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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单位犯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单位犯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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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第30条、第31条对单位犯罪作了规定。根据第31条的规定,所谓单位犯罪,就是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两条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一、对于单位犯罪的概念需要明确的问题1、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否是单位犯罪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而言,大多数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不能将其上升到作为单位犯罪必备要件的高度。我们界定一种犯罪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的动机(或者说目的),或者说是否以此为要件,只能理解为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如果将非罪的动机或目的纳入一种犯罪的主观要件考虑之内,是无任何意义的。这已是为刑法理论所早已解决的问题。即使从纯粹事实的角度,有些单位可能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在法律上并不以此为要件。我国刑法中存在少数单位过失犯罪。在这些单位过失犯罪中,很难说单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再者,即使是单位故意,也并不都是出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法律明确规定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如果有的学者的理解,谋取非法利益是单位犯罪的必备要件,应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呢?如果牵强地认为,这种情况下单位之所以受贿,肯定是为本单位的利益,因为其受贿的所得就是一种利益。那么,在普通人受贿那里,是否也要求行为人具有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呢?恐怕没有人赞同这种结论。进一步推而广之,所有的自然人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也是为了谋取一种非法利益。可见,将这种论点予以夸张后,其错误昭然。再举一例,刑法典第396条、第397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都是单位犯罪,但这两种犯罪并非为了单位的利益,更谈不上非法利益,相反却损害了单位的利益。这也说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不应是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2、单位犯罪是否应以单位名义实施有的论者认为以单位名义实施是构成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严重背离了我国刑法典对单位犯罪的规定现实,其后果是要么不利于有力打击单位犯罪,要么放纵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不可否认,我国刑法个别条文明确要求单位犯罪要以“单位名义”进行,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是因为,这种犯罪并非为单位利益,如果再不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则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行为(贪污行为)。但“以单位名义”只限于这两种犯罪。在其他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不是也不应是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理由是:(1)有些单位犯罪并不需要什么名义就可以实施。(2)有些单位犯罪为了使犯罪更加隐蔽,往往隐蔽自己的单位名称,对外没有什么单位名义。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3)有些单位犯罪不是以自己单位名义实施,相反却是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4)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自然人犯罪案件,为掩盖其罪行,也往往是打着单位的旗号进行。对这种犯罪如果以单位犯罪来对待,实际上就纵容了犯罪分子,使其逃避了较重的刑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即使是用单位的名义实施,但如果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同样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empirenews.page--] 因此,“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所有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如果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必备要件,不仅不能起到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作用,反而会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带来不必要的混乱。3、单位犯罪是否必须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对此,有论者认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自己的业务活动相联系,超出单位业务范围,或者与单位业务活动无关的行为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一种犯罪是否可以由单位来实施,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是单位犯罪。但从目前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也并非必然与本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遑论必须是在单位业务范围内。不可否认,有些单位犯罪可能与本单位的业务

