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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及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步骤详解

案件执行及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步骤详解
案件执行及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步骤详解

1.1.1 执行实施类案件

1.1.1.1首次执行案件

在列表中点击要执行的案件的“案号”,如图所示。

进入该案件办理流程界面。包括“案件办理”、“电子卷宗”、“网上流转”、“关联案件”、“流转节点”几个标签页,如图所示。

案件执行主要以流程图中各节点为主,每完成一个流程节点操作,该节点将会变成绿色,如有需要流程图以外的节点操作,可以再“快速办案”右边的“更多功能”点开查找。

执行通知

在流程图中,点击“执行通知”节点,右侧编辑区将显示“执行通知”信息。“执行依据文号”、“执行依据主文”、“执行依据生效日期”、“财产报告期限”默认获取收案时录入数据,主要是确认“财产初查结果”以及“初查日期”,生成执行需要的文书,以及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验证。

“执行文书”的“文书生成”需要在保存之后操作,如需要再次确认信息,可以点击“保存”按钮,进行后续更改,如录入无误也可以直接“保存并流转”,如图所示。

“执行通知”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注意,如果没有设置流程节点

顺序的话,多数流程节点是选择性节点,也就是可做可不做。所以,流转对话框中可以不用勾选,直接“完成并流转”,如图所示。

完成流转后,“执行通知”节点图片变为绿色。后面各节点皆如此。

网络查控

调用总对总查控接口,实现网络查控。

“网络查控”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如图所示。

网络查控结果分析

在流程图中,点击“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节点,右侧编辑区显示分析列表。用户可以根据网络查控得出的“被执行人”、“财产名称”、“查明方式”、“查明日期”、“是否可执行”、“不可执行原因”等信息给出分析结果,如图所示。

用户还可以将该案件“移出可执行清单”,“是否可执行”默认为“否”,说明“不可执行原因”既可移出清单,如图所示。

如果该案件有历次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还可以通过点击“历次分析结果”按钮,查看以往分析信息,如图所示。

传统查控_调查

相对于“网络查控”,传统查控主要是通过人工的“调查”、“传唤”、“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的方式进行当事人的财产等查控操作。

该功能包含调查处理的登记、修改以及展示已经登记的调查信息。

新增财产调查:在流程图中,点击“传统查控”—>“调查”节点,右侧编辑区显示财产调查信息。包括调查人信息、调查内容、执行线索,并且可以生成执行通知书,“保存”后可以继续“添加调查结果”,如图所示。

“调查单位”、“单位分类”、“被调查人”、“被调查人类型”通过下拉选择的方式获取。“执行线索”可以调用已有内容,也可以通过点击“+”来新增。在打开的“执行线索”窗口上完成“线索来源”、“线索提供人”、“线索内容”、“线索载体”、“回复内容”等信息,保存既可获得,如图所示。

用户完成财产调查信息录入并保存成功后,可以进行“文书生成”操作,并且“文书送签”、“添加调查结果”按钮变为可用状态,如图所示。

文书送签:点击“文书送签”按钮,打开审批窗口,显示“文书审批表”信息,包含案件的“承办部门”、“承办人”、“当事人信息”、“待审批文书”、“承办人意见”等,如图所示。

点击界面上的“案件信息”可以查看到该案件的完整内容,用户可以了解“基本信息”、“执行主体”、“流程节点”、“办案日志”、“关联案件”、“财产清单”、“案件往来”,方便给出调查意见,如图所示。

“待审批文书”通过点击“选择”链接来完成多个文书的添加操作,在“文书选择”对话框中勾选已有文书既可,如图所示。

文书的印数为必填项,输入数字完成设置。“承办人意见”中的“下一步处理”设置了默认值,可以直接保存完成送签,如图所示。

添加调查结果:“添加调查结果”默认为“是”,“调查时间”为必填项,录入“调查结果”、“线索回复”、“引入”或“选择”添加“财产清单附件”保存既可,如图所示。

●添加财产详细信息:在“查明的财产”标签页上,添加财产详细信息,根据

“财产类型”的不同,录入不同的详细信息。如选择“现金”,点击“新增”

