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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诉讼主体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2、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3、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为原告,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为被告,如涉及股权转让事宜,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

5.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实践中该类诉讼分为两种情形:

(1)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2)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在第(1)种情形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第(2)种情形下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因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公司承诺给其股东身份,属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由此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和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为双方当事人。

公司股东对增资扩股协议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诉讼,以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为共同被告。

7、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确定被告?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8.股东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该类诉讼属于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被告为作出不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要求清算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10、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掌握与公司清算有关的公司档案文件、财务账簿以及印章等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向清算组交付上述物品导致清算组不能清算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清算法人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清算是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不能行使时,清算组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为清算组工作制造障碍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作为被告。

二、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问题。

11.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12、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直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认或认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受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13、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作为股东出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评估,由申请人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折成股本金后方能作为股东的出资。

以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应当以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作为认定出资的标准。

14、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职工能否退股?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持股职工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地位,持股职工与职工持股会、股东代表、工会之间建立信托合同关系,通过股东代表、职工持股会、工会间接行使股东权利。持股职工向公司要求退回股金,本质上产生与股东退股同样的法

律后果。按照《公司法》一般规则,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持股职工应当通过转让出资或公司回购的形式将股本金收回。

15、股权转让款已经实际交付,公司尚未办理股权转让确认或变更登记即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受让人能否向股权转让人主张撤销或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股权受让人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公司尚未办理转让后的股权确认或变更登记即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致使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收益权无法实现,股权受让人只有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才有权请求撤销或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该类诉讼,应当由股权受让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诉讼时效问题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历义务,其他股东或公司要求其补足出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因此提起代表诉讼的,亦适用该规定。

1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如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1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取得公司对其股东身份的确认,股权受让人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起算。

四、法律适用问题

19、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审理该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章程,参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1997年8月6日发布)。

20、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公司纠纷的法律适用?

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的公司纠纷分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和基于改制后公司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包括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该类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基于公司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法》。

2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如何适用《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纠纷应当首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

22、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原则?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

束力。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及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效力。

五、其他问题

23、已经法院判限期清算,并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对于清算组已经确认拒绝清偿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及审理原则?

清理债权债务是清算的内容之一,属于法院判决清算的执行内容。对于清算组已经确认的债务,清算组对债务清偿无异议,但不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判决限期清算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算组对债务的清偿出异议的,债权人有对清算组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为保障各债权人对于公司清算后的财产平等受偿的权利,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该类案件应当由判决限期清算的法院一并管辖。

24、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发之日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如本"指导意见"中的具体意见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国家电网公司计量现场施工质量工艺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计量现场施工质量工艺规范 1 总则 1.1 为确保电能计量、用电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落实电能计量装置、采集系统建设质量管理要求,提升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其附属设备的现场安装质量和工艺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计量箱(柜)、电能表、互感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试验接线盒等设备及连接导线的现场施工质量、工艺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计量现场施工质量、工艺过程控制和检查验收。 2 计量现场施工一般要求 2.1 计量现场施工应遵守Q/GDW 1799的规定《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定》。 2.2 计量现场应按照计量箱(柜)安装(检查)、箱(柜)内设备安装、导线敷设、设备连接、检查、封印的顺序进行施工。 (1)计量箱(柜)安装(检查):高压计量柜(高供高计),低压计量柜(高供低计),直接接入式三相动力表箱,经互感器接入式表箱,配变出口表箱,单相表箱。 (2)箱(柜)内设备安装: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刀闸开关,试验接线盒,电能表,采集终端,采集器,集中器,断路器,接线端子等。 (3)导线敷设:互感器至试验接线盒,试验接线盒至电能表,电能表至采集终端。先强电,后弱电安装,先安装采集器、集中器电源线,安装采集终端、采集器至电能表的通信线,安装采集终端天线。 (4)设备连接:

