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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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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记住:依次两个字)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没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理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以下禁止性规定:

1)限制经营的,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

2)特许经营的,如食盐、烟草制品

3)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的,如毒品

当然,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无所不包,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通过:“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来实现的。如机关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若其签订了一份营利性质的合同,则属于无效行为。

监护一般

父、母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关系由出生开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其成立。

例外的情况是——对子女犯罪、对子女有虐待的、对子女明显不利的

若父母不在人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下列人员为法定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

以上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的限制,一人或者数人均可。

指定监护有两种:

1)有关组织(即未成年人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

两个指定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经指定,不得擅自更改。否则,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之一: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此时父、母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先后之分的——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

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可见,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

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定向受托人追偿。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中“满2年”的起算点:

1)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

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

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之间有先后顺序之分。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注意民法通则34条关于半年的规定不再适用)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下落不明满4年)和3个月(因意外事故)

财产代管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者原告参加诉讼。

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要注意:前两种情形有4年或者2年的期间经过的要求,而第三种情形无任何期间经过之

要求。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1)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日期为准

2)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

期。

宣告死亡究竟属于一种事实推定,若与自然事实状态不符(如该人未死亡或者死亡日期与宣告日期不符),则应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

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返还原物

1)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

2)上述情况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

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为“有偿”,只需要“合法”即

可),第三人无返还义务

上述3项的情形下,原依法继承取得原物的人,应负返还原物(种类物)或者适当补偿(特定物)之义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负有两项义务:

1)返还原物与孳息

2)赔偿损失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宣告失踪(不告不理的原则适用)

3)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4)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申请宣告死亡,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均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企业的其合伙企业本身是诉讼人

分支机构

1)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起诉讼当事人——“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讼人”或者“分支机构”

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诉讼当事人——分支机构

3)“非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当事人——法人

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1)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内——全体合伙人为按份之债,其中各自按份额确定依据为:

2有协议的依协议

2无协议的,依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

2无协议且无盈余分配的比例的,推定为均额

合伙人“以各自财产承担责任”的含义具体为:

1)以个人出资的,个人财产承担

2)以家庭共有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合伙盈余分配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当然,也可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

法人一般

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故企业法人出资者一经出资即丧失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转归法人所有。

法人对其雇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法人设立失败的责任

1)设立的费用及所生的债务由发起人(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由发起人负连带返还义务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

3)设立过程中有过失致公司(公司已经成立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害的,发起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人分立的法律效力

1)原则上,分立后的当事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若分立当事人内部达成协议,则仅对协议内部人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3)若分立当事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依协议执行法人的终止前的清算

清算期间,被清算的企业法人称为清算法人,其法人人格并未丧失,但民事权利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不得再从事正常经营活动。

清算组织的组成

1)破产宣告——由人民法院负责组成

2)自愿解散——由法人自己成立清算组织

3)被撤消——由主管机关负责组成

法人登记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种登记效力不同——法人的设立登记具有生效效力,而其他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

联营中两个问题:

1)保底条款

2)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委托与代理

“代理”与“传达”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与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个特点

,即传达人为传达行为时无需自己的意思表示(无自己的意思)

不须具有行为能力,能为传达意思即可

传达错误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本人负责。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系,而其他雇员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

六大连带责任历来是考试重点

2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

2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本人的连带责任

2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2共同代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其中,第一种为补充连带责任(先由本人承担;本人不足以承担时再由代理人承担);其余均为平行性连带责任

由于原则上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所以复代理仅限于以下几种

1)本人事前授权的

2)事前本人同意的

3)事后本人追认的

4)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之利益的

其中,前三种情形取决于本人的意志,但第四种情形下不取决于本人意志,而由法律强制成立

代理人在复代理中的责任

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并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复代理人自己对自身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负责。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代理人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1)选任责任

2)指示责任

3)转委托授权不明时的责任

选任责任——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第三人作复代理人,代理人应向代理人默示担保该第三人:一是在人品道德上可靠,二是具备处理受托事务的基本技能。若因为第三人人品道德败坏或者缺乏基本技能致使被代理人受损,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错误指示复代理人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损,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的指示责任表见代理亦属无权代理,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区别的惟一要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范畴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曾经存在雇佣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的雇佣

