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A02财政部令第19号_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A02财政部令第19号_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A02财政部令第19号_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A02财政部令第19号_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令

第 19号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打印】【关闭】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

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 3、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4、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5、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 6、对鲜活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7、对罚没物资的变价处理,按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8、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9、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罚没收入的管理 10、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 11、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12、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票据管理 13、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和代收机构(银行)收取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14、做好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做到帐、证、款、物相符。

15、随时接受市财政部门对本单位使用罚没票据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 五、责任监督 16、各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17、各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18、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及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补助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政府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建设: (一)城市公共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项目要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 (二)坚持量入为出,保证市财政资金正常运转和平衡; (三)坚持以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为主,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外,一般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入; (四)坚持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手续; (五)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招投标方案核准、投资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项目稽察等综合管理。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科技以及综合招投标、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 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 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 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 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

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几点建议(精)

中国工商报/2007年/10月/25日/第A03版 研究思考 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山东省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盛秦岭 随着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工商部门罚没物资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工商部门尤其是基层工商部门,在罚没物资的保管、处置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职责不清,缺乏统一管理。二是标准不一,缺乏有效规范。三是出口不畅,缺乏明确界定。要解决罚没物资管理上出现的各自存放、高度分散、物品易损、管理困难等问题,应当借鉴北京等地的做法,统一制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规定,实现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置的规范化,形成从罚没物资入库、保管到处置一整套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强化硬件保障,设置统一库房。要对罚没物资进行规范化管理,首先应当设立用于存放罚没物资的专门仓库,该仓库由县(分)局、所二级组成,分别保存、管理和处置由县(分)局罚没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没收的财物和由工商所以县(分)局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没收的财物。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罚没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将以往积累的罚没物资进行核对后登记造册,为下一步的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明确分工,规范流程,做到权责清楚。依法制定《罚没物资管理办法》,规范罚没物资管理流程,进一步明确办案部门、保管部门、监督部门在暂扣、罚没物资管理中各自的职责,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使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三是完善入库管理。确立一名库房管理人员,由其建立罚没物资专用账簿,对入库财物的入库时间、数量、品名、包装、标志、规格、型号准确登记,登记入库物资的来源、增减变动及余额,定期审核、汇总、移交、结转,保证罚没物资的财物相符。同时,根据罚没物资特点,按照资产的处理方式对其进行分类管理:需变价处理的的物资、需销毁物资、需退回的暂扣(封存)物资等等,并对其流向进行记录。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关于政府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2) 竞争性谈判 (5) 邀请招标 (8) 询价采购 (8) 单一来源 (9) 北京市建筑市场招标程序 (10)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适合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其特点是公开和竞争,缺点是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都比较高。 1. 签定协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的立项批复,项目单位(采购人)和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2. 提交需求: 项目单位(采购人)向招标公司提交招标需求。 货物类招标一般需提供招标货物名称、数量、交货期、货物用途、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供货方案、培训、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等: 工程类招标一般要提供设计图纸或工程详细做法说明等。 3. 需求论证: 货物类招标:招标公司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咨询有关专家或召开技术需求论证会对项目单位(采购人)的技术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类招标则召开设计会议,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要求,以及投标人资质,工期,材料设备要求,标准等。 以上论证还包括评标办法,招标方式是否合适。是否需要更改招标方式等。 4 编写招标文件: 需求论证完成并定稿后,招标公司负责编写完成全部招标文件。 5.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发布公告日期到投标截止日期不少于20天。 6. 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到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 询标答疑: 投标人在获得投标文件后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可向招标公司提出,招标公司,项目单位(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安排投标人现场勘察。 准备答疑文件,进行书面答疑。 8. 开标准备: 开标前一周内,制订评标工作细则。 开标前1天,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采购人)一同到政府采购办抽取评标专家(对于比较特殊的项目如果预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不足应准备备选专家名单)。 9. 投标、开标: 招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并当场开标、公开唱标、记录,请相关人员签署。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察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及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必须请公证处进行监标。 