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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笔记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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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的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的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的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的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的法律和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网页: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3、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条约优于国内法,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4、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内外法平等。

2、最密接关系地法。

我国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尊重国家汉族全和法律原则)

2、平等互利。(公平交易)

3、有约必守原则。(诚实信用)

4、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6、经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国际协调与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六、法则区别说。

产生与13世纪的意大利,16世纪传入法国,后来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别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他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是,也能适用。混合法则(巴尔多斯)是设计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南方资产阶级。意思自治的原则。承袭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范围,特别是夫妻财产方面,提出全部财产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认为夫妻财产关系实际上是一种默示契约。按照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达让特来:北方封建主。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原则。《布列塔尼》

1、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内有效。由于主权是属地的,主权只及于它的境内,法律也只及于它的境内,在境外无效。物权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关于出熟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适用属人法。

3、混合法则,统一法则兼及于人和物两个方面。适用属地法。一切法律衣着与制定者的领土。局对属地主义。

(三)荷兰

博丹的国际礼让说。

胡伯三原则:①每一个国家的法律约束其领土上的一切人,在境外无效。②任在一国领土之上,即为该国

之臣民,即使是暂时居留期间。③各国统治者为了礼让起见,应互相尊重他国的法律,在不妨碍本国的利益限度内保持其效力。

(四)德国

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应适用的法律只应该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作所在地的法律。不考虑法律的与内与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不管按键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使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七、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明某一法律关系应当使用何种法律规范。也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国际私法规范。

特征:

1、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2、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是一种间接规范,因为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4、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

结构:范围和系属。

范围:又称为连接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的分类。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

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连接点:冲突规范据以确定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1)客观连接点:住所、国籍、惯常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履行地、法院地;以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而确定。

(2)主观连接点:当事人的意思(主要确定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或法官的主观意愿或判断为依据而确定的连接点。

(3)静态连接点:固定不变的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法人登记地、侵权发生地;

(4)动态连接点(可变):可变的连接点。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5)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

(6)法律概念:如国籍、住所、法律行为所在地等。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只规定一个明确的连接点。

(2)双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一个可据以作出推定的连接点,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并同时适用。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适用。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各系属提供的供选择的法律具同等价值,无主次轻重之分。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各系属提供的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选择。

八、系属公式。

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系属公式本身并不是冲突规范,仅是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只有与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结合起来,才构成完整的冲突规范。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

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由于法律行为的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一些系属公式:(1)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和合同是否成立;(2)合同履行地法,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3)婚姻举行地法,婚姻形式要件;(4)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问题;(5)立遗嘱地法:;遗嘱方式的有效性。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某一法域之法律,即法律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主权,又称意思自治原则。通常用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5.法院地法,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7.最密切联系地法,是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法官判定。理论上应为连接点最多的法律。

属人法:是指要适用作为民商事主体的自然人得国籍、住所、惯常居所所属国家的法律,或以自然人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一些问题,诸如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动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要适用作为民商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以民商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地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是解决物权冲突的最基本的冲突原则。但在当前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只在不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动产物权关系则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行为地法:是指要适用法律行为完成地国家的法律或以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之完成地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原则。常被用于解决法律行为方式、事实行为、侵权行为等方面的法律冲突。在一些国家中也被用于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指要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以合同当事人所合意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的系属公式,去连接点仅系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要被用于解决有关合同内容的法律冲突。仅指狭义的合同之债,此外也被用于解决信托内容的法律冲突。

法院地法:是指要适用审理案件的司法(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是以司法(仲裁)机构所在地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识别问题、涉外诉讼程序、公共秩序保留条件下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未加规定的法律冲突等。

国旗国法:是指要适用国旗(徽)所属国家的法律,是以船舶或飞行器上悬挂的国旗或国徽所属国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它主要用于解决船舶和飞行器在运输途中所发生民商事争议中的法律冲突。

法人属人法:也叫法人本国法,要适用作为民商事关系主体的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或以作为民商事关系主体的法人的国籍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它经常用来解决一系列有关法人权利的问题,如法人成立的条件、内部组织及职权、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财产的处理等等。

最密切联系地法:它表示要适用与案件事实(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是以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而来,用来解决合同和侵权的法律冲突,近年来有发展成一般法律适用原则的趋势;我国已在合同、侵权和扶养关系中采用。

九、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法则。它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

特点:由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律(实体法);特定的实体法(内国、国际条例;国际惯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先决问题,也称附随问题,是指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例时,一项主要争议(主要问题)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一问题为提前,而这一问题就是先决问题。先决问题占据重要地位,具有一定的季度例行。

