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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要点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要点 检查步骤 一、访谈 与经营者或管理者代表、认证负责人、有机负责人、内部检查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获证组织对有机产品标准、自有体系文件的内容的掌握情况,以确定该获证组织对有机产品的生产保障能力。比如询问他们平时是怎么保证产品达到有机产品要求的;GB/T19630是什么东西,大概都有哪些内容;以及该企业体系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二、文审 1、审查该获证组织的体系文件是否和实际情况相符。比如组织机构和实际机构设置相符等。 2、该组织的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程序文件)中的内容是否和该组织机构的相关生产动作相符。比如种植蔬菜,其种植规程和实际种植情况不符。 3、查看生产记录是否真实,是否能达到可追溯的目的。比如购进的农药,购进的数量减去其使用的数量,应与库房中存放的数量相符。 4、体系文件是否进行了转版,新标准及《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均为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获证组织的体系文件需要进行相应的转版,并进行培训。 5、种植的灌溉用水、农田土;养殖和加工的用水是否经过检验,

检验报告的时效是否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的要求。一般灌溉用水和农田土的时效是两年,养殖、加工用水符合GB5749的要求,时效为该产品的相关食品生产要求。是否有空气质量证明,证明该区域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相关要求,一般为当地环境部门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具,时效为三年。 6、生产投入品记录是否健全,与生产情况相适应。投入品是否都在有机产品目录中,投入的肥料如外采购是否经过相关评估;自己制作要有制作记录。 7、有机生产区域的产权是否清晰,自有的应有相关的不动产的相关证件,租赁、流转或者合作社性质的应有相关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使用期限应大于有机产品的转换期限。 三、现场验看 1、种植类 1.1可根据企业的地块图查看地块边界,是否与周边常规地块边界明晰,是否需要缓冲隔离,隔离措施是否有效。 1.2检查地块是否有使用化学药品及化学肥料的迹象,种植的农作物是否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中,种植的种子是否为化学物质处理过的包衣种子,其他农业投入物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3检查地块附近是否有化学药品、化学肥料包装材料残留,其残留的包装是否用于该有机地块的生产。 1.4检查库房存放物是否符合有机产品生产要求。如果有平行生产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分库或者分区储存,不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 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苏州丝绸产品 编制:刘伟、卢蔚、赵志雄、高诚贤 审核:杭志伟、王宝军 批准:马咏梅 发布日期:20180601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CHINATESTA TEXTILE TESTING & CERTIFITION SERVIC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丝绸纺织制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苏州市。 2认证模式 工厂检查+检验+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叁年) 3依据相关标准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根据不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产品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获其他认证/获奖(包括国内外)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提供) 7)申请认证产品的描述 8)关键原材料、染化料助剂清单及检验报告 9)企业标准 10)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4.2产品抽样 根据产品的用途、工艺和形态划分产品单元。 每个产品单元根据其纤维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纤维种类、原料来源或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取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能满足相应标准或实施规则检测项目的需要。 当认证的产品为制品,其面里料和辅料能够代表整个产品的性能时,可以抽取面里料和辅料作为样品。 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和抽样单一同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包装中。 4.3 产品检测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所有样品符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则为产品检测合格;有不符合项的产品,代表所抽样单元检测不合格。 4.4 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签署认证合同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工厂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工厂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以下三种情况判定检查结果: 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WJ-YJ-0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

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依据 5. 认证程序 6. 认证后管理 7. 再认证 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9. 信息报告 10. 认证收费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 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 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 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 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 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

3.认证人员要求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5.认证程序 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 2 —

