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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开题报告】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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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确认的公民人格权利,其形成的时间较短,但其存在及保护对于人格尊严的重要性已渐渐为人们所重视。自198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布兰戴斯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以后,各国学者都对隐私权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且各国也逐渐确立了保护隐私权的制度。

而我国由于长期受儒家文化影响,在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中,个人利益经常被忽视,久之造成了我国公民对于个人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文化向国际靠拢的过程中,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苏醒,对于公民权益中的隐私权也开始重视起来。我国也开始从立法层面保护公民隐私权,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从未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而是将隐私权的保护归之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并且虽有具体的保护公民隐私的条文,也只是零星散布在各个部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也只是确立了隐私权作为公民权利的独立地位,将它与名誉权正式分离开来,却并未明确和规范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带来大的实质性的帮助。

针对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例如立法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不统一、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等,笔者通过对隐私权其内涵、性质、权利基础及意义的探讨和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比较,试图构建适合于我国实行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体系。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对于公民隐私权的内涵、性质、权利基础进行分析,了解隐私权保护的意义。

2.根据隐私权保护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分析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

和问题,吸取在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的经验教训。

3.参考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及建议,对比国外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及司法情况,针对我国在

这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和漏洞,提出在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设想,构建一个适合于我国施行的完整的保护体系。

提纲: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公民隐私权的涵义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

(二)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

三、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确认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利

(二)构建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的研究总结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

发现问题,并试图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2.比较分析法:通过介绍德国、美国、英国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

各国相关制度的特点,以供我国构建隐私权保护制度时借鉴。

3.案例分析法:利用隐私权纠纷的实例进行剖析,总结构建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和

适用价值。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1.2010年11月26-30日前,与导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

2.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交开题论证小组。

3.2011年1月10日前,初期检查。检查内容为:选题、指导教师、任务书、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开题论证结果等。

4.2011年2月10日,交初稿给指导教师。

5.2011年2月30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

6.2011年3月10日前,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为:工作进度、工作态度、纪律情况、翻译文章的原文来源、学生的过程记录卡、指导教师的工作指导卡。

7.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

8.2011年4月16日,第一轮答辩。

9.2011年5月7日,第二轮答辩。

五、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

[3]波斯纳:《论隐私权》,载《民商法论丛》第21卷,常鹏翱译,金桥文化出版社,2001年12月

版。

[4]贺光辉:《辩证地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5]周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2期。

[6]张新宝:《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7]马金龙:《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4期。

[8]赵士伦:《浅谈我国隐私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

[9]鲍春:《隐私权在美国的蕴生过程》,载《学理论》,2009年第28期。

[10]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

[11]徐怡:《从法律逻辑角度浅析隐私权的司法适用》,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

[12]许梅珍、罗燕圆:《解读<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7期。

[13]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4]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5]邓小成:《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4期。

[16]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

[1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版。

[18]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

[19]尹永杰:《浅论隐私权保护的缺位及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期。

[20]Hilary E. Ware. Celebrity Privacy Rights and Free Speech: Recalibrating Tort Remedies for “Outed” Celebrities, Harvard Civil Rights-Civil Liberties Law Review, 32 Harv. C.R.-C.L. L. Rev. 449.

[21]Jamal Greene. The So-Called Right to Privacy,UC Davis Law Review, Forthcoming (Stevens Symposium), p715-747.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论隐私权及中外对比研究