构成要件:①依据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为外国法。②先决问题据哟相对独立性,即可以单独作为一项争议向法院提起。③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的各自准据法不同,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1)主要问题准据说的理由:能避免把两个有联系的问题人为地割裂开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与案件最有关联性;有利于取得一致的判决结果。

(2)法院地法说的理由:先决既然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就应该与主要问题一样,适用法院地的冲突规则;先决问题经常涉及的婚姻、离婚及其他身份问题与法院地关系更为密切。

(3)最密切联系说:根据个案中先决问题与法院地法还是主要问题准据法更为密切,决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十一、识别的含义与依据。

识别也称定性和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包括:对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识别和对事实的识别。

识别冲突时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使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从法院地国的角度来看,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

两级识别说:即主张通过一级识别(依法院地法)把问题归入到适当的法律范畴,通过二级识别(一准据法)给准据法定界或决定其适用范围。

十二、反致。

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转致的反致、双重反致。

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发,如果法院接受这种制定并适用法院地发,这种想象就叫做反致。

转致,只是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法冲突规则指定使用并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且适用丙国实体法,这种现象就叫做转致。

十三、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立法方式:

①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在国际私法中明文指出,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②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只指出内过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行性,或者是必须直接使用,从而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

③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在统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方式。

十四、法律规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些连接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者脱法的行为。

要件:从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从主观上看,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从对象上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者几个连接点来达到目的。客观结果上看,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

照当时人的意愿行事,就是使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我国禁止法律规避主要表现在:外汇管制、涉外担保。

十五、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1,起因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点的事实;公共秩序保留是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公共政策相冲突,与当事人行为无关。

2,保护对象不同:法律规避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为外国法,但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强制性;公共秩序保留只是本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不是所有的禁止性规范

3,行为性质不同:法律规避是私人行为,公共秩序保留国家相关行为

4,后果不同:法律规避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公共秩序保留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法律规避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十六、外国法的查明。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为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证明。这一做法把外国法看做一种“事实”,认为应当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即当事人须举证证明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和其内容如何,而法官没有依职权查明的义务。如英美法系国家。

(二)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这一做法认为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法律,依照“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如奥地利、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

(三)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这一做法主张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既不同于查明内国法律的程序,又不同于查明“事实”的程序,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义务。这种做法更重视法官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拒绝或限制之。如德国、瑞士、土耳其等国家。

我国:(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式

(一)适用内国法。直接使用或者类推。

(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三)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者类似的法律。

(四)适用一般法理。

救济:

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各国均可上诉。

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准据法):不允许:法国、德国、瑞士、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可以:奥地利、意大利、波兰、美洲国家、英国、美国等普通法国家及我国。

十七、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的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国籍的冲突:由于国籍的确定原则上属于国内法问题,而各国对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采取的制度不同,经常出现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形,前者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或者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我国为父母兼出生地主义。

国际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2、消极冲突的解决(生来便无国籍、原有国籍后因身份变更或者政治上的原因而无国籍、属于何国国籍无法查明)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

①不承认双重国籍。

②多重或双重国籍者:住所或最密切联系国家之法律。

③无国籍者。出生地主义、申请批准、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居住地、未定居者以其住所地。

十八、法人的认可。

外国法人的认可就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的问题;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一个外国法人要进入内国进行经营活动,必须同时符合其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条件。

认可方式:

国际立法认可:有关国家通过指定国际条约保证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的法人。

国内立法认可:内国在其法律中规定认可外国法人的条件,然后根据这种条件对具体的法国法人进行审查和认可。

十九、国家豁免。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其根据是国家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主权在本国领土内享有最高权力这一特征派生出属地管辖权,而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对理性派生出国家豁免。

1、“绝对豁免论”

“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所控制,该国及其财产在其他国家法院都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本身自愿放弃这种豁免权;否则,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无权受理以该国为被告或以该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案件。关于管辖豁免的主体问题,该理论主张,国家、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和企业等都可以成为管辖豁免的主体。而且,国家不仅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享有管辖豁免权,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同样享有管辖豁免权。对于涉及国家及其财产的民商事案件,该理论主张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2、“限制豁免论”

实际上,在19世纪初“绝对豁免论”出现的同时,也出现了“限制豁免论”。相对于前者对国家一切行为都予以管辖豁免的主张,“限制豁免论”则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行为(也称主权行为、统治权行为)和私

