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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1、用地性质

2、用地地块划分

3、适建性、兼容性确定

4、各级道路红线位臵、控制点、标高

5、市政设施配套情况,定位

6、与图则配套的地方规定。

7、每个地块内的建筑控制,包含一般经济指标、出入口位臵、建筑限高(城市天际线)、建筑色彩规定等。

估计还有更多,随着逐步深入学习,将持续更新。

总之,我们应该明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分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针对各自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确保编制的控规能适用于规划局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另外,我们必须研究的就是控规的编制单元确定,如何能在能在管理中进行弹性调整。因为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开发权转让制度,而国土管理部门片面强调土地节约原则及鼓励向空中要地的做法加剧了对控

规的侵害,因此如何科学地公平公正的做好弹性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如何才能对编制单元内的建筑容量、环境容量、人口容量、公建设施配套等做好平衡,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将控规纳入法定规划,城市和镇都必须编制控规,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均应该符合控规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的控规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控规既能控制市场开发行为,避免市场失效,也能控制行政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但是,控规理论自身还不够完善,编制水平各地差距较大,编制方式也不尽相同。《城乡规划法》要求控规全覆盖,实际操作中有一次全覆盖、分区分期编制、根据出让情况临时编制小地块控规等多种。一次性全覆盖统观全局、整体性好,各项配套设施能够全盘考虑,但也有研究不足、针对性不强、编制粗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小地块控规优缺点正好相反,针对性强但缺乏全局观念,三大设施难以配套到位。以上两种方法对大城市弊端尤为突出。分区分期编制控规综合了上述方法的优点,既能纵观全局,也加强了各区域的针对性研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既考虑控规的普适性,也考虑针对性,强调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编制控规较好的城市均采用分区分期编制方法,如北京市中心城共1088平方公里,划分成33个片区(平均约30平方公里)、300个街区(平均约3平方公里)、3万多个地块(3公顷左右)。各分区一次编制,逐步深化,分期审批,定期评估并进行动态维护,不断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到城市规划及建设上来。

就合肥市而言,控规编制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2004年)以《城市规划法》实施为标志。《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实施后,合肥市即启动了控规的编制工作。初期,主要结合道路改造和建设,编制道路两侧地区的控规,如马鞍山路地区控规等。中期,结合城市改造成片地区编制控规,如南七地区控规等。后期,即2000年以后,主要针对新区建设编制控规,如政务文化新区控规、望湖城地区控规等。

第二阶段(2005-2007年)以安徽省颁布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为标志。2004年底,安徽省颁布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更加规范了控规的组织编制、审批和实施。这个阶段合肥市控规编制的主要特点是:对编制区域进行层次划分和分层控制;根据编制区域特征及分区特征确定控制要素和分区施控;进一步强调了强制性内容的刚性,加强了城市规划的引导性,实施强制和引导两性并举。

第三阶段(2008年至今)以《城乡规划法》实施为标志。《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合肥市的控规编制又出台了新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2009年5月1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结合合肥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当时北京、上海等城市的经验,成为合肥市阶段性规划管理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完善规划管理体系出发,提出了单元规划概念,明确了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要求;二是明确了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经费;三是提出了规划的公众参与和规划的修改、维护;四是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2009年以来,合肥市编制完成的控规成果规模共计230多平方公里,有效地指导了城市建设与管理。

自《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赋予了更严格的法律意义;尤其是自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对控规的地位、作用、编制、审批以及批后的维护、管理和修改等,从控规的基本技术理论出发,提出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反观我市过

去的控规编制,虽然在城市的建设管理中发生过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是缺乏系统性。控规成果的系统性研究不足。合肥市为确保上市土地规划的合法性,编制了大量小地块控规,确实解决了现阶段的规划管理问题。但由于规划不是成系统的编制,规划的范围有大有小,控制的要素有多有少,控制的区域与城市的行政管理区域相差较大,缺乏系统性,造成规划实施难度较大;规划在区域范围内的系统性研究不能及时跟进,而是就事论事,哪里要改造开发了,急急忙忙的编制控规,缺乏区域统筹,从城市的长远发展考虑,不利于今后城市的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没有分区规划。合肥作为特大城市,由于没有分区规划,总规直接指导控规编制造成控规的编制难度大,不可避免存在配套设施漏项问题。因此,从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的角度出发,分区控规的编制就显得非常重要和急迫。

第三是缺乏动态性。控规的调整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重新审批,这往往影响规划的实施进度。控规编制没有期限,一旦审批,长期有效,而城市的快速发展,往往引起其它相关方面的变化。随着城市的扩张,土地使用指标越来越紧张,节约集约用地已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这显然就要提高容积率,提高土地使用强度。过去拆迁安臵一般都是多层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5以下,而合肥市大建设拉开序幕后,拆迁安臵量大,如按原先编制控规的容积率建设,用地将大大增加。为了节约用地必须提高容积率。如原先的控规对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

建成的小区都是多层建筑。而现在的小区开发,要求以高层建筑为主,容积率达到3.5。显然原规划控制指标缺乏弹性,体现不了规划的动态性。

第四是趋向功利性。如控制指标一再突破、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利益的天平总是向市场倾斜等;可以说,控制性详细规划面临应对市场方面的迷失,在一定程度上受市场所牵制。

第五是控规编制经费不足,编制周期较长。目前合肥市没有控制编制的专项资金,一个普通小控规项目的编制工作从规划部门申请→政府立项→财政经费审核→招投标→开始编制成果,时间较长,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

