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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密者案”与“纽伦堡审判”之比较分析

“告密者案”与“纽伦堡审判”之比较分析
“告密者案”与“纽伦堡审判”之比较分析

一、概述综观“告密者案”和“纽伦堡审判”,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从某种意义上讲——正如舒国滢所指出的:所有疑难案件从本质上讲,都是一个法哲学上的问题。因此实质上讲,他们都是一个法哲学上的永恒的争论—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 19世纪之前自然法与实在法关系的三个基本规则:一是自然法是普遍的和不可改变的,它是造物主所公布的或者人类理性所认识的;而实在法是具体的,可以改变的,是由人类自己制定的或者习俗中形成的。二是自然法的效力比实在法要高,自然法是高级法。三是如果实在法与自然法发生冲突,实在法是无效的。自从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出版以来,法律实证主义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逐步为人们所认可,阿莫斯(Amos)甚至认为奥斯丁“将法律从仍旧纠缠于法律的道德僵尸中解放出来”,美国的法学家如霍姆斯、格雷等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但是,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德国纳粹的原因,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遭到了诘难,尤其是当法律的道德分离被看作是“削弱对专制和独裁的抵抗”的原因,从而使得“法律实证主义”成为“形形色色对多种不同罪恶的代名词”。面对这种责难,哈特一方面修正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中倍受批判的主权理论和强制理论,但是另一方面他坚决捍卫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他认为主权理论、强制理论和法律与道德分离论是相互独立的命题,主权理论的错误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错误。因此,哈特系统地批判了奥斯丁的主权理论和强制理论,从而发展出以规则为中心的法律理论,他的理论被称为“分析实证法学”或者“新法律实证主义”,但是,他依然主张法律与的道德分离,由此坚持了法律与道德理论中的“分离主题”(the separation thesis)。二、对法之为法的标准的探讨纵观西方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法之为法的标准的问题,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之为法的标准在于法的正当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之为法的标准在于法的强制性。古希腊人把法律称为是“公平正义的艺术”。面对死刑,苏格拉底拒绝逃离监狱。很显然,苏格拉底之所以恪守法律并不是法律的强制。他说,城邦的“所有的命令都是建议式的,不是野蛮的强迫命令”,人民遵守法律的义务产生于他热爱的“城邦和它的法律”。在政治家一书里柏拉图把政治家对“具有自由意志的二足动物的尊重意愿的管理”与强制的统治对立起来。强调“聪明的立法者将不希望完全依靠威胁来吓唬臣民服从。他宁愿力争臣民在感情上支持他的法律,只对那种最坏的公民加以强制”,立法者应当“争取站在法律那方面的正派人的同情”。亚里斯多德继承了其师柏拉图的正义论。他认为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律不是奴役而是“拯救”。罗马人吸收了希腊人的正义论。西塞罗(Cerco)的法概念是选择性的:某种存在物是否是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为正义、与自然相一致。“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恶是“自然的对立物”,所以制止非正义的行为就是“自然的事情”,而不是惩罚。中世纪通行的也是正义论。托马斯的神学观念并不否认法律的强制性,但是,他始终把法律的正当性放在首位。他指出法律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为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但是他在谈到人定法的四大特点时却是把它的正当性放在首位,而未提及强制力。阿奎那特别强调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与正当来源。及至近代民族国家兴起的历史历程中,随着国家在立法、司法中的地位的提高乃至于垄断,法律的强制性思想异军突起,并且逐步排斥了正当性在法律中的地位。这股思潮始于博丹(Jean Bodin,1530~1596)、中经英国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至分析法学派大家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596)而至极端。博丹首次把法律的命令性提到首要地位,但是他并没有完全放弃法律的正当性。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霍布斯的命令说则比博丹走得更远。他从特殊的社会契约论得出法律的绝对义务说、强制说。奥斯丁把命令说推向极致,且割断法律与正义的联系,把霍布斯的自然法逐出法律领域。他的三位一体的法律学说极具代表性:法律是在上位者给在下位者所下达的命令,如果不服从,就要给予制裁。用哈特的话说就是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及至20世纪以后,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正当性学说再次抬头,自然法的复兴即是其典型。因此,在我们

