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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

篇一: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机场设施

第一节飞行场地

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

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

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来自: 小龙文档网: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二类通用机场:20年一遇。

第九条排水工程应按以下标准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2年设计。

二类通用机场:暴雨的重现期按1年设计。

第十条机坪的位置、布局、机位以及服务车辆通道等应与机场的运行作业要求相适应,并根据需要设置地锚等设施。当设置服务车辆通道时,其宽度不小于4m。

第十一条机场可根据需要配备助航灯光系统。一、二类通用机场应设置标记牌,铺砌面上还应设置道面标记。

第十二条当飞行区具有定期或频繁巡视作业要求时,为便于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并限制巡视车辆及人员的活动范围,飞行区内可设置巡场路;巡场路主要用作车辆通行时,路面宽度宜不低于3.5m。

第十三条当机场活动区需要防范外部人员、动物进入指定区域时,可设置围栏,围栏的形式应与其所防范的对象相适应。一般防止人员进入的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8m,其上部可采用刺丝,防止人员爬入;防止较大动物钻入的围栏应适当增加围栏的密度。跑道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其

宽度不小于4m;围栏(墙)在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左右不小于2m宽度部分应设置为“易折的”或具有向外开启的开口,以便于应急救援车辆通过。

篇二: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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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通航机场建设流程

通航机场建设流程

1.目的:

建立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流程,一: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流程;二:便于平台客户找到更精确、更完善的机场建设信息。

2.适用范围:新闻咨询部、天天飞运营部、天天飞推广部、登陆平台客户

3.流程管理责任:

3.1 新闻咨询部:整理、完善通用航空建设流程, 3.2 运营部:根据新闻资讯部所制作的流程,以及客户对通航机场建设的需求,为客户提

供准确的机场建设所需流程。

3.3 推广部:传播通航机场建设方面的知识,为客户提供精准的解决方案,树立平台专

业形象。 4.相关记录: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

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14、机场规模及功能的扩展。如需在功能及规模上保留扩展空间的机场,应在选址阶段留有发展空间。 15、邻近机场。应充分考虑到与周边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 16、其它不适合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因素。 第三章机场设施 第一节飞行场地 第七条对于一、二类通用机场,供固定翼飞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区的建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执行,供直升机运行的机场,其飞行场地的建设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三类通用机场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条文注释 第一条当前,我国针对运输机场发布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和《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6),对运输机场建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缺乏针对性的标准,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鉴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3号)第八十四条已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故本标准不再对“通用机场”进行定义。为了区分“可以及已经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本标准限定 2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仅适用于“开展纯通用航空业务的机场”。 临时起降点并非实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执行特殊规则,因此,此两类情形均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参照美国FAA基于航空器座位数对机场进行分级管理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特别重大事故”定性为“死亡30人以上”的数量等级,本标准将适用的经营性载人飞行通用航空活动限定在29人以下。 载人飞行活动主要针对两种对象:第一种是通过支付报酬获取服务的不确定对象(公众),第二种是空中作业活动中附带的必要的工作人员。本标准主要针对第一种对象。 第三条此四项原则可简单总结为“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 3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规范 篇一: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航空机场廷设标准 文件编5L1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贝!J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

a1类通用机场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的一套用于通用机场的标准。通用机场是指非民航机场,主要用于私人飞机、商务航空和通用航空的起降和停靠。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通用机场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可持续发展。本文将介绍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通用机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一定的规范。比如,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要满足起降飞机的要求,停机坪要能容纳多种型号的飞机停靠,航站楼要提供基本的旅客服务设施。同时,通用机场的道路、照明设施、消防设备等也需要满足相关的标准要求,以确保机场运行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二、通用机场管理和运营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建立健全的管理和运营体系。通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以保障机场运行的安全和高效。通用机场还需制定适当的运营规章制度,包括航班调度、机场安全、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定。此外,通用机场还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设备维护和设施更新,以保持机场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性。

