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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二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发布稿】

辽宁省第二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发布稿】
辽宁省第二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发布稿】

辽宁省第二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发布稿】

辽宁省第二届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

【发布稿】

辽宁省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

会二〇一五年八月

目录

竞赛案例说明:竞赛案例将全部真实信息隐去,案件材料中的印章均略,所有证据只截取与案件事实相关内容。全部证据来源均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1)

证据清单 (2)

石迁讯问笔录(1) (3)

石迁讯问笔录(2) (4)

石迁讯问笔录(3) (6)

赵豪询问笔录 (7)

钱多询问笔录 (9)

李雄讯问笔录 (10)

王秀讯问笔录 (11)

赵兵询问笔录 (13)

沈大龙询问笔录 (15)

张全询问笔录 (16)

陈勇询问笔录 (1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 (18)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 (19)

小区监控录像(1) (20)

小区监控录像(2) (21)

价格鉴定结论书(1) (22)

价格鉴定结论书(2) (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24)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5)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石迁,男,25 岁,汉族,身份证号××××××19900701××××, 1990 年7月1日出生于东海市百花区,现住东海市百花区玫瑰街45 号,高中文化,无业。

基本案情介绍

2013 年4 月1 日,被告石迁伙同李雄在东海市百花区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

工地窃得水泥20 袋,两人将销赃所得400 元平分。

2013 年4 月3 日,被告石迁伙同李雄意图再次从百花区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工地盗窃。二人刚进入工地便因形迹可疑被工地工人发现并抓获,二人被扭送至当地派出所。

2013 年4月8日,被告人石迁被东海市公安局百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并处罚款500 元,同年4月18 日执行期满。

2015 年3月25 日晚,被告人石迁伙同王秀进入东海市百花区万豪小区北区停车场,二人将赵豪停放在此处的奥迪轿车车窗玻璃砸破,窃取车内行车记录仪,价值300 元。得手后,石王二人又进入400 米外的该小区南区停车场。二人将钱多停放在此处的宝马轿车后备箱撬开,正欲窃取后备箱中财物时,被巡逻的小区保安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

2015 年4月5日,石迁因涉嫌盗窃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市看守所。

证据清单

1. 被告人石迁讯问笔录(1)

2. 被告人石迁讯问笔录(2)

3. 被告人石迁讯问笔录(3)

4. 被害人赵豪询问笔录

5. 被害人钱多询问笔录

6. 李雄讯问笔录

7. 王秀讯问笔录

8. 赵兵作证笔录

9. 沈大龙作证笔录

10. 张全作证笔录

11. 陈勇作证笔录

12. 现场勘验笔录(1)

13. 现场勘验笔录(2)

14. 小区监控录像(1)

15. 小区监控录像(2)

16. 价格鉴定结论书(1)

17. 价格鉴定结论书(2)

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19. 常住人口信息

石迁讯问笔录(1)

时间2013 年4月3日20 时30 分至2013 年4月3日21 时0分地点:玫瑰街派

出所

讯问人:王山、马亮犯罪嫌疑

人:石迁

… …

问:你和李雄今晚7点左右进入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工地要干什么?

答:我想弄点工地上水泥。

问:弄水泥干什么?

答:卖点儿钱花。

问:你到工地后都干了什么?

答:我和李雄刚进工地,正在找水泥,还没找到就被工地工人发现了。我们俩想跑,结果被工地的几个人按住了,然后就送到这儿来了。

问:你是第一次到这个工地吗?

答:我和李雄前两天去过一次。

问:具体哪天?

答:4 月 1 号。

问:你们上次去工地都干什么了?

答:上次去运走了20 袋水泥。问:

水泥运哪儿去了?

答:我和李雄拉走直接就卖了。问:

卖了多少钱?

答:卖了400 块钱,我和李雄把钱平分了。

… …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石迁

民警:王山马亮

石迁讯问笔录(2)

时间2015 年3月26 日02 时10 分至2015 年3月26 日02 时50 分地点:玫瑰街派出所

讯问人:徐平、张军

犯罪嫌疑人:石迁

问:你今晚和王秀到万豪小区干什么去了?

答:想去那儿的停车场看看车里有什么东西可拿的。

问:你们去的是小区里的哪个停车场?

答:我们先去的北边的停车场,后来又去了南边的停车场。

问:你们在北边的停车场都干什么了?

答:我们看到一个奥迪车,里面有个包,所以就把车窗砸烂,想进去把包拿出来。

问:你们把包拿出来了吗?

答:拿出来了。

问:包里都有啥?

答:包里就有个电话本,一支笔和一包纸巾。我看没有钱,就把包扔回车里了。问:除了包,你们还拿车里的什么东西了吗?

答:我看包里没钱,想着也不能白砸一回,看车上有个行车记录仪,就给卸下来拿走了。

问:你们在北边停车场就砸了这一辆车吗?

答:是。我们看其他车里好像也没什么值钱的东西。

问:你看清你砸的奥迪车的车牌号了吗?

答:没看,就记得是辆白色奥迪。

问:你们什么时候去的南区停车场?

答:砸完奥迪车,看北边停车场没什么可偷的,我们俩就去南边了。问:

你们在南区停车场都干什么了?

答:我们看了一圈,从车窗看没发现哪个车里有啥值钱的东西,就找了一辆宝马

车,把后备箱撬开了。

问:撬开之后干了什么?

