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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

目录

一、综合部分 (6)

1.偷逃税款 (6)

2.少交税款 (6)

3.欠交税款 (6)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6)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7)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7)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7)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7)

9.私设小金库 (8)

10.公款私存 (8)

11.违规借贷 (8)

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9)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9)

14.坐支现金 (9)

15.白条顶库 (10)

16.经营者违规收费 (10)

17.私分国有资产 (10)

18.挪用公款 (10)

二、财政部分 (11)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11)

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11)

21.未及时批复预算 (11)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2)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12)

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12)

25.虚列财政支出 (13)

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13)

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13)

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14)

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14)

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14)

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15)

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15)

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15)

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16)

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16)

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6)

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17)

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7)

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17)

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18)

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18)

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18)

43.越权批准减免税 (19)

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19)

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19)

46.混淆入库级次 (20)

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0)

48.改变税种入库 (20)

49.越权违规办理缓缴税款手续 (21)

50.税务部门违规退库 (21)

51.多提委托代征及代扣代收手续费 (21)

52.违规办理退税 (22)

53.调整预算调整较多、较频 (22)

三、金融部分 (22)

54.帐外经营 (22)

55.高息揽储 (23)

56.违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或为交易提供资金及担保 (23)

57.商业银行违规从事股票业务或信托投资业务 (23)

58.商业银行违规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23)

59.违规收取额外费用 (23)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24)

60.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24)

61.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24)

62.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24)

63.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25)

64.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25)

65.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25)

66.概算编制不准确 (26)

67.超概算未经审批 (26)

68.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6)

69.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6)

70.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27)

7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27)

72.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7)

7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27)

74.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28)

7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28)

7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28)

77.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 (29)

78.监理单位违规转让监理业务 (29)

79.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29)

80.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29)

81.财政建设资金未到位 (30)

82.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30)

83.未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 (30)

84.未按规定处理建设期间利息收入 (31)

85.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31)

86.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32)

87.工程支出超预算 (32)

88.未按规定保留质量保证金 (32)

89.工程结余资金未及时上缴财政 (32)

五、企业部分 (32)

90.少(多)计收入(或者隐瞒、虚列收入) (32)

91.少(多)转成本 (33)

92.少计提(多计提)费用 (33)

93.少(多)计提贷款利息 (33)

94.违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33)

95.未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4)

96.少(多)计利润(或者虚增、虚减利润) (34)

97.虚报注册资本 (34)

98.虚假出资 (34)

99.抽逃出资 (34)

100.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35)

101.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5)

102.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 (35)

103.违规核销资产损失 (36)

104.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6)

105.不按规定办理取得资产的转移手续造成损失 (36)

106.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36)

107.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其他所有制资产 (37)

108.违反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37)

109.未按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手续 (37)

110.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有产权转让交易 (38)

111.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38)

112.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8)

六、行政事业部分 (39)

113.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 (39)

114.隐瞒转移预算外收入 (39)

115.应缴未缴财政专户 (39)

116.截留应拨下级预算(外)款 (39)

117.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40)

118.预算内转预算外 (40)

119.乱摊派 (40)

120.应列未列支出 (40)

121.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 (41)

122.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 (41)

123.违规担保 (42)

124.固定资产帐实不符 (42)

125.违规使用发票 (43)

126.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43)

127.库存现金额过大 (43)

128.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未单独核算 (43)

129.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43)

13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44)

131.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44)

132.无预算采购 (44)

133.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45)

134.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45)

135.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45)

136.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事业费) (45)

137.虚列支出 (46)

138.擅自设立项目收费 (46)

139.无证收费 (46)

140.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46)

141.使用不合规票据收费 (46)

142.未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47)

143.固定资产未入账 (47)

144.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7)

145.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8)

146.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8)

147.无预算支出 (49)

148.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49)

149.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0)

150.在本单位工会或其他单位列支 (50)

151.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商业保险 (50)

152.未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2)

153.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已完工项目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52)

154.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53)

155.未按规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53)

156.套取现金 (54)

157.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54)

158.项目资金结余处理不规范 (55)

159.擅自调整预算 (55)