法行为(也称非主权行为、事务权行为、商业行为),并且只对外国国家的公法行为及用于该类行为的国家财产予以管辖豁免,对其商业行为及用于该类行为的财产则行使管辖权。

我国对豁免问题的主张:

1、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撒很难过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和废除豁免。

2、坚持绝对豁免论。

3、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有豁免权。

4、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者我国财产强行形式司法管辖权,我国有权进行报复行为。

6、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二十、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处理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根据国际实践,国家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政治权利排除在外。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是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

(三)优惠待遇

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与外国人及其自然人和发任意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

(四)普通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个主要制度。适用于南北关系中,即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而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则不享受相应的优惠。目前已有十几个发达国家给予我国普遍优惠待遇。

(五)不歧视待遇。

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霍金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家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不歧视待遇是歧视待遇的对称。歧视待遇又叫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某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专门用于特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十一、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1、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客体范围

(3)物权种类和内容

(4)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保护方法

2、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对运输中货物的物权关系,各国一般或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或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对于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船旗国法或其所属企业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法。

(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归属依属人法,但被法人所在国取缔时,财产的处理依

内国法。

(4)遗产的继承,目前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如果采用同一制,则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如果采用区别制,

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国家豁免财产所有权:财产所属国法。

二十二、国际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1、侵权行为地法: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发生地。

2、法院地法

3、重叠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两者都认为是侵权行为)

二十三、特殊侵权行为公路交通中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一)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

1、车辆登记地法。

2、车辆的经常停放地法。

且无论适用哪国法律,在确定责任时,应该考虑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则。

(二)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在领海内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公害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多适用旗国法。

1、船舶内部发生的侵权:适用旗国法。

2、碰撞:碰撞地法(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地法(均有过错)、旗国法(被碰撞人的旗国法)。

3、旅客、货物运输:运输合同准据法;有关实体公约。

4、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所造成的污染:有关实体公约

(三)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航空器登记过法:在航空器内部发生。法院地法:碰撞双方都有过错。若只有一方有过错,则适用受害方登记国法。

(四)海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四个连接因素:侵害地、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所、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地。

1、侵权行为地法

2、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法

3、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法

新规则:有利原则;最密切联系地法

(五)英特网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积极接触性:信息发送地位侵权行为地。如发帖。

消极接触性: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如转帖

二十四、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实现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双方国际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时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二十五、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自愿或者同意、达到法定婚龄、直系血亲和N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对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禁止重婚

形式要件:民事登记、宗教方式。

二十六、离婚的法律适用

关系圈的原则:住所+国籍

1、法院地法(管辖权确定、挑选法院)

2、属人法

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我国: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火炬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十七、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人身关系

1、当事人的属人法:住所地和本国法

关于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双方共同属人法

2、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由于关系到法院地法或行为地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一些国家、国际条约主张:夫妻人身关系和某些方面使用法院地法或者行为地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1、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婚前财产发生什么效力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归属

夫妻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债务承担

2、使用原则

①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契约,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

②属人法原则:希腊、泰国、波兰

二十八、父母与婚生子女

1、父母属人法:在主张使用父母属人法的分为:生母之夫的本国法;生父的住所地;父母的共同属人法;分别适用父母各自的属人法;适用父母一方的本国法

2、子女属人法

3、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4、使用对婚生子女更为有利的选择

二十九、非婚生子女的准证

准证的准据法:

1、时候婚姻准证的准据法:住所地法、本国法、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2、认领准证的准据法:一般使用人另行未发生地法

实质要件:父母属人法;子女属人法;适用父或者母或者子女的属人法

3.国家行为准证的准据法:一般主要是依据父母住所地发、本国法,或是依据准证国家的法律

三十、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1、适用法院地法

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3、使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

4、使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5、收养行为地法

三十一、监护:

一般以住所地、居所地或者国际为一句行使管辖权。被监护人的属人法:如意大利、日本。但也有使用法院地法的,如英国。

我国: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监护人在我过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监护人本国法为主、住所地为辅,但书强调的比较重要)

三十二、扶养的法律适用

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or扶养权利人的属人法

1、海牙公约

①首先使用扶养权利人惯常居所地法

②补充适用共同本国法与法院地法

③特殊情况的法律适用:

离婚后的配偶抚养义务:适用离婚时的法律

关于公共机构对所提供的抚养费行使追偿权的法律适用:支配该机构的法律决定

我国:扶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扶养人、被扶养人的国际、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罪密切联系

