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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标准2006-66-EC(中文版)

电池标准2006-66-EC(中文版)
电池标准2006-66-EC(中文版)

电池性能及测试

锂电池性能与测试 1. 二次电池性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包括电压、内阻、容量、内压、自放电率、循环寿命、密封性能、安全性能、储存性能、外观等,其它还有过充、过放、可焊性、耐腐蚀性等。 2. 手机电池块有哪些电性能指标怎么测量? 电池块的电性能指标很多这里只介绍最主要的几项电特性: A.电池块容量 该指标反映电池块所能储存的电能的多少是以毫安小时计,例如:1600mAH是意昧着电池以1600mA放电可以持续放电一小时. B.电池块寿命 该指标反映电池块反复充放电循环次数 C.电池块内阻 上面已提到电池块的内阻越小越好但不能是零 D.电池块充电上限保护性能 锂电池充电时,其电压上限有一额定值,在任何情况下,锂电池的电压不允许超过此额定值该额定值。由PCB板上所选用的IC来决定和保证。 E.电池块放电下限保护性能 锂电池块放电时,在任何情况下锂电池的电压不允许低于某一额定值该额定值,由PCB板上所选用的IC来决定和保证。 需要说明的是,在手机中一般锂电池块放电时,尚未到达下限保护值,手机就因电池电量不足而关机。 F.电池块短路保护特性 锂电池块外露的正负极片在被短路时,PCB板上的IC应立即加以判断,并作出反应关断MOSFET。当短路故障排除后,电池块又能立即输出电能,这些均有PCB上的IC来识别判断和执行。 3. 电池的可靠性项目有哪些? 1. 循环寿命 2. 不同倍率放电特性 3. 不同温度放电特性 4. 充电特性 5. 自放电特性 6. 不同温度自放电特性 7. 存贮特性 8. 过放电特性 9. 不同温度内阻特性 10. 高温测试 11. 温度循环测试 12. 跌落测试 13. 振动测试 14. 容量分布测试 15. 内阻分布测试 16. 静态放电测试ESD 4. 电池的安全性测试项目有哪些? 1. 内部短路测试 2. 持续充电测试 3. 过充电 4. 大电流充电 5. 强迫放电 6. 坠落测试 7. 从高处坠落测试 8. 穿透实验 9. 平面压碎实验 10. 切割实验 11. 低气压内搁置测试 12. 热虐实验 13. 浸水实验 14. 灼烧实验 15. 高压实验 16. 烘烤实验 17. 电子炉实验 5. 什么是电池的额定容量? 指在一定放电条件下,电池放电至截止电压时放出的电量。IEC标准规定镍镉和镍氢电池在20+ 5。c环境下,以0.1C充电16小时后以0.2C放电至1.0V时所放出的电量为电池的额定容量,以C5表示而对于锂离子电池,则规定在常温,恒流(1C)恒压(4.2V)控制的充电条件下,充电3 h再以0.2C放电至2.75V时,所放出的电量为其额定容量电池容量,电池容量的单位有Ah,mAh(1Ah=1000mAh). 6. 什么是电池的放电残余容量? 对可充电电池用大电流(如1C或以上)放电时,由于电流过大使内部扩散速率存在的“瓶颈效应”,致使电池在容量未能完全放出时已到达终点电压,再用小电流如0.2C还能继续放电,直至1.0V/支时所放出的容量称为残余容量 7. 什么是电池的标称电压;开路电压;中点电压;终止电压? 电池的标称电压指的是在正常工作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电压,二次镍镉镍氢电池标称电压为1.2V;二次锂电池标称电压为3.6V。 开路电压指在外电路断开时,电池两个极端间的电位差; 终点电压指电池放电实验中,规定的结束放电的截止电压; 中点电压指放到50%容量时,电池的电压主要用来衡量大电流放电系列电池高倍率放电能力,是电池的一个重要指标 8. 电池常见的充电方式有哪几种? 镍镉和镍氢电池的充电方式: 1. 恒流充电:整个充电过程个中充电电流为一定值,这种方法最常见。 2. 恒压充电:充电过程中充电电源两端保持一恒定值,电路中的电流随电池电压升高而逐渐减小。

2006 66 EC电池指令(中文)