姓名:谢鑫 序号:32 学号:2013211437

论隐私权及中外对比研究 一:何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二:中国对于隐私权的方式与态度 10月8日晚,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开奖爆出了一特大消息——中国最牛的彩民在河南安阳诞生了!一名牛人用一张2注同样的号码进行44倍投注,最终中得88注一等奖,获3.59982832亿元超级大奖,刷新了中国彩票史上单人中奖奖金的最高纪录!自此各大广播、报刊、电台争相追踪报道,也成了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人们好奇这位中奖者会怎么用他的奖金?可是就在人们吵的沸沸扬扬的时候,中奖者却并没有现身去兑奖,而且媒体试图拨打中奖者的手机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彩票站透露中奖者可能是安阳钢铁公司的一名职工,而且就在中奖当晚中奖者带着妻儿举家撤离,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为什么中了3.6亿的人不敢领奖?我们有没有想到过这个幸运儿愿意让媒体这样的报道吗?愿意被人这样追踪吗?这已经涉及到个体隐私权是否得到尊重的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这里的自然人也就是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每一个个体都是整体的一部分,每一个整体都是由个体组成,离开了个体的整体是不存在的,同样脱离了整体的个体也是渺小和微弱的,整体的能量的释放和发挥是与个体的贡献休息相关的,对于个体的尊重一直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特别是私法工作者极力倡导的,因为,只有在法律上对个体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这样,在个体的能量的释放下,社会的整体财富才能更加的充足和殷实。另一方面,对于个体的法律保护是个体人格的尊重,个体生活方式的宽容和包容,而个体人格的尊重不仅仅是启动社会财富的一把钥匙,更高意义上来讲,也是社会整体文明和进步的主要标志。而尊重个体最重要的是对个体隐私权的尊重。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个人隐私权的话题就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了人的基本权利不可或缺的部分。可以想象,一个人如果没有隐私,或者说他的隐私得不到保护,那就会变成透明人,就像被剥光了衣服赤裸裸站在大庭广众之下,那是多么尴尬的事情!近日来通过相关资料的查阅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隐私权概念,我国也未制定过专门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但是,没有隐私法并不代表国家放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等,对隐私权的保护往往采用间接、分散方式来实现,比如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时,将其分解开,以名誉权和肖像权等相关法律的构成要件进行衡量,并以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制裁或保护。从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xx法学班xx 引言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2、古罗马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罗马“主权”观念的提出对后世的公私领域划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所谓的“主权”观念是一个集权、统一且无所不能的统治机器。它站在社会之上,经由制定及执行法律来治理社会。主权者“公”权利统治,并且原则上代表“私”的且在政治上是被动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这些个体是享有主权者承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承载者。罗马法学家还首次对法律作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构成了近代西方国家法律的历史基础。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明确规定: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2] 中世纪后期,教会势力的迅速崛起,使得教会组织能够向政府垄断的公众事务的功能提出挑战,并最终导致了罗马帝国统治权的分裂。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将世界分为地下之城和天上之城。地下之城即为世俗世界,而天上之城是基于人的宗教信仰而形成由教会控制的领域。在某种意义上,世俗世界变成了私领域,但这绝对是个人意义上的私领域,其仍然是有强烈的公性质。 就整个罗马帝国时期而言,虽然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在某种意义上产生了私领域,但仍

对侵害隐私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

对侵害隐私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公民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原因,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越来越多,如泄露手机号码、个人资料、私生活等,给平静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干扰。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凸显其重要性。本文就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历史、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进行简要论述。 本文就下面的内容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叙述隐私保护的历史发展;第二部分对隐私权的概念、法益目标、主客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侵权形态、责任承担等基本理论问题作了较广泛地探讨;第三部分讲述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第四部分针对当前引起社会关注的诸多涉及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纠纷,尝试对处理这类纠纷确立若干司法衡平规则;第五部分提出我国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缺陷;第六部分列出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方法。 关键字 隐私权、立法、司法、法律问题、完善立法保护。

目录 摘要┄┄┄┄┄┄┄┄┄┄┄┄┄┄┄┄┄┄┄┄┄┄┄┄┄┄┄┄┄┄┄┄Ⅰ 1、绪论┄┄┄┄┄┄┄┄┄┄┄┄┄┄┄┄┄┄┄┄┄┄┄┄┄┄┄┄┄┄┄1 2、第一部分:隐私保护的历史发展┄┄┄┄┄┄┄┄┄┄┄┄┄┄┄┄┄┄┄┄2 3、第二部分:隐私权的简介┄┄┄┄┄┄┄┄┄┄┄┄┄┄┄┄┄┄┄┄┄┄┄3 3.1 隐私权的概念┄┄┄┄┄┄┄┄┄┄┄┄┄┄┄┄┄┄┄┄┄┄┄┄┄┄3 3.2 侵犯隐私权的表现┄┄┄┄┄┄┄┄┄┄┄┄┄┄┄┄┄┄┄┄┄┄┄┄4 3.3 隐私权的内容┄┄┄┄┄┄┄┄┄┄┄┄┄┄┄┄┄┄┄┄┄┄┄┄┄┄4 3.4 隐私权的特点┄┄┄┄┄┄┄┄┄┄┄┄┄┄┄┄┄┄┄┄┄┄┄┄┄┄5 4、第三部分: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6 4.1 隐私权的民事责任┄┄┄┄┄┄┄┄┄┄┄┄┄┄┄┄┄┄┄┄┄┄┄┄6 4.2 我国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缺陷┄┄┄┄┄┄┄┄┄┄┄┄┄┄┄┄┄┄┄┄7 4.3 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法律救济的弊端┄┄┄┄┄┄┄┄┄┄┄┄┄┄┄┄8 5、第四部分: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方法┄┄┄┄┄┄┄┄┄┄┄┄┄┄┄8 5.1 隐私权的法律救济办法┄┄┄┄┄┄┄┄┄┄┄┄┄┄┄┄┄┄┄┄┄┄8 5.2 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7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这种状况不但阻碍了网络经济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还致使个人隐私利益受到相当大的损害。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加重要,已成为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点,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以及国内外立法的保护现状,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立法 一、网络隐私权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索、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其中个人数据信息与私人生活安宁是网络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1、个人数据信息。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一个家庭的相关资料。如: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与习惯和家庭基本情况。 2、虚拟私人生活安宁。网络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进入某一特定的网络领域往往还需要申请账号、设置密码等程序,其实这也是网络运行商对自然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手段。比如说在申请个人邮箱时,就需要输入年龄、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一些信誉度较高的网站甚至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等能确定自然人唯一性的信息。对于这些邮箱、网站,公民虽然不拥有所有权,却享有在个人相对封闭空间的生活安宁,应该享有信息不被泄露、私人安宁生活不被影响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 1、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问题 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许多机构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征得资料主体的同