绿色食品认证流程

绿色食品认证流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取得绿色食品认证流程如下: 一、事项名称: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二、办理部门:农业局发展科 三、申请范围: 1、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申请人:? a.与中心和省绿办有经济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b.可能引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或不信任的,如批发市场、粮库等;? c.纯属商业经营的企业(如百货大楼、超市等)。? 2、申请认证产品条件? ( 1)按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第5、29、30、31、32、33类中的大多数产品均可申请认证;? ( 2)以“食”或“健”字登记的新开发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 3)经卫生部公告既是药品也是食品的产品可以申请认证;? ( 4)暂不受理油炸方便面、叶菜类酱菜(盐渍品)、火腿肠及作用机理不甚清楚的产品(如减肥茶)的申请;? ( 5)绿色食品拒绝转基因技术。由转基因原料生产(饲养)加工的任何产品均不受理。 四、办理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作为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包括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和继承权。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安全、优质、营养”体现的是绿色食品的质量特性。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AA级绿色食品与有机食品遵守相同的原则和标准。 五、所需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区提出认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三份,一份区留存,一份省绿办留存,一份报中心:? 1.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2.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3. 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4. 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5. 公司对“基地 +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录 1.适用范围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4.初次认证程序 5.监督审核程序 6.再认证程序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要求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3.其他 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1年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对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号称史上、世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年4月23日,为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认监委修订了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整体上看,现行标准体系贯彻了认监委关于有机认证活动“完善化、规范化”的精神,符合当时我国有机认证市场亟需有序发展的需求。 近几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证书数量已经达2万余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同时,随着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准备工作,认监委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有机农业发展新动向,保持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应用层面的一致性,以便于开展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为确保有机认证产业平稳有序的发展,本次修订遵循了“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确保有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完善有机产品市场流转管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增加了“经营”类别,并明确规定经营的定义为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且明确认证机构不得给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二是为更好的服务认证市场,参考国际主流认证制度通行做法,进一步优化了多农户组织的检查方案,检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检查组的要求等。 三是为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外优质有机产品更好的走进

PCCC认证实施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规则 一、概述 本文件是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PC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现场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管理代表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管理代表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b)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性能的变更; c)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管理代表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二、申请产品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内容 (一) 对申请PCCC产品认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初次检查评价,具体按:1、质量管理基础工作,2、生产资源提供,3、技术文件管理,4、采购质量控制,5、过程质量管理,6、产品质量检验,7、文明安全生产,8、产品用户服务共8章进行检查评价。每一款的检查内容按“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评定按程度轻重不同,分为“观察项”和“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

中环协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通用规则,适用于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全过程。 认证产品范围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附件。 2.认证模式和认证基本环节 2.1认证模式 认证采取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2.2认证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认证后监督 f)复审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型划分认证单元,一种产品类型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可适当减少抽样。 3.1.2申请文件 3.1.2.1申请书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 3.1.2.2形式审查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产品技术介绍材料、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原材料的构成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须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的文件。 3.1.2.3环保要求文件 a)产品环保、健康、安全说明。 b)厂区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c)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3.2产品检验 3.2.1样品 3.2.1.1抽样原则 抽样范围:认证抽样从申请认证单元合格产品中选取。抽样产品应是30日(含)以内生产的。 抽样地点:申请方生产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 抽样基数:产品的抽样基数按国家标准执行。 样品数量:根据企业申请产品,按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抽取样品2份,每份不小于实验室所规定的样品数量,一份送交检测机构检验,一份企业留存。

有机食品认证要点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认证”一词的英文原意是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指南2: 1986年对“认证”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第三方的认证活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才能有效。必须有绝对的权力和威信,必须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之外,必须与第一方和第二方没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才能获得双方的充分信任。由在国家注册并认可的组织机构去担任这样的第三方,这样的机关或组织就叫做“注册认证机构”。 为促进食品案例,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由通过资格认可的注册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对申请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实施规定程序的系统评估,并颁发证书,该过程称为有机食品认证。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可追溯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食品,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它强调加强自然生命的良性循环和生物多样性。有机食品认证机构通过认证证明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点等环节均符合有机食品的标准。 有机食品认证范围包括种植、养殖和加工的全过程。有机食品认证的一般程序包括:生产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和提交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证明材料,认证机构对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检查后批准。