2006/66/EC电池指令(中文) 2006-66-EC电池指令(中文)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9月2日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91/157/EEC的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和第9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以及协调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 协调各国家跟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措施是有利的。这个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指令做出贡献。立法75(1)条。然而,采取基于第95(1)条来协调与重金属含量及电池及蓄电池标识有关的措施也是合适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顺利实施,并避免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2) 欧盟理事会通讯于1996年7月30公布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废弃物处理策略综述为欧洲共同体未来的废弃物政策确立了指导方针。通讯强调了减少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性,指出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在产品及产品制造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规则的潜在好处。通讯还说明既然废弃物的产生是不能避免的,那么废弃物应该在材料或能源上循环再利用。 (3) 欧洲议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关于欧洲共同体抗击由镉引起的环境污染行动计划强调,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镉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镉的使用场合和收集、回收含镉电池。 (4) 欧洲议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使一些成员国在这个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没有完全达到。第1600/2002/EC号制定的第六个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决议和第2002/96/EC号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指令(WEEE)也强调91/157/EEC指令需要修改。因此为了指令的清晰性,91/157/EEC指令需要被修改和替换。 (5) 为了达到环境方面的目标,本指令禁止某些含有汞和镉的电池及蓄电池投放于市场。本指令提高了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水平,还提升了涉及电池及蓄电池生命周期各操作者的环境方面的表现,例如生产者、经销商、使用者,特别是涉及直接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废弃电池与废弃蓄电池的操作者。这些特殊规则是对欧洲共同体目前存在的关于废弃物立法的补充,特别是第2006/12/EC号指令、第1999/31/EC号指令和第2000/76/EC号指令。 (6) 为了制止废弃电池及蓄电池被随意丢弃而导致污染环境,以及避免使用者对不同电池及蓄电池的不同

锂离子电池最新各种性能测试

锂离子电池最新各种性能测试 1 20℃放电性能测试 首先要进行预循环处理,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2C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4.2V(GB/T18287-2000规定)后,搁置0.5h~1h,再以0.2C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2. 75V(GB/T18287-2000规定)。在20℃放电性能之前进行预循环处理,能有效激活电池的内部组织结构,给以下各项试验做准备。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以0.2CA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4.2V后,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1C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这时,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电脑仪器上显示出的充电示意图形。在充电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时间和充电电流的问题,充电电流达到或等于0.01CA即可,时间不易太长,一般都不超过8h。时间过长会造成过度充电,将会对锂离子电池中过多的锂离子硬塞进负极碳结构里去,这样其中一些锂离子再也无法释放出来,严重的会造成电池的损坏,会影响后面的试验数据结果。电池充电结束后,搁置0.5~1h在20±5℃的温度条件下,以0.2C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2.75V,时间应不低于5小时。 上述充放电重复循环5次,当有一次循环符合GB/T18287-2000中4.2.1的规定放电到终止电压2.75V,时间应不低于5小时。该试验即可停止,有些电池在第一个循环放电时间和终止电压没有达到标准要求,这不意味着电池不合格,是因为电池中的一些聚合物质没被充分地激活,待到第二个循环后被激活,可能就会达到标准要求。 2 锂离子电池的高温性能试验(温度55±2℃) 高温性能试验是测试电池在高温的环境条件下的工作状态,由于在高温的条件下锂离子电池中的物质会发生很大变化,主要测试它的放电时间和安全性。电池按GB/T18287-2000中5.3.2.2条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然后以1C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标准4.3条规定,时间不小于51分钟,电池外观应无变形和爆炸现象,如有爆炸现象立即切断电源,把测试线从测试仪表上取下。此试验要严格控制好箱体温度,注意温度不易太高。 3 恒定湿热性能试验(温度40℃,相对湿度90%~95%,时间48h) 恒定湿热性能试验是测试电池在温度相对偏高,湿度较大的野外环境下的工作状态,电池按GB /T18287-2000中5.3.2.2条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放入40±2℃,相对湿度90%~95%的恒温恒湿箱中搁置48h后,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搁置2h,目测电池外观,应符合标准4.7.1的规定,再以1C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应符合标准4.7.1的规定不低于36mi n,电池外观应无明显变形、锈蚀、冒烟或爆炸。 4 振动试验 振动试验是测试电池在不平稳的有振幅的特殊条件下的工作状态。电池按GB/T18287-2000中5.3.2.2条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直接安装或通过夹具安装在振动台的台面上,按下面的振动频

