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选编

目录

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1)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2)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获得朝鲜战斗英雄、勋章的朝鲜族人员退休时能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摘录)(1979年9月13日) (3)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试行《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44号) (4)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功臣、记大功、勋章的人员是否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问题的复函(1980年4月6日) (8)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答复(1981年

8月7日[81]劳险字14号) (9)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立过大功的工人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1年8月25日[81]劳险便字73号) (10)

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关于劳模退休待遇问题”答记者问(摘自1981年9月23日《工人日报》) (11)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出席一九六O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1982年9月

16日劳人险局[1982]8号) (13)

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教师为部级劳动模范的决定(1983年4月18日[83]教师字第9号、教工[83]字

第7号) (14)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3年3月5日劳人险函[1983]25号) (15)

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84年8月29日国发办[1984]75号文转发)

(16)

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

题的通知(1985年7月23日[85]公政治第304号) (18)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1985年11月13日劳人老[1985]11号) (19)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1986年2月18日)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法院系统的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待遇的通知(1987年5月16日法(人)通字第3号) (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检察系统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22日[87]高检人厅字第128号) (22)

交通部、中国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北归船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88年12月8日[88]交人劳字722号) (23)

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21日人退发[1989]1号) (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 (26)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模范所获奖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 6月14日国税函发[1990]638号) (28)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劳模管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9月10日工发函[1992]98号) (29)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1995年12月20日组通字[1995]41号) (31)

全总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总工办发[1996] 2号) (32)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年6月24日工函字[1996]53号) (33)

人事部关于共青团中央“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1999年12月8日) (34)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2日工经发[2001]3号) (35)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9月25日工经函[2003]10号) (37)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出席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先进集体代表不能认定为全国劳动模范的函(2004年7月12日工函字[2004]225号) (38)

1950年一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历次劳模表彰大会 (39)

浙江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文件

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总工会、省劳动局《关于获得全国、省级劳动模

范等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年

12月6日浙革[1979]154号) (42)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

(1980年5月24日省总工字[1980]96号) (44)

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局关于劳动模范享受退休优异待遇问题的补充

通知(1982年1月11日总工字[1982]2号) (45)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公安部政治部“关

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浙公政治[85]271号) (46)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落实民政部授予我省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1988年3月18日浙民人字[88]40号) (47)

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一九八七年度省劳动模范晋升工

资奖励的通知(浙总工字[1988]43) (48)

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省级劳动模范晋升工资奖励的通知

(浙总工字[1989]37号) (5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

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1990年6月14日浙政办发[1990]82号) (52)

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

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浙总工字[1990]46号) (5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

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1990年7月16日浙政办发

[1990]99号) (54)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10月5日浙教人字

[1991]第420号) (55)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七五”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

知(浙人奖[1992]28号) (57)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改变办理1956年至1964年期间省级先进生产者退休时

享受优异待遇报批手续的通知(浙人退[1992]46号) (59)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下放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审批

权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38号) (61)

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先进统计工作者补入1956年至1964年我省历届先进生产(工作)者范围的通知

(1992年8月10日浙总工字[1992]62号) (63)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给获得“浙江省199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被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

励升级的通知(浙人奖[1993]93号) (64)

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提高获得“浙江省1958年度文教战线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称号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72号) (65)

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农口系统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可按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通知

(1994年11月5日浙总工字[1994]73号) (66)

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关于有关人员高套低档服务(岗位)工资的答复(1995年1月12日浙改机工[1995]1号) (6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浙政办发[1996]256号) (68)

浙江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若干问题的答复(1997年1月6日浙工经函字[1997]1号)

(71)

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8日浙总工字[1997]

48号、浙人退[1997]139号、浙劳险[1997]194号、[1997]财行105号) (73)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5日浙人退[1997]248号) (76)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荣获省以上劳模、先进称号的职工退休后一次性补贴审批办法通知(1998年5月25日浙总工字[1998]29号) (77)

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1955年、1962年农口系统农业劳动模范、模范工作者退休优异待遇

的通知(1998年11月1日浙总工发[1998]44号、浙人退[1998]211

号、浙劳险[1998]248号、浙财农[1998]330号) (80)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

月14日浙人薪[2002]205号) (81)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浙总工办发[2003]64号) (8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2004

