单位:亩 2.建设用地结构 2003年九龙坡区建设用地总面积175535.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7.10%。其中城镇用地(城市、镇)74915.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1.56%,人均城镇用地67.84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50777.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84%,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42.29米;独立工矿用地33781.0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21%;交通用地

10713.2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65%;水利设施用地面积2299.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31%。居民点工矿用地是建设用地的主要用地方式。 3.农业用地结构 2003年九龙坡区农业用地总面积455122.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0.25%,人均农用地面积0.5亩。其中耕地257367.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9.73%,人均耕地0.29亩;林地面积62305.7亩,园地面积47347.1亩,牧草地面积348.1亩,其他用地87854.1亩,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7.31%、9.62%、0.03%和13.56%,耕地是农业用地的主要用地方式。 4.未利用地结构 2003年九龙坡区未利用地总面积17131.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65%。其中未利用土地958.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15%;其它未利用土地面积16172.7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50%,这类土地主要为水面,滩涂和苇地。由此看出,本区土地后备资源十分有限。 (二)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情况 土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农用地开发利用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两个方面: 1.农用地开发利用 农用地开发利用是将宜农的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类型。2003年全区耕地增加面积528亩,其中开发未利用土地483亩,其他用地45亩。 2.建设用地占用土地情况 2003年九龙坡区建设用地占用土地面积6443.6亩,主要用于城镇居民点工矿建设用地和公路建设用地。其中城镇工矿占地5652.8亩,占总建设用地的87.73%;公路用地790.8亩,占总建设用地的12.27%。在建设占用土地中,占用耕地面积为3807.5亩,占总占地面积的58.09%,其中城镇工矿居民点用地占用耕地3309.5亩,占总占用耕地总面积的86.9%,由此可知,城镇建设用地是导致耕地减少的主要方面。 (三)城镇土地开发利用 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城区的拓展,即城镇用地面积的增加;二是城区已有建设用地的再开发,即城镇土地挖潜,旧城改造。 1.城镇空间的拓展 九龙坡区城镇面积拓展主要在小城镇建设方面,2003年全区建制镇新增占地面积344亩,而主城区面积增加162亩。其中建制镇面积增加占用耕地面积243亩,主城区面积增加中占用耕地面积24.6亩。 2.城市旧城改造 2003年启动了结防所、黄桷坪片区、石坪桥转盘、五一新村片区的旧城改造。全年拆迁危旧房4020户,建筑面积30.4万平方米。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南岸区迎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南岸区迎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南岸区迎龙镇人民政府

目录 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 (1) 第一条迎龙镇概况 (1) 第二条土地利用现状 (1) 第三条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2) 第四条土地整治潜力 (3) 第二章总则 (4) 第五条规划目的 (4) 第六条规划任务 (4) 第七条规划依据 (4) 第八条规划范围和期限 (5) 第三章规划目标 (5) 第九条区域发展定位 (5) 第十条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6)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目标 (6)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7)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7) 第十三条主要用地布局优化 (8)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和空间管制 (11) 第十四条土地用途分区 (11)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5) 第六章村土地利用控制 (17) 第十六条耕地保有量 (17)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 (18) 第七章土地利用重大任务与工程 (18)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控制 (18)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重大任务与工程 (19) 第二十条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19)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9) 第二十一条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19) 第二十二条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20)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20)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20) 第二十五条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0)

第二十六条完善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制度 (20) 第九章附则 (21) 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 (21) 第二十八条规划成果 (21) 第二十九条规划实施 (21) 附表 (21)

重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定额计价或者清单计价两种计费方式,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根据业主委托的工作量大小、咨询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向下浮动,但下浮不得超过20%。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服务包括以下工作内容: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设计变更的经济分析、参与施工阶段的现场计量、现场签证、新增项目的价格审核及评价、建筑材料认(审)价、工程进度款审核、专业分包造

价控制、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及法规等咨询、完工后的结算审核等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自愿服务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表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额计价方式)

附表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清单计价方式)