关于欧盟RoHS指令与电池指令解读

欧盟RoHS指令与电池指令解读 王金良 欧盟RoHS指令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RoHS指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企业如何应对?怎样进行R oHS符合性评价?电池生产商还应执行哪些相关指令?上下游产品标准不一致时到底按哪个标准执行?应业内骨干厂家和部分技术人员的要求,王金良先生对欧盟RoHS指令及与电池相关的环保指令作如下解读,并对其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分析。现转发给各会员单位,请认真学习和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 1 目前涉及电池和蓄电池的欧盟环保指令(主要指令,包括未来可能执行的指令) 1.1 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简称RoHS指令; 1.2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简称WEEE指令; 1.3 废旧车辆报废指令2000/53/EC ; 1.4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指令及其延展指令2004/12/EC; 1.5 含某些有毒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91/157/EEC、延展指令98/101/EC,简称电池指令; 1.6 含某些有毒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修改草案EEC 98号通报; 1.7 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简称REACH法规。 2 RoHS指令和WEEE指令(目前已执行的主要环保指令) 2.1 RoHS指令2002/95/EC RoHS指令是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 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简称。编号为2002/95/EC。 核心内容: 2006年7月1日起,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6种有害物质的最高限量(w%)分别为:铅(Pb):0.1%;汞(Hg):0.1%;镉(Cd):0.01%;六价铬(Cr6+):0.1%;多溴联苯(PBB):0. 1% ;多溴二苯醚(PBDE):0.1%。 2.2 WEEE指令2002/96/EC WEEE指令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的简称。编号为20 02/96/EC。 核心内容: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处理报废设备。 2.3 RoHS指令和WEEE指令涉及的产品及适用地域范围 2.3.1 使用电池的电子电器产品 RoHS和WEEE指令涉及的部分使用电池和蓄电池的电子器具包括:空调器等大型家电中的遥控器,电动牙刷、剃须、按摩和其他身体护理器具等小型家电产品,个人电脑、电话机等IT和远程通讯设备,收、录音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手提电钻、电锯、电动螺丝刀等电子和电气工具,电动玩具等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2.3.2 RoHS 指令可能涉及的高风险零部件及材料 RoHS 指令可能涉及的高风险零部件及材料见附表。 附表 有害物高风险零部件及材料 铅焊料、玻璃、电池、陶瓷、塑料、合金 镉油漆、塑料、焊料、厚膜电路、陶瓷、电池、半导体、电阻、继电器、开关 汞电池、电极部件、电接触器、荧光灯 六价铬金属零部件(包括电池部件)、钝化膜、耐蚀油漆和涂层 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塑料、印刷电路板和电缆中阻燃剂 2.3.3 RoHS和WEEE指令适用地域范围

电池性能测试仪标准

名 称 电池性能测试仪内校标准 编号 **** 页次 1/1 一、适用范围:本公司所使用之电池性能测试仪。 二、管理权责:品保部 三、作业程序 3-1依《量检具仪器校验一览表》上所使用的外校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三用表,并找出《量 检具仪器设备校验履历表》及要求使用单位提出受检之设备。 3-2备妥清洁用布,内校记录表。 3-3充放电电压校验。 3-3-1按正确操作方法开启电池测试系统,使其处正常工作状态。 3-3-2将三用表功能开关调至电压档,并选择合括之量程,用红、黑两测试棒分别接触 于被测电池的两极,即可读出此时电压的实际值。 3-3-3将三用表所测出的电压实际值与电池性能测试仪所示电压值相比较,若二者于允 许误差范围内,视为合格,反之,则视为不合格。 3-4充放电电流校验 3-4-1将三用表功能开关调至电流档,并选择合适之量程,把三用表串联于被测电池与 测试仪之间,即可读出此时电流的实际值。 3-4-2将三用表所测出的电流实际值与测试仪所示的电流值相比较,若二者于允许误差 范围内,视为合格,反之,则视为不合格。 3-5测试仪须无灰尘,无明显锈斑,显示无缺笔。 3-6依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后鉴章呈部门主管核准。 3-7部门主管核准时,对于判定不合格者,须做出“报废”、“暂停使用”等之决定并鉴章。 3-8依3-6、3-7之判定后予以标示,标示方法依《检测设备校准作业办法》实施。 3-9校正温度原则为20±3℃之环境,其它相关规定依《检测设备校准作业办法》。 3-10依3-8做出标示后,记录于《量检具仪器设备履历表》中。 3-11校验合格后,测试仪校验周期为四个月。 四、附表:仪器设备内校记录表