有关,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有些犯罪根本与本单位业务活动风牛马不相及,例如,单位组织淫秽表演罪,怎么能说这种犯罪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呢?因此,将单位犯罪限定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明显地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应作如下表述: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单位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是单一型的单位主体,还是除了单位以外,还包括自然人的复合型主体?对此,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双重主体说。主要理由是:(1)单位犯罪主体的双重性是坚持犯罪构成理论的必然结论。犯罪构成是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如果否定单位中的自然人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则对单位中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即对单位采取两罚制也就有违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基础。(2)单位犯罪主体的双重性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犯罪主体与受刑主体的同一性,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只有复合的犯罪主体才会有复合的受刑主体。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两罚制,单位犯罪受刑主体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当然,对有些单位犯罪,法律规定只处罚单位中的有关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主要是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而且,单位犯罪单罚制处罚原则在立法上的确立是否合理,尚值得进一步研究。2、单位犯罪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认定(1)公司包括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非国有公司,是公司财产不属于国家所有及不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由国有投资主体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目前理论界对上述除了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之外的其他非国有公司的性质部题,有不同观点。对此,需要立法部门予以明确。[!--empirenews.page--] (2)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中,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非生产经营性部门单位,比如医院、科研机构、学校、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非国有事业单位则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由政府划拨经费,依法登记的从事科研、教育、文卫、体育、广播、出版等事业活动的单位,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等。(3)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其中,人民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设立的,经过政府标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不由政府划拨经费,依法登记的社团组织。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目前,人民团体究意包括哪些单位、组织?一般认为,人民团体包括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有的论者将上述组织列入农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列,是不妥当的。人民团体虽然不代表国家直接体现国家职能,但其活动又不仅仅代表本单位、团体的利益,而是间接实现国家的管理职能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4)机关就是国家机关。一般认为,国家机关就是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系统的各级机构。在上述机关依法从事管理职责、职务的人员属于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不存在任何争议。但从司法实务角度,国家机关是否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规定为国家以及政协的各级机关,理论界存有争议。多数人认为,应当包括在内。我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作用是历史所形成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未将共产党各级机关规定为国家机关涉及政党和政体等各方面复杂的问题。但在宪法理论上,有些内容尽管未在宪法上予以明确,但宪法惯例是各国予以承认的。可以认为,中国共产党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和现实地位及在国家事务中独特的角色,人们已普遍地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是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再者,刑法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主要

是为了解决定罪量刑问题,因此从立法精神及司法实务的角度考虑,将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作为国家机关视之是妥当的。这并不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况且,我国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即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将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视为国家。否定论者将在共产党各级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国家工作人员看待,实际上降低了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意义,也会降低我党廉正自律建设的社会意义。同样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也应作为国家机关。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其是我国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民主团体和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我国宪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由于人民政协主要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职能,同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直接左右或影响着权力机关的决策和活动,所以将其作为人民团体看待不适宜,实际生活中,人们也没有将其仅仅作为人民团体来看待。[!--empirenews.page--] 3、私营公司和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私营公司和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论者认为,私营公司、私营企业应当以单位论,而不能以个人论。主要理由是:首先,私营公司以个人论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趋势;其次,从法律角度看,把私营公司视为个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私营公司的企业法人地位已得到公司法的明确肯定。把私营公司视为个人的观点不仅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中找不到法律根据,而且必将破坏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与刑法的延续性。如果把私营企业犯罪当做个人犯罪论处,对其个人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必将株连其私营公司之外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原理是相背的。再次,从刑法的角度看,也不存在可以把私营企业以个人论的任何法律依据。修订后的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也并未把私营公司、企业排除在单位之外。否定论者则认为,私营公司、私营企业代表的是私营主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属于个人。我们认为,在目前的法律状况下,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私营公司是具备公司法中设立公司的条件的,其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将其作为单位看待。而对私营企业则不可一概而论。固然,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其不妥当之处,笼统地认为私有公司、私有企业都应作为个人看待,是违背有关法律精神的。但最高司法机关似乎也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在之后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的第2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见,根据该解释,只要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私营企业应当作为单位对待,根据1988年7月1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因而不符合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条件,企业的行为就是经营者的个人行为,对于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以自然人犯罪处理。而私营有限公司由于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其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可以构成单位犯罪。4、单位内部的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我们认为,对此不可一概而论。有些单位的分支机构,如我国各大商业银行总行下设的分支机构,由于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决策自主权,具有独立核算的地位,对外可以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可以作为刑法中的单位来对待。而

有些单位内部的组织机构,只是由于工作分工的需要,但并无相对独立的决策自主权,其对外仍是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则应以自然人对待,对其实施的犯罪,应以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罚。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314742214.html,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关于应当如何解决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许多学者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主张。那么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如何去界定呢?赢了网为您解答! 一、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界定 关于不同的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具体地确定,现行刑事立法并未提及。立法的空白,并不等于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存在。为了规范单位犯罪的处罚和回应基层司法机关的请示,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这一司法解释否定了依

