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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笔记系列之行政法

人大法学笔记系列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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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笔记系列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目录

第一编导论

一.行政法概论

二.行政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早期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现今的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法律优先保留原则)

第二编主体论第三编行为论第四编救济论

一.行政主体一.抽象行政行为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相对人二.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诉讼

三.公务员三.行政程序三.国家赔偿

四.监督行政主体(有权利就有接济;无接济则无权利)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与公行政

1.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

2.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

3.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4.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又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行政与行政国

1.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政府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2.对于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劝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们称之为“行政国”现象。

3.行政法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

4.只是当行政发展到特定的阶段,即国家行政职能大为增加,行政权大为扩张以至于对行政劝不加以控制和制约,就不能防止其被滥用,就不能有效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行政国”阶段,才逐步形成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

三.行政与法治国

1.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2.法治与民主相伴而生。

3.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首先,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其次,法治亦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

制。

4.行政权是静态的,行政行为是动态的。

5.一个国家,只有在其不仅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而且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四.行政三学说

1.政治与行政两分说(美国行政学家古德诺《政治与行政》)——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由议会行使;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由政府行使。

2.排除(蒸馏,除外)说——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之外的一种国家权力。

——这两种观点都是建立在分劝基础上的,单已不能描述现代行政特点。

3.组织管理说——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与调控。这一学说揭示了行政表面特点,割裂了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天然联系。

五.行政概念——为实现国家目的,运用,制定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命令,制裁等方式,执行国家法律和立法机关意志的活动

1.主体具有相对特定性——主要是行政机关;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基于法律授权可以执行国家和社会管理职能(通常称为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逐渐成为执法机构是未来发展趋势。

2.行政事务与目的具有一定公益性

例如: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都不是行政管理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行政主动,积极向上;司法被动

4.行政要有法定性——在法律约束下进行,防止滥用;所谓“法”包括法律条文,原则,习惯,判例以及价值。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三权分立后出现,其最基本内核是行政法是对行政权的规范。

i.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其进行监督和其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ii.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行政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因此不能侵犯公民权利,但行政权具有天然侵犯性。

iii.以我国为例,行政权高高在上;西方行政法又称控权法,包括行政程序(事中控制)和司法审查(事后控制)。

iv.正当程序原则:一个机构在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必须给予公民申诉的权利。

v.自然公正原则:(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听取对方意见,其实质同正当程序原则一致。

二.关于行政法的内容: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i.关于行政法的实质: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ii.关于行政法的形式: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通常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三.行政法三种观点

1.保障法(管理法)——管理论:基本观点是行政法是调整公民与政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重点是规范公民权利,强调政府与公民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通过政府对公民的管理,指挥,支配与命令来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秩序的法的秩序。这种观点始终强调公民与政府(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2.控权法——控权论:强调行政法在调整公民与政府关系时的重点是控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政府滥用职权的侵害,以建立和维护自由,民主和人权保障的法的秩序(在英美国家流行,英国行政法学家戴雪Dicey《英宪精义》雷宾南1885译,书中认为政府不应有特权。法国行政法院有效监控行政权力而不等同于英国王权时代的特权法院)3.平衡法——平衡论: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罗豪才首创,主张行政法在调整政府与公民关系时应该在主体上平衡政府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兼顾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以建立和维护民主与效率有机统一,协调发展的法的秩序。这是对管理论和控权论的扬弃,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4.就我国而言,当前重点是防范行政权滥用及其对公民权的侵害。

第三节行政法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三.行政法规——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17个较大的市

五.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b)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

七.国际条约与协定

八.法律解释——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法律解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九.其他渊源

如: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通知,尽管很不规范。

第四节行政法特点

一.没有统一的法典,在内容,形式和效力上具有多元性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二为一

1.实体法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

2.程序法是使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现的法

3.行政程序法只是对行政程序的原则的规定

三.行政法通常被视为典型的公法

1.公法具有政治性,支配性,他律性和公益性

2.司法则具有自律性和私益性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权行使和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行政管理关系(外部行政关系)

一.涵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第二节内部行政关系

一.涵义: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上下级行政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最为重要

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无法空间”,通常排除司法审查)逐渐式微,与之相对应的是一般权利关系理论

第三节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一.国家权力机关

二.国家司法机关(司法建议;司法审查;检查监督)

三.行政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审计和监察〉)

四.党派,社会团体

五.新闻媒体

第三章行政法基本原则

体现现代民主国家宪政精神的原则,规则

法制标准——

1.宪法至上(法律优先)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理性原则)

3.法律公开,稳定,准确,普遍,前后一致(法安定性,信赖保护原则)

4.司法公正

5.无罪推定正当法律程序

6.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第一节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又称法律优越原则

1.位阶最高

2.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二.法律保留原则主要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加以规定,特别是在涉及对公民权益影响重大的领域,只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三.前者强调不抵触,后者强调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重要事项属于法律保留范围(〈〈立法法〉〉第九条,第八条),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明确依据)

四.设定往往是原创(初创)性的规定,即第一次的规定

第二节比例原则

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托.迈(麦)耶(Otto Mayer)最初针对“自由裁量权”提出这一原则(羁束权力),是行政法的灵魂

基本含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和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使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与所追求的目的相适应,又称为禁止过度(最小损害)原则

1.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能达到所追求的目标

手段与目标不适应的情况(1)手段对目的来说不足(2)手段所追求的目的超出法定目的(3)手段在法律或事实上不可能,从而使目标无法达成(4)手段违反法律规定(5)目的达到后应该立刻停止行政行为

