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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管理制度)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管理制度)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管理制度)保险营销员管理

办法(版)D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D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组织架构 (5)

第三章人员招募 (6)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7)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

第六章委托报酬 (11)

第七章品质管理 (18)

第八章考核 (19)

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6)

第十章附则 (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

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

第三章人员招募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

(二)市区营销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县域营销员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

(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保险营销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经理三级主管,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经理级主管分设区经理和高级区经理两档。

第十二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

业务经理。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换系列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其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

(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保户回访、协助保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保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

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

2.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的辅导、培训和陪访;

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

4.培育组经理;

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

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五)区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

2.对直辖的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经理;

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6.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

6.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第十五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经理)级主管的直辖组及直接其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经理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十六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

(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

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属主管的直辖组;

(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

第十七条培育关系有三种情形:培育组、培育处和培育区。

(一)培育组

培育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组、间接培育组。直接培育组是指各级主管直辖组中培育出新的组经理。

当主管A直辖的业务系列人员B晋升为组经理时,B及与其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新的营销组,A与B形成直接培育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组关系。若C直接培育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组关系。

(二)培育处

培育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处、间接培育处。直接培育处是指处经理级或区经理级主管的直辖处中培育出新的处经理。

当主管A辖下组经理B晋升为处经理时,B的直辖组、与其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组构成新的营销处;A与B形成直接培育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处关系。

(三)培育区

培育区是指区经理级主管直辖团队中培育出新的区经理。

当区经理级主管A辖下的处经理B晋升为区经理时,B的直辖处、与其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处构成新的营销区。此时,A与B形成培育区关系,A培育B。

第十八条有关培育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

培育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主管且被培育者职级为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组利益;若B降级至业务系列或转系列,A与B、B与C不再具有培育组关系,培育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与C的间接培育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组利益;此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组关系,A按第三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组关系与直接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组经理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若B 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A与B、A与C的培育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组关系和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十九条有关培育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

培育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处经理或以上职级,且被培育者职级为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处利益。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处关系,直接培育处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处利益;

2.若B降级为组经理,A与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三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

3.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处关系,A

按第三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处关系与直接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处经理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若B 先于A晋升为区经理,A与B、A与C的培育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处关系和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有关培育区关系和利益的说明

培育区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和被培育者均为区经理级主管。

(一)区经理A培育区经理B,当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与B不再具有培育区关系,A不再享有B的培育区津贴;

2.若B降级至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区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培育津贴按第三年比例发放;

3.若B重新晋升为区经理,A与B重新建立培育区关系,A按第三年度津贴比例提取B的培育区津贴。

(二)区经理A培育区经理B,当A降级至区经理以下职级或转系列时,A与B的培育区关系终止;此后,A再重新晋升为区经理,A对B的培育关系与培育利益也不再恢复。

第二十一条同步晋升(降级)的处理

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主任职级及以上职级的业务系列人员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组经理时,彼此建立培育组关系;具有培育关系的同档主管同时跨级晋升(降级)1时,彼此仍建立培育关系。

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的管辖关系

同级的各档主管互不管辖;区经理级主管管辖与其有培育关系的各档组经理和处经理,处经理级主管管辖与其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组

1跨级晋升是指资深组经理晋升处经理,或资深处经理晋升区经理。

经理。

组经理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的组经理归属上级主管管辖,原组经理与其建立培育组关系;当原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的组经理。

处经理管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的处经理归属上级区经理管辖,原处经理与其建立培育处关系;当原处经理晋升区经理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的处经理。

第二十三条主管降级的处理

(一)组经理降级至业务系列、转系列或解约时,其直辖组人员回归其直接培育人;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回归至原直接培育人的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的,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

(二)处经理降级为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处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的,归属上一级培育人,依此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的,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

(三)区经理降级为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区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如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组织归属由公司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未经双方直接主管、直接培育人及公司同意,各级主管与业务系列人员的组织归属、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一律不得变动。

第六章委托报酬

第二十五条各级保险营销员可以享受的委托报酬如下表所示:

公司对核发各项津贴和奖金之前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不予支付各项津贴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各级业务系列人员享受的委托报酬

(一)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执行。

(二)新人津贴(2011年、2012年适用)