160.单位收入转移到职工技协 (55)

161.财政专项资金二次分配管理不合规 (55)

七、农业部分 (55)

162.虚报冒领 (55)

163.违规支出水利事业费 (55)

164.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55)

165.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56)

166.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 (56)

167.多头申报(申请)财政扶贫资金 (56)

168.违规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6)

169.违规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57)

170.违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57)

17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58)

172.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58)

17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59)

174.未按规定对经营性用地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使用权 (59)

175.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9)

176.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60)

177.土地使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61)

178.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缴纳应补缴的出让金 (61)

179.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62)

180.违规向拖欠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62)

181.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63)

182.环保部门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 (64)

183.未按规定审批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65)

184.未按规定及时拨付环保资金 (65)

185.侵占、截留、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 (65)

186.未按规定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66)

八、外资部分 (67)

187.虚报冒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67)

188.挤占挪用资金 (67)

189.挪用滞留项目资金 (67)

190.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到位 (67)

191.虚列投资支出 (67)

192.挤列项目投资 (68)

193.违规出借项目资金 (68)

194.物资设备采购不当 (68)

195.计划外投资 (68)

196.挤占、挪用还贷准备金 (69)

九、社会保障部分 (69)

197.侵占、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69)

198.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滞纳金 (69)

199.借出或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兴办经济实体 (70)

200.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70)

201.挤占社会保险基金购置职工宿舍 (70)

202.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基金 (71)

203.社会保险基金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71)

204.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基金 (71)

205.超范围使用社会保险基金 (71)

206.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71)

207.项目单位挤占挪用社会福利基金 (72)

208.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2)

209.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2)

210.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 (73)

211.未按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保值增值 (74)

212.社保机构违规用社保基金进行担保、抵押或拆借 (75)

213.未按要求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票据 (75)

214.未按规定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 (75)

215.未按规定使用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76)

21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7)

217.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7)

一、综合部分

1.偷逃税款

表现形式: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少交税款

表现形式: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欠交税款

表现形式: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表现形式: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五十二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应扣(收)未扣(收)税款

表现形式: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定性、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知、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

表现形式:在财务会计帐簿外另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帐务。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表现形式: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8.造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表现形式: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定性依据:《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被迫停牌的。

9.私设小金库

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

定性依据:(1)《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市委办[2004]149号):在财务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坚决取缔“小金库”。

(2)《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杭财行[2006]373号)“三、严肃财经纪律5.严禁私设‘小金库’。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严禁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加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0.公款私存

表现形式: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定性依据:(1)《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处理处罚依据:(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字(1993)7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收公款的储蓄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清理。未按期清理的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储蓄代办点吸收的公款,除按吸收存款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外,还要追回向银行收取的利息或代办费。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1.违规借贷

表现形式: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违规对外有偿借款。

定性依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处理处罚依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2.违规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表现形式:存款人对外出租或者将银行帐户转让他人使用。

定性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处理处罚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六条:单位出租、转让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13.违规多头开立银行帐户

表现形式:多头开户。

定性依据:(1)《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五条:单位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帐户,并处以5千元至l万元罚款。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4.坐支现金

表现形式:从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

定性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

直接支付(即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5.白条顶库

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16.经营者违规收费

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定性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处理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17.私分国有资产

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行为。

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十一项: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18.挪用公款

表现形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定性依据:(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挪用资金案(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

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七十七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财政部分

(一)财政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表现形式: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表现形式:以先征收后返还或其他减免税收手段吸引投资,或者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

定性依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现形式:各级政府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未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未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表现形式:隐瞒、少列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或者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具体的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文件(略)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2)《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1996]国发第4号)第四条:对隐瞒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之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级使用,直至撤职;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表现形式: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有关专项资金(基金)“专款专用”的具体规定(略)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5.虚列财政支出

表现形式: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四)责令冲转或者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26.违规核销财政周转金

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将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账处理。

定性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第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列入呆账处理:(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二)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财政周转金;(三)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须专案报经批准处理的财政周转金。