2.必要性原则——针对手段的选择问题,即采取何种手段可以使损害最小,在众多手段中采取最温和的一种

3.狭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衡量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对个人利益的损害最好不超过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行使行政权力。不确定法律概念也遵守该原则,如公共利益(为了共同福祉,国防安全等)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力进行控制的利器

第三节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做出一定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足够的信任,政府做出的行为相当于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契约,应予以保护,履行。

1.需要具备的三个要件

(1)信赖对象是行政行为

(2)相对人因为信赖这一行为而做出一定安排

(3)信赖是正当的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做出一定行政权力使相对人获利,要对此利益予以保护。如:某人得到行政部门的营业许可证,并做出一定安排,或某人相信行政部门发的许可证的可靠性,开始依法经营,行政部门就要保护此人的经营权利

2.适用情况

(1)行政机关依职权撤消违法行政行为

存续保护如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对社会无害就可以存续

财产保护如认为有危害,应予以撤消并赔偿财产

(2)行政行为的废止——原来适用但后来由于情势变更如政策变化,行政机关应予以保护

(3)行政计划——行政计划做出后,因情势变更或原来评估错误,需要废止或修改,应考虑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在衡量公共利益或个人利益后决定维持该计划或废止变更该计划,同时加以补偿

(4)行政法上的承诺——行政机关单方面承诺将来做或不做,由于情势变更或承诺本身违法而无法履行承诺,应当对公民对该承诺的信赖加以保护

(5)公法上的权利失败——最早是民法上的概念(信赖保护原则来自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力使义务人产生权利人将永不行使权利的信赖,一旦权利人以后再行使该权利,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是不诚实的延迟。义务人有权抗辩,权利人无法行使其权利

行政法上构成权利失效的要件——

·权利的不行使权利人在较长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状态

·相对人的信赖是正当的

·权利人有过错权利人是可归责者,只要尽到相当的注意,就可以行使权利,但却没有

·不可预期的损害权利人当初如果行使权利,相对人不会蒙受损害,而相对人因信赖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权利人在较长时间后才行使,相对人将蒙受不可预期的损害

3.主要方式

(1)存续保护不管目前法律状态是否合法都维持该行政行为或恢复其法律后果(2)财产保护通过衡量公共利益,撤消,废止或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同时给相对人一定的经济赔偿或补偿

4.不适用的情况

(1)行政行为因相对人的欺诈,胁迫或赎买等不正当手段做出

(2)相对人对重要事项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说明(通过欺骗)

(3)相对人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应知道违法,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违法

(4)行政机关预先保留变更权

第四节正当程序原则

1.行政主体的权力依法创设或规定,无明确授权不能行使

2.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法定权限,程序,否则将构成无效或可撤消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应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4.行政主体在做出任何行政行为时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

第五节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

第六节行政公正原则

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动机

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或不考虑不相关因素,不武断专横

3.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4.遵循比例法则,行政机关所做的决定与行政相对人所受到的处理应当成比例

5.符合惯例

6.行政机关前后行为应当成比例

7.平等的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相对人

8.在处理各种与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当回避,做自己案件的法官9.在处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对人的利害关系的事务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禁止单独接触)

10.不能在事先未通知或未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决定

第七节行政公开原则(公开是手段,公平是结果)

1.行政文件的制定应该采取一定的方式让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2.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公开的政府刊物公布使公众知晓

3.行政机关收集和保存的涉及相对人有关信息的文件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保密的之外应当允许相对人查阅,复制,以保障相对人的了解权(知情权,得知权)

4.对有关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程序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使相对人事先知晓(以公示的方法)

第二编主体论

第四章行政主体概论

第一节概念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组织。不是所有行政权的行使主体都是行政主体。

一.

1.行政主体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而非单个人(故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权是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分配的权力(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分配的权力)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此组织能够独立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志,按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法律活动,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行为主体从实施角度而

言,是行政主体具体的实际的行使行政权和事实行政活动的主体,通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意义的后果,包括有利和无利两种,后者指法律责任)在行政复议中能成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成为其被告,在国家赔偿中则成为赔偿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后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并主要由其构成,此外还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经法律授权而享有行政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行政机关只有管理行政事务,行使行政职权时才是行政主体。

四.被授权的组织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能以自己名义来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才是行政主体

五.被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委托按照委托范围和权限,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为主体而非行政主体

六.公务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国家行政职权的具体实施者,也是行为主体

七.分类

1.内外行政主体的划分依据行政职权交叉或交错无效原则(管理内外相对人所遵循的规则不同。我国目前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如公务员等排除司法审查,即内部人员不服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区分内外行政主体的标准是看其职权,就内部行政主体而言,其内部相对人主要是工作人员,他们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公务员以所在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职权,属于职权行为;作为公民属于个人行为(求偿——国家赔偿;追偿)

2.行政职权的来源划分为职权和授权行政主体

(1)前者行政主体权力来自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行政主体的固有职权;后者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或特别的授权法的授权,是继受职权,需要核实其是否有授权依据

(2)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或其范围)

A.职权行政主体纵向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横向的职能部门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其下属的直属机构(即国务院可自行批准建立的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派出机关省级,县级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出于行使行政职权的需要派出的行政机关,分别是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两者的下属职能机构是行政主体,分别是省与县之间、县与乡之间的一级行政机关。

B.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做出行为决定

·派出机构派出所等,区别于派出机关

*设立机关不同:前者由政府职能部门派出;后者由省级,县级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派出