电池指令(中文版)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6/66/EC 指令 2006.09.06 基于91/157/EEC 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修正 翻译者:上品检测肖红刚 日期:2011年8月20日星期六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b11162757.html, 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欧盟基础上的条约,尤其是与本指令中4、6 和21 章中有关的175(1)条款和95(1)条款,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协会的意见,考虑到宗教团体的意见,与按照法律委员会2006 年6 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而制定的条约中251 条程序一致,前言: (1)指令要求协调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的计量方式。该指令最初目的是使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对环境的消极影响最小化,并以此来保护、保留和发展环境质量。其法律基础为条约的175(1)条款。尽管如此,指令也适当考虑采取基于条约中95(1)条款的社会水平来协调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重金属含量和标志的要求以保证内部市场的温和行动和避免社会中市场的恶性竞争。 (2)共同体委员会在1996 年7 月30 日通过的的《回顾共同体垃圾管理策略》为未来共同体垃圾政策建立了指导方针。委员会强调了减少垃圾中有害物质的含量的必要,并指出在共同体范围内对产品和其生产过程中限制相关物质使用的潜在利益。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在常规的污染不能避免时,废品应以原料或能量的方式回收。 (3)欧洲理事会在1988 年1 月25 日通过的关于共同体抗击镉对环境污染的行动程序决议中强调对镉的限制是在没有更好选择、并且电池中所含镉是作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利益的镉控制政策中收集和循环的主要元素的情况下使用。 (4)理事会在1991年3月18日通过的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含有某些危险物质91/157/EEC 要求各成员国在该领域实施相似的法律。尽管如此,该指令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600/2002/EC 指令、理事会于2002 年7月22日通过的《第六环境行动指南》、欧洲议会2002/96/EC 指令、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的《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WEEE)等指令也是根据需要在91/157/EEC基

电池性能测试

性能测试 二次电池性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包括电压、内阻、容量、内压、自放电率、循环寿命、密封性能、安全性能、储存性能、外观等,其它还有过充、过放、可焊性、耐腐蚀性等。 手机电池块有哪些电性能指标怎么测量? 电池块的主要电性能指标: (1)容量 该指标反映电池块所能储存的电能的多少是以毫安小时计,例如:1600mAh是意味着电池以1600mA放电可以持续放电一小时。 (2)寿命 该指标反映电池块反复充放电循环次数。 (3)内阻 电池块的内阻越小越好,但不能是零。 (4)充电上限保护性能 锂电池充电时,其电压上限有一额定值,在任何情况下,锂电池的电压不允许超过此额定值该额定值。由PCB板上所选用的IC来决定和保证。 (5)放电下限保护性能 锂电池块放电时,在任何情况下锂电池的电压不允许低于某一额定值该额定值,由PCB 板上所选用的IC来决定和保证。 需要说明的是,在手机中一般锂电池块放电时,尚未到达下限保护值,手机就因电池电量不足而关机。 (6)短路保护特性 锂电池块外露的正负极片在被短路时,PCB板上的IC应立即加以判断,并做出反应关断MOSFET。当短路故障排除后,电池块又能立即输出电能,这些均有PCB上的IC来识别判断和执行。 电池的可靠性测试项目有哪些? (1)循环寿命 (2)不同倍率放电特性

(3)不同温度放电特性 (4)充电特性 (5)自放电特性 (6)不同温度自放电特性(7)存贮特性 (8)过放电特性 (9)不同温度内阻特性(10)高温测试 (11)温度循环测试 (12)跌落测试 (13)振动测试 (14)容量分布测试 (15)内阻分布测试 (16)静态放电测试ESD 电池的安全性测试项目有哪些? (1)内部短路测试 (2)持续充电测试 (3)过充电 (4)大电流充电 (5)强迫放电 (6)坠落测试 (7)从高处坠落测试 (8)穿透实验 (9)平面压碎实验 (10)切割实验 (11)低气压内搁置测试(12)热虐实验 (13)浸水实验 (14)灼烧实验

RoHSWEEE指令及电池指令包装指令的关系

RoHS/WEEE指令与电池指令、包装指令的关系 中国赛宝(总部)实验室刘群兴黄海涛 1.前言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完成并批准了 2002/95/EC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Directive 2002/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7 January 2003 on 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和2002/96/EC 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指令(简称WEEE指令,Directive 2002/9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7 January 2003 on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官方刊物上公布生效。欧盟这两个指令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简称EEE,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而这些产品又不可避免会使用到包装材料,有不少产品还会使用到电池。电池和包装材料则分别涉及到欧盟电池指令和包装指令。本文就电池指令、包装指令以及两指令与ROHS/WEEE 指令之间的关系作了简要介绍。 2.电池指令 2.1 电池分类 电池主要可分为如下两类:

第一类为轻便式电池(portable batteries),其重量一般在 1kg以下。包括: a)不可充电的普通电池或蓄电池,如碳锌干电池(carbon-zinc dry batteries)、碱锰电池(alkaline manganese batteries); b)不可充电的钮扣电池(button cells),如锌-空气钮扣电池、氧化银钮扣电池、氧化锰钮扣电池、锂钮扣电池等; c)可充电电池,包括: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第二类为工业用和机动车用电池,其重量一般在1kg以上。 工业用电池如铅酸电池,就占工业用电池总量的96%; 机动车用电池,主要是用于机动车的启动、照明及点火。 电子电气产品中的电池主要为第一类轻便式电池,这些电池或固定焊接安装在电子电气产品印制电路板上,或作为附件随产品销售到用户手中,由用户安装到产品电池盒或产品遥控器电池盒中。 2.2 电池的危害 电池的危害主要体现为废弃后对环境的危害,根据欧盟委员会第2000/532/EC号决议(Commission Decision 2000/532/EC),废弃铅酸电池、汞电池、镍镉电池列为有毒有害废弃物(Hazardous Waste)。 2.3 电池指令及其演化 1991年3月18日欧盟理事会第91/157/EEC号指令(Council Directive 91/157/EEC-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