第四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未收回的财政周转金,不得列入呆账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第十一条: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变相缩小财政周转金基金规模等行为的,应责令纠正并作如下处罚:(四)对违反本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7.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标准、对象和期限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 号):一、关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的管理与缴纳(五)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收费、罚款的范围和比例。在坚决纠正、禁止乱收费、滥罚款的同时,对按有关法律和法规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2)《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 号):五、关于执行监督与处罚。

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收执罚单位的收支管理与监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执收执罚部门收罚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文下发后,如发生下列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执收执罚单位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收执罚,任意改变收费罚款标准与范围,滥收滥罚,或者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少收少罚的。

28.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29.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2)《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八、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30.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l)《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1.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二十八条:根据本办法规定新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一律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国库。过去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收入应当逐步缴入国库;暂时不能缴入国库的,应当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六、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3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33.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

定性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

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34.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

定性依据:(1)《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七条: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

(2)《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第二十条:国库收纳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退库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库:

(一)由于对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改变企业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税利,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按规定可以从预算收入中退库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四)财政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库,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各级国库对不合规定的退库有权拒绝办理。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5.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2)《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存款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所掌管的财政资金,包括国库存款及其他财政存款。财政性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6.未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7.将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定性依据:(1)《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处理、处罚依据:(1)《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3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39.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基金等预算外资金项目

定性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2)《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二、根据国发[1996]29 号、中发[1997]14号和国办发[1998]101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请国务院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变更项目名称、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或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等,一律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权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减免政府性基金,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3)《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

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处理、处罚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40.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定性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2)《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3)《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四、征收政府性基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多收、少收、自行减免或截留政府性基金。

处理、处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1.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定性依据:(1)《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二十一条: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2)《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六、政府性基金是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按照规定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政府性基金的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计划(预算)和决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42.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定性依据:(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3号)“要将各部门的非税收入(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等)全部通过财政实行集中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 号)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账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账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处理、处罚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 号)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税务

43.越权批准减免税

表现形式: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定性依据:各税种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略)。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44.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定性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一条至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45.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2)《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6.混淆入库级次

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47.违规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处理处罚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48.改变税种入库

表现形式:税务机关占压、挪用、截留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账户。

定性依据:(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1)《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库更正错误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国库和缴款单位,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还和报解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事项,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不合规发票的定性及处理

企业不合规发票审计的定性及处理 2012-05-23 09:33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一、不合规发票的内涵及危害 所谓不合规发票通常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单从发票本身的合法性区分。不合规发票通常又有两种:一种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发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另一种是发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形同合法发票的假发票。私自印制的没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普通收据等替代发票等等。 二、不合规发票在审计中的定性问题 笔者在研究如何推进审计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问题时。通过翻阅近几年来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多数项目的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着一个共性问题,亦即“入账发票不合规”。然而,在审计事实、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描述中,对不合规发票的表述都比较笼统。 审计定性一般表述为:入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计事实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 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最新审计常见问题表现形式、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定 性、处理处罚依据 一、常见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预算编报不真实不完整 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完整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的金额。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坐支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直接用于冲抵执行单位其他支出,或直接用于开支相关工作费用等。 (二)未按规定征收缴纳收入 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多征或未按规定进度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的金额。 表现形式:国库经收处(征收部门)收纳的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延解、占压预算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结余未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未按规定直接缴库,财政部门收缴的非税预算收入,仍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先归集到财政专户,再根据收入进度逐步入库,未实现非税预算收入直接缴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缴不及时;

基层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款;征收的税款未及时缴入国库等。 (三)隐瞒转移截留资金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本单位其他账户;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款的方式,管理所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非税收入转移至所属单位或外单位核算;对已征收的非税收入,不按规定开具缴款书,隐瞒应缴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入事业收入,未按照规定缴入国库。非税收入长期在往来科目挂账;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将拨付的财政资金或应缴预算收入挂“暂存”等。 (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系指违反国家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集资摊派、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资金。 此类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越权批准立项收费、基金项目;向单位、个人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资金;超范围、超标准、超出法定时限收费;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以管理费、赞助费等名义强行要求所属单位上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要求所属单位为其直接购买所需物品,供其使用;将