*行使职权的范围不同:前者管理某个方面的专门事务;后者掌握一级政府的职权,管理综合的多方面的事务

*主体资格不同:前者只有在授权情况下才成为行政主体,后者则是职权行政主体

·临时机构——国家行政机关所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的事务的机构,如全国绿化委员会等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企业

*公用企业,如铁路、邮政、自来水、煤气公司等,可基于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专业(行政性)公司,按公司要件设立的,从事经济活动的同时又承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能的组织(政企合一)如中国石化总公司

·事业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活动,不已赢利为目的经费实行预算拨款制(即来自财政预算)的组织

*经费开支由国家全部或部分的拨付

*发展方向是社会中介组织(它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中介,代表公民利益,公民基于自愿成立的组织)又称为行业自律组织,是介于政府和企业、公民等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之间起沟通连接作用,承担特定服务、协调以及监督管理职能,具有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如资产评估机构。

*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市场——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政府(事后监管,而非事先颁发许可证;除非关系国家、公共安全,公民人身、生命、财产的事项需要政府事先审批)

*政府掌舵和社会公民划浆(steering and rowing)

*政府不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认可,都可能成为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政府事先审批的事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如国防、外交、财政;负责宏观的调控规划和决策的职能;负责“秩序”行政职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负责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给付行政”给相对人某种好处或利益,最好由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承担)

*社会中介组织的共同特征:非政府性——它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相对于政府来说具有独立性,具体表现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不受政府直接控制,但要接受政府监管};非营利性——不关心利润,为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公益性——为社会成员提供共享的利益;公共权力——对于一定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中介性——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行政法论丛第五辑)

*受委托组织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它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在于权力来源不同,即被授权组织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被委托组织来自行政主体的委托;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是行政主体,而后者则不是。

*对委托主体的要求: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委托的条件下才能委托,不能自行委托;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权限内委托,不能超越;委托必须履行书面的委托手续,口头委托不行,在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的范围、权限、期限和其它要求;必须对受委托组织加强监督,不能一托了之。

*对受委托组织的要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通常应具有法人资格,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能,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超出委托范围,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不能转委托、再委托。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职权——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能

特性:

(1)公益性——行政职权的设定和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利益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和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行政职权只能用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2)优益性——保障条件的体现

·行政优先权——法律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其行政职权、履行职责的优先条件

*先行处置权——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以遵循法定程序为原则,但在紧急情况下,有权不

受程序制约先行处置

*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依法有权获得有关组织或个人的协作,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即时强制)

·行政受益权——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为其提供各种物质保障条件·优先权是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受益权是对国家的要求,直接来自于国家(3)推定有效性——行使职权在未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无效之前,都推定其合法有效,这主要考虑到行政管理权威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时的表现是诉讼、复议不停止执行

(4)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能被行政主体自由处分,行政职权就是行政职责,表现为不能随意转移(授权或委托);不能任意抛弃,放弃。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就是行政职责履行的过程。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奖励权、检查权、裁判权等。行政行为是行政职权的表达形式。职权和职责是一体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即职责——依法履行职务,不失职;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不越权;符合法定目的,不滥用职权;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其违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标准。

(二)行政权限

1.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边界,范围,界限。

2.分为两大类:

·纵向权限又称级别管辖:按照行政主体级别,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对某一项行政事务的管辖权限与分工。标准有:看相对人级别,相对人级别高,则由高级别行政主体管辖;看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较小的由较低层级的行政主体管辖;看所涉及的标的物的价值;看其中是否有涉外因素。

·横向权限又分为事务(公务)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依据违法行为人所在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

·三个管辖权共同决定行政权限。当发生争议时

——指定管辖权:双方均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报它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转移管辖权:行政主体本身有管辖权,但因某些情况发生无法行使,经上级机关批准,转移给其他行政主体

——移送管辖权:没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把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

第五章公务员

第一节简介

一.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由其文官制度演化而来。公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主要是英美法)

二.国外公务员分为两大类政务官和事务官。

1.英国:在中央政府机关,非经过选举或任命产生的行政人员,不与政府共进退——常任文官。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按年资晋升

2.美德:(中范围)中央(联邦)政府的政务官和事务官

3.日法: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法官,检查官,军执人员,在国有企业从事管理的人员

三.中国

1.十三大报告划分为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我国公务员制度主要适用于业务类公务员。

后来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取消这一划分。

2.目前我国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公务员(乡长及乡长以上;选任调任)和非领导职公务员(办事员、科员;公开考试,严格考核;聘用)

3.公务员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当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是在机关中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4.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他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民又是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从事个人行为是滥用职权;以普通公民身份拒绝从事应做出的公务员行为是失职。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前者的后果个人负责;后者由所在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5.形式公务,即必须以法定形式让相对人知道其正在执行公务,也就是说某些行为必须以法定形式出现,否则不承认此行为为公务行为,治安除外,如工商、税务、城管;实质公务,如警察,只要所从事的活动是法律赋予的、维持社会治安的就是公务行为。6.判断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没有绝对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工作时间;实施行为时是否以所在机关的名义;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7.加害人有赔偿能力则为个人行为;无赔偿能力则向国家赔偿靠拢。

8.美国按职权划分,职务行为就是不超过职责界限的行为。

9.法国按公共利益划分,只要一个活动涉及公共利益,无论由谁做出,原则上属于公务行为。

10.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德国行政法的一个理论,主要指在传统行政法领域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领域,为了达到行政目的,而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建立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特殊关系,在该领域形成无法空间,构成法制国家的漏洞。适用领域:公法上勤务关系(公务员与国家,军人、士兵与所属部队);公共营造物(学校,图书馆,医院,监狱等)。

