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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初赛案例

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初赛案例
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初赛案例

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

常娥诉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初赛案例

目录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 .. (3)

(二)案情简介................................................. .......... ...... ...................... (3)

(三)诉争双方提供的证据介绍 (5)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常娥(化名),女,三十二岁,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昌盛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化名),总经理。

(二)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6日,原告常娥来到被告昌盛销售公司,准备购买一辆美国进口原装指南者牌越野汽车,被告销售人员石女士为其推荐了指南者“世界杯特别版”汽车。在签署该款新车订购单时,石女士将该车型号标注为“世界杯版”,并解释说“世界杯版”是“世界杯特别版”的简写。后原告遂交纳定金2万元,并订购该车一辆。2011年1月1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其所订购的汽车一辆,价格为272000元。在出售前,被告在汽车销售结算通知书备注中注明赠送导航、行李架、油箱盖、镀膜、底盘装甲、太阳膜等(上述赠送设备后经查明实为国产,价值17000元)。该结算通知书客户签字一栏为空白,内无原告签名。购车后不久,原告发现自己购买的车辆非“世界杯特别版”,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为此形成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利用原告对专业汽车知识匮乏及所处的弱势地位,采取虚构事实、故意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原告以为“世界杯版”就是“世界杯特别版”,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双倍赔偿原告购车款544000元,并赔偿车船购置税2324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欺诈事实不成立。新车订购单中型号栏所标注的“世界杯版”字样,系我公司为了促进指南者限量版车型销售而新起的名字。在销售前原告知晓并同意为其加配的相关装置。如果所加配的装置全部为原装进口,价格肯定会更高。原告以明显低于“世界杯特别版”的价格订购,并同意我方加配相关装置,应视为知晓并认可,因此不是欺诈。退一步讲,即使构成欺诈,也只限于我方加配的设备部分(价值17000元),而不应及于全车。而且原告购买汽车属于大宗商品而非生活必须用品,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查,涉案车辆为美国克莱斯勒公司生产制造,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销,昌盛销售公司为其山东淄博地区特约经销商。美国克莱斯勒公司生产的指南者车型共两款,分别为运动版和限量版。“世界杯特别版”为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0年推出的一款促销活动车型,不存在什么“世界杯版”。被告昌盛销售公司当庭认可其出售给原告的指南者汽车为限量版加配的型号,并非“世界杯特别版”。

诉争双方提供的主要证据:

一、原告向法庭主要提交以下证据:

1、新车订购单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有买卖关系以及双方约定购买的款型;

2、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一份,证明涉案车辆的进口时间及型号并非指南者“世界杯特别版”;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证明涉案车辆从被告处购买并合法取得;

4、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证明涉案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

5、指南者车型报价及配置清单一份,证明涉案车辆的价格、配置情况与官方公布的价格、配置情况不符,涉案车辆不是指南者“世界杯特别版”。

二、被告昌盛销售公司主要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关于车辆的说明;

2、汽车销售结算通知书一份及用户档案表一份,证明原告购买车辆时加配了导航系统、行李架、油箱盖、镀膜、太阳膜等,以上配置均为被告加送,同时证明原告购买的车辆为指南者限量版加配;

3、车辆交接确认表,证明“世界杯特别版”带有加强型扰流板,限量版没有。限量版没有行李架,“世界杯特别版”也没有,而原告购买的车辆给其加配了行李架。“世界杯特别版”有镀铬刹车油门踏板,而原告购买的没有。

注:(证据顺序系随意编排,请根据需要自行确定顺序)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

附件1: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方案 一、竞赛名称 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二、竞赛时间 10月31日报到,11月1日至2日比赛。 三、竞赛地点 西南科技大学 四、主办单位 四川省教育厅 五、承办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 六、竞赛组织机构 (一)大赛组委会 主任委员: 王康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 杨亚培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 罗学刚西南科技大学副校长 委员: 朱时顺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

陈明国四川省政法委副书记 刘朝宽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 夏成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祁晓玲四川师范大学副校长 聂应德西华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二)大赛执委会: 主任委员: 尚丽平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 委员: 宋亚兰四川省教育厅高教处副处长李平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汤火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驰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良春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廖斌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骆军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建绵阳市律师协会会长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 主任: 翟瑞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副主任: 高波省教育厅高教处