合同管理审计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王勇孙艺鹄(审计署长沙办) 摘要:合同管理审计是基建投资审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亦具有重要的意义。伴随我国对国际通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推广,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逐步规范,但亦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结合审计实践,对当前合同管理审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审计方法。 关键词:合同管理审计常见问题对策 近年基建投资领域合同管理在逐步规范的同时,亦涌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引起审计机关的重视,并在合同管理审计实践中对审计方式和方法进行更新。 一、基建投资审计中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合同内容对具体事项约定不明确,实践中缺乏指导性。虽然当前不少部门都推出了各自基建投资领域的合同范本,但由于项目不同的背景条件,通用合同条款往往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造成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规范,或者必须依靠补充合同(或条款)来另行约定。 2、合同内容对招投标结果形成实质上的变更,成为参建各方规避招投标监管的重要手段。实践中,承包单位往往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施工管理各个环节、施工风险和交付的建筑产品做出各种承诺以方便中标,一旦中标后却经常出现不按照中标内容签订协议,或者在未提高标准的情况下,另行签订各种目标和质量管理等补充协议,使得合同与招投标结果出现实质变更。 3、部分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内外勾结,以虚假合同(或虚假合同内容)、重复合同、让利合同等形式损害国家利益。 (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类型 1、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条款。按照合同内容的区别,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四大类型:一是承建单位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二是承建单位因种种原因(包括业主要求),不按照设计工程设计内容施工,该建内容不建,不该建设的乱建;三是项目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四是项目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建设延期。 2、未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有几种表现:一是不严格履行合同专用条款,按通用条款进行结算,增加工程造价;二是变更单价不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原则确定,增加工程造价;三是工程量计量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造价;四是业主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建单位结算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 3、责任分摊不按合同约定,承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向业主转嫁风险。虽然理论上参建各方都存在向其他方转嫁风险的情况,但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的考虑,国家审计较多关注的由承建单位向业主单位转嫁风险的情况。审计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承包单位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分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相应的工程损失或者后续处理费用却由业主承担;二是通过工程变更和索赔,将应由承包单位承担风险转嫁给业主承担。通常承包合同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对各个工程清单子项的施工流程、措施、工艺标准及相关施工规范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参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上册) 第一章财政审计类一、预算收入管理方面 1.擅自改变预算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的期限2.擅自减征、缓征、免征预算收入3.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4.隐瞒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人,末纳入预算管理6.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7.坐支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8.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预算收入9.将预算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外设立的银行账户10.违规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二、预算支出管理方面11.违规编制支出预算12.违规变更、调整预算13.批复预算不符合规定14.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15.末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越级办理预算拨款16.末按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17.末按夫定列报支出18.末按规定设置和动用预备费19.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20.截留、挪用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21.挤占、报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2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其他预算管理方面24.违规调入资金25.虚列结转下年支出26.违规挪用预算周转金27.变相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28.违规编制财政决算29.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30.往来款项清理不够及时四、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五、金库管理文献第二章税收审计类第三章行政事业审计类第四章企

业审计类第五章证券审计类附录 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向导-(下册) 第一章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审计类一、商业银行方面1.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违规设立分支机构3.资本充足率低于规定标准4.存贷比例高于规定标准5.资产流动性比例低于规定标准6.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标准7.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8.超范围经营9.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到境外借款10.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11.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12.未经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13.未经批准开办中间业务14.未经批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15.擅自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16.采用高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17.违规销售未经批准的个人理财产品18.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19.提高或者降低利率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20.违规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1.发放贷款审核不严22.发放贷款收取额外费用23.对不具备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4.超期限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5.接受禁止质押的股票为质物26.超比率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7.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28.违规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29.违规投资30.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

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转变,转换,培育和完善,规范市场行为。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通过检查企业编制的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来维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促使政府转变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政府部门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依托市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通过加强进行间接管理。企业直接面对变化无穷的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具的,了解企业的和,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进行宏观调控。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依靠,加强行业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风险意识,讲求,提高。 .有利于促进的完善 企业是的细胞,企业的行为及活力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加强社会审计有利于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相分离。由于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反映的晴雨表,所以,企业所有者、、潜在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公众都重视企业的质量。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规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有步骤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审计行业拥有一批、、、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能根据加强现代的需要,提供包括、和设计会计制度、、以及管理咨询在内的各类专业服务。 .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的国际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社会审计在资本市场车际化发展趋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为改善,帮助外国投资者了解我国的,承办、税务代理、工商代理等业务; 第二,对进行,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法对中方为兴办、合作经营企业投入的资产进行和资产评估,防止;