按钮,可以添加现金的数额,币种等,然后“保存”即可,如图所示。

传统查控_传唤

该功能包含传唤处理的登记、修改以及展示已经登记的传唤信息。

●新增传唤:在流程图中,点击“传统查控”—>“传唤”节点,右侧编辑区

显示传唤(谈话)信息。包括被传唤人的相关信息、传唤事由、传唤时间,并且可以生成传唤文书,“保存”后可以继续“文书送签”、“添加传唤结果”,

如图所示。

●文书送签:具体操作请参照“传统查控_调查”的“文书送签”功能,如图

所示。

●添加传唤结果:具体操作请参照“传统查控_调查”的“添加调查结果”功

能,如图所示。

传统查控_搜查

该功能包含搜查处理的登记、修改以及展示已经登记的搜查信息。

●新增搜查:在流程图中,点击“传统查控”—>“搜查”节点,右侧编辑区

显示搜查信息。包括被搜查人相关信息、被搜查标的物、执行人员,并且可以生成搜查文书,“保存”后可以继续“文书送签”、“添加搜查结果”,具体操作请参照“传统查控_调查”,如图所示。

传统查控_悬赏执行

该功能包含悬赏执行处理的登记、修改以及展示已经登记的悬赏执行信息。

●新增悬赏执行:在流程图中,点击“传统查控”—>“悬赏执行”节点,右

侧编辑区显示悬赏执行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发布方式、公告相关内容、发布日期、结束日期、悬赏执行金额,并且可以生成裁判文书,“保存”后可以继续“文书送签”、“添加搜查结果”,具体操作请参照“传统查控_调查”,如图所示。

传统查控_司法审计

该功能包含司法审计处理的登记、修改以及展示已经登记的司法审计信息。

新增司法审计:在流程图中,点击“传统查控”—>“司法审计”节点,右侧编辑区显示司法审计信息。包括被审计人、审计原因、审计机构,并且可以生成审计文书,“保存”后可以继续“文书送签”、“添加搜查结果”,具体操作请参照“传统查控_调查”,如图所示。

一旦产生“传统查控”操作,可以进行“传统查控结果分析”。任何一个传统查控类型保存成功后,点击编辑区左上角的“节点流转”,可以进入结果分析阶段,如图所示。

传统查控结果分析

在流程图中,点击“传统查控结果分析”节点,右侧编辑区显示结果分析列表信息。针对各传统查控的结果进行分析,用户可以将该案件“移出可执行清单”,并且可以查看其“历次分析结果”,具体操作请参照“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如图所示。

查控工作完成后,流程将进入“财产分类”部分。“财产分类”包括“查封”、“扣

押”、“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后续将一一讲解,如图所示。

终本约谈

在流程图中,点击“终本约谈”节点,右侧编辑区显示约谈(谈话)信息。约谈的信息包括“被约谈人”、“约谈事由”、“约谈方式”、“约谈日期”、“约谈地点”、“提供线索期限”、“约谈结果”等,录入完成“保存”即可,如图所示。

执行线索

在流程图中,点击“执行线索”节点,右侧编辑区显示执行线索信息。线索的信息包括“线索来源”、“提供日期”、“线索提供人”、“线索内容”、引入或选择“线索载体”、“线索状态”、“回复内容”等,录入完成“保存”即可,如图所示。

查封

该功能实现了财产的查封、续封、部分解封、解封以及展示已经登记的查封信息,如图所示。

(1)列表:上方列表为查封列表,下方为查封、续封、部分解封、解封、查封财产标签页,续封、部分解封、解封仅在查封信息保存可见。

(2)编辑:点击列表记录时,在下面页面中显示当前记录的详细查封信息。

(3)新增:在下面页面新增记录,点击“新增”按钮即可。

新增查封处理:点击“新增”按钮,显示“查封”界面,如图所示。

(1)查封物所有人:单选下拉框选项,列出本案的除申请人外的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名称+法律地位,如下所示:

张三[被执行人]

南京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2)查封财产清单:点击图标复选,不允许编辑,点击此处打开本案查封物所有人的财产。

(3)查封财产描述:多行文本框,查封财产清单选择后,自动将查封财产清单文本框中文字描述预置到此处,供用户编辑。

(4)查封清单附件:可以引入或者选择的方式添加。

(5)拟执行标的额:默认自动预置为申请标的额。

(6)义务履行情况:默认未履行。

(7)文书文号:默认为本案案号。

(8)标记*的信息为必填项,不填写将无法保存。

(9)“文书生成”功能在保存成功后操作,也可以引入已有文书。

(10)保存成功后,“文书送签”、“添加查封结果”按钮可用。

“添加查封结果”默认为“是”。“查封方法”通过下拉框选择实现,“查封裁定日期”、“查封生效日期”、“查封届满日期”必须录入,如图所示。

续封、部分解封、解封:“续封”、“部分解封”功能通过点击编辑区左下角的“新增”实现添加操作,解封点击一下“解封”标签页实现添加操作,如图所示。

一次查封允许有多次续封,如图所示:

(1)列表上方根据续封原因自动适应屏幕分辨率。

(2)列表根据序号升序排列。

(3)点击浏览列,打开“续封处理”信息浏览页面。

“续封”处理信息如下:

(1)文书文号默认为当前案号。

(2)续封财产清单:默认同查封财产清单相同。

(3)保存:保存表单信息,保存前检查必填项,不满足不允许保存。(4)“文书生成”功能在保存成功后操作,也可以引入已有文书。

一次查封允许有多次部分解封,具体操作参照“续封”功能,如图所示。

一次查封允许有一次解封,具体操作参照“续封”功能,如图所示。

点击“查明财产”,可以查看所查明的该案件的财产信息,如图所示。点击财产信息列表的“执行过程”图标按钮,可以在列表右侧查看该财产信息的曾经做过哪些查封操作。

网络司法拍卖流程

网络司法拍卖流程

备注: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2.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出异议(根据相关司法判例一般程序方面的异议事项会被法院驳回)。

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一、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1.普通抵押,则拍卖该土地所得价款在清偿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人民法院确定的费用(包括税费、申请执行费、评估费等)后需向偿还本金借款利息再偿还本金,其次才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借款利息和本金。 2.最高额抵押,在法院的司法判例中,由于法官对最高额抵押的不同理解,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①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额仅指:主债权本金 ②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3条,最高额抵押实际发生的债权高于最高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群体性活动阻碍拍卖程序的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在公告期内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