布兰代斯《论隐私权》

4 Harv. L. Rev. 193 Harvard Law Review December 15, 1890 *193 THE RIGHT TO PRIVACY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Boston, December, 1890 Copyright ? 1890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It could be done only on principles of private justice, moral fitness, and public convenience, which, when applied to a new subject, make common law without a precedent; much more when received and approved by usage.” WILLES, J., in Millar v. Taylor, 4 Burr. 2303, 2312. THAT the individual shall have full protection in person and in property is a principle as old as the common law; but it has been found necessary from time to time to define anew the exact nature and extent of such protection. Polit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changes entail the recognition of new rights, and the common law, in its eternal youth, grow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society. Thus, in very early times, the law gave a remedy only for physical interference with life and property, for trespasses vi et armis. Then the “right to life” served only to protect the subject from battery in its various forms; liberty meant freedom from actual restraint; and the right to property secured to the individual his lands and his cattle. Later, there came a recognition of man's spiritual nature, of his feelings and his intellect. Gradually the scope of these legal rights broadened; and now the right to life has come to mean the right to enjoy life, —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the right to liberty secures the exercise of extensive civil privileges; and the term “property” has grown to comprise every form of possession —intangible, as well as tangible. 人身伤害――噪音与气味――精神价值的法律确认――名誉的法律确认 Thus, with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egal value of sensations, the protection against actual bodily injury was extended to prohibit mere attempts to do such injury; that is, the putting another in *194 fear of such injury. From the action of battery grew that of assault. [FN1] Much later there came a qualified protection of the individual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浅析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浅析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摘要:为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尽快实现用法律的方式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确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原则,界定对个人数据隐私权侵犯的构成要件显得极为必要。 关键词: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构成要件一、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早纳入法制轨道一般来说,个人私事的发生与个人空间的占有都是有形的,但是,在个人空间中发生的个人私事却会生成无形的个人数据。在信息时代,个人数据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数据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无拘无束地被下载、复制。因此,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并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将个人信息称为个人数据。完整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数据隐私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证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二是个人数据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法律保护。在一个文明民主的国度里,每个公民都有防止个人数据被非法扩散的权利。个人数据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对其思维和行为所生成的个人数据具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国家应保护其个人数据处于秘密状态。另外,根据私权可以放弃的原则,公民对个人数据是否加以保护以及是否允许特定主体使用,只要其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自主决定。个人数据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现代信息社会的延伸,由传统隐私权“独自享有的权利”发展为“控制有关自己私人资料的权利”。这一观念变化源于上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现代化,我们的信息网络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使得远距离在实时状态下为零,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可以在隐蔽状态下悄无声息地进行,个人数据被非法利用的危险时刻存在。为了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我国用法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已刻不容缓。第一,人类逐步摆脱物质贫困,步入不再因物质条件的贫乏而影响其生存的时代,从而会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及对自我人格的关注。从工业革命的完成到电子时代的到来,人们普遍感到“天下真小”,大千世界有时竟找不到一处安宁的容身之地。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愈高,也就愈感到个人隐私不容侵犯,愈感到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第二,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具有盲目性,它不可能自发地沿着为社会绝大多数人造福的方向发展;相反,科技在有些方面被不当利用,如果没有高度理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加以约束、限制或取缔,那么可能带来重大的危害。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则对公民的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强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限制某些监控和间谍产品的研制及利用,可为这一领域提供一个具有更高层次意义的价值评判标准,避免科技在这方面的畸形发展及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危害人类自身。正因为如此,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早纳入法制轨道。二、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隐私权理论诞生于19世纪下半叶,涉及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始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这一历史现象与作为社会第一生产力的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当今中国,随着计算机的日渐普及和信息处理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资料已被愈来愈广泛地收集和使用,各行各业内部和跨地区、跨国界的私人数据交换也正在加速进行。数据隐私权的核心问题,就是数据主体依法行使控制、保护私人资料权,约束数据使用者侵权行为的根本依据。所以,对于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个人数据为生成主体所有的原则。对于个人数据的主体《,欧盟数据保护规章》规定为“自然人”,英国的《数据保护法》规定为“活着的人”。个人数据主体指的是个人信息被作为数据加以收集的自然人,而不是该数据的用户。数据用户是指合法地收集、有限度地控制、使用有关数据的个人或组织。明确个人数据主体是生成该数据的自然人是保护个人数据的必要前提。也许少量的个人数据被收集、输入数据库对用户而言并没有太大的价值,但是,一旦数据库所容纳的数据超过一定量之后,数据的价值就越来越大。数据用户不经数据主体同意,在整体上使用个人数据是允许的,但未经主体许可披露个人数据是禁止的。这是因为数据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使用权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范围,个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doc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 - 一问题的提出 广泛使用的英特网技术已经引起了许多个人隐私方面的问题,它还会在将来发展的过程中对个人自由的许多方面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成千上万的人每天使用英特网上的电子邮件服务[1],但是在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可行的,能够保护个人隐私的办法。电子邮件和其它网上传送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解密。例如:英特网服务提供商可以轻易破译通过其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可以复制网上传送的个人信息,如果网上管理人员认为这些信息违法或不宜在网上公之与众的话,甚至可以将这些信息删除。这也就是说,虽然目前很多的人使用英特网作为自己交流和传送信息的工具,但这些网上传送的信息,特别是有关自己私生活的不愿被别人知悉的信息,其保密性很难得到来自于英特网技术方面和来自于法律方面的有效保证。在美国,一个非常著名的英特网服务提供商-美国在线曾经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对通过自己提供的英特网服务的用户进行跟踪监视,大肆搜集、下载用户的私人资料并将这些材料提供给美国的联邦调查局。美国联邦调查局也正是在美国在线的帮助下,在1995年9月,对涉嫌在网上传播儿童色情内容的十二名罪犯和120多个犯罪地点进行了搜查[2]. 目前,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活动的猖獗,许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网络警察来对付这些犯罪活动。今年的三月十八日,英国内政大臣斯特劳宣布,英国已经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付网络犯罪,它由四十名经过专门训练的电脑高手组成,配备高