基本特征:不适用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救济。①以行政规则来限制公民自由权利,行政无须法律授权,而是基于自己权力制定其所需要的行政规则,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内部人员的自由权、人身权②相对人义务不确定,在特别权力关系中,为达到行政目的,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以行政规则来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或课以义务,使相对人义务具有不确定性③对相对人有惩戒权,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义务的相对人可予以惩戒④不适用权利保护,三权分力下公民权利受到行政侵犯,可向司法机关请求保护。

基本出发点:行政有行政特点,内部行政秩序由自己维持,司法不能介入而破坏其(行政系统)完整性。

德国行事执行判决:在监狱中服刑的犯人,也应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对其通信自由的限制,也应根据法律授权进行,而不应以监狱规则为依据;处于势微之中。

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银监会对银行进行监管,是正部级事业单位;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自行设置,如海关总局、税务总局、旅游局外汇管理局(副部级)等;保监会、政监会非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委员会现为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形式上与计划经济决裂,制定宏观战略。

第二节行政职务关系

一.产生

1.选任:通过民主选举和政治任命的方式

2.委任:行政机关单方面任命行政人员

3.考任:委任的一种特殊形式

4.聘任:行政机关与某些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二.变更:升职,降职(与工作难易程度挂钩,能力是否胜任工作安排),免职

三.解除:撤职,开除,退休,离休(解放前参加工作0

四.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级与资历年限挂钩),撤职,开除(总理一级——办事员十五级)

第三编行为论

第六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概念分类形式

一.涵义

1.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三要素: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作出,具体由其工作人员实施,并以其主体名义实施

(2)权力(职能)要素:行政行为一定是实施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核心要素)

(3)法律要素:该行为实施后应当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行政行为首先是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如果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也应成为司法审查对象,例如统计局发布统计数字、天气预报,承担法律后果的方式是司法审查

二.分类

1.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分成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不允许公民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请复议)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行为。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地方)的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2)具体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采取具体的行政措施的行为。

(3)划分标准:该行为是一次性消费的还是可以反复适用的;是否能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能则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确定。

2.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分为羁束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行为的目的作原则性的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自行决定

3.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法律意义:对行政行为启动有一个要求,行政主体有教示的义务

4.双方当事人是否合意分为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

后者是依行政主体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前

者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公务与相对人协商而达成一致的行政行为

5.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法律形式:

(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一定法律形式,遵循法定程序

(2)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一定方式或程序,就可成立

6.依照行政行为内容为标准

(1)授益性(权利性)行政行为: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免除某些义务

(2)侵益性(义务性、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做出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某种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三.形式:能够反映行政行为一定的内容或表达行政主体一定意思的任何外在表现

1.书面形式: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非规范性文件)

2.口头形式: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相连,要式行政行为一定以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行政全能要件)

第二节行政行为有效

一.效力

1.公定力:

(1)除了法律规定的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在被有权机关撤消之前,都被推定为合法,所有的社会公众都必须予以尊重和服从

(2)类似于刑法上的“无罪推定”;民法上的“对世效力”

(3)有限公定力;无限公定力,所有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一律推定为合法有效

(4)公民的天然抵抗(抵制)力、防卫权,是对严重违法,法律明确规定的而言

2.确定力

(1)基本内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变更的效力,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消

(2)分类:形式确定力指除法律规定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超过复议或诉讼期限的行政相对人,不能就行政行为的效力提起争诉;实质确定力针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行为做出以后,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行政主体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做出新的行政行为

3.拘束力(与确定力相连):行政行为内容对有关主体(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个人)所产生的约束其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效力

4.执行力(与拘束力是承接关系)对行政行为内容的自行执行和强制实现的效力

(1)自行执行力:有关主体主动自觉的履行有关义务的效力

(2)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关义务主体不履行相关义务,则有权机关强制,使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一般是法院

(3)执行力使前三力有实际意义

二.生效时间

1.从通知给相对人的时候发生法律效力:通知规则:由行政主体正式实施;必须向所有的关系人发出;必须要个别进行,即逐一通知相对人

2.公告生效:公告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行政行为,一般是涉及到的相对人不确定,相对人的居所不明,可以发布公告,公告有一定的期限,从公告结束的第一天起生效3.行政行为的迟延效力: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条件(附条件的行政行为)当条件具备时生效4.行政行为的追溯效力:在行为做出之前就生效,行政主体(上级或原做出主体)撤消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撤消的效力可以向前追溯到错误的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

5.行政行为做出时生效:适用于非要式行为,紧急处置行为

6.主体合法(主体有职权、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行为是否合法

7.有效≠合法;违法≠无效

三.行政行为无效——德国行政法上的“明显(严重)瑕疵说”: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据理智判断具有绝对明显的瑕疵的无效

规定以下几种情形:

1.以书面形式做出,但是未注明做出机关

2.通知颁布证书的形式作出。但是没有遵守形式的规定

3.违反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

4.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行为

5.要求实施构成犯罪或宗教罪行

6.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绝对无效:无任何公定力,提请有权机关确认,不受诉讼实效的约束;自己否定其效力

相对无效:针对可撤消行政行为,公民可以抵制无效行政行为,但可能判断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请确认无效,向行政机关申请撤消不是其必经程序

四.行政行为的撤消废止

1.此撤消是狭义的

2.广义的撤消有两种:

(1)救济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撤消

(2)救济机关以外的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撤消

3.德国行政法废除(包括撤消和废止)分为救济程序内的废除(复议撤消、司法机关撤消),救济程序外的废除(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撤消,狭义;废止,由行政机关根据情况使合法的行政行为向后失去法律效力)

4.救济程序外的撤消和废止属于行政行为,公民若不服,可以申请救济;行政行为的撤消可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废止和撤消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合法

五.行政行为的补正与转换(前提是行政行为有瑕疵,但没有必要撤消)

1.补正又称纠正或治愈,对程序轻微违法的行政行为加以事后修正,使其合法,并将行政行为作为当初无瑕疵的行政行为处理,和维持其权力的法律补救方式。条件:程序轻微违法,有轻微瑕疵;轻微违法没有给相对人造成任何损害;在公民申请救济前补正2.转换:某种行为有瑕疵本身,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无效,但是作为另外一个行政行为来看时,不仅无瑕疵,而且在程序、内容、目的上都满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将该行为看作另一个行政行为,作为有效行政行为来处理。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第七章行政行为的形式

第一节行政立法行为

一.概念

1.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2.具有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双重属性

3.最早:委任立法,议会通过委任让政府行使本属于议会的立法权,政府立的法属于议会立法;后来:自主立法

二.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立项(年度计划):各部委将其想上升为行政法规的事项报国务院,便于国务院制定年度计划

2.起草:一般由国务院法制局起草,若专业交由各部委法制部门调研起草,要求公开,可采用各种方式(座谈会、论证会、听政会),起草完后形成送审稿

3.审查(公开):法制局审查后形成草案

4.常务会议:草案及其说明一同报送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秘书长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再送回法制局修改

5.草案修改稿:总理公布

6.贯彻公开原则

7.立项—起草—审查—审议(此过程现在尚未公开)—签署公布

(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职权主义,法院直接参与调查取证;当事人主义,法院是中立甚至消极的裁判者,我国法院向此靠拢。英国由律师到法官,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所有问题)

(二)行政法规的监督和审查

1.行政法规公布三十日内右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三十日后才正式生效2.审查方式

(1)立法上的备案:在行政法规正式实行之前,立法本意是由常委会审查,实际操作则流于形式

(2)行政法规适用过程中自查自纠

(3)一些特殊机关若发现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审查程序

(4)除了上述特殊机关以外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向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接受该建议,则启动审查程序

三.行政规章

(1)程序:同行政法规

(2)监督与审查

1.上级部门:如各部委的上级部门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撤消或改变下级行政规章

2.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3.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

4.不能直接撤消规章,只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此规章

四.行政规范

(一)含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行政主体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者一些措施

(二)特点:

1.主体广泛

2.效力多层次

3.具有一定规范性,给人民提供规则、行为模式

重要原则:凡未发布的文件一律不能作为做出决定、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行政规范的事后审查

1.行政复议:公民提请复议的同时,可附带对行为的依据进行复议

2.行政诉讼

第二节行政处罚

一.概念

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概念的区分

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以国家强制力为背景的一种制裁方式

(1)涉及的权力的性质不同:行政权力一部分;司法权一部分

(2)实施主体不同:特定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院

(3)实施对象不同: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已经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程序不同: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进行;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司法程序)

(5)处罚种类不同:行政拘留,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外国人驱逐处境,军人没收荣誉奖章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实施主体不同:由具有对外管理职能,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做出;由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作出

(2)对象不同:针对外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失职的公务员

(3)制裁方式:人身罚、资格罚、财产罚、名誉罚;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行为性质: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5)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系统内部通过申诉的方式,请求(重新)复查,予以纠正

三.行政处罚基本类型

1.人身罚(自由罚):通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进行制裁的处罚类型

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公民所做出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一般一天以上,十五天以下

(1)实施主体: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管理时,才具有这一权力

(2)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

i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收集证据时的手段。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一般三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等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十天

ii司法拘留: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对于妨碍民事或刑事诉讼的人所实施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iii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行政机关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查清违法事实为目的主要在海关法中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劳动教养——国家的专门劳动教养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的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予刑法处罚的公民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行为未来发展趋势是国外的保安处分,较人性化

依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缺陷:无法律依据;专门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司法、劳动组成,非办事主体,审批机关,实际上,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把持,执行机关;程序随意;整体上缺乏必要监督;实施机构的不稳定性

2.资格罚(行为罚、能力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立资格罚。

(1)责令停产停业:由于相对人有违法行为,而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

(2)暂扣许可证、执照

(3)吊销许可证、执照由特定行政主体实施

刑罚中的资格刑是其附加刑的一部分;自由刑相当于主刑

3.财产罚

A.罚款: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必有罚款权,折抵财产罚中的罚金

B.没收:

(1)违法所得:行为人通过违法活动获得的收入,如赌博、售假、造伪

(2)非法财物: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或违禁品

(3)既可针对个人,也可针对组织

(4)刑罚中的没收财产是附加刑,指没收个人所拥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而不涉及组织财产

(5)法人触犯刑律时,法人处以罚金,法人代表处以没收

4.名誉(声誉)罚——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名誉(声誉)所进行或给予的一种警戒,告诉或申明其已构成违法。针对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相对人,只是对相对人精神的谴责,不会导致实体权利受损害

(1)警告:要求违法行为人具结悔过。行政主体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或危害不大的相对人给予的书面训诫。