(5)检查:核对计量倍率,接线是否正确,是否专用计量绕组,导线连接是否可靠,电能表是否清零,标识和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 (6)封印:互感器二次端钮盒、试验接线盒、电能表端钮盖、采集终端、计量箱柜门。 2.3 计量装置、采集终端配置应满足GB/T 16934、DL/T 448、Q/GDW 347、 Q/GDW 11008及其他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4 施工前应对设备外观进行检查。设备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2.4.1 设备外观完整、无破损、变形现象; 2.4.2 计量箱(柜)应有永固铭牌、有电气原理接线图、条码等必要信 息;各类信息正确、字迹清晰,无缺失或脱落可能,如图1、图2所示; 2.4.3设备资产号、型号、规格应与SG186系统的任务单、图纸一致; 2.4.4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封印应齐全、合格证应在有效期内、计量准 确度等级应符合DL/T 448规定的要求。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流互感器(JJG1021:电磁式电流、电压互感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10年,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检定周期不得超过4年,JJG313/314是2年检定周期)。 电能表: 图1 计量箱外壳标识安装位置示意图 图2 计量箱内部标识安装位置示意图 2.5 施工后应满足如下要求: ; ; 3 设备施工要求 3.1 安装前(后)应重点检查计量箱(柜)下列项目: ,柜门、铅封设施及防误操作安全联锁装置应完备、好用; 3.1.2各单元之间宜以隔板或以箱(盒)组件区分和隔离; ,并配置电能表、采集终端安装支架;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目录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期限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 四、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五、开庭审理 六、合议及裁判文书制作 一、医疗纠纷的案由 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第(3)项、第351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有两类案由: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纠纷的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形,确定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注意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释明不同案由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如果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如果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同时,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两类请求权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区别,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在释明之后,当事人如果作出了明确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承担自己选择案由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医疗纠纷的举证期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告知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无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当开庭审理前确定。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逾期举证的处理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再一概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股权转让、公司对外担保等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确认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综合审查出资情况、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会议记录等证据和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作设立或经营公司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股东身份是否已被公司或其他股东认可,其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并据此对股东身份作出认定。 对方当事人仅以当事人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者工商登记为由,抗辩当事人不具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称登记。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办理,当事人起诉请求公司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否认其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与瑕疵出资股东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应受相应限制,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其

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及新股认购权只能按出资比例行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权益,以他人为名义股东,当事人因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五条实际出资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的,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其他股东事实上已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或实际出资人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第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当事人为合法继承人的,如法律对股东资格没有特殊规定,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相反规定的,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条当事人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生效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应认定合同未生效。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期限届满其

公司专有技术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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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基本配置清单 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 一法律 1 2009年第3号主席令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 2014年第9号主席令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1996年第7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4 2010年第39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 2011年第4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 2013年第8号主席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7 1999年第15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 1999年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9 2014年第1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 10 2002年第74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1 2002年第7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法 12 2004年第2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3 2004年第3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4 2008年第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 2009年第1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6 2014年第 4 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法规 (一)行政法规 1 1984年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2 1987年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 3 1993年120号国务院令 2011年1月8日修正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4 1998年239号国务院令 2011年1月8日修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5 1998年253号国务院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 2000年279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 2003年393号国务院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 2005年432号国务院令电力监管条例 9 2006年466号国务院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论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对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其解决途径。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一)、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目前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 (二)、医疗纠纷法律领域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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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拟设立的公司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公司有证据证明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且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公司成立后已确认承担合同责任,或者已实际享有了上述合同的履约利益,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和缔约人共同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因设立公司行为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内部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负担。设立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对设立公司行为发生的费用负担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出资不足或者因其他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其他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 工作。它的作用是把整修企业的技术工作科学地组织起来,保证技术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条理地开展,从而完成技术管理的任务。 一、图纸的熟悉、审查和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纸会审是施工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准备工作。会审前要认真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对图中的疑难问题和差错,要分别作好记录,准备好会审意见,对于较复杂的大型工程,会审前由技术部组织各专业进行预审,将问题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图纸会审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一般由公司工种部经理主持,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图纸会审时决定的问题,由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图纸会审记录和工程洽商单。图纸会审记录要由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签字。会审记录填写要详细、准确,并注明参加会审的人员和时间。 (四)必须提高图纸会审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图纸会审应着重解决的问题,掌握设计意图和建设单位的要求,了解设计方案、技术措施贯彻国家规范标准情况;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情况,有无改进方面;工程结构是否安全可靠,装饰装修施工有无困难;设计图纸内容有无错误,各专业之间有无矛盾等。 (五)图纸会审记录一式八份,分别如技术部、财务部、预算部等。 二、技术交底制度 (一)技术交底是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按技术管理程序,技术交底必须在图纸会审的基础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 (二)技术交底分工:凡由公司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由公司经理主持,公司总工程师向有关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可以总工程师签发的会议纪要或其他文字材料下发执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根据施