据共犯处罚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根据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准确地反映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与共同犯罪的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人员的客观现实,值得肯定。但是,《批复》中也存在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一,没有明确地禁止适用共犯处罚规定来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因为,其中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规定是一种可以型的授权性规定,而不是应当型的义务性规定。因此,可以说,它是一个态度不够明朗的司法解释;其二,《批复》是针对单位故意犯罪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涵盖到单位过失犯罪。因此,它同时也是一个涵盖范围不全面的司法解释,没有解决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条件下应当如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这一司法解释颁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与《批复》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其中,关于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量刑

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关系 伍松2009111134 应本09级一班 摘要:本文先救共同犯罪和单位分别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其进行分别介绍,再依次就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事实,自首,刑事处罚四个大的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其中的一些规定,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犯罪认定刑事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但是有一个特例,在交通肇事罪中,某自然人指使行为人逃逸或者其他行为共同参与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也是唯一一个过失犯罪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特例。《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 共同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的自然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认定其是否犯罪采用“部分共同说”,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具体要点是:①如果犯罪性质完全相同,成立共犯;②如果犯罪性质部分相同,就共同部分承担责任;③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成立共犯。单位犯罪的主体为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外:①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②个人独资企

业犯罪,且犯罪为个人所得,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③盗用单位名义,非法所得为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④法律未规定的其他行为。确定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应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应依据如下四条原则:①法定性原则;②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原则;③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志的关联性原则;④特定性原则。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各自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一)法定性,都需依据《刑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确定。(二)主体为二人以上,一个自然人成立的犯罪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如甲,18岁,乙,13岁,共同故意杀害丙,其中乙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不以犯罪论处,甲、乙就不能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一个人成立只有一个人的单位,也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原因上文已阐述。(三)主体都包括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自然人范围大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范围。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事实和单位犯罪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 犯罪事实是指法律事实中有关犯罪人具体实行犯罪行为的部分,是犯罪认定的关键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整个部分,只要参与了其中的一个部分就可以构成共犯,其中有几个关键词可作为我们判断的标准;共谋(有意思联络)、共同(无意思联络)、组织(行为的组织者)、实行、帮助、教唆。对于单位犯罪事实,主观上,其行为满足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大多数的利益);客观上,犯罪结果为,非法利益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例如,刑法第三百九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信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信 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因上学、务工、出境等实际需要,那么你知道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信怎么写吗?下面小编整理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信,供你参考。 更多无犯罪记录介绍信欢迎点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的介绍信★☆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信模板一 派出所: 是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英国BP石油公司与中国石油合资)新入职员工为办理入职手续需要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望贵所为其出示。谢谢! 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 樵高加油站 20XX.2.26 派出所盖章: 联系电话: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信模板二 XXXXXX: 兹证明我单位员工XX(身份证号:1101XXXXXXXXXXXXXX),因出国需要,特前往贵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因我单位与XXX国家移民署特殊要求,XXX必须开具此证明到

201X年XX月方可使用。故需贵单位批准开具。 特此证明! 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XX日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信模板三 派出所: 兹有公司新入职员工:,性别:,身份证号:为办理入职手续需要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望贵所为其出示。 谢谢!? XXXXXXX公司 年月日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信模板四 派出所: 兹有幼儿园新入职教师:,性别:,身份证号:,为办理入职手续,需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望贵所予其出示。 谢谢! xx双语幼儿园 20XX-10-25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介绍信模板五 XXXXXX区检察院: 兹介绍我公司职工女士,前来开具20XX年孝感市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编号:XGZBYYHC20XX-01)招投标证明,证明我

