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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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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摘要: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 旨在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 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 试图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其中,纽伦堡审判的几个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个人对国家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纽伦堡审判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代国际法发展历程上的里程碑。

关键词:纽伦堡审判国际法责任主权国际人权保护

一·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是,1945 年在那里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的世纪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闻名暇迩。

为了履行1945 年8 月8 日签订的的《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美国、法国、英国、苏联四国政府各自任命了一名首席检查官,代表同盟国组成起诉委员会作为审判的控方,对以赫尔曼·威廉·戈林为首的24名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以及6个纳粹组织提起诉讼,同时四大国还分别任命了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联合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进行这次公开公正的审判。在纽伦堡审判中, 法庭总共审查了近十万份文件( 其中包括三千多份原始材料) 、10 万英尺胶片以及2. 5 万张图片。控辩双方提交了3 万份复印资料, 打印出的页数多达5000 万。整个庭审录像的胶片长达数英里, 相关的磁带也有4000 盘, 已发表的庭审记录的副本有17 万页。在经过了10 个月多的审判后, 法庭最终判决22 名被告中的12人绞刑, 4 人终生监禁, 3 人有期监禁, 3 人无罪; 并宣告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等3 个组织为犯罪组织。【1】至此,德国纳粹战犯及组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纽伦堡审判的思考

从一开始, 审判的支持者就充分认识到以严肃的司法手段处置纳粹战犯的重要意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纽伦堡审判的两大任务: 其一, 核实认定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的证据; 其二, 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他说: “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些令人难以相信的犯罪事实,而对全世界来说, 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 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这批审判的支持者在历史的重要关头, 肩负着改革和充实国际法的使命,要把它由一堆纯粹的愿望转变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 用来治理国家行为, 并依据法律奠定世界新秩序的基础, 确保人类和平的实现。因此, 纽伦堡审判不仅仅是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 它也是审判缔造者为法律和道义而进行的一次圣战。这次的审判伟大而艰巨, 是人类历史上运用司法手段制止侵略战争的第一次尝试。而在当时, 国际法极其薄弱, 没有现成规则赖以依据, 也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然而, 残酷的现实不容人们从容思考, 等待法律完善后再付诸实施, 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率先用来制止战争。不过,无论如何, 创设一套司法机构用以审判纳粹战犯, 无疑比暴力手段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积极意义, 诚如杰克逊所言:“最拙劣的法律程序较之于最好的暴力手段, 更能减少不公正。我们不能坐等法庭完备无缺后才来制止人们用武力解决纠纷。”[2]在这种情况下, 纽伦堡审判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一系列法律难题, 例如, 指控的模糊性带来的疑难, 大陆法与普通

法的冲突,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承担问题,国际人权保护,关于“你也不例外”的反控诉, 以上级命令为由的抗辩等等, 这里,笔者想就---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国际人权的保护两点谈谈自己浅薄的看法。

(一)纽伦堡审判之国际法上个人责任的承担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遇到了自1846年以来形成的国家主权至高无上这道篱笆的束缚, 要突破主权屏障, 必须重新界定主权管辖的范围--- 受国内法管辖的个人是否需要承担国际法责任和义务。当时,纽伦堡法庭的起诉人认为, 国家主权虽然具有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至高无上的自由和权力, 包括进行战争的权力, 但是, 这种战争仅限于自卫性而不是侵略性的战争,若超出了自卫性质, 甚至是弱肉强食的侵略, 那么, 发动战争的权力便超出了主权的范围, 是在主权的名义下实施的侵略行径。因此, 国家主权没有侵犯别国的自由, 更不具有发动侵略战争的主权权力, 它应受到维护和平这一义务的限制, 受人类基本道德准则的约束。换言之, 侵略战争不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3]因而, “在那些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面前, 受害者的人权应当得到国际法的保护, 加害者则要承担连主权国家也无法为其开脱的国际法责任”。纽伦堡审判赋予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确切地说作为国际法的不法主体, 个人应对其严重违反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是个人而不是抽象的国家发起这场战争, 因此, 当国家发动战争后, 承担国家行为的应该是实实在在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国家。长久以来, 国际法涉及主权国家的行为而不是个人的行为,由此,个人便躲藏在主权的后面, 主权成为了保护个人的坚实屏障, 尽管一个人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 罪行累累--- 比如指使或下令用毒气将近几百万犹太人毒死在集中营的纳粹官员。而此时的国家是这样一个概念: 国家在发动战争时可以以行使国家主权为理由, 然而在承担责任时国家不可能负刑事责任, 因为国家不是自然人, 刑法只适用于个人。于是, 国家变成了抽象的国家, 从抽象的国家又推论出抽象的个人: 个人是执行国家的意志和命令, 他的行为是国家的行为, 受国家主权的保护, 当国家不受刑法惩治时, 个人理所当然也不受国际法惩治。以此逻辑, 国际法便形同虚设了,所以,法庭最后确认, “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个人所作为的, 并不是抽象的实体所作的, 因此只有处罚犯有这种行为的个人, 国际法的规定才能执行”。于是将个人从国家概念中剥离出来了。

