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重庆市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与管理办法(修改)

重庆市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与管理办法(修改)

重庆市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与管理办法(修改)
重庆市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与管理办法(修改)

重庆市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与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编制、咨询专业机构资质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专业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6]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规划编制、咨询专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业务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重庆市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取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核发的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证书(以下简称推荐证书)。取得《推荐证书》的机构方可在重庆市从事土地规划编制、咨询业务;未取得《推荐证书》的专业机构,不得在重庆市从事土地规划编制、咨询业务。

第四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负责土地规划机构的评选推荐审查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称推荐名录)分为甲、乙、丙三级。

申报甲级推荐名录的机构,按中国土地学会推荐标准要求,向中国土地学会申报,并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备案。

申报乙级、丙级推荐名录的机构,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申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专家评选推荐一次,凡经评选推荐进入乙、丙级名录的规划机构,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核发《重庆市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证书》。

第六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或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编制土地规划设计的业绩;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达到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见中国土地学会网站土地规划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下同);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或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八条聘用或兼职的技术人员不得在两家及以上的土地规划机构从业。

第九条申请晋升级别的土地规划机构,应在每年的六月十五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在年检后予以审定;申请升级的土地规划机构应在从事原等级的业务至少两年以上。由土地规划评选推荐办公室审定。

第十条申请参加土地规划评选推荐的机构,应填写《土地规划评选推荐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要件:

(一)机构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机构章程;

(三)验资和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仪器设备及软件证明材料(购物发票、图像资料等);

(五)从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六)有关业绩证明,如已编制过的土地规划成果等;

(七)其他需要出示的文件。

第十一条评选推荐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审核申报材料(需核对原件),评选并确定等级。90日内不能决定的,经评选推荐委员会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列入乙级推荐名录的机构满三年,并符合甲级机构推荐名录标准及相关规定时,可申请进入甲级推荐名录。

第十三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撤销或更名,应当向重庆市土地规划机

构评选推荐办公室提出申请,评选推荐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合并或分立,应当重新申请加入推荐名录。

第十四条推荐名录实行年检制度,推荐名录等级的评定与年检工作结合进行。对年检不合格的机构,应降级或取消换发相应等级的推荐证书;对于年检不合格或有不良工作行为的机构,注销推荐名录与推荐证书;

土地规划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视为弃权。年检周期为两年,送检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各持证土地规划机构应在应检年12月15日前交验以下年检要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机构章程;

(三)验资和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五)从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工作证、劳动合同等;

(六)当年业绩证明。

第十五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本规定单独申请加入规划机构推荐名录;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推荐名录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

第十六条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禁止转包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任务。

第十七条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开展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土地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八条列入中国土地学会甲级推荐名录的机构,按批准机构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本市以外的甲级推荐名录机构,在本市承接业务之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办公室备案;

列入乙级推荐名录的机构,除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可以承担全市范围内各级别土地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业务。

列入丙级推荐名录的机构,可以承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土地、规划设计的编制、咨询业务。

第十九条土地规划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公告《推荐名录证书》作废,收回证书,有关人员不得再从事土地规划编制、咨询业务:

(一)在申请评选推荐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推荐名录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推荐名录证书》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四)转包土地规划编制、咨询业务的。

第二十条评选推荐工作人员在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潜力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3月30日前下达区县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第六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测绘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