议拍卖程序将会如期进行,交纳保证金的竞拍者在网上进行竞价,因此群体性活动无法阻碍拍卖程序。即便在拍卖结束后法院执行分配方案的过程中也只能提出异议,经过法院的异议的审查后作出受理或驳回的裁定。 费用统计(普通土地转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法院司法网络拍卖的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8月11日京高法发﹝2014﹞3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高效、公开处置涉诉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院鉴拍办”)和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本市司法网络拍卖工作。 第二条全市法院涉诉财产(京牌小客车除外)的司法拍卖,以法院直接在淘宝网开发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主,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为补充(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试点的四个法院暂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网络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诉财产的方法。 司法网络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维持各级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但全市未统管的法院应逐步实现司法拍卖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级法院监察室应加强对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工作,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充分发挥好廉政监督职能。 第五条各法院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应贯彻司法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因当事人选择拍卖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各院主管拍卖部门逐级报请本院领导批准同意,并报高院执行局备案。 二、拍卖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高院鉴拍办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法院司法拍卖模式的确定; (二)负责全市法院与淘宝网及支付平台的协调沟通、技术培训等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工作; (三)负责委托拍卖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的拍卖机构随机确定工作。 第七条高院执行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张淘律师河南佩里弗迪律师所在实务工作中,笔者在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2条之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条款处理实务时,被问及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依法”指的是依据的什么法律时,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筛选梳理,笔者认为上述条款中的“依法”是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7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第19章第4节)。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最直接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14〕16号)第2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司法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2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的规定,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处理时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因为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的司法拍卖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扩大了竞拍参与人的范围,降低流拍率,促进标的物的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减少暗箱操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等。 但是,也并非所有的被执行物都可以使用该方式进行处理,为此,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6〕431号)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特别约定:“(二)《网拍规定》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 委托拍卖不难理解,而条款中的“其他变价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应该主要指的是变卖,变卖区别于拍卖两者在程序、期限、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例如拍卖必须经过严格的既定程序、时间安排、拍卖期限、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同时拍卖可适用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涵盖了动产、不动产,一般财产、特殊价值财产,且凡是拍卖的物品,拍卖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查封、扣押,而变卖则不需要,关于变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规定,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或者是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以变卖,由此可见,变卖程序更加灵活,可变卖的范围也不仅于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 2、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1)变卖价格权利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不易确定的委托评估后变卖;(2)评估价不能成交的,可降价变卖(但最低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仍无人应买,则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物抵债;(3)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经过对上述条款的梳理,可以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有了明确清晰的基本法律思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指的是法院对需要经过拍卖程序以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通过随机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的行为。强制执行拍卖则是是指执行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公开竞争出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并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的行为[1]。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各地法院在具体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如2002年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辖区内所有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中院技术处负责,基层法院不能对外委托;2006年某省高院要求全省辖区所有基层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所在中级法院技术处管理,各基层法院不能直接对外委托。由此造成许多执法上的障碍和不顺畅的情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前法院委托评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委托评估拍卖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委托评估拍卖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监督 机制。 (一)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随意性较大。 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是被执行人缺席或拒绝参加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案件。因“评估所”“拍卖行”都是中介机构、企业性质,受利益驱动,都千方百计的想从法院拿到活,一旦这种行业形成潜规则,这对委托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的形象是有害的,也影响公平、公正。 (二)评估拍卖收费偏高,给当事人增加额外讼累,影响案件执结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评估所”和“拍卖行”是按标的收取评估拍卖佣金,因此,从评估收费来看,评估机构除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评估费外,还另外加收评估人员的前期费用,如差旅费、公告费等。同时,因评估收费是根据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标的物的评估价值普遍高于市场价,一些评估机构受利益驱动,往往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将标的物的价值就高不就低,往往造成须经多轮拍卖才能变现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延长了拍卖流程,影响变现,影响案件执结率。 (三)委托拍卖过程的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 评估、拍卖公司能否合法操作,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 益,也影响法院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领域很广,种类繁多,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倒闭企业、资不抵债老板外逃的案件,执行人员不可能对堆满仓库的东西实施清点,更难以做到全程陪同评估、拍卖人员的具体操作,就是在场也是“看客”而已,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管之职。而无论是《拍卖法》,还是法院的有关评估、拍卖试行规定,仅对法院自身内部职责、程序、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但对相互间如何加强监管没有作任何的规定。在法律上还没有委托部门参与监管之职责,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外委托,要求拍卖时到场监督,也是处于表面上的,根本不能防止暗箱操作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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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 签】网络司法拍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台公布信息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6〕18号 【发文日期】2016-08-02 【实施时间】201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 (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20XX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网络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同年3月3日,湖南高院印发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通知》还对负责实施部门及主要职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拍卖公告、提示等发布,拍卖方式,流拍财产处置,应当终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改为委托拍卖的要求,司法拍卖的评估委托等进行了规定。据此,为规范我院司法网络拍卖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移交工作(本阶段工作由执行法官完成) 1、移交需拍卖的财产必须是经我院首封或者取得了处置权; 2、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任何异议; 3、拍卖裁定书已经送达到位; 4、应查明已封财产有无抵押以及有无优先购买人等情况; 5、应有房屋的平面图、租赁情况、车辆登记违章等标的物详情,查明标的物瑕疵; 6、房屋仍在居住难以腾空的,属不能执行财产,建议不进入网拍;如确需网拍的必须经分管院长审批; 7、移交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一份、查封裁定书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 二、拍卖工作(本阶段工作由网拍小组和执行法官共同完成) 1、制作并上传标的物调查表、音视频宣传资料、图片宣传资料; 2、确定拍卖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加价幅度(一般为起拍价的1%)、保证金数额(一般在评估价的5%-20%范围内)、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及竞买顺序;(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3、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 4、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淘宝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公拍网、京东网五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选择网拍平台(目前我院支持淘宝网和京东网); 5、在内网数字法院系统执行办案平台中发布网拍; 6、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网拍工作人员将流拍情况通知执行法官由其合议决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不动产第一次流拍后15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动产第一次流拍后7天内启动第二次拍卖);(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7、第二次网拍起拍价可以最多再降20%;(由执行法官合议确定) 8、第二次网拍仍然流拍的,申请人不同意或者不申请以物抵债,按照第二次网拍价在同一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变卖; 9、拍卖成交的,确认竞买成功者缴清余款后,及时通知承办执行法官; 10、确认拍卖成交后,网拍小组通知竞买人签订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法官制作、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交付拍卖标的物; 11、制作分配方案,发放拍卖价款;(执行法官) 以上工作流程不详尽之处,参照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房屋拍卖流程:产权人或有权机关委托——勘测评估——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合同——公告拍卖信息——拍卖登记——交纳保证金,取得竞拍人资格——参加拍卖——成交——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交房 原则:房地产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拍卖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特征: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活动相比,房地产拍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房地产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 2.房地产拍卖法律性、政策性强 3.房地产拍卖的过程繁琐具体条件: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 (6)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 (1)以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对于成片开发地块,需转让地块应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5)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划拨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条外,还需报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 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行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 条件。具体包括:

房产拍卖流程

房产拍卖流程 1、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2、执行人员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3、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 4、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5、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6、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7、确定拍卖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8、拍卖公告 拍卖公司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9、竞买人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10、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1、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12、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13、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

工作心得: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工作心得: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加强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当前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快速发展而作出的。近年来,法院为解决民事执行工作中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大力探索利用商业互联网进行执行标的的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虽然相较于传统的拍卖形式有很多优点,能够减少腐败的发生,但从性质上看,互联网司法拍卖只是部分改变了拍卖的运作环境,并没有改变拍卖所处的整体的社会环境,更不能改变其属于法院主导下的司法拍卖活动的根本属性,因此难言违法现象自此就会销声匿迹,对其进行检察监督同样是非常必要的。 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公权力监督、事后监督原则。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检察监督而言,除继续贯彻依法监督、合法性监督之外,对另外两项监督原则应做必要的内容完善。 1.公权力监督与公益监督相结合原则。之所以秉持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兼具公权力和公益双重属性。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既然是司法拍卖,就离不开法院的主导作用。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有明确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只是拍卖的一种具体形式而已,在这种拍卖形式中,法院行使职权的方式较传统做法自然会有所变化,但职权属性是不会改变的。既然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的公权力活动,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受

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体现强烈的公益性。拍卖是一种具有强烈公示性的买卖形式,公开竞价是其基本特点,具有公开、公平、公正属性。而网络拍卖受互联网信息发布面广、无地域性限制的影响,公示性更强,公开程度更高。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正是看中这种买卖形式的社会公信力才作此选择的,而公信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是凝聚社会共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一旦在拍卖中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恶意通谋等不法行为,则拍卖的公信力就会荡然无存,公众也就不会再敬畏规则,也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是有权监督的,这不仅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实务中也正在做各种探索。目前,经过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就属于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应当指出的是,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公权力监督和公益监督,是从监督的内容和切入点而言的。从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来看,这是合理和必要的。但从网络司法拍卖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最终指向来看,实际都是针对行使拍卖权的法院的。也就是说,公权力的检察监督和公益检察监督的运行,起始是分两条线展开,但归属是聚合在一起的。法院作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主导者、掌控者,当然也是管理责任的承担者。检察机关对于法院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公权力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对于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公益的行为,有权监督法院予以制止纠正而不是直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监督职责,不能越俎代庖地替法院行使管理职责。

法拍房之司法拍卖的具体流程(全干货不废话)

法拍房之司法拍卖的具体流程 法拍房之司法拍卖的具体流程 阅读公告: 司法拍卖/变卖公告、竞买须知详细说明了标的情况、处置程序、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缴纳的方式和时间、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竞买人在报名前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其含义,审慎决定是否报名。决定报名的,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并接受标的现状、已知或未知瑕疵、权利负担。 预约看样: 网站发布的图文、视频不能涵盖标的的所有信息,建议竞买人在报名前联系法院、辅助机构实地看样,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竞买人注册: 网站支持个人注册,也支持企业注册,注册时需要绑定银行卡并进行实名认证。普通竞买人报名: 1、网上报名:注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账号,选择意向标的,点击报名,按网页提示签订报名协议、缴纳保证金后即可取得竞价资格。 2、现场报名:法院自主拍卖/变卖的,可以到法院现场报名;法院委托拍卖/变卖的,可以到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报名。具体要求及联系方式见拍卖/变卖公告。

现场报名后,需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完成报名手续,获取竞价账号。建议选择网上报名,并预留足够的时间缴纳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报名: 申请执行人可以报名参与竞价,且可以在申请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免交保证金。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报名的,请先到现场办理(参见前述现场报名的要求),再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完成报名手续,获取竞价账号。优先购买权人报名: 优先购买权人在竞价时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报名的,请先持相关资料到现场办理(参见前述现场报名的要求),再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完成报名手续,获取竞价账号。 委托报名: 委托报名的,请先持委托手续及相关资料到现场报名(参见前述现场报名的要求),再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完成报名手续,获取竞价账号。 保证金: 保证金由人民法院按起拍价或变卖价的5%至20%确定,具体金额见拍卖/变卖 公告。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支付保证金: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支付工具为“联付通”,竞买人报名时不需要单独开通联付通账户,只需按照网站的提示或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即可。 网络报名司法拍卖的,应当通过绑定的银行卡一次性支付保证金,支付方式:1、在线支付:通过系统生成的支付订单完成支付,受银行支付额度的限制,但没有手续费,适合缴纳小额保证金; 2、转账汇款:通过银行网银、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办理转账汇款,一般没有额度限制,可能产生手续费,适合缴纳大额保证金。 现场报名的,以法院或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要求为准。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法院委托) 要点 甲方(法院、委托方)委托乙方(服务方)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财产提供辅助事务服务,包 括整理相关材料、查询勘察拍卖标的等服务,约定期限与服务费。服务费用由双方选择按一定比例交纳或免费服务。注意不是委托拍卖服务,而是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辅助服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服务协议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_____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 日 在省市区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特就乙 方为下文第一条拟议的有关事宜(以下简称辅助服务”)提供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在服务期限内就甲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向甲方提供如下范围的服务: (1)拍摄、制作拍卖标的配套照片、高清专业视频等素材; (2)清洁整理拍卖标的,并对内部留存的物品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 (3)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限购政策并进行资质核验; (4)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费情况; (5)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6 )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查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状 况及对拍卖标的物情况进行审查确认; (7)协助甲方撰写、整理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文字材料; (8)协助甲方在上拍前核查相关资料和内容(拍卖标的描述、起拍价、增价幅度、保证金