年2月6日浙政办发[2004]11号) (86)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浙总

工办发[2004]9号) (89)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荣获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名单的通知(2005年5月18日浙人公[2005]107

号) (90)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我省劳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13日浙总工发[2006]30号) (91)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制度为了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评选的条件 1、工作勤奋努力,艰苦奋斗、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挖潜、节能减排、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勇于开拓创新,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3、思想道德素质高。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企业、爱岗敬业,积极响应组织号召,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勇于奉献,各项工作走在前干在前,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职工群众拥护。 二、评选的原则 1、向生产一线和工程技术人员倾斜,严格控制中层及其以上领 导干部的数量。 2、两级评选、两级管理、两级表彰奖励。劳动模范为公司级荣誉,由公司统一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先进生产(工作)者为分厂级荣誉,由基层单位自行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 3、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本年度12月下旬至下年度1月

上旬。 三、评选的比例 劳动模范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比例由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评选的程序 1、职工民主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必须经职工群众民主评选; 2、公示。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必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3、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的推荐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确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4、公司工会初步审核。公司工会汇总劳动模范的推荐情况,审核事迹材料,根据事迹和名额、构成等情况,提出初步名单,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5、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审核批准。 五、表彰奖励 1、命名表彰。 劳动模范在公司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命名表彰,名单在公司报《***》上登载,光荣照上公司《光荣榜》和本单位《光荣榜》;先进生产(工作)者在本单位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命名表彰,光荣照上本单位《光荣榜》。 充分利用标语板报、报纸电视等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2、物质奖励。 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作为员工考核评定、晋职晋级和推荐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重要依据。

工会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工会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工会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上) 劳动模范工作,包括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等,是运用榜样的力量,宣传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群众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劳模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对动员职工积极投身企业经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劳模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运用先进模范人物的榜样作用,动员和激励广大职工群众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的重要职责。应当承认当前有的企业在劳模工作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主要是:在评选中对一线重视不够,有过多向领导倾斜的问题;对选出的劳模表彰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带动作用;平时对劳模的管理不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评选轻管理的问题。因此,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做好劳模工作就更加重要。发挥劳动模范的先锋带头作用,诸如开展“工人先锋号”活动等,都是渡过金融危机的有力措施。 一、劳模的历史作用和做好劳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劳动模范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而且创造了巨

大的精神财富。他们有如下作用: 1、劳动模范是民族精英,他们以自己的奉献和牺牲为国家的解放和民族的振兴建立了不朽功勋。从陕甘宁边区发展生产、建国初期恢复国民经济、支援抗美援朝战争、战胜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到改革开放、进入新世纪的历史时期,广大劳模始终不渝地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用汗水和智慧在共和国建设的历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 2、劳动模范是国家的栋梁,他们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劳动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做出了突出贡献。发展生产力,决定因素是人,是掌握科学技术和具备良好精神风貌的劳动者。劳动模范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尽管他们所处时代不同、职业岗位各异,但他们都是各行各业的骨干。他们都以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甘于奉献,为企业、为社会、为国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3、劳动模范是社会的中坚,他们以自己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的辉煌业绩推动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劳动模范以忠于党和人民的伟大情怀,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胜的坚定信念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优良作风,为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他们身上所体现出来的伟大劳模精神,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顽强拼搏、自强不息的崇高品格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风貌,影响和带动着广大职工群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河南财鑫集团 劳动模范评选及奖励办法 一、为了总结工作,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更好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把评选和奖励劳动模范(先进集体)作为一项基本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选的基本原则 以“对财鑫忠诚,对岗位忠诚,对品牌忠诚”为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有一评一,宁少勿滥的原则,真正把那些爱岗敬业,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评选出来,以达到表彰先进,激励后进,推动工作的目的。 三、劳动模范设立项目及基本条件 1、安全生产先进奖 从生产一线职工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安全意识强、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安全知识掌握牢固,在安全防范方面表现突出,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 2、技术改造先进奖 主要从工作在技改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技术过硬、对技改项目的进展有突出贡献。 3、节能降耗先进奖 主要从工作在岗位操作、设备维修、技术改造等一线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方面人员有突出业绩的也可评选。要求必须有具体项目或事项,有经过考核验证的具体数据,有实际产生的效益。 4、采购供应先进奖