测绘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 就土地规划管理工作来说,其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主要是将国家现有的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随着国家建设的逐渐推进,科学技术得到不断地的提高,测绘新技术得以出现,它是在原有的技术基础上,促进技术应用水平改善和提高。它的广泛应用,使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得到了科学的改观,促进了操作速度,将传统的人工操作进行了改善,提高了测绘速率,促进了土地规划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标签:测绘新技术;土地规划;技术分析;规划管理;应用 1、测绘新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应用的重要性 城市化是现代化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筑工程作为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落实土地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对建筑工程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从我国传统测绘方法来看,所运用的测绘理念、测绘工具、测绘方法相对比较落后,且主要通过人工进行,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测量结果存在较大的误差,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相对较低。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通过运用全站仪、水准仪等一起坐标法,借助现代化测绘理念,借助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从中获取具有较高准确性的测绘基准,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渠道的作用下,实现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递与储存,将该技术手段运用在土地规划与管理工作中能够提高测绘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与系统性,降低人力、物力的消耗,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有效推动土地规划与管理工作的发展与改革。 2、测绘新技术概述 2.1遥感技术 作为测绘新技术的一种,遥感技术是在遥远的距离使用传感器装置发射信号来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并进行相应的加工处理,其是多种技术的结合,其中不但包括了信息传输与处理技术、传感器技术,还涉及了信息分析测量技术。其在测绘中的应用大大丰富了获取的信息,并且能够进行全天候作业,并具有极高的分辨率水平,从而保障了信息的全面性与准确性。因而在气象观测预报、环境动态监测等领域中活动的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的应用。随着我国资源形势愈加严峻,我国人口与环境、资源的矛盾也日渐突出,所以,合理的开发与保护土地资源意义重大,因而需要实现对土地状况的实时掌握。基于此,遥感技术逐渐被用于土地的规划与管理中。 2.2地理信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主要作用在于实现对数据的采集、处理、管理以及分析,还能够进行数据建模以及空间数据进行显示。这些功能的事项主要依赖于GIS的设

做好土地规划管理 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做好土地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协调,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而采取的管理制度。 如何使我们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科学规范、有效运行,一直是我们国土资源管理者探讨的重要问题。多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和一线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为此付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许多成果,制定了许多管理制度和措施。作为土地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在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一些体会。 一、贯彻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把握编制规划、管理实施和监督控制三个环节。 (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有效实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前提。《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很高的法律地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有效实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前提必须是制定科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为规划本身就体现了科学性和前瞻性,规划既要为当前经济建设服务,也要为长远的经济发展服务,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个目标,各级政府一定要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分级按计划严格执行。 (二)要严格规划管理、切实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它包括: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耕地的破坏、闲置和荒芜;鼓励开发未利用地、进行土地的整理和复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促进集约利用,提高资源配置率;通过增设农用地转用审批环节,控制农用地流向建设用地,从根本上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限制不合理利用土地的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地力枯竭,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概括起来就是三方面:一是农用地的确界和保护管理,主要是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明确保护范围,落实保护责任;二是建设用地的转用与使用管理,主要针对城镇建设用地和能源、交通、水利建设用地转用管理;三是生态用地的确界和保护管理,主要是对划定的林业保护区、自然生态保护区落实相关的保护责任,实施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等内容。 (三)做好土地权籍管理,强化监督检查,遏制违法现象发生。一是健全土地登记制度,依照规定程序把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依法进行登记后,确定土地使用权,并规定不得随便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登记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权利保障;二是强化土地监督检查,对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对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动态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做好服务和宣传,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现象的发生。它既是对规划实施的保障和检验,又是规划调整优化的信息来源。 二、在土地规划管理中,切实落实好土地用途管制。

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和征地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稳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征地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 第二章补偿

