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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

政策与法规系列文档

文档编号:2005DKA32401—D/M—200805ZCFG-3科学数据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发布××××-××-××实施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建设课题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的汇交工作。加强对科学数据的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汇交的科学数据种类及范围

第九条依据本办法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

汇交的科学数据种类包括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加工的数据集。

第十条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具体范围,由科技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审定的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是按照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规定,经系统整理后的电子文档形式的数据集。

第十二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指定汇交的科学数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管理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申请书审查和可行性报告论证评估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审查和论证评估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时,必须要求产生科学数据较多或以产生科学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科学数据汇交义务。

第十五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建立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登记、审核制度,负责监督并评价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六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正式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

科学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科学数据格式;

科学数据的质量目标;

汇交进度;

科学数据的保护期限;

科学数据应用领域;

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没有载明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不承担汇交科学数据的义务。

第十九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项目中期评估或验收的内容,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完成的状况是评价项目承担者具有继续承担或申请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不承担科学数据汇交义务的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学数据,或者在科学数据汇交计划之外产生的科学数据,项目承担者认为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的,可以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提出汇交申请,并按照科学数据汇交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汇交。

第四章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

第二十一条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为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第二十二条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单位有协助汇交科学数据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对汇交的科学数据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保护科学数据完整权以及使用权等。

第二十四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按照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汇交科学数据;

按照汇交科学数据的程序、期限汇交科学数据;

在汇交科学数据的过程中妥善保管科学数据;

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的质量负责;

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的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及其使用做出说明;

对汇交的科学数据的质量进行描述;

对涉密的科学数据有保密义务;

在汇交科学数据前应当接受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单位的审核;

10、在汇交的科学数据报告上签章并有义务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科学数据汇交程序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中期评估或验收两个月之前,汇交义务人应当向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单位报告应汇交的科学数据,接受其审核。

第二十六条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单位在收到汇交义务人报告的科学数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汇交科学数据的审核。

第二十七条需汇交的科学数据通过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单位审核后,由汇交义务人

向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汇交。

汇交义务人向国家科学数据中心之外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汇交科学数据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提供汇交的科学数据目录。

第二十八条汇交科学数据时,汇交义务人应当呈送科学数据汇交报告、国家科技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等。

对于正在申请或已经获得专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的科学数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在收到科学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对科学数据的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科学数据接受凭证。

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不得无故拘收应汇交的科学数据。

第三十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要求汇交义务人补充有关数据或者对汇交的科学数据作进一步说明的,汇交义务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说明。

第三十一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在审核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数据的密级将汇交的科学数据早网站上公示,接受公众检验。

30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向汇交义务人颁发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完成证明。有异议的,不予颁发。

第三十二条已经中止的项目,汇交义务人应当在项目中止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数据汇交计划完成有关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汇交工作被耽误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失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的汇交工作。

第三十四条汇交义务人就汇交的科学数据与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科技部专项部门申请裁决。

第三十五条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完成证明应当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科学数据的审核

第三十六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审核科学数据的依据。审核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科学数据是否齐全;

科学数据载体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科学数据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科学数据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执行情况;

科学数据是否具有科学价值和使用价值等。

第三十七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在向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单位报告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之前,应当对科学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单位在审核汇交义务人提交的科学数据时,应重点审核科学数据保密等级。

汇交科学数据报告必须加盖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单位公章。

第三十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在审核汇交的科学数据时,应重点审核科学数据是否符合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和有关质量要求。

第七章科学数据的保管

第四十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单位和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在汇交科学数据的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科学数据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对汇交科学数据应当采取有效的科学措施保存,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科学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科学数据的合理利用,推动科学数据共享。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不得再承担新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伪造科学数据或在科学数据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没收、销毁有关数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该项目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单位对汇交义务人提供的虚假科学数据故意包庇,情节严重的,该单位不得再承担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

第四十五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汇交的科学数据丢失或损坏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因之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不应当公开的科学数据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科学数据的汇交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科技部现行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昆明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全市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国家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市统筹、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构建由不同部门、不同学科领域科学数据组成的全市科学数据管理共享服务机制。我市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市国家保密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科学数据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组织起草制定我市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协调推进全市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扶持监督工作; (三)统筹推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中心和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发展和数据库保密安全。 第六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 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

