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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读书笔记

行政法读书笔记

【篇一: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

一.行政

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

行政和公共行政。其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

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

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

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

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

司法行为”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

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

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

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

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

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

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

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

保卫、服务等职能。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

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公益和

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

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

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

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

告不理的被动性

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

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包含着为一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

具有一定的步骤阶段、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内涵。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独断专行,要求行政必须依法,必须受法律控制。由此,法定性也成为行政的特征。还包括其他法律形式:必须

遵循法律原则、习惯法、判例法甚至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等。在行政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应注意沟通与配合:行政机关内部相互合作、政府与人民之

间的相互合作。 7行政应受到监督:首先,行政要受到权力机关的

监督,受其所制定法律的约束

其次,行政要在本系统内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上级对下级,专门

监督机关、公务人员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公务人员受到本机关或

行政首长的监督;

再次,行政要受到司法的监督。

最后是社会公众舆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

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具体包括: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设定

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权相关联的活动

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

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

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1)与私法相区分

(2)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形式多元

(2)内容广泛、易变

(3)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我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基于发展的视角

1传统是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3体系上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趋势是公法与私法各异并互动。

4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

四.行政法的作用

1维护秩序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之作用

3为行动主体提供行动指南之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之作用

5推进和保障改革之作用

第二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概念: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形式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理解上应该把握:1行政关系不仅指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大多数是权力行政,但也有一些行政活动并非是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内部具体事务的处理等,即非权力行政。包括行政契约关系、行政指导关系以及权力形式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上关系也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既包括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引发的关系

形成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

之间构成的行政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行政检查

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

引发的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导致的行政救济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和补偿关系。

行政关系的几种主要形态

1组织关系,即权限分配和内部构成关系

2行为关系,即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构成的行政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即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

弥补关系。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凡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

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予以弥补的制度,都是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机关对违法

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系统

基于上下级关系或自律性而实行自身监督,公民的申诉或者信访等

多种途径及手段。

狭义:指依正式程序所发生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程序或制度。

行政救济关系也可分为广义的行政救济关系和狭义的行政救济关系。所以,我们将行政救济关系分为正式行政救济关系(包括行政复议

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赔偿关系)与非正式行政救济关系

从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救济关系又具有监督

的性质,因而也可称为行政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法律关系控制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

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者约束

的一种社会关系。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

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 2行

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

行政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因权力行使而派生出的

监督和救济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只之间的权力

性关系即支配或服从关系,也可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服务关系、

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种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2与行政法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映。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节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法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形式

第四节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二)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体系

(一)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

(二)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

第五节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学的体系

三、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行政法学的产生

(二)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篇二: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

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

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

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

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

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

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

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

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

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

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

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

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

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

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

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

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

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

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

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

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

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

违法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

证法律的实施。其主要内容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行政

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做到形式合法、目的合法;行政机关必

须以自己的积极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了日益扩大、难以监督的

趋势的控制而总结的。“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或审查的原则,其含义目前仍没有一致的解释。大体上认为,它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

特殊情况下,在无法律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

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一般认为,判断事实明显错误;手段与目的不相称;损失与利益失衡,这类行政行为被判定为违背了均衡合理原则。

我个人理解为,其实是行政法院本持着法的公平正义这一大原则,

来通过监督、检查、决定等措施来决定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

一点因具体情况极难量化和总结,所凭借的就是行政法院大法官的

法律素养。

德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原则。因我国

也以使用依法行政原则,在此不再累述。

一般认为,广泛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

性三个子原则。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应性原则,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

方法,应有助于达成其所追求的目的。而这个目的限于法律所预设的,所允许的目的。必要性原则指众多能够达成行政目的的手段中,行政机关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限制或侵害最少的手段。均衡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现实行政目的所追求

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者相称。

总体上而言,比例原则要求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相适应、成比例,

要求行政措施符合行政目的且为侵害最小志行政措施。

(二)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

英国法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原则上政府

与公民之间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受同一法律——“普通法”的调整。其

没有明确的行政法原则体系的模式,但其通过普通法中“法的统治”

原理、“自然主义原则”等对英国行政法起着支配作用。英国行政法

意义上的原则主要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自然公证原则。

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包含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美国的正

当程序原则主要来源于美国法深受“程序法治”思想的影响。

通过此书对比两大法系的对比,我认为英美法系过于注重程序的重

要性,而忽略了法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

形式上的正义容易形成,但却很难确认是否能够真实达到维护和保

证实质正义的目的。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基础原则则充满着智

慧合理性,即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要求,又有实质上对待公平正义

的原则性要求,是比较符合现代人性化管理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在学术上没有统一的定论,大部分

学者的公开意见均认可的就是程序法治原则、程行政公开原则、行

政时效原则、行政统一原则和行政适当原则。基本上都是从程序意

义的角度出发,力图从程序公平达到监督目的,乃至实现实质意义

上的公平正义。周佑勇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中,对行政

法基本原则有了新的认识。

周佑勇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精神具体话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我却觉得该观点不能是错误,而是提的稍微有些多余。任何一个法

律人都应当知道,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宪法精神将具体

指挥所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那么宪法精神可谓是所有基本法的最

基本原则了。

周佑勇结合两大法系的对比分析,确立了行政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即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和行政正当原则。