英国首席起诉人哈特利·肖克罗斯在开庭致辞时也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个人应对以国家名义所犯的罪行--- 包括破坏和平罪在内--- 负责。国家不是抽象的组织形式, 国家的权力和义务也就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行为也就是个人的行为。这是一个有益的原则, 是一个法律原则。这个原则理应拒绝奉行侵略战争的政策---- 政治家寻求免罪的企图, 他们就是以这种办法把自己隐藏在不可捉摸的国家这个概念后面的。凡是以违法的方式把他们本国和其他国家推向一场侵略战争的人, 都必定会为此而把绞索套在脖子上, 这是一个有益的法律原则。纽伦堡审判的辩护方却认为,公民在受到国家强迫的情况下去做某一违犯国际法的事是无法避免的,并且,只要世界的政治形势、国家的现存情况和国际法依然如故, 没有任何改变, 那么, 这不仅仅是不可避免的, 而且在某种限度以内是绝对合法的。”对于这样的逻辑和诘难, 纽伦堡法庭认为, 拒绝执行那些置本国人民和别国人民的生死于不顾的命令和规定是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同时, 一个国家有意屠杀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至少屠杀者间接违反了被屠杀国的法律, 理应受到惩治。反之, 如果认为执行国家的所有意志和命令是一个公民的义务并且是合法的, 那么, 任何军国主义或法西斯主义政府的领导人发起侵略战争便都是合法的。至此, 个人必须承担国际法的责任在法理上被确立下来。

(二)纽伦堡审判之国际人权的保护

何为人权?顾名思义,人权就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美国著名的国际法和人权法专家亨金教授曾经指出,人权是人固有的或天然的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还不存在的时候,人权就已经存在了。[4]然而,人权问题全面进入国际法的领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发生的,因此,我们就不得不提到作为国际人权法发展历程里程碑的纽伦堡审判了。

对于纽伦堡审判在国际人权保护上的意义,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 国家主权不再是国际人权保护中不能逾越的屏障, 任何犯有纽伦堡审判中确认的四种罪行的国家领导人、政治家们将不在主权保护的范围之内, 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第二, 政府领导人被作为被告意味着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了主体资格地位, 国际人权保护变得具体且有针对性, 有了实质性的效力。第三, 对于不断重复的战争和国内武装冲突中大规模的侵犯人权者有儆戒作用。当某国政府领导人发起战争时应该知道曾有不可一世的纳粹分子受到国际法的严厉制裁, 因此, 战争的发起人和鼓动者可能会三思而行。第四, 纽伦堡审判标志着一个新的法治概念--自然法的复兴的开始, 同时也开创了国际人权法的新天地。[5]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 人权的国际保护, 是指国家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通过条约, 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和保证, 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如同国际法上的其他问题一样,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或国际公约, 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主权国家可以自主地决定参加、不参加或有保留地参加某一人权公约。当一个国家在加入某一国际公约后, 就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贯彻公约的各项规定。鼓励尽可能多的国家加入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 是实现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切实可行的途径。战后在联合国范围内签订的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 为促成国际合作, 增进并激励尊重全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 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执行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及公约缔约国共同同意委托或建立了某些机构来负责监督这些公约的实施, 这些机构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 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等。各国根据自动承担的国际义务, 定期向公约的这些执行监督机构提交履约报告, 报告自己国家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步、遇到的困难、存在的不足等。有些公约还规定各成员国之间可以对侵犯人权问题提出相互指控, 由公约的监督机构进行审理, 还有一些公约规定监督机构可以受理个人、团体对政府的指控, 前提是这些政府在加入公约时自愿接受这些条款。需要指出的是, 国际人权法中的一些原则一旦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就变成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的普遍原则。一旦某个国家违反了这些原则, 尽管它没有参加有关的人权公约, 仍将受到国际社会的压力和谴责。国际人权保护已经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虽然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化还处在一种尚未成熟的阶段, 各国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依然存在,但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 国际人权保护的成绩是显著的, 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及执行措施的构想早已成为现实,即使国际人权法的效力依然很弱,甚至是弱中之弱,可是,我们有理由相信, 通过各国的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和交流, 人类可以共享文明的成果和人权的全部权利, 最终实现对人权的真正的完备的保护。