主要从工作在采购、供应、保管岗位的员工中评选。要求采购及时,质优价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管理有序,服务态度好。 5、创新先进奖 主要从生产、管理一线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人员有突出贡献者也可评选。要求创新意识强,积极参与创新活动,所提创新建议有重大价值,或经采用后产生显著效益。 6、销售先进奖 从营销业务员和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完成销售额大,回款及时,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对客户服务周到,外部形象好。 7、文化建设先进奖 在全体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要求积极参加企业文化建设活动,自动自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较好的文化素养,积极为集团报投稿,为集团或公司文化建设作出有突出成绩。 8、爱岗敬业奖 主要从工作在行政、后勤、财务、保卫等岗位的职工和管理人员中评选,其他岗位表现突出者亦可评选。要求忠诚企业,忠诚可靠,模范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团队意识强,作风扎实,任劳任怨,一贯表现优秀。 四、先进集体设立项目及条件 先进集体评选的对象主要为班组、车间,以及与此相当的工作单位、部门,项目的设立可参照劳动模范评奖项目,从实际出发评选。 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在同级单位相比中业绩突出,团队凝聚力强,全年安全无事故,单位风气正。单位领导人形象好,威信高,办事公平、公正。 五、评选项目的增减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尊重劳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发扬工人阶级的伟大品格,用先进思想、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职工,规范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表彰和管理程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模范是企业的栋梁、职工的楷模,是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领跑者和持续发展的实践者,是各项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劳动模范的培养、评比、表彰、管理,坚持基层推荐、民主评选的原则;坚持综合考核、突出实绩的原则;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作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劳模培养、管理和劳模事迹的宣传工作,组织好劳模的评比、表彰工作。 第五条推荐工办、省部级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模时,原则上在公司劳模中产生。 第二章劳模条件 第六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按公司的各项制度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遵章守纪的模范。 第七条积极参与企业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全面履行了承担的工作职责,创造性地完成了承担的本职工作任务和关、重、急、险任务,在提升企业战略地位和市场地位中发挥了骨干作用。

第八条立足本职、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勇于创新、敢挑重担,以主人翁的工作姿态和忘我的进取精神,在双增双节、提高质量、确保安全等工作中做出了显著业绩,质量、产量、成本、消耗等重要考核指标在企业处于领先地位;在降低成本、占领市场、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创造新经验、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和重大成果。 第九条在企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做出重大业绩者。 第十条考核期内无质量、安全、机损事故,无违规违纪现象。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依照劳模条件,各单位原则上在采用公开竞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程序,由职工充分讨论,反复酝酿,推荐劳模候选人。严禁包办代替或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劳模候选人确定后,要统一填写劳动模范推荐表,向公司劳动竞赛办公室推荐,由竞赛办进行汇总、审核。 第十三条竞赛办提出年度劳模表彰名额,根据各单位推荐意见和劳模候选人的事迹材料,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核实上报材料的基础上,依照凭实绩、重贡献的要求,提出劳模人选。 第十四条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听取竞赛办的评比推荐情况工作汇报,各位委员在充分发表意见和讨论的基础上审定,最后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被评选为劳模的职工,由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命名、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好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带头作用,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经员工群众民主评选,单位行政和工会推荐,集团工会审核,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命名表彰的优秀员工。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广大员工学习的榜样,同时也是公司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第三条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1、全国劳动模范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军队一等功及以上荣誉称号 4、重庆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5、嘉陵集团公司劳动模范 第三章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评选范围 凡嘉陵集团公司员工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五条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必须是坚持四项其本原则,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纪,有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金牌员工。 1、在市场营销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提高生产(工作)质量、效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方面,推进节能减排、提升产品品质、降低成本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现或者发明创造,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国际、全国和省(市)级重大评比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6、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第六条集团公司劳动模范评选程序 集团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 由基层单位从金牌员工中按劳模条件提出推荐名单,经员工代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QEO-J-GH-2012-1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先进在集团公司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体员工投身服务保障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民航局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劳模先进包括各级劳动模范和各级各类先进荣誉获得者。其中,劳动模范是指在集团公司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评选推荐的,以国务院、山西省委、省政府等名义命名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集体)。 1.3 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全省劳模先进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大单位、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 2 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2.1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党委、行政和工会领导下的劳模先进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机构,原则上由集团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2.1.1 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集团公司劳模先进总体工作方案; 2.1.2 审核授予或者取消集团公司劳模先进称号的对象有关情况; 2.1.3 审核全国、省劳模先进推荐人选有关情况; 2.1.4 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劳模先进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2.2 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2.2.1 负责劳模先进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2.2.2 指导、协调和处理集团公司劳模先进日常管理工作; 2.2.3 完成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 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1 评选条件和管理原则 1.1 评选条件 1.1.1 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劳动模范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企业、爱岗敬业、勇于奉献、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德高尚。在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构建和谐中堪称楷模,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业绩突出;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劳动模范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1.1.1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3 在扭亏脱困、加强管理、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1.1.1.4 在推进技术进步,实现发明创造、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5 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6 在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上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 1.1.1.7 在促进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1.8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1.1.2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先进集体应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完善制度、严格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中成绩显著;曾获得下属单位级先进集体或其他相当荣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 2.1 领导班子团结,凝聚力强,作风民主,联系群众,清正廉洁。 1.1. 2.2 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拓海内外市场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开发能力、抵御风险能力,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1.1. 2.3 在加强职工思想作风、廉政建设,提高职工学习能力、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 1.1. 2.4 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集体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增强企业的竞争活力方面成绩突出。 1.1. 2.5 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 1.2 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坚持以下原则: 1.2.1 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1.2.2 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经营科研一线,突出物质财富、经济效益的直接创造者和集体。 1.2.3 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1.2.4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4版第210号)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11月14日通过公司制度建设领导组审批,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签发人:郭守国 2014年11月14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 名称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版本起草人部门 主任 制度建设 办公室 分管领 导审核 制度建设 领导小组 签发人 是否 修订 签发 日期 下次评 审日期 2014 何枫王悦刚全体成员王超全体成员郭守国- 2014.11 2015.11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解释 部门 政工部(工会办)