国家电网公司10kV~66kV干式电抗器技术标准(附编制说明)

附件11: 10kV~66kV干式电抗器 技术标准(附编制说明) 国家电网公司

目 次 1.总则 (1) 1.1目的1 1.2依据1 1.3内容1 1.4适用范围1 1.5干式电抗器安全可靠性要求1 1.6电抗器的型式1 1.7选型原则2 1.8关于干式电抗器技术参数和要求的说明2 1.9引用标准2 1.10使用条件3 2.干式电抗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4) 2.1基本要求4 2.2.引用标准4 2.3.使用条件4 2.4.技术要求4 2.5.工厂监造和检验10 2.6试验11 2.7.制造厂应提供的资料16 2.8备品备件16 2.9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16 2.10包装、运输和保管要求16 2.11技术服务16 2.12干式电抗器性能评价指标17 附录A制造厂应提供的技术数据178 10k V~66k V干式电抗器技术标准编制说明22

1.总则 1.1目的 为适应电网的发展要求,加强干式电抗器技术管理,保证干式电抗器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1.2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行业和国际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报告、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现场运行经验制定。 1.3内容 本标准对10kV~66kV干式电抗器的设计选型(运行选用)、订货、监造、出厂验收、包装运输、现场安装和现场验收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1.4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10kV~66kV干式电抗器,包括并联电抗器和串联电抗器(含并联补偿电抗器、调谐电抗器或滤波电抗器、阻尼电抗器、限流电抗器、分裂电抗器)。 1.5干式电抗器安全可靠性要求 10k V~66k V干式电抗器应优先采用设计制造经验成熟、结构简单、经受过运行考验的干式电抗器。 1.6电抗器的型式 1.6.1按电抗器有无铁芯分为三类: (1)空心电抗器:由包封绕组构成、不带任何铁芯的电抗器。 (2)铁芯电抗器:由绕组和自成闭环的铁芯(含小气隙)构成的电抗器。 (3)半芯电抗器:在空心电抗器的空心处放入导磁体芯柱的电抗器。 1.6.2按电抗器接入电网方式分为两大类: (1)并联电抗器:主要用于补偿电网中的电容性电流等。 (2)串联电抗器:主要用于限制系统的短路电流、涌流及抑制谐波等,包括限流电抗器、阻尼电抗器、调谐电抗器或滤波电抗器等。 1.6.3按相数分类:分为单相电抗器和三相电抗器。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 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