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间曾经存在授权委托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如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不能认为构成表见代理

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

2)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隐名的间接代理效力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与委托人无涉

但有两种情况下会涉及委托人:

1)若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的,受托人应尽一重要的义务——披露义务;此时委托人取得介入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第三人取得抗

辩权——缓用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对抗委托人。

2)若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的原因致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的,受托人也应尽一重要义务——披露,此时第三人取得选择权——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此时委托人取得两项抗辩权——缓用其对受托人对抗第三人;缓用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1)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若受托人先行垫付该费用,则委托人需要偿还该费用及

利息(特别注意“利息”)

2)支付报酬(有偿的场合下)

3)赔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损失

4)赔偿另行委托而致受托人的损失

受托人之责任

原则上,采过错归责原则

在无偿场合下,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损时负责任

委托代理人突然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当然终止

被代理人(委托人)突然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当然终止

诉讼时效期间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有强制适用性——当事人单方无权改变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注意

民法通则中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产品质量法》中“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考虑到“产品存在缺陷”也属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范畴,并且存在缺陷的产品的出售者也可能未予声明,所以两个法条可能有可能发生竞合。若发生竞合,如何适用?

若构成侵权之债与违约之债的竞合,权利人有权利选择其一而行使。若起诉发生在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选择违约与侵权均可支持;若起诉发生在其后1年之后2年之内的话,恐怕只能依侵权之诉才能获得支持了。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几种特殊情形

1)明确约定履行期间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洒;若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予以对方

的恩惠期(宽限期),则从该恩惠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3)人身伤害中,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伤势为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起算

5)分期负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按照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中断的事由

1)起诉

2)请求

3)承认

不视为起诉的

1)自动撤诉

2)不予受理

3)驳回起诉

4)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1.可变更、可撤消合同中行使撤消权的期间是1年

2.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为5年

3.撤消之诉中的撤消权行使期间为5年

实际上,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的经典表述是:“自行为成立之日起”(合同法第55条例外)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经典表述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物权一般及其效力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主要意义——前者以交付,后者以登记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分类的主要意义——后者不能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相分割或折价

分割的方式。

认定主物和从物时应该具备的条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否则,会构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之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

物;B物脱离A物,则失却其本来的用途(价值)则B物是从物。

汽车与备胎——主物与从物

汽车与轮胎——整体与部分

孳息包括

1)天然孳息

2)法定孳息

3)射悻孳息如福利彩券的中奖奖金

不动产质押权是无效的

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

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

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要求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要求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若第三人约定的权利内容与公示的内容不致的,应以公示的内容为准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指物权人对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但物权之追及权的行使,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换言之,在辗转流经多人之后的过程中,若有人为善意取得,则构成对追及权的阻断

物权的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性是相对于债的平等性而言的。债是天生的平等派,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普通债权时,债权的实现顺序是处于同一顺序的,各个债权的实现不存在先后之分。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优于债权。

各国法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产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利益,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买卖不破租赁

下面五种财产(权)设立抵押的,必须登记,否则不生效

1)土地使用权

2)房屋等建筑物

3)林木

4)汽车、轮船、飞行器等主要交通工具

5)企业设备

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

1)登记时间不同一天的,以先登记的抵押权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

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经法定登记,一个未登记(严格地讲,此时并不是“两个抵押权先后之分”的

问题,而“抵押权悠闲与一般债权”的问题。因为未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根本未生效)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

1)都已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定实现的先后

2)同一天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的,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同一物上成立两个以上抵押权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先位抵押权)与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同一个人时,该所有人的先位抵押权仍可对抗后位抵押权。

当一个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时候——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乃法定担保物权,故优先一切意定担保物权登记的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质押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登记的公信高于交付,故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

质押有公示方法(如交付),故有一定的公信力,而为登记的抵押权无任何公示方法,故无任何公信力,所以原质押权优于为登记的抵押上述的公式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动产,而不可能是不动产,所以司考中常常以汽车、自行车、录音机为例

建设工程之上承包人享有法定抵押权,若与约定抵押权相并存,前者应优于后者

《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动产的原始取得

债权规则有

1)拾得人归还失主而生的费用(无因管理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

2)但不得主张报酬(有悬赏广告的除外)