三十三、继承

区分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被继承人身前最后住所地发

全国2006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与答案

全国200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249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下列国际条约中采纳了反致制度的是(B) A.华沙公约 B.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C.联合国国际货物和销售公约实体法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C) A.萨维尼 B.巴尔特 C.杜摩兰 D.戴西 3、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A) A.财产所在地法 B.法院地法 C.遗嘱人立遗嘱地法 D.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4、《保护文学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最低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C) A.25年 B.30年 C.50年 D.55年 5、国际私法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A) A.法律的国际冲突 B.法律的区际冲突 C.法律的人际冲突 D.法律的时际冲突 6、英国的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C) A.戚希尔 B.诺思 C.戴西 D.莫里斯 7、租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选择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多按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旗国法或(A) A.合同缔结地法 B.合同执行地法 C.法院地法 D.租船人营业地法 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我国生效的日期是(D) A.1980年1月1日 B.1981年1月1日 C.1987年1月1日 D.1988年1月1日 9、我国在批准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的决定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是指(C) A.公安部 B.外交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10、在监护问题上,首先从管辖权入手的,即如果其法院对某一涉及监护的案件有管辖权,它便只适用本国法的国家是(C) A.日本 B.泰国 C.英国 D.韩国 11、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B) A.它既是国内法,也是国际法 B.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 C.它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 D.它已发展成了国际法 12、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一般情况下应适用(A)

2017自考“国际私法”过关全套试题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D.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2.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A. 冲突规范 3. 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4.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B. 阿塞尔荷兰 5.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D. 里斯 6.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间接反致 7.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中。★B. 《永徽律》 8.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冲突法调整 9. 凯弗斯提出了()。★D. 结果选择说 10. 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11.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12. 意思自治原则是()提出来的。★D. 杜摩兰 13. ()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D. 区际法律冲突 14.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 学说法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 B. 不采用反致 16. 冲突规范由()组成。 ★C. 范围系属 17. 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A. 胡伯 18.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原则。 ★ A. 本国法 19.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 适用国际惯例 20.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侵权行为地 二、多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以下属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C. 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 ★D. 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2. 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有()

法理学第一章 读书笔记

法理学 (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 读书笔记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的内涵和外延。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即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法学体系的分类。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类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分为7个部门: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附属法科。 日本《万有百科大词典》中把法学分为四大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前苏联法学家一般把法学体系分为四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辅助法律科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这些专史和部门法学分别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构成比较法学。也可根据法律属于国内法或国际法,而把法学分为两大类,即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全国自考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2015 年1O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B.准据法C.指定原因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8.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的前提 国际私法试卷第2 页共9页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主要在确定法院管辖权时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文献资料方法,通过研究前人的研究成果,结合实际进行总结分析,得出自己的思路和观点。

本课题的参考文献资料 [1] 张晓东董金鑫?冲突法性质、归属的法理学分析一一对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和范围 的反思[J].法治研究,2010(1) [2] 刘仁山.国际私法的对象、方法与范围问题[J].中国法学,2002(2) [3] 章尚锦.也论国际私法的范围[J].法学杂志,2002(2) [4] 于泓.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之理论初探[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 报,2001(3) ⑸谢石松?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J].法学评论,2007(3) ⑹ 孙亚芹 姚旻.国际私法的性质新论[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5) [7] 金明.国际私法性质的法理学浅析[J].社会科学,2007(8) [8] 杜涛陈力国际私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9] 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 [10] 梅仲协?国际私法新论[M],台湾三民书局,1980 [11] 金明?论国际私法的性质一一兼评“国内法”论者的主要观点 [J],甘肃政 法学院学报,2008(98):13-19. [12] 张仲伯.国际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3] 陈安.国际经济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4] 张翔宇.现代美国国际私法学说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 [15] 李玉生.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新论[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 版),1997:36-41 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确定选题,安排、落实指导教师 完成文献资料的收集、筛选、做读书笔记、外文资料翻 译、向指导教师提交论文开题报告和初纲 向指导教师提交论文细纲,确定论文写作框架 完成论文初稿,提交指导教师评阅 根据指导教师意见进行论文修改,并提交审阅、再修改 论文修改定稿,并按要求装订成册、装袋上交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和评审教师填写论文评语、评定成绩 2011.12.20-2012.1.20 2012.1.21-2011.2.28 2011.3.1- 2011.3.10 2011.3.11- 2011.3.20 2011.3.21-2011.4.10 2011.4.11- 2011.4.30 2011.5.1- 2011.5.20 2011.5.21-2011.6.15 论文答辩,填写答辩评语、评定答辩成绩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资料