程皓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古松西南科技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梁辰西南科技大学团委副书记 廖成中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 刘永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何显兵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成员: 张志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团委书记 顾倩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学办主任 张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党政办主任 邱琳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学科研办主任 七、参赛对象 本次大赛的参赛对象均应为竞赛时本校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性别、年龄均不限。各院校选拔组队,以院校为单位报名参赛。每支参赛队由4名队员、1名指导教师和领队组成。正式报名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参赛选手,如选手因故无法参加比赛,报到时向需组委会提出申请,并经组委会同意后方可更换,大赛开始后不得更换选手。 为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提高竞赛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竞赛组委会决定设立评审专家库,竞赛评审专家由名单库中产生,所有报名参赛高校均应提供1名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库成员。(各队在提交报名表的同时,提交评审专家推荐表)

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模拟法庭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注意:这里不用念出来)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66年10月17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江西景德镇 审:文化程度? 被:大学。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家庭住址?

被: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6月12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7月6日。 审: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南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何芳、##、人民陪审员###组成,由何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朝亚、余松出庭支持公诉,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城、王朝霞出庭为被告人岑明灿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内容详见书面材料)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岑明灿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岑明灿是否需要陈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公: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担任福兴公司的副董事长的? 被:2004年11月。 公:主要负责公司的什么工作 被: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公:请具体介绍下你所指的日常工作 被:也就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和对内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公:那么你动用公司的100万元资金到安义购买土地是否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辽宁省第二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发布稿】

辽宁省第二届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 【发布稿】 辽宁省高等学校本科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

目录 竞赛案例说明:竞赛案例将全部真实信息隐去,案件材料中的印章均略,所有证据只截取与案件事实相关内容。全部证据来源均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1) 证据清单 (2) 石迁讯问笔录(1) (3) 石迁讯问笔录(2) (4) 石迁讯问笔录(3) (6) 赵豪询问笔录 (7) 钱多询问笔录 (9) 李雄讯问笔录 (10) 王秀讯问笔录 (11) 赵兵询问笔录 (13) 沈大龙询问笔录 (15) 张全询问笔录 (16) 陈勇询问笔录 (1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 (18)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 (19) 小区监控录像(1) (20) 小区监控录像(2) (21) 价格鉴定结论书(1) (22) 价格鉴定结论书(2) (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24)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5)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石迁,男,25 岁,汉族,身份证号××××××19900701××××,1990年7月1日出生于东海市百花区,现住东海市百花区玫瑰街45号,高中文化,无业。 基本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日,被告石迁伙同李雄在东海市百花区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工地窃得水泥20袋,两人将销赃所得400元平分。 2013年4月3日,被告石迁伙同李雄意图再次从百花区仙人掌度假酒店在建工地盗窃。二人刚进入工地便因形迹可疑被工地工人发现并抓获,二人被扭送至当地派出所。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石迁被东海市公安局百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4月18日执行期满。 201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石迁伙同王秀进入东海市百花区万豪小区北区停车场,二人将赵豪停放在此处的奥迪轿车车窗玻璃砸破,窃取车内行车记录仪,价值300元。得手后,石王二人又进入400米外的该小区南区停车场。二人将钱多停放在此处的宝马轿车后备箱撬开,正欲窃取后备箱中财物时,被巡逻的小区保安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 2015年4月5日,石迁因涉嫌盗窃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市看守所。

【9A文】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地点:GR市法院民事审判庭 时间:20RR年11月9日 审判长:石芝勇 审判员:徐丹叶秋怡 书记员:蒙光琼 原告:刘林林,GR市市粮食局下岗职工,住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168号 原告代理人:王金木,GR市市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888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继兰,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长,住GR市市山水黔城七区A幢4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艺,GR市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张光红吕文先 法警:李宏清 案由:医疗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刘林林与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向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患者与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关于患儿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后死亡的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患争议要点: 患方:患儿到医院做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前检查一切正常,手术顺利。术后数小时出现尿多,吐粉红色泡泡,呼吸困难,最后死亡。实施麻醉的医师无麻醉师资格证;患儿是由于麻醉药量大或方法不当,或输液量过大造成死亡,是医疗事故。 医方:该病例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顺利,先使用硬膜外麻醉,效果不满意加用氯胺酮麻醉,在安全剂量内;术后患儿出现抽搐,呕吐,是氯胺酮的副作用,呕吐物进入气搬家窒息死亡。属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 二,涉及专业:麻醉,儿内,儿外 三,诊治概要:

患儿男性,12岁,体重29公斤。20RR年3月28日因右侧隐睾。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入住当事医院。于3月29日上午9:0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中因麻醉效果欠佳,加用氯胺酮麻醉,手术顺利,于11:20安返病房,术中输液量660ml,15:30患儿清醒,自排小便一次;16:30患儿出现呕吐胃内容物,较频繁;19:10出现惊厥,表现为全身大发作,经处理(包括肌注安定8mg)于20分钟后惊厥停止;次日凌晨1:10患儿再次出现全身痉挛、紫绀,经处理无效于1:50时死亡。自上午9时许至晚上19:10的10小时内共输液20RRml,平均每小时进液量200ml。 四,鉴定情况: 1,市级鉴定:20RR年元月,GR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L (1)当事医院对患儿的诊断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方式正确。 (2)患儿死亡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3)患儿死亡原因是:①.氯胺酮麻醉诱发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造成脑缺氧,脑水肿,最后死于颅内高压。②.呕吐致呼吸道误吸返流,窒息死亡(因未作尸检,不能肯定)。 根据《GZ省省实施(医疗事故办法)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2,省医学会复写:由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于20RR年8月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意见如下L (1)医方对患儿的麻醉方法,麻醉药剂量正确。在氯胺酮麻醉后苏醒过程中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未能控制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2)医方对患儿处理中输液速度偏快,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偏大,但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3)医方在患儿出现惊厥后,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2016年第十四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本案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角度撰写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书面意见中的诉讼请求可以与现有材料中起诉状和答辩状有所不同; 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一审法庭辩论; 4.本案一审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经过质证并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 5.双方对于本案当事人资格、管辖权等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 6.由于本案中未提及行政执法文书,庭审中不需要被告对此先行确认,故口头辩论阶段依然由原告首先陈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领域中的腐败行为,

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2月9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为贯彻落实7号文,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6月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简称“70号文”),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自行采购的具体办法,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案件事实经过: 1.黑石省白山市是国务院首批确定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2015年7月, 白山市卫生计生委印发《白山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集团采购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或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一)以及白山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以下或简称《GPO管理办法》或《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见附件二),明确从2015年8月1日起全市公立医院试点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模式,《集团采购目录》内的药品不再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而是由通过遴选产生的第三方药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采购组织”,或“GPO”),按照带量、限价采购模式进行集中采购。试点期内,白山市通过药品集团采购方式采购药品的总费用,要比上一年度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 2.白山市有5家大型的药品经营企业。其中,A企业尚未筹建药品互联网交 易平台,B企业不具备麻醉药品的经营资质,故,这两家企业虽然报名参加集团采购组织的遴选,但没有通过遴选的资质审查环节;C企业不愿放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资料 案件1:公司解散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系干姐妹,为共同致富寻求创业之路,二人于2003年12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某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0万元,章某出资30万元,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起初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盈利颇丰。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04年12月停止经营,最终闹上了公堂。2005年1月,销售公司起诉陈某丈夫返还截留的公司资金20余万元;2005年5月,销售公司再次起诉陈某及其丈夫,要求其赔偿侵占公司门面房的损失;2005年6月,陈某以章某及章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2006年1月16日,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不久,陈某将章某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件2: "假一罚十"承诺是否有效案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12日,王女士在北京公主坟地区买手机时,见某手机超市入口处贴有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因为有这个承诺,郭女士便花2310元现金在XX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不久,她将手机送给朋友。在给手机充电时,王女士的朋友发现手机电池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这个手机不是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而XX公司只同意双倍赔偿,并称"十一"期间广告已过时。王女士便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3:“兰贵人”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 万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兰贵人”商标。2003年5月28日,“兰贵人”商标核准。但是市场上却存在大量将“兰贵人”作为商标和商品装潢的现象。2005年10月,万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起诉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其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香圣牌兰贵人茶,侵犯了万昌苦丁茶场的商标专用权。万昌茶叶场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其“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80余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4:支票纠纷 钟少强向石鸿江出具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879,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鸿江,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少强的印章。石鸿江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少强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鸿江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少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出厂顺序): 1、书记员:(); 2、公诉人():(); 3、辩护人():(); 4、审判长: (); 5、被告: (); 6、审判员1:() 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发言、提问;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第二幕开庭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 (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6〕双检诉字09号 被告人(),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双流区公安局2016年3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16年3月3日上午,双流中学学生小A在教室与班上同学小B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打架斗殴。当日事件由其老师()进行调节,但被告于3月3日、3月4日两次对小A 进行怂恿,导致小A用刀具刺伤小B的颈部大动脉被,小B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以劝说、怂恿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小A,致使其按()的意图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 2016年5月12日审判长():被告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2017年省模拟法庭比赛案例(1)