综上所述,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开展分区控规的研究编制工作。合肥未来作为千万人口的区域性特大城市,编制控规必须统观全局,系统研究,分区编制,分期审批。建议按三年全覆盖的原则,由市政府考虑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指令性任务,委托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系统性的完成全市四个行政区的分区控规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二、修订出台《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出台《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细则》。其重点内容包括:1、控规的编制主体和经费要求。2、控规的审批和审定要求。3、控规的编制内容。

三、科学规范控规的动态维护、审批及修改的程序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科学规范我市控规的动态维护、审批及修改的程序要求;提高控规的科学性,维护控规的权威性,确保控规的可实施性,让控规为今后的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真正的指导作用。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践与探索

近年来南京城市发展的内外部条件都发生了巨大变迁,为了更好地应对城市发展条件的一系列变迁,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发展,自 2004年开始,在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基础上,南京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组织、编制、执行的制度框架,有效指导了随后的控规编制和审批管理。在不到五年的时间内,南京完成了“总体规划的战略——次区域规划的分解和专项规划的深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的一轮循环,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控规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在新的发展条件下,南京控规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此,南京对既有的控规工作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和检讨,在对宏观政策形势及行业发展动态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在既有控规制度框架下推进控规法定化、建立动态维护机制”的新一轮控规工作思路。

1 2004年以来南京控规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自2004年以来南京探索建立的控规工作方法,较好地适应了城市“快+变”的发展特征,较好地引导了南京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概括而言,南京控规改革的创新举措主要体现于工作组织、工作制度和技术方法三个方面(周岚等,2007)。

1.1工作组织的创新

1.1.1将控规编制组织的责任部门由划处”调整为“分局”。

改变以往由规划处组织编制控规的做法,明确以分局为主来组织编制控规。这一转变,从责任、人员、工作制度上保证规划管理人员能够较为深入地参与规划编制,不仅加快了规划编制进度,提高了规划的可操作性,而且也提升了规划管理人员的规划意识、理解水平和执行力度。

1.1.2充分利用规划设计力量

采取市场化的办法组织编制规划项目,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引入十余家编制单位参与南京控规编制工作。这一做法解决了时间紧张、南京地方规划设计力量不足的限制,有效推动了控规编制工作,同时促进了控规编制质量的提高。

1.1.3采取开门规划的工作方法

在南京控规制定过程中,贯彻落实“开门规划”的工作方法,一方面向专家敞开规划大门,另一方面向社会敞开规划大门,建立了”专业单位编制、部门参与、专家评审、市民公示、集体决策”的控规制定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1.2工作制度的创新

自2004年以来,南京从工作规定、技术规定、技术标准三个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工作守则,建立了指导控规从“编制组织”到”执行维护”的一整套工作制度框架。

1.2.1规范了控规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控规工作层面的相关事项,南京先后出台了《规划编制项目设计单位征集操作规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定》、《规划编制成果验收归档操作规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和调整规定》,明确了控规编制组织的责任部门、编制组织的方式与方法、控规编制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及相应的职责分工、控规成果验收入库的工作流程、控规修改的类别及相应的审批主体与审批程序。

1.2.2明确了编制技术要求

在《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的框架下,南京制定了<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对现状调查、编制内容、编制方法、技术深度、成果表达,以及公示材料制作等多方面都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从总体上来看,较好地规范了南京控规编制的技术工作。

1.2.3优化了相关技术标准

在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南京就相关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形成了一套指导控规编制的地方技术标准。

《南京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确立了“综合分区——分区——规划编制单元——图则单元——地块”的五级地域划分体系,为控规全覆盖、控规成果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和使用奠定了基础。

《南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在国标基础上对用地分类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一是增加和细化了部分类别,二是对需要在规划中详细落实边界的用地进行了明确界定。

《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对公共设施的分级,各级公共设施的设臵标准、空间布局、建设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社区层面的公共设施,除个别需要独立布臵的设施外,采取集中布臵的方式,综合布臵文体、商业、公共绿地等设施,保证了公共设施的空间预留和用地控制。

1.3技术方法的创新

1.3.1确立了以“6211”为核心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控规强制性内容的确定应从政府职能定位的角度来考虑,要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城市空间的有效调控,着重控制能够保障城市健康发展的核心空间要素和必需的公共设施,从而规范市场、健全市场,引导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基于此,南京在借鉴各地控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炼确立了以“6211”为核心的控规强制性内容。”6”是指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文物保护紫线和城市紫线、河道保护蓝线、高压走廊黑线和轨道交通橙

线。“2”是指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市政设施用地两种用地的控制。“11”分别指高度分区及控制、特色意图区划定和主要控制要素确定。

1.3.2分类表达规划成果

在合理界定规划内容刚性和弹性的基础上,将控规成果分为总则、执行细则和附件三部分。总则从总体调控的角度主要对保证城市基本功能、健康持续发展的相关内容 (主要是“6211”)进行规定,是南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性文件;执行细则从具体管理需求的角度制定详细技术图则,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经办人员具体项目审批管理的技术依据;附件包括现状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及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资料,是对总则和执行细则的技术支撑。

1.3.3建立分类分级的控规调整制度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南京市政府审批。其中,总则对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需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执行细则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管理图则,同样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一般调整在专业规划编制单位研究论证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体讨论审批;重要调整在专业规划编制单位研究论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后,报市政府审批。新的工作背景