看来,法律之为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正当性、法律运作的基础是正当性。

怨毒告密者难题

你以微弱优势当选一个人口为2000万的国家的司法部长。你的任期一开始,你就遇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对该问题,我下面将要加以讨论。但是,首先还是让我们看看这个问题的背景吧。 多少年来,你们国家一直拥有一个和平、民主、宪政政府。但是,不久以前,横祸飞来。一场日益加剧的经济危机以及主张不同的各个小集团(它们的形成根据经济、政治或道德等标准)的持续增长的反抗导致了正常关系的破裂。那些自称为紫衫队的臭名昭著的骑手成了某个政党的头头。 在一次混乱不堪的全国大选中,紫衫党的老大当选为共和国的总统,而他的党在国民议会中获得了多数席位。该党在选举中取得的胜利部分归因于毫无诚心的许诺和诡计多断的欺骗,部分归因于紫衫党夜骑的恐吓,他们使得那些本要投该党反对票的人们出于恐惧而远离投票箱。 紫衫党获得权力以后,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撤消以前宪法或者它的任一条款的措施。他们也丝毫没有触及民事法典、刑事法典以及程序法典。他们也没有采取任何官方行动以解雇任何政府官员或者免掉任何法官的职位。选举仍然有条不紊地进行着,选票的统计也诚实可靠。 任何法官,只要作出和党的愿望背道而驰的决定,都会受到殴打或者杀害。刑法典的精神已经被颠覆,党可以接受的解释是,刑法典的目的在于把政治反对派投入监狱。他们通过秘密的成文法,其内容只有党内的上层人物才能知道。他们还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这些法律宣布为犯罪的那些行为在行为的当时是合法的。政府完全置宪法的限制,此前法律的限制甚至于它自己法律的限制于不顾。他们解散了所有的政治反对党。成千上万的政治反对派被处死,或者是将他们系于缧绁,或者是使他们身受出其不意的夜袭的恐怖。因为“在粉碎颠覆,保卫祖国的斗争中的所作所为”而受审的人享有普遍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产生的后果是,监狱里所有的紫衫党员都一概被释放了,而非紫衫党员没有一个人根据这种豁免权得以释放。 紫衫党在执行一项有意为之的政策的时候,他们还保持着一些灵活性,有时是通过街上的“党员”来执行,有时是通过他们所控制的国家机器来执行。对这两种程序方法的选择都是出于权宜之计。例如,倘若党内已经决定搞得前社会主义共和党人(该党成为反抗新体制的最后据点)倾家荡产,采取何种方式没收他们的财产的问题就随之而来了。党内的一派,希望通过一项法律宣称他们获得的财产都是以违法的手段欺骗得来的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一派可能受到了革命前的理论的影响。另一派则希望,在刺刀的威胁下,他们会被迫通过订立契约把他们的财产乖乖地交出来。后者反对前者的理由是,它会引起国外对该制定法的让人不快的评论。老大决定采纳通过该党采取直接行动的建议并既而颁布一项秘密法律以批准党的行动,同时他还认可了那些通过武力威胁取得的财产。 终于有一天,紫衫党的统治被推翻了,民主宪政的政府得以重新建立。但是,已被废除的政府留下了一大堆难题。你和你的在新政府中任职的同事们必须要去解决这些难题。“怨恨满怀的告密者”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在紫衫党的统治之下,许多人通过向党和政府检举自己的敌人来发泄心头的怨恨。被检举的事情包括:私下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偷听敌台;和臭名昭著的流氓无赖以及特务狼狈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大审判讲述的是二战结束后战胜国对战败国的一个审判,同时它也是一个国际性的审判。此次审判的被告主要是医生、商人、以及法官等人,因为在审判之前希特勒已经死了。影片开始之时,海伍德法官说:“这些都是一些不该被审判的人啊!”让我对影片有了进一步了解的想法,在完整的看完影片之后,对造成这一悲剧性的原因我也有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以下我就简单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1、行政司法权需要独立于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 众所周知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是三权分 立,亦称三权分治。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而在希特勒执政,即第三帝国统治时期,我看到司法机关权利与执政者权利被绑在了一起。在希特勒上台之后,所有的法官都做了1934效忠誓言的宣誓:“我发誓我将效忠德意志帝国和人民的领袖阿尔道夫.希特勒,我将对他忠诚并且遵守法律,我将良心上完成我的职责。愿上帝保佑我!”从这一段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早在希特勒一上台的时候,司法行政部门就轻易的将他们的权利交出去了。他们选择不再忠成于法律、正义,而是忠诚于希特勒。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忠诚于他,然后才是遵守法律。希特勒的个人意志被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同时也被上升到了行政司法权力的高度。 最终导致法律不再具有伸张正义,维持社会公正公平的功能,更甚的是它被作为一种供统治者武器存在于社会中。导致行政司法权被掌握在独裁者身上,导致死刑被无限扩大,导致上诉权被取消,导致种族观念被列入了法律中。对抗国家的惩罚条例取代了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成为了法官的宠儿。被告获罪的最主要因素以不是你是否犯罪,是否作为,是否不作为,甚至仅仅是一个身份就能让你被判处死刑。(在当时,被告只要是波兰人、犹太人,或者是不受欢迎的政治派别人物就要被处以死刑)使得冤假错案不断发生,统治者的意志被不断的放大,独裁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了德意志帝国走向衰败,走向灭亡。 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必须将统治者阶级和行政权力机关分开。他们之间各自独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绝不能是影片中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拥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 2、爱国主义必须与法律公正区分开(理性爱国)

告密者案件

服从法律的责任——二战“告密者”案例的再解读 作者简介:董昆(1984—),河南商丘人,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文章来源:原创 文章所属专业领域:法学理论 加入时间:2008-10-14 点击次数:115 【字体:大中小】 【摘要】二战后审判纳粹德国时所出现的“告密者”案例的审判一度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们是站在一种“法律和道德”的高度来做出最后的判决。然而,且不说在“不道德的法律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这个问题上长期无法获得一致的共识,就是从服从不道德的法是否就将受到惩罚这一观点出发来看待“告密者”这个案例也会带来很大争议。那名妇女服从了法律却依然要承担责任的依据——并不仅仅因为她服从了当时的法律,更是因为她出于不可告人的私心而服从纳粹法律的行为在本质上存在着道德瑕疵。【关键词】服从法律;责任;效果论 引子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然而,她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从这层意义上说,她只是服从了当时的法律,尽到了公民服从政府法律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定他们承担责任的依据的似乎不在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求援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一、争议的判决 虽然这个案件的判决使那名妇女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并且这个被大多数人拍手称快的判决也一度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像判决本身已无争议。相反,这个判决所带来的争议和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因为它触动了法学界中最为敏感的一个命题,即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因此,判决所带来的冲击波影响的范围绝不仅仅是在司法实务之限,它在法学理论界也掀起了一场讨论的热潮。这其中,尤以两位享誉世界的学者——富勒教授和哈特教授在1957-1958年之间的大论战为最。①这两位学者的论战和为阐述各自理论而成的著作,也成为当代两大法学流派思想交锋的经典。 正是因为社会舆论和学者围绕“法律和道德”问题展开讨论的导向,到了六十余年之后的今天,许多人对于这个案件的理解和思考还是停留在“法律和道德”这个命题的讨论之上。然而,是否有人想过另一个问题,那名妇女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只是因为她服从了纳粹的法律吗?她真的只是一个时代的牺牲品吗? 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在本文中无意再去重复关于法律与道德是否相关的争论,也无意去探究法律中道德因素的重要性问题。相反,笔者想要做的是,抛开那名妇女服从了纳粹法