实施 及完 工团管理善执 行人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 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政工【2014】第34号) 1 目的 按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公司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全面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公司系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 2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审委员会 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

位推荐对象进行审核。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3.2 政工部(工会办) 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公司政工部(工会办),负责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表彰管理工作。 3.3 各单位 3.3.1 根据公司要求,推荐申报公司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工作。 3.3.2 结合本单位需要,开展本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3.3.3 注重从基层和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培养、选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3.4 通过地方政府或行业申报获得的市级及以上集体和个人荣誉,报公司工会备案。

享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附件3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一、全国劳动模范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大庆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山东省劳动模范 出席1951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6年山东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山东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

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山东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山东省财贸战线学大庆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山东省工业学大庆先进代表会、1977年山东第二次财贸学大庆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山东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山东省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范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范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文 件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颁布时间】1997-05-30 【实施时间】1997-05-30 【时 效 性】有效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保护和发挥劳动模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尊重、爱护劳动模范的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由成都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承担。

第四条劳动模范应当按照从基层逐级民主推荐的程序评选产生。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爱护、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二章评选 第六条在本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表彰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农村的农民,符合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八条市竞赛评比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方案的制定和人选的审定等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根据全市评选工作安排意见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劳动模范人选的推荐和审查工作。 第九条评选市劳动模范应当事先公布评选的范围、名额、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市劳动模范人选,依照市劳动模范标准、条件和评选工作程序,经市竞赛评比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章。

劳模工作室管理办法 (最终版)

安阳市劳模工作室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加强对我市劳模工作室的科学管理,促进劳模工作室高效运转、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劳模工作室在弘扬劳模精神、发挥劳模作用、提升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劳模工作室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劳模工作室的创建和管理,促进劳模工作室创建规范化、运转科学化、管理制度化,充分发挥劳模工作室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方面的优势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将劳模工作室打造成为新时期劳模工作品牌,工会工作品牌和服务安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载体。 二、性质 劳模工作室是一个以劳模来命名,以劳模为主要带头人,带领和团结身边的同事组成的劳模先进团队,是展现劳模精神、展示劳模技能、发挥劳模作用、示范带动职工的平台。 三、人员组成和基本条件 劳模工作室由各级劳模先进人物和若干名工作室成员组成。 (一)劳模先进人物: 1、荣誉条件:我市范围内获得各级劳动模范荣誉和五一劳动奖章