三、通用机场航空交通管理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通用机场应与当地的航空交通管理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及时了解航空交通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协调和调整。通用机场还需要制定相应的航空交通管理规定,以确保通用航空和商业航空的起降和停靠互不干扰,保障飞行安全。 四、通用机场环境保护标准 A1类通用机场标准要求通用机场在运营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通用机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排放物的污染,保护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通用机场还需建立适当的噪音监测和污染治理体系,定期对机场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改善,以确保机场运营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平衡。 五、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意义 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制定对于通用机场的规范化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机场能够提供更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满足不同类型飞机的运行需求。同时,A1类通用机场标准的实施也能够促进通用航空和商业航空的协调发展,提升航空运输系统的整体效能。此外,A1类通用机场标准还能够推动机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是指不属于军用机场和民航机场的机场,主要用于通用航空飞行器的起降和停放。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对于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就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通用机场的选址是非常重要的。通用机场应当选址在地形平坦、无高大建筑物遮挡、周围无障碍物影响飞行安全的地方。同时,通用机场的选址还应考虑到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规划,避免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通用机场的跑道和停机坪建设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应当满足通用航空飞行器的起降需求,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扩建和更新需求。停机坪的规划和建设也需要考虑到通用航空飞行器的停放和维护需求,确保停机坪的空间和设施能够满足通用航空的运营需求。 另外,通用机场的航管设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用机场需要配备相应的航管设备,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气象设备等,以确保飞行器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能够获得准确的导航信息和通信保障。 此外,通用机场的安全设施也是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用机场需要配备消防设施、紧急救援设施、安全警示设施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飞行事故和紧急情况,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运营。 最后,通用机场的管理和运营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通用机场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运营规章制度,确保通用航空飞行器的安全运营和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 总的来说,通用机场的建设标准涉及到选址规划、跑道和停机坪建设、航管设施配备、安全设施建设以及管理和运营等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通用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营。希望各地在建设通用机场时能够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为通用航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是指用于非定期航空运输的机场,也被称为私人机场、社区机场或农村机场。通用机场主要用于私人航空飞行、航空培训、农业喷洒、医疗救援、航空旅游等活动。为了确保通用机场的安全运营和良好服务,建设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通用机场建设规范的一些基本要点。 1. 用地规划和建筑设计:通用机场需要选择离市区较远的地理位置,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噪音和其他不便。建设规划应考虑到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车辆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 2. 设备和设施:通用机场需要配备适当的设备和设施,以确保航空飞行的安全和顺利。包括但不限于天气观测设备、净化水源和供电设备等。 3. 跑道标准:通用机场的跑道长度、宽度和材料的选择应符合适航标准,以满足不同飞机类型的起降需求。通用机场应具备足够的跑道长度以适应多种飞机大小。 4. 飞行区标记和标志: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通用机场应根据标准规定,在跑道和滑行道上设置适当的标记和标志,以提供导航和警示信息。 5. 停机坪规划:通用机场的停机坪应根据预计飞机数量和类型进行合理规划。停机坪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停机位和停机坪设备,如停放、加油和维修设备等。

6. 空中交通管制:通用机场应设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确保航空飞行的有序、安全进行。通用机场设立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符合民航管理相关规定。 7. 安全防护设施:通用机场应具备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墙、监控系统、灭火设备等。这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安全要求和建设规范。 8. 环境保护:通用机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对于已经存在的环境问题,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通用机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9. 航站楼规划与设计:通用机场的航站楼规划和设计应具备合理的旅客服务功能和流线布局。航站楼内应包括候机厅、登机口、行李处理区、安检区、餐厅、商店、售票处等设施。 10. 服务设施:通用机场应配备合适的服务设施,如停车场、 接送服务、紧急救援服务等,以满足旅客和机场用户的需求。 总之,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是保障通用机场安全和效率运营的基础。在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以确保通用机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的建设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是指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建设,可满足民用通用 航空场需求的机场。在国家民用机场标准中,4E和4F民用机场是属 于小型机场的范畴,分别适用于最大起降重量在5700kg及以下和9000kg及以下的民用通用航空机。 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相关的标准要求,这些标准要求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跑道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跑道,包括跑道 长度、宽度、坡度、质量等要求。其中,4E民用机场起降道长度要求不少于800米,宽度不少于23米,4F民用机场起降道长度要求不少 于1200米,宽度不少于30米。 二、停机坪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停机坪,包括停 机位数量、大小、排列方式、地面承载能力、设施设备等要求。其中,4E民用机场停机位数量不少于4个,4F民用机场停机位数量不少于6

