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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治安调解制度应确立的价值取向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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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家林

摘要完善治安调解制度首先应正确定位治安调解的价值取向,和谐、法治、公民以及主权在民是当前世界上责任政府

6々发展趋势,也给我国治安治安调解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其次还要合理设置治安调解的原则,在自愿,及时,教育、合法.公

正,公开六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设立回避和情感原则,这些原则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充分体现了治安调解的公信力

和法律的权威性。

关键词治安调解价值取向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1-02

我国深厚的文化积淀促成了调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建国以来,治安调解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的警务工作,在吸收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精华和国外A D R先进理念的基础上,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虽然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调解制度受到“诉讼爆炸”的冲击,发展出现了短暂的停滞,但调解制度因其独特的优势在中国社会并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断层。相反,治安调解作为一种灵活解决治安案件的方式,顺应了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真正需求。周期短、费用低、程序简单,同时也符合中国人“以和为贵”的传统心理,因此发挥着诉讼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正如前文所述,治安调解制度在实践工作中的落实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人民群众对治安调解制度的认可度下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解决两个重要问题。即正确定位治安调解的价值取向和合理设置治安调解的原则。

一、正确定位治安调解的价值取向

当前,无论是实践界还是学术界都对治安调解产生了不同的观点,而观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有人认为要加强治安调解制度的完善,继续发挥其作用,并使其成为“大调解”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当前治安调解的很多工作内容都可以适时地转移到其他调解方式中解决,治安调解的工作内容,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有重合、交叉的部分,浪费了社会资源、司法资源和大量的警力.因此需要弱化甚至取消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工作。虽然持第二种观点的人相对少数,但是学术界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值得我们关注,过高或者过低地评价治安调解都是不可取的。因此,要想正确定位治安调解制度的作用,厘清治安调解的价值取向,就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工作。

(一)和谐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一直追求宇宙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正是对于和谐的美好追求,使得当人们面临矛盾纠纷等“不和谐”因素时,往往选择调解作为一种积极的沟通方式。’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社会的大势所趋,也是当前我国治安调解的目标之一,任何一种调解方式都力图用一种非诉讼的、温和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以达到调纷止讼、缓和矛盾的目的。司法调解程序的启动来源于诉讼,深受“和为贵”、“以忍让为美德”的传统儒家文化影响的大众是不大情愿在纠纷发生后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而人民调解基于基层组织及人员自身存在的不足,己经很难满足群众的需求和适应人民内部矛盾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治安调解在此背景下,在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方面拥有发挥重要作用的舞台。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之一是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治安调解恰恰高度契合了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充分显示了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法治

法律是人人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构建法治社会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发展的集体诉求,正是有了法律的约束,人们才有了集体行动的规范和标准,并且对于违反法律的人,能够给予相应的惩罚。西方近代思想家们明确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也要守法,这是法治的真睹”,。而“执法者守法是实施法治的关键”。3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其守法、遵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毋庸置疑,法治理论成为我国治安调解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而当前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公安民警法律意识和公众法律常识的共同提升,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大力惩处和打击等等,使得在治安调解实践工作中“法治”对抗“人治”的力量更加强大。

(三)公平

治安调解要寻求公平、正义,平衡利益冲突,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论语季氏第十六篇》曾经记录过孔子对于“公平”的看法“不患寡而患不均”,从本质上来说,矛盾纠纷的化解,在于当事人双方都在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与他人利益平衡的结合点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让步和妥协。公平与否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有密切关系,因此,公安机关的民警作为治安调解的主持人,必须“一碗水端平”,感情上、行动上都不能有所偏袒,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才能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意见的统一和人际关系的和谐。

(四)主权在民

主权在民思想是西方国家的先进理念,只有在民主社会里,主权在民才有可能成为现实。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关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权在民而不是在政府,更不是在公安机关,所以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权利来自于公民权利的集体让渡.所以理所应当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具有着绝对的权力,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化,依法治

作者简介:骆家林,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讲师,研究向:治安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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