新人津贴由基本新人津贴和创业津贴两部分构成。具体规则如下:

1、基本新人津贴

从新人签定代理合同当月起的6个月内,每月按其当月FYC计发基本新人津贴。发放要求及津贴水平如下(单位:元):

2、创业津贴

为促进队伍素质提升、优化队伍结构,公司试行创业津贴,以吸引年轻、有潜质新人加盟。创业津贴发放规则如下:

对年龄在25(含)-40(含)岁,经公司招募面谈以及综合测评后认为具备较高素质、适合营销工作、尤其是具备主管潜质的业务员,并且达到当月基本新人津贴发放条件的,与基本新人津贴合并发放,每月发放一次,金额为200元,满6个月后停发。

创业津贴不单独发放,每月与基本新人津贴合并后以“新人津贴”项目体现在营销员委托报酬中。符合创业津贴领取条件的新人,新人津贴每月计发标准如下(单位:元):

3、新人津贴发放要求

(1)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不享受新人津贴。签约时非业务员

职级人员不享受新人津贴。

(2)新人津贴发放与品质考核系数挂钩。

(3)每月15日(含)以前签约的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当月。每月15日以后签约的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新人签约的次月。

(三)潜力新人奖

新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后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达到以下条件,则在第10个月和第13个月时,公司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向该新人计发潜力新人奖。

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可享受潜力新人奖。累计直接推荐的当期举绩人力是指新人签约后直接推荐的,在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举绩且在核发该奖项时留存的人力。

(四)推荐新人奖

1.若新人签订代理合同满3个月并晋升为业务主任,则在第4个月时,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的10%,向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并在第7、10、13个月时,分别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的10%、6%、6%,向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

2.若新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后的第4—6个月晋升为业务主任的,则在第7个月时,按该新人前6个月累计FYC的10%,向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并在第10、13个月时,分别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的6%,向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

3.若新人在签订代理合同满6个月仍未晋升为业务主任,不向直接推荐人发放该奖项。

4.推荐新人奖发放期间,若直接推荐人晋升或转系列为主管,该奖项继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在核发该奖项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合同的,推荐新人奖停发。推荐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的不享受推荐新人奖。

(五)伯乐奖

若新人签定代理合同后第7—12个月的个人累计FYC达到3600元,且最近一次考核达到业务主任职级维持条件(或当前职级高于业务主任),则向其直接推荐人发放1000的伯乐奖。在核发伯乐奖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合同的,不发放该奖励。针对同一个新人,公司只发放一次伯乐奖。推荐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的不享受伯乐奖。

(六)展业津贴

按照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当月FYC一定比例计发。

展业津贴= 当月FYC×展业津贴比例×业务品质考核系数

第二十七条各档组经理享受的委托报酬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四)直辖组津贴

按各档组经理直辖组当月达成的FYC(含本人FYC)计发直辖组津贴。

直辖组津贴=本组当月FYC×直辖组津贴比例×主管管理品质考核系数(可选)

(五)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津贴:主管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直接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经理(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 ×直接培育组津贴比例

间接培育组津贴:主管直接培育的组经理的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间接培育组津贴。

间接培育组津贴= 间接培育组经理(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 ×间接培育组津贴比例

(六)绩优组经理奖

依各档组经理直辖组中当月举绩的人数(含本人),按下表发放绩优组经理奖。

(七)培育组经理奖

当主管的直辖组人员初次晋升为组经理时,向该主管发放800元培育组经理奖,分别在新组经理晋升当月和新组经理任职满6个月且达到组经理维持考核条件时各发放400元。

在同步晋升情况下,该奖项发放给直接培育人。

核发培育组经理奖时,如果该主管降级至业务系列,则不予发放。

第二十八条各档处经理享受的委托报酬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各档组经理

(四)直辖组津贴

按各档处经理直辖组当月达成的FYC(含本人FYC)计发直辖组津贴。

直辖组津贴=本组当月FYC×直辖组津贴比例×主管管理品质考核系数(可选)

(五)培育组津贴,同各档组经理

(六)培育组经理奖,同各档组经理

(七)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主管直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 ×直接培育处津贴比例