房产拍卖流程

房产拍卖流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房产拍卖流程 1、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2、执行人员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3、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 4、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5、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6、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7、确定拍卖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8、拍卖公告 拍卖公司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9、竞买人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10、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1、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12、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13、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案件执行及网络司法拍卖操作步骤详解

1.1.1 执行实施类案件 1.1.1.1首次执行案件 在列表中点击要执行的案件的“案号”,如图所示。 进入该案件办理流程界面。包括“案件办理”、“电子卷宗”、“网上流转”、“关联案件”、“流转节点”几个标签页,如图所示。 案件执行主要以流程图中各节点为主,每完成一个流程节点操作,该节点将会变成绿色,如有需要流程图以外的节点操作,可以再“快速办案”右边的“更多功能”点开查找。

执行通知 在流程图中,点击“执行通知”节点,右侧编辑区将显示“执行通知”信息。“执行依据文号”、“执行依据主文”、“执行依据生效日期”、“财产报告期限”默认获取收案时录入数据,主要是确认“财产初查结果”以及“初查日期”,生成执行需要的文书,以及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验证。 “执行文书”的“文书生成”需要在保存之后操作,如需要再次确认信息,可以点击“保存”按钮,进行后续更改,如录入无误也可以直接“保存并流转”,如图所示。 “执行通知”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注意,如果没有设置流程节点

顺序的话,多数流程节点是选择性节点,也就是可做可不做。所以,流转对话框中可以不用勾选,直接“完成并流转”,如图所示。 完成流转后,“执行通知”节点图片变为绿色。后面各节点皆如此。

网络查控 调用总对总查控接口,实现网络查控。 “网络查控”流转的下一个节点为“网络查控结果分析”,如图所示。

网络查控结果分析 在流程图中,点击“网络查控结果分析”节点,右侧编辑区显示分析列表。用户可以根据网络查控得出的“被执行人”、“财产名称”、“查明方式”、“查明日期”、“是否可执行”、“不可执行原因”等信息给出分析结果,如图所示。 用户还可以将该案件“移出可执行清单”,“是否可执行”默认为“否”,说明“不可执行原因”既可移出清单,如图所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月22日12时至2020年3月22日1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工行融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 一、变卖标的: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1号地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类型:配套公建,地下车库) 评估价:*******9万元?起拍价:3451万元,保证金:346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流程: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账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的时间与方式:周一至周四1000—1600(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010-*******,张法官。(本院已委托北京嘉辉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010-*******负责现场维护)。 五、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六、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成交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变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

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9]2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处置程序,提高全省三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严控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避免因不规范拍卖引发网络舆情和信访投诉,切实维护当事人、买受人合法权益,针对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易引发舆情的风险点,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各级法院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1日 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处置程序的关键环节。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尽职调查拍卖财产的现状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简称《网拍规定》)第6条第(二)、(九)项、第13条第(五)项、第14条第(三)项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10条,执行法院负有查明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以及房产土地性质(用途)、规划与现状、查封前后房产结构变化情况的职责。 2.执行法院在处置财产前,要依法全面、具体、详细调查财产情况,并在拍卖公示时说明。应调查内容包括:财产权属(有无权属登记、有无共有权人等)、财产性质(用途)、权利负担(有无租赁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附随义务、占