答:我们看后备箱里有一箱酒和两条烟,刚准备拿走,就被小区保安发现了。我们看保安来了,就跑了。

问:你们跑的时候把东西拿走了吗?

答:没有,看到保安,啥也没拿直接就跑了。问:

你看清是什么酒和什么烟了吗?

答:酒是五粮液,烟好像是中华。

问:你们看清车牌号了吗?

答:没看,就记得是白色宝马。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石迁

民警:徐平张军

石迁讯问笔录(3)

时间2015 年3月26 日03 时50 分至2015 年3月26 日04 时30 分地点:玫瑰街

派出所

讯问人:徐平、张军

犯罪嫌疑人:石迁

......

问:你们是用什么把奥迪车的车窗砸开的?

答:我们用撬棍砸的。

问:你们砸的哪个车窗?

答:副驾驶的。

问:还砸别的地方了吗?

答:没有。

问:你们也是用撬棍把宝马车后备箱撬开的吗?

答:是。

问:你们在北区停车场砸完车后就直接去南区停车场了吗?

答:是。

问:这两个停车场有多远?

答:3、4 百米吧,走了大概五六分钟吧。

问:这两个停车场都是在万豪小区里面吗?

答:对,一个在最南边,一个在最北边。

问:你们是怎么进到小区里面的?

答:我们从小区西北角的一段矮墙跳进来的。

问:你们是几点进入小区的?

答:大概晚上 11 点多吧。问:

你们是怎么被抓住的?

答:我们刚把宝马车后备箱撬开就被保安发现了,我们俩一害怕就跑了,后来俩保安追上来把我们按那儿了。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石迁

民警:徐平张军

询问笔录

时间:2015 年3月26 日09 时0分至2015 年3月26 日09 时30 分地点:玫瑰街派出所

询问人:徐平、张军

被询问人:赵豪

… … 问:你是万豪小区的业主

吗?答:是。

问:你是什么时候知道你的车被砸的?

答:昨天半夜,保安敲我家门,告诉我车被砸了。问:

你的车停哪了?

答:停在小区北停车场。

问:你的车是什么型号?

答:奥迪A4L,白色的。

问:车牌号是多少?答:

辽X12345。问:车被砸

成什么样了?

答:副驾驶的车窗被全砸碎了。

问:其他地方被砸了吗?答:没

有。问:你车里有什么东西吗?

答:副驾驶座上有个公文包。问:

公文包里有什么?

答:没啥,就一个电话本和笔,所以我才放车里没拿走。问:

包里的东西丢了吗?

答:没有。

问:你车里有其他东西丢了吗?

答:车里的行车记录仪没有了。

问:你的行车记录仪是什么牌子的?

答:路路通牌的。

… …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赵豪

民警:徐平张军

询问笔录

时间:2015 年3月26 日9时40 分至2015 年3月26 日10 时10 分地点:玫

瑰街派出所

询问人:徐平、张军

被询问人:钱多

问:你是万豪小区的业主

吗?答:是。

问:你是什么时候知道你的车后备箱被撬开的?

答:昨天半夜,保安敲我家门,告诉我车后备箱被撬了。问:

你的车停哪了?

答:停在小区南边停车场。

问:你的车是什么型号?

答:宝马525Li,白色的。

问:车牌号是多少?

答:辽X NB250。

问:你的车后备箱有什么东西吗?

答:后备箱里有一箱五粮液和两条中华烟,还有一箱矿泉水。

问:你后备箱里的东西丢了吗?

答:没有。我被保安叫下楼看车的时候发现都在。

问:你的车有其他地方受损吗?

答:没有,就是后备箱被撬了。

问:车内有物品被盗吗?

答:没有。

… …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钱多

民警:徐平张军

讯问笔录

时间2013 年4月3日21 时10 分至2013 年4月3日21 时50 分地点:玫瑰街派

出所

讯问人:王山、马亮犯罪嫌疑人:

李雄

… …

问:你和石迁今晚7点左右进入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工地要干什么?

答:石迁想弄点工地上的水泥,就拉我去了。

问:弄水泥干什么?

答:石迁说卖钱花。

问:你们到工地后都干了什么?

答:我和石迁刚进工地,还没找到水泥,就被工地工人抓住了。

问:你是第一次到这个工地吗?

答:我和石迁前两天去过一次。

问:具体哪天?

答:4 月1号。

问:你们上次去工地都干什么了?

答:也是石迁拉我去偷水泥。

问:偷到了吗?

答:偷了20 袋,给卖了。

问:卖了多少钱?

答:卖了400 块钱,石迁分了我200。

… …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李雄

民警:王山马亮

讯问笔

时间2015 年3月26 日05 时10 分至2015 年3月26 日05 时30 分地点:玫瑰街派出所

讯问人:徐平、张军

犯罪嫌疑人:王秀

… …

问:你今晚和石迁到万豪小区干什么去了?

答:石迁跟我说去小区停车场偷车里东西,我跟他关系不错,就跟他一块去了。问:你们是怎么进的小区?

答:从小区西北角的墙跳进去的。

问:你们几点进入小区的?

答:11 点左右吧。

问:你们进入小区后,去的哪个停车场?

答:我们先去的北边的,后来又去了南边的。

问:你们在北边的停车场都干什么了?

答:石迁看到一个奥迪车里面有包,就把车窗砸碎了,我站在旁边帮他把风。问:石迁拿什么砸的车窗?