3)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4)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据不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

5)拾得物非因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债权规则

1)如能证明属某人所有,且现行法律、政策允许,应归其人或者其继承人所有

2)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

3)若发现人将埋藏物、隐藏物归其主人的,不得请求报酬

4)若归国有,接受单位给予上缴人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附合

1)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混合):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新物归原主人所有人所有,

原主物所有人给原从物所有人以相应补偿,若不能区分主物与从物,则归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2)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多发生在建筑或种植场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权所有

权,并给对方以相应的补偿

3)附合与合同行为的区别:应特别注意附合是一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若不

同物的所有人依协议而将各自拥有的物结合在一起,则不应成立附合。而是共有关系加工:

1.原则上采材料主义:新物归原物所有人,有原物所有人给加工人以相应补偿

2.作为例外的,若加工价值远大于原材料价值,也可归加工人所有,由加工人给原材

料所有人以相应补偿

特别关注

上述所有添附规则,是以行为人善意或由事件引发为前提的。若行为人恶意为添附行为,处理如下

2能拆除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

2不能拆除的,折价归财产所有人善意取得

对象——仅限于动产(一般动产、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而不包括不动产。

但下列动产一般不作为善意取得之对象:

2盗脏物

2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2埋藏物、隐藏物

但上述三类动产在例外的情形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即第三人从同类物品之公共市场上取得

在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道对方对动产无所有权或无处分权。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只需第三人在行为当时不知情即可。至于事后又知情的,并不影响善意取得之构成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还要求“第三人为有偿取得”和“第三人已占有该财产”

有偿取得的方式包括互易、买卖、,但排除了赠与、遗赠等无偿方式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以自由处分,若无偿赠与他人,后者亦取得所有权

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

1)高度危险作业

2)污染环境责任

3)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1)地面施工责任

2)建筑物侵权责任

高空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仅一种:受害人故意。若受害人仅有过失,仍由作业人承担责

任。受害人的故意,应由作业人负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有三种

1)发生不可抗力并经污染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害发生的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过错

地面施工责任中若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意味着施工人主观上无过错,免除责任;否则,即推定为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而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伤害。后者应依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解决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而非发包人

建筑侵权责任中若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自己无过错,则免责。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如在有承租人的情况下,对出租房屋整体的维修义务人是所有人,房屋出租人(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之安全,故楼房整体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所有人而非承租人

饲养动物不包括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伤人的(如东北虎伤人)或损害财产(如熊瞎子毁坏农民庄稼),则由国家负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之过错

2)第三人过错

3)若受害人或第三人仅有过失的,只能相应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之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 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 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 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为何? 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甲有父,乙有姐。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 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 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 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 二、具备稀缺性 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四、具有合法性 (3)民法的特征: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乙.调整平等关系。 2. 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涵盖了一切关系。 3. 凡调整如上关系者皆为民法:即调整以上一切制度。 民法调整的对象之种类: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格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 1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人格和人格权(见表12-1) ★★★ 表12-1 人格和人格权 人格的法律内涵 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格权的主要权能 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人格权与财产权 人格权与人权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意义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人 格权概述

考点二:人格权与其他权利★★★ 1.人格权与身份权(见表12-2) 表12-2 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权与财产权(见表12-3) 表12-3 人格权与财产权

3.人格权与人权(见表12-4) 表12-4 人格权与人权 考点三: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见表12-5)★★★ 表12-5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析人格权的主要特征。 答:人格权是指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其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②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让与、继承或抛弃。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2.简述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的关系。 答:(1)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第一编民法概述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 《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 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 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 步。(2012.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 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 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 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 产;

(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以人为本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起源 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 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 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一方面成为商人,需要克服层层的法律与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又以商人的行为标准加入民法人,这样的民商合一并不可行,同时也会影响具体规范的设置,比如合同法196条和合同法211条一个规定了借款合同需要付息,另一个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如果没有明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就不支付利息。前者其实是一个商事规则,后者则是一个民事规则,其实是将民法规则变成了一种特别法。 第二节民法总则编 *总则公因式的提取 法律规范虽然事关生活关系,但并非意在描述生活关系,而是为生活和关系提供特定的规范评价,它的逻辑结构包括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部分,那么公因式的提取标准或者是法律效力或者是构成构成。如果采用法律效果标准,那么会导致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汇集成总则。分则则规定各项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结果。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则采用了双重标准。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军事理论课笔记