犯罪及其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 犯罪概念及其特征,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这也难怪,因为,整个刑法学理论以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也以认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主要任务,因此,犯罪概念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从我国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来看,一直将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对立起来,分开探讨,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时,出现了一种否定现行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之倾向,认为该规定“弄混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主张“犯罪有实质与形式两层意义: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1] 情况果真如此吗?以下,笔者试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及其特征问题进行探讨。 一、犯罪的概念 通常认为,各国学说与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尽管多种多样,若作大致归类的话,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概念三类。其中,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即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是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3 条所规定之犯罪概念,大部分学者认为,由于这个概念明确将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体现了犯罪的鲜明阶级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明确了主要打击对象;它明确规定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程度才是犯罪,从而把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实质特征,与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这一法律特征结合起来,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学性上,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无法比拟,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这个规定也是最完善的。[2]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些学者对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问题,提出了和上述通说立场完全相反的见解。[3] 这种新的见解认为,研究犯罪概念,即犯罪是什么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要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立场,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框定社会成员的某些行为是犯罪,就要先于刑事法规,确定将被框定为犯罪的该类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和特性,而所谓犯罪概念,就是对这类行为共同本质和特征的描述;而站在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立场,要求有可操作的明确标准,来帮助其辨认某些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故所谓犯罪概念,必然不能排斥法律的规定,而仅做所谓本质性的空泛定义。 从这种见地出发,上述见解认为,犯罪的形式概念清楚、明了、容易操作。它告诉司法者和守法者,作为判定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的,只有刑法的规定;刑事司法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来区别罪与非罪,追究依法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守法者有权拒绝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所以,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形式概念是绝对不可忽视的。但对刑事立法者来说,它就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了。立法者需要创制法律,他要在原先并未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类行为中,框定某一部分,作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将其规定在刑法中。而这种框定是靠实质的犯罪概念来完成的。从此意义上讲,实质的犯罪概念的出现,是人类认识的进步。但是,犯罪的实质概念,只是指明了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并不能给一般人提供一个犯罪的范围,而且,迄今为止的有关犯罪的实质性概念,都没有能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概念准确地区别开来。所以,犯罪的实质性概念,只有刑事政策学上的意义,对于刑事司法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那么,对混合的犯罪概念该怎么看待呢?上述见解认为,混合的犯罪概念把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合二为一,既揭示了犯罪的本质概念,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既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又回答了“为什么它是犯罪”的问题,所以比单独的形式概念或实质概念都有优点。但混合概念在逻辑上存有缺陷,它混淆了两个不同层次上的问题,使得本已清楚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反而都模糊起来。换言之,它对于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都已不是一个科学而明确的概念。因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行为”,这是一个混合概念。那么,存在如下问题,它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的概念还是要解决司法问题的概念呢?如果是要解决立法问题,立法者要到何处去寻找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然后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是要解决司法问题,是否意味着司法者面对某一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的行为时,还要另行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司法者认为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分析,上述见解提出: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它们应当分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指导性功能;将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统为一体的混合概念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欠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故主张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采纳并立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具体表述如下:在立法政策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应当受刑法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司法准则的意义上,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为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应当说,上述见解确有其独到之处,对于我们反思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学中有关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方面的各种争论,确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但不得不指出的是,上述观点是针对1979 年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而1997 年修订的刑法即现行刑法第13 条基本上沿袭了1979 年刑法中的规定。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作了某些修改而已。因此,在现行刑法维持原有规定的情况之下,我们对于刑法第13 条的理解,似乎就面临着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进一步的话,当然就是对立法者无视上述极有价值的批评意见的态度本身进行各种猜测和责难;退一步的话,就是采取最简单的方法,即对刑法第13 条的规定完全予以否定,置之不理。但是,这两种做法都不是学术探讨应有的态度,而且对于司法实践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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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刑法这一规定只是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实践中很难把握。对此,笔者就有关单位犯罪的认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 何为单位犯罪,理论界有很多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① ; 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② ; 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③ ;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