起诉状 原告: 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被告: 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对小说《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 2.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被告杨治(笔名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所创作署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署名金庸的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中知名人物的姓名,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王语嫣、慕容复等。原告认为,《此间的少年》一书不仅主要人物姓名与其小说相同,该书中的人物关系、情节设定也与原告作品存在大量相似之处。该作品作为网络小说发表之后,由西北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首次出版,并由其他出版社在其后多次出版。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ua告杨治(笔名江南)创作、出版《此间的少年》一书侵犯其对《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等四部作品拥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查良镛 2017年10月30日 敬礼

答辩状 答辩人: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委托代理人:牛XX,住所地:山东青岛市 被答辩人: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答辩人因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首先,人物姓名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此间》与金庸作品主题不同、风格不同、故事情节不同,仅在“憨厚”、“聪明”等抽象的人物特征和情侣关系、父子关系等抽象的人物关系有一些相似点,具体表达和阅读体验不同,因此并不构成侵权。其次,我的使用是文学性使用,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的元素,是古往今来文艺创作中的常见现象,关系着创作自由和文化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应该由著作权法专门调整,不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干预著作权专门立法的法律政策;《此间的少年》没有造成读者对小说的来源发生混淆,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基于事实和理由也就不应当存在,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

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发布最终)

四川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试题 案例摘要 一、案件基本事实 案由:合同诈骗案 被告人:李玉,女,1981年5月8日出生,西川人,身份证号:123456789,汉族,大学文化,西川瑞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西川省江山市市中区滨河路11号1栋2单元603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4月3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7月5日江山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现取保候审。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左右,被告人李玉告诉朱华,说她知道有一块50亩的地,属于西川达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有一位股东王军要出让30%的股份。李玉准备购买,但现金不足,因此希望朱华能借钱给她。为此,李玉与朱华一起去考察了该地。朱华觉得条件不错,有商机。 2010年11月到12月期间,朱华陆续通过本人转账给予李玉共计人民币885万元。 2010年12月24日,李玉向朱华出具《借条》,内容为:(1)我所收购的项目股权将占30%,已和原三位股东达成一致意见,但还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法后方能生效;(2)我所收购的30%股权合法生效后,我将转让其股权15%给朱华,因此我所借朱华现金900

万元,朱华作为收购15%股权的先期付款;(3)待我转让给朱华15%股权合法生效后,朱华收购我15%股权,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朱华给予补足;(4)如通过努力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不能合法生效,我所借朱华现金900万元由我在2011年2月底之前归还朱华;(5)我所收购的30%股权一旦合法生效,我将与朱华完善合法有效的15%股权转让手续。 2011年1月中旬,朱华催问李玉股权收购是否成功,李玉将《股东会第二次决议》给朱华查阅,该决议中载明: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李玉收购30%股份。朱华将该决议复印件交由朋友核实,发现该协议系伪造,根本没有收购股权一事。 随后,朱华找到李玉,要求退还借款900万。李玉在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归还朱华共计530万元。 据李玉供述,所借885万元具体用途为:归还商业银行贷款400万,购买林权230万,归还蓝天集团债务100万,支付房地产项目工程款120万。 2012年4月,朱华到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要求追究李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2012年5月31日,江山市公安局提请江山市检察院逮捕李玉;但江山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批准逮捕。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江山市检察院确定由江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江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稿(修) 女大学生杀人案 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 (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本案证人现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王心月到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心月押解到被告席。被告人低着头入庭,站在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审判长】: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江心月,23岁,1 9 8 7年11月20号出生 【审判长】: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由陈丽善、钟汉栋共同担任审判员,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被宣布的上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公诉人1】:不需要。(一人回答即可)