答:他自己带了根儿撬棍,用撬棍砸的。

问:砸的哪个车窗?答:副驾驶边上的。

问:砸了车窗后,你们从车里拿了什么东西没有?

答:石迁把副驾驶上的包拿出来了,打开一看里面啥也没有,就又扔回去了。石迁说不能白费劲了,就顺手把车里行车记录仪拆下来拿走了。

问:你们砸的奥迪车车牌多少?

答:没看,就知道是白色奥迪。问:你们在北区停车上还砸了其他车吗?

答:没有,我们转了一圈发现车里都没啥东西,就去南边的停车场了。问:

你们离开北区停车场就直接去南区停车场了吗?

答:是。

问:这两个地方相距有多远?

答:四五百米吧。

问:你们到南区停车场干了什么?

答:我们转了一圈没发现哪个车里有值钱东西,石迁就跟我说找辆好车把后备箱撬开看看有啥值钱的没。后来,我们就找了一辆宝马,把后备箱撬开了。

问:你记得被撬车辆的车牌号吗?

答:不记得,压根儿没看。

问:你们用什么把后备箱撬开的?

答:还是石迁的撬棍。

问:撬开之后有没有从里面拿什么东西?

答:撬开之后看到里面有一箱酒和两条烟,还没等拿呢,就被保安发现了,我们俩就跑了,没跑多远就被保安抓住了。

… …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王秀

民警:徐平张军

询问笔录

时间2013 年4月4日9时30 分至2013 年4月4日10 时10 分地点:玫瑰街派

出所

询问人:王山、马亮

被询问人:赵兵

… … 问:你在仙人掌度假酒店建筑工地是做什么工作的?

答:我是搬运工,负责搬运水泥、沙子和砖头啥的。

问:你在工地工作多长时间了?

答:两个多月了。

问:今天是你把去你们工地偷水泥的两个人抓住的吗?

答:是。是我和姐夫沈大龙抓的。

问:沈大龙也在你们工地工作吗?

答:是,他是我姐夫,跟我一块而来的,也是搬运工。

问:你怎么发现那两个人的?

答:我和我姐夫刚吃完饭,正准备去打开水,路过工地筛沙场,发现有俩不是工地上的人好像在找什么东西,觉得挺可疑的。

问:你为什么觉得他们可疑?

答:最近我们工地经常丢水泥、钢材的。前些天还丢了好几十袋水泥。看到他们不是工地上的人,就怀疑他们是来偷东西的。

问:你们是怎么把他们俩人抓住的?

答:我和我姐夫想吓吓他们,就大声喊“你们是干什么的”,这俩人看到我们扭头就跑。我和我姐夫就追,这时候正好有几个工友路过,我们就一块儿把这俩小子按那儿了。

问:这俩人当时在工地干什么?

答:好像在那儿找什么东西。后来把他俩抓住了,他们见我们人多就害怕了,说他俩想拿点儿水泥,还求我们放了他俩。

问:他们当时偷到水泥了吗?

答:没有。

问:你们工地的水泥放哪儿了?

答:原先就放在沙场那儿,后来觉得水泥总丢不是事儿,就搬到工棚旁边了。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赵兵

民警:王山马亮

询问笔

时间2013 年4月4日10 时30 分至2013 年4月4日10 时50 分地点:玫瑰街派

出所

询问人:王山、马亮

被询问人:沈大龙

… … 问:你在仙人掌度假酒店建筑工地是做什么工作

的?答:我是搬运工。

问:你在工地工作多长时间了?

答:两个多月了。

问:今天是你和赵兵把人抓住的吗?

答:是。

问:你和赵兵是什么关系?

答:我是他姐夫。

问:你说一下抓人的经过。

答:我和赵兵晚上吃完饭想去打热水,路过沙场发现有俩人挺可疑的,我们就问他俩干啥的,这俩小子看到我们来了就跑。我就和我小舅子跟一帮工友给这俩小子逮着了。

问:别抓住后,他们有没有说去工地干什么?

答:刚开始他俩不说,后来怕我们揍他俩,就说是想偷水泥,还求我们放了他们。问:他俩偷到水泥了吗?

答:没有。

问:你们工地之前丢过水泥吗?

答:丢过,前些日子还丢了好几十袋呢。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沈大龙

民警:王山马亮

询问笔录

时间:2015 年3月26 日10 时40 分至2015 年3月26 日11 时0分地点:玫

瑰街派出所

询问人:徐平、张军

被询问人:张全

问:你在万豪小区做什么工

作?答:我是万豪小区保安。

问:你3月25 号晚上是怎么发现有人在小区停车场撬车的。

答:我们小区要求晚上9 点后保安一个小时巡逻一次。3 月25 日,我和陈勇值晚班。11 点多我们俩正好巡逻到小区南区停车场,发现有俩个人站在一辆宝马车后面,车后备箱打开了,有个人手里还拿个撬棍。我们感觉不对,就想上去询问。这俩人看我们走过去了,撒腿就跑。我们就肯定他俩是偷东西的。然后,我和陈勇就追上去把他俩按住了。问:除了宝马车外,停车场还有其他车被撬吗?答:我们抓住他们后在停车场检查了一圈,发现就那辆宝马车后备箱被撬了,其他车都没事儿。然后,我发现其中一个人手里拿了个行车记录仪,我就问他哪儿来的。他说是从北边停车场车里偷的。我就去了北区停车场,发现有辆奥迪车窗被砸了。之后,我就报警了。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张全