电池指令相关内容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 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2006/66/EC ,该指令将取代原电池指令91/157/EEC和98/101/EC。该指令将于2008年9月26日执行限制。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式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z电池及电池组的定义; z修改了电池中汞和镉的使用限量; z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z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z确定了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z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z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z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 z从2009年9月26日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z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2006/66/EC对电池、电池组和便携式电池的定义: 电池(battery)是指任何由一个或多个初级电池(primary battery cells,不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蓄电池(accumulator)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次级电池(secondary battery cells,可再充电)组成的将化学能直接转化为电能的装置。 电池组(battery pack)是指由多个电池或蓄电池互相连接和/或压缩于外壳中形成的完整单元,并且此单元在最终使用时无需分离或打开。 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portable battery or accumulator)是指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任何电池(battery)、钮扣电池(button cell)、电池组(battery pack)和蓄电池(accumulator):1,被封装的;2,可以用手携带的;3,既不是工业电池或蓄电池,也不是汽车电池或蓄电池。 2006/66/EC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 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0.0005%(重量比,即5ppm)的电池或蓄 电池(豁免产品: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 2%);

各国电池指令

电池指令 电池指令 电池由于含铅、镉、汞、酸、碱等污染物质,当其任意丢弃在环境中,随着时间推移外层金属的锈蚀,有害物质就会慢慢地从电池中溢出,进入环境,并通过生物链作用,直接或间接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长期蓄积难以排出,从而损害神经、造血功能、免疫能力下降、肾脏和骨骼受害等。因此,对废旧电池的收集与处置非常重要,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目前,电池潜在的污染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世界上各国对电池产品采取的态度,除控制有害物质浓度外,主要以回收为主。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行动起来,制定和实施电池有害物质限制、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以及再生利用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欧盟电池指令 在欧洲,为达到更高的环保水平,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C)引用了数项安全指令,加强控制在不同产品中的化学物质含量。1991年3月18日,欧盟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制定完成。之后,欧盟委员会又于1999年1月5日公布了第98/101/EC号指令,该指令为第91/157/EEC号指令之修订版。最近,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规定欧盟各国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本指令转化为各国法律,并自2008年9月26日开始实施并同时废止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3/86/EEC和 98/101/EEC),由单一项指令取代。 2006/66/EC是欧盟将推行一项与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新指令。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资讯,鼓励他们购买较长寿和环保的电池。电池指令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甚为相似,规定生产商须在有关部门登记,分销商有责任回收旧电池,以及每节电池或蓄电池须达到很高的循环再造率等。此外,该指令要求电器的设计应能令电池易于拆除,以便消费者随时把旧电池交到回收点。新电池指令主要目的是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负面 冲击、促进环保,并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最高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 新电池指令扩大了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订立了以下措施: > 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 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 禁止将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 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2006/66/EC电池指令的要点如下: 1.指令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及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线电动工具所用的电池及蓄电池除外。成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包装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相应标上如图标识,且保证其清晰可见、不易擦拭的标签。如违反以下限值的电池,蓄电池要标注相应元素的符号(如图所示):汞重量>0.0005%;镉重量>0.002%;铅重量>0.004%。当多项元素超标时,标识方法可参考图。