一、核袭击前的防护工作有哪些? 1、建立现代化的警戒网 采用预警卫星、超视距雷达、远程跟踪雷达等组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警戒网,日夜担负着发现、识别、报警、捕获、跟踪来袭目标的任务。 2、使用反导武器摧毁敌导弹核武器 (1)导弹反导弹 (2)激光反导弹 (3)粒子束反导弹 3、筑起防核武器的新长城 修筑各种防御工事——人防坑道、掩蔽部、地下室。 4、做好临战前人员物资防护的准备工作 人员:(1)要准备生活必需品和防护用具 (2)要了解人防工事的位置、入口、标志和行动路线 (3)要听懂报警信号 (4)要服从人防部门的指挥 物资:掩、盖、埋、涂、包 二、敌核袭击时的防护动作和方法? 1、疏散隐蔽 (1)当国家进入临战状态时,对大中城市的人口要进行疏散,到山区、农村隐蔽。 (2)留守城市的人员,当听到报警信号时,迅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携带个人防护用具和生活用品按指定的路线进入人防工事迅速隐蔽。 2、发现核爆炸闪光时的行动 (1)利用地形地物进行防护 A、利用高地背向爆心迅速卧倒。 B、室内人员可躲在背向爆心的墙角边,最好是框架结构的水泥柱边,注意避开易倒塌的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C、遇到有水塘、河流等立即跳入水中,短暂隐蔽二十秒也可减轻伤害。 (2)在开阔地时的防护动作 见闪光,核爆炸,背向爆心快卧下;双手交叉叠于胸前,闭眼收腹闭嘴;热浪来时停呼吸,保存自己好杀敌。 三、敌人核袭击后的行动? 1、严防放射性沾染的伤害 核爆炸后尽量利用工事来保护自己,减少放射性沾染的伤害,不在沾染地方停留、休息和吃东西,穿戴好防护器材,扎好“三口”,快速通过或绕过沾染地带。 2、组织沾染检查和消除工作 (1)对人员、武器装备进行沾染检查,然后组织进行全身洗消或局部消除,没有条件洗澡更换衣服的,应组织拍打、扫拂等方法消除沾染减少伤害。(2)对粮食、蔬菜的消除可采取多冲洗几次的方法进行。(3)对饮水的消除沾染可用土壤净化法、过滤法、三防净水袋等。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 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是要约,老板:“好嘞。”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 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 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 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 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艾跃进军理课

军事理论课(艾跃进)笔记之一(2011.03.02)来源:刘丽婧的日志 军事理论课笔记 第一讲中国国防 教学目的:培养两种观念:1.作为中国人的危机感 2.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一、国防概述: 1.国防概念: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2.国防的基本类型:1.侵略扩张型 2.防御自卫型(中国) 3.互助联盟型 4.自主中立型 3.国家与国防的关系: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随国家的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防又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息息相关。 4.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具有很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5.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是用来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二、我国历史上的国防: 1先秦 2秦——北逐匈奴,南征百越 3西汉——汉匈和亲,出击匈奴 4东汉——重击匈奴,出塞千里 5三国 6两晋南北朝——西晋罢兵,东晋偏安,国防废弛,南朝衰败;尚武修兵,北朝强盛7隋朝——征战西域,三伐高丽 8唐朝——万国归附 9宋朝——强干弱枝,执意求和 10元朝——以兵立国,横扫欧亚 11明朝——炮船称盛,忧患迭起 12清朝——炮口立约,国门大开;国土沦丧,不败亦败 两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俄罗斯(从肉体上肢解中国),日本(对中国敲骨吸髓) 灭掉日本军国主义的方法:1.向其他强大民族的学习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重视教育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③其它组织。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三种: 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

民法总结重点总结

《中国民法学》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第一章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立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而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槪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而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槪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任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左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 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囤(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轲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圧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 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岀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岀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四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岀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