民警:徐平张军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

附件1: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 一、竞赛名称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二、竞赛时间 10月31日报到,11月1日至2日比赛。 三、竞赛地点 西南科技大学 四、主办单位 四川省教育厅 五、承办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六、竞赛组织机构 (一)大赛组委会 主任委员: 王康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杨亚培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 罗学刚西南科技大学副校长 委员: 朱时顺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陈明国四川省政法委副书记 刘朝宽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 夏成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祁晓玲四川师范大学副校长 聂应德西华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二)大赛执委会: 主任委员: 尚丽平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 委员: 宋亚兰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副处长李平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汤火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驰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良春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廖斌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骆军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建绵阳市律师协会会长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 主任: 翟瑞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副主任: 高波省教育厅高教处

程皓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古松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梁辰西南科技大学团委副书记 廖成中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刘永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何显兵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成员: 张志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团委书记 顾倩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学办主任 张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政办主任 邱琳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办主任 七、参赛对象 本次大赛的参赛对象均应为竞赛时本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性别、年龄均不限。各院校选拔组队,以院校为单位报名参赛。每支参赛队由4名队员、1名指导教师和领队组成。正式报名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参赛选手,如选手因故无法参加比赛,报到时向需组委会提出申请,并经组委会同意后方可更换,大赛开始后不得更换选手。 为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提高竞赛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竞赛组委会决定设立评审专家库,竞赛评审专家由名单库中产生,所有报名参赛高校均应提供1名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库成员。(各队在提交报名表的同时,提交评审专家推荐表)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2016年第十四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本案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角度撰写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书面意见中的诉讼请求可以与现有材料中起诉状和答辩状有所不同; 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一审法庭辩论; 4.本案一审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经过质证并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 5.双方对于本案当事人资格、管辖权等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6.由于本案中未提及行政执法文书,庭审中不需要被告对此先行确认,故口头辩论阶段依然由原告首先陈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领域中的腐败行为,

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2月9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为贯彻落实7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6月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简称“70号文”),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案件事实经过: 1.黑石省白山市是国务院首批确定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2015年7月, 白山市卫生计生委印发《白山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集团采购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或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一)以及白山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以下或简称《GPO管理办法》或《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见附件二),明确从2015年8月1日起全市公立医院试点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模式,《集团采购目录》内的药品不再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而是由通过遴选产生的第三方药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或“GPO”),按照带量、限价采购模式进行集中采购。试点期内,白山市通过药品集团采购方式采购药品的总费用,要比上一年度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 2.白山市有5家大型的药品经营企业。其中,A企业尚未筹建药品互联网交 易平台,B企业不具备麻醉药品的经营资质,故,这两家企业虽然报名参加集团采购组织的遴选,但没有通过遴选的资质审查环节;C企业不愿放

辽宁省第二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发布稿】

辽宁省第二届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 【发布稿】 辽宁省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

目录 竞赛案例说明:竞赛案例将全部真实信息隐去,案件材料中的印章均略,所有证据只截取与案件事实相关内容。全部证据来源均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1) 证据清单 (2) 石迁讯问笔录(1) (3) 石迁讯问笔录(2) (4) 石迁讯问笔录(3) (6) 赵豪询问笔录 (7) 钱多询问笔录 (9) 李雄讯问笔录 (10) 王秀讯问笔录 (11) 赵兵询问笔录 (13) 沈大龙询问笔录 (15) 张全询问笔录 (16) 陈勇询问笔录 (1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 (18)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 (19) 小区监控录像(1) (20) 小区监控录像(2) (21) 价格鉴定结论书(1) (22) 价格鉴定结论书(2) (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24)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5)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石迁,男,25 岁,汉族,身份证号××××××19900701××××,1990年7月1日出生于东海市百花区,现住东海市百花区玫瑰街45号,高中文化,无业。 基本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日,被告石迁伙同李雄在东海市百花区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工地窃得水泥20袋,两人将销赃所得400元平分。 2013年4月3日,被告石迁伙同李雄意图再次从百花区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工地盗窃。二人刚进入工地便因形迹可疑被工地工人发现并抓获,二人被扭送至当地派出所。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石迁被东海市公安局百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4月18日执行期满。 201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石迁伙同王秀进入东海市百花区万豪小区北区停车场,二人将赵豪停放在此处的奥迪轿车车窗玻璃砸破,窃取车内行车记录仪,价值300元。得手后,石王二人又进入400米外的该小区南区停车场。二人将钱多停放在此处的宝马轿车后备箱撬开,正欲窃取后备箱中财物时,被巡逻的小区保安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 2015年4月5日,石迁因涉嫌盗窃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市看守所。

第二届(2010年)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预赛试卷及参考答案(非数学类)