三·总结

纵使纽伦堡审判已经过去60多年了, 但由于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的国际大审判, 它既是人类经历了无数次的战争创伤之后在法律上进行制度设计的一大创举, 也是两次世界大战中各盟国政府在军事、政治、法律、外交活动方面的重大成果, 着实来之不易。同时,1950 年12 月12日, 联合国大会公布了由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纽伦堡原则》,该原则不仅对纽伦堡审判的历史进步性作了全面的肯定, 而且也大大发展了现代国际法, 在维护世界和平事业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6]

总之, 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在此之前, 传统国际法对侵略战争的发动束手无策,个人可以不用替国家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国际人权和持久的人类和平难以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纽伦堡审判则通过制裁侵略战争, 通过规定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 通过赋予软弱的国际法以强制效力, 改变了国际法的结构, 由此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思想基石。

参考文献:【1】何勤华,朱淑丽,马贺. 纽伦堡审判[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 3 【2】【德】PA.施泰尼格尔纽伦堡审判【M】.王昭仁,等,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4

【3】朱淑丽.纽伦堡审判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3(1):95

【4】白桂梅.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71

【5】黎尔平.纽伦堡审判在当代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作用[J].北方法学.2010.4(1):112

【6】何勤华,朱淑丽,马贺. 纽伦堡审判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J].江海学刊.2006.4(1):129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讲述的是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一个审判,同时它也是一个国际性的审判。此次审判的被告主要是医生、商人、以及法官等人,因为在审判之前希特勒已经死了。影片开始之时,海伍德法官说:“这些都是一些不该被审判的人啊!”让我对影片有了进一步了解的想法,在完整的看完影片之后,对造成这一悲剧性的原因我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以下我就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1、行政司法权需要独立于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 众所周知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是三权分 立,亦称三权分治。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而在希特勒执政,即第三帝国统治时期,我看到司法机关权利与执政者权利被绑在了一起。在希特勒上台之后,所有的法官都做了1934效忠誓言的宣誓:“我发誓我将效忠德意志帝国和人民的领袖阿尔道夫.希特勒,我将对他忠诚并且遵守法律,我将良心上完成我的职责。愿上帝保佑我!”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早在希特勒一上台的时候,司法行政部门就轻易的将他们的权利交出去了。他们选择不再忠成于法律、正义,而是忠诚于希特勒。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忠诚于他,然后才是遵守法律。希特勒的个人意志被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同时也被上升到了行政司法权力的高度。 最终导致法律不再具有伸张正义,维持社会公正公平的功能,更甚的是它被作为一种供统治者武器存在于社会中。导致行政司法权被掌握在独裁者身上,导致死刑被无限扩大,导致上诉权被取消,导致种族观念被列入了法律中。对抗国家的惩罚条例取代了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成为了法官的宠儿。被告获罪的最主要因素以不是你是否犯罪,是否作为,是否不作为,甚至仅仅是一个身份就能让你被判处死刑。(在当时,被告只要是波兰人、犹太人,或者是不受欢迎的政治派别人物就要被处以死刑)使得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统治者的意志被不断的放大,独裁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了德意志帝国走向衰败,走向灭亡。 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必须将统治者阶级和行政权力机关分开。他们之间各自独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绝不能是影片中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拥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 2、爱国主义必须与法律公正区分开(理性爱国)