2.1《城乡规划法》对控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城乡规划法》明确了控规的核心作用和重要地位,赋予控规前所未有的法定权威(张泉,2008),规定控规是规划管理不可动摇的最直接许可依据,将控规从政府内部的”技术参考文件”转变为“法定羁束依据” (赵民等,2009),这必将从根本上改变控规运行的制度基础。综合而言,《城乡规划法》对控规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要求市县规划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控规,对未依法编制的,要给予处分 (第十九、二十、五十八条)。

(2)要求规划许可要以控规为直接依据 (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3)对控规的制定与修改进行了严格规定。

①控规报批前:需要公告规划草案,征求专家、公众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附具在报批材料中(第二十六条)。

②控规的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的控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二十条)。

③控规批;隹后:城市控规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二十条),且应及时对外公布(第八条)。

④控规的修改:在修改前要进行论证,征求相关利害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规按原程序报批;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先行修改总体规划:第四十八条)。

2.2.建设部正着手研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为了更好地落实《城乡规划法》,较好地指导各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建设部于2009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对<城乡规划法》关于控规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对2005年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调整优化,目前已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

相对于《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控规工作的完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界定了控规的涵义,阐述了“控规是什么”的问题。明确控规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二条)

(2)在编制要求中,明确控规的编制依据不仅只有总体规划,而且还有近期建设规划。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周期过长而可能导致控规缺乏有效的上位规划依据的尴尬(尤其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 (第九条)

(3)明确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以组织编制“单元规划”,具体指导控规的编制工作。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大城市或特大城市的总体规划难以直接指导控规编制的问题。 (第十一条)

(4)明确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控规档案管理制度,而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档案。档案制度将大大增强规划部门应对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能力,做到“有章可查”,同时对规划部门的行政行为也将起到较强的羁束作用。 (第十九条)

(5)明确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规评估与维护制度。这将有力地推动“蓝图式规划”向“动态规划”、“过程规划”转变。 (第二十条)

(6)为各地控规实践预留了一定的创新空间,明确各地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对于控规编制内容,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加以补充完

善。 (第十、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稿”在完善控规工作的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或需要在地方层面加以细化的内容:(1)控规的强制性内容; (2)单元规划的编制方法、技术深度以及审批制度; (3)控规报批材料及最终审批的内容; (4)控规成果需要公示与公告的范围及内容; (5)控规评估的涵义、范围、内容、操作方式及目的; (6)控规动态维护的涵义、原则、程序及相关要求。

2.3《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已完成

按照各地的经验,在总体规划完成后会进行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工作,以期更好的落实分解总体规划的要求。目前《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已完成,需在此基础上按照新的功能定位、发展要求对既有控详进行修编,以更好的指导地区的发展。南京控规工作面临的挑战 3.1关于控规编制在(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定》等制度文件的引导下,南京控规编制工作得到了较好的规范,编制质量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在控规编制组织方面:组织主体较多,除市规划局外,还有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和部门,导致控规编制的任务书要求不一,规划扎口部门管理难度较大。

在编制单位方面:不同的规划编制单位对南京控规相关工作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差距,导致控规成果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而且在控规编

制过程中,前期调研不深入,指标确定缺乏充分的分析,导致规划成果不够科学。

3.2关于技术审查

目前南京控规成果在报批前,共设臵了专家评审会审查、市规划局局内规划例会初审、市规划局项目审批会审查三个环节。就目前的审查效果而言,还没有达到真正的技术审查深度。受限于对当地发展情况的认识程度,专家只能根据自身经验对规划的功能定位、空间结构、交通组织等宏观层面的内容作评判,而难以对地块层面的相关规划内容进行合理性审查。限于时间和精力,局内规划例会、项目审批会只能对相关规划衔接以及与在手项目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也难以对规划成果作较为全面的评析。

3.3关于成果报批

截至目前,南京市区共编制控规100余项,经市政府批复的仅有9项,占编制总数的比例不到10%,这不利于增强控规的法定性和严肃性,在某种程度上导致规划管理工作较为被动。

3.4关于控规执行

2007年市政府颁布的<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将控规修改分为“控规修编”与“控规局部修改”两类,将“控规局部修改”进一步细分为“控规修订”与“控规调整”两类,并对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由于对”控规修订”与”控规调整”的界定不是十分清晰,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而且(规定》在<城乡规划法)之前颁布,客观上造成执行<规定》存在一定难度。

3.5关于控规数据库

目前南京已基本建立起控规成果数据库,数据库包括总图和分图则,均有CAD、GIS两种格式。但由于控规成果数据库的更新与维护,缺乏统一的扎口管理,没有进行及时的动态更新,导致数据库在实际工作中的使用效果不好,控规成果的数据难以保证统一版本。南京新一轮控规工作思路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设部和有关城市在控规方面的探索和研究,以及南京既有工作基础等因素,初步判断,南京自 2004年以来建立的一套控规工作制度仍然行之有效。为此,针对当前控规工作面临的问题,南京明确了原则上在既有控规制度框架下,以“优化与提升”为总体思路,开展新一轮控规编制、报批与执行工作,工作重点从“编制全覆盖”转向”执行法定化”。

近期以”推进控规法定化及动态维护”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行力度。具体工作分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4.1加强管理和培训学习,提高控规编制质量

4.1.1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控规编制工作,提高控规编制质量,2009年初南京召开全市第一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我市城乡规

