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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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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作者:谢潇罗蓉朱俏俏

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2期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作用日益突出。而相较于现实环境,网络环

境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更加复杂,网络个人信息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虽然我国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制十分必要。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由于我国现在还未正式颁布跟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文件,因此,我国立法上对个人信息没有明确定义。但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法学界对个人信息的研究较多,目前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主要存在三种理解。

第一,关联型定义方式。即与个人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地位等。根据这种定义方式,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与个人人格和隐私有关的信息,同时还包括与个人身份地位,甚至与个人参加的公共活动有关的信息。第二,隐私型定义方式。这种定义方式将个人信息与隐私相联系,个人不愿为他人或者社会知晓的信息即为个人信息。第三种定义方式为识别型定义方式,这也是目前国际上比较常见的一种定义方式。根据该定义方式,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直接或间接地可识别该个人的信息。[1]识别型定义方式将识

别性作为个人信息的特征,可以将关联型定义方式中不应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信息过滤,同时将隐私型定义方式中那些忽略掉的重要信息纳入保护范围,较之前两者更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所以笔者更倾向于选择识别型定义方式来定义个人信息。

(二)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们在网络上从事各种活动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留下了个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概念也由此而生。大致来说,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差别不大,同样是以“可识别性”来界定。但是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有其特殊性,其个人信息是以网络技术为背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是传统个人信息的数字化和虚拟化。由于有网络这个特殊载体的存在,个人信息也有了以下一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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