国际法模拟试题答案及试题4

全国2008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将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的是(C) A.林则徐B.惠顿C.丁韪良D.瓦特尔 2.主权是国家所特有的权利,这意味着(C) A.主权是国际法赋予的,不可分割 B.主权不可分割,但是可以一定程度的让与 C.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D.主权不是国家所固有的 3.在国际法主体中,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是(A) A.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C.政府间国际组织D.个人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B) A.国家的承认B.政府的承认 C.交战团体的承认D.既是国家的承认,又是政府的承认 5.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权被称为(B)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管辖权 6.以下原则属于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是(A) A.平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C.出生地主义原则D.双重国籍原则 7.关于难民法律地位的原则,不正确的是(D) A.不推回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最惠国待遇原则D.差别待遇原则 8.庇护权在国际法上是(B) A.个人固有的权利B.国家的权利C.个人根据国际法得到的权利D.国家的义务9.在领土的取得方式中,先占所占领的对象是(A) A.无主地B.有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 C.主权归属不明的领土D.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 10.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方式有(D) A.恢复领土主权 B.全民公决C.交换领土 D.征服 11.第一个把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提出来的是(A) A.美国总统杜鲁门B.马耳他外长帕多 C.1958年《大陆架公约》D.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2.群岛国的主权及于(D) A.群岛水域 B.群岛水域及其上空 C.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D.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13.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D) A.属于公海 B.属于领海 C.属于沿海国领土之一部分D.属于特殊的一类水域,与领海、公海等都不相同14.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海峡沿岸国(C) A.为防止海峡的污染,可以暂时限制或暂停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 B.为管理的目的制定法律法规,适当限制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权

国际法引渡制度

国际法引渡制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 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

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 一、相同原则的突破 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 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

纽伦堡审判等案例

纽伦堡审判 基本案情: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轴心国的战争暴行受到了全世界的一致谴责。为了惩罚战争犯罪,1945年8月美、英、法、苏四国在伦敦签署了《起诉及惩治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协定》,规定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的首要战争罪犯。后来有澳大利亚等19国加入该协定,所有这23国就成了原告国。 该协定还附有一份《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宪章规定了法庭审理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宪章明确了法庭的权限是审判和惩罚为欧洲轴心国的利益而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的所有人员,不论其为个人或为某组织或集团的成员。该宪章还规定了被告的官方身份不能免责或减刑、遵照上级命令行事不能免责或减刑的判罪原则。 法庭最后对150多名被告分别判处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评析: 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要的、成功的国际刑事审判活动。这次审判对于确立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国际刑事责任的一般判罪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特别是对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破坏和平罪等国际罪行的界定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理和实践依据: (七)帕尔马斯岛什裁案 (The 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 基本案情: 帕尔马斯岛(PaLmas Island),或称“棉加斯岛”(Miangas),是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属东印度的纳努萨岛之间一个单独的小岛。此岛原是西班牙人在16世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的土著居民已根据建立宗主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从此就成了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1898年的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美西《巴黎和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美国认为该岛已随同菲律宾群岛一起割归美国。当时,美国曾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政府没提出反对。1906年,美国发现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 C.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 2.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 B.赛尔登 C.宾刻舒克 D.真蒂利斯 3.我国采取(B)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自然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表面 D.公海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 )。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1.xx是(A)。 A.领峡 B.公海海峡 C.内海峡 D.自由海域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C)。 A.内陆水 B.领海 C.内水 D.毗连区 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折线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一 B.二 C.三 D.四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B) A.公海海底 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大陆架 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共20个题,每题1分,总共20分) 1.外国人可以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C ) A.选举和被选举权 B.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权 C.民事权利 D.成为军人的权利 2.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C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3.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唯一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 B ) A.不违反国际惯例 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 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 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4.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D )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 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试大论坛 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C ) A.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B.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6.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D )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 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 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 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 7.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D )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8.下列关于国籍的表达,哪一项是正确的?( A ) A.国籍实质上是一种公民资格,表明个人对特定国家的隶属关系 B.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只有依法纳税,才能受其管辖和保护 C.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一般的、临时的、表面的法律联系 D.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是本国人,否则即是外国人 9.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D ) A.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B.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doc