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 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 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 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三国法名师讲义汇总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 法律规范:1.实体规范;2.程序规范(管辖等);3.冲突规范(指引法律适用)。(管辖问题的规定不是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解决且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连结点:根据其在特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可以变化,分为静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不会变化的,如,侵权行为地)和动态连结点(行为发生后可能会变化的,如,侵权人本国)。* 属人法的连接点: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经常居住地(我国)作为连结点。 冲突规范的种类: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B、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如,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准据法一定是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1.识别(定性);【可考】2.反致(广义):包括转致和狭义反致;3. 【重点可考】外国法的查明(查明义务、查明途径);【可考】4.公共秩序保留;5.法律规避;* 我国司法实践不允许转致、反致:我国只能适用国外实体法。* 法律规避:《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重点可考】* 一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有查明义务;当事人选择外国法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 查明途径:民通意见193,(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

自考国际私法(00249)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1O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性质,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 法则区别说 D.本地法说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经常住所地法律,自然人有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何种法律? A.其现在居所地 B.与其有最密切联自考单科包过qq: 18606240系的住所 C. 其原始住所 D.其国籍国的住所 4.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 A.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C.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D.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5.“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A.范围 B.准据法 C.指定原因 D.连结点 6.“亲子间的法德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元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D.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7.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何种方式确定? A.原告住所地法 B.被告住所地法 C. 法院地法

国际市场营销政治法律环境读书笔记

国际市场营销学政治法律环境—— 1 第六章政治环境:一个关键问题如何结合本国资源状况及政治观点,最大限度地促进本国利益,是政府所关心的焦点并反映在政府的政策之中. 当代社会,任何经济活动都不可能独立于政治因素之外。因此,{HYPERLINK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10980286.html,/wiki/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市场营销人员必须具有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较强的洞察力,审时度势,以规避,减少经济损失,当然也包括抓住机遇,以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概述一、(一)含义及分类国际市场营销的政治环境指各种直接或间接影响和制约国际营销的政治因素的集合。其分为母国、东道国和国际性的政治环境因素3类。(二)政治环境与营销全球的国际政治环境和东道国的政治

环境,都会对企业的国际营销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国际营销者不仅要研究东道国的国内政治环境,而且还应关注其国际政治关系。国际关系,特别是企业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家关系,对营销活动的业绩和前途会产生直接而强烈的影响。两国友好,经济往来频繁,就能给营销活动创造较为宽松的国际关系环境;相反,两国敌对,相互封锁,管制、禁运、壁垒森严,就会给营销活动设置障碍,增加风险。例如,在尼克松访华前后,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前后,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日本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1960 年以前,古巴是美国公司国际市场营销的一个主要目标,卡斯特罗一上台,这些商务活动马上就中止了。还必须关注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如果该国是某一区域性组织(如、等)的成员国,应认真分析这个事实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然后对是否进行贸易或投资做出。如果某国有特别友好的或特别敌视的国家,企业应认真研究该国进出 2 口贸易的方向,从而调整相应的。例如,许多阿拉伯国家不与以色列进行,而且联合抵制在以色列投资设厂的任何一个国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国际私法得定义。 国际私法就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与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得独立得法律部门。 外国人得法律地位就是实体规范,它规定得就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得权利与应尽得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就是以各国得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得准据法得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就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得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规范,就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得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与执行得得问 题等。 一、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得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得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就是指该民商事关系得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得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就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得;民事关系得标得物在外国领域内得;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得,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得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得其它法域。 二、国际私法得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与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得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就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得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她就是国际私法得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方法。 两者之间得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得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得对立与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得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得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得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得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得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得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得法律与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 网页: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就是国际法得基本原则,也就是国际私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得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得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就是国际交往得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2017年4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私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49)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不属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A.中国公民李芳和英国公民杰在新加坡缔结的婚姻. B.中国某投资公司在乌拉圭与当地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企业 C.新加坡公民肯与中国公民李刚进行毒品交易而被拘捕 D.中国某公司与法国人里奇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 2.国际私法所特有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胡伯 D.萨维尼 4.“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系属是 A.宣告失踪 B.宣告死亡 C.自然人经常居所地 D.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 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6.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 A.法院地法 B.准据法 C.行为地法 D.物之所在地法 7.在反致制度中,最终导致第三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A.一级反致 B.转致 C.闻接反致 D.双重反致 8.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通常是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旗国法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_读后感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 蔡淋芬 08519013 摘要:冷战之后,人们开始寻找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或者某种能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的共同体,很多政治家和学者立足于政治体系和经济制度的研究,然而塞缪尔亨廷顿却另辟蹊径,从文化的角度去建构一个世界政治的思维框架,从文化的角度解读了国界关系。在把握了整本书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我对作者的观点有许多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作者写作目的的剖析。 关键词:基本框架理解和观点剖析 刚开始拿到此书很迷茫,里面全部都是数学中的多元变化,文化、国别、地域差别、语言差别等等的各种变化,根本读不懂,总觉得无从下手。没有一个明确的思路帮我完成阅读,我很难找到一个自己可以立足的基点,更没有办法下笔了。多读两次之后,我从总体上对本书有了一个笼统的的把握,但对其内容也有一些质疑。他提出了很多精辟的观点,对冷战后的世界格局的解读起到了轰动世界的效果。此书之所以能一鸣惊人,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从一个常人不会选择的角度下手谈论世界格局的变化。例如“随着冷战的结束意识形态不在重要,各国开始发展新的对抗和协调模式……文明的冲突模式唤起了人们对文化因素的注意”,又如“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