间接培育处津贴:主管直接培育的处经理直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 ×间接培育处津贴比例

(八)辅导津贴

辅导津贴=按各档处经理直辖处(除其直辖组、直接培育组和间接培育组)当月FYC合计×辅导津贴比例

(九)责任津贴

根据各档处经理直辖处当月达成的FYC和举绩人力计发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责任津贴基数×举绩人力系数×主管管理品质考核系数(可选)

第二十九条各档区经理享受的委托报酬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各档处经理

(四)直辖组津贴,同各档处经理

(五)培育组津贴,同各档处经理

(六)培育组经理奖,同各档处经理

(七)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各档区经理直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 ×直接培育处津贴比例

间接培育处津贴:各档区经理直接培育的处经理直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的一定比例计发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 ×间接培育处津贴比例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A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组织架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 第六章委托报酬 (13) 第七章考核 (24)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 第九章附则 (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12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练习题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练习题 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 A) 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A、保险公司 B、中国保监会 C、保险代理机构 D、保险中介机构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B )具有从事保险活动资格的认定。 A、法人 B、个人 C、团体 D、公司 3.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B )文化程度。 A、小学以上 B、初中以上 C、高中以上 D、大专以上 4.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人员,不需要提交的资料是(C ) A、“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B、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C、个人简历复印件 D、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5. 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B)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

员资格证书”。 A、15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6.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申请换发,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B)前申请换发,并且申请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累计赢不少于36个小时。 A、20日 B、30日 C、40日 D、50日 7. 某人2001年3月曾因欺诈而受到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则此人有权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最早时间为( C) A、2002年3月 B、2003年3月 C、2004年3月 D、2006年3月 8.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以下( D)情形下,不需要持有人向保监会申请变更。 A、“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B、“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 C、“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到时间 D、“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退出保险行业 9.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管者属于(A ) A、持有人 B、保险公司 C、其他相关组织 D、保监会 10. “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C )发放 A、中国保监会 B、行业协会 C、持有人所属保险公司 D、中介公司 11.保险公司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应当向(B )办理该持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X X X X 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销售业务开展,严格按照保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积极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为公司保险销售业务管理的基本准则。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在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规、高效、创新、 务实的核心经营理念,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二业务管理 第三条各分公司和营业部销售团队和销售人员应按照总公司制定的销售政策和销售指引进行业务活动,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合规经营。 第四条保险销售业务必须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同时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无可保利益 的保险业务不得销售。 2、风险评估原则。业务人员必须对投保标的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对于风 险系数超过规定,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及时上报并获得保险公司的验 险评估批复。 3、如实告知原则。展业人员必须就保险条款所列明事项如实告知客户,客 户也须尽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夸大保险责任,不得带病投 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当事人必须亲笔签名(盖章)

4、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承保要求和投保规则进行业务销售。 第五条业务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达到从事保险销售业务服务所要求的素质。对于新业务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 领取《代理人员资格证》、《展业证》后,方可单独上岗开展业务。 第六条展业宣传 1、业务人员必须持有展业证、代理人资格证等证件进行宣传; 2、业务人员必须带有条款等有关业务资料,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进行 公关展业宣传,不得搞虚假、欺骗; 3、业务宣传必须围绕条款进行解释,不得偏离、曲解; 4、不得运用不正当方式、手段进行展业。 第七条检验标的 业务对象有投保意向后,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的查验; 1、标的坐落的具体位置及相关情况; 2、安全措施、安全保护和安全行驶等情况; 3、经营管理及近期损失情况; 4、进行风险评估; 5、遵照保险公司的核保要求进行标的核保; 6、投保人身保险必须查实年龄、疾病等情况,并根据公司要求决定是否体 检。 第八条业务洽谈 1、业务洽谈时必须先给投保人详细解释保险条款; 2、业务人员必须认真、准确的回答投保人提出的询问;

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 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 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安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保险营销员岗位职责