荣誉称号,工作在工业、农业、商贸、科研、教育、卫生、金融、城建、交通、公共服务行业、行政政法等一线、科技、管理岗位的劳模和先进人物;贡献突出、示范带动强、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各类先进人物;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社会影响较大、热心公益、做出突出贡献的离退休劳模和先进人物。 2、基本条件:在本行业、本单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领导认可,职工群众拥护,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创新创造能力,具有较强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能够领导和带动劳模工作室开展工作。 (二)劳模工作室成员: 1.与劳模同岗位或与劳模工作岗位相关的部门、车间、科室、工段等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年轻人才、一线职工。 2、有积极的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科研攻关、创新创造能力,有甘于奉献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承担相应的职责任务。 四、创建标准 1、有一个冠名。劳模工作室一般以劳模个人命名,也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行业单位实际,以工作性质或其他方式命名; 2、有标牌标识。劳模工作室应有内容明确、体现行业特色、位置醒目的标牌或标识。 3、有一定设施条件。劳模工作室应该配备工作开展所需的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机具、器材工具、专业资料等设施。

享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附件3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待遇人员围 一、全国劳动模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二、省劳动模 出席1951年省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

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省财贸战线学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省工业学先进代表会、1977年第二次财贸学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省劳动模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集团军以上批准或战时一等功),以及2001年以后被评

劳动模范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例文

劳动模范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例文 劳动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他认同“富不过三代”的观点。他说,他不考虑把钱财留给子女,而是要为每一位员工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要让员工,首先是销售人员先富起来,所以他提倡“小河有水大河满”,而不是“大河有水小河满”。他认为,员工富了,“##”才会富。作为老板,他在企业内部一直实行“藏富于民”的政策。 **:以培养富翁为己任 曾经有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分析得出结论,中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为2.7年。作为民营企业的##公司,如今已经成功运行了13个年本文转载自 培育200个百万富翁,20个千万富翁,让所有员工在10年内居有房,行有车……这是上海市劳动模范、##胶带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民营企业家**10年前绘就的财富规划,如今公司已经产生了30余个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也悄然出现…… 作为私企老板,**那独特的财富观缘于何处?他何以将培育富翁为己任?带着疑惑,记者走近**,探个究竟。 宽敞的办公室里没有奢华的摆设,除了盆景花卉,其余全是书籍。50开外的**,脚穿布鞋,身着工作服,脸上洋溢着谦和的微笑,一介平民书生形象。采访他像是在听他讲述与职工共创财富的故事。 下海,实现自己人生价值1998年,已经完成原始积累的**,在年底对先进的表彰和奖励中,引发了对自身业绩的思考:自己起早贪黑为企业建功立业,为何从未有人提他为先进?答案不言而喻:他是老板。老板就是没有名份的先进和标兵。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后,他的经营理念也随之转变。要让标兵都变成老板,让大家共同富有,让更多的人来当家理财。于是,他突发奇想,把自己的股份送给那些标兵。除了帮助他们变富,**当然更寄希望于通过此举和他们一起把企业搞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评选制度为了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劳动模范和先 进生产(工作)者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爱岗敬 业、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I / _ ----- . 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评选的条件 1、工作勤奋努力,艰苦奋斗、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约挖潜、节能减排、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2、刻苦学习,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勇于开拓创新,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3、思想道德素质高。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企业、爱岗敬业,积极响应组织号召,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顾全大局、勇于奉献,各项工作走在前干在前,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职工群众拥护。 二、评选的原则 1、向生产一线和工程技术人员倾斜,严格控制中层及其以上领导干部的数量。 2、两级评选、两级管理、两级表彰奖励。劳动模范为公司级荣誉,由公司统一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先进生产(工作)者为分厂级荣誉,由基层单位自行评选、管理和表彰奖励。

精心整理 3、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本年度12月下旬至下年度1月上旬。 三、评选的比例 劳动模范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比例由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四、评选的程序 1、职工民主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必须经职工群众民主评选; I / _ ---------------- . 2、公示。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必须进行公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3、基层单位推荐。劳动模范的推荐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确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4、公司工会初步审核。公司工会汇总劳动模范的推荐情况,审核事迹材料,根据事迹和名额、构成等情况,提出初步名单,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5、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审核批准。 五、表彰奖励 i b [ I . I 1、命名表彰。 劳动模范在公司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命名表彰,名单在公司报《***》上登载, 光荣照上公司《光荣榜》和本单位《光荣榜》;先进生产(工作)者在本单位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命名表彰,光荣照上本单位《光荣榜》。 充分利用标语板报、报纸电视等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 (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2、物质奖励。 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关于省劳动模范评选推荐情况的汇报(完整版)