山东省模拟法庭竞赛规则

第三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规则 一、竞赛简介 1.主办单位:山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 2.承办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 3.举办时间:2013年10月下旬 4.举办地点:临沂大学(临沂市双岭路中段) 5.参赛范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每一学校/院/系以一队为限) 6.竞赛宗旨:本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旨在继续加强省内法学院系之间的交流,推动法学专业教学改革,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更好对接,突出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同时提高法科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以此来检验法学教育的成果。 二、比赛案例 1.案例选择 第三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选用民事诉讼案例。预赛、决赛(含半决赛、决赛)使用两个不同案例,半决赛、决赛使用同一案例。 比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筛选案例。 2.比赛案例的发布 组委会将两个比赛案例一并寄送给各代表队领队,并通过电话方式确认。 3.比赛案例的修正 各参赛队对于各轮竞赛所使用的案例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应于规定的时间内(7月2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到指定邮箱fxy@https://www.wendangku.net/doc/e38379548.html,,提请组委会秘书处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组委会整理各参赛队意见或建议后,集中研究,统一解答。 4.比赛案例的释疑 组委会如确认必须澄清或修正案例时,应于规定的时间内(8月15之前),将修正内容正式通知各队领队。 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三、参赛队伍与队员资格 1.队伍组成

每支参赛队伍由4至7名成员组成,其中由一名教师担任领队。领队对外代表该队并负责与组委会联络相关赛务。每支参赛队参加庭审比赛时,作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人数统一为3名(当事人1名,诉讼代理人2名)。参赛队伍如需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由各参赛队自行配备,其表现不计入成绩。 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其队员不得更换。 2.代表队的确认 参赛队伍报名表上应有该院系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院系公章以确认参赛队伍获得该校的代表权。 3.指导与咨询 本比赛所有相关赛务,包括案件分析、课题研究、法律文书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等,皆应由参赛队员完成。 参赛队员可以接受指导教师以及其它人员的指导。指导可以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等。但案件的分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必须由参赛队员完成。 除各队的指导教师外,参赛队伍也可以向其他专家和学者进行咨询,但咨询内容以法律基本知识为限。 四、报名与队伍签号 1.报名方式 各队应于报名期限内(7月10日之前),将报名表填妥送达组委会,除经组委会核准外,逾期不予受理。 组委会应催告报名表尚未填妥的参赛队伍补齐相关资料。参赛队伍于催告期限内未补齐资料的,视为报名无效。 组委会通讯地址:临沂市双岭路中段临沂大学法学院办公室,邮编276000,收信人:韩婧 2.队伍签号 组委会按预定时间组织赛务会议,以抽签方式确定预赛签号,半决赛和决赛通过抽签确定该队在庭审时的身份。 五、评审 1.评审团的组成

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

案例2: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决赛案例(含证据)

第四届山东省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 辛桐诉鲁中晚报社、 国信银行鲁中分行 生命权纠纷案 半决赛、决赛案例 (案例:P2-P5;证据:P6-P17) (注:本案例被告有两个,各参赛队可从被告中任选其一)

目录 (一)当事人基本情 况................................................. ........................ ..... (3) (二)案情简 介................................................. .......... ...... ............ .......... (3) (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6)

当事人情况: 原告:辛桐(化名),男,八十四岁,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鲁中晚报社。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任城(化名),社长。 被告:国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中分行(化名,以下简称“国信银行鲁中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代表人:张俊(化名),行长。 案情简介: 死者辛汉(化名),男,1970年1月生,原为鲁中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市登山协会秘书长。辛汉生前亲属主要有:父亲辛桐、妻子王慧、女儿辛兰(继承人王慧、辛兰已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参加诉讼)。 2010年,为迎接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在鲁中举行,经被告鲁中晚报社发起,并经鲁中晚报社、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及辛汉等方协商同意,决定举办“迎省运,鲁中人冲击世界第