第二届(2010年)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预赛试卷及参考答案 (非数学类) (150分钟) 一、(25分,每小题5分) (1)设22(1)(1)(1),n n x a a a =+++ 其中||1,a <求lim .n n x →∞ (2)求2 1lim 1x x x e x -→∞??+ ???。 (3)设0s >,求0(1,2,)sx n I e x dx n ∞ -==? 。 (4)设函数()f t 有二阶连续导数,1(,)r g x y f r ??== ???,求2222g g x y ??+??。 (5)求直线10:0 x y l z -=??=?与直线2213:421x y z l ---==--的距离。 解:(1)22(1)(1)(1)n n x a a a =+++ =22(1)(1)(1)(1)/(1)n n x a a a a a =-+++- =222(1)(1)(1)/(1)n a a a a -++- = =1 2(1)/(1)n a a +-- 1 2lim lim(1)/(1)1/(1)n n n n x a a a +→∞→∞=--=-∴ (2) 22211ln (1)ln(1)1lim 1lim lim x x x e x x x x x x x x e e e x -++--→∞→∞→∞??+== ??? 令x=1/t,则 原式=1(ln(1)) 1/(1)112(1)220 00lim lim lim t t t t t t t t t e e e e +-+---+→→→=== (3)0000112021011()()[|](1)!!sx n n sx n sx sx n n sx n n n n n I e x dx x de x e e dx s s n n n n n n e x dx I I I s s s s s ∞∞∞---∞-∞----+==-=--=-=====???? (4)略(不难,难得写) (5 二、(15分)设函数()f x 在(,)-∞+∞上具有二阶导数,并且 ()0,lim ()0,lim ()0,x x f x f x f x αβ→+∞→-∞ ''''>=>=<且存在一点0x ,使得0()0f x <。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题目 (2007年) ﹏﹏﹏﹏﹏﹏﹏﹏﹏﹏﹏﹏﹏﹏﹏﹏﹏﹏﹏﹏﹏﹏﹏﹏﹏﹏﹏﹏﹏﹏﹏﹏﹏﹏﹏﹏﹏﹏﹏ 注意事项: 本案中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固定为1:8。 本案中双方提交的附件和证据材料均已为双方所认可。 ﹏﹏﹏﹏﹏﹏﹏﹏﹏﹏﹏﹏﹏﹏﹏﹏﹏﹏﹏﹏﹏﹏﹏﹏﹏﹏﹏﹏﹏﹏﹏﹏﹏﹏﹏﹏﹏﹏﹏ 案件材料(包括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转交的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材料,共两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送达给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材料 A2006008号银星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通知书 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 关于题述争议案,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在本会申请仲裁。本会经审查认为立案手续完备,特向贵公司发出仲裁通知,并随函转去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四份附件各一式一份,请查收,并请于收到此通知后4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章) 2006年10月18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陇西省江州市锦程路8号 法人代表:张宏源

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 地址:德曼国巴伐利州尼斯镇6号 法人代表:李安东 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 根据申请人中国陇西省江州市宏源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曼国慕尼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的约定,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特向国际商贸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1.终止双方1999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合同》,解散合作公司; 2.裁定被申请人因违反《合作合同》规定的出资和继续建设银星大厦的义务,应向申请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七年来银星商场租金损失人民币2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4.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还超过申请人出资额部分的银星商业大厦辅楼的产权和经营权; 5.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概述: 1994年2月1日,江州市人民政府将江州市南城街以东10亩土地划拨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于1994年9月1日取得江州市规划管理局《修建许可证》,并开始建设主楼30层、辅楼6层的银星商业大厦,主楼被称为银星大厦,辅楼被称为银星商场。至1997年底,申请人利用自有资金及江州市商业银行贷款,已完成辅楼银星商场的土建、装修并投入使用,其中位于辅楼第六层的歌舞厅曾在1998、1999两年被江州市电视台作为春节联欢晚会会场使用。银星大厦同期即1997年底已建至10层。 由于资金不足,申请人无力继续建设银星大厦。1999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接洽合作建设银星大厦事宜,1999年6月1日申请人同意选择被申请人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建设银星大厦。 1999年6月20日,申请人为甲方与被申请人为乙方签订了《中外合作江州银星有限公司合同》及《章程》,共同成立了江州银星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约定合作公司注册资金800万美元,申请人出资占49%,被申请人出资占51%。《合作合同》于1999年7月15日获得陇西省政府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7年省模拟法庭比赛案例(1)

起诉状 原告: 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被告: 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对小说《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 2.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被告杨治(笔名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所创作署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署名金庸的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中知名人物的姓名,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王语嫣、慕容复等。原告认为,《此间的少年》一书不仅主要人物姓名与其小说相同,该书中的人物关系、情节设定也与原告作品存在大量相似之处。该作品作为网络小说发表之后,由西北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首次出版,并由其他出版社在其后多次出版。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ua告杨治(笔名江南)创作、出版《此间的少年》一书侵犯其对《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等四部作品拥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查良镛 2017年10月30日 敬礼

答辩状 答辩人: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委托代理人:牛XX,住所地:山东青岛市 被答辩人: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答辩人因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首先,人物姓名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此间》与金庸作品主题不同、风格不同、故事情节不同,仅在“憨厚”、“聪明”等抽象的人物特征和情侣关系、父子关系等抽象的人物关系有一些相似点,具体表达和阅读体验不同,因此并不构成侵权。其次,我的使用是文学性使用,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的元素,是古往今来文艺创作中的常见现象,关系着创作自由和文化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应该由著作权法专门调整,不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干预著作权专门立法的法律政策;《此间的少年》没有造成读者对小说的来源发生混淆,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基于事实和理由也就不应当存在,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