胁,建立在文明之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保障”等。 一、对本书基本框架的把握和观点分析 首先从整体上讲,作者从西方文明写到了东方文明,从中世纪文明、华夏文明写到冷战结束后的文明以及对未来文明的预测,采用纵横结合的方式将文明对整个世界局势的影响剖析得非常精湛。通过用对比的手法将每一地域的文明特点表现的淋漓尽致,用议论的方式论述文化对政治和经济等领域的影响,并从此得出结论及:“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建立在文明之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保障”。也就是说世界要和平,国际要稳定,只有建立在被世界认同的文明基础之上的秩序才是可靠的的,才能起到作用的。其次,在作者定好文明维护国际秩序的基调之后,开始以时间为轴,以地域为半径画起各文明范围来,对各种文明的历史、现状和前倾进行了特点性分析。也对一些基本的范畴进行的论述,例如文明的概念、普世文明的问题、权利和文化之间的关系、文明之间军事的转移、文明的政治界和中国对自身文化的伸张所导致的冲突等等。最后,作者对国际的发展趋势做了自己的预测。贯穿了这些内容,作者将整个内容分为四大部分,下面将谈谈我对这四大部分的逻辑分析和内容的理解。 (一)“一个多文明的世界” 第一部分这个题目主要是借助世界发展的多极化趋势而得来的,

国际私法复习笔记

一、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的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的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的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的方法进行调整。 四、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的法律和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网页:

2007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2007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B 2.A 3.B 4.D 5.A 6.D 7.C 8.D 9.D 10.D 11.B 12.C 13.B 14.A 15.C 16.C 17.D 18.D 19.A 20.B 21.C 22.B 23.B 24.D 25.B 26.B 27.D 28.D 29.A 30.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ACE 32.ABCD 33.ABDE 34.AD 35.ABCDE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一般是以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同时具有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一般做法为:(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当事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国籍优先;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37.公共秩序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作准据法时,因其适 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该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工分)此处的“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我国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就立法方式而言,它采用的是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方式,是一个颇具弹性的自由裁量条款,一般来说,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道德的基本观念。从公共秩序的适用来看,应认为援引该条款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一种例外情况,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应适用经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律。 38.(一)协议离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 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

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姓名:刘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读书笔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员、技术、货物、资金和信息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海外务工、国外购房、境外旅游等国际民事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而正因为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这便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其有序进行。因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通过基础课程的学习和阅读肖永平老师的《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在此我浅显的谈一谈我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个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通过对书中观点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至少应该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改变的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住所、所在地、行为地);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国籍)。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但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只有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时方有构成法律规避的可能。因而便引出了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 葡萄牙、澳门学者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列出以下五种情形认为不应该视为法律规避: (1)某当事人改变了国籍,但他在其新的国籍所属国连续居住,且该国籍正是该当事人长期期望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改变其国籍不能视为法律规避。 (2)某当事人错误地规避不存在的某项实体规范的适用,这种行为可以不视为法律规避。 (3)某当事人改变连结点时,选择了一个错误的连结点,即该当事人选择了一个并不指向其所希望适用并对其有利的法律的连结点。 (4)某当事人拟改变或创设一个新的连结点,但事实上他未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避没有成立。这也就是说,不存在未遂的法律规避。 (5)如果某法人在特定国家有一个“有效的住所”,不论其选择此住所的用意如何,不能将此项选择视为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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