电池检测认证标准汇总

电池检测认证标准汇总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

电池检测认证标准汇总 1、电池中铅、镉检测标准 66/EC?欧盟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有害物质的限令 3052:1996 硅土和有机质的微波辅助酸消解 ICP-MS法检测水和废物中的痕量元素 T 20155-2006?电池中汞、镉、铅含量的测定 2、电池中汞检测标准 66/EC?欧盟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中有害物质的限令美国第104届国会第142条法案-第二节-含汞电池管理法案 3052:1996?硅土和有机质的微波辅助酸消解 ICP-MS法检测水和废物中的痕量元素? T 20155-2006?电池中汞、镉、铅含量的测定 3、镍镉电池的检测标准 T 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便携式密封单体蓄电池.第1部分:镉镍电池? 61951-1:2006?含碱性或非酸性电解液的二次电芯或电池-镍镉便携式密封可充电单电芯:1.镍镉类第三版 EN 60622:2002IEC 60622:2002含碱性或其它非酸性电解液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密封镍镉方形可充电单体电池 EN 60623:2001?IEC 60623:2001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开口镉镍方形可充电单体电池 62259:2003 BS EN 62259:2004含碱性电解液混合气体的方形镍镉二次电池 4、镍氢电池的检测标准 T 含碱性或其它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便携式密封单体蓄电池.第2部分:金属氢化物镍电池 61951-2:2011 EN 61951-2:2011含碱性或其它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便携式密封可再充电的单电池-第2部分:镍-金属氢化物 5、碱性蓄电池及蓄电池组 62133:2013含碱性或其它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便携式密封蓄电池和蓄电池组的安全要求 IEC 62133:2012 EN 62133:2013? C 8712:2015?便携式密封蓄电池和蓄电池组的安全要求 6、二次电池检测标准 62133:2012便携式密封二次电池芯及电池(包含碱性及非酸性电解液电池)的安全标准

电池和蓄电池新指令200666EC 2008年9月26日生效

电池和蓄电池新指令2006/66/EC 2008年9月26日生效 来源:莱德检测时间:2008-07-28 12:46:54 字体:[大中小] 收藏我要投稿 2008年9月26日,欧盟电池指令91/157/EEC被替代,新指令2006/66/EC开始生效。此后,欧盟市场内的全部电池玩具均需参照新指令。 . 2006/66/EC指令适用于包括除军用,医用和电力工具外的所有其他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AA, AAA, 纽扣型电池,铅酸蓄电池,可充电蓄电池),并制定了电池收集、处理、回收和废弃的条例,旨在限制某些有害物质和改善电池在供应链中所有操作环节的环境表现。 . 禁止: 禁止使用含有下述物质的电池或蓄电池(包括那些已经安装在器具中的): -纽扣电池汞含量超过2%,其他电池汞含量超过0.0005%(按重量计算)。 -镉含量超过0.002%(按重量计算)。 标签: 1.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组上需标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 2.2009年9月26日前所有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蓄电池均需标示出其容量; . 3. 汞含量和镉含量超标或铅含量超过0.004%的电池,蓄电池和纽扣电池必须标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标志以及相关的金属化学符号标志(Hg, Cd, 或Pb)。重金属标志标示在带轮垃圾桶图案下方,并占据整个图案至少1/4的面积; 4.带轮垃圾桶图案应最少占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面面积的3%,最大不超过5 x 5 cm。若是圆柱形电池,图案应最少占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表面积的1.5%,最大不超过5 x 5 cm 。 5. 若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上的标志大小只能小于0.5 x 0.5 cm,则可以不标记,但必须在包装上打印标志,且大小不得小于1 x 1 cm; 6. 所有标志必须打印清晰易见且不易磨损。 . 说明: 所有电池上都必须附有丢弃说明(可以打印在玩具或进口物品的说明书上)和供参考的图例,包括以下要素: a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存在潜在影响的物质; b不得与生活垃圾一同丢弃; c收集和回收计划详情; d消费者在垃圾回收中的责任; e 十字叉带轮垃圾桶标志和化学标志Hg, Cd和Pb的含义。 . 废旧电池的拆卸: 产品应该在设计上使废电池容易拆卸。即使电池与产品是一体的,也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对安全拆除电池的方法进行说明。 电池的回收: 成员国应实现回收和再利用的目标: -在2012年9月26日之前最少25%