关于省劳动模范评选推荐情况的汇报 关于省劳动模范评选推荐情况的汇报 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X年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省各地各单位按照评选的范围、条件、比例和分配的名额,认真进行了评选,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人选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申报情况 201X年拟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400名左右,其中职工劳模320名,农业劳模80名。3月份以来,各地各单位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基层民主、层层审核把关的办法,召开了对象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农村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并经所在单位党委、行政审核同意;各级劳模评选表彰工作机构就人选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地分别召开县(市、区)长办公会、县(市、区)委常委会、市(州)长办公会和市(州)委常委会,各大型企事业单位、省直各系统分别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党组会,对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截止3月20日,共收到各地各单位报送的人选396名,其中:职工劳模人选318名(机动2名),农业劳模人选78名(机动2名);报送备份人选9名。 二、领导小组审查情况 (一)审查把握的原则。为了确保省劳模分配名额以及规定的各类人员比例落实到位,领导小组按以下两条原则进行了审核调整:

一是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中规定的分配指标和各类人选比例,超报的原则上不予考虑;坚持向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教人员倾斜,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的比例。二是把好荣誉台阶关。对企业负责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要求必须是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或相当级别)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对表现优秀、事迹突出的一线职工、科教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农民工、农村基层干部和一线农民等人选可适当放宽荣誉台阶。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所做的主要工作。省劳模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按照岱梨副省长重要批示和元江副秘书长的具体要求,先后分别两次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任扩大会议,对各地、各单位人选进行了审查。随后,组成6个考查组,分别由省人社厅、省委财经办(农办)、省国资委、省委高校工委、省总工会领导同志带队,对对象中的企业负责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逐一进行了考查。 (三)各类人选的比例。在396名人选中,职工人选318名,农业人选78名。 职工人选中,企业职工199名,占总名额的50.3%,符合企业职工不少于规定名额总数47%的要求。其中,企业负责人45名,占2 6%,基本符合不超过22%的要求;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112名(含农民工11名),占5 6.3%,符合不低于56%的比例。机关事业单位119名,占总名额的30.1%;其中处级干部15名,占1 6%,符合20%以内的比例;科教人员52名,占4

2019年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模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市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树、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plEanqFD Pw 第三条舟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遇浙江省和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年份一般不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DXDiTa9E3d 在市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人物,经市劳模评选领导 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可直接授予舟山市劳动模范称号。 RTCr pUDGiT 第二章评选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纪委(监察

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渔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 地税)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 负责审核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指导和协调工作。5PCzVD7HxA 第五条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模评选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 作,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劳模评选办公室 设在市总工会。jLBHrnAILg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 社会建设中作出突 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人员。 第七条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优秀的思想品质和职业 道德,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于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各行各业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xHAQX74J0X 违反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基本国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第1篇: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了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有关事项的说明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明

确其劳动模范身份的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一、认定范围(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国务院表彰 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3、由人事 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 遇的人员。(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 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的人员。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的单项(专项) 奖励获得者不享受相应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二、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及管理权限( 绥棱教育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13340755.html,/ )申报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 遇人员,由所在单位携带本人获奖证书和表彰通报,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进行资格认定,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还需同时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

评选表扬劳动模范的通知范文

评选表扬劳动模范的通知范文 评选表扬劳动模范的通知怎么写?写评选通知要注意什么?以下是内容馆为您分享评选表扬劳动模范的通知内容,希望能帮您解决燃眉之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自**年**市第三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特别是实施“十二五”规划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广大劳动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先争优、无私奉献,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汇聚实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强大正能量,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美丽**、幸福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政府决定,评选表扬**市第四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扬规模和范围 评选表扬**市第四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名。表扬范围为**年特别是实施“十二五”规划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技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相应荣誉待遇)的个人不参加评选。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评选。 “**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中国***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勇于奉献,廉洁奉公、勤奋工作,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在推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中取得显著成绩,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