划编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控规编制要求、编制方法,以及编制单位的职责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4.1.2开展培训学习活动,重新明确相关要求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南京控规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推进南京控规工作的法定化,南京市规划局于2009年10月组织在宁主要规划编制单位,以及局内各处室、分局、编研中心,就2004年以来南京出台的控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培训学习活动。对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难题,以及新的工作要求,进行了介绍和重申。

4.2完善审查与报批制度,规范控规审查审批

4.2.1完善规划成果初审制度

为了加强对规划方案的把关,以及与规划管理的衔接,南京新出台了《关于规范规划编制成果初审程序的暂行规定》。明确:控规成果的初审形式为市规划局规划例会,规划例会由分管局长主持,规划编制处牵头,相关处室和分局参加。

4.2.2完善专家审查制度

针对目前专家审查多流于形式、作用不明显的现实问题,南京正着手进一步完善控规编制过程中的专家审查制度,切实促进规划质量的提升。首先,明确专家审查组的职责侧重于技术审查,即承担规划审批前的“审议”。其次,合理选定专家组的成员,以设计院、科研院校中资历深、专业精、责任心强的规划专家为主体,同时强调经济、地理、交通、规划、环保等多专业人员的融合。

4.2.3规范成果报批管理

2009年南京出台的<关于规范我市城乡规划成果报批管理的规定》对控规报批的相关工作予以了进一步明确:控规及控规的修订报市政府审批,控规调整报市规划局审批;控规报审材料包括规划成果、规划编制技术要点,以及相关意见落实情况的说明、初审意见;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城乡规划法》要求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备案。此外,对控规报批成果的署名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4.3加快推进控规法定化,提供法定许可依据

4.3.?拟定控规法定化目标

在城市快速发展阶段,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不确定因素的;中击,规划确定的公益性设施存在着经常被侵蚀的现象。为了增强规划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对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六线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等内容加以更为严格的控

制,南京计划用3年时间,即在2072年前完成“既有控规”的批复工作,实现控规成果的法定化目标。

4.3.2完善控规成果,为法定化奠定工作基础

目前已明确以分局为主,推进已有控规成果的深化完善工作和新编控规成果的优化提升工作。要求新一轮控规成果的完善或编制,重点关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有关要求的落实;新编制专项规划的落实;地铁、中小学用地的落实;已深化六线的落实;已调整内容的落实。

4.4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增强规则的可行性

政策制度必须根据时代发展的步伐和新的发展形势不断加以调整

和优化,才能较好地适应外部环境,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对于与城市发展条件息息相关的城市规划行业而言,则更是如此。为此,南京正着手对既有的部分地方规划规范或标;隹进行一轮优化和完善,包括:对《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与调整暂行规定》进行深化,形成简便可行的工作规则;完善《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进一步增强控规成果的适应性;完善<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进一步增强标准的实用性。

4.5动态维护控规数据库,建构日常管理“一张图”

4.5.1建立控规动态维护的协作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控规数据库的动态维护工作,实现控规成果的标准化、程序化、常态化更新,基于局各处室职责分工,建立分局、规划处、编研中心相互协作的控规动态维护机制。

4.5.2建构面向日常管理的控规“一张图”

为了确保控规版本的唯一性和控规数据库的现势性,使控规数据库更好地服务于规划管理,南京计划在已有控规数据库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建构真正面向日常管理的控规“一张图”。为了保障控规成果的一致性,执行细则与编制单元土地利用规划图原则上同步更新。结语相对于总体规划而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更加偏属于地方规划事务的法定规划,在城市快速变化的发展时期,需要地方层面积极、大胆的控规实践创新。南京2004年以来的控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其他城市提供了一定的参考。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形势与各地规划实践趋向,

南京基于既有工作制度,开始了新一轮的控规实践探索,并希望能与全国同行一道,共同探讨《城乡规划法》背景下更适合地方发展实际的控规工作制度和技术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 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 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 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 (2)人口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 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 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 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 (1)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7号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