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城乡分类代码行政区划名称500000000000 000 重庆市500100000000 000 市辖区500101000000 000 万州区500101001000 000 高笋塘街道办事处500101001001 111 东方广场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2 111 乌龙池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3 111 王家坡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4 111 太白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5 111 甘家院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6 111 苗圃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7 111 望江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8 111 高笋塘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09 111 电报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01010 111 西山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0 000 太白街道办事处500101017001 111 青羊宫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2 111 白岩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3 111 桂花堰塘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4 111 桔园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5 111 孙家书房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6 111 文化里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7 111 国本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8 111 复兴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09 111 和平路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10 111 红光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11 111 南池沟社区居委会500101017012 111 吴家湾社区居委会500101017200 112 太白村委会500101017201 220 永宁村委会500101017202 112 红光村委会500101017203 112 万二村委会500101018000 000 牌楼街道办事处500101018001 111 牌楼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2 111 袁家墩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3 111 搭马桥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4 111 太平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5 111 观音岩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6 111 印合石社区居委会500101018007 111 万安社区居委会500101018200 220 石峰村委会500101019000 000 双河口街道办事处500101019001 111 螺蛳包社区居委会500101019002 111 学堂湾社区居委会

【国土方案】南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国土方案】南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2020 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 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区土规调整完善工作,确保我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尽量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最大限度保障我区“十三五”期间用地需求,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土资源部、市国土房管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深化完善成果为基础,深入分析规划实施中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的问题,明确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土地资源的现实条件为基础,根据各乡镇、街道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二)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坚持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确保实有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逐步提高。严格贯彻“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集约高效”

的要求,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挖掘低效用地,高效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各乡镇、街道发展定位的要求,突出发展重点,明确主要矛盾,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格局,科学合理安排各业、各类和各区域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四)坚持部门联动、多规衔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做好土地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交通规划的协调衔接,确保十三五规划发展用地需求,深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五)坚持公众参与,尊重民意。尊重群众诉求,突出公众在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发挥公众积极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严格执行听证制度,充分体现公众对规划调整完善的需求与监督,促进依法规划、民主规划、科学规划。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规划衔接,明确用地需求 各乡镇、街道加强与区级相关部门、各管委会、各区属投融资公司的对接与沟通,做好土地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认真比对,找准差异,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避免因规划不协调造成空间资源浪费。 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各管委会、各区属投融资公司要全面收集各类项目的用地需求广泛收集需求,明确项目建设依据、确定项目选址位置和用地规模。

重庆市地灾评估收费标准(试行)

《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 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 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 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建议; 4、建设用地的适宜性。 四、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 定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自主确定。评估收费用作评估 (审)人员的工作报酬,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评估工作的测量、勘查、物探等工作成本费用。 五、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1、移民工程项目或国家级贫困县内的项目,在本标准的基础上,乘以0.75的系数;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投入地质钻探、浅井、槽探、工程勘察等实物工作量时,按国家 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执行。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

渝价[2011]258号--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渝价【2011】25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于2011年7月14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8号),公布了重庆市资产评估具体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特点有: 一、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规定了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保证小额评估项目有合理报酬; 四、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并对执业人员和助理人员分别划分档次,体现了服务能力与报酬的匹配性; 五、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30%。 重庆市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不能真正体现评估执业人员价值,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局面。对规范本地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二: 一、计件收费标准 说明:1、按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例如:某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账面值3000万元, 收费金额为100×10‰万元+900×4.5‰+2000×1.2‰=7.45万元 2、计费基数按账面值,无账面值按评估值; 3、适用于整体资产评估和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各类单项资产评估; 4、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超过30%; 5、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精修订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车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区、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二级以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二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调解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保安人员负责小区或楼宇的安全防患和治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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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 东城区110101 西城区110102 朝阳区110105 丰台区110106 石景山区110107 海淀区110108 门头沟区110109 房山区110111 通州区110112 顺义区110113 昌平区110114 大兴区110115 怀柔区110116 平谷区110117 密云区110118 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 和平区120101 河东区120102 河西区120103 南开区120104 河北区120105 红桥区120106 东丽区120110 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 北辰区120113 武清区120114 宝坻区120115 滨海新区120116 宁河区120117 静海区120118 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 石家庄市130100 唐山市130200 秦皇岛市130300 邯郸市130400 邢台市130500 保定市130600 张家口市130700