常见的审计定性处理处罚依据

常见违规行为的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算执行审计 (一)违规调整预算 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章规定: (1)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3)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按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政府作出的决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二)违规减免、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违规减免预算收入指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 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审计定性依据: (1)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减免税范围; (2)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第4号)第一条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

审计定性与处罚4-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会计审计全书 审计定性与处罚 四、固定资产投资部分 目录 1.多(少)列概算”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支付。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 4.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5.隐瞒、截留基建收入 6.虚列工程费用,套取财政资金 7.多(少)计工程款(虚报冒领工程款) 8.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 9.项目应招标未招标入 10.“违规肢解发包工程 1.多(少)列概算”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2.概算(预算)外投资(计划外工程)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援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6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3.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本 定性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税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处理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和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问题及审计方法 工程结算审计是强化经济监督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重点搞好效益审计的一种具体方法。所谓工程结算审计,是以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在以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及签证为依据准确计算工程数量的基础上,参考国家及地方定额站颁发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对发包单位所做的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计。通过几年来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实践,发现工程结算普遍存在的问题有高估冒算、虚假结算、重复结算、结算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等。下面谈谈在工程结算审计时常见的主要问题、审计的难点、以及审计的有效方法。 1 工程结算审计常见的问题。 1.1工程招标工作不严谨,趋于形式化。 工程招标的主要作用除了择优选取合适的施工单位外,还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工程价格,从而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但是,有些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不严密、矛盾或歧义现象较多,限制性用语不准确、开口价或暂定内容过多,对合同的签订没有约束力,招标工作实际上流于形式。招标工作不严谨,标书内容不规范,使得签订合同时要重谈条件,重新定价、重新解释招标文件的某些约定,甚至改变结算方法、或者产生大量的未纳入招标范围内的增加工程等,导致结算价大大超过中标价。 1.2合同签定管理不到位,合同内容不规范。 审计发现,分包工程合同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签订滞后,有些工程管理跟不上;合同工程内容涵盖面不够,合同工程内容与结算工程内容不一

致,结算工程内容超出分包合同工程内容;工程合同内容不规范、漏洞较多,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1.3结算时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条款进行结算 。 结算时对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不熟悉,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内容、计价依据及结算条件进行结算,审计经常发现,如某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规定使用2001年***省安装估价表,而结算采用2000年石油建设安装预算定额。又如合同约定按合同附件综合费率表取费,结算时却另计合同综合费率表之外的费用,造成结算价超高的不合理现象。 1.4签证单、变更单虚假,内容含糊不清楚。 主要问题有签证内容虚假、恶意篡改、只增不减、内容含糊不清楚等情况。审计时常发现签证工作量超出施工现场实际工作量或常规,对签字的人进行调查落实,签字确认的人对现场的情况竟不清楚。如有某管线安装分包工程,签证单中草袋护坡6523m3,约26万元,审计时发现没有图纸或相关的收入依据,联系现场验收人和技术员竟发现都不是该工程实际负责人,也不清楚情况,经现场查证后属虚假签证。变更或签证内容含糊,如某***厂增加φ159×7管线安装500m ,没有其他相关施工的说明,是埋地还是架空,其运输方式、安装方式、防腐方式、检测方式等都没有说明,给结算留下活口。 1.5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 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重算、多算工程量。违反规定,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应扣除的工程量不扣除,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混

审计常见问题浅析

我对审计常见问题的一点浅析审计是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内审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经济事项也愈发复杂。为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经济主体依法办事,审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审计监管力度,深入开展了预算、资金、收入、建设项目、经济责任、经费使用、专项治理等方面的审计工作,发现和通报了一大批财务管理的问题。涉及企业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覆盖面包含了各行各业。 我从事财务工作已经16年,辗转安通服多家子公司、分公司,也经历过几个不同的财务岗位,我深刻体会到审计在监督财务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过程中重要性。没有审计,财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无法得到保障,企业各种业务的经济成果将无法得到真实体现。在现实中,怎样能让审计迅速切中要害、暴露问题,从而达到目的是个发人深思的