重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重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必须在科学评价和准确把握全市国土空间状况的基础上,统筹谋划全市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合理划分和加快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一节国土空间状况我市地处青藏高原与长江中下游平原的过渡地带,东经105度11′-110度11′,北纬28度10′-32度13′,东西宽470公里,南北长450公里,面积8.24万平方公里。华莹山--巴岳山以西2是方山丘陵区,华莹山至方斗山之间为平行岭谷区,东北部为大巴山区,东南部和南部为武陵山和大娄山区。 地形地貌较为复杂。一是地势起伏大,东部、东南部和南部地势高,西部地势低,最高处大巴山川鄂岭,海拔2796.8m,最低处巫山长江水面,海拔73.1m;专栏1:国土空间与主体功能区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范围内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水域、领海、领空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物质空间,具有三重含义:一是以地理环境为基础,由水、土、空气等自然要素组成,具有自然属性。二是以人为主体,由各种人文要素组成,具有社会属性。三是国土空间有开发利用价值,也是一种资源,具有经济属性。 主体功能区:一定范围的国土空间具有多种功能,但必有一种功能居于主要地位、发挥主要作用,这个功能就是主体功能。主体功能区是基于不同国土空间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从大规模高强度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角度,将特定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主体功能定位类型的一种空间单元。划分主体功能区主要考虑水土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状况、环境容量、区位特征、经济发展水平、人口集聚状况、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以及军事、历史、民族等因素。按照国家相关划分标准,主体功能区可以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等几大类型。 3二是地貌类型多样,以山地、丘陵为主,有中山、低山、高丘陵、中丘陵、低丘陵、缓丘陵、台地和平坝等8大类典型地貌;三是地貌分布的地区差异明显,西北部为方山丘陵,中部为低山丘陵,东北部、东南部和南部为山区;四是喀斯特地貌分布广泛,在市域的东北、东南部有典型的石林、峰林、洼地、残丘、落水洞、溶洞、暗河、峡谷以及槽谷等喀斯特景观分图1:全市地形与高程图布,分布区域占幅员面积近40%。 总体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一是热量充足,气温垂直变化明显,夏季高温,七、八两月最热,平均气温27~29℃,冬季阴冷,一月最冷,平均气温6~8℃;二是雨量充沛,雨热同季,时空分布不均,多年平均降雨量1000~1400mm,东北部和东南部多,西部少,5~10月降水占全年的70%以上;三是雾日多,属全国低日照地区,年日照时数在921~1570小时之间,万州以东七区县(自治县)在1300小时以上,中西部平行岭谷区在1100~1300小时之间,东南部、南部与主城区均在1180小时以下。 植被覆盖良好。全市林地面积32731km2,占幅员面积的39.68%,以壳斗科、樟科、山茶科等常4绿乔木为主,分自然植被和栽培植被两类。自然植被类型包括针叶林、阔叶林、灌草丛等,其中针叶林面积15254km2,占比最大,主要包括松林、杉木林、柏木林等,以马尾松林和柏木林为主,多为天然次生林或半人工林;阔叶林植被包括常绿阔叶林、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落叶阔叶林和竹林等,主要分布于东北部、南部及东南部的大娄山、巫山和大巴山区和平行岭谷丘陵区;灌草和灌草丛植被包括常绿阔叶灌丛、灌草丛、常绿草叶灌丛等植被类型。栽培植被主要为水田和旱地作物,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红苕、蔬菜等农田作物植被和果、茶、桑等园地植被。

我国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创新研究

我国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创新研究 在我国推进城镇化、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现行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存在规划管制的单方垄断性、规划管制手段的非市场性、规划自由裁量权的低约束性和规划管制的被动性等问题,已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土地规划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必须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科学规划原则、法治原则和激励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公权力与私权利、土地利用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建立弹性规划管理模式,实行规划协商管制制度,建立不同规划区域的利益补偿机制以及市场与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协作机制等途径,实现规划管理制度的现代转型。 标签:规划管理;规划协商;公众参与 一、引言 我国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是国家从长远利益及全局出发,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等方面做出的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土地规划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等。可以说,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是中央政府为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土地规划工作的方针、原则、依据、战略、方法等方法论的集合,也是国家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所形成或涉及的系列法规、政策、办法等规划或规范的集合,不但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中,也反映在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相关政策、通知、技术规范等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将其作为审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更是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已有20余年,核心内容就是保护耕地和限制建设用地,对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定和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土地是我们生存和生活的重要依托,对其进行规划和管理,能够让其利用率得到提高,能够有效改善我国耕地、居民生活、道路网络布局等方面的问题。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对各参与者形成了相互约束与激励的作用,制约着不同利益主体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行为。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改变被动治理的极好方法。对于环境管理来说,它不仅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而且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管理制度。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已经被党中央提升到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高度,对于有效协调土地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间的紧张局面和保障社会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地矛盾日趋严峻,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在贯彻和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譬如,在个别地区还存在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对土地合理规划利用的情况,导致违法占地合法化、城镇规划“大跃进”、大造新城等现象屡禁不绝,规划滞后和土地滥用问题也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土地规划管理制度进行反思,总结实施中的经验教训,为其改革创新提供切实可行的思路和对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1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6 【实施日期】2010.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让活动参与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土地规划与管理23