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前言 一、导语 1993年10月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是首都政治、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总蓝图。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北京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功能、城市布局、产业结构、发展规模以及建设原则。为了进一步实施深化总体规划,更具体地控制城市的建设,有必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朝阳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以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北京政治、文化中心的功能,对本区的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建设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其目标与任务,是通过对用地功能进行再细划,对各类的建筑及道路、市政、绿化等各种用地进行合理的安排,建立符合本区特点的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保护和弘扬古都风貌,为本区域社会经济、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充分、合理的条件。 第一部分现状分析报告 一、朝阳区基本概况 1.历史沿革 朝阳区有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从秦至隋唐,该地区隶属于广阳郡,后属于幽州所辖的蓟县,辽时归属南京(即燕京)道析津府,金时属中都路大兴府,元代将中都路大兴府改为中都路大兴县。明清属京师顺天府,仍为大兴县辖。民国14年(1925)设东西南北四个郊区,此为设区之始,时称北京市东郊区。民国17年(1928)改称北平市东郊区。1945年将东郊区划分为两个区:以朝阳路为界,以北为郊一区,以南为郊二区。同年分别更名为第十三区和第十四区,将原通县所辖的驹子房村划归该区。1950年8月易名第十区,1952年恢复东郊区名,并将原八区所辖的德胜门至清河公路以东地区划入管辖。1954年将安定门外公路以东、转角楼以西、土城以南地区划出,归入东四区。翌年6月,将朝阳门关厢、东便门关厢划归东单区;广渠门关厢、福州义园北墙外土道以北地区划归崇文区。直到195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东郊区正式更名为朝阳区。后又经过多次调整,1962年形成现今区域规模。 2.城市区位 朝阳区为北京市近郊区,位于近郊东部和东北部。东与通县毗连,西与海淀、东城、崇文、丰台四区接壤,北隔北小河、温榆河与昌平、顺义两县交界,南邻大兴县。区政府机关驻地神路街。 3.行政区划 朝阳区辖21个城市街道办事处──潘家园、劲松、双井、呼家楼、八里庄、三里屯、麦子店、六里屯、朝外、建外、团结湖、左家庄、香河园、和平街、安贞、小关、亚运村、垡头、管庄、酒仙桥、机场。 辖24个乡──小红门、十八里店、南磨房、王四营、高碑店、平房、东风、将台、太阳宫、大屯、洼里、来广营、黄港、南皋、崔各庄、孙河乡、东坝、楼梓庄、金盏、豆各庄、长营、三间房、管庄、黑庄户。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 (佛规通[2008]81号) 各分局: 为了提高规划管理行政效能,规范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由各区负责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明确如下: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 (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 (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审批阶段: 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 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请你们按照上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切实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管理。今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流程示意图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简介) 一、规划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7.《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引》 8.《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9.《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10.《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上层次规划: 1.《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2.《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3.《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4.《珠海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珠海2030)》 5.《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 6.《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7.《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二、规划范围 东隔十字门水道与澳门相邻,南濒南海,西临磨刀门水道,北与珠海南湾城区隔马骝洲水道相望,规划总面积106.46平方公里。 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1.发展定位:“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发展的新平台。 2.发展目标: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横琴建设成为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 四、发展规模与空间结构 1.发展规模:规划2015年人口规模为12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平方公里;2020年人口规模为28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2.空间结构:规划形成各具特色、紧凑发展、紧密关联的“三片、十区”的功能布局。“三片”为商务服务片、科教研发片、休闲旅游片。“十区”为商务服务片中的口岸服务区、中心商务区和国际居住社区;科教研发片中的教学区、综合服务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1.1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3、多方案初步构思与甲方进行内部交流,同时,进行必要的补充现状调研; 4、在多方案比选和与甲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控规的方案成果。

宁乡县灰汤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现状概况 (1) 1.1 区位条件 (2) 1.2 自然与文化资源 (2) 1.3 核心区现状分析 (3) 第二章规划原则、目标和指导思想 (5) 2.1 规划编制依据 (5) 2.2 规划思想 (5) 2.3 规划目标与原则 (5) 第三章规划区功能与人口规模 (7) 3.1 环境容量分析 (7) 3.2 主体功能区规划 (8) 3.3 人口规模预测 (9) 第四章土地利用规划 (11) 4.1 布局原则 (11) 4.2 规划结构 (11) 4.3 用地规模 (11)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12) 5.1 交通规划策略 (12) 5.2 道路网格局 (12) 5.3 对外交通规划 (12) 5.4 核心区交通规划 (12) 5.5 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13) 5.6 停车场规划 (13) 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15) 6.1 居住用地总体布局 (15) 6.2 居住组团规划 (15) 6.3 居住建筑风貌控制 (15) 6.4 居住区配套设施 (15) 第七章公共设施规划 (17) 7.1 公共设施用地布局 (17) 7.2 商业用地布局 (17) 7.3 旅馆业用地布局 (17) 7.4 休疗养用地布局 (17) 7.5 文化娱乐用地布局 (17) 7.6 非市属办公用地布局 (18) 第八章绿地水系与景观规划 (19) 8.1 景观格局 (19) 8.2 绿地系统规划 (19) 8.3 水系蓝线与防洪规划 (19) 第九章土地开发管理与控制指标 (21) 9.1 土地利用要求 (21) 9.2 开发时序 (21) 9.3 开发控制指标 (21) 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23) 10.1 整体空间设计要求 (23) 10.2 建筑设计 (23) 10.3 环境景观控制 (24) 10.4 附属设施配置引导 (24) 第十一章度假旅游策划 (26) 11.1 整体旅游特色定位 (26) 11.2 度假旅游开发策略 (26) 11.3 旅游项目策划 (26) 第十二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28) 12.1 给水规划 (28) 12.2 排水规划 (28) 12.3 雨水规划 (28) 12.4 供电规划 (29) 12.5 通信规划 (30) 12.6 燃气规划 (30) 12.7 环卫设施规划 (30) 12.8 管线综合规划 (30) 12.9 消防规划 (31) I