论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新发展(1) - 【摘要】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犯罪的国际性也凸现了出来。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一国独立追诉和惩处存在很多困难,必须通过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引渡就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司法协助方式。在新世纪的今天,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引渡制度在某些传统原则上寻求了突破。引渡也不再以条约为前提,互惠原则将更多地被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地成立无疑是国际法上的大事记,它将成为引渡制度中的最新元素。笔者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谈谈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关键词】引渡;相同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引渡,指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将当时在其管辖范围内而被请求方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已被判刑的人移交给该请求方以便起诉或执行刑罚的活动。1它实质上是国家管辖权的一种例外。由于没有任何一部凌驾于所有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所以引渡会必然导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或冲突。倘若这种冲突发生在两个主权国家之间,就很有可能使引渡沾上政治色彩,而引渡活动也变成了外交拉锯战。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障碍阻挠着引渡活动的进行,有许多的罪犯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交流与实践中,引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相同原则2的突破所为引渡的相同原则,又称“双重犯罪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法的实践,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由于两大法系各个国家在犯罪论体系上存在差异,故“双重犯罪”中“犯罪”的意义有所不同。3但是,罪行法定原则一般都是各国内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相同原则在此向国内法进行了很好的过渡,可以说相同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向国内法的延伸。由于引渡最终将要解决的是国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相同原则也是对各国主权的尊重。但是,由于各地区国家历史、文化的差异,各国内刑事立法也不径相同,“双重犯罪”和“双重可罚”的标准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达到的。如此这般,犯罪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而逍遥法外。这与引渡惩罚犯罪的初衷相违背。为了消除减少这一障碍,各国立法和公约中也都尝试对相同原则的突破。1990