口头警告是行政主体针对应急情况做出的处置(而非处罚)措施

警告具有累进性针对重复违法的相对人导致更严重的处罚和转换处罚类型

(2)通报批评:在现代社会,有时会具有比其他处罚形式更重的处罚效果。行政主体针对违法行为人所发布的通告、简报,或召开大会,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批评、谴责、告戒的行为处罚方式。按照正式的处罚程序,甚至召开听政会,而不能如警告采取简易程序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首次设定)——慎重行事,行政处罚权的授予

1.人身罚属于法律的绝对保留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2.除了人身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都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人身罚和资格罚中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额的财产罚中的罚款和警告(根据各地情况不同确定不同数额)

5.规章以下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未来发展趋势: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设定面逐渐缩小,直至取消。在世界范围内,涉及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的权力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有,我国也应顺应此潮流——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集中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落实)

1.实施主体: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

2.“一事不再罚原则(规则)”

(1)来源于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能再行起诉和受理。禁止使一个人因同一罪行在第一次审判之后,再次处于被定罪和处罚的危险中

(2)实际适用是罚款权优先原则,即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几个行政机关都有处罚权(罚款权),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3)“一事”指同一违法案件,同一违法行为,同一违法行为人

i同一违法案件是由一个有权管辖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的案件

ii同一违法行为是构成要件相同的违法行为。主观要件是指故意还是过失;客观要件是指违法行为的性质。主体要件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要求;客体要件是违法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4)“一事不再罚”是指对于构成要件相同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3.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规则)”:

(1)对行政违法中的屡犯的再次处罚

(2)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各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有权的行政主体分别依法适用行政处罚

(3)同一行政机关对于构成要件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权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管理权)

(1)行政执法局的设立是这一权力的体现,但是迄今为止无组织法对其权力加以确定,

而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有组织法的确定

(2)城市执法大队是这一权力的行使主体之一

六.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的一个特别程序也是一般程序的调查步骤,即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与当场作出执行决定相区别。对于流动性比较大的、住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违法相对人,可适用当场处罚。当场处罚并不意味着不用按照法定程序(表明身份、给予说明理由的机会)

2.一般程序——步骤:

(1)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先立案,确定管辖机关,《立案呈批表》交由有关的主管领导或负责人签字批准

(2)调查(核心):内部工作人员有一个调查终结报告

(3)告知相对人:要根据调查证据对其进行处罚;是否要求听证,是的话则进入听证程序——证据确凿

(4)裁决(核心)并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相对人

3.听证程序

(1)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2)基本含义:行政机构在做出一定决定以前,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其申辩。(广义)所有国家机关(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领域)给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中义)主要是指行政听证,行政主体在制定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文件或做出具体的行政措施时,必须听取意见;(狭义)正式的行政听证,行政主体在做出一个具体的行政决定时所进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3)特点:准司法性,听证程序与司法(诉讼)程序类似;公开性,听证程序里很核心的性质,防止行政专横,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职权性,与行政性相连;局部性,只限于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选择性,听证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只是当事人程序性的一个权利

(4)存在问题:听证范围有限(可引进非正式听证)(美国在行政机构中设立听证机构)(5)组织机关→听证主持人(一至三人,法制机构人员)(指定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调查人员(业务机构人员)——相对人→形成听证笔录(回避制度:组织机关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6)我国没有“案卷排他性原则”,该原则含义:未经当事人双方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决证据,听证笔录是唯一的依据。但我国现在则仅将听证笔录作为参考,调查人员保有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7)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与缴纳罚款相分离,但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当场收缴(罚款额在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应当事人请求也可当场收缴罚款),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三节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

1.含义: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所做出行政决定中的所规定的义务,有权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2.特征:必须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并且要有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主观上的故意,不是“不能”而是“不为”;依据是行政主体所做的具体的行政决定,不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执行依据;目的在于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具有执行性;强制执行机关

在一般情况下是司法机关,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具有强制执行权,以司法机关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

3.分类(标准——行政义务是否可由他人代行)

(1)间接强制

ii代执行(代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法定义务可以为他人代为执行,有权(有执行权)机关可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来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承担履行的费用,限制于作为义务上,手段缓和,使用范围广

iii执行罚(强制金)(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行政处罚:制裁)——在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法定义务不可以为他人代为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主体可以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来促使他履行义务

(2)直接强制——在间接强制不起作用、无法达到目的,或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手段,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适用间接强制的办法的情况下,有权机关可对相对人采取直接强制以迫使其履行义务

实施条件——

i采用直接强制手段必须在穷尽所有的间接强制手段后

ii采用直接强制手段时必须体现和适用比例原则,执行时以义务人履行的义务为限,不能超过义务范围,不能给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造成其应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范围

iii应贯彻人道原则,若当事人提出有道理的异议,能中止执行的就中止执行

4.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看行政相对人有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主观上是否故意;

做出合法的正确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内容,形式)

(2)告诫(强制告诫,必须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告诫)——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由执行机关通知他在一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否则将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内容:自愿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的义务的内容;不履行的后果

(3)正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义务人到场,若不能到场,则必须有见证人;执行人员身穿制服,出示执行依据;义务人或见证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字

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带有预防性、强制性、保障性的措施,行政主体为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依法采取的对人身、财产等权利加以暂时性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扣留《海关法》;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

2.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处罚法》中的登记保存制度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决定紧密相连:在行政决定做出之前的调查取证阶段,行政主体多用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决定做出之后的执行阶段,行政主体也可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奏和准备

三.即时强制——国家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的灾害或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

刘育喆老师:2002级本科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提要

2002级本科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提要(自“行政处罚”之后)

(前略)

第二节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及特征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行政处分的联系