保险营销员岗位职责 【篇一:保险公司业务员工作职责及安排】 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市场拓展计划1 (业务:陈健华) 通过与自己公司的多数客户进行交流,作为一位管理经理,和你的 销售团队的领导进行工作,一位领导的职责是帮助自己团队的成员 成为更好的销售人员,你的价值在于,要让顾客知道,你公司的管 理层对和他们做生意以及他们的满意度非常在意,另一种职责是, 作为在与顾客谈判中的更高一级的管理人员来支持自己的销售人员,增添分量,提高利润或增加知名度,你能够向自己的客户提供什么 样的高层次的管理支持。当你想要请进一位经理来打动客户时,谁 又能和你一起去见他们。当你参与这个客户业务时,客户得到了销 售代表和他们经理的双重服务,在处理的客户业务中是否有同时拥 有销售代表和经理的双重服务并从中获益! 规划、设计、督导、考核和评估等业务工作同时去激励并领导一个 销售团队,也是核心工作! 一、工作职能 市场职能: 1、负责市场摸底,通过对一切相关行业的市场情况进行摸底,选择 目标客户。 2、负责市场细分,通过目标客户的选择,按客户经营方式特性,区 别业务流程及政策。 3、及时搜集并反馈行业同类型产品或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运作方 式及业务政策,以备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应对。 业务职能: 1、推进所负责业务区域或者是业务范围内的客户开发,完成销售任务。 2、积极拜访客户,了解客户合作意向,发展业务接洽,建立良好的 业务合作。 3、做好与客户发生的业务往来帐目,将负责的客户每月情况等帐目 信息做好管理,避免不同客户的价格混淆。服务职能: 1、负责协调客户的定单跟进。 2、保单体检服务(展业要求):1)熟悉保险项目。2)熟悉保险价格。3)保单打分,并用专业理论为客户提建议(顾问式销售)。4)

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代理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第四条加强本代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业务分析会。分析形势,掌握动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对策。 第六条密切与保监办、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关系,掌握信息,拓展思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交流,促进本代理公司健康发展。 二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负责绩合部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参与政务,管好事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 第九条协助领导做好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第十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以及

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篇一:保险公司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管理制度1页 个人业务营销员档案管理制度 1、营销员档案由中心支人员管理岗进行保管,各机构配备档案存放设施。 2、营销员办理签约手续后,营业区内勤整理营销档案,交至中心支人员管理岗,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学历证复印件; ③《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 ④填写完整个人信息的《个人业务人员信息登记表》; ⑤一寸彩色相片二张; ⑥由担保人亲笔签名并同意对其进行担保的《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⑦亲笔签名的《健康声明书》一份; ⑧个人营销员委托合同。 3、《个人业务人员信息登记表》内容必须填写完善,推荐关系不得有涂改痕迹。

4、中心支人员管理岗及时对档案进行编号,封装保存。 5、每月5号前整理上个月资料,调动申请表、解约申请表、考核晋升申请表等应及时归案。 6、营销员解约后应及时对其档案进行整理,单独存放,存放期不低于2年。 7、营销员查询档案,应经中心支营销部经理签字后方可查询。 篇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D版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版 D版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D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

保险柜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保险柜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3540 保险柜管理制度 Vault management system templat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维护公司内部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安全;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 2管理组织 2.1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3管理内容 3.1管理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分级管理原则;公司行政总监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行政部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日常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3.2各部门职责 3.2.1行政部职责

3.2.1.1严格执行总部制定的各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卫防范组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安全管理细则; 3.2.1.2对公司的重点要害部门(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各重要部位配备的技术防范装置(如有)进行审定,并负责技术防范设备(如有)的安装认证; 3.2.1.3制定保安员岗位责任制,负责签定有关聘请保安公司人员或保安员的合同,负责对保安员进行专业培训; 3.2.1.4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办法,对有关安全问题提出专业结论。定期对各部门安全工作提供指导; 3.2.1.5对公司内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案件开展前期调查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侦察; 3.2.1.6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2.1.7保证财务取送款的安全工作; 3.2.1.8负责政府领导、重要客人和外宾参观公司时的

