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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xx说过:

“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xxxiii].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进程。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的作用。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人权是人民主权的逻辑必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这一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当国家主体被宣布为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体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基本人权原则。另一方面,基本人权要求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等权利,其最高形式必然引出人民主权。概言之,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存在着须臾不可分离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人民主权原则源于基本人权原则。主权是近代才开始孕育的概念。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布丹首创的。但他创立主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发生内乱而产生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所以他论述的是君主主权论。主权学说在17世纪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那里有所发展,经稍后的霍布斯进一步系统化。尽管格劳秀斯、霍布斯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但他们都未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而是主张集权政治,拥护君主专制,强调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其后的洛克有所进步,但也只是倡导议会主权。最后由法国的卢梭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结合社会契约论、人民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卢梭大声疾呼国家或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全部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他从人民主权学说中引申出起义权和革命权,强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契约,侵犯人民主权时,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它。这种洋溢着革命民主主义精

神的人民主权学说惊天动地,令人振奋。然而冷静地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在理论上脱离不了人权观的充分孕育和发展。因为主权的来源、基础和归宿既然是人民或人民公意,那么不可否认人民公意的形成却有赖于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否则,人民公意无从产生,人民主权也就无以存在。人权观实质上就是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宣扬人的权利自由的观念。它早于主权概念的产生,孕育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伴随着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而问世。它最早由处于无权地位的市民阶级呼喊出来,通过向神权统治争人性自由,向封建特权争平等地位,向封建统治争政治自由,进而随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而增添了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纵观人权观的发展史,对照人民主权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肯定,没有系统的完整的人权思想就不可能有人民主权学说。布丹虽然肯定了人的财产权及公民自由,但他心目中的王权高于人权,故其主权学说只能是君主主权论。格劳秀斯并没有用明确的天赋人权为政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利作辩护,因而他的主权理论明显排斥人民主权。霍布斯囿于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政治偏见与敌视情绪,否认个人在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出的只能是专制统治的主权理论。洛克作为“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xxxiv],主张人们财产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他只能得出议会主权的结论。而只有卢梭在人权观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和广泛、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他倡导人人自由和平等,宣称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鼓吹人民的革命权、起义权。这种系统、完整的人权思想为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人民主权高于基本人权。前面我们论述的人民主权原则源自于基本人权原则,是从人权观念及基本人权的应然性角度而予以说明的。当我们考察基本人权的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形态时,不可否认国家主权高于基本人权。人民主权有它的相对独立性,它一经形成并体现为人民的国家主权时,即具有完整的形式和固定的内容。它代表掌权者阶级的最大利益,表现为无限的权力即对外独立权与对内最高权,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对本阶级内部的叛逆者、同盟军中的异已分子加以惩罚。而基本人权体现为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形态时,只有主权形成后才是可能和现实的。不妨说,人民主权是集中化了的人权(当然包括基本人权),人权通过人民主权获得了它的现实表现。

再次,人民主权是基本人权的最高保障和最深厚的基础。从国内法来看,试想,如果没有人民主权,人民不是主权者,一切权力不属于人民,国家的最高权力不归属于人民,那么人民所享有的基本人权要么是残缺的,要么是不真实的。资产阶级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主权,并非真正的人民主权,因而其基本人权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特权,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基本人权是虚伪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制度上保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人权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所以也就更加优越。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人权从属于主权。

人权的许多方面,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诸如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等权利,都是一国的主权问题。基本人权的实现,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个主权国家。任何国际公约关于人权的规定,只有通过国内法的规定才能付诸实现。人权的实现只有在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人权也就不复存在。

“对一个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国家的独立权。如果这两个基本条件得不到保证,就没有什么人权可言”[xxxv].任何国家都不应借“人权”之名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

当然,我们也不能机械地理解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基本人权的实现虽然离不开主权,但人民主权也有赖于基本人权。不可将主权原则绝对化,抛开人权孤立地谈主权。二战以后,人权保护已进入国际领域。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以内政、主权为由,公然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和该国承担的关于基本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各国普遍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已威胁到邻近国家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制裁行为和人权国际保护措施,如对大小霸权主义的侵略与扩张、种族主义的奴役、恐怖主义的活动、制造和驱赶难民等侵犯集体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有权干预。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范围内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促进人权的发展。

一、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包括:

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了许多其它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明确宣布: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对人权保障作了更为系统和合理的规定.