苏州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公示

《苏州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公示 为推动苏州高新区转型发展,实现“真山真水新天堂”的发展目标,践行科技城“科字当头、生态优先、民生为本”的建设理念,特开展《苏州科技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的编制。规划在法定要求基础上,提出产业提质增效、自主创新发展、民生设施优化、支撑系统完善、城市设计提升以及智慧生态建设等重要事项,全面引导新形势背景下苏州科技城规划建设。 本次规划于2016年4月份启动,现对该规划成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9月21日——10月20日。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E-mail:ghj.sfw@https://www.wendangku.net/doc/8916579109.html, 一、规划范围 北至金墅港、东至绕城高速公路、西至230省道、南至高新区行政边界。总规划用地面积26.96平方公里。 二、功能定位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高新区生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示范区,坚持“科技、山水、人文和创新”特色,建设成为集科技创新、现代服务、生态居住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智慧城区。 三、建设规模 规划范围内居住人口容量约12万人。规划建设用地2221.33公顷,规划城市建设用地2198.59公顷;非建设用地面积为474.52公顷。 四、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一带、三核两轴、四区多片”的空间结构。 “一心”:即科技城中心,以太湖大道、科普路、锦峰路、科研路围合的中心区域为主体,包括行政、商业、商务等功能,是科技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载体,也是科技城最为重要的形象展示窗口。 “一带”:即浒光运河风光带,是科技城内部纵向重要的绿色滨水游憩景观带,通过沿运河不同主题、不同形式的滨水景观的建设,将科技城由南至北的各个功能组团有机衔接,融合两岸片区,塑造“一河两岸”的优美景观。 “三核”:以诺贝尔湖为中心的水核与以五龙山为中心的绿核,是苏州高新区“真山、真水”城市特质的具体表现,是科技城重要的生态公园。围绕诺贝尔湖和五龙山设置文化商业和休闲游憩等功能,打造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为科技创新和人才集聚创造优质空间环境。位于五龙山及锦峰山之间的智慧核,充分利用现有自然资源及产业空间优势,打造以创智、创新为主体的智慧引擎,提升科技城未来创新动力。 “两轴”:包括沿太湖大道的城市发展轴和纵向的中心景观轴。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规定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规定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现状资料与分析 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3、用地地籍: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的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 4、人口分布现状。 5、建筑物现状,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6、公共配套设施类型、规模和分布。 7、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现状。 8、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包括道路红线、坐标、标高、断面及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 9、所在城市及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 10、自然条件及分析。 11、所在地区单位、居民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 (二)文本要求 1、总则:制定规划的目的、依据、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必须重点阐明上一层次规划所确定的与本规划相关的规划内容。 2、土地使用性质:注明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要加强土地使用兼容性管理,特别要注明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审批权限。 3、土地开发强度:重点控制好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4、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以配套设施一览表的形式阐明对本地区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重点控制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特别是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要注明其地面、地下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安全防护距离、走廊等以及其保护要求。 5、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对本地区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交通组织、交叉口形式等进行阐述,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的位置、用地规模控制原则与措施。重点控制好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断面与禁止开口路段。 6、城市设计:在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下,对本地区的城市设计从空间布局、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及其他环境提出要求,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三)图纸 1、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须突出城市交通网络的衔接关系。 2、用地现状图:比例为1/1000-1/2000,标明各类用地范围、用地地籍、用地性质、道路网络等。 3、现状建筑质量评价图,比例1/1000-1/2000,标明建筑物现状、保留虿鹎ㄒ约耙雅 唇ńㄖ 惹榭觥?br> 4、土地利用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图面必须含现状地形。 5、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须标注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断面及宽度等,须包含现状地形。 6、控制指标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 7、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包括给水、雨水、污水及电力、电信、燃气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整理版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文本

控规文本标准化文件 注意:若地方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则文本形式与内容深度按照地方规定来。 注意:不同规划项目会有相应表达重点及增减内容。如旧城改造、工业园区要突出其特殊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文本第一条一般应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范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家规范,城乡规划法及道路交通规范等,二是地方规范,编制区所在省、市、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三是与编制区相关的上层规划,如总规、分区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注意:1、下位规划、同级控规不能作为规划依据 2、规划依据应注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政府文件应注明文号,相关规划应注明规划期限 3、上层次规划须经法定程序批准 范例: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编制区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制定的,对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2)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01-增城市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增城市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石滩镇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前言 增城市石滩镇是广东省的中心镇,是广州市确定的2003年首批重点建设的五个中心镇之一,重要的地理区位和巨大发展潜力使其成为广州市近期发展的热点地区之一。 石滩历来重视规划工作,并十分注意规划的实施和安排,2005年8月份,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完成的《增城市石滩镇总体规划》已经通过广州市规划局的终审,进入实施过程中。目前,许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还在推进,石滩新城区的建设成为建设新石滩的重点。 为了切实推进石滩新镇区的城市建设,尽快完善基础设施,推动土地的开发,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受石滩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展石滩镇新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在规划过程中,增城市石滩镇各级政府和领导都十分重视,给予项目组极大的方便和支持,同时,也为项目的规划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为项目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谨此表示衷心感谢。 第一章规划背景 石滩地处增城市南部快速发展区,北部紧邻增城市区,南部与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大市东莞一江之隔,是广州产业东移的主要阵地之一,直接接受广州,东莞的辐射。近年来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石滩旧镇区位于广深铁路以北,增江河以西,增滩公路以东,由几个村庄聚合而成,镇区面积狭小,道路狭窄,功能混乱,村镇混杂,城市面貌落后,不能起到中心镇应有的服务和辐射功能,也不能满足新时期石滩经济大发展的需要。 另外,改造旧镇区涉及面广,成本高,且旧镇区不能充分体现石潍中心镇区的新面貌,因此,在合适的地方建设新镇区,提升石潍的中心镇功能,以增强石滩的辐射和吸引作用十分必要。 石滩镇总体规划已就石滩新城区的选址做了安排。新镇区位于旧镇区以北,增滩路东南侧,增江河以西,交通便利,有旧镇区的依托,且地势低平,景色秀丽。 目前,围饶新城区的开发,许多基础设施的建设已开展,如增江河堤,东西向主道和南北向主干道的建设等。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新城区的建设,建造21世纪具有石潍特色的新型城区,对新城区做控制性详细规划就且得既必要且迫切。 石滩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在此背景下展开。 第二章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2005.6) 5.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7.《增城市石滩镇总体规划(2004-2020)》 第三章现状条件分析 一、区位分析 规划区位于增滩公路东侧,增江以西,北部与郑田工业区隔广惠高速公路相邻,南面与石滩镇元洲村隔江相望,规划范围约4.08平方公里。 规划区现状人口约3000人,其中仙塘村1230人,顾屋村1882人。 新区周边环境优美,地块分布较为完整,是理想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且新区与旧镇区紧密相连,是旧镇区的自然延伸,易于接受旧镇区的辐射,形成新区。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样本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动态维护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一、形势和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做了进一步阐述: ”科学发展观, 第一要义是发展, 核心是以人为本, 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近年来, 北京城市经济快速上升, 建设速度持续加快, 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发展期。要贯彻落实胡总书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要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开创性的先进理念在城市规划中加以体现并落实, 城市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和统筹兼顾的方法, 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去满足和适应各种新需求和新事物。一是要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在京中央单位、首都各