法院拍卖执行程序及所需时间流程分析

現代地政聯盟 現代地政永遠為您掌握最新房地產資訊 1 法院拍賣執行程序及所需時間流程分析: 1 圖1-1 法拍屋執行程序之流程圖 ※本表由南區總處負責人汪也乃製作,收錄於現代地政叢書56「我國法拍屋執行程序績效之研究」 1 根據司法院訂頒之辦案期限規則規定,民事執行辦案期限為一年四個月,逾期則稱為遲延案件。 公 告拍賣與拍賣 進行 第二階段 法院執行查封與鑑價 第一階段 拍賣後 相關分配作業 第三階段 3-6 個 月 7 個 月 2-6 個 月 全案移交法院辦理 移由法院裁定並送達 21.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塗銷查封登記、命交出書狀(由資產服務公司代為製作文稿) 買受人 聲請點交 法院 定期履勘 點交 有異議全案移 交法院處理 1.金融機構聲 請委外拍賣 2.收案 3.電腦分案 4. 函查封登記及定 期執行查封(測量並現況調查) 5.函債權人查 報使用情形 6.審核拍定後是否點交 7.函送卷宗交資產服務公司 8. 案卷列冊登載由資產務公司簽收 10.函鑑價、通知行 使抵押權、查相關購買資格等 債權人聲請除去 租賃或聲明異議 9.資產服務公司再另行分案 11.詢價 12.核定底價 13.定期拍賣 14.第一次拍賣 15.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二拍) 16.第二次減價拍賣(第三拍) 17.特別變賣程序 (即公告三個月) 18.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拍賣(第四拍) 無人應買或未拍 定發憑文稿 19.有人應買、拍定、承受或優先承受 20.查土地增值 稅、優先購 買權、候繳款 22.製作分配表 23.定分配期日 27.執行終結 24.無異議發款 25.發憑證文稿及退 還相關債權憑證 繳款 26.函送全案交由法院 裁定正本另送資 產服務公司辦理

网上司法拍卖法律论文

网上司法拍卖法律论文 网上司法拍卖可行化路径探析 近年来,多地法院纷纷敲响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槌,标志着我国司法拍卖已经开启了全新的模式。借助参与面更广、信息公开渠道更顺畅的互联网交易平台,逐步实现司法拍卖的社会化、市场化,成为我国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司法拍卖处于权利兑现、利益交割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基于司法拍卖工作的诉讼价值和制度关联,本文将对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的涵义、发展、优劣、争议等进行全方位解析,以期探索构建根植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的网上司法拍卖制度。 一、网上司法拍卖制度的法律概念和司法现状 (一)网上司法拍卖制度的法律涵义 司法拍卖,即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变价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执行措施。网上司法拍卖是指单由法院和纯粹的第三方互联网公共平台全程合作,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自行拍卖来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 2013年1月,《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关于委托拍卖的相关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组织拍卖,为探索新的拍卖方式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现代科技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上交易方式和支付手段的不断创新,也为法院利用互联网进行司法拍卖提供可能。

(二)网上司法拍卖制度的探索步伐 20xx年2月,重庆高院将所有涉讼资产司法拍卖全部纳入重交所进行,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以电子竞价代替传统拍卖、建立统一司法拍卖机构名册等方式,打破司法拍卖领域的”潜规则”。20xx 年11月18日,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成立,拍卖中心现场设置了委托人席、监管观摩席,共有5个拍卖厅,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拍卖公告、拍卖进程、竞价结果,所有司法委托拍卖都必须进入拍卖中心进行。20xx年2月8日,最高院明文确定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全程公开取代传统的”关门击槌成交”。20xx年7月10日22时,两项特殊的拍卖在淘宝网新开设的司法拍卖平台上”落槌”成交,拍卖标的两辆二手汽车,是来自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法院的涉诉车辆,使得此次网上拍卖格外受人关注。紧随其后的是江苏高院、河南高院先后启动网上司法拍卖工作并出台相关操作规则,全国多地法院淘宝店争先”开张”,拍卖”宝贝”纷纷上架,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呈现出齐头并进、全面开花、迅猛发展的势头。 法院集体携手淘宝网,是因为其较为成熟的技术和较大的客户群。根据淘宝网络拍卖平台的规则,有意向的竞拍者在开拍之前,不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还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看样,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淘宝网对外发布拍卖公告,所有信息都由相关法院提供,淘宝网则负责其中的技术支持。拍卖流程包括项目公告、预付保证金报名、参与竞拍、支付余款、结算交付五个环节。比普通网络竞拍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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