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第七条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第八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 (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统一全省法院的审判尺度和标准,正确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纠纷的处理 1、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纠纷,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为诉讼当事人。 设立公司过程中,发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的,人民法院不得因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由该发起人承担责任。但公司成立后对上述合同进行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在知道该事实后有权选择公司或该发起人主张权利,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等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人向发起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对人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技术部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技术部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公司技术部管理制度 1产品设计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产品设计流程中的管理事项,保证各环节的协调性与衔接性,确保各阶段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产品设计中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3条相关名词解释。 (1)产品设计输入,指所要设计的产品在计划和确定项目阶段所确定的市场及顾客的需求和期望。产品设计输入应尽可能将所有需求定量化,并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任务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 (2)产品设计输出,指相关部门根据设计输入要求在产品设计过程中为实现过程的后续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规范和各种活动的结果,这种规范和结果最终应形成文件,文件发放前必须通过评审。(3)设计评审,指由具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设计所作的正式、全面、系统、严格的审查,并将评审结果形成文件。 (4)设计验证,指通过检查和提供证据,确保所有的设计输出满足设计输入要求的试验,以表明设计结果已经符合设计要求的活动。(5)设计确认,指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对给设计验证之后的最终产

品进行的一种认可,确保所设计的产品符合规定使用者的需要和相关要求的试验。 第2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4条公司产品的设计由技术部所组建的产品项目组全权负责。 第5条产品项目组的设计工作包括设计工作实施、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和设计评估等事项。 第6条项目组所进行的产品设计工作由技术部负责人及主管副总进行审批确认。 第7条技术部在产品设计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组建产品项目组。 (2)负责产品设计样件的制作。 (3)负责协同质检部对设计样件进行检验和试验。 (4)负责将产品设计的样件提交顾客确认并与顾客进行沟通。 第3章设计实施与评审 第8条公司技术部应给项目组的设计人员配备齐全的设计资源,包括硬件和软件设施,以便于设计人员开展工作。 第9条设计人员应就选定的设计产品进行市场分析、经济分析及可行性分析,并编制不同的设计方案供相关领导参考。 第10条公司现有设计力量满足不了产品的设计要求时,设计人员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 一、针对当前本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经调查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 1 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2 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公司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二)股东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1 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符的,法院应告知原告予以变更;原告不予变更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 对于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案件暂不受理。 (三)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相关问题 1 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第 35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3 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提起确认转让无效诉讼的,应以转让方为被告,受让方为第三人。 (四)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 1 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 审理时,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确定股东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在确定股东责任时,应慎重认定相关事实:股东的一些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

(完整版)公司技术部考核管理制度

**公司 技术部 考核管理制度 2009-11-31制订 2011-2-20修订 **公司技术部发布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技术部各成员的管理和考核,明确各自工作的职责范围以及相应的责任,使对各成员管理与考核更公平化、合理化、公开化以及明确化,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技术部所属各成员,包括正式的、实习的以及日后增员的。 3、部门结构及岗位职责 3.1 部门结构 **公司技术部主要分两个组,分别为设计及工艺组和技术支持组。 第一组:设计及工艺组,主要承担各种标准及非标产品的设计及研发以及工艺支持。 第二组:技术支持组,主要负责配线产品的标书制作和对外的技术推广等支持工作。 3.2 岗位职责

注:目前的人员结构为暂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会有较大变更。

4、人员考评细则 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考评周期定位一个季度,考评主要按照集团的要求进行,分为部门考评(70%)和员工互评(30%)两大块进行。 部门考评按照工作业绩50%,工作能力30%,工作态度20%进行。 4.1工作态度 工作态度分为责任心25%,团结协助性25%,纪律性25%,服务意识、积极性25%。其中纪律性需参照人员考勤情况,出差报告、周报等执行情况。 考勤情况主要按照《**公司员工考勤制度》进行考评并由部门的内情对各个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和汇总。 4.2工作能力 工作能力分为专业知识技能30%,组织协调沟通能力20%,解决问题能力20%,理解执行力20%,语言表达能力10%。 4.3工作业绩 工作业绩分为日常任务目标50%,质量目标35%,管理目标15%,附加杰出贡献(如项目研发和产品大面积推广应用)目标10%。 工作业绩考核依据:按照部门平时布置的任务完成和执行情况。 4.4奖惩制度 4.4.1 部门各人员需严格自觉的执行公司及各车间的管理制度,违者按公司及相应车间的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4.4.2 部门各人员需积极接受直接领导安排的相关任务,服从领导的工作的安排,如有不同意见的,需主动提出并积极沟通,一旦接受该任务的,需不折不扣完成所布置的任务。否则考核当事人50元/起。 4.4.3 对于技术人员,因设计差错导致质量损失,对直接责任人按质量损失的10%进行考核,最大考核金额不大于1000元/起,同时审核人员要负连带责任,考核质量损失的5%,最大考核金额不大于500元/起。(按质保部质量投诉为依据) 4.4.4 对于需新设计的产品,如超出签署给生产部设计时间范围的并对产品的交付产生影响而延迟交货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起。(按生产部投诉为依据) 4.4.5 对于承担项目的技术人员即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好项目开发进度,合理管理好个人的日常各项工作,根据所承担的项目效益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如有特殊情况时,需及时说明原因,并提交暂停或取消项目申请书,否则出现项目延迟完成的,考核项目负责人200元/月,直到结项为止。(以项目任务书相关要求为依据) 4.4.6 各技术人员应积极主动到车间跟踪所负责的产品,并积极、主动和热情的