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 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迎下载支持.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1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迎下载支持.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 (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 2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迎下载支持. 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 (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 (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 (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 (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 3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公司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抄送: 拟定: 制度内容:1、总则 2、科研成果定义 3、科研成果确认 4、科研成果推广 5、科研成果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司核心战略竞争力,使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担的国家、省(部)、市或公司自身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研成果。 本办法也适用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取得科研成果。 第三条管理 公司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公司科研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科研成果定义

第四条科研成果定义 科研成果是指公司结合自身和客户的实际需求通过投入人力、物力、资金进行新理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等研发活动或承担由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有 形资产(如新产品)和无形资产(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标准等)的总和。 第五条科研成果分类 科研成果分为基础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 基础研究类:为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成果,展现形式主要为论文、著作、专利等技术开发类:从研究和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现有知识或从外部引进技术,为生产新的产品、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而进行实质性的研发工作取得的成果,展现形式主要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专利、标准、著作、设计方案等。 第六条科研成果存在形式 科研成果主要以技术报告、试验报告、论文、专利、标准、著作、试验方法、第三方检测报告、设计方案、工艺方案、样机(品)等形式存在。 第三章科研成果特征 第七条科研成果特征 科研成果需具备新颖性与先进性、实用性与可推广性等特征新颖性与先进性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 二、地震科学数据一级数据发布规范 三、地震科学数据二级数据发布规范 四、地震科学数据三级数据发布规范 五、地震科学数据四级数据发布规范 六、地震科学数据用户分级与分类方案

地震科学数据数据发布规范 1 总则 适用范围 1.1.1为了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发布活动,更好地提供地震科学数据服务,制定本规范。 1.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科学数据发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发布原则 1.2.1有利于地震科学数据使用效益最大有效发挥的原则; 1.2.2尊重国际约定,保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1.2.3促进部门和行业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原则 地震科学数据生产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为社会共享的责任和义务 1.2.4与国家级数据共享发布策略一致的原则 各级科学数据共享发布单位必须在数据分级、用户分级的方法上和国家级的共享发布策略基本保持一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或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B/T11.1-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基本类别 DB/T11.2-2006 地震数据分类与代码第2部分:观测数据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地震科技数据分级分类方案》 《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汇交管理规定》

《地震科学数据用户分级与分类方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网站 根据一定的规则,使用HTML等语言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內容的相关网页的集合。 元数据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是用于定义和描述其他数据的数据。 基础数据basic data 与地震观测数据获取相关的数据,包括观测环境、观测场地、观测设施、观测仪器、观测网络等方面的数据。 原始数据raw data 由观测仪器直接产出的数据。 加工数据processed data 对原始数据作必要的转换、规范化处理和质量检查订正后产出的数据。 数据发布data release 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和电话等各种新闻媒体和通信工具对社会公众宣布有关方面信息的服务活动。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科学技术规定》(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局1995年第20号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工作坚持积极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围,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七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围和密级 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之欧阳光明创编

附件4 欧阳光明(2021.03.07)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试行)

目录 1 范围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01 3 术语和定义101 3.1存量数据101 4 汇交程序102 5 汇交内容及要求102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102 5.2数字正射影像图102 5.3属性数据103 5.4元数据103 5.5其他数据103 6 数据组织103 6.1组织单元103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104 7 命名规则104 8 数据质量检查104 8.1地方自检104 8.2国家检查1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105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10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107 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108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109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 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4汇交程序 省级不动产登记局,以县或市为单位组织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到部不动产登记局,汇交成果应包括纸质的加盖县级不动产登记局(机构)公章的报送公文1份(公文见附录 A )和汇交资料清单2份(资料清单见附录B)、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U *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参加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集中

附件1 参加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集中培训项目清单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依托部门2006FY110100 华北地下精细结构探查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丁志峰中国地震局2006FY110200 中国冰川资源及其变化调查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刘时银中国科学院 2006FY110300 人体生理常数数据库扩大人群调查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朱广瑾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6FY110400 中国儿童青少年心理发育特征调查北京师范大学董奇教育部2006FY110500 海南岛及西沙群岛生物资源考察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黄大卫中国科学院 2006FY110600 中国湖泊水质、水量和生物资源调查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杨桂山 姜加虎 中国科学院 2006FY110700 云南及周边地区农业生物资源调查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刘旭农业部 2006FY110800 库姆塔格沙漠综合科学考察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卢琦国家林业局2006FY111000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及其安全性考察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万方浩农业部 —1—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依托部门 2006FY120100 中国动物志、中国孢子植物志和中国植 物志的编研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魏江春中国科学院 2006FY120200 我国1:5万土壤图籍编撰及高精度数字 土壤构建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 研究所 张维理 龙怀玉 农业部 2006FY120300 中国地层立典剖面及若干断代全球界线层型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尹崇玉国土资源部2006FY120400 中国各门类化石系统总结与志书编研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沙金庚中国科学院 2006FY130100 科技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分析与相关 基础性工作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杨起全科学技术部 2006FY210100 东北温带针阔混交林区生物多样性调查北京师范大学葛剑平教育部 2006FY210200 我国重大工程结构与材料失效事故与 安全服役技术标准的调查 北京科技大学孙冬柏教育部 2006FY210300 西北干旱地区农业经济用水量调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吴普特教育部 2006FY220100 针灸理论文献通考——概念术语规范 与理论的科学表达 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研究所赵京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6FY220200 中国矿物志-硫化物和硫盐矿物卷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蔡剑辉 杨建民 国土资源部 —2—