别里科夫的死因

别里科夫死因调查报告(转贴) 一、案发背景 1898年。沙皇统治下的俄国。由于受欧洲进步文明的影响,俄国人民要求自由民主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沙皇政府为巩固其统治,却采取一切手段进行镇压,禁锢人们的思想言论,全国警探遍布,告密者横行,人们生活在沉闷乏味和忧惧之中。 这年夏季的一天,人们在一所中学的男教工宿舍里,发现了一具死尸,死者为男性,中年,属非正常死亡,死亡原因疑点很多。死者生前为该校希腊文教师,平时行为古怪,谨小慎微,但又刻板古旧,以他的思想辖制着全城。在这年的五月初突然病倒,大约一月后死亡。死前正处于恋爱中,甚至于打算结婚。 二、现场勘查 死者僵直仰躺在床上,被子蒙头,头发蓬乱,脸色苍白,眼球突出,一脸恐惧,似乎生前正遭受某种恐吓或痛苦。耳内塞有棉花球。身穿羊毛衫,床头堆放有黑眼镜、棉大衣,床边放有雨鞋、雨衣、雨伞。房间里没有任何打斗的迹象。一张女士照片扔在地下,一张漫画揉成一团。最令人奇怪的是,房间的大箱子里几乎存有政府多年所有的公告和文件,并标注着具体发布日期。 三、本人档案资料 姓名:别里科夫 性别:男 出生日期:年月日 生前职务:某中学希腊文教师 住所:校男教工宿舍 婚配情况:未婚 口头禅:千万别出什么乱子 特征:晴朗的日子也穿雨衣、雨鞋、带雨伞,穿棉大衣,竖起衣领,戴黑眼镜,穿羊毛衫,用棉花团堵着耳朵眼儿。 人际关系:无密友,但却辖制全城,曾与女友密哈益·沙维奇·华连卡之弟柯瓦连科有过冲突,于死前一个月被其推下楼梯,但彼此没造成大的伤害。 死前状况:郁郁寡欢,闭门不出达一月之久。 死亡日期:1898年6月底或7月初。 四、有关人士采访 采访对象1、华连卡 问:请问您与别里科夫关系如何? 答:由于校长太太的竭力撮合,我们差一点结了婚。 问:差一点儿?为什么最终没结成呢? 答:他生病前的一天到我家,从楼梯上滚了下来,那实在是太可笑了。(忍不住想笑) 问:那他怎么会从楼梯上滚下来呢? 答:这个我不太清楚,您还是去问我弟弟吧。 采访对象2、柯瓦连科 答:那天晚上他来我家,乱七八糟地说了一些奇怪的话,令我非常气愤,于是就让他走,他却威胁我,说要把我们的谈话内容报告校长,我一气之下,就推了他一把,没想到他居然滚下去了。 问:那么他说了什么让您如此生气呢? 答:他总是有那么多奇怪的想法干扰我的私生活,什么不许骑自行车,不能在大街上拿着书走,甚至不能穿绣花衬衫,简直荒谬透顶。我本来就不喜欢这个人,这一来更讨厌他了。

《东京审判》观后感

《东京审判》观后感 《东京审判》观后感 在六十多年前,中国这片土地上演绎了一场极为血腥的战争,一个曾被我们先祖称为倭寇的弹丸小国日本竟无耻的向一个泱泱大国发动了侵略战争。我国在这场大规模的侵略战争的洗礼下,伤亡惨重,到处都是断壁残垣,呈现出一番凄凉与哀伤的景象。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受到了严重的创伤。这场战争的始作俑者也必然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由此,一场世界瞩目的审判在战败国日本东京拉开了帷幕。 《东京审判》影片的开始镜头展现了日本被原子弹炸后的废墟,真是应了恶有恶报那句话。当他们遭遇痛苦的时候有没有反思过他们在中国国土所犯下的滔天罪行(他们的军队在中国的狂轰乱炸,烧杀抢掠,这样肆无忌惮的行为对无辜的中国百姓造成的巨大伤害),有没有将心比心过,有没有反悔过呢?答案是否定的。日本甲级战犯的顽固奸狡,让人感到气愤。很难从他们口中听到"有罪"这两个有份量的字,他们的脸皮巨厚无比,真希望自己在审判现场给他们一人一个嘴巴,让他们还嘴硬。这种想法是很幼稚的,但可以看出爱国情怀在这一刻被唤醒了。最荒谬的一段话是一个日本战犯说中日战争是兄弟之间的家务事,是日本作为哥哥为帮助弟弟中国而做的……这种话日本人真能说出口。一个弹丸小国敢自称哥哥,来为亚洲秩序做什么贡献,简直是胡说八道,其侵略本质早已暴露无遗。日本人特别自大,他们似乎从来没有把中国放在眼里,他们有人还说"我没必要尊重你们,因为你们劣等。"我相信每一个中国人听到这句话时心中都怒气冲天。现在,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提升,中日友好交往,中国被世界尊重,也被日本尊重了,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历史,日本可以肆意篡改历史,我们不能。 在《东京审判》影片中,我懂得了什么才是真正的爱国。梅汝璈,中国政府委派的法官,在庄严地法庭上用个人的力量维护中国的尊严。在11名法官中,他虽然显得很矮小,但是他的形象、他的精神品质却是高大无比的。在开庭审判前,梅汝璈对法官的座次安排极度不满,经过法官们的两次讨论,他的坚持为他争取到了第二个位置,他为中国那些千千万万苦受日本帝国主义前略战争所带来苦难的老百姓们争了一口气,在那时的他心中只有一个信念:决不妥协,这样才能不辱使命。其中,有一段话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中国会因为有你这样的斗士而自豪!"一名外国法官称赞道。而梅汝璈的回答却很镇定的回答:"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法官的。"这短短的两句话让我震撼,我为他感到自豪和感动。最后对战犯处以死刑的投票情节还浮现在眼前。梅汝璈那番义正词严的话语扭转了判决结果,长达2年多的审判可谓取得胜利,也使百万被惨害的中国人民的亡魂安息于地下。 我也很佩服片中那个从中国战场归来的日本兵。他亲手杀死自己的胞弟,并不是他不爱他的弟弟,而是因为太爱了,所以才大义灭亲。一个自幼乖巧的孩子,参