维护和保障人权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因此,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 拉夫解体的依据。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

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 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 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 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 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 出来。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 的权利。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人权与国家主权演讲范文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 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 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宪法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追求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核心价值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国家权利属于人民 1、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4、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作用: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有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惯穿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6、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并规定其担负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的使命,从而保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得以实现。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2)政治权利、(3)人身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受教育权、(7)监督权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和目标: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宪法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4、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官方文件: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5、中国的人权的显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6、发展权的主体:人民 7、人权的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 8、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又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教育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初步建成了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在内的教育的法律体系 10、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11、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过程中和体现: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和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12、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证、文明,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13、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要求: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贫穷 15、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中国的减贫行动 16、中国的减贫行动的意义:中国的减贫行动有利的促进贫困人口发展权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为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宏伟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国家主权和人权

国家主权和人权 王叔良原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1期人权,作为一种概念和口号,可以追溯至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反神权而提出的启蒙思想和革命理论,而作为一种国际法上调整的对象,则还是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新现象。随着时代的进步、情势的变迁,人权问题在国际关系中正日益成为各国关注和斗争的焦点,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新的挑战,给国际法提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课题。 一、人权概念的国际差异 什么是人权?最简单地说,就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曰“人的权利”。 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历史时期,但现在一般认为,人权的概念是17至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中首先提出来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在资产阶级高举人权旗帜反对封建专制取得革命胜利后,便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这种观念肯定下来,从而完成了将人权由一种思想转变为国家法律的历史进程。然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法律的中心内容便是维护财产的私人所有制,“……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2 〕。这无疑贬损了资产阶级所特别强调的人权并为之奋斗的这一目标的价值。 人权理论在此后两百多年时间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逐步形成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权观。人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已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普遍认为应该维护和促进人权,并在人权领域内进行国际合作。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诸如思想意识形态、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历史背景、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差异,在人权问题上,现代国际社会尚无一个统一的人权概念能涵盖其定义、范围和标准。 在现代,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3〕应该指出的是,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不能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不论按何种标准来论述人权问题,各种学说都有不同的主张,而在国际社会中,又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上,反映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国际主要矛盾。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讨论通过该宣言的过程中,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国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可以说其产生本身就是社会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在一定程度上既斗争又妥协的结果。尽管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在通过时弃了权,但无论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 【正文】: 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发展至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 ①[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 [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田缜 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性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人权一般可以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部分。集体人权应包括名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个人权利包括生存权、平等权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自由。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觉权之原则,各名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每一个国家都有权依照宪章的规定,通过行动来促进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的实现。它是现实和享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基本人权与人民主权

马克思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xxxiii].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进程。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的作用。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人权是人民主权的逻辑必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庄严昭示既含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含有人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这一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当国家主体被宣布为平等地属于全体人民时,人民主体所包含的权利就获得了“人权”的意义。因此,人民主权原则必然要求基本人权原则。另一方面,基本人权要求人人享有生存、发展和自由、平等等权利,其最高形式必然引出人民主权。概言之,人民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存在着须臾不可分离的逻辑关系。 首先,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考察,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人民主权原则源于基本人权原则。主权是近代才开始孕育的概念。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是法国人布丹首创的。但他创立主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当时因发生内乱而产生动摇的法国王权的基础,所以他论述的是君主主权论。主权学说在17世纪的荷兰人格劳秀斯那里有所发展,经稍后的霍布斯进一步系统化。尽管格劳秀斯、霍布斯都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但他们都未得出人民主权的结论,而是主张集权政治,拥护君主专制,强调人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其后的洛克有所进步,但也只是倡导议会主权。最后由法国的卢梭以激进的民主主义理论结合社会契约论、人民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卢梭大声疾呼国家或政府只是主权的执行者,全部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他从人民主权学说中引申出起义权和革命权,强调当国家或政府违背契约,侵犯人民主权时,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它。这种洋溢着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人民主权学说惊天动地,令人振奋。然而冷静地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在理论上脱离不了人权观的充分孕育和发展。因为主权的来源、基础和归宿既然是人民或人民公意,那么不可否认人民公意的形成却有赖于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确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否则,人民公意无从产生,人民主权也就无以存在。人权观实质上就是肯定人的主体地位,宣扬人的权利自由的观念。它早于主权概念的产生,孕育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伴随着商品生产的充分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而问世。它最早由处于无权地位的市民阶级呼喊出来,通过向神权统治争人性自由,向封建特权争平等地位,向封建统治争政治自由,进而随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而增添了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纵观人权观的发展史,对照人民主权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可以肯定,没有系统的完整的人权思想就不可能有人民主权学说。布丹虽然肯定了人的财产权及公民自由,但他心目中的王权高于人权,故其主权学说只能是君主主权论。格劳秀斯并没有用明确的天赋人权为政治社会中的政治权利作辩护,因而他的主权理论明显排斥人民主权。霍布斯囿于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政治偏见与敌视情绪,否认个人在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出的只能是专制统治的主权理论。洛克作为“1688年阶级妥协的产儿”[xxxiv],主张人们财产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他只能得出议会主权的结论。而只有卢梭在人权观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理论勇气和广泛、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他倡导人人自由和平等,宣称人民主权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鼓吹人民的革命权、起义权。这种系统、完整的人权思想为人民主权学说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人民主权高于基本人权。前面我们论述的人民主权原则源自于基本人权原则,是从人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人权法 题目:人权与其它权利之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学号:201410524 姓名:熊印莹