第三讲土地规划管理 (一)考试目的 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规划管理的概念和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考试大纲》在土地规划管理这一部分中,增加了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内容及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关系。 考试的要求是“掌握”。 新增的内容,我们放在考纲第12页,增加内容如下: 17、城市总体规划 (1)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 (2)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和作用 (3)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4)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1.土地规划的概念与类型 (1)概念。土地规划又称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措施。是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合理的组织。 (2)类型。 ①根据时间长短。长期规划,10年以上; 中期规划,5-10年; 短期规划,少于5年。 ②根据范围大小。国家规划、地方规划 ③根据国内行政区域。 全国,战略性、政策性;[QQ群#~1*%51856011首^发] 省级,政策性; 地市级,政策性;是省级向县级规划的过渡; 县(市)级,管理型规划。总量控制的最基本层次;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最底层,实施型。 ④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跨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⑤根据规划的性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比例尺多小于1:1万;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图的比例尺往往大于1:1万;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图的比例尺往往大于1:1万。 2004年考试中出了一道单选题:

“按照土地规划的()不同,可将规划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A.规划时限 B.规划范围 C.规划性质 D.规划等级 【正确答案】C “按照土地规划的()不同,可将规划分为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跨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A.规划时限 B.规划范围 C.规划性质 D.分级管理的原则 【正确答案】D 2.土地规划的作用 第一,控制作用。 第二,协调作用。 第三,组织和监督。 3.影响土地利用的因素 (1)自然因素 土地利用直接受制于自然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气候、地貌、水文、土壤、植被、矿藏、景观和位置等。 (2)经济因素 自然因素决定了不同土地利用的物质基础,而不同的经济因素则决定了土地利用的方式、结构及如何利用。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投入水平等。 (3)制度因素 制度、人口、法规、政策、教育、技术乃至风俗和宗教都对土地利用构成较大的影响。其中,土地制度、人口和国家政策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尤其明显。 2008年单选题。 影响土地利用的主要因素有()。 A.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 B.社会经济因素和制度因素 C.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以及制度因素 D.总体因素、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 【正确答案】C 4.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准则 (1)生产性准则 (2)保护性准则 (3)社会可接受性准则 (4)安全性准则 (5)经济可行性准则 5.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概念 土地利用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依据,而用途管制是落实土地利用规划的手段和措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基本概念1.1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2.4 巴南区鱼洞街道。 3.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级别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276 号执行。北碚区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童家溪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两个级别,其他区域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076 号执行。 4.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将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4.1 商业用地包括:一般商业、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商业建筑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1 一般商业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2 金融保险用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4.1.3 餐饮旅馆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4.1.4 其他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4.1.5 旅游业、加汽站、经营性墓地、车库、经营性露天停车场等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执行。 4.2 住宅用地包括:指供居住用的各类房屋用地。 4.3 工业用地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采矿地和仓储用地。 4.3.1 一般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3.2 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4.3.3 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期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4 公用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和瞻仰景观休闲用地。4.4.1 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然、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4.4.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4.5 公共建筑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共建筑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慈善用地。4. 5.1 机关团体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经批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管理制度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

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受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且应遵循统壹储备、统壹整治、统壹调配、统壹供给、统壹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储备、整治国有土地,且应根据加强宏观调控和降低成本相结