国家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印发(附全文)2018年04月03日17:04 来源: 中商产业研究院 分享到: 9855 人参与讨论 我来说两句 手机免费看资讯 财富号入驻直达 中商情报网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以下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0年6月4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方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 第十一条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4个等级。 第三章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省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各部;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附件4

目录 1 范围 (10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 3 术语和定义 (101) 3.1存量数据 (101) 4 汇交程序 (102) 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 5.1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 5.2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 5.3属性数据 (103) 5.4元数据 (103) 5.5其他数据 (103) 6 数据组织 (103) 6.1组织单元 (103) 6.2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4) 7 命名规则 (104) 8 数据质量检查 (104) 8.1地方自检 (104) 8.2国家检查 (10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 附录B (规范性目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 附录D (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 附录E (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存量数据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 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 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 —101 —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山西财经大学文件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科研导向机制,提升科研综合竞争力,促进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规范科研成果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在岗(含返聘)教职工及在校学生以山西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通讯单位)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处为学校科研成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管理;各学院、科研机构为科研成果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科研成果种类与分级 第四条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项目研究报告、著作、教材、专利五类 学术论文:是在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的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

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 项目研究报告:是描述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果或进展或一项科学试验和评价的结果;或是论述某项科学问题的现状和发展的研究成果。 著作:是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正式学术出版物。 教材:是正式出版的供高等学校学生使用的各学科专业教材(包括文字教材、电子教材及CAI课件);不含论文集、习题集、考试指导等形式的出版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第五条学术论文分为A1、A2、A3、B1、B2、C1、C2七级 (一)A1级 1、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求是》等期刊(详见附件)上的学术论文(不含各类介绍性、报道性、访谈性、论点摘编性文章); 2、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的1、2区来源期刊收录的学术论文(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论文); 3、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非论点摘编)。 (二)A2级 —2 —

科学数据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 政策与法规系列文档 文档编号:2005DKA32401—D/M—200805ZCFG-3科学数据数据汇交管理办法 ××××-××-××发布××××-××-××实施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建设课题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的汇交工作。加强对科学数据的管理,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汇交的科学数据种类及范围 第九条依据本办法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具有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 汇交的科学数据种类包括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性观测数据、探测数据、试验数据、实验数据、调查数据、考察数据和相关的元数据,以及按照某种需求加工的数据集。 第十条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应当汇交的科学数据具体范围,由科技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审定的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是按照科学数据管理机构的规定,经系统整理后的电子文档形式的数据集。 第十二条汇交的科学数据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指定汇交的科学数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科学数据汇交管理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申请书审查和可行性报告论证评估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审查和论证评估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时,必须要求产生科学数据较多或以产生科学数据作为主要研究成果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承担科学数据汇交义务。 第十五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建立科学数据汇交计划的登记、审核制度,负责监督并评价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六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是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正式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科学数据汇交义务人; 科学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科学数据格式; 科学数据的质量目标; 汇交进度; 科学数据的保护期限; 科学数据应用领域; 科学数据管理机构;

江苏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创新型省份建设,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省级及以下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组织起草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全省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负责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以及与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交换。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汇交制度; (二)根据需要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科学数据中心应及时接入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三)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法人单位作为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数据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并运行管理省科学数据中心及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 (二)制定全省科学数据资源的目录格式以及元数据标准规范; (三)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论文评审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论文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论文的评审管理工作,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撰写和发表高水平科学技术论文(以下简称科技论文),促进集团公司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保证集团公司科技奖励的先进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强学习技术、科研攻关和科技交流,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的科技水平,促进科技素质的提高。参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成果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论文的评审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工作方针,评审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为了维护集团公司科技论文评审的严肃性,科技论文评审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1 -