纽伦堡审判等案例

纽伦堡审判 基本案情: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轴心国的战争暴行受到了全世界的一致谴责。为了惩罚战争犯罪,1945年8月美、英、法、苏四国在伦敦签署了《起诉及惩治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协定》,规定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的首要战争罪犯。后来有澳大利亚等19国加入该协定,所有这23国就成了原告国。 该协定还附有一份《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宪章规定了法庭审理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宪章明确了法庭的权限是审判和惩罚为欧洲轴心国的利益而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的所有人员,不论其为个人或为某组织或集团的成员。该宪章还规定了被告的官方身份不能免责或减刑、遵照上级命令行事不能免责或减刑的判罪原则。 法庭最后对150多名被告分别判处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评析: 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要的、成功的国际刑事审判活动。这次审判对于确立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国际刑事责任的一般判罪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特别是对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破坏和平罪等国际罪行的界定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理和实践依据: (七)帕尔马斯岛什裁案 (The 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 基本案情: 帕尔马斯岛(PaLmas Island),或称“棉加斯岛”(Miangas),是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属东印度的纳努萨岛之间一个单独的小岛。此岛原是西班牙人在16世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的土著居民已根据建立宗主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从此就成了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1898年的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美西《巴黎和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美国认为该岛已随同菲律宾群岛一起割归美国。当时,美国曾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政府没提出反对。1906年,美国发现

揭秘中共一大代表中的告密者是谁

揭秘中共一大代表中的告密者是谁? 2011-05-20 08:14:16 来源:同舟共进作者:苏智良评论:0条 1921年7月30日,酷暑中的上海,气温高达37摄氏度。就在这闷热的晚上,一些代表陆续来到法租界望志路的一幢石库门——李公馆里,他们将参加中共一大的第六次会议,也就是最后的闭幕式。不料会议开始不久,就有一个“穿灰布长衫”的不速之客从弄堂进来直接推开后门,闯入了会场。他借口寻找社联的王主席,张目四探,随即匆忙离去。富有地下斗争经验的共产国际代表马林提出中止会议,马上转移,从而改变了中共一大的会议进程。闯进李公馆的密探究竟是谁?经考证,此人乃法租界巡捕房密探程子卿。程子卿是怎么闯入一大会场的?人们又是何时认定程子卿就是闯入会场的密探?程子卿究竟是不是黄金荣的把兄弟?他的人生结局又如何呢?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谁第一个确认了这个密探的身份? 多位一大代表对密探闯入会场有过回忆。出席中共一大闭幕式的总共有14人:其中中共一大代表12人(周佛海因腹泻没有出席会议),共产国际代表两人。综合各位代表的回忆,关于会议场所,各位均认为在李公馆的楼上,取得了一致。关于时间也大致相同,只是在具体钟点上有小的分歧。而闯入者的服装,包惠僧的回忆最具体,“穿着灰色竹布长褂”。陌生人的态度很好,“对不起”是几乎所有回忆者都听到的,显然陌生人不希望打草惊蛇。 这个“陌生人”就是法租界巡捕房的密探程子卿。代表们撤离后不到15分钟,巡捕房开来两辆警车,派来了1个法国总巡、2个法国侦探、2个中国侦探、1个法国兵、3个翻译,共9人。他们包围了李公馆,然后冲进公馆翻箱倒柜,严密搜查,并盘问了留守的李汉俊和陈公博。最后因为没有搜查到有价值的东西,只好怏怏而去。 那么,世人是何时知晓程子卿就是闯入一大会场的密探?谁第一个确认闯入一大会场的“包打听”就是程子卿呢? 作出这一贡献的是作家叶永烈先生。1990年,叶采访知情者——原法租界巡捕房督察长薛畊莘后揭开了这一谜底。叶在《名人历史现场》中回忆道: 很偶然,我的长子有一回到上海电影制片厂导演中叔皇家去。中叔皇问及我最近在写什么。 他一听说写的是关于中共一大的长篇,马上就说可找薛畊莘先生聊聊,因为薛先生曾在上海法租界巡捕房工作多年。 我于1990年8月9日前去拜访薛先生。薛先生已经八十有六,看上去却只有六十来岁……薛先生是混血儿,父亲是中国人,母亲是英国人。他生在上海,九岁时到比利时,英语、法语都极为流利。母亲对他说:“你应当爱你父亲的祖国。”他后来回到上海,在上海的法文日报工作。1929年,他考入上海法租界巡捕房。翌年,进入这个巡捕房的社会科工作。他谈起了自己在法租界巡捕房工作多年的种种见闻。