历届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预赛试卷

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预赛试卷(非数学类) 2009年 第一届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预赛试卷(非数学类)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 计算()ln(1) d y x y x y ++=??,其中区域D 由直线1=+y x 与两坐标轴所围成三角形区域. 2.设)(x f 是连续函数,且满足22 ()3()d 2f x x f x x =--? ,则()f x =. 3.曲面2 222 x z y =+-平行平面022=-+z y x 的切平面方程是. 4.设函数)(x y y =由方程29ln )(y y f e xe =确定,其中f 具有二阶导数,且 1≠'f ,则=22d d x y . 二、(5分)求极限x e nx x x x n e e e )(lim 20+++→Λ,其中n 是给定的正整数. 三、(15分)设函数)(x f 连续,10()() g x f xt dt =?,且A x x f x =→) (lim 0,A 为常数,求()g x '并讨论)(x g '在0=x 处的连续性. 四、(15分)已知平面区域}0,0|),{(ππ≤≤≤≤=y x y x D ,L 为D 的正向边界,试证: (1)??-=---L x y L x y x ye y xe x ye y xe d d d d sin sin sin sin ; (2)2sin sin 2 5d d π?≥--L y y x ye y xe . 五、(10分)已知x x e xe y 21+=,x x e xe y -+=2,x x x e e xe y --+=23是某二阶常系数线性非齐次微分方程的三个解,试求此微分方程. 六、(10分)设抛物线c bx ax y ln 22++=过原点.当10≤≤x 时,0≥y ,又已知该抛物线与x 轴及直线1=x 所围图形的面积为3 1.试确定 c b a ,,,使此图形绕x 轴旋转一周而成的旋转体的体积V 最小. 七、(15分)已知)(x u n 满足1()()1,2,n x n n u x u x x e n -'=+=L ,且n e u n =)1(,求 函数项级数∑∞ =1 )(n n x u 之和.

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发布最终)

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 案例摘要 一、案件基本事实 案由: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李玉,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西川人,身份证号:123456789,汉族,大学文化,西川瑞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滨河路11号1栋2单元603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4月3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5日江山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现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玉告诉朱华,说她知道有一块50亩的地,属于西川达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位股东王军要出让30%的股份。李玉准备购买,但现金不足,因此希望朱华能借钱给她。为此,李玉与朱华一起去考察了该地。朱华觉得条件不错,有商机。 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朱华陆续通过本人转账给予李玉共计人民币885万元。 2010年12月24日,李玉向朱华出具《借条》,内容为:(1)我所收购的项目股权将占30%,已和原三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但还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法后方能生效;(2)我所收购的30%股权合法生效后,我将转让其股权15%给朱华,因此我所借朱华现金900

万元,朱华作为收购15%股权的先期付款;(3)待我转让给朱华15%股权合法生效后,朱华收购我15%股权,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朱华给予补足;(4)如通过努力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不能合法生效,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由我在2011年2月底之前归还朱华;(5)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一旦合法生效,我将与朱华完善合法有效的15%股权转让手续。 2011年1月中旬,朱华催问李玉股权收购是否成功,李玉将《股东会第二次决议》给朱华查阅,该决议中载明: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李玉收购30%股份。朱华将该决议复印件交由朋友核实,发现该协议系伪造,根本没有收购股权一事。 随后,朱华找到李玉,要求退还借款900万。李玉在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归还朱华共计530万元。 据李玉供述,所借885万元具体用途为:归还商业银行贷款400万,购买林权230万,归还蓝天集团债务100万,支付房地产项目工程款120万。 2012年4月,朱华到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要求追究李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2012年5月31日,江山市公安局提请江山市检察院逮捕李玉;但江山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批准逮捕。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山市检察院确定由江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江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

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

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

模拟法庭书状竞赛题目 请针对检察机关提交的李跃进涉嫌受贿、虚报注册资本一案的刑事起诉书,结合后附的证据材料,写一份辩护词。 辩护词写作基本要求: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词必须有事实依据,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歪曲事实;辩护词中引用法律条文务必准确无误,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曲解法律。 2、辩护词作为针对性、辩驳性的法律文书,应当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全面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不能把辩护词变成对被告人的控诉书。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4、字数不少于3000字。 后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及14份证据材料。

李跃进涉嫌受贿、虚报注册资本案 一、起诉意见书 正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 正检反贪移诉字[2010]1号犯罪嫌疑人李跃进,男,48岁,1961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正义市洪山办事处人,捕前任正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调研员,住正义市富民小区6号楼1单元301室。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受贿一案,系我院在侦查中发现,经检察长决定,于2009年12月31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010年1月14日对其宣布逮捕,2010年3月11日发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正义市公安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涉嫌受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在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洪山办事处张王庄居委谋取利益,分别于1999年至2005年的中秋、春节等期间10余次共收受张王庄居委书记张红军贿赂23000元,其中现金9000元,价值14000元的购物卡。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在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正义市韩振宇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于2005年、2008年春节期间两次共收受韩斌10000元贿赂。 犯罪嫌疑人李跃进以其妻子许文的名义,伙同他人,于2008年1月份注册成立了正义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通过验资注册后,撤回出资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李跃进供述及证人证言、书证等。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跃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洪山办事处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李跃进虚假出资,骗取工商登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资料 案件1:公司解散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系干姐妹,为共同致富寻求创业之路,二人于2003年12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某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0万元,章某出资30万元,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起初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盈利颇丰。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04年12月停止经营,最终闹上了公堂。2005年1月,销售公司起诉陈某丈夫返还截留的公司资金20余万元;2005年5月,销售公司再次起诉陈某及其丈夫,要求其赔偿侵占公司门面房的损失;2005年6月,陈某以章某及章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2006年1月16日,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不久,陈某将章某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件2: "假一罚十"承诺是否有效案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12日,王女士在北京公主坟地区买手机时,见某手机超市入口处贴有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因为有这个承诺,郭女士便花2310元现金在XX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不久,她将手机送给朋友。在给手机充电时,王女士的朋友发现手机电池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这个手机不是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而XX公司只同意双倍赔偿,并称"十一"期间广告已过时。王女士便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3:“兰贵人”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 万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兰贵人”商标。2003年5月28日,“兰贵人”商标核准。但是市场上却存在大量将“兰贵人”作为商标和商品装潢的现象。2005年10月,万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起诉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其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香圣牌兰贵人茶,侵犯了万昌苦丁茶场的商标专用权。万昌茶叶场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其“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80余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4:支票纠纷 钟少强向石鸿江出具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879,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鸿江,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少强的印章。石鸿江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少强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鸿江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少