三、行政处罚的类型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

五、行政处罚的实施——关于一事不再罚规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罚缴分离规则

本节内容参考范围:

1、教科书“行政处罚”内容;胡锦光:《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1996年4月15日);

4、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1996年10月1日)

5、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6年10月1日)

6、各有关部委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2002年8月22日;

9、有关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立法与执法实践情况。

第三节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及特征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间接强制执行

(1)代执行(代履行)

(2)执行罚(强制金)

2、直接强制执行

(1)人身的直接强制执行

(2)财产的直接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与特点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

三、即时强制

(一)即时强制的含义及特征

(二)即时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

本节参考内容范围:

1、教科书关于“行政强制”部分之内容;

胡建淼主编:《行政强制》,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节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含义与特点

二、我国行政奖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本节参考内容之范围

1、教科书关于“行政奖励”部分之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

第五节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特点以及我国目前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

二、行政许可的类型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与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

七、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本节参考内容之范围:

1、教科书中“行政许可”部分之内容;

马怀德:《行政许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修改稿)》;

3、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过程(自2001年9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开始),各地方行政机关同步进行改革。

第六节行政确认

一.概念——(对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认、认可、证明,非解禁,非授权)行政主体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证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例如:工伤确认,房产权确认;

企业、婚姻、税务登记不易区分确认还是许可

二.特点——

1.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无自由裁量权

2.确认的前提是证明;许可的前提是禁止

三.其他——

1.行政许认可法

2.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鉴定不属于行政确认,不能纳入行政诉讼涉案范围,只是一种技术鉴定3.医疗事故鉴定书可以纳入但通常以民事诉讼

4.未来发展趋势:转移到社会,如,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由专门的技术力量给予技术鉴定

第七节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含义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为相对人提供物质帮助或者为其建设公共设施或提供其他服务或利益以保障相对人生存条件的行政活动。(授益性行为:给相对人提供好处或帮助)

二、行政给付的主要形式

(一)行政物质帮助

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特别是生活贫困者的基本生存权利而为其提供一定的公共卫生条件、医疗、社会福利、就业机会等的行政活动。如向失业者发放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其寻找就业机会等。向残疾人发放社会福利金、向受灾者发放救灾款项或救灾物资、向烈士家属发放抚恤金等。(救助性行为;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而提供一定的金钱、其他的物质利益以及可以改善其生存状况的机会)

(二)行政经济补贴

行政经济补贴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帮助行政相对人生活安定或从事某种经营发展活动而进行的某种经济性资助的行政活动,如为特定的企业或经营者提供优惠贷款或亏损性补贴等资金资助或者提供技术支持。(国家为实现特定公共利益给行政相对人发放的财产性资助的行为或活动,包括无偿性补贴和优惠性贷款,以及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知识讲解

行政法学考试重点

行政法学考试 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 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5、什么是行政授权?有什么特征?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特征:(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2)行政授权必须 符合法定的方式;(3)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题资格,或者使其原有的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夸大,职权内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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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 3、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4、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5、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重要,且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首先,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2012系统强化阶段l林鸿潮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 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约10分 抽象行为:《立法法》等 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 15—20分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争议范围《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 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新修) 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5—8分 赔偿程序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 赔偿方式及计算两高联合司法解释

系统强化阶段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学十八专题八一百图表/林鸿潮 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 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专题二:行政主体 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 ★★★★行政主体资格(表-2) ★★★行政主体类型(图-3)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国务院 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 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 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3篇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 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关系 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 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 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P43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 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国家 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P64制定规范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合同权。10行政裁决权。11行政复议权。12行政委托权。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14行政执行权 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P502-509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 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 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 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 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 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裁决、 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 10、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合法性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主体是否合格;行政行为是否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是否清楚、确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一、单选题知识要点 1.“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个观点源于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 2.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权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3.行政法的分类:(★★) (考点提示:主要分清依不同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何种类型,易出单选题,在考试中极为常见,我们不妨称之为“分类题”,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尤其注意。)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4.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8.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是一个著名的否认行政法价值的学者。

9..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有一些学者率先提出行政法理论,但直到20世纪初,行政法学方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 二、多选题知识要点 1.行政权的特点: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不包括参与性)(★★)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不包括行政审判权)(★) 3.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注意,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注意,是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 5.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别行政法: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科技行政法。(★) 6.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之比较:(见图解1)(★★)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行政法学考点-笔记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p7 2、行政法学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及与行政法相关的社会 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归属不同:行政法学是一门学科,行政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对象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行政法,但不限于行政法本身P25 3、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系指贯穿于一国行政法中,指导和 统帅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国家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P43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首要原则(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法律拘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或帝王原则(由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与正当原则构成)P54 4、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那些机关可以构成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一般以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载体,但它又不限于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同样享有行政主体的地位。P64制定规范权。2行政许可权。3行政确认权。4行政检查权。5行政奖励权.6行政物质帮助权。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权。9行政合同权。10行政裁决权。11 行政复议权。12行政委托权。13行政处分与追偿权。14行政执行权 5、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行政复议是以声请行为 P502-509 6、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身份证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P303 7、行政给付行为有哪些:行政保障制度(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 会救济金、福利金;发放给灾民的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灾民而支出的费用和物资等)行政助长制度(行政奖励、国家科研项目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对农业的财政资助、对中小企业的贴息贷款、对特定行业的补贴、产品的出口退税等)P215-216 8、行政奖励的形式:(1)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 (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9、行政决定的种类:行政命令、确认、许可、给付、征收、征用、处罚、 裁决、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P195