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表技术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表技术规范 1 总则 1.1本通用要求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计量用单相多功能载波电能表的招标采购,它包括指标、机械性能、适应环境、功能、电气性能、抗干扰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验收要求以及商务、供货、质保、售后服务等要求。 1.2 本通用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通用要求中未规定,但在相关设备的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卖方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 1.3 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 则买方认为卖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通用要求。如有异议, 都应在投标书中以投标差异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通用要求所建议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卖方应按较高标准的条文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1.5 本通用要求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 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除本规范中规定的技术参数和要求外,其余均应遵循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这是对设备的最低要求。如果供方有自已的标准或规范,应提供标准号及其有关内容,并经需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但原则上采用更高要求的标准。 GB/T 15284-2002 《多费率电能表特殊要求》 GB/T 17215-2002 《1级和2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 GB/T 18460.3-2001 《IC卡预付费售电系统第3部分:预付费电能表》 DL/T614-2007 《多功能电能表》 DL/T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讯规约》 GB/T 17215.211-2006 《交流电测量设备通用要求试验和试验条件》第11部分:测量设备DL/T 830-2002 《静止式单相交流有功电能表使用导则》 GB/T 17442-1998 《1级和2级直接接入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验收检验》 JJG 596-1999 《电子式电能表》 3 术语和定义 3.1静止式载波电能表 应用于低压电网,测量单元由电流和电压作用于固态(电子)器件而产生与电能成比例的输出量,并对该输出量具有记录、存储以及通过电力线进行数据交换能力的电能表。 3.2CPU卡 配置有容量很大、类型不同的存储器和逻辑控制电路及微处理(CPU)电路,能多次重复使用的IC卡。 3.3CPU卡预付费电能表 用CPU卡作为预购电费的传输介质实现先付费后用电的电能表。 3.4ESAM模块 嵌入式安全存取模块,用于对IC卡进行认证和数据交换的模块,由电力公司发行,安装在仪表中。 3.5剩余金额 在电能表中记录的可供用户使用的金额值,该值应大于等于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 案件的特点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绍国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在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了规定,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处理医疗纠纷案的法律(不含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对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来讲,《侵权责任法》在因医疗损害导致的赔偿项目、举证责任等多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的实施将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新的影响,医疗纠纷案的处理也有了很多特点。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纠纷案件特点。 (一)、举证责任倒臵。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施的是举证责任倒臵,医疗损害纠纷的过错、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损害结果非为医疗行为所导致,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且,医疗