-* 承德市130800 沧州市130900 廊坊市131000 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 太原市140100 大同市140200 阳泉市140300 长治市140400 晋城市140500 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 运城市140800 忻州市140900 临汾市141000 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 呼和浩特市150100 包头市150200 乌海市150300 赤峰市150400 通辽市150500 鄂尔多斯市150600 呼伦贝尔市150700 巴彦淖尔市150800 乌兰察布市150900 兴安盟152200 锡林郭勒盟152500 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 沈阳市210100 大连市210200 鞍山市210300 抚顺市210400 本溪市210500 丹东市210600 锦州市210700 营口市210800 阜新市210900 辽阳市211000 盘锦市211100 铁岭市211200 朝阳市211300

重庆市物价局文件97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文件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第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

行政区划代码完整版

省省区域代码市区市区域代码 北京市110000东城区110101西城区110102朝阳区110105丰台区110106石景山区110107海淀区110108门头沟区110109房山区110111通州区110112顺义区110113昌平区110114大兴区110115怀柔区110116平谷区110117密云区110118延庆区110119 天津市120000和平区120101河东区120102河西区120103南开区120104河北区120105红桥区120106东丽区120110西青区120111

津南区120112北辰区120113武清区120114宝坻区120115滨海新区120116宁河区120117静海区120118蓟州区120119 河北省130000石家庄市130100唐山市130200秦皇岛市130300邯郸市130400邢台市130500保定市130600张家口市130700承德市130800沧州市130900廊坊市131000衡水市131100 山西省140000太原市140100大同市140200阳泉市140300长治市140400晋城市140500朔州市140600

晋中市140700运城市140800忻州市140900临汾市141000吕梁市1411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呼和浩特市150100包头市150200乌海市150300赤峰市150400通辽市150500鄂尔多斯市150600呼伦贝尔市150700巴彦淖尔市150800乌兰察布市150900兴安盟152200锡林郭勒盟152500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沈阳市210100大连市210200鞍山市210300抚顺市210400本溪市210500丹东市210600锦州市210700营口市210800

(完整版)最新行政区划一览表

国家级新区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重庆两江新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甘肃兰州新区广州南沙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南京江北新区福州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 北京市 昌平区朝阳区大兴区东城区房山区丰台区海淀区怀柔区门头沟区密云区平谷区石景山区顺义区通州区西城区延庆区 天津市 宝坻区北辰区滨海新区东丽区和平区河北区河东区河西区红桥区蓟县津南区静海区南开区宁河区武清区西青区 上海市 宝山区崇明县奉贤区虹口区黄浦区嘉定区金山区静安区闵行区浦东新区普陀区青浦区松江区徐汇区杨浦区长宁区 重庆市 巴南区北碚区璧山区城口县大渡口区大足区垫江县丰都县奉节县涪陵区合川区江北区江津区九龙坡区 开县梁平县南岸区南川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綦江区黔江区荣昌区沙坪坝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铜梁区潼南区 万州区巫山县巫溪县武隆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永川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渝北区渝中区云阳县长寿区忠县 安徽省 合肥市蜀山区庐阳区瑶海区包河区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 安庆市大观区怀宁县潜山县太湖县桐城市望江县宿松县宜秀区迎江区岳西县 蚌埠市蚌山区龙子湖区禹会区淮上区固镇县怀远县五河县 亳州市谯城区利辛县蒙城县涡阳县 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石台县 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定远县凤阳县来安县明光市全椒县天长市 阜阳市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南县界首市临泉县太和县颍上县 淮北市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濉溪县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凤台县寿县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祁门县歙县休宁县黟县 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霍邱县霍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区 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山区博望区当涂县含山县和县 铜陵市铜官区郊区义安区枞阳县 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区三山区镜湖区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县无为县 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灵璧县泗县萧县 宣城市宣州区广德县绩溪县泾县郎溪县宁国市旌德县

重庆市土地交易服务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3〕4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主要内容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场所,办理土地交易事务,提供土地交易信息。 二、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

治县)依法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的,其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主城区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除可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四、国有土地交易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六、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北部新区。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号)及对各区县(自治县)土地交易收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主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房产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 渝价发[2000]35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房产经营性 服务收费的通知 渝价发[2000]358号 为规范房产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产经营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市房产经营性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 (一)买卖性质: 1、住宅按成交价的1%计收,买卖双方各缴纳50%,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2、非住宅按成交价的2%计收,买卖双方各缴纳50%,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二)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兼并、作价入股、非等价交换的超值部分、司法、行政裁决(定)以房低债、司法拍卖等按买卖性质交易手续费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由房产交易所收取。(三)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部队营房、监狱(含拘留所、看守所、收容所)用房、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用房、房管部门