第2006 66 EC指令

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6年9月2日第2006/66/EC号关于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以及废止91/157/EEC 的指令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和第9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提案,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定的程序以及协调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 (1) 协调各国家跟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措施是有利的。这个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将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少,从而对保护、保存和改善环境指令做出贡献。立法依据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5(1)条。然而,采取基于第95(1)条来协调与重金属含量及电池及蓄电池标识有关的措施也是合适的,目的是确保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顺利实施,并避免内部的不正当竞争。 (2) 欧盟理事会通讯于1996年7月30公布的关于欧洲共同体废弃物处理策略综述为欧洲共同体未来的废弃物政策确立了指导方针。通讯强调了减少废弃物中有害物质含量的必要性,指出在整个欧洲共同体范围内在产品及产品制造过程中限制使用这些有害物质规则的潜在好处。通讯还说明既然废弃物的产生是不能避免的,那么废弃物应该在材料或能源上循环再利用。 (3) 欧洲议会1988年1月25日决议关于欧洲共同体抗击由镉引起的环境污染行动计划强调,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镉控制的策略是限制镉的使用场合和收集、回收含镉电池。 (4) 欧洲议会1991年3月18日第91/157/EEC号关于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使一些成员国在这个领域制定了一些法律。然而,指令的一些目的没有完全达到。第1600/2002/EC号制定的第六个欧洲共同体环境行动计划决议和第2002/96/EC号关于电子电气设备废弃指令(WEEE)也强调91/157/EEC指令需要修改。因此为了指令的清晰性,91/157/EEC指令需要被修改和替换。 (5) 为了达到环境方面的目标,本指令禁止某些含有汞和镉的电池及蓄电池投放于市场。本指令提高了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及循环再利用的水平,还提升了涉及电池及蓄电池生命周期各操作者的环境方面的表现,例如生产者、经销商、使用者,特别是涉及直接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废弃电池与废弃蓄电池的操作者。这些特殊规则是对欧洲共同体目前存在的关于废弃物立法的补充,特别是第2006/12/EC号指令、第1999/31/EC号指令和第2000/76/EC号指令。 (6) 为了制止废弃电池及蓄电池被随意丢弃而导致污染环境,以及避免使用者对不同电池及蓄电池的不同废弃处理产生混乱,本指令应适用于所有投放于欧洲共同体的电池及蓄电池。如此广泛的范围应能确保经济的回收及循环再利用,以及最佳的能源节省。 (7) 可靠的电池及蓄电池是许多产品、设备和服务安全的基本要求,还是我们社会的必要能量来源。 (8) 需要分辨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与工业用、自动式电池及蓄电池之间的区别。要禁止随意丢弃及掩埋工业用、汽车用电池及蓄电池。 (9) 工业用、自动式电池及蓄电池的例子包括用于医院、机场或办公场所应急或储备的电力供应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火车、飞机上的电池及蓄电池,用于油井钻探和灯塔的电池及蓄电池。还有商店、宾馆的手持式付帐刷卡机、商店的条形码识别器、电视台和职业摄影场所的专业视频设备、专业采矿和潜水头盔上的采矿照明灯和潜水灯等专用电池及蓄电池,为防止封闭和夹伤人群的电动门备用电池及蓄电池,用于仪器使用和不同测量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电池及蓄电池,以及用于连接太阳能、光伏及其他新能源设备的电池及蓄电池。工业用电池及蓄电池还包括用于用电的交通设备,如电车、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飞机和自动运输等设备上的电池及蓄电池。除此之外,任何未经密封的和非自动氏的电池及蓄电池都应被视为工业用电池。

电池性能测试国标Word版

一、单体电池试验 1.1 外观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查单体蓄电池的外观。 1.2 极性 用电压表检测单体电池极性。 1.3 外形尺寸和质量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单体电池的外形尺寸及质量。 1.4 单体电池充电 室温下,单体电池先以1I1(A)电流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搁置1h(或企业提供的不大于1h的搁置时间),然后按企业提供的充电方法进行充电, 对于锂离子电池,以1I1(A)电流恒流充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充电终止电压时转恒压充电,至充电电流降至0.05 I1(A)时停止充电,充电后搁置1h(或企业提供的不高于1h的搁置时间) 1.5 室温放电容量 按照如下步骤测试室温放电容量: 1)单体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直到放电至企业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 3)计量方式容量(以Ah计),计算放电比能量(以Wh/kg计); 4)重复1)-3)5次,当连续3次试验结果的极差小于额定容量的3%,可提前结束试验,去最后3次试验结果平均值。 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并且不超过额定容量的110%,同时所有测试对象初始容量极差不大于初始容量平均值的7%。 1.6室温倍率放电容量

1.6.1能量型 1.6.1.1室温倍率放电性能测试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室温下,电池以3I1(A)电流放电,直至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3)计量放电容量(以Ah计),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1.6.1.2 比功率测试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30min后以企业规定的最大放电电流放电10s,然后再静置30min,再以企业规定的最大充电电流充电10s; 3)采用10s充放电的放电能量除以10s充放电时间的方法,计算10s充放电的平均比功率(以W/kg计),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 1.6.2 功率型 1.6. 2.1 倍率放电性能测试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室温下,电池以8I1(A)(最大电流不超过400A)电流放电,直至达到放电终止电压; 3)计量放电容量(以Ah计),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1.6. 2.2 比功率测试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方法充电; 2)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30min后以企业规定的最大放电电流放电10s,然后再静置30min,再以企业规定的最大充电电流充电10s; 3)采用10s充放电的放电能量除以10s充放电时间的方法,计算10s充放电的平均比功率(以W/kg计),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1.7室温倍率充电性能 1)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静置1h; 2)室温下,电池以2I1(A)电流充电,直至达到充电终止电压,或达到企业规定的充电终止条件,并且总充电时间不超过30min,静置1h; 3)室温下,电池以1I1(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4)计算放电容量(以Ah计),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 1.8 低温放电容量 低温放电容量试验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电池按1.4方法充电; 2)电池在-20℃±2℃下搁置24h;