山东省模拟法庭竞赛规则

第三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规则 一、竞赛简介 1.主办单位: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2.承办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 3.举办时间:2013年10月下旬 4.举办地点:临沂大学(临沂市双岭路中段) 5.参赛范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每一学校/院/系以一队为限) 6.竞赛宗旨:本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旨在继续加强省内法学院系之间的交流,推动法学专业教学改革,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更好对接,突出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同时提高法科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以此来检验法学教育的成果。 二、比赛案例 1.案例选择 第三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选用民事诉讼案例。预赛、决赛(含半决赛、决赛)使用两个不同案例,半决赛、决赛使用同一案例。 比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筛选案例。 2.比赛案例的发布 组委会将两个比赛案例一并寄送给各代表队领队,并通过电话方式确认。 3.比赛案例的修正 各参赛队对于各轮竞赛所使用的案例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应于规定的时间内(7月2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到指定邮箱fxy@https://www.wendangku.net/doc/8a10089432.html,,提请组委会秘书处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组委会整理各参赛队意见或建议后,集中研究,统一解答。 4.比赛案例的释疑 组委会如确认必须澄清或修正案例时,应于规定的时间内(8月15之前),将修正内容正式通知各队领队。 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三、参赛队伍与队员资格 1.队伍组成

每支参赛队伍由4至7名成员组成,其中由一名教师担任领队。领队对外代表该队并负责与组委会联络相关赛务。每支参赛队参加庭审比赛时,作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人数统一为3名(当事人1名,诉讼代理人2名)。参赛队伍如需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由各参赛队自行配备,其表现不计入成绩。 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其队员不得更换。 2.代表队的确认 参赛队伍报名表上应有该院系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院系公章以确认参赛队伍获得该校的代表权。 3.指导与咨询 本比赛所有相关赛务,包括案件分析、课题研究、法律文书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等,皆应由参赛队员完成。 参赛队员可以接受指导教师以及其它人员的指导。指导可以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等。但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必须由参赛队员完成。 除各队的指导教师外,参赛队伍也可以向其他专家和学者进行咨询,但咨询内容以法律基本知识为限。 四、报名与队伍签号 1.报名方式 各队应于报名期限内(7月10日之前),将报名表填妥送达组委会,除经组委会核准外,逾期不予受理。 组委会应催告报名表尚未填妥的参赛队伍补齐相关资料。参赛队伍于催告期限内未补齐资料的,视为报名无效。 组委会通讯地址:临沂市双岭路中段临沂大学法学院办公室,邮编276000,收信人:韩婧 2.队伍签号 组委会按预定时间组织赛务会议,以抽签方式确定预赛签号,半决赛和决赛通过抽签确定该队在庭审时的身份。 五、评审 1.评审团的组成

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

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

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 辛桐诉鲁中晚报社、 国信银行鲁中分行 生命权纠纷案 半决赛、决赛案例 (案例:P2-P5;证据:P6-P17) (注:本案例被告有两个,各参赛队可从被告中任选其一)

目录 (一)当事人基本情 况................................................. ........................ ..... (3) (二)案情简 介................................................. .......... ...... ............ .......... (3) (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

当事人情况: 原告:辛桐(化名),男,八十四岁,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鲁中晚报社。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任城(化名),社长。 被告: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中分行(化名,以下简称“国信银行鲁中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代表人:张俊(化名),行长。 案情简介: 死者辛汉(化名),男,1970年1月生,原为鲁中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市登山协会秘书长。辛汉生前亲属主要有:父亲辛桐、妻子王慧、女儿辛兰(继承人王慧、辛兰已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参加诉讼)。 2010年,为迎接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在鲁中举行,经被告鲁中晚报社发起,并经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及辛汉等方协商同意,决定举办“迎省运,鲁中人冲击世界第

七峰”攀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活动。被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为此提供资金赞助,并与被告鲁中晚报社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同时制定了合作方案,约定由鲁中晚报对登山队的冠名仪式、攀登过程、返回过程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刊登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广告,并对其进行宣传展示,广告价格45.15万元(优惠后价格为19.9万元)。2010年4月1日,鲁中晚报社为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出具发票,证明收到上述款项。后鲁中晚报社将其中的10万元付给辛汉。辛汉将此款连同自己所有的6万元,共计16万元,一并汇给了国内著名的新疆乌鲁木齐春风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探险公司,负责人春风于2013年6月23日在在攀登巴基斯坦境内的世界第二高峰乔戈里峰过程中不幸遇难)。2010年3月30日,鲁中晚报社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共同举办了国信银行鲁中晚报登山队冲击世界第七峰发布暨冠名仪式。仪式后不久,国信银行鲁中晚报登山队队员辛汉、向锋(鲁中晚报社记者,主要负责相关活动的报导及宣传、后勤等工作)即与春风探险公司等一起组成十人联合登山队,联合攀登世界第七高峰道拉吉里峰(位于尼泊尔境内,海拔8172米)。2010年5月13日,登山队全体队员成功登顶,但在返回途中,因过度疲劳、体力透支以及天气等原因,登山队队员辛汉等三人不幸遇难身亡。事发后,相关善后工作已由鲁中晚报社及辛汉之妻王慧等人进行了处理。 原告辛桐诉称由我儿子辛汉在参加由鲁中晚报社发起,国信银行鲁中分行赞助冠名的“迎省运,鲁中人冲击世界第