机构的举证责任在两方面:一是医疗行为无过错,二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在案由的选择、鉴定机制、赔偿标准等方面按不同的规定有不同的标准、从而同一医疗纠纷有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并有不同的结果。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条例》,出现了“二元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将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两种,即医疗事赔偿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两种诉由,并根据诉由的不同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不同的赔偿依据。患方为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力图进行司法过错鉴定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标准进行赔偿,而医疗机构却以医疗事故以对抗,要求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才由患方提起司法过错鉴定,按照《人身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一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doc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一关于公司纠纷案 件的审理 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内容大纲TableofContents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二部分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第三部分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四部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第五部分股权转让合同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表决权能否受限其他问题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公司法》第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天下苦秦久矣!我们民商事审判也是苦《公司法》第条久矣!(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观点一:盖章说《公司法》第条是针对公司内部的法律规范不涉及其他人。 债权人不应当承担审查公司决议的义务哪怕是形式审查义务也不应当承担。

公司完全承担责任。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观点二:效力不归属于公司说理论依据是参照无权代理。 公司完全不承担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观点三:代表公司说根据《合同法》第条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机关的理论决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其理论基础是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机关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 因此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个巴掌拍不响不能把板子打在一个人的屁股上不能把板子打在债权人一个人屁股上因为公司也有过错。 (一)关于适用《公司法》第条的争议完全无视《公司法》第条的规定似不可取。 《公司法》第条规范公司内部不假但是它也是法律债权人当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债权人不应当承担审查公司决议的义务这一观点欠妥因为你享受如此巨大的利益当然应负有一定的义务只要这种义务不会给债权人带来很大负担。 形式审查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其几乎不费什么精力只要对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即可。

公司技术管理制度--

技术管理制度 1总则 1.1技术管理是企业对生产全过程及其生产准备科学研究的全部技术活动进行科学管理的组织工 作,加强和完善技术管理,合理组织技术工作,建立严格的技术工作秩序,是现代企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1.2技术管理是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节约能源,降低消耗, 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提高企业职工技术素质。 1.3本公司实行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在公司总经理领导 下,负责全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各技术管理部门在技术工作中受总工程师的领导。 2工艺技术 2.1工艺技术管理是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有工艺流程、工艺方法、工艺装备和 操作规程等。 2.2工艺技术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编制、审核、生产工艺规程,并监督工艺规程在生产上的贯 彻执行。 2.3制定合理的工艺指标,保证安全生产、设备正常运行,产品质量合格,原材料动力消耗降低。 2.4工程部要深入生产生产一线,调查研究,协助车间解决工艺问题,根据需要召开技术分析活 动会,组织制定保证生产的技术措施;指导车间工艺技术管理工作。 2.5工程部要积极了解和吸收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工 艺技术水平,鼓励职工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及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对新工艺、新技术或改进性意见组织技术鉴定,提出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推荐奖励项目。 2.6技术部协助总工程师做好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审核工艺规程,审核新产品, 新工艺、新技术在生产上的试行方案,负责工艺改革和变更的审批,检查执行情况等。 3工艺规程 3.1工艺规程是生产活动的基本技术文件,每个产品的生产都必须有批准生效的工艺规程作为依 据。 3.2工艺规程是组织生产的技术依据,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违反,检查贯彻执行工艺规程的部 门为工程部。 3.3工艺规程由,技术部编制、审核。 3.4经批准后的工艺规程有技术部负责发放登记,由使用部门专门保管,不得丢失,不得转让。 3.5工艺改进需要变更时,经技术部审核,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变更。 3.6违反工艺规程进行操作或擅自变更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此引起安全 事故,损坏公司的资产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 技术培训 5.1 对于新招的职工或转岗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上岗前得技术培训。 5.2 技术培训的内容由技术部根据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并纳入培训计划。 5.3 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考核,由工程部统一命题,办公室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工作证。 5.4 技术部,根据公司的需要,可提出外出培训计划和人员,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具体落实,拿到培训部门有效结业证件后到办公室办理存档手续,并进行登记。 6 技术情报 6.1 技术部负责各种科技图书、杂志及技术资料。产品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管理、归档、登记工作。 6.2 需要借阅产品工艺技术文件。检验规程、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设计、技术资料的人员,由总工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使用。 6.3 技术资料的复印、复制必须经总工签字批准后方可复印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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