00247国际法2015年10月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7)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国际法规范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的是 A.维和部队的强制措施 B.国际组织的制裁措施 C.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 D. 受害国的自助措施 2.国家在涉及下列事项的诉讼中可以援引管辖豁免的是 A. 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政府船舶 B.与政府行使权力紧密相关的雇佣合同C.商业交易 D.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3. “光华寮案”涉及中国的 A.条约继承 B.财产继承 C. 债务继承 D.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继承 4. 外国人可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A.诉权 B.选举权 C.担任公务员的劳动权 D.参军入伍的权利 5.我国对外国人给予庇护的情况是 A.请求进入外国驻中国使领馆避难 B.因犯有破坏和平罪请求在中国居留 C.因政治原因请求进入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避难 D. 因政治原因请求在中国境内避难 6.边境条约一般都赋予边境居民享有进出国境的特殊便利是 A.大宗货物买卖 B.探亲访友 C.执行公务 D. 观光旅游 7.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主张重叠时,中国坚持的划界原则是 A.200海里原则 B. 中间线原则 C.等距离原则 D.公平原则 8.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若已有条约建立其通过制度,则适用 A.过境通行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特殊公约制度 D.一般公约制度 9.作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组织法的是 A.《巴黎航空公约》 B.《芝加哥公约》 C.《海牙公约》 D.《东京公约》 10. 外交团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公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公法》期末题库及答案 考试说明:本人针对该科精心汇总了历年题库及答案,形成一个完整的题库,并且每年都在更新。该题库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网核及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国际公法》题库及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的答案序号填在答 题纸上) 1. 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 A.格老秀斯 B.边沁 C.奥本海 D.卢梭 2.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不应视为国家行为的是( )。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军队的行为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3.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 )。 A.《大陆架公约》 B.马耳他外长帕多 C.美国总统杜鲁门 D.《海洋法公约》 4.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各国所享受的权利的是( )。 A.将月球据为己有 B.在月球进行战争 C.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先占天体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因为(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A.经济 B.战争 C.政治 D.宗教 6.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出现了法定的原因而结束其法律效力被称为( )。 A.条约的中止 B.条约的终止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那么,纽伦堡审判有何历史意义与启示呢? 一、记录历史,警示未来 纽伦堡法庭判决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 整个审判并不完美,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总之,在那样一个仇恨、报复甚嚣尘上的年代,纽伦堡审判毕竟用理性的笔记录下一个癫疯时代的终结。因此,大多数人(包括德国人在内)对审判的过程和结果都感到信服,认为纽伦堡审判实现了正义。这非常有利于铲除战后德国纳粹思想的遗毒。 可见,纽伦堡审判更为成功。因为它不仅记录了历史,还有效地警示着未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事实证明,只有牢记历史、深刻反省才能赢得尊重,才会迎来和平、美好的明天。 二、限制主权,保护人权 民族国家的主权观念发端于1648年的维斯特伐里亚和会。该和会结束了信仰新教和基督教国家间的战争。但不论是教皇还是皇帝都无权对地方君主行使管辖权。国家间依旧战火频仍,世人饱受摧残。纽伦堡审判前的三百年,是绝对主权观念盛行的时代。面对民族国家及其领导人所发动的侵略战争,人们难以在当时的国际法中找到有效的遏制方法。国家元首可以毫无顾忌地对别国动武,民族国家对人权的侵犯也成为家常便饭,国际秩序混乱不堪。 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人民还一度被希特勒的“扩张主权即意味着更多安全”的谬论所蒙蔽。纳粹德国不择手段地侵略扩张,其结果是无数的德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民家破人亡、流离失所。一幕幕的历史惨剧警示着人们:绝对主权的滥用将导致绝对的不安全;而从某种程度上讲,限制主权就是保护人权。 三、创立模范,导引审判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纽伦堡审判为其后的国际刑事审判创立了学习、效仿的模范,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发挥着引导作用。 在进行纽伦堡审判的过程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于1946年5月3日开庭审理日本甲级战犯。尽管东京审判存在着操作上的诸多不足,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性质、职责及管辖权方面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基本一致。 纽伦堡审判堪称国际刑法史上的一个“宣言”,即使在今天仍具有导引作用。 四、制止暴行,共承使命 纽伦堡审判后的世界又是怎样的呢?在冷战期间,大大小小的战争和武装冲突给世界带来的是累累伤痕。那么,冷战结束后的十几年来,情况又如何呢?结果也许仍令人失望。由于国际局势正处于单极化向多极化过度的转型期,世界上出现了诸多不安定因素。 当新世纪的钟声敲响的那一刻,人类共同迎来了一个新的纪元。但是,面对着在短短一百年中曾饱受战火与暴行蹂躏的世界,我们的心情却无法释然。人们应当从历史中吸取教训,面对独裁者的暴行,要同仇敌忾,共同承担起维护世界和平的光荣使命。 1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河北农业大学《国际法》试题 专业: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20 分)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A、人类理性 B、国家之间的热力均衡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D、国家间的协议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 A、中国 B、中国和印度 C、中印、中缅 D、列宁的《和平纲领》 4、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为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是() A、保护性管辖 B、领域管辖 C、普遍管辖 D、国籍管辖 5、外国对 1949 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 D、对中国的承认 6、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确定,这是()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混合主义 D、国籍主义 7、受庇护的外国人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 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 8、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是() A、割让 B、征服 C、先占 D、添附 9、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共有物 B、无主物 C、公海 D、领海 10、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C、平行基线 D、混合基线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实行自由制度,各国享有的自由是() A、四项自由 B、六项自由 C、七项自由 D、五项自由 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13、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文件是() A、《外层空间宣言》 B、《外层空间条约》 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 14、目前组成安理会的成员国的有() A、9 个 B、11 个 C、15 个 D、17 个

论我国引渡制度

课程论文 题目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课程国际法 班级法学0901 学生周庆晨 学号20090721456 指导教师崔明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试论我国引渡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一种重要方式由来已久。在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打击跨国和国际犯罪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现代引渡制度不断发展,我国也在积极扩展与其他国家的引渡合作。但是,我国的《引渡法》及相关刑事立法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无明确的引渡条款,且条款涉及的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十分有限,远不适应发展需要。这极大限制了我国在引渡罪犯方面的成效,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引渡制度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建议和对策 引渡,是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在没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国家之间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规定引渡问题。 一、我国引渡制度司法实践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3年,我国曾与邻国和友好国家签订过一些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都没有包括引渡的内容。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而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引渡。由于没有引渡条约,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外国人多通过与有关国家间的友好合作,采取遣返的方式达到相互引渡罪犯的目的。如1987年,南也门将杀人犯李文龙遣返我国;1988年泰国将诈骗一百三十余万元人民币的案犯李牧遣返我国; 1989年,菲律宾将贪污240万元人民币的案犯张振忠遣返我国;1990年哥伦比亚将盗窃10万美元案犯桑继辉遣返我国等。 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是新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个专门性引渡条约。此后,我国还与俄罗斯、韩国、南非等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彼此建立了稳固、可靠的引渡关系。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颁布并开始实施。 中国尽管已与外国进行了不少成功的引渡合作,并正加强相关合作以力图与更多国家进行更多更深层次的刑事司法协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引渡实践进行