《捣蛋鬼日记》600字读后感及心得体会

《捣蛋鬼日记》600字读后感及心得体会 《捣蛋鬼日记》是一本非常有趣的书,书中的主人公名叫加尼诺,是位非常调皮、贪玩,但很诚实又乐于帮助他人的孩子。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仅供参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 前段时间,我读完了老师布置的作业《捣蛋鬼日记》和《绿山墙的安妮》,其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捣蛋鬼日记》这本书。里面的小主人公加尼诺用日记的行式记载了他在半年里的种种捣蛋经历,幽默搞笑。 被人们声称捣蛋鬼的加尼诺,用生日那天,妈妈送他的日记本一件不差地写下了自己经历的一切事情。他总给大家带来麻烦,让人们觉得和他在一起是件天大的“倒霉事”。在姐姐的婚礼上,他为了给姐姐姐夫庆祝,给他们买了炮仗、烟花,因为没有机会放,就把炮仗拴在了姐夫的扣眼上。在客厅,他想给大家表演魔术,却差点儿把客人的眼射瞎。 喜欢钓鱼的他,无意中钓上了一颗老人的牙齿……就因为这样,没有人愿意抚养他。爸爸把他送进了寄宿学校,他加入了一个秘密组织,发现每周的瘦肉汤竟然是用刷盘子的脏水做的!于是他们揭露了学校的欺骗行为,并装神弄鬼地吓唬校长夫妇。知道真相后,校长夫人一气之下把加尼诺赶

了出去。加尼诺临走时还不忘让那个告密者穿着写有“奸细”二字的衣服,提醒大家了解真相。 加尼诺是个9岁的小男孩,他精力过剩,对一切都充满好奇。他想象丰富,活泼好动,几乎成了让全家人叹息的捣蛋鬼。 他让我懂得了要换个角度看事物,就会有不同的发现。我想起一道奥数思考题,在我读这本书前,它一直困扰着我,我怎么解也解不开,就一直没做。 读完这本书后,我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就这么轻而一举地解开了!我们有时也要换个角度看加尼诺,他正直、勇敢、诚实,大人们不应该对孩子不尊重,对孩子的天性压制、打击。加尼诺只是无意间办了坏事,活现了儿童的本性。 他还让我懂得了要勇敢,正直、勇敢地去做事情,还要有正义感。不要为了面子而撒谎,做错事。 大人理解小孩,小孩理解大人,生活才能更美好。 2 我是个小书迷,读过好多的书,但最令我印象深刻的,还得算《捣蛋鬼日记》了,此书是意大利著名的文学家和诗人万巴的代表作,小说充满着幽默,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九岁的小男孩,他善良、勇敢、正直,人们称他为“捣蛋鬼”加尼诺,他常常好心办坏事,它让我们在发笑之余,获得了一定的教益,真是受益匪浅啊!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观后感

弱国无外交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观后感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战胜国对德国、日本法西斯侵略者进行的审判。根据相关宣言和决议,分别成立了纽伦堡军事法庭和远东军事法庭这两个国际法庭,对犯下滔天罪行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进行审判。 与我之前看过的许多记录片不同,《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这一记录片,用了几乎白描的手法,并没有为避免枯燥而多变换角度或加入许多人物访谈,平铺直叙的为我们再现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这两个在国际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的事件。但正是这种不浓墨重彩、力求还原事实本来面目的方式,使得短短三十分钟的纪录片,给我留下触目惊心的感觉。 由于东京审判的对象是对中国犯下累累罪行的日本战犯,因此纪录片重点叙述了东京审判。在指出日本进行南京大屠杀的罪行时,画面离开了军事法庭,将被屠杀的场景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被活埋者的眼神,无助的孩童,抱着伤者痛哭的平民,遍布的尸体,还有一个看似无甚大碍的伤者,镜头拉近才看到他的脖子几乎被砍掉了一半,如此的痛苦下,没有麻药没有医疗设备,医生无奈的审视着,不知道该如何医治。不需要多言语,日本法西斯的罪行已经赫然在目,其罪必诛,若秉持着与纽伦堡审判相同的正义理念,东京审判必严惩日本战犯。 遗憾的是,在纪录片的结尾提及,虽然东京审判处决了七名甲级战犯伸张了国际正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但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相比却有着许多缺陷。其根本原因是美国操纵了东京审判,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包庇了日本战犯。致使许多罪行昭著的战犯未得到审判或者判刑过轻,特别是没有追究裕仁天皇的战争罪责。伤害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战争受害国的感情,违背了审判的公正性和神圣性。 远东军事法庭是根据苏、美、英三国关于严惩战犯的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以及莫斯科会议的决议设立的。但上述宣言和决议都没有规定对日本战犯实行法律制裁的具体方式。后来经过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荷兰等国的几次外交谈判才达成协议,决定将日本首要战犯交由上列9国的代表所组成的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但远东国陈军事法庭的庭长不是以平等原则从11国法官中选任,而是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指派。且规定在法庭的法官11人中只要有6人出庭,即可作出决定,法庭的判决只要庭长和两位法官投票赞成即可通过,而盟军最高统帅有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的权力,庭审及其余诉讼程序以英语和日语为之。由此,远东军事法庭充满了美国性质,其审判受到了美国在各个方面的影响,并最终导致东京审判留下了难以弥补的缺陷。为国际法的完善留下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司法独立问题。 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本质、作用、制定和实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些区别在东京审判中反映的尤为明显。 从本质属性上,国内法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但是它又必须具有代表全社会的属性以维持其政治统治。因此国内法在其施行的一国范围内反映了社会的基本共同的价值观,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运行必然蕴含了与国内