2019年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规则及赛题

2019年第十七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 规则及赛题答疑 组委会对于各院校代表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相同的问题进行了合并。组委会认为:有些问题属于对事实的理解问题,有些问题属于应当自行进行分析和判断的问题,对此均不再进行解答;对于所有要求补充材料与事实的问题,组委会未予补充,请根据给定材料自行判断;对于材料中的错别字、表达方面的错误,已经在案件材料中做出相应的纠正;对于一些容易产生歧义或规定不明的问题,回答如下: 第一部分:规则释义 一、赛题说明部分第3点要求“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二审上诉人、辩护人和公诉机关出庭发表意见”,那么赛队是否需要单独派出队员扮演二审上诉人? 答复:不需要。 二、二审上诉人是否需要另行提交上诉状? 答复:不需要。 三、口头辩论要求第2点“作为二审检察官,针对一审判决书和辩护?发表的 辩护意见进行反驳”,是针对一审判决书中出现的所有辩护意见进行反驳,还是仅针对李?可及其辩护?的辩护意见进行反驳? 答复:二审检察官只需针对李小可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反驳。 四、竞赛规则中要求双方交换书面辩护词与书面出庭公诉意见,但根据现行法规并未要求辩方向控方提交书面辩护词,请问组委会此项规则与司法实务的差别如何解决?

答复:请按竞赛规则进行模拟法庭辩论。 第二部分:赛题答疑 一、案件事实经过: 1. 文汇公司的改单申请经过了几级审批? 答复:三级审批。 二、附件一:司法文书: 1. 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李小可1969年8月5日出生,被告 人沈某洪1977年9月27日出生,一审刑事判决书则显示被告人李小可1966年7月6日出生,被告人沈某洪1975年5月20日出生;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身份证号为34010119660706XXXX,该身份证号中体现的出生日期与起诉书中显示的出生日期不一致,请组委会释明。 答复:李小可出生时间为1969年8月5日,其身份证号为340101XXXXXXXXXXXX; 沈某洪出生时间为1975年5月20日。 2. 判决书以及证据第40页显示,李小可于2013年12月9日被拘留,而案 卷材料第二部分第27页和第28页显示李小可被拘留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两处明显矛盾,请问李小可被拘留的准确时间为? 答复:李小可被拘留的确定时间为12月9日。 3. 金州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本院认为”部分并没有载明李小可对非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情况,而判决书中认定李小可、沈某洪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否应当对起诉书中提起诉讼的罪名加以补充? 答复:请参见修订版司法文书附件。 三、附件二:一审判决书主要证据(第一组):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DOC)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第二届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辽宁赛区

第二届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辽宁赛区)通知 根据全国大学数学竞赛委员会工作安排,第二届大学生数学竞赛分区预赛在2010年10月30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举行,决赛于2011年3月份的第三周周六上午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行。 现将xx赛区竞赛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赛对象: 大学本科二年级或二年级以上的在校大学生。竞赛分为非数学专业组和数学专业组(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的学生)。数学专业学生不得参加非数学专业组的竞赛。 二、竞赛内容: 非数学专业组竞赛内容为本科高等数学内容(高等数学内容为理工科本科教学大纲规定的高等数学的教学内容)。 数学专业组竞赛内容含数学分析、高等代数和解析几何(均为数学专业本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所占比重分别为50%、35%及15%左右。 三、报名与收费 1、各个学校务必将参赛人数和参赛学生名单9月20日前用电子邮箱发给所在考点的负责人,各个考点的负责人9月25日前将本赛区的参赛名单发给韩友发(参赛名单统一按Excel格式,见附件); 2、报名费为每人60元,由各单位于10月20日前交齐。统一汇入如下帐号(收到款后开发票): 单位:xx师范大学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沙河口支行(辽) 四、考点设置

根据辽宁省高校的分布情况,我们将在沈阳、大连、鞍山和锦州四个城市设立考点。每个考点要统一组织考试。其他城市的学校到就近的考点参加考试。 五、阅卷工作安排 考试结束后我们将统一阅卷。 1、阅卷时间:2010年11月6—7日。 2、阅卷地点:另行通知。 3、试卷统一印刷和分发。 4、推荐阅卷教师:每参赛50人推荐1名阅卷教师(不足50人按50计算);并注明阅卷科目,同一个学校阅卷教师要分布在不同科目(分析、代数、几何、高等数学);阅卷教师推荐名单10月20日前用电子邮箱发给韩友发(名单统一按Excel格式,见附件);由竞赛委员会确定阅卷教师。 六、评奖办法详见国家通知。 xx发联系方式 电话: 邮箱: (收到此通知后务请回复) xx数学会2010年8月23日 第二届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辽宁赛区竞赛委员会主任: xx(东北大学) 副主任: xx(大连理工大学)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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