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④ 上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一定属性,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方面: 1、概念中未将单位犯罪的特有属性——单位整体意志体现出来。如第1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论是否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都将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显然这太宽泛了,假如单位成员个人以单位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难道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吗?那无疑是混淆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2、概念中没有把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显示出来。如第1、2、3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的不足,这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和整体意志具有故意性质,追求利益的目的只能是故意形式而不可能是过失形式,将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仅局限于故意犯罪,否定单位有过失犯罪。按照这种观点,即使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行为也不能受到追究。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观罪过中虽包含着为本单位谋利益的目的,含有故意成份,但其实施的行为结果有故意也有过失。如有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明知行为的实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实施,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单位故意犯罪。而有的则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决定实施某行为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属性: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1.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A.犯罪从根本上威胁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统治。 B.刑法上的犯罪是随着阶级和法的出现而出现的。 作为刑罚规定的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它和法一样,产生于阶级,因而也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就没有与阶级社会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矛盾。例如,原始社会也有杀人、伤人现象,也有“同态复仇”的习俗来解决这些矛盾。但把杀人、伤人等行为用法律形式规定为犯罪,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当国家和法消亡以后,尽管与犯罪相类似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但性质也与阶级社会的犯罪就不同了。 2.犯罪的社会性,表现为犯罪行为对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破坏或威胁。 二、犯罪概念的类型 如何给犯罪下一个科学的一般的定义,历来为刑法学者所关住。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一个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受着国家类型、犯罪文化传统、立法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犯罪和刑罚,但从来没有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他们假借神意宣传天罚,对某种行为的处罚是“替天行道”、“执行天罚”。 资产阶级刑法学家开始考虑犯罪的法律和伦理基础。在刑法理论上,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之分。 1.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⑴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⑵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⑶是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的行为 ⑷是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这是刑事古典学派提出来的,他们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形式意义定义的典型是法国1810年的刑法典。该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罪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两个外部特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实质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指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要揭示犯罪的本质所在,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它是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来的,他们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和伦理属性分析犯罪,认为“犯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a314742214.html,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以及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今天赢了网小编将会为您详细解说,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一、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单位犯罪 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颁布了大量的解释、批复。这些司法解释对统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中缺乏理论支撑,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归纳起来,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第2条规定意图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惩治真正的犯罪人。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是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不是消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314742214.html,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郭振宇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19期 摘要:单位犯罪一直是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源也一直是众多专家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单位犯罪背后的归责问题入手,通过比较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主要学说,得出组织体刑事责任理论应是当下研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要学说,并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确定以及单位处罚模式的完善四个方面具体阐述了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同时依据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对单位处罚的归责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键词: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双罚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https://www.wendangku.net/doc/a314742214.html,ki.1672-3198.2020.19.067 1 问题的提出 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历来是刑法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单位犯罪核心的问题便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问题,同自然人犯罪一样,没有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也就无从谈起,可以说刑事责任是犯罪论与刑罚论的中间桥梁。所以理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也就能更好的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单位犯罪问题。自单位犯罪概念出现后,理论界一直对单位犯罪应该存在与否进行了较为激烈的争论,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形式被确定下来,单位犯罪的肯定说也逐渐成为主流观点,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争议的焦点,那就是单位犯罪的追责根源,也可以说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近些年来,以自然人犯罪为单位犯罪归责根源的学说逐渐受到质疑,单位作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究竟有没有自己独立的可归责模式?同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模式,目前有观点认为存在单罚制和双罚制,这里特别要说明的就是单罚制,该观点所认为的单罚制是不处罚单位,仅处罚单位自然人的制度。当然也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单位处罚模式只有双罚制。无论是双罚制也好,单罚制也罢,不能不提的就是这背后刑事责任的规则根源,从处罚模式上我们会问,为什么单位犯罪要处罚单位的内部责任人员,又为什么在某些单位犯罪情况下不处罚单位却处罚单位内部的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下单位和其内部责任人员究竟是何种关系?这些问题究其根源其实就是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问题。 2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介绍信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介绍信 你们知道什么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介绍信文,欢迎阅读!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介绍信【1】 派出所: 是中油碧辟石油(英国BP石油公司与中国石油合资)新入职员工为办理入职手续需要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望贵所为其出示。! 中油碧辟石油 樵高加油站 20XX.2.26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介绍信【2】 派出所盖章: 联系: 2单位无犯罪记录证明介绍信 XXXXXX: 兹证明我单位员工XX(号:1101XXXXXXXXXXXXXX),因出国需要,特前往贵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因我单位与XXX国家移民署特殊要求,XXX必须开具此证明到201X 年XX月方可使用。故需贵单位批准开具。 特此证明!