山西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山西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营造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相关监管规定,经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山西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有同等的约束效力。 第四条保险营销员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原则,有利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引导和促进保险营销员合理流动的原则。倡导各公司要加强对营销员的自律教育和流动管理,保持相对稳定的营销员队伍,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规范 第五条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即必须持有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必须持有所属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禁止无证人员以任何形式挂靠做业务。 第六条各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在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登记或更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从业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各公司应确保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与中介监管系统中保险营销员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七条各公司委托持有资格证的保险营销员代理业务,需同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建立完整的保险营销员个人纸质管理档案。保险营销员纸质档案应包括: 一、保险营销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从业经历、毕业学校、专兼职情况、免冠照片、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保险营销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资格证、展业证复印件; 三、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订的有效保险代理委托协议(合同); 四、保险营销员接受相关培训的证明材料,受到奖励或处罚的相关文件等;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存档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各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代理委托协议(合同)以后,首先应当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在中介监管系统中为其登记注册展业证,协会同意登记注册展业证后,方可打印展业证,在本公司营销员管理系统或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派发营销员工号。不得先在公司系统中派发工号,上岗展业,后在中介监管系统中登记注册展业证。 第九条各公司不得在未经保险营销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保险营销员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向协会申请在中介监管系统中将其登记注册为本公司的保险营销员。 第十条各公司不得与未经协会注销展业证还在其它公司登记注册的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向其派发工号,不得允许其上岗展业,不得向其支付佣金。 第十一条各公司的增员要建立在招募新人(指未取得资格证书及展业证书的社会其他人员),培养具有自己企业文化素质的保险营销员基础上。 第十二条参加一个公司集中培训并由该公司集体报名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新人,一

财产保险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建设,明确分支机构在设立、变更、撤销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第三条分支机构的发展必须遵循“一把手原则”、“管控能力原则”、“市场容量原则”和“盈利原则”等四个原则,满足公司在标准选人、文化先行、市场策略、核心团队、时事匹配、科学投入、成本控制和营造气势等八个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发展思路是:在发展速度上,突出“速度与效益”,追求产投比匹配;在设立规划上,统筹布局,总量调控,优先支持管控能力强、经营实效好的机构的发展;在筹建管理上,做好“规划与建立,分析与协调,督导与帮助”,提高执行力,坚持做到分支机构筹建“标准不走样,执行不走样,结果不走 样”。 第二章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五条分支机构按级别划分为二级机构、三级机构和四级机构。其中二级机构是业务发展中心和成本控制中心,在总部的授权范围和战略框架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完成总部下达的业务计划和经营指标,承担利润和市场责任,支撑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三级机构是销售和服务中心,组织销售和服务,并兼有成本控制职责;四级机构是销售、服务单位。

第六条二级机构是指在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设立的行使区域管理职能的机构。一般来说,二级机构即分公司,但在计划单列市可以设立中 心支公司作为二级机构。 第七条三级机构是指在地市级城市设立的中心支公司,以及在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城区设立的支公司。 第八条四级机构是指在县(包括县级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支 公司和营销服务部。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能包括组织业务销售职能、业务人员管理职能、客户服务职能、日常办公管理职能、公司品牌宣传职能。 第十条组织业务销售职能是指贯彻落实上级公司的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和推动上级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组织所属销售团队的组建、发展。按照年度计划对各项经营指标的达成销售策划方案制定、跟踪与推进;销售激励 方案的制订、实施、评估及反馈。 第十一条业务人员管理职能是指对所辖各类人员组织管理,包括所辖县域公司内全员的招聘、管理、考核;销售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工作; 本机构办公会议组织与服务;组织销售人员召开晨、夕会等。 第十二条客户服务职能是指对县区市场信息资源的开发及有效利用;配合上级抓好应收、续保管理;负责客户信息管理及对相关资料(客户提交的投保单、批改申请书等)进行标准审核;确保公司电话销售本地落地服务;协助渠道化管理工作落地及本地大客户(股东)业务的跟进服务;根据授权对机构所在地日常业务出单等前台服务工作;根据授权负责收集相关赔案单证,负责快速处理小额赔案;按照公司客户分类规定向客户提供 差异化服务。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 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 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