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

和林业副产品.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 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35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7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CCC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8C—034:2001 医疗器械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3.1认证申请 (3) 3.2型式试验 (4) 3.3初始工厂审查 (4)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3.5获证后的监督 (6)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9)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9)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9)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0)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5.3加施方式 (10) 5.4加施位置 (10) 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7.收费 (10)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产品的单元划分 (11)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产品测试纲要 (12) 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该产品是供血液净化时作为血液通道使用的管道。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一个型号一个单元。同一生产厂在不同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详见附件1。 3.1.2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至少包括: 1)连接结构图; 2)中文产品说明书; 3)产品安全检测报告;(如果有的话) 4)申请认证产品中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 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 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 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 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农业在发挥其生产功能即提供有机产品的同时,关注人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有机农业基于以下四项原则: 健康的原则健康的土壤可以生产出健康的作物,而健康的作物 是健康的动物和健康的人类的保障。 生态学的原则强调有机农业生产应以生态平衡、物质和能源良好 循环利用为基础,减少生产体系内投入物质的使用, 从而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资源,实现营养和 福利方面的需求。 公平的原则强调所有有机农业的参与者要建立公平的关系,并根 据动物的生理和自然习性来提供其必要的生存条件 和机会,以对社会和生态公正以及对子孙后代负责任 的方式来利用自然和环境资源。 关爱的原则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生产给予充分关注,以一种可预见性和负责任的态度来管理有机农业,以保护当前人类和子

孙后代的健康和福利以及环境;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拒绝 使用无法预知其危害的转基因工程技术,以防止发生重 大风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GB/T 19630》 突击监督检查问题: 1.从2012年3月15日信息公开,基地随时可能被媒体暗访,国家认监 委会加强对基地的抽检。 存在问题:基地管理人员对有机不了解,有机知识缺乏,回答不得体,企业没有尽到培训的责任。 2.每个认证产品都需要检测,对农残的要求更加严格,。新版国标要求 农残不得检出。 存在问题:有机知识缺乏而导致实际操作不到位而影响产品质量 1)使用投入物前未及时通报中心评审 2)地块缓冲隔离不到位 3)文件记录不完善 3.有机产品标签 2012年,认证监管重点内容,需在印刷前由认证机构审核所有使用有机字样的标签。 国标认证:防伪标志投入使用

有机操作规程操作规程

依据GB/T19630 -2019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编制 文件编号: /GC-2020 版本号:A/0 修改码:0 受控状态:受控 编制: 审批: 发放号:

目录 1、根本目标03 2、岗位任职要求04 3、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05 4、有机专用材料收购标准06 5、合格供方评定准则07 6、仓库管理规程08 7、有机基地防污染措施09 8、有机地块土壤保护规程10 9、有机肥料的沤制和施用规程11 10、有机芒果综合栽培规程12 11、果园日常管理规程13 12、病虫草害综合防治规程14 13、有机产品收获规程15 14、有机产品运输与包装规程16 15、有机原料运输与包装规程16-1 16、防止有机与常规产品混杂规程17 17、标签和产品批次号管理规程18

根本目标 有机水果生产的根本目标为: 1. 发展持续的有机种植系统; 2.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制品作为投入物; 3. 使用严格的环境影响监测网络和管理系统,保护生态环境; 4. 限制种植强度; 5. 在产品生产和贸易过程中,使各种形式的污染最小化; 6. 考虑有机果树在自然环境中的所有生活需求和条件,使其福利最大化。 7. 生产有机水果,满足人民需要,并使其成为我们新的盈利点。