问题。如今中国上市公司众多,日常各类审计也接踵而至,然而很多问题并未如期得到暴露。相反而是在次次合格的表面下直至某一导火索事件突发,方才将一系列重大问题一并引出。 审计的切入点,通常是有别于寻常、脱离一般规律的行为或表现。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被审单位账目的审阅、比较、分析,结合自身的经验判断,就可以从异常现象中发现疑点。然后由疑点入手,进行延伸调查,扩大审计范围,就比较容易发现问题。结合多位同行的一线审计实践经验,就异常现象的几种表现谈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指标分析 首先应该引起注意的,就是各类经济指标。 (一)、经济增加值(EVA) 经济增加值(EVA)=税后利润-资本费用,指从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其核心是资本投入是有成本的,企业的盈利只有高于其资本成本(包括股权成本和债务成本)时才会为股东创造价值。EVA是一种全面评价企业经营者有效使用资本和为股东创造价值能力,体现企业最终经营目标的经营业绩考核工具,也是企业价值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二)、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100%,是指利润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参考(2015年修订) 一、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未合理、充分、准确地预计有关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未准确预计,也未编入预算; 2.编制部门预算未考虑以前年度结余、事业基金; 3.非财政补助收入等增减变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也未调整相应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各部门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部门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部门预算。各部门应根据2013年收入预计情况和下一年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2014年的各项收入(不含税收)来源,各项收入要做到充分、合理预计,力求准确。?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2024号)第六条(一)?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实有账户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净

结余资金要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和第七条(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一般基金时点数20%的比例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补充单位收入,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般基金补充单位收入的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确定。?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二)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典型行为及违规事实: 1.虚报人数,造成多申领人员经费预算; 2.虚报办公用房面积、车辆数量等,造成多申领公用经费预算。 定性依据: 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四(二)1.(1)?人员经费。人员人数以2013年发放9月份工资时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各项开支项目、开支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测算,对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单位不得申报,财政也不予安排。? 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相关合集:会计审计论文 相关热搜:会计审计会计与审计 1审计的作用分析 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降低和规避经营风险 2当前内部审计的问题 思想上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工作虽然开展了多年,但由于人们在思想上认识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大多数企业领导不重视,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与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没有直接的关系,可有可无。部分企业领导人认为内部审计限制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自己的权威。于是,他们便随意撤并内部审计机构,精简内部审计人员,从而出现将内部审计机构撤消或将内部审计人员精简并入财务部的普遍现象。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完全体现,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也难以完全发挥出来。

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比,内部审计的法规、标准相对滞后。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和报告审计意见时所必须依据的原则、规范和尺度,它是衡量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准则,使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性,从而对审计造成许多问题,尤其是违纪问题难以确切地定论,导致企业内部审计缺乏约束力。 审计缺少重点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仍然以传统的财务审计为重心,主要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评价及报告,或受制于单位领导的意图,工作的主动性和目标性不强,与现代企业制度对内部审计的要求极不相称。 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目前绝大部分内部审计人员是从财务部门或从其他部门改行而来,知识面单一的情况十分严重,不能较好地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二是专职人员较少,兼职人员较多,后续教育不足,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系统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现代审计手段的掌握更加缺乏,电算化内部审计,网络信息内部审计处于空白。三是个别审计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缺乏应有的职业道