纽伦堡大审判 观后感

《法理学》期末论文《纽伦堡大审判》观后感 ——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 不得不说,《纽伦堡大审判》给我的感觉是震撼的。无论是从历史课本中,文学作品中,还是各类电影电视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纳粹法西斯犯下的滔天罪行都让我了解到,当人走在追求统治世界的霸权时,人权便被抛掷,所有道义和人性都要让位于对于权力顶峰的觊觎。这部电影重现了那场世纪审判中的一部分,对于战犯的审判结果,最终让我们看到了一种普世意义上的正义和对和平的追求。 一、回顾影片 不否认,我们如今是站在一种历史定论者的角度看待当时德国纳粹军官的行为,认为那是一种暴行,是一种对于人性和人权的践踏。所以,在看影片前,我对纳粹战犯们的态度绝对没有任何含糊——死有余辜。但是,当影片中审判开始后,我便开始思考片中战犯们为自己辩护的言论。以纳粹二号人物戈登的观点看,很多纳粹军官认为自己是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自己的职责,自己没有反驳的权力,所以自己是无罪的。政府官员也同样以“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的理由为自己便捷。 那么,对于这场审判,检察官们要用什么样的法律,法官们要遵循什么样的法理来为被告们定罪?应该如何评判法律和正义在这场杀戮中的地位呢? 回顾这部影片,片中的审判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美国首席大法官杰克逊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从道义角度罗列了法西斯灭绝人性的罪行,而狡猾的纳粹分子则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罪责,并使尽各种花招,企图通过非常规手段逃出这次终极判决。在这一部分,影片中正义的一方并未占据优势,形式很不利。影片中,另一位资深检察官问杰克逊:你是要用正义还是法律来打这场官司?这样一个发问,使杰克逊开始转换自己的思路,因为但从道义和人性上来说,所谓的邪恶的一方也有自己的职业伦理和道德,甚至对于那种“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伦理道德面前,很多正义的说辞也变得很没有说服力。所以在后一部分中,大法官杰克逊法律和正义双管齐下,通过各种人证、物证的展示,揭露他们的暴行,揭露纳粹法西斯仇恨犹太民族而进行的惨无人道的杀伐。最终杰克逊顶住压力,正邪无数次的交锋,终于将被告绳之以法,捍卫了正义与人性。 纽伦堡审判粉碎了纳粹罪魁们杀身成仁的美梦。纽伦堡审判提出了法律与公正的接下。在整个纽伦堡审判的过程中,没有一名被告否认过大屠杀的事实,他们能够“否认”的,只是他们个人在战争中“缺乏经验和责任感”所造成的无知。 二、如何评判审判的和发行与正当性 毕竟电影来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导演在影片中展现的只是邪不压正及人类对于正义的永恒追求。回归现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很难定论孰是孰非,如果纳粹胜利,那么一切被世人所认可的正义将被遗弃,暴力和强权将成为真理。所