恶法非法:恶意告密者案件

恶法非法——恶意告密者的案件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战后针对战争问题的审判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陷入了一个困境,如果严格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的话,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因为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据当时的某些报道说,德国的法院正是这么做的,对这个案件,德国的法院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后来的许多案件都采用了这种推理方式,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明确宣布,?完全否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不能够被看作是法。? 针对二战后德国法院面临的困境,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领军人物哈特教授和富勒教授爆发了一场大论战。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教授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教授反驳这种观点的?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随后,哈特教授于1961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回答富勒教授的批评;富勒教授则于1964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批评哈特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论。1965年哈特教授撰写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而富勒在1969年《法律的道德性》再版的时候回答了哈特的批评。在这次反复的论战中,许多法学家纷纷加入其中,或支持哈特或支持富勒。 对于联邦德国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明智,哈特明确表示了疑问。在哈特看来,面对这种困境,除了诉诸自然法之外,我们必须面对两个选择:?其一是免除对该女子的惩罚,人们可能认为这样做是件坏事。其二是惩罚该女子,这时,人们必须面对适用溯及既往的法律的事实?。我们必须明白,当惩罚该女子时,我们只是在两个邪恶中选择其一:要么使该女子免受惩罚,要么放弃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大多法律体系都接受的珍贵道德原则。我们从伦理史上学到的唯一的知识是: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便是不要隐藏它。因此,两害之中取其轻者,应当发布一项溯及既往的法令,惩治战争期间以告密及其他手段恶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而不应宣布纳粹的法律不是法律。富勒教授则支持联邦德国法院的这一做法,他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内在道德?论,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存有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道德水平降到某一点一下,那么就可说该法律制度丧失了其功能,因为它不能具备要求它的公民服从它的权力。法律必须:具有充分的普遍性;公开发布;是可预期的,不得溯及既往;含义明确,是可理解的;不矛盾;能够实现,不能要求人们做不倒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经常变动;官方行为必须与公布的规则保持一致。这八条原则被称作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个法律制度能够成其为法律的底线的要求。纳粹用以惩治反对国社党(纳粹党的正式名称)及其领袖的言论的一些法令是没有公布的?秘密法?,这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因而战后德国法院就可以据此宣布其无效。

法学伦理案例

法学伦理案例 案例一: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结婚,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31岁,已成家另过)。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补偿给了蒋伦芳。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蒋伦芳与黄永彬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患肝癌病晚期的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 二奶:公民有权处理自己财产 庭审中,原告爱姑及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只要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他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在黄永彬遗赠给爱姑的财产中,其房屋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永彬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于抚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关系,已不属于黄永彬个人合法财产,黄永彬对此无权处分。但是,黄永彬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作为遗赠行为,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需要人们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遗嘱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 原配:二奶分财产有违情与法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李俊超律师在庭审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装在套子里的人设计范例

装在套子里的人设计范例 [ 设计依据与教学目标] 《语文课程标准(实验)》强调“学习鉴赏中外文学作品,具有积极的鉴赏态度,注重审美体验,陶冶性情,涵养心灵。能感受形象,品味语言,领悟作品的丰富内涵,体会其艺术表现力,有自己的情感体验和思考。努力探索作品中蕴涵的民族心理和时代精神,了解人类丰富的社会生活和情感世界。”“注重合作学习,养成相互切磋的习惯。乐于与他人交流自己的阅读鉴赏心得,展示自己的读书成果”《装在套子里的人》一文,是短篇小说之王契诃夫的经典之作,他塑造了一个仇视和反对一切新鲜事物,极力维护反动统治的沙皇政府的忠实卫道士形象——别里科夫,他以“套子”来拘束自己,以“套子”去控制别人,最终落得在恋人的大笑中死去的结局。因此教学本文要引导学生从对故事情节的把握中,合作探究别里科夫的强硬与虚弱、可恨与可笑的套子形象的典型意蕴,树立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本课的教学目标是: (1)抓住“套子”,理清情节结构。 (2)探究别里科夫之死的原因,分析典型环境中的人物形象。 (3)认识因循守旧的危害性以及勇于创新的重要性,增强创新意识。 [ 教学过程与教学策略] 一、以诗引入,激发兴趣 “老掌柜”难舍芭蕉扇(陈显荣) “要我换电扇,且慢复且慢!不怕花钱多,就怕担风险:雨天怕打雷,晴天怕触电;倘若螺丝松,飞来大刀片,重者削脑袋,轻则上医院。还是稳妥点,仍用芭蕉扇,只要拼命摇,照旧能解汗!” 师:这位难舍芭蕉扇、惧怕电风扇的老掌柜,现实生活中,还大有人在。诗人幽他一默,希望这些人能解放思想,别老捧着老皇历不放。世界著名短篇小说大师契诃夫为我塑造了一个有过之而无不及的顽固保守、僵化致死的可笑形象——“别里柯夫”。别里柯夫之死的原因何在?这个形象能给我们以怎样的启迪?让我们一起来研读《装在套子里的人》。 二、整体感知,把握小说的情节结构 用自己喜欢的方式朗读课文,抓住“套子”理出情节结构。 自读思考,小组讨论,课堂交流整合 第一部分(1-4):介绍别里科夫的套子式的外表、套子式的生活习惯,套子式的思想性格。 第二部分(5-倒数第三段):别里科夫与华连卡套子式的恋爱。 开端:结识华连卡 发展:漫画、骑车事件 高潮:与柯瓦连科争吵 结局:恋爱最后失败 第三部分(最后两个自然段):套子式的结果——别里科夫之死。 (小说的情节始终是学生关注的热点,从梳理情节入手,可以很自然很顺畅地使学