根据京财采购[2007]173号文件规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1)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 (2)或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 (3)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则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10. 组织评标: 招标公司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即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出具综合评标意见和评标报告。 11. 评标结果确认: 招标公司在评标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项目单位(采购人)。 项目单位(采购人)如对评标结果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出具评标结果确认函并送招标公司。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2020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扶)人口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移民人口管理和项目规划、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支出审核和监测评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 第二条县财政局是后扶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管理、移民直补资金打卡发放、项目报账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局做好后扶项目管理。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移民后扶政策落实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后扶人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是移民直补人口核对和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村直补移民人口更新,后扶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项目和建设方式,选举项目理事会,协调施工环境和自建项目评议等,参与项目招标,监督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管护。 第五条村项目理事会是村民自建后扶项目建设主体和招投标项目监督主体,在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对村民自建项目按照“四自、两会、一公开”的要求,负责施工组织、建筑材料采购、派工、设备租赁、记录施工日志、理财和报账等。实行招投标的项目,理事会是项目招标人之一,参与招标过程、聘请项目监理、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后扶人口管理 第六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项目扶持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后扶直补资金20年。 第七条直补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直补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 (苏财预[20XX]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规范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的印制、领取、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实施处罚时,向当事人开具的收缴凭证。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另有规定外,罚没收据的印制、发放、领取、使用、保管、核销及稽查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财政部门是罚没收据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罚没收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江苏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没收据全省统一编号。罚没收据必须在各种收据的规定联次的上方正中央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 第二章罚没收据种类 第六条罚没收据包括:1.代收罚没款收据。2.罚没款专用收据。3.定额罚款专用收据。按票面金额分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等。4.罚没物资专用收据。5.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6.暂扣款物专用收据。7.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8.追回赃款赃物专用收据。9.无主财物上缴专用收据。10.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11.罚没物资移送专用收据。12.暂扣物资移送专用收据。13.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罚没收据。第七条罚没收据(除定额罚款专用收据、代收罚没款收据外),均为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执,三联记账,四联存档(或随案);代收罚没款收据一式五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执,三联银行记账,四联执法机关记账,五联存档(或随案);定额罚款专用收据一式二联,一联存根,二联当事人收执。 第三章罚没收据的印制、领发、使用及缴销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罚没收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确保罚没收据的安全。第九条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负责按照省制发式样印制本辖区内使用的罚没收据。省级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第十条各执法机关应持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执法机关到财政部门首次领取罚没收据时,应由执法机关的财务部门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办理领取登记。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副本,并根据情况,限量发放罚没收据。罚没收据领用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执法机关再次领用罚没收据时应携带副本。第十一条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的罚没收据,按规定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溆浦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罚没物资和追缴赃物(含无主财物,以下统称罚没物资)的处置行为,严格处置操作程序,根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专人负责管理罚没物资,设立罚没物资进出仓登记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三条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并有必要的安全、通风和防潮设施。 第四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在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软件中按要求、分批次录入相关信息。 第五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本单位处置建议,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书、材料,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请处置。 第六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实行书面申报。 第七条根据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罚没物资可分别采取移交、销毁、拍卖、定向收购、调拨和议价变卖等方法处置。

第八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再利用价值的。 (四)假冒伪劣的物品、医疗器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 销毁时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并拍照或录像。《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机关和人员盖章签名后,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第九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 (一)金银首饰、工艺品等贵重物品。 (二)不动产。 (三)经专业机构鉴定,可拆件使用或由特定机关回收再利用的。 (四)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 第十条罚没物资其他形式的变现收入,由我局与买受人结算。对买受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变现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一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移交和处置情况存档备案统一使用本工作规程所附表格式样。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库的定义。项目库由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建立并具体负责管理,业务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跟踪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将其整理入库,为公司提供投资项目选择的平台。 第二条项目库设立的宗旨。项目库的宗旨是寻找和发掘优秀的项目资源,确保公司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收益。 第三条项目库的功能。对经过投资发展业务人员筛选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使公司在需要项目时可以从项目库中找到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业务人员的工作将项目的进展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整理入库,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项目库的建立 第四条项目的分类。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的需要,将项目库中的项目按投资及引资需求分类,将其