直管公房、教堂、寺庙等特殊用房,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房产交易手续费,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二、使用权交易收费 (一)城镇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使用权交易,其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1%计收(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不缴交易手续费),交易双方各缴纳50%,由房产交易所收取。 (二)城镇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和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使用权交易,由转让人向产权人按成交价的10%交纳住房使用权转让金。 (三)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使用权交易所取得的使用权转让金列入房管部门危房改造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危房改造和公房修缮。 三、直管公房住宅有偿安置费 1、已出租给厂矿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宅,因其单位对职工住宅进行调整,仍需继续租用、不能依约退还给出租单位的应交缴住宅有偿安置费。住宅有偿安置费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交纳住宅有偿安置费后,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租赁手续,交缴住房租金。 2、住宅有偿安置费收取的标准,见附表。 3、收取的住宅有偿安置费,用于危房改造和房屋修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收取“住宅有偿安置费”: (1)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职工已租住的公房,需调整给本单位其他职工住用的;

重庆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重庆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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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附表1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交费者备注 一、征(土)地管理费已交土地使用权出让价金的不再交征土地管理费 (一)、征用集体土地 (包括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 1、全包方式(包工作、 包费用、包时间)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3%征用土地的建设单 位或个人 具体标准由区、县(市)物价局确 定报 市物价局备案。 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4%同上同上 2、半包方式(包工作、 包时间、不包费用)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同上同上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5%同上同上 3、单包方式(包工作、 不包费用和时间) 一次征用1000亩及以上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1.5%同上同上一次征用1000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不超过2%同上同上 (二)、临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临时用地补偿费 2% 占用土地的建设 单位或个人 3 / 6

(三)、划拨国有土地用地面积 2.00元/M2 拨用国有土地的 建设单位 含临时占用国有土地 (四)、单位和城镇居民利用 原使用土地改扩(加层)和新建用地面积 0.50元/M2改、扩(加层)新建房屋的单位或个人 (五)、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费建房者 利用原宅基地重建不收费 占用非耕地用地面积0.25—0.50元/M2同上占用耕地用地面积 1.00—2.00元/M2同上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建设单位或个人 国家、乡(镇)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每证 8.00元 个人建设用地证书工本费每证 5.00元 三、土地登记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使用权人因土地出让、转让或房屋买卖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买方交纳。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宗地2000M2 及以下 1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13元,每 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每宗地1000M2 及以下 50元 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每 宗地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 / 6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庆市物价局颁发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规定标准进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收费下浮不得超过20%。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诚实守信经营,与委托人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各区县城乡建委要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罚情况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造价管理机构将把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内容,并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联动。 四、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情况及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情况的自律检查。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时,要及时报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9日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14年)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批 准 文 号 实施单位 或管理部门 1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 渝价[2011]466号 税 务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 渝价[2009]240号 3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渝价[2011]257号 财 政 4 资产评估收费 渝价[2011]258号 5 律师服务收费 渝价[2006]673号 司 法 6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渝价[2013]47号 7 公证服务收费 渝价[2005]645号、渝价[2013]28号、 渝价[2013]309号 8 司法鉴定收费 渝价[2009]438号 9 防伪网络印章(公章)刻制价格 渝价[2013]413号 公 安 10 畜牧技术服务性收费 渝价[2013]22号 农 业 11 农机服务收费 渝价[2001]860号 12 生猪屠宰收费 渝价[2013]174号 商 业 13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安装收费 渝办发[2005]240、渝价[2010]115号 文 广 14 气象和防雷专业服务收费 渝价[2012]410号 气 象 15 自来水安装收费 渝价[2000]800号 供 水 16 供电企业服务收费 渝价[1998]614号、渝价[2004]68号 电 力 17 燃气安装收费 渝价[2000]409号 燃 气 18 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 渝价[2004]36号 建 设 19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渝价[2002]262号 20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渝价[2007]393号 2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渝价[2013]430号 2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渝价[2013]428号 23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渝价[2013]423号 24 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 渝价[2011]44号、 渝价[2011]45号、 渝价[2011]46号、 渝价[2012]37号、 渝价[2012]36号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在土地有形交易场所公开交易,并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 原则。 第三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 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和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的(本实施办法 第三章规定情形除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以下简称招拍 挂)。土地招拍挂的交易规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投资(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财政、环保、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 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具体 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土地成本评估(审核)机制。即根据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等,评估(审核)其市场交易参考价格。 第六条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开发区的土地交易统一在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土地交易,在本区县(自治县)土地有形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七条土地交易机构提供土地交易服务的,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八条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修订基准地价,定期调整 土地级别,确保政府的收益。