项事业和功能发展, 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就业的需求在日益增加, 城市规划在努力满足各方面需求的同时, 需平衡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长、短期利益, 统筹协调城市发展与资源、能源和环境承载约束的矛盾。二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建设方式和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 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城市规划必须不断加以改进, 适应市场选择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三是适应社会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需要。利益主体和人民群众要求深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与传统的”精英”决策模式的矛盾逐渐突显。《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要求城市规划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公开透明, 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需求, 推进社会和谐公平。 面对新的形势, 我们的任务是: 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城市规划, 首先是城市规划要尽快完成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转变。过去, 城市规划在编制过程中, 主要侧重于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而当前的矛盾往往需要从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方面综合解决。其次是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多种利益主体的载体和协调者。第三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法规的相对滞后要求城市规划必须不

控制性详细规划_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用地平衡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内容、成果、审批一.定义,内容:控制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使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划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等;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的用地界限;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这一阶段的城市景观、形象设计主要依照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景观设计要求,提出各项景观建设标准和用于景观设计的各项控制指标,指导下一阶段景观设计。二.成果:(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五)各地块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2.规划保留建筑;3.公共设施位置;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 两项可单独绘制)。(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三.审批:应该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确定的意义、如何确定、要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泊车位及配套服务设施,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导性指标:入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等,其他环境要求。意义:62. 容积率

石家庄市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VIP专享】

石家庄市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文本 (公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1)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 (2)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 (2)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 (6) 第六章绿地景观系统规划 (7)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加强石家庄高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落实有关上位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促进石家庄高新区合理地开发与 建设,特编制《石家庄市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第1.2条: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规划及建设活动,均应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 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1.3条:规划范围:北至北二环路东延,南至南三环,西至现状京珠高速公路,东至东三环,规划面积为74.68平方公里。 第1.4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 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3); 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12);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08-93)(2002年版); 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10.《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1.《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 1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13.《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09.6); 14.《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09.7.1); 15.《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12.1); 16.《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6.1); 17.《河北省城市红线管理规定》(2012.12.1); 18.《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2012.12.1); 19.《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2012.12.1); 20.《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2012.12.1); 21.《河北省城市紫线管理规定》(2012.12.1); 22.《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12.5.1); 2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3); 2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2015.3)。 第二章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第2.1条:功能定位:集优良的生态环境、前沿的新兴产业、活跃的创新氛围和优质的生活服务四位一体的产城融合的科技创新城。 第2.2条:发展目标 1. 京津冀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地; 2. 河北省自主创新创业园区建设示范基地; 3. 石家庄产城融合的科技新城建设标杆。 第2.2条:发展规模: 1.人口规模:规划居住人口规模为50万人。 2.用地规模:规划范围总用地规模为74.68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规模 60.10平方公里,非建设用地规模14.58平方公里。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本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以对地块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都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保规定为重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控制和引导。 2.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 2.1承上启下,强调规划延续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价值即在于“承上启下”。 2.2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都市规划管理根据。 2.3体现都市设计构想。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将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宏观都市设计构想,以微观、详细控制规定加以体现。 2.4都市政策载体。 3.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特性: 3.1通过抽象表达方式实现规划意图 3.2具备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3.3综合性

3.4刚性和弹性相结合控制方式 3.5规划性和引导性结合 3.6通则式与判例式结合 3.7动态控制与互相转化也许(兼容性规定) 3.8强制性内容提出 4.控制性详细规划目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目的是指在都市总体规划指引下。 4.1明确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与上位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相应内容相衔接,使之可以进一步分解和贯彻,拟定该地区在都市中分工。 4.2根据上述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现状问题,已有规划、周边关系、将来挑战等因素,制定所涉及地区都市建设各项开发控制体系总体指标,并在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配制上贯彻到各地块,为实现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提供保障。 4.3为各地块制定有关规划指标,作为法定技术管理工具,直接引导和控制地块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5.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是通过指标制定来实现,其核心内容是其各项控制指标,可以分为规定性控