人权与其它权利 ——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历史上,公民作为概念和现象的出现都远早于人权。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就是由城邦(polis)演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结合体”。简单地说,公民身份确定哪些人是、哪些 人不是某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权利主要指参与社会共同体政治,并分享相应的好处和承担有关的义务。在雅典,非公民(metics)指为了“寻求经济机会”来到雅典的外邦人,他们没有公民权利,但有义务协助公民保卫城邦。古希腊各城邦公民的实际情况远比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的定义要复杂。有的城邦,工匠和佣工不是公民,外邦人不是公民;而在别的城邦,这些人有可能是公民;有的城邦要求公民的父母必须是公民,甚至公民的上几代都必须是公民;有的只要求公民的母亲必须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奴隶、儿童和妇女都不是公民。亚里士多德先后在雅典生活了三十多年,因他是外来者,始终不是雅典

公民。有学者总结说,“谁是或谁不是公民,取决于而且只取决于法律。……实际上所有的公民都是…造成的?而非…天生的?”。 到了罗马帝国时代,曾作为古希腊公民标志的政治参与权逐渐消失了,罗马帝国公民只是一种相当于专制国家的臣民身份。如一位学者所言,“罗马由共和国变成帝国之后,你服从国家,国家提供什么 来酬报你,愈来愈不清楚。共和国极盛时期,罗马人视共和国的胜利为他们的胜利,以其法律为他们的法律。当罗马人是有意义的。罗马的人民与元老院有同样的权利认为这个城市是他们的城市。扩张与帝国改变了一切。当罗马人不再有非常切身的意义”。 古代的公民身份随着城邦和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消失在中世纪,被享有封建权利和义务的层层依附关系所代替。在王权和神权双重影响下的中世纪,世俗的和在一定范围内平等的公民观念很难得到发展。简单地说,封建社会成员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封土制基础上的人身依赖关系。真正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是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君主专制时期才形成的。不过古代公民传统并没有完全湮没,它们在意大利北部和德国的一些城市中,以市民或行会会员资格的形式保留下来。 在17—18世纪西欧出现绝对专制王权国家后,即王权短暂地战胜了割据的封建领主后,城市市民和农村的农奴都成为国王的臣民。这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自由民主观念的影响,一些尊崇“主权在民”原则的国家诞生了。在这些国家中,因为王权被推翻或被削弱,臣民都成为了国民,或广义的公民。这里广义的公民是指,虽然他们不再是封建王国的臣民,但最初能真正行使

超星尔雅大学生公民权与人权教育参考答案

1 公民在英语中最早的意义是()。 A、市政团体的成员资格 B、贵族 C、城市 D、自由城市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古希腊社会中,不可以被称作公民的是()。 A、父母是公民的人 B、工匠 C、奴隶 D、佣兵 我的答案:C 得分: 25.0分 3 ()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

A、专制王权国家的出现 B、资产阶级革命 C、文艺复兴 D、启蒙运动 我的答案:D 得分: 25.0分 4 即使现代西方社会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但仍然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1 胜雅律认为,世界人权的发展以()的发表为标志。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世界人权宣言》 D、《联合国宪章》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2