(完整版)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 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 (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 (三)、特点:1、执行性2、法律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P12) 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 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 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P21)(注意: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行政管理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篇一: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后感 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 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 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 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 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 的思考。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 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 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 里面。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只有在一个民主的 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 现平等权利。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 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 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 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 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 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 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④对于 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 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 要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⑤对于契约,它天然地就是民主、平等、自主、自愿等的产物。契约是意志自由

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

行政法学笔记(doc 53页)

行政法学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法、法律与法学 (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 (三)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 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 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行政法知识框架图

行政法学科知识框架 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二、行政组织法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在权限范围内 享用行政权地方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 行政主体派出机关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享有部分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工商所 税务所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录用、聘任等 公务员的考核、职务升降、交流与回避 公务员公务员的惩戒 公务员的辞职辞退与退休 公务员权利的救济途径——复核与申诉;仲裁与起诉

行政法规立法权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的备案 三、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规章立法权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行政规章的备案 四、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执行力 1、概述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撤销和废止 事实证据确凿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2、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符合法定程序 不得超越职权 不得滥用职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3、行政许可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管理许可的撤回 许可的注销 行政许可案件的受案范围 政许可案件的被告 行政许可案件法院对行政许可案件审理、判决 行政许可中赔偿、补偿及诉讼问题

上海万国专辅中心 欢迎致电(021)63537452 上海万国 第 3 页 10/28/2019 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设定 处罚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处罚简易程序 4、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效力 行政处罚不成立 行政处罚无效 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 简易程序 听证程序 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强制措施---基本原则 5、行政强制 二者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6、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主动公开 公开事项 申请公开 7、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的主管机关和费用 不公开的救济 五、 行政救济法

行政法学重点、要点3

1、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3、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一般采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1)行政合同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2)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3)行政合同纠纷承担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责任 4、行政指导的种类:(1)以有无法律根据为标准:分为有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和无具体法律根据的行政指导(2)以其指导层次或指导对象为标准:分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3)以其作用的性质为标准:分为促进性指导和限制性指导(4)以行业或部门管理领域为标准:分为教育、科技、商业、对外贸易等若干类别(5)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 5、行政程序的种类:(1)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内部行政程序、外部行政程序(2)以行政事务处理的适用频度、范围、时限和行政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3)以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自由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4)以行政事务的法律关系特点为标准: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 6、行政程序法的地位:调整与规定行政过程的程序性法律规则,是程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司法程序具有同样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 7、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1)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实

体法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外延(2)调整行政程序关系和调整行政实体关系是两类不同的法规范 8、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法体系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仍是行政关系,但它侧重于行政程序关系 9、1889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以法典形式出现的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和1925年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国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阶段) 10、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是行政程序法兴起和发展的最突出也是最主要的标志;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内在推动力在于世界民主潮流的发展 11、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1)《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以来,中国的程序法建设的确有了长足的进步(2)《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3)根据《立法法》,国务院于制定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两个条例分别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使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得以健全和完善(4)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正在向纵深发展 1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精神和准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要追求行政效率,更要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正平等 1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仇敌,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足够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情况 14、表明身份的制度是程序公正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相对人参与的一个先决条件 15、行政违法:(1)行政违法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最终承担的是行政责任(2)违法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行政相对人(3)无论行为

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绪论 一、为什么要有行政法? 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力的活动。 权力: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权力两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 二、行政的特征 1、与立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相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具有广泛性。“从摇蓝到坟墓”。 三、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的总称 主要规行使权力的组织、行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权力行使后果的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四、行政法的特点 (一)、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数量多。 (二)、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容广泛。 2、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与程序性规交织在一起。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征: 1、一方是行政主体; 2、具有非对等性; 3、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处理,司法程序是最终的解决争议机制。 (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法律不得违反。 法律保留原则: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具体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 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不得对相同事实给 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3、子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 人权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自学考试行政法学笔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法、法律与法学 (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体系 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 (三)法学学科体系 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 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 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 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 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 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 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 三、行政法的含义 (一)行政的概念 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 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二)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三)行政法的概念:我国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系统。 (四)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 3.行政救济关系 4.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知识结构图

行政法知识结构图

行政法基本理论知识树结构图 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基本 原则 合法性原则 含义: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 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要求: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 内容:行政权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合理性原则 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原因:行政自有裁量权的存在。 内容:符合立法目的;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平等适用法律,符合公正原则;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 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观念。 应急性原则 含义: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偶遇明确法律依 据的或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例外: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条件: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非法定机关不 得行使应急权利,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 特别决定予以追认;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行使应当 得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行政法的渊 源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所得税法。 一般法律: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 法。 行政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 行条例。 制度机关:国务院 行政规章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注册税务 师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行政法的其他 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协定、规范性文件 例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效力冲突的解 决方式 法律之间、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 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规 章的,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整体原则:适用家长裁决制 行政法律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公共行政法学考试重点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共行政法学考试重点试题及参考答案 1、什么是行政法?有何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关系主体行使其权利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点:(1)、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内容广泛;以行政法、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易于变动;具有双面性。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知道 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准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合法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权的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要求: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1)、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2)要求: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的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只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2)、要求:因该做相关的监督;应由法定机关行使;损害应当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要给与一定的补偿。 4、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 家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主要有:1、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行政法學學習筆記 壹.行政法基本原理 一、行政法的概念 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 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 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总称。 二、行政法的渊源 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 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 惯法、一般法律原则。 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 (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 (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 三、行政法的特征 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 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 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 四、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 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 (行政合同除外) 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 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分类 (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 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 关系。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 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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