军事理论课(艾跃进)笔记

军事理论课笔记 第一讲中国国防(2010.03.02) 教学目的:培养两种观念:1.作为中国人的危机感 2.作为中国人和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感一、国防概述: 1.国防概念: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颠覆,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 2.国防的基本类型:1.侵略扩张型 2.防御自卫型(中国) 3.互助联盟型 4.自主中立型 3.国家与国防的关系: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随国家的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防又是国家的防务,是全民族的防务,与国家的各个部门、各种组织以及全体公民息息相关。 4.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2)战争潜力能否转化为战争实力是现代国防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 (3)现代国防具有很多层次的目标体系 5.国防的地位和作用:国防是用来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二、我国历史上的国防: 1.历史简介 先秦 秦——北逐匈奴,南征百越 西汉——汉匈和亲,出击匈奴 东汉——重击匈奴,出塞千里 三国 两晋南北朝——西晋罢兵,东晋偏安,国防废弛,南朝衰败;尚武修兵,北朝强盛隋朝——征战西域,三伐高丽 唐朝——万国归附 宋朝——强干弱枝,执意求和

元朝——以兵立国,横扫欧亚 明朝——炮船称盛,忧患迭起 清朝——炮口立约,国门大开;国土沦丧,不败亦败 两个具有侵略性的民族:俄罗斯(从肉体上肢解中国),日本(对中国敲骨吸髓) 2.中国国防历史的主要启示 (1)经济是国防的物质基础,国防的强大有赖于经济的发展; (2)国防服从与政治,服务于政治。国防的状况从来都是和统治阶级的状况联系在一起的;(政治与国防紧密相关,国家的政治是否开明,制度是否进步,直接关系到国防能否巩固,只有良好的政治才是固国强兵的根本。) (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 ★灭掉日本军国主义的方法:向我们的对手学习 1.善于向比他强大民族的学习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重视教育 ★在国防战略指导方针上,是积极进取的还是消极畏缩的是决定国防事业能否真正强大起来的关键。 三、新中国国防建设(四个阶段) 国防的基本内容: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 第三阶段:两弹一星 新中国发动八场正义战争 四、国防战略 定义:谋划和指导国防发展的战略 1.几种模式: 前苏:抑民重军 美国:以军带民 西欧:军民兼顾 两瑞:寓军于民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军理课感想

军理课之感想 张旭(经济学院金融系1211709) 上了艾教授的这么多次军理课,我不仅感觉到了中国当今形势之严峻,而且感受到了自己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责任。这节课上不仅仅是学习一些军理知识,我觉得更多的是在进行一种思想的洗礼和升华。在这种思想的熏陶下,我们才能更清楚的认识到我们应该如何去做,知道以后努力的方向。 首先我想先说说在军理课上我了解了的军理课知识。我们一共学习了2本书,第一本书叫做《军事思想纵横谈》,第二本书叫做《大学军事课基础教程》。所谓军事思想,是关于战争与军队问题的理性认识,通常包括战争观、战争问题的方法论、战争指导思想、建军指导思想等基本内容。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强烈的时代性和明显的继承性。军事思想都是从社会实践中、从实战中总结出来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军事思想;由于各个时代拥有的武器、条件及物质生产水平相差极大,因此军事思想又具有时代性,它需要与时俱进;我们可以从以往的战争实例以及古人的著作中总结出自己符合自己的军事思想,又体现了它的继承性。《军事思想纵横谈》这本书首先给我们介绍了我国古代自先秦以来有关军事的各种策略,后有介绍了我国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一本军事著作《孙子兵法》,让我们更明确地认识到我们古代军事思想的精华,再介绍我们自鸦片战争以来出现的近代军事思想。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资产阶级军事思想的起源以及发展,接着介绍克劳塞维茨所写的《战争论》并对其中一些观点做了分析,又对资产阶级的军事思想做了评价。书中肯定了他们一些观点的科学性,但是也提到不管是早期的资产阶级军事思想家还是近代的资产阶级军事思想家,都有一个共同点是否认战争和政治的阶级属性,不承认人类社会是在有了私有制和阶级以后才有的战争,这一点是不科学的。紧接着,采用大篇幅说明毛泽东思想是历史上最伟大的军事思想。通过对这一部分的学习,我真正的认识到毛泽东的确称得上是最伟大的军事家、战略家和军事理论家。毛泽东的军事理论思想充满着哲学色彩,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与战略,并且运用辩证法对涉及军事的若干范畴,诸如军事与政治、军事与经济、战争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等做了生动的论述与分析。可以毫不夸张说毛泽东开创了军事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最后又介绍了邓小平与江泽民时期的军事建设思想。总而言之,这本书中毛