重庆行政区划沿革大事记

重庆行政区划沿革大事记: ★1949年12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950年4月,将国民政府时期的18个区合并为7个区。同年7月,西南军政委员会定原重庆市为西南行政区直辖市。 ★1952年8月,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撤销,恢复四川省建制,川东行署所辖5个专区及万县市划归四川省,北碚市划归原重庆市。同年10月,原重庆市区由7个区调整为5个区。 ★1953年3月12日,重庆市的巴县、綦江县、江北县划归四川省江津专区;长寿县划归四川省涪陵专区。原重庆市由大行政区直辖市改为中央直辖市,由西南行政委员会代管,北碚市撤销改为重庆市第6区。 ★1954年,原中央直辖重庆市划归四川省,改为四川省辖市。同年,四川省江津专区辖壁山县临江区七村飞入重庆市第六区柏林村境内的窑子湾、金银口、大屋基等5块划归重庆市第六区。 ★1955年: 1. 四川省涪陵专区辖南川县的万盛、邓家乡、大垭乡、腰子乡、丛林乡、簸箕乡、松林乡划归重庆市。 2. 四川省江津专区辖綦江县的青年、金灵、建设3个乡划归重庆市。 3. 贵州省桐梓县的第十区的平坝、兴文、中朝、青林、上坝、板辽、天桥、茶园、大坝、农林、庙坝、桃子、营寨、王家坝、景星、青山17个乡划归四川省重庆市。 4. 设立重庆市南桐矿区,以原南川县的万盛镇、邓家乡、大垭乡、腰子乡、丛林乡、簸箕乡、松林乡;原綦江县的建设乡、青年乡、金灵乡;以及贵州省桐梓县的平坝乡、兴文乡、中朝乡、青林乡、上坝乡、板辽乡、天桥乡、茶园乡、大坝乡、农林乡、庙坝乡、桃子乡、营寨乡、王家坝乡、景星乡、青山乡为其行政区域。 同年6月,四川省江津专区辖江北县第十区桥亭乡的清风村,第九区大田乡的黄桷、大田、龙塘、市坪4个村和土主乡的新农、石佛2个村及石家乡的全部划归重庆市。 ★1955年10月,重庆市第一区更名为市中区,第二区更名为江北区,第三区更名为沙坪坝区,第四区更名为九龙坡区,第五区更名为南岸区,第六区更名为北碚区。此时的四川省重庆市7区形成。 ★1959年,四川省江津专区辖巴县、綦江县和四川省涪陵专区辖长寿县划归重庆市。此年,在1952年从重庆划出的4个县中的3个县划回重庆市管辖。四川省重庆市7区3县形成。★1960年,重庆市九龙坡区花溪乡的合作、堤坎、麒龙和南岸区南坪乡的部分地区划归市中区。 ★1965年,设立重庆市大渡口区,以九龙坡区的新山村、跃进村、九宫庙等3街道为其行政区域。重庆8区3县形成。 ★1974年,设立重庆市双桥区,以大足县邮亭区双桥公社,原通公社的青春、天星、白鹤、天桥4个大队,龙水区土桥公社的茅店、新民2个大队为其行政区域。重庆9区3县形成。★1977年,四川省江津地区辖巴县划归重庆市。重庆9区4县形成。 ★1983年,撤销永川地区。所属永川、江津、合川、璧山、荣昌、大足、铜梁、潼南8县划归重庆市管辖。重庆9区12县形成。 ★1986年,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李家沱迁至杨家坪。 ★1992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上新街迁至南坪万寿桥。撤销永川县,设立永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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