XXXXXXXXX 20XX年12月XX日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介绍信【3】 派出所: 兹有公司新入职员工:,性别:,号:为办理入职手续需要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望贵所为其出示。 !? XXXXXXX公司 年月日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介绍信【4】 派出所: 兹有幼儿园新入职教师:,性别:,号:,为办理入职手续,需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望贵所予其出示。 ! 永红双语幼儿园 20XX-10-25 关于购买散装汽油介绍信分享给大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购买散装汽油介绍信,欢迎阅读! 购买散装汽油介绍信【1】 ******加油站: 我单位承担****工作,****等设备需消耗汽油,我单位会加强安全

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特派***同志到贵站购买汽油,希望加油站给予便利。 *********(公章) ****年**月**日 购买散装汽油介绍信【2】 宽城镇派出所: 兹有本公司员工:xx,xxxx年xx月xx日去加油站办理加油业务用于工地吹风机加油,本次欲购买10l,请予以办理。 单位签章:xx 经办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日 购买散装汽油介绍信【3】 XXXXXX: XXX公司派遣XXX同志,到贵单位购买汽油XX升,用于单位部XXX 工作,望予以配合。公司派遣XXX同志,到贵单位购买汽油XX升,用于单位部XXX工作,望予以配合。 XX年XX月XX日 购买散装汽油介绍信【4】 散装油购买证明 (单位) 我单位因现委托我单位职工,前往贵加油站办理,请予以协助。特此证明。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犯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单位犯罪

完善单位犯罪立法规定的建议 2002-08-02 点击量:[642] 出处:正义网作者:曹坚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单位犯罪刑罚不完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采取了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单罚制。相比之下,外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刑罚的种类比较丰富。如1994年3月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多达10种,有助于在社会的各个层面遏制单位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远远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处罚,导致量刑横向比较失衡。二是单位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没有建立。单位是犯罪的两大主体之一,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完全是基于自然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况制定的。犯罪嫌疑单位和被告单位如何参与刑事诉讼,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单位犯罪刑事法律体系可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建立单位犯罪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针对自然人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无一可以适用于单位。因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单位中个人的权利,并不一定能限制或剥夺单位的权利。结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可酌情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限制登记制度。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限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一种强制措施。该措施可以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对象不会消失,防止一些单位犯罪后,为逃避处罚,不惜解散单位以“金蝉脱壳”。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2. 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诉讼监督职能。 3. 现代刑事诉讼职能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答:控审分离;控辩对等;审判中立。 4. 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平等对抗原则;诉讼迅速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适度原则。 5.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原则;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对于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答: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 8.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9.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公

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数额、情节应作相同认定

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数额、情节应作相同认定 20XX年9月30日,被告单位某农场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时任被告单位场长的被告人程某主持召开场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砍伐单位的树木。20XX年10月9日,被告单位组织人员砍伐了单位路边上的树木160棵,折合材积立方米。砍伐树木卖后得款15833元。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单位某农场应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其犯罪数额,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程某应以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本案中滥伐林木折合材积立方米,对单位来说,该数量在上述《解释》和《纪要》规定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范围之内,而对个人来说,该数量在上述,《解释》和《纪要》规定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范围之内。《解释》和《纪要》对单位犯罪规定的数额和情节标准只适用于单位,不应适用于个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应当以《解释》和《纪要》中对个人犯罪的数额和情节标准的规定来确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被告单位某农场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程某也应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理由如下:第一,本案是以某农场为主体的单位犯罪,被告人程某是该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在单位犯罪中是策划和组织实施者,在犯罪动机上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具有多人共同参与决定、共同实施、责任分散的特点,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时,一般要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情况。第二,在单位犯罪中,适用“双罚制”原则处罚依据的事实是同一事实。明确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双重主体,一方面处罚单位,另一方面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这说明其主体具有双重性。但具体到对同一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个人主体判处刑罚所依据的事实是不具有双重性的,具有依据事实的单一性。如本案就是林木被滥伐160棵,折合材积立方米这一事实。第三,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和标准应双重适用于犯罪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标准与个人犯罪不同,结合本案,根据《解释》和《纪要》的规定滥伐林木折合材积立方米,以单位为主体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个人为主体是滥伐林木数量