参观战犯审判法庭的感悟

参观二战战犯审判法庭的感悟 第一临床学院 2015级中医学三班 魏凡钧

参观二战战犯审判法庭的感悟 时间:2016年5月24日地点:中国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法庭 对于沈阳乃至东北地区的历史文化而言,多数人的第一感觉这是一座极为普通而又典型的满汉文化结合的建筑。它曾被岁月的尘埃隐没,更多的人提到皇姑区黑龙江路77号时会称呼它“北陵电影院”。但历史永远是客观存在的,总会有人记得它还有另外一个名字:中国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法庭。 或许从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角度来看,这次沈阳审判只是一个微小的片段。与纽伦堡、东京审判相比,沈阳审判既不举世闻名,也不轰轰烈烈。在这受审的没有东条英机或者土肥原贤二之类的能左右日本乃至世界的大魔头。负责审判的人员更是默默无闻。但这里对于每个中国人都有着不寻常的国家与民族层面的意义。 为什么要把沈阳审判看得如此重要?为什么要去保护这样一座平凡的建筑? 这是中国人民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第一次在中国的土地上,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审判外国侵略者。 回顾历史,根据195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1956年6月9日至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对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四个案件的45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而其中的多数战犯都在沈阳接受中国人民的正义审判。 沈阳审判见证了东北人民14年的不屈斗争,见证了中华民族百年来对侵略者从忍让到反抗、从反抗到胜利的辛酸历史。同时也展现了中华民族不可奴役、不可战胜的民族的伟大力量,展现了中国人民对压迫剥削的不屈抗争和对实现和平的不懈努力。如果说仅仅在天安门广场树立纪念碑不能完全证明中国重新走向独立,那么这次沈阳审判就是最有力度的补充。中国人民从此也可以作为胜利者审判犯下滔天恶行的魔鬼,也可以自信地让民族跻身强国之列。 同时,审判法庭纪念馆也是一座默默无声却时刻提醒着我们的警钟。他告诉我们:要警惕旧敌人的死灰复燃,要警惕新威胁的突然袭击。唯有奋发图强,自强不息,才能让自己不断强大,不断进步。中国的繁荣与富强需要每一个爱国的中国人的努力,中国的和平与稳定需要每一个中国人去守护。让我们牢记:勿忘国耻,爱我中华。

告密者案件分析

告密者案件分析 2012级国贸二班陈虹2012101152 案件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进行了一次短暂的探亲,就在他呆在家的那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政府的看法,表达了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他长期离家服兵役“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把他除掉),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案件分析 本案之所以备有争议,无非是它掀起了关于道德与法律的争议。在这个案子中,原本依照法律告发丈夫的妻子却被判了刑,而那位触犯了当时有效法律的军人却释放,造成这个的原因理所当然地被认为仅仅是因为该妻子在其丈夫服兵役期间出轨,即所谓的违反了道德。因此,不难看出,判定他们的依据似乎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以至于以后类似案件大都以此为参照,这似乎理所当然。 然而,矛盾随之出现。这个案件似乎很明显地触动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因此,其在法学界掀起了一场讨论的热潮。那么,从结果上看,确实是道德战胜了法律,那么,从源头呢,是否依旧如此?