《民法总则》笔记

民 法 总 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五章、法人 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 第六章、其他组织 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概念、特征、种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 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十章、时效与期限 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 2、客体广泛性 3、民事内容对等性 4、民事行为任意性 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 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 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 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 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 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贞操权、信用权、 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存在平等性,只要有民事人格权,皆为平等。 存续无限性,存续于其生存的始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 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所依法享有的身份利益之权利。 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身份权。

军事理论课知识点

第一部分:中国国防 选择题: 1、现代国防的主体是国家,维护国家( B ) 是国防的根本职能。 A 经济利益 B 安全利益 C 政治利益 2、( B )时期,国防思想已经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标志我国古代军事思想在这个时期已经基本形成。 A 秦朝B春秋战国 C 唐代 3、国防是( A )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活动。 A国家B军队C武装集团 4、国防的( A )是由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政策所决定的。 A性质B质量c坚固程度 5、一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其国防的要求和国防也不同,因而,国防的(C)也各不相同。A政策B目标c类型 判断对错: 6、今天的中国之所以能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并享有很高的声誉,主要是我国在政治上独立,经济上发展和军事上的不断强大?(错) 7、我国实行积极防御战略方针,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对) 8、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 对) 9、世界的国防类型大致有扩张型、自卫型、联盟型和中立型四种?( 对) 10、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决定了我们采取中立型国防?(错) 第二部分:信息化战争 1、什么是信息化战争?(信息化战争是信息时代的基本战争形态,是信息化军队在陆、海、空、天、信息、认知、心理等七维空间,运用信息、信息系统和信息化武器装备进行的

战争。) 2、信息化战争的基本特征?(信息资源急剧升值,信息的主导作用增强;武器装备高度信息化;作战空间超大多维;作战节奏迅疾快捷;作战要素一体化;作战指挥扁平化;作战行动精确化) 3、信息化的武器装备系统由哪三部分构成?(信息武器、单兵数字化装备和C4ISKR系统) 4、信息化战争作战行动的精确化主要体现在哪三个方面?(一是精确侦察、定位控制。二是精确打击。三是精确保障。) 5、如何加速培养国防信息化人才队伍?(一方面,要依托地方进行信息化人才的双向培养;另一方面,军事院校教学中要加大高新技术知识的比重,提高部队信息化条件下的训练水平,创造良好的信息化环境和信息化文化氛围。) 6、信息基础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哪三个方面?(一是努力发展以微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体的信息技术;二是加快国家大型网络系统建设;三是大力开发各种软件技术。) 7、机械化战争和信息化战争的制胜理念有何不同?(机械化战争的制胜理念是消耗敌人、摧毁敌人,大量歼灭敌人的有生力量,而信息化战争的制胜理念是控制敌人、瘫痪敌人,通过破击敌人作战体系,达到巧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8、信息化战争中的信息作战样式有哪些?(电子战、空间战、网络战、情报战、心理战) 9、海湾战争中,多国部队发射的精确制导弹药,占发射弹药总量的多少?(9%) 10、诺曼底战役、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哪个作战空间最大?(阿富汗战争) 第三部分:中国周边安全环境 1、中国的陆地国土面积、海洋国土面积、大国土面积分别是多少平方公里?(960万、300万、1260万) 2、中国的陆地边界和海岸线分别有多少公里?(2.2万、1.8万) 3、《联合国海洋法》规定,一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分别不超过多少海里?(12、200) 4、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强烈的“海权意识”和“海洋国土观念”,正确吗?(不对) 5、目前在我国的海洋国土中,存在争议的海区面积有多少平方公里?(100多万) 6、当前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主流是什么?(缓和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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