启蒙思想家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 A、上帝 B、所有人的权利 C、自然 D、血统 我的答案:B 得分: 20.0分 3 启蒙思想家眼中的人民是什么样的人?() A、全体国民 B、有身份的人 C、有财产的人 D、有发言权的人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4 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之后,根据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5 康德认为,国家的不断发展会使公民权利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1 《美国的民主》是()的着作。 A、托克维尔 B、胜雅律 C、马歇尔 D、杜波依斯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马歇尔认为西方公民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是()。 A、公民权利发展阶段 B、私有权利发展阶段 C、政治权利发展阶段 D、社会权利发展阶段

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谈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 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这是一篇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内容、保护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 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国际公法的两个分支。国际人道法是一套由条约或习惯确立的国际规则,专门解决在国际性武装冲突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产生的人道问题。它保护那些受到或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限制武装冲突各方自行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国际保护,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关系,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广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看,它包括人权法,人权法只是代表一般人道主义法的一个较高的发展阶段。另一种观点正相反,认为人道主义法是派生于战争法的法律。而人权法是构成和平法重要部分的法律,优先于国际人道主义法。【2】但是从这两种法律逐渐发展的过程来看,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这种联系和作用还在发展。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的主要作用和根本宗旨都是在努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国际人道法先于国际人权法而产生,如若以国际条约或公约作为国际人权法的标志的话,则和平时期的人权要从《世界人权宣言》开始,也就是说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开始。而国际人道法的历史则要长得多,因为从历史上看,战争法是国际法中最为悠久的部分。国际人道法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它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要条约渊源是《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和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渊源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灭种公约》(1948年),《消除种族歧视公约》(1965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主要的地区性条约包括:《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人权公约》(1969年)以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3】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从人道主义干涉看主权与人权 当今世界,人道主义干涉对国家主权提出了一系列挑战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既有矛后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极人争议,我们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不能一味排斥人道主义干涉,重要的是人道主义干涉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准则。 一、主权的基本内涵 主权,亦称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国家必须是主权的,没有主权也就不成其为国家。国家主权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其具体体现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在对内方面,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对自己领土内的人、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在对外方面,每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完全平等的国际主体资格,因此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并使本国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和干涉。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主权,主要表现为在自己领土范围内的最高统治权,有权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有权制定法律和内外政策,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政府间组织和国家集团的命令强制,不受任何侵犯和非法干预,不许任何外国或外国人在该国拥有非法特权。 2、经济主权,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权和对本国经济的最高支配权,有权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开发、利用和处置自己的天然财富和资源,不允许任何外国、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进行非法干预或破坏,不允许他们享有非法经济特权。 3、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全部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下层土)拥有的最高权力,包括所有权、支配权、管辖权,不受侵犯权和合法自保权。领土主权主要表现为属地优越权。 4、属人主权,是指国家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人所拥有的支配、管辖和处置的最高权力。属人主权主要表现为属人优越权。 5、对外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上所享有的独立权和平等权,享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国际交往权和缔约权,自主地执行其对外政策。 国家主权的五个方面的内涵说明,国家主权具有两重性,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根本保证及基础,不可分割,也不可让与。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换言之,独立性、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是国家主权固有的本质特征。国家主权的这些特性要求在国际交往中必须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侵犯。这是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对这一基础的任何动摇都会引起国际秩序的混乱。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坚决主张国家主权是绝对不能放弃或分割的。国家主权是国家要素之一,否定国家主权就是否定国家本身,因此就是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不是根本对立的,国家遵守国际法,履行自己同意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现代, 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和丰富, 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多种分类。例如, 从人权内容的不同性质看, 可以分为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等; 从人权的不同主体看, 可以分为个人权利、集体权利、民族权利; 从人权的不同保障方式看, 可以分为国内人权与国际人权。应该指出的是, 不论按什么标准划分人权, 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 10级法律系 胡鑫 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不单纯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而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人权的内容主要是国内法所确定的。即使是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内容也要经过主权国家批准加入,使之成为国内法形式或赋予其国内法效力后,才能为个人所享有。同时,人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国内法。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采取具体的法制措施,使得人权的内容得以实现。国际法上的个人人权,也是由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来具体实施的。国内法为人权内容的实现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物质条件,使个人享有人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无论是在人权遭到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上,还是在对侵犯人权的罪犯的惩处上,都必须依赖国内法来实现,这充分体现了“主权高于人权”。在欧洲近代文明基础上产生的国际法,其核心内容就是国家主权。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否认国家主权原则就是否认现