假设角色对换,那位妇女她会愿意她的丈夫出于和情人在一起的目的而举报她违反纳粹法律的行为吗?很显然,她肯定是不愿意的。答案已经很明显了,那名妇女不愿意她在做出举报她丈夫的行为时所依据原则成为一个普遍的原则,所以她在行为时所依据的原则就不是一个出于责任的原则,而是出于一个爱好,实质上就是借着法律之手来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这样的行为自然就不具有道德价值,也就不是善的。不是每个说实话的人的所作所为都是善的,她可以怀着爱和善意说真话,但也可以带着卑鄙的思想意识把真话当作武器来使用。而那名妇女的行为,正好就是后者的真实写照众所周知,那位妇女告发其丈夫的原因是她出了轨,而不想继续和丈夫纠缠下去,因此做出了此事.那么,即是说,这位妇女遵从法律的出发点就已经违背了法律所规定,当然也违背了道德.她出于私心将自己的丈夫出卖给了当时的所谓的“法庭”,因此那名妇女之所以服从了法律但却还要承担责任,并不仅仅因为她服从了当时的法律,更是因为她因为出于不可告人的私心而服从纳粹法律的行为在本质上存在着道德瑕疵。正是因为这种瑕疵,她的行为背负着道义上的责任。这种道德上的责任,不管是在二战结束之后,各国开始清算纳粹德国战争和道德责任的背景下,还是在历史上的任何时刻,都是不可免除的。她服从法律并不是基于任何义务,而是基于不道德的目的。她的服从是把法律当作实现自身不道德目的的工具。因此,她的服从已被深深地烙上了两个字:“可耻”。正是因为这种“借刀杀人”的服从,她终将接受正义的惩罚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意义与启示 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那么,纽伦堡审判有何历史意义与启示呢? 一、记录历史,警示未来 纽伦堡法庭判决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 整个审判并不完美,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总之,在那样一个仇恨、报复甚嚣尘上的年代,纽伦堡审判毕竟用理性的笔记录下一个癫疯时代的终结。因此,大多数人(包括德国人在内)对审判的过程和结果都感到信服,认为纽伦堡审判实现了正义。这非常有利于铲除战后德国纳粹思想的遗毒。 可见,纽伦堡审判更为成功。因为它不仅记录了历史,还有效地警示着未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事实证明,只有牢记历史、深刻反省才能赢得尊重,才会迎来和平、美好的明天。 二、限制主权,保护人权 民族国家的主权观念发端于1648年的维斯特伐里亚和会。该和会结束了信仰新教和基督教国家间的战争。但不论是教皇还是皇帝都无权对地方君主行使管辖权。国家间依旧战火频仍,世人饱受摧残。纽伦堡审判前的三百年,是绝对主权观念盛行的时代。面对民族国家及其领导人所发动的侵略战争,人们难以在当时的国际法中找到有效的遏制方法。国家元首可以毫无顾忌地对别国动武,民族国家对人权的侵犯也成为家常便饭,国际秩序混乱不堪。 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人民还一度被希特勒的“扩张主权即意味着更多安全”的谬论所蒙蔽。纳粹德国不择手段地侵略扩张,其结果是无数的德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民家破人亡、流离失所。一幕幕的历史惨剧警示着人们:绝对主权的滥用将导致绝对的不安全;而从某种程度上讲,限制主权就是保护人权。 三、创立模范,导引审判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纽伦堡审判为其后的国际刑事审判创立了学习、效仿的模范,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发挥着引导作用。 在进行纽伦堡审判的过程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于1946年5月3日开庭审理日本甲级战犯。尽管东京审判存在着操作上的诸多不足,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性质、职责及管辖权方面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基本一致。 纽伦堡审判堪称国际刑法史上的一个“宣言”,即使在今天仍具有导引作用。 四、制止暴行,共承使命 纽伦堡审判后的世界又是怎样的呢?在冷战期间,大大小小的战争和武装冲突给世界带来的是累累伤痕。那么,冷战结束后的十几年来,情况又如何呢?结果也许仍令人失望。由于国际局势正处于单极化向多极化过度的转型期,世界上出现了诸多不安定因素。 当新世纪的钟声敲响的那一刻,人类共同迎来了一个新的纪元。但是,面对着在短短一百年中曾饱受战火与暴行蹂躏的世界,我们的心情却无法释然。人们应当从历史中吸取教训,面对独裁者的暴行,要同仇敌忾,共同承担起维护世界和平的光荣使命。 1

《东京审判》观后感及其法律意义

《东京审判》观后感及其法律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根据英、美、中三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在此之前苏联和美国首脑一再发布的惩罚法西斯战争狂人的声明,在欧洲和远东各成立了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前者起诉德国重要战犯22人,判处绞刑12人;后者起诉日本甲级战犯28人,判处绞刑7人。 以上两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比较认真地对战争罪行进行清算的国际审判。尤其是东京审判,共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000页,判决书1200页,检察方与辩护方共提出证据4336件,双方提供证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证,整个审判共耗资750万美元。在审判中,同时还配备了大量翻译人员,并设有一个三人语言仲裁小组, 以便当庭对翻译问题作出裁定。从而构成人类历史 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审判,在现代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当时法庭由11个国家的11名法官组成,受中国国民政府的委任,以梅汝璈为首的中国法官在3月20日飞抵东京。《大公报》记者肖南负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全程跟踪报道,战前相爱的恋人和田芳子与他相会。在宴会上,肖南目睹了梅汝璈的激动和欢欣,却预感到此行必定多艰难。审判终于开庭了,中国代表团遭受到了种种困难和挫折,整个法庭不赞成死刑的人居然占多数。面对各国法官们的偏见与刁难,中国法官和检察官们与他们斗智斗勇,克服了对美国法律不了解的种种不利因素,在庭审辩论中取得了上风。最终法庭将东条英机等臭名昭著的战犯送上绞刑架。 首先从影片的整体线索来说吧,我认为整体导演设置了两条线索,法庭审判和战后一个日本家庭的创痛。战败后日本本土人的思想状态和社会状态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以前很不清楚,是在看过电影后才找了些资料来看的。由于日本对内的新闻封锁,大多数日本人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军人在亚洲犯的罪行,而且很多人发自内心地支持战争,战败后他们有些是接触到真相后的极度震惊,但也有很多人仍然陷在战争和战前几十年的教育和灌输中,他们的心中有的是仇恨和复仇之心。他创造了谢君豪所演的人物,想向朱孝天报复,同时也有曾志伟的老兵,在战争中痛苦和悔悟,甚至杀掉了变成杀人魔的同伴。 这是一部了解那段历史或者一无所知的中国人都应该看看的片子,我以前对东京审判的历史就所知寥寥,所以在结尾部分,我震惊地看到,原来当时的法庭对于是否要判处这些战犯死刑都有过那么大的分歧,这些对中国人,对人类犯下毁灭性罪行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一个个都有可能在几年后潇洒地走出监狱,甚至回到日本政坛,我真的无言了。即使这样,除了这几个首恶以外,除了在监狱里自然死亡的以外,,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所以现在日本才会是这个样子。所以说法律是很公正的,但是有时候却又不是样样都能符合人的心意。就像刚上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看的《秋菊打官司》,一级级的从乡里报到县里,最后再到市里,最后终于告成了的时候,却不是秋菊想要的结果。就如同从中国人民的角度去看这件事,日本人万恶不做,杀了中国那么多人,恨不 得将它们千刀万剐,就应该马上赶尽杀绝,但是法律只允许按部就班的审理,并且最后大多数战犯后来还是会被被美国人释放。 东京审判的法律意义也是很深的。是对传统国际法原理的继承与发展,也是确立现代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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