锂电池性能测试方法

51电池搜索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b11162757.html, qtekc 锂电池性能测试方法 锂电池是一个要求高品质、高安全的产品、消费者在使用时往往不清楚电池的性能,导致在使用时电池的效率往往达不到理想目标,有时甚至盲目使用还会引起电池爆炸事件的发生,人生安全也会受到损伤,因此了解电池的性能也是至关重要的。 锂电池性能测试主要包括电压、内阻、容量、内压、自放电率、循环寿命、密封性能、安全性能、储存性能、外观等,其它还有过充、过放、可焊性、耐腐蚀性等 测试仪 硬质棒 钉子 1 方法一、自放电测试 镍镉和镍氢电池的自放电测试为:由于标准荷电保持测试时间太长,一般采用24小时自放电来快速测试其荷电保持能力,将电池以0.2C放电至1.0V.1C充电80分钟,搁置15分

钟,以1C放电至10V,测其放电容量C1,再将电池以1C充电80分钟,搁置24小时后测1C容量C2,C2/C1×100%应小于15% 锂电池的自放电测试为:一般采用24小时自放电来快速测试其荷电保持能力,将电池以0.2C放电至3.0V,恒流恒压1C充电至4.2V,截止电流:10mA,搁置15分钟后,以1C放电至3.0V测其放电容量C1,再将电池恒流恒压1C充电至4.2V,截止电流100mA,搁置24小时后测1C容量C2,C2/C1×100%应大于99%. 2 方法二、内阻测量 电池的内阻是指电池在时,电流流过电池内部所受到的阻力,一般分为交流内阻和直流内阻,由于充电电池内阻很小,测直流内阻时由于电极容易极化,产生极化内阻,故无法测出其真实值;而测其交流内阻可免除极化内阻的影响,得出真实的内值. 交流内阻测试方法为:利用电池等效于一个有源电阻的特点,给电池一个1000HZ,50mA的恒定电流,对其电压采样整流滤波等一系列处理从而精确地测量其阻值. 3

F009-欧盟电池指令--2006_66_EC

歐盟電池指令 91 / 157 / EEC, 98 / 101 / EEC 2006 / 66 / EC 歐盟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已於1991年3月18日制定完成。歐盟委員會又於1999年1月5日公佈第98/101/EC號指令,該指令為第91/157/EEC號指令之修訂版。最近,歐盟委員會於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號「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指令,並自2008年9月26日起廢止現行之第91/157/EEC號「含有某些危險物質之電池和蓄電池」指令。 新電池指令主要目的為調和各會員國關於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之措施,減少電池、蓄電池、廢電池及廢蓄電池對環境造成的負面衝擊,因而促進地球環境之維護。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此指令提出禁止銷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質電池之措施,同時也規定會員國應制定回收體系以達成電池回收目標之最高標準。另外,此指令也規定生產者有關電池標示以及電池易於拆除之設計…等責任。歐盟各會員國應於2008 年9月26日之前將此指令轉化為其國內法令。 電池指令91/157/EEC & 98/101/EC簡介 涵蓋範圍 此指令規範包含以下所列之乾電池及蓄電池: ? 自1999年1月1日起進入市場之含汞量超過0.0005%(5ppm)之電池與蓄電池。 ? 自1992年9月18日起,進入市場之電池與蓄電池包含下列: o 每個電池汞含量超過25mg (鹼錳電池除外) o 鎘含量超過0.025% o 鉛含量超過0.4% ? 於1992年9月18日起進入市場之含汞量超過0.025% (250ppm) 之鹼錳電池。 禁止銷售 根據歐盟91/157/EEC指令第三條,以及98/101/EC指令第一條與附錄(Annex)中詳加規範禁止銷售,其內容如下: ? 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0.0005%(5ppm)之乾電池與蓄電池(汞含量不超過2%之鈕扣電池除外)。 ? 前述包含1976年7月27日之76/769/EEC指令規定: 1. 自1999年1月1日起禁止再將汞含量超過0.0005%(5ppm)之乾電池與蓄電池投入市 場。 2. 自1992年9月18日起禁止再將下列乾電池與蓄電池投入市場: 汞含量超過25mg/cell(鹼錳電池除外) 鎘含量超過0.025% 鉛含量超過0.4% 3. 自1992年9月18日起禁止銷售汞含量超過0.025%(250ppm)之鹼錳電池。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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