医疗保险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机构人员状况和业务运行现状制定并适时修改完善单位岗位职责、业务流程、执法规程、稽核规程、人事管理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业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并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予以贯彻落实。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范围内医疗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市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提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职工严格遵守的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五)适应性。新设立部门或开办新的业务,必须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六)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评价的稽核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执行部门,实行对一级法人负责,独立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稽核部门的控制人员发现控制问题和风险情况应及时向相关的分管领导报告;若存在分管领导职责交叉,控制人员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规章,设立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和履行其授权的职责。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应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9号)规定的素质要求。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实行以资金数据流为主线、风险控制为目标的能级管理制度。即:将与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相关的人员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层、业务层、操作层(主要在“两定”单位),各层级风险控制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决策事项自下

人保健康个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0版)A类

附件1: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0版) A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为加强对个险营销员的管理,塑造诚信、专业的销售队伍,促进我司个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用以明确个险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责、收入、特别保障及考核办法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符合公司营销员的招聘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从事个人健康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分公司设立个险销售部,是分公司个险营销员管理的归口部门,接受总公司个险营销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负责本办法

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根据业务规模需要设立若干营销服务部,构成分公司个险的基本营销单位。营销服务部依次下辖营业区和营业处,营销服务部由部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区由营业区经理或资深营业区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处由营业处主任或资深营业处主任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个险业务组织架构同分公司。 第三章营销员管理 第一节营销员构成 第八条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 (一)业务系列:共分六个职级,包括客户顾问、资深客户顾问、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客户总监和资深客户总监; (二)主管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营业处主任、资深营业处主任、营业区经理、资深营业区经理。 第二节营销员招聘 第九条业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范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现状及改革建议(1)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现状及改革建议 中国目前拥有300多万保险营销员,保险营销渠道无疑已经成为保险业的第一生产力,也是各寿险公司首选的营销模式和核心竞争力。但是,随着营销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和自身发展的特点,旧有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也暴露出很多弊端,已开始危及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我国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制度不健全 首先,表现在招聘标准上。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这个管理规定被部分业内人士解读为:“操的起刀就是屠户”,保险代理人只要能拿到保费就行,其他一切素质都可不计较。其次,表现在招聘方式上,现行保险营销模式下,保险公司依赖大量的“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进行低成本经营,以寻找潜在客户的态度增员,以“感情展业”方式挖掘每个营销员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以此维持源源不断的保源。并且由于营销员身份的特殊性, 所以增员一般都不是由公司来统一来做,而是由各个营销员自己来做,这样难免出现混乱。如很多营销员在招聘时,用各种职位名称代替代理人称呼,如金融理财人员、客户经理等,给人一种“精英”的感觉,吸引年轻人应聘。据了解,不少营销员利用内勤岗位招聘,先以虚设职位引应聘者入局,再以职位人数已满,需要先从事营销员工作等为由,让应聘者从事保

险营销。这种低标准甚至是欺骗的方式,使得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增长迅速,2002 年以来的七年,保险营销队伍年均增长速度达12%。但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要求营销员不仅具有大量的专业知识,而且对心理素质有很高的要求。结果就造成了大批营销员经过短期从业后就离开该行业。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平均约为30%,两年的留存率不到15%,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水平。(二)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模糊 目前,在我国当前的保险营销制度下,一方面,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然而,个人营销员不具备依法成为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场所和独立核算等法律要件,不算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代理人;另一方面,营销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代理人完全依赖营销业绩抽取佣金,没有固定的底薪、福利以及社会保障, 作为劳动者,保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但是他们又必须遵守公司管理。要定期参加会议,执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出勤纪律。各个公司对营销员有一套独特的管理制度,被称为“基本法”。基本法主要内容包括:营销员的录用、日常管理、职涯规划、高激励的人才机制和严格的淘汰机制等。这种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的制度安排, 使得保险营销员自身缺乏归属感及职业生涯的稳定预期, 职业忠诚 度和社会认同度都较低。因此流失率非常高。高流失率会产生大量的“孤儿保单”,对公司续期保费的收取和持续的客户服务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当出现业务纠纷时,究竟谁对保险销售行为负责,难以

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1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

度,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代理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第四条加强本代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业务分析会。分析形势,掌握动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对策。 第六条密切与保监办、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关系,掌握信息,拓展思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交流,促进本代理公司健康发展。 二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负责绩合部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参与政务,管好事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 第九条协助领导做好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第十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以及负责公司发文审核和收文的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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