(一)行政法定原则

作者将行政法定原则细化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

【篇三:《行政法专题研究》读书笔记】

《行政法专题研究》读书笔记

我所阅读的《行政法专题研究》,是由胡锦光教授主编的一本研究

生教学指导用书,此书一共选择了十个专题研究,其中包括行政法

导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相当系统的介绍了

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由于时间有限,对于此书中也只是有了一个初

步的了解,但是从中也吸取了不少知识让我受益颇多。接下来是我

对本书知识点的简要整理:

本书第一章题目是行政法导论。是对于行政法一个综合的描述。书

中首先介绍了分权制度与行政法。使我们了解到,行政法是分权制

度与法治理念的产物,而分权制度与法治理念又是分权学说的产物。书中提到,分权制度就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从书中的介绍当中我们得知那种

能够创制规范的权力被称为是立法权,而行政权指的是执行规范的

权力,司法权则是依据规范裁判纠纷的权力。行政法则是伴随着国

家权力的分立应运而生的。

接下来书中详细介绍了行政权与行政。首先对行政、公共行政与国

家行政这三个名词进行了区分,从概念特点方面使我们对三者有了

一个清晰而明确的认识。书中明确定义了行政,使我们能够较好的

理解行政的含义,对于行政有了一个较为准确度认识。对于行政演

变书中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使我们了解到了行政的演变过程。

书中提到了行政法对于行政权的基本功能,其基本功能是在控制

行政权运行的同时,不否认行政法对于于行政权的一些其他功能,

这些其他功能也就是保障和规范行政权运行的功能。从本书当中我

们了解到了行政法对于行政权的基本功能主要是控制、规范和保障。而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两大模式,这两大模式分别是是英美法系国家

和大陆法系国家。这两大模式是基于法律传统,政治理念、和政治

制度的差异,形成的方面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法发展模式。

表面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制是宪法和法律之治,但是实际上是这类

型的国家是法官之治。在大陆法系国家,其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

拥有一套专门性的针对行政权的特殊法律规范,并且建立起了一套

适用于这些特殊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

的行政法院体系。而在介绍行政法体系时,我们得知行政法体系通

常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大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阐述的是行

政法的基本原理与一般制度;而分论部分阐述的主要是针对一些具

体的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行政法制度。从书中了解到行政法总论的基

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主要是行政法基本原理、行

政主体、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法。作者对于行政法的

形式特点与渊源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事实上,行政法在形式

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典。然而在我们中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我们知道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指导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

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第一,行

政法治原则,此项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一个具体体现,

其具体要求是依法设立行政组织、依法行政、行政诉讼以及法律责任;第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其基本要求主要是比例原则和信赖保

护原则;第三,行政公开原则;第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原则。在第一章的阅读中,使我了解到了关于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点概念和

原则,为我们进一步学习行政法奠定了基础。

本书第二章对于行政主体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首先,书中讲解了国

外的行政主体理论,对大陆法系的行政主体理论和英美法系的行政

主体理论进行了一个详细的介绍,使我们了解了二者在行政主体理

论方面的不同之处。行政法也是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的,行政法的

演变与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主要包括警察国家与单一行政主体、行政国家和行政主体的数量膨胀、公共行政的扩张和行政主体的多

元化。近年来,我国逐步兴起了市民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也出现了

多元化。市民社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之一,改革开放所

带来的经济与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80年代后我国民间组织得以快

速的增长,并出现了增长高峰。而我国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其多元

化的形式和途径主要由以下三种:a.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b.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c.社会公共组织根据内部章程行使公共权力。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容:a.行政主体的界定:第一,行政主

体只能是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行政主体是实施国家行政权的

组织;第三,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第四,必

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b.行政主体的外延;c.行政主体的资格

要件;d.行政主体责任。(2)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第一,我

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定为不明确;第二,行政主体概念内涵和外延之

间存在矛盾;第三,行政主体的范围失之过窄。(3)对我国行政主

体理论的完善:首先要剥离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其次

适应公共行政扩张的需要,扩大行政主体范围。

书中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首先我对行政立法有了

一个较为系统的认识。行政立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与

法定程序而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不仅具有立法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还具有行政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依据行政立法的不同来源,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

立法;依据行政立法行使的主体不同:,它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

和地方行政立法;而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执行

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而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也是很必要的,对于

立法程序的监督既存在按照时间做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也

存在基于监督制度作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

关的监督的区分。

而通过对此书的阅读还是我了解到了一些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识,它所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对社会

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我们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分成

三大类别,第一类是: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它们所发布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第二类指的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

机构,

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类,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指的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政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

现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诉讼这两个领域。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

督方面,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制主要包括:制定的监督、

制定过程的监督和制定后的监督。本章使我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有了

一个系统的概念。

书中对于行政许可进行了学术界定。狭义的行政许可指的是行政主

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去从事法

律一般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广义上的行政许可

不仅是指对禁止的解除,还包括让管理相对人获取某种资格,去行

使某项权利等更为广泛的内容。在行政许可的法律界定方面,书中

总结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是否属于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属

于外部行政行为,是否构成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新决条件,是否

属于合同行为。这也是我们在平时应该进行思考的一些问题。

行政许可的设定领域。即行政机关可以采用行政许可的方式作去出

行政决定的领域或事项,这些领域包括:决定是不是从事直接关系

公共安全的特定活动;决定是否赋予特定的权利去从事特定的经济

活动;决定是否具备资格、资质在特定职业、行业中去提供公共服务;确定特定物品是不是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决定是否去创

造某种主体资格;决定其他事项。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方面,依据

《行政许可法》上面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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