七峰”攀登尼泊尔道拉吉里峰活动。被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为此提供资金赞助,并与被告鲁中晚报社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同时制定了合作方案,约定由鲁中晚报对登山队的冠名仪式、攀登过程、返回过程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刊登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广告,并对其进行宣传展示,广告价格45.15万元(优惠后价格为19.9万元)。2010年4月1日,鲁中晚报社为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出具发票,证明收到上述款项。后鲁中晚报社将其中的10万元付给辛汉。辛汉将此款连同自己所有的6万元,共计16万元,一并汇给了国内著名的新疆乌鲁木齐春风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探险公司,负责人春风于2013年6月23日在在攀登巴基斯坦境内的世界第二高峰乔戈里峰过程中不幸遇难)。2010年3月30日,鲁中晚报社及国信银行鲁中分行共同举办了国信银行鲁中晚报登山队冲击世界第七峰发布暨冠名仪式。仪式后不久,国信银行鲁中晚报登山队队员辛汉、向锋(鲁中晚报社记者,主要负责相关活动的报导及宣传、后勤等工作)即与春风探险公司等一起组成十人联合登山队,联合攀登世界第七高峰道拉吉里峰(位于尼泊尔境内,海拔8172米)。2010年5月13日,登山队全体队员成功登顶,但在返回途中,因过度疲劳、体力透支以及天气等原因,登山队队员辛汉等三人不幸遇难身亡。事发后,相关善后工作已由鲁中晚报社及辛汉之妻王慧等人进行了处理。 原告辛桐诉称由我儿子辛汉在参加由鲁中晚报社发起,国信银行鲁中分行赞助冠名的“迎省运,鲁中人冲击世界第

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 原告(被上诉人):甲(男)。 被告(被上诉人):丙(男)。 被告(上诉人):乙(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乙于1995年2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1日乙产下一女,取名甲某。2004年4月5日,甲与乙经我院调解离婚。(2004)*民初字第7760号调解书载明:甲某由乙负责抚育,甲自200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甲某十八周岁止。2008年7月13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甲、乙与甲某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7月24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朝阳司鉴所〔2008〕物鉴字第57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支持甲是甲某的生物学父亲。2008年7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甲某与丙、乙的亲权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8月4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08〕物鉴字第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的前提下,极强烈支持丙、乙是甲某的生物学父母。 经询问,丙称:“我和乙于1988年认识,经过几次接触后,彼此有有好感。在1989年(具体月份已经记不清)发生了性行为。自那一次性行为之后,我就出国了,直至1996年我从国外回来,双方一直没有联系。我从国外回来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乙,当时我们又发生了一次关系,也是最后一次。2008年,突然接到乙的电话,她要求我协助做亲子鉴定。我还感到很突然。经过鉴定甲某为我亲生女儿。2009年,甲将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此案已经贵院审理,并进入执行阶段。”

庭审中,甲提供住院病案等材料,以证明甲由于心脏搭支架等身体原因,不再具有生育可能,因此,丙、乙侵犯其生育权。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材料不能证明该事实,且生育权并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 现甲认为丙、乙的行为不仅剥夺了甲的生育权,而且给其名誉和精神都造成重大损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公开给甲道歉;连带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丙辩称认为:首先,甲主张丙侵害人格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甲主张的生育权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格权的范围。甲主张侵害其名誉权不能成立。丙在与乙进行性行为时并不希望被第三人知晓,是隐蔽行为。丙对甲若干年后名誉权是否会受到侵害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丙的行为仅应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其次,丙实施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甲不能生育,且也没有给甲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存在侵犯生育权的事实。甲感到痛苦的根源在于乙婚内不忠,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以及乙在有能力有机会告知甲婚内所生孩子甲某非其亲生子女的前提下而故意隐瞒、欺骗甲。因此,乙的行为是甲精神痛苦的根源。综上,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主张其因乙、丙的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而名誉权、生育权受损,产生精神痛苦,其主张在民法上可称为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乙在已为甲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丙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甲作为配偶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DOC)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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