岗位任职要求 为了确保涉及有机管理体系工作的人员有能力满足工作的需要特编制此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各级负责人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 ●大专以上学历,并已工作二年以上; ●受过相关的职业培训; ●具备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种植基地和车间工人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中专以上学历; ●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接受过办公室的专业培训; ●具备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办公室/技术员/销售采购人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大专以上学历; ●本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具备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检验人员/内部检查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大专以上学历; ●接受过本厂专业培训并被授予资格; ●具备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其他未明确规定的临时岗位在需要聘用时由最高管理者决定其任职资格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 CAEPI-RG-Q-020 燃煤常压热水锅炉 2005-1-1发布 2005-1-1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1 2.认证模式┈┈┈┈┈┈┈┈┈┈┈┈┈┈┈┈┈┈┈┈┈┈┈┈┈1 3.认证的基本环节┈┈┈┈┈┈┈┈┈┈┈┈┈┈┈┈┈┈┈┈┈┈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认证申请┈┈┈┈┈┈┈┈┈┈┈┈┈┈┈┈┈┈┈┈┈┈┈1 型式检验┈┈┈┈┈┈┈┈┈┈┈┈┈┈┈┈┈┈┈┈┈┈┈1 初始工厂检查┈┈┈┈┈┈┈┈┈┈┈┈┈┈┈┈┈┈┈┈┈2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认证后的监督┈┈┈┈┈┈┈┈┈┈┈┈┈┈┈┈┈┈┈┈┈3 5. 认证证书┈┈┈┈┈┈┈┈┈┈┈┈┈┈┈┈┈┈┈┈┈┈┈┈┈4 认证证书的保持┈┈┈┈┈┈┈┈┈┈┈┈┈┈┈┈┈┈┈┈4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5 6.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5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5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5 加施方式┈┈┄┈┈┄┈┈┄┈┈┄┈┈┄┈┈┄┈┈┄┈┈5 标志位置┈┈┄┈┈┄┈┈┄┈┈┄┈┈┄┈┈┄┈┈┄┈┈5 7. 收费┈┈┄┈┈┄┈┈┄┈┈┄┈┈┄┈┈┄┈┈┄┈┈┄┈┈┄5附表1民用燃煤常压锅炉检测项目及要求┈┄┈┈┄┈┈┄┈┈┄6附表2 检验报告内容┈┈┄┈┈┈┈┄┄┈┈┄┈┈┄┈┈┄7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ISCCC-ISMS-001:2016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

目录 1.适用范围 (2) 2.认证依据 (2) 3.术语和定义 (2) 3.1.信息收集 (2) 3.2.现场审核 (2) 4.认证类别 (2) 5.审核人员及审核组要求 (2) 6.认证信息公开 (2) 7.认证程序 (2) 7.1.初次认证 (2) 7.2.监督审核 (6) 7.3.再认证 (8) 7.4.管理体系结合审核 (8) 7.5.特殊审核 (9) 7.6.暂停、撤消认证或缩小认证范围 (9) 8.认证证书 (10) 8.1.证书内容 (10) 8.2.证书编号 (11) 8.3.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认证结果的控制 (11) 9.对获证组织的信息通报要求及响应 (11) 10.附录A:审核时间 (11)

1.适用范围 本规则用于规范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简称中心)开展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认证活动。 2.认证依据 以国家标准ISO/IEC27001:2013《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为认证依据。 3.术语和定义 3.1.现场审核 中心指派审核组到受审核方或获证组织所在办公地点进行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4.认证类别 认证类型分为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和再认证。为满足认证的需要,中心可以实施特殊审核,特殊审核采取现场审核方式进行。 5.审核人员及审核组要求 认证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其他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并得到中心的专业能力评价,以确定其能够胜任所安排的审核任务。 审核组应由能够胜任所安排的审核任务的审核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补充技术专家以增强审核组的技术能力。 具有与管理体系相关的管理和法规等方面特定知识的技术专家可以成为审核组成员。技术专家应在审核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可就受审核方或获证组织管理体系中技术充分性事宜为审核员提供建议,但技术专家不能作为审核员。 6.认证信息公开 中心应向申请认证的社会组织(以下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服务项目; 2)认证工作程序; 3)认证依据; 4)证书有效期; 5)认证收费标准。 7.认证程序 7.1.初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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