论单位犯罪及其特征

论单位犯罪及其特征 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统称为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国的社会秩序尤其是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单位犯罪已是我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实际工作中,如何认定单位犯罪、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将成为客观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这一规定只是界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揭示出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实践中很难把握。 本文试图从单位犯罪主客观特征方面的认定进行分析,以求正确把握单位犯罪并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这对惩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位犯罪,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何为单位犯罪,理论界有很多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1] 2、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 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3] 4、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4] 上述单位犯罪的概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一定属性,但都存在不足之处。不是所有单位都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些不具有独立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没有独立决策权的单位或部门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例如检察院内设的机构和部门,如反贪局,因它不具有独立性,对外不能单独以反贪局名义活动,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故它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它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得到检察院负责人许可,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检察院,而非反贪局。 综上本文认为,单位犯罪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多样性,阐释单位犯罪概念应立足于立法原意、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国情、现实社会实际情况,同时体现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形态、特点、内涵,考虑到单位犯罪的主体、罪过,综合评述,才能得出符合我国刑法体系上切合实际的单位犯罪的概念。由此,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概念应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具有犯罪的本质属性,即单位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然而,单位毕竟是不同于自然人的法律关系主体,正如美国学者赖斯所说“要理解法人的不法行为,首先要停止把法人类推为人的作法,而按照法人本来面目,即一个复杂的组织体来分析法人的行为。”[5]单位(法人)是民法上所拟制的权利义务主体,是自然人和财产的集合体,单位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必须通过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实施,而作为单位组成人员的自然人都具有双重人格,既是单位的组成人员,受制

无犯罪记录证明样本

无犯罪记录证明样本 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X人(这里打上户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证上面的地址),身份证号码: XXXXXXXX,其在我辖区期间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特此证明。 XX市公安局XX分局 XX派出所 XX年XX月XX日(加盖派出所公章)以上是以派出所人称所写的证明。 另一种是你个人所写,然后拿到派出所加盖公章的,如下: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X人(这里打上户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证上面的地址),身份证号码: XXXXXXXX,从XX从XXX地方转至XX地方读书,现在暂住XXX,其在XXXX 辖区期间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的记录,特此证明。证明 ***(姓名),男, 1999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90999,在我单位表现…………………………………………,无违法犯罪情况,无参加邪教组织情况。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未受刑事制裁公证证明 证明 兹有我居委会XXXXX姓名:

XXXX性别: XXX于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XXXX 该人遵守国家法律,没有受到刑事制裁。 XXX派出所(xx)发证单位: XXX年XXX月XXX日发证人: XXX年XXX月XXX日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兹证明本公司预聘请人员: _________国家/地区________先生/小姐(护照号码: ________)以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____________公司 (xx) ____年__月__日 证明 锡公**证无字[20 ]号 我辖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 。经核查,在本证明出具日之前,本机关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故意犯罪记录/刑事处罚记录。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限于用途)

论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龚培华) 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有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犯罪类型,在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认定中,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四卷曾刊登了上海法院系统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的长篇调查报告,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统计数据和具有实证材料支撑的分析意见。本文则立足于单位犯罪的现行司法解释和地区规范文件,对涉及单位犯罪的司法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解释、规范的研究意见。 一、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现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为研究的全面性和充分反映司法实际情况,我们在此所界定的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而是指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两高”正式颁发的与单位犯罪有关的解释、批复、座谈会纪要,以及上海地方性法律适用意见。对这些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我们在分类的基础上,以时间先后顺序展开: (一)“两高”有关解释 1、《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1999年7月3日生效。这是有关单位犯罪总则性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为: 第一条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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