最新国际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国际法论述题答案

1.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答:(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传统学说的争论,“一元论”包括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由国内法所派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国内法的下位,并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则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内法。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完全独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二者互相独立,各行其道,互不冲突。因此,国际法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若要使国际法适用于国内,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上述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都具有片面性:一元论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结果走向了两个错误的极端:国际法优先说过分强调国际法的绝对效力,否定了国家主权,从根本上取消了国际法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国内法优先说强调国内法的绝对权威,势必导致国际法地位与价值的否定。二元论忽略甚至否定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联系,不仅在理论上是片面的,而且与两个法律体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作用的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它们都没有全面、正确地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2)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作为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也不例外。一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性质、主体、渊源、效力根据、适用空间、调整对象和实际执行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区别,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这是它们“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表明,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并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着的,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吸收。一方面,国内法的许多原则和概念被国际法所吸收,成为发展国际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另一方面,国际法的某些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国家的法律行为被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前者如条约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就来自“契约必须遵守”这一罗马法的古老原则,又如国际法上的强行法概念,也是来自国内法。后者如:有关国家由于参加了制止劫机罪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从而将新的刑事管辖原则——永久居所地或营业地原则引进自己的国内法。 第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国际法对国内法的配合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某些规则和制度的确立是以满足国内法的需要为目的的。例如,国际法中的引渡制度,就是为了实施国内刑法规定而建立起来的。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配合则主要表现在各国都在其国内法中(主要在宪法中)承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当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时,国内法会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国际法的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中的有效实施。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制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作为不遵守国际法的理由,当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承担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的义务的情况下,承担义务的国家必须制定、修改、废除有关的国内法,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责任。另一方面,在国际法的管辖范围之外,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制定的国内法。《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根据宪章的这一规定,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具有的国内立法权利和基本法律制度,属于主权国家的内政,联合国和国际法都不得任意干预。因此,在通过条约制定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时,必须尊重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权利,充分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否则,条约既不可能成功地谈判,更不可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社区提供【https://www.wendangku.net/doc/7e9827147.html,】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1页至4页,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5页至8页,共8页;选择题40分,非选择题60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 ]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 ]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 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 A.享有无害通过权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名词解释: 1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再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主权范围内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4登临权: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无害通过权: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且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有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而在领海内继续不停并迅通过的权利。 6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积极上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的国籍即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具有其国籍。消极上指一个人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有其国籍) 7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8软法:指由于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且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因而国际社会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原则 9外交特权:本国为他过的外交代表因其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的享有的特权。 10国民待遇:指国家在形态条件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大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A《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二、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答:1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坏国家管辖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 三、比较传统国际法和现代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摘要: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 旨在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 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 试图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其中,纽伦堡审判的几个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个人对国家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纽伦堡审判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代国际法发展历程上的里程碑。 关键词:纽伦堡审判国际法责任主权国际人权保护 一·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是,1945 年在那里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的世纪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闻名暇迩。 为了履行1945 年8 月8 日签订的的《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美国、法国、英国、苏联四国政府各自任命了一名首席检查官,代表同盟国组成起诉委员会作为审判的控方,对以赫尔曼·威廉·戈林为首的24名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以及6个纳粹组织提起诉讼,同时四大国还分别任命了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联合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进行这次公开公正的审判。在纽伦堡审判中, 法庭总共审查了近十万份文件( 其中包括三千多份原始材料) 、10 万英尺胶片以及2. 5 万张图片。控辩双方提交了3 万份复印资料, 打印出的页数多达5000 万。整个庭审录像的胶片长达数英里, 相关的磁带也有4000 盘, 已发表的庭审记录的副本有17 万页。在经过了10 个月多的审判后, 法庭最终判决22 名被告中的12人绞刑, 4 人终生监禁, 3 人有期监禁, 3 人无罪; 并宣告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等3 个组织为犯罪组织。【1】至此,德国纳粹战犯及组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纽伦堡审判的思考 从一开始, 审判的支持者就充分认识到以严肃的司法手段处置纳粹战犯的重要意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纽伦堡审判的两大任务: 其一, 核实认定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的证据; 其二, 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他说: “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些令人难以相信的犯罪事实,而对全世界来说, 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 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这批审判的支持者在历史的重要关头, 肩负着改革和充实国际法的使命,要把它由一堆纯粹的愿望转变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 用来治理国家行为, 并依据法律奠定世界新秩序的基础, 确保人类和平的实现。因此, 纽伦堡审判不仅仅是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 它也是审判缔造者为法律和道义而进行的一次圣战。这次的审判伟大而艰巨, 是人类历史上运用司法手段制止侵略战争的第一次尝试。而在当时, 国际法极其薄弱, 没有现成规则赖以依据, 也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然而, 残酷的现实不容人们从容思考, 等待法律完善后再付诸实施, 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率先用来制止战争。不过,无论如何, 创设一套司法机构用以审判纳粹战犯, 无疑比暴力手段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积极意义, 诚如杰克逊所言:“最拙劣的法律程序较之于最好的暴力手段, 更能减少不公正。我们不能坐等法庭完备无缺后才来制止人们用武力解决纠纷。”[2]在这种情况下, 纽伦堡审判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一系列法律难题, 例如, 指控的模糊性带来的疑难, 大陆法与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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