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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复习笔记

七、辩护人的权利

(注意以下几方面,但不限于这些)

(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注: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为辩护人。

(二)会见和通信权

A.

●会见的手续------

●安排会见的时间------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由看守所安排)

●会见需经许可的情形(也适用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适用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适用的诉讼阶段------ 侦查期间

■许可机关------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会见时的权利(也适用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B.非律师辩护人会见和通信------ 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三)阅卷权

●阅卷的时间------审查起诉之日

●阅卷的方式------查阅、摘抄、复制

●阅卷的对象------案卷材料(卷宗中的所有材料)

●阅卷的许可------律师无需经许可;非律师辩护人阅卷需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四)调查取证权

1.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经被调查者同意即可;

2.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

------须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调查者同意。

3.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辩护人申请检察院和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调取。

关联规定:辩护人告知“无罪”证据的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

注:

非律师辩护人无主动调查取证权;

非律师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院和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

者罪轻的证据(详见上述4);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包括非律师辩护人)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除上述情形外,非律师辩护人无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

(五)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的权利(刑诉法第97条)

(六)获得通知权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动审查起诉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

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院应当将检察院的起诉副本致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

●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

●法院应当将判决书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七)提出意见权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未成年犯罪犯罪案件,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听取

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

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

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

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八)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九)律师执业保障权

●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

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

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法》的规定: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但是发表的

●小时内通知其:

家属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所属的律师协会

(十)辩护律师拒绝辩护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辩护:

1.委托事项违法的;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十一)保密权(同时也是义务)及例外

●保密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有权予以保密。

●保密权的例外------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

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下列信息: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

息,应予密。

但下列情形除外: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的犯罪信息和事实。

?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注意: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已经实施的尚未被司法机关追诉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律师仍应当保密,

不负有检举的义务,也不得检举。

律师只能作无罪、罪轻的辩护,不得做有罪、罪重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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