常见审计问题的总结

常见审计问题的总结 关于带追索权与不带追索权应收债权的账务处理(本来属于会计问题但审计中常遇到) 一、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予以处置(出售或贴现)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以债权质押贷款而已。 1、处置债权时(账面应收款不动,收到款项同时增加借款) 借: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短期借款---成本 2、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从债务人处收回(银行收到应收债权所对应的款项,所以注销应收债权,减少欠银行款项,同时确认利息费用) 借:短期借款--成本 贷: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3、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无法收回时(向银行偿还本金,确认利息费用)借: 短期借款—成本 贷: 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二、不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予以处置(出售或贴现),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向出售债权的企业追偿 在处置债权时直接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 1、处置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实际取得款项) 其他应收款(预计退回金额) 营业外支出(贷-借) 贷:应收账款 2.关于调整分录的一些问题 为什么说审计调整分录是调表不调账呢?书上什么地方有这种说法,每年我们单位来审计时,审计人员的调整分录,我们最终还是要在账上体现出来的,否则怎么能做到账表相符呢,而账表相符是对财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啊。 回答:审计人员做的工作是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即对报表项目审计,调整分录不是针对科

目,无形资产的摊销如要冲回,应做借:无形资产贷:管理费用 审计调整分录不是直接用来做记帐凭证的,而是用来建议调整报告年度报表的;“不调帐”是指企业年末已结帐,不能调报告年度的帐,如果审计人员提出的调整事项你们单位同意调整,你们应当做如下凭证:借:累计摊销贷:以前年度审计调整,体现在次年的帐上,但报表要求是哪年就体现在哪年报表项目中,所以引起帐表不一致,只要报表的编制是有依据的,帐表不一致是有道理的,就不能叫做“帐表不符”。如果你们单位调整的是报告年度的帐,那可能是你们单位结帐晚,所以做到账表一致了。 3、关于收入截止引起的审计调整问题(不调比较数据的情况) 例:A和B注册会计师在审计X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时,通过实施销售截止测试发现,X公司2007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上记载的一批甲产品的销售业务,在2006年12月已收妥款项,并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但在当月未做任何会计处理,而在2007年1 月做了如下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11 700 00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 000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000元;同时结转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 700 000元,贷记“库存商品-甲产品”8 700 000元。在对200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A和B注册会计师建议将上述会计处理作为审计调整分录,调整X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X公司调整了2006年度会计报表,但未调整2007年度相关账户和会计报表。 2007年调整分录是: 借:营业收入1000 贷:营业成本870 未分配利润130 请问为什么没有调整年初的银行存款、销项税、库存商品等 答:既然该公司2006年报表已经接受A和B注册会计师的建议调整了X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那么2007年报表的期初数和上年数应与2006年调整后的审后报表一致,2007年不须要再调整期初数上年数,期初数和上年数照着上年期末审后报表抄写即可 如果题目说审计07年报表时才发现这种错误,才需调整期初数上年数 审计人员是站在报表的立场上,不管企业在账簿中是否更正,06年企业同意按审后数报出报表,则认为07年期初正确,除非07年发现06年审计报告附送的报表年末数有问题,才须调整07年期初数,所谓期初数调整对审计调整来说是指本年年初与上年审后报送的报表期末不一致,此题06年报表已调,07年就不用审计调整期初数 本题只调07年期末数,那审计人员只需调07年报表当年数或期末数与实际不符的报表项目,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库存商品发出属于时点值,企业在07年1月或06年12月入账对于07 年12月末无影响,所以不须调整。收入成本属于时期值,存在期间不正确的问题,对07年损益有影响,故应冲减收入成本,也就等于冲减了07年当年的利润,增加未分配利润是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年初未分配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本年利润(不考虑利润分配),所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未分配利润没变化。 4、关于收入截止引起的审计调整问题(调整比较数据的情况) 问题:误将2006年12月发生的一笔销售原材料收入1000万元,记入2007年1月的其他业务收入;误将2007年12月发生的一笔销售原材料收入2000万元,记入2008年1月的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2006年的毛利率为20 %,2007年的毛利率为25 % 。如果题目中2007年的报表期末数在2007年审计时未调整,要求回答2008年的调整分录?(假设不考虑调整分录对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2009年,三峡集团补提已出售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4588.86万元,导致多计2009年成本4588.86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调整相关会计报表。 2. 2009年,三峡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少抵销内部往来24988.42万元,导致多计资产、负债各24988.42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调整相关会计报表。 3.2009年,三峡集团购建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作为周转使用的175套住房,在编制三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时未单独确认固定资产。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对上述职工周转房资产进行了会计处理,单独按净值确认资产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4.所属长江三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导致2009年少计长期股权投资718.79