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分析 孙世彦

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分析 孙世彦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收稿日期:2000-10-02 作者简介:孙世彦(1969-),男,吉林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 要:国际人权条约是国际人权法最重要的渊源。本文从形式角度研究了国际人权条约,介绍了国际人权条约的名称,区分了国际人权条约的类别,总结了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特点,并分析了国际人权条约的结构。关键词:人权;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条约中图分类号:DF 971 文献标识码:A 和国际法的其它领域一样,国际人权法主要的渊源也 是条约和习惯。自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后,国际社会通过了大量的国际人权条约,其中的大部分已经生效,成为国际人权法最重要的渊源。国际人权条约是在国际层次上确立国家在人权方面之权利与义务的最基本法律依据,它们不仅提供了绝大部分的国际人权法律规范,而且构筑了国际人权法律体系的 基本框架,成为对人权进行国际保护的最有效方法。〔1〕 条约成为国际人权法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渊源,主要是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必须对人权进行国际层次的保护时,在这方面只有极少的既存条约或习惯法规则,因此,国际社会———以联合国为代表———在规划和创建国际人权法律体系时,“他们欲使国际人权法主要是,可能甚至专门 地是协议法。”〔2〕 美国国际法学家享金也称:“(国际)人权法大部分是由条约建立的———《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人 权盟约和公约,而没有任何习惯的基础或背景。”〔3〕 1977年,国际法委员会也断言国际人权法律义务几乎完全来自条约:“并非盲目地不考虑在此问题上一些习惯国际规则的存在,也并非排除这样的规则数量增长的可能性———甚至是极大可能性,但我们必须总结说,在今天,国家在对待其本国公民之方面的国际义务几乎完全是协议性的 ……” ①。与其它国际条约相比,人权条约的内容即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实施和执行方式有相当的特殊性,②在形式上也有一些特点。本文仅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进行简要的分析,而不触及人权条约的极为复杂的实质内容。 一、国际人权条约的名称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甲)项的定义,“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国际条约可以有包括“条约”在内的各种名称,③ 但很少有国际人权条约直接以“条约” (treaty )为标题,几乎所有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条约都以“盟约/公约” (covenant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或“公约” (convention ,如《儿童权利公约》 )为标题;另外,国际人权条约采用的名称还有“宪章”(charter ,如《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议定书”(protocol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等。在国际人权领域,有一种“国际人权宪章”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或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 )的提法。严格来讲,这并不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它没有出现在任何国际法律文件中,因此对于其中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国际人权文书(但肯定是最主要、最重要的文件)各种提法不一,并没有权威的界定。中国学者一般把《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后两者统称“联合国人权两公约” )作为“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4〕 国际上则通常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第一议定书或两个议定书均包 括在内)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5〕 还有人认为其外延要更大一些,如中国人权学者信春鹰认为通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人权公约包括:联合国人权两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6〕 和其它大多数提法不同的是,该提法排除了《世界人权宣言》这一极为重要的国际人权之文件(尽管其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而只包括了正式法律文件即条约。至于将两公约之外的其它 ①②③条约的名称,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87.24-32. 例如,有人认为国际人权条约与“通常”的国际条约有很大 不同,因此“期望人权条约以和其它国际条约完全一样的方式动作是不现实的。”见,Bruno S imma ,and Philip Alston ,“The S ources of Human Rights Law :Custom ,Jus C ongens ,and G eneral Principles ”,12Australian Y.B.Int ’l.L.82,at 83-84(1992). 2Y earbook of Int ’l ,L.C ommission 1977(part 2),at 46,UN D oc. A/CN.4/Ser.A/1997/Add.1(Part 2).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习惯 也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不可忽视的渊源。因此梅隆对国际法委员会的这一论断并不赞同,见,Theodor M eoron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 2 an N orms as Customary Law ,at 92(1989).另参见,孙世彦.论习惯国际 人权法的重要性.法制与社会发展[J ],2000.2. 2001年2月第23卷第1期 现 代 法 学 M odern Law Science V ol.23,N o.1 Feb.,2001 文章编号:1001-2397(2001)01-0091-04?专题研究?

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四川师范大学自考法律专升本毕业论文浅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学生姓名 院系名称 专业名称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日 所属地区

浅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时代的进步,人权问题在国际问题中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的。 关键词:主权人权关系

目录 一主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主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二)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1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2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二人权的概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三主权与人权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一)人权是主权的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二)人权是主权的合法性基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三)主权是人权的保护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四)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四如何推动人权与国家主权协调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结束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参考文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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