精尖的设备,总投资为2500万英镑,主要任务包括跟踪和打击利用网络进行金融欺诈、发布淫秽图像及制造病毒袭击世界网络系统等犯罪行为。除此之外,英国各地的警察局都将配备至少一名专门的“网络警察”以对付该地区的网络犯罪。[3] 中国警方也已经着手建立了国际互联网安全监察专业警察。这种新型警察部队的主要目标,是打击那些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的网上犯罪行为[4]. 这里涉及到一个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和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都应当优先于保护和尊重个人隐私权的需要。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真实情况通常是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而忽视或根本不考虑个人隐私权方面的需要。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最主要的也是不得不强调的事实是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例如联邦调查局,通常掌握着最先进的技术。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这些权力连同其所掌握的最先进的技术很容易被滥用。 除了国家安全部门和法律执行机关可以借助于国家赋予的特权和国家配备的高精尖技术对网上的个人信息进行解密、追踪或用作他途外,还存在大量的政府机构和商业团体,它们同样可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在英特网上传播的个人方面的信息进行搜集、下载和用作商业或其它的目的[5].犯罪分子有时也利用从网上获得的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从事对个人权利进行侵犯的种种犯罪活动。 在英特网上,在每一个用户的个人信息都经常容易被他人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 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 1.《隐私权法》 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1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4937744.html,/foia/privacy/index.html