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该公司已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5.2007年,三峡集团为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垫款22540.33万元,因部分房屋未售出,截至2009年底尚有7001.33万元垫款未收回。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尽快收回垫支款项。 6.2007年至2009年,三峡集团为职工支付住宅物业管理费用86.28万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已收回为职工支付的住宅物业管理费用。 (二)对外投资、招投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2006年至2009年,三峡集团在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的情况下,投入10.68亿元建设两座抽水蓄能电站。两项目当前处于停滞状态,面临损失风险。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采取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协调、控制工程造价等措施降低投资风险,并计划对其中一个电站项目以整体移交方式收回前期投入成本。 2.2008年至2009年,三峡集团参股投资建设的陕西蒲城二甲醚项目和云南先锋煤化工项目,均未经发展改革委核准。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三峡集团正在积极敦促相关项目

建设项目审计中一些常见的问题

建设项目审计中一些常见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迅猛递增,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财政性资金在整个固定资产投资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投资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并提出改进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性意见。作为一名工程审计人员,参与很多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发现建设项目审计中经常出现以下的违规违法问题。 一、多计工程价款 工程决算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在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所处的地位、目的、立场不同,自身的工作水平也有很大的差异,导致工程价款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工程价款不真实问题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最典型的问题。 造成多计工程价款的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决算知识了解较少、不能对建设工程决算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采用多计、重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和取费,以次充好、提高材料价格等手段,高估工程决算造价,另一方面,建设、监理等单位没有尽职尽责,造成现场签证等资料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另外,施工单位顾虑决算审的太紧,决算中加大水分多报的可能。 二、隐蔽工程存在问题较多 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竣工之后无法看到,并且施工单位、甲方代表以及监理人员都清楚的知道,即使将来审计时,审计人员有所怀疑,也只能选择适当的点取样抽查,不可能全面开挖以求验证,因此施工单位抱有侥幸心理,尽可能在隐蔽工程上做文章。同时,甲方代表以及现场监理如果立场不坚定,经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就会在假的隐蔽资料上签字,给审计工作增加一定的难度。 如审计人员在对某水利工程决算审计时,发现某标段堤防工程签证土方26000立方米,实际现场勘察时发现该渠道堤防宽度一侧只有1至2米,而且大部分堤防土方为老土,说明该段未发生土方挖运,新土堤防也只比旁边的田地

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含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一)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款“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款“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2.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 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1998]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1996]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二)款“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3.违规调整预算 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 定性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95)国务院令第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2004]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三)款“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之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审计问题整改措施

审计问题整改措施 篇一:XXX公司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XXX公司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国烟审〔20XX〕117号)、公司《关于印发审计 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审计整 改工作,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基础管理水平,结合企业 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整改内容 本次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20XX年、20XX年、20XX年国 家局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年报审计、全面审计(包括 自查、复查、国家局重点检查)、工程项目审计(含国家局 直接审计和授权审计),外部审计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 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公司集中组织开展的财务收支及预 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 宣传促销审计发现和披露的问题,以及审计检查中明确提出 的需要关注的事项、管理建议书中提到的相关问题。 二、整改标准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为依据标准,按照审计 发现问题的性质进行分类,各部门要逐项对照检查整改落实 情况。一是涉税方面,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

税、增值税等,一律进行补缴;二是涉及主辅关系方面,无偿占用主业资金、资产的,一律进行收回或收取相应的资产使用费;三是涉及职工利益方面,工资外列支工资性支出的一律调入工资列支,为职工承担建房成本费用的一律收回;四是涉及资产管理方面,权证不全、权属不清、 长期闲置的,一律进行权属办理和资产清理;五是涉及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不健全的进行梳理修订,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六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方面,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限期整改,确保审计整改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组织领导 厂部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sss 副组长:ddd fff hhh 成员:财务、审计以及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派驻办。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专门联络员,抓好具体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四、工作安排 审计整改工作分为梳理核对、整改落实和重点抽查三个阶段。 (一)梳理核对阶段(4月20日—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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