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doc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成都分院2008.02 1 第一章现状概况一、区位关系及规划范围 1、区位关系 **区位于**镇镇区东西两侧,是**镇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318国道穿境而过,西距天全12公里,东距雅安市区26公里。2、规划区用地范围 **区分为**片区和思经片区,**片区用地范围北至土地堂,西至**大桥,东至切山三级水坝,南至盐水岩,面积2.58平方公里。思经片区用地范围北至思经河,东到思经路,西邻思经乡,南到思经路,面积为0.33平方公里。 二、现状概况 1、**区基本情况。区属于山地丘陵地带相间地带,**片区自然地势总体呈北高南低,西高东低,地形整体起伏变化不大,局部有陡坎,平均海拔在650~720m,其用地大部分为农田。规划区内现有**110kV变电站,沿凤阳大道两侧形成汽车修配及商业小店铺。**城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已将**镇作为建材及食品加工区。同时工业区也是未来**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思经片区现状用地属思经河冲击平地,主要为农田、村镇用地,现有思经乡政府、思经小学等单位,基础设施主要有思经水厂、35KV变电站等。

2、天全工矿企业基本情况:区内现有工矿企业有年产量70万吨的治权水泥厂、年产量为20万吨的二郎山水泥厂、琼雅工业硅等20多家工矿企业,年产值约2亿元。三、**区开发建设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1、有利条件 A、区位优势。**区地处雅安与**城的经济发展轴上,地理区位优越。 B、资源优势。**镇周边矿产资源丰富,同时区靠近天全河,取水方便,并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区内已建成**110kv变电站,电力得到保证。 C、依托旧镇,开发新区。**区配套的居住用地及生活服务设施由**镇统一安排。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能取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D、用地较平坦,有满足区用地规模,且已有一定的基础设施。 2、不利因素 A、**区涉及部分拆迁企业和居民区,拆迁补偿投入资金较大。 B、**110kV变电站虽能对工业区开发建设有利,但高压线走廊对用地布局有一定影响。 第二章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2-7-5] 审批依据 审批内容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申报要求 公开方式 办理部门 审批依据 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调整控规的程序,以及实行社会公众参与,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区范围内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审批内容 根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拟改变《市区控规》规定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可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条件 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调整控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报单位),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综合处申报大厅收件窗口申报。申报前须填写"控规调整审批申报表"。申报时提交由具有甲级和乙级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控规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纸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件2份,图示展板1套。论证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中有关要求。综合处经审查后认为可以受理并发给申报单位"控规调整立案表"。 审批程序 综合处在受理申报单位申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报告转到重点处,进入预审、公示程序。 进入预审、公示程序后,由重点处进行论证报告图纸文件初步校核工作及公示材料准备工作,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后组织论证报告预审工作及公示工作。公示与预审工作同时进行,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预审与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重点处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汇总意见整理后,请示委主管副主任及相关领导安排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将预审意见及公示意见与论证报告一并报控规调整审查组审查会议。

(完整版)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1、用地性质 2、用地地块划分 3、适建性、兼容性确定 4、各级道路红线位置、控制点、标高 5、市政设施配套情况,定位 6、与图则配套的地方规定。 7、每个地块内的建筑控制,包含一般经济指标、出入口位置、建筑限高(城市天际线)、建筑色彩规定等。 估计还有更多,随着逐步深入学习,将持续更新。 总之,我们应该明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分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个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针对各自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确保编制的控规能适用于规划局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另外,我们必须研究的就是控规的编制单元确定,如何能在能在管理中进行弹性调整。因为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开发权转让制度,而国土管理部门片面强调土地节约原则及鼓励向空中要地的做法加剧了对控规的侵害,因此如何科学地公平公正的做好弹性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如何才能对编制单元内的建筑容量、环境容量、人口容量、公建设施配套等做好平衡,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的综合性研究为基础,以数据控制和图纸控制为手段,以规划设计与管理相结合的法规为形式,对城市用地建设和设施建设实施控制性的管理,把规划研究、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结合在一起的规划方法。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将控规纳入法定规划,城市和镇都必须编制控规,经依法批准的控规具有法定效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均应该符合控规要求;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的控规既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也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控规既能控制市场开发行为,避免市场失效,也能控制行政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但是,控规理论自身还不够完善,编制水平各地差距较大,编制方式也不尽相同。《城乡规划法》要求控规全覆盖,实际操作中有一次全覆盖、分区分期编制、根据出让情况临时编制小地块控规等多种。一次性全覆盖统观全局、整体性好,各项配套设施能够全盘考虑,但也有研究不足、针对性不强、编制粗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缺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小地块控规优缺点正好相反,针对性强但缺乏全局观念,三大设施难以配套到位。以上两种方法对大城市弊端尤为突出。分区分期编制控规综合了上述方法的优点,既能纵观全局,也加强了各区域的针对性研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既考虑控规的普适性,也考虑针对性,强调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编制控规较好的城市均采用分区分期编制方法,如北京市中心城共1088平方公里,划分成33个片区(平均约30平方公里)、300个街区(平均约3平方公里)、3万多个地块(3公顷左右)。各分区一次编制,逐步深化,分期审批,定期评估并进行动态维护,不断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到城市规划及建设上来。 就合肥市而言,控规编制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2004年)以《城市规划法》实施为标志。《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实施后,合肥市即启动了控规的编制工作。初期,主要结合道路改造和建设,编制道路两侧地区的控规,如马鞍山路地区控规等。中期,结合城市改造成片地区编制控规,如南七地区控规等。后期,即2000年以后,主要针对新区建设编制控规,如政务文化新区控规、望湖城地区控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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