分为道路施工业、建筑业、旅游业、新材料、投资银行业及其它六大主领域,下边可对应分设若干子领域。根据项目投资可行性在项目库中建立A、B、C三类子库:A类库,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投资收益高,公司已正式立项的项目;B类库,经初步筛选,项目市场潜力大,技术成熟,投资收益好,为拟立项项目;C类库,广泛收集的具有投资价值或潜在投资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项目可来源于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公司获取项目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与行业内的顶级机构合作,由顶级机构推荐的项目经过业务人员的整理直接进入项目库,是点对面的方式;第二,业务人员通过直接与项目持有人接触获取项目,经过调研确实符合要求的可进入项目库,是点对点的方式。 三、项目库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管理方式。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业务人员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录入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的使用权限。项目库仅限公司总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有关政府采购的情况说 明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关于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 最近市财政局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的文件,相关的政策较以往有较大的变化。主要就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纳入集中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二是政府采购的方式。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和限额 1、货物类:办公家具、复印纸、硒鼓等。 2、工程类: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 3、服务类:计算机、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等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基本上所有的维修维护费都包括了。还包括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服务;印刷服务(包括资料汇报、公文用纸、信封等);物业管理等。 这些项目中,办公家具以前是不用通过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以前20万以上才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现在这些项目不管金额多少都需要通过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 200万以上的项目全部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限额下,政府鼓励通过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 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也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但可不公开招投标。

三、采购方式的说明 1.批量集中采购:在特定时间集中向市财政局申报。 2.电商直购:通过政府采购系统,在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3.网上竞价:通过政府系统选定一家或两家供应商,随机抽取另外两家 供应商参与竞价,按照满足要求,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系统中选定一家供应商。 5.自主采购(政府采购的一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 以及服务,在以上方式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主采购应当组成内部询价或谈判小组,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签订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做好计划备案、合同公开和备案以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6.具体操作由采购小组负责。 7.2017年批量集中采购申报时间为:3月、5月、8月、10月的15日之 前报送。 四、相关的要求说明 1.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2. 结合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细化操作流程,指定部门统筹负责本单位的网上竞价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系统操作,明确采购部门。明确财务部门及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例如,采购限额总量的控制。

财办金[2017]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包括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三、集中清理已入库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属于上述第(一)、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1998

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 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5.《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实施政府采购法要达到五个方面的目的,包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6.《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目录 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 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 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 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 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 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 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 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 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 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

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B公司参与投标。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B公司认为:1.B公司投标产品是该类产品中最好的品牌之一,其以最低价投标而未中标,没有合理解释。2.招标文件中无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3.中标公示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而未包括,不符合法定标准。4.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具有排他性,属于歧视性条款。5.中标人在其他项目的投标中,相同产品的价格比本次投标报价低。 代理机构A称:B公司所投产品的一些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是XX体系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应遵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另查明,本项目资金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当时均尚未发布,具体实施中有些内容存在交叉,例如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的货物采购应适用两法中的哪一部不明确。因此,财政部收到投诉后考