个。 三、航站楼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航站楼,包括航站楼大小、布局、设施设备、安全设备等要求。其中,4E民用机场航站楼室内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4F民用机场航站楼室内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四、导航设施标准 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符合国家民用机场标准的导航设施,包括雷达、导航信标、频率、标志等。其中,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建设气象观测、预报和通告服务和更新设施,以保证机场运行的安全性。 以上是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的主要标准要求,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相关设施,如消防设施、供电系统、通信系统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很多,例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等,以保证机场运营的安全高效。 总的来说,建设4E和4F民用机场需要遵守比较严格的标准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机场建设和运营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同时,针对不同的机场类型和机型,标准要求也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条则说明 (征采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转设备,第一条目前,我国针对运输机场公布了《民用机场工 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合用性,拟订本标准。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和《民用航空支线机场 建设标准》(MH5023-2006),对运输机场建设进行了详尽的 规定,但对于通用机场建设缺少针对性的标准,故拟订本标 准。 第二条本标准合用于所有功能仅用于展开通用航空活动的机第二条鉴于《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3场,不包含暂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号)第八十四条已对“通用机场”进行了定义:“指为从事 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翔,以及医疗卫 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大海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 文化体育等飞翔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供给腾飞、下降等服务的 机场”,故本标准不再对“通用机场”进行定义。为了划分 “能够及已经展开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本标准限制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含使用 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翔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翔活动,如包机(出租)飞翔、空中旅行等;不包含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翔活动,如农林飞翔、空中勘察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依照以下原则: 1、保证飞翔安全,知足一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转设备,知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备配置坚持合理、合用、客观实质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营运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建优秀环境。 4、长久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足考虑发展空间。仅合用于“展开纯通用航空业务的机场”。 暂时起降点并不是实质性的机场,水上机场则履行特别 规则,所以,此两类情况均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以内。 参照美国 FAA鉴于航空器座位数对机场进行分级管理的经验做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检查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对“特别重要事故”定性为“死亡 30 人以上”的数目等级,本标准将合用的经营性载人飞翔通用航空活动限制在 29人以下。 载人飞翔活动主要针对两种对象:第一种是经过支付酬 劳获得服务的不确定对象(民众),第二种是空中作业活动 中附加的必需的工作人员。本标准主要针对第一种对象。 第三条此四项原则可简单总结为“安全、合用、经济、可连续发展”。

通航机场b类建设要求

通航机场B类建设要求 一、场地条件 通航机场B类建设项目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机场场地,包括机场净空、地面交通和停车场等。场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净空:满足飞机起降安全要求,清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确保飞机起降安全。 2.地面交通:合理规划进出机场的道路、停车场和交通标志等,确保机场地面交通有序、畅通。 3.停车场:具备足够的停车位,满足旅客和机场工作人员停车需求。 二、跑道长度 通航机场B类项目的跑道长度应根据所使用的飞机类型和飞行任务需求确定。一般而言,跑道长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单跑道:长度应在1000米以上,宽度在30米以上。 2.双跑道:每条跑道长度应在1000米以上,宽度在30米以上,间距在75米以上。 三、滑行道系统 滑行道系统是通航机场的重要设施之一,其设计应合理规划滑行道布局,确保飞机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行。滑行道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滑行道布局:根据机场规模和运行需求,合理规划滑行道数量、宽度和坡度等参数。 2.滑行道标识:设置明确的滑行道标识,指示飞机和车辆的行驶

路线和方向。 3.滑行道维护:定期对滑行道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安全。 四、机库与维修设施 机库与维修设施是通航机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存放和维护飞机。机库与维修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机库规模:根据存放飞机的类型和数量,合理规划机库的规模和布局。 2.维修设施:具备完善的维修设备和工具,能够完成飞机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工作。 3.维修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维修人员,确保飞机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导航与通信设备 导航与通信设备是通航机场必备的设施之一,用于保障飞机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安全。导航与通信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导航设备:配备先进的导航设备,如仪表着陆系统(IL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为飞机提供准确的导航服务。 2.通信设备:具备稳定的通信设施,保障机场内外的通信畅通,包括甚高频(VHF)电台、卫星电话等。 3.设备维护:定期对导航与通信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六、气象服务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低空空域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点燃了通航产业快速发展的炉火。为给我国通用航空发展打好基础,民航局机场司委托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 司编写了《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初稿),并从2022年11月30日起至 12月10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个专门为通用机场建设制定 的标准,并确立了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原则。正在 征求意见的《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对通用机场选址、配备设施以及抗震设 施和环境保护三大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制定初衷为规范我国通用机场 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障通用机场的安全性,其中通用 机场的选址应该是在已有的低空开放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挑选。所有用于开 展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机场都为该标准所规范,但接纳30座以上航空器 进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水上机场以及可以或 已经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参考国外做法与我国的相关安全规定等,不在本标准的作用范围之内。标准征求意见稿将通用机场根据其对 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 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 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二类为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 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 行活动的机场;其他通用机场为三类。可以发现,在《标准》中即便是 要求最高的一类通用机场,其在选址、机场排水工程标准等方面,都较现 行运输机场建设标准更加宽松,机场司在对该标准条文进行的注释中举例说,多项在运输机场选址中可起到一票否定作用的因素,在通用机场选址 时被改为应充分考虑影响;在运输机场建设中占相当成本比例并要求必备 的空管设备,在通用机场建设中也有所放宽,二三类通用机场设置甚至可 以不设置塔台,不必建立自己的气象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降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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