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技论文的评审由集团公司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科技论文的最高评审管理机构,接受集团公司科技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论文的评审工作; (二)对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直属企业推荐的科技论文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和推荐意见; (三)向集团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提交科技论文评审报告; (四)对集团公司科技论文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对完善集团公司科技论文评审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 第六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的专家评审组,承担各自专业范围内科技论文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科技论文评审意见报告。 第七条集团公司职责 (一)组织集团公司科技论文的评审,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科技论文评审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集团公司科技论文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二)监督、指导、协调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直属企业科技论文的评审;研究和解决集团公司科技论文评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职责 (一)组织本公司科技论文的评审,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科技论文评审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本公司科技论文评审-2 -

多源数据汇交平台 软件技术要求

多源数据汇交平台软件技术要求 认监委信息中心

2011年4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及目标 (1) 2 技术要求 (1) 2.1 基本功能需求 (2) 2.1.1上报方案管理 (2) 2.1.2上报业务管理 (3) 2.1.3上报数据管理 (4) 2.1.4文件交互及消息通知 (5) 2.1.5查询与统计 (5) 2.1.6平台管理 (6) 2.1.7系统集成 (7) 2.1.8界面控制 (7) 2.2 性能要求 (7) 2.3 其他要求 (8)

1项目背景及目标 为落实业务统计管理制度要求,切实遵循“统一制度、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统一采集、统一上报、统一数据库、统一信息输出”的工作机制,更好地为委内业务部门、地方两局、认证相关机构、获证企业提供数据统一上报和收集的信息化支持,迫切需要开展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建设。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建设上线后,将达到以下目标:(1)解决多个业务数据上报系统并存,数据校验不一致,用户多次登录,使用不方便的问题; (2)快速支持新的业务数据上报工作,能够基于平台快速定制上报方案,即时开展实质性数据上报; (3)能够支持专项统计调查或各种问卷调查,快速、便利收集相关数据; (4)实现数据填报说明、数据校验规则及不规范数据反馈管理,固化“上报前规范、上报中校验、上报后反馈”的数据治理闭环机制。2技术要求 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将实现对上报方案管理、上报业务管理、数据及导入管理、消息通知、统计分析与查询,满足系统集成要求及用户界面使用习惯及美化要求。基于多源数据汇交平台,快速构建认证培训机构信息上报系统、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上报系统、检测机构属性问卷调查系统,作为业务应用实例,对平台功能及性能进行实际验证。

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浙江大学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学校”)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正确处理师生员工与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科研行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部、学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境)外”是指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或外国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章权属

第六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和技 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师生员工在学校授权下履行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职能,不得将职务发明擅自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或私下许可实施、转让。 上述“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师生员工利用学校物质和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或技术条件。 第七条派遣出国、赴外单位访问、进修、学习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师生员工,对其在学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外单位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运行服务实施方案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运行服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2) 一、目标 (2) 二、原则 (2)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3) 一、主管部门 (3) 二、理事会 (3) 三、专家委员会和用户委员会 (3) 四、人口健康平台管理中心 (4) 五、科学数据中心 (5) 第三章 任务与分工 (6) 一、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 二、标准规范的制修订与宣贯 (7) 三、数据资源管理 (7) 四、网络运行和资源站点管理 (9) 五、国际合作 (9) 第四章 共享服务 (10) 一、服务内容 (10) 二、服务方式 (12) 三、分级管理与分类服务 (13) 四、服务承诺 (14)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15) 一、自我评价 (15) 二、网络监测 (15) 三、用户评价 (15) 四、综合考评 (15) 第六章 保障措施 (16) 一、政策与制度保障 (16) 二、设施与条件保障 (16) 三、人员保障 (17) 四、经费保障 (17)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运行服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人口健康平台”)持续稳定运行服务,充分发挥人口健康领域科技资源的作用,提升我国人口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资源规划和统一技术架构,实行“逻辑上高度统一,开放共享;物理上合理分布,分工合作”的运行服务机制。人口健康平台承担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重大公益专项等人口健康领域科学数据汇交、数据加工、数据存储、数据挖掘和共享服务的任务。服务于科技创新、政府管理决策,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创新型医学人才培养和健康产业发展提供科学数据共享服务,从而提高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原则 人口健康平台依托国家级科研院所,以需求为导向,以数据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共享服务为目的,面向全社会开放共享。 1.开放共享原则:凡是纳入人口健康平台的科学数据资源必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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