关于加强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的建议

关于加强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的建议 我们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这样的新闻,工商管理、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将收缴的非法物品,浇上汽油在公共场合付之一炬,看着这些非法物品化为滚滚浓烟,人民群众拍手称快,领导干部的脸上也露出了胜利的微笑。不可否认,对于这种曾经给违法经营者带来超额利润,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危害的非法物品进行公开销毁的政治导向和象征意义。但是,我们也不能不承认在环保理念逐渐成为全人类的时尚的今天,这一把火所带来的负面暗示意义,更不能不承认在还有上千万的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农民的过度里,这一把火给他们所带来的精神摧残。事实上,对罚没物品处置的政治化的任性和无法可依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乃至于危害远不止这些。因此,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不管食对于国家今后的立法,还是环保意识的张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罚没物品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一)罚没物品管理立法滞后 尽管早在1986年财政局还制定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管理办法》,对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人民法院、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没收的物品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该办法的立法层次较低,内容过于简单,缺乏统一管理机构,制度设计不科学,立法理念落后,致使该办法不能完全落实和实施,且至今20余年,已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执法实践的需要。1996年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对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应当遵循的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而没收决定的实施往往比较严谨。但关于罚没物品的处置仅有该法第五十三条有所规定,给出了销毁、拍卖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三种方法,由于过于简单、原则化而不具有操作性。 (二)没收与处置权不分 执法实践中遵循着“谁没收,谁处理”的原则,即由作出没收物品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或者部门来处理所没收的物品。这种没收和处理部分的现状又产生了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 第一,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许多部门对没收的物品随意处理,丢弃甚至损毁,造成本应上交国库成为国有财产的没收物品实质上被损坏和流失。如2000年8月,某海关查扣纸制纸盒1600箱,纸杯40箱,白卡纸2吨,存放至2003年3月仍未处置,存放时间长达近3年。由于仓储条件简陋,通风、防潮条件差,产品过期、过时、货物已基本没有使用价值。 第二,一些部门对没收物品保管不善,没有严格的没收物品登记制度、移交制度,使大量的没收物品被人私拿乱用,甚至通过非法途径返回违法经营者手中。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公司,项目库管理规定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公 司,项目库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库管理办法(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项目库的定义。项目库由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建立并具体负责管理,业务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跟踪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将其整理入库,为公司提供投资项目选择的平台。 第二条项目库设立的宗旨。项目库的宗旨是寻找和发掘优秀的项目资源,确保公司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收益。 第三条项目库的功能。对经过投资发展业务人员筛选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和管理,使公司在需要项目时可以从项目库中找到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投资。通过业务人员的工作将项目的进展和其他相关情况及时整理入库,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项目库的建立 第四条项目的分类。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的需要,将项目库中的项目按投资及引资需求分类,将其分为道路施工业、建筑业、旅游业、新材料、投资银行业及其它六大主领域,下边可对应分设若干子领域。根据项目投资可行性在项目库中建立A、B、C三类子库:A类库,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投资收益高,公司已正式立项的项目;B类库,经

初步筛选,项目市场潜力大,技术成熟,投资收益好,为拟立项项目;C 类库,广泛收集的具有投资价值或潜在投资价值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来源。项目可来源于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公司获取项目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与行业内的顶级机构合作,由顶级机构推荐的项目经过业务人员的整理直接进入项目库,是点对面的方式;第二,业务人员通过直接与项目持有人接触获取项目,经过调研确实符合要求的可进入项目库,是点对点的方式。 三、项目库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管理方式。建立计算机数据库,业务人员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录入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静态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的使用权限。项目库仅限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投资发展部人员浏览使用,其他人员使用需经总经理授权。不得利用该库开展与公司不相关的业务。 第八条项目库的管理权限。项目库由投资发展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主要管理工作包括:搜集整理相关的项目信息、汇总其他业务人员获取的项目信息并将其录入到计算机数据库中。根据业务人员对项目的推荐意见,将项目进行分类。 四、项目库的使用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1993年10月9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设收费、罚没项目,有的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有的坐支、留成甚至挥霍滥用收费和罚没收入。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人负担,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干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范围 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行清理,凡越权自行设立的收费、罚没项目,要一律取消。 二、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目的规定。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人下达收费、罚没收入指标。 三、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根据执收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有关罚没收入的归属,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执收部门,应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各项收费收入和相关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编入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做出安排。执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况发生变化,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的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管理补助支出预算应明确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额。支出项目和范围,应按国家有关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