城乡规划实施与土地规划管理关系的探讨 田晓彤

城乡规划实施与土地规划管理关系的探讨田晓彤 发表时间:2019-07-23T17:29:02.8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3期作者:田晓彤 [导读]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农用地资源的流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市与乡村的无序扩张。 北京佰信蓝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 100000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农用地资源的流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市与乡村的无序扩张。导致这种局面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一方面是因为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管理的协调性没有考虑到位。下面,笔者就有关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之间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以及关系提出几点措施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土地资源;城乡规划;协调 引言 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但又人口众多,人均土地占有面积有限。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根据城乡发展的现状,正确分析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合理规划土地资源,推动城乡经济的发展,为人们构建和谐、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1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简析 土地规划管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土地的使用效率对土地做出的一定时期内的总体安排。通过土地规划管理,优化土地资源的使用,合理配置不同产业的土地资源,科学划分新开发土地资源的使用的范围和空间结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约束用地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使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符合相关要求,尽量减少建设用地,合理控制建筑规模总量,实行耕地保护政策,对耕地予以特殊保护。城乡规划是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各级政府根据自然环境和地域特点等具体情况,以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合理规划城乡建设的空间布局。城乡规划应从实际出发,为城乡发展服务,处理好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对于土地资源,尽量开发荒地和劣地,减少和避免对农田的占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的使用率,从而正确处理城乡建设发展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2城乡规划实施当中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问题 2.1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和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 土地资源的利用和城乡规划的建设两者之间关系紧密又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过程可能比较繁琐,对于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有一定的要求。由于部分地区对土地规划、城乡规划还缺乏重视,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整体偏低,甚至不能支撑规划的编制,也对规划的实施造成了局限性,极大地影响了城市的发展。 2.2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尚需健全 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规划管理,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居民都是至关重要的。个别企业或个人为了一己私利,从中谋取好处,从事与周边环境不符甚至危害土地的活动,这种为自己方便或利益,不顾及周边居民的感受,恶意进行环境污染的行为,也必然造成资源不能被合理利用甚至资源的流失。 2.3民众对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意识淡薄 对于城乡规划或土地规划而言,诸多规划的编制或实施等很多方面可能会牵扯到居民的利益。比如房屋拆迁,某些项目的落实由于没有与民众进行合理的沟通,或者相关单位没有及时有效的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民众对整体的规划意识淡薄或认为其利益没有得到合理的有力保护而产生偏执行为,进而导致后期一系列的隐患问题产生。 3提高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措施 3.1提高相关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对于任何职业而言,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是尤为重要的。而对于从事城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者来说,整体素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个人心理素质方面,对待这份工作应该不存私心,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做好每一项工作,提高自身的个人素质。其次就是自己的技能方面,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积极学习先进的专业技能,从各个方面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工作中的问题才能有更好的解决思路。而相应的单位也应该为这些工作者提供更多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3.2加强用地程序管理 由于征地程序不规范,加之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与征用方为了各自的利益据理力争,引发多方的矛盾,大大增加了征地工作的难度。一方面由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波动,政府的征地补偿与市场价格有偏差,使土地使有者有不满情绪,另一方面管理和违规操作也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基于此,应加强用地程序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突出针对性,加大对土地价格的考核力度,根据地价变化及时修正补偿价格,确保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严格遵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用地程序,统筹兼顾,合理征用,做好征用后对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安抚工作,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照顾,妥善处理、积极引导其就业,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体现人文关怀。 3.3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我国国土资源十分辽阔,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均土地资源面积较少,这就需要土地资源管理工作者在规划土地时进行更加详细的工作,为后期的规划工作做好准备,保证不降低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规范土地资源管理工作能够发挥土地的实际利用价值,促进社会的稳定进步,保证发展效果,还能够维持现有土地资源分配的平衡状态。 在过去的几十年内,我国一度将经济发展放在首位,为了扩大工业面积不断地砍伐森林,破坏农业用地,这不但导致农业用地面积的急剧缩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农业用地、森林面积的缩减对我国的环境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土地沙漠化、水资源紧缺的情况时有发生。庆幸的是,近几年国家发展思路的调整,将生态效益放在首位。科学的管理措施能够提高土地规划力度,充分扩大土地的应用性能,提高整体的合理利用效率,降低过多的资源浪费和资源消耗现象,对我国整体的经济结构建设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3.4运用网络优势,发挥土地规划的重要作用 土地规划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城乡规划和发展前景,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储备等战略目标以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土地规划和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基础设施不足,影响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破坏城市生态环境等现象发生。因此应从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关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订版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修订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0524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订版 出让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__ 受让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方同意将位于_____,面积_____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_____ (2)建筑容积率:≤_____ (3)建筑密度:≤_____ (4)建设规模:_____平方米 (5)绿地比:≥_____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一、总则 (一)编制背景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五)规划区 都市区的规划区范围与都市区范围一致。 都市区以外的各城市、镇、乡、村庄的规划区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城市性质、发展目标 (一)城市性质 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机遇,把重庆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城镇化发展方针 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着力建设都市区,加快培育大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推进城镇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人口与城镇化水平 规划至2010年,全市总人口3000万人,城镇人口161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3.8%;至2020年,总人口3100万人,城镇人口216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 (三)区域协调发展 1、市内三大区域协调发展 构建“一圈两翼”的区域空间结构,即以都市区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核心地带为渝东北翼,以黔江为中心的乌江流域和武陵山区为渝东南翼。分别发挥三大区域各自的优势,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