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也就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GLB Act)4,它规定了金融机构处理个人私密信息的方式。这部法案包括三部分:金融秘密规则(Financial Privacy Rule),它管理私密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公开;安全维护规则(Safeguards Rule),它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实行安全计划来保护这些信息;借口防备规定(Pretexting provisions),它禁止使用借口的行为(使用虚假的借口来访问私密信息)。这部法律还要求金融机构给顾客一个书面的保密协议,以说明他们的信息共享机制。 4、《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案》 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简称COPPA5,它规定网站经营者必须向父母提供隐私权保护政策的通知,以儿童为目标的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上或是从儿童处收集信息的每一网页上提供链接连接到此通知。它还详细规定了网站对13 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3摘自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4937744.html,/ywdt/txt/2010-01/25/content_3357265.htm 4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4937744.html,/privacy/privacyinitiatives/glbact.html

论隐私权的内涵

论隐私权的内涵 【摘要】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不愿为公众所知,与人格尊严有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利益的自由支配权。隐私权的内容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保护自己的隐私,禁止他人任何形式的窃取、披露和利用以及披露、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隐私权是自由支配权,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属性,应纳入名誉权范围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自由支配权;人格利益;财产利益 自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后,隐私权日益引起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经过多年发展,人们虽然对隐私权的内涵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争议。作为一种抽象、概括的权利,隐私权的内涵发展形成了多元纷争的现象,其基本问题有进一步予以澄清的必要。 一、隐私权的定义 托马斯·库利是第一个将隐私权定义为“不受干扰的权利”的人。①此说在隐私权最初研究过程中成为最常用的定义。这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使得个人保持独处不受干扰的权利。此说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且为纷争多年的隐私权定义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概念界定。然而随着隐私权研究的逐渐深入,此观点的弊端也逐渐显露。以“独处而不受干扰的权利”作为隐私权的定义,在概念上与“消极自由”并无差异。②消极自由是指,在一定限度内,某一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允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情,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③消极自由事实上区分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两种领域,而为个体保留一个不容国家、政府或其他权威、抽象理念任加干涉的广大私生活范围。以上隐私权的概念与此并无差别,由此造成隐私权的实质内涵与其他自由权并无明显区分。此为该学说作为隐私权定义的最大缺憾。 信息控制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团体或公共机构自主决定何时、何种方式、在什么程度上与他人沟通自己的信息。④该观点注意到了隐私权中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较前一种观点有进步意义,然而依然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将隐私权定义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便有必要将“个人信息”的范围予以说明,但此观点在该方面定义模糊。不知何为个人信息,如何把握隐私权的具体范畴?其次,该观点过于重视隐私权中包含的财产利益,倾向于将隐私权财产化、市场化,而忽略了当中包含的人格利益,未免片面。 隐私权是一项发展中的权利,其概念尚未明晰,还未取得一致见解。本文参酌以上对隐私权定义的各种意见,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不愿为公众所知,与人格尊严有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关于该定义,有以下四点值得注意: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网络隐私权就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储存、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权利。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让人们的隐私变得更加透明。而当今社会对网络的深度依赖以及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遭受侵害,网络隐私侵权事件屡有发生,对公民个人、甚至整个社会都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强化对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使得我们急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加强信息技术防范,以规范网络行为,提高技术保护水平,强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笔者针对当前我国隐私权立法现状,以及我们在保护隐私权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形式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ABSTRACT ABSTRACT Web Privacy on the Internet is that citizens enjoy the tranquility of private life and private information be protected by law, are not unlawful collection, storage, dissemination and use of a righ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the privacy of the network so that people become more transparent. The depth of today's society depends on the network, and personal privacy in a networked environment vulnerable to abuse, online privacy violations occur frequently, the individuals, or even the whole society have extremely adverse effects. Strengthen the personal data in cyberspace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has become a top prior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network of legislation, so we need to establish a sound legal system and enhance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prevent, to regulate the network behavior, improve the technological level of protection, and strengthen the network privacy the right to legal protection,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networks. The author for the current status of privacy legislation, and our course i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problems, proposed legislative proposals privacy of our network. Key words:Internet Privacy; Infringing form; Legal Protection ; Legislative proposals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提出了患者隐私权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医疗活动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工作者都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得以解决。 【关键词】患者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要求人身权利受到保护的愿望日益突出。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公民的专属权利。而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例子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出相关问题,隐私权的保护正备受关注。笔者期望对于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能更加完善,这不仅是对于患者的保护,其概念和保护范围的明确还是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义务工作者的约束和保护。 一、患者隐私权的范围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它的受保护程度常常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一种反映, 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来, 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 但相关纠纷时有发生。[1]患者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 是相对于一般隐私权来说的, 它是指患者对仅与个体相关的信息、生活资讯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 2]患者是一个人因生病而去医院诊断治疗时的特定称谓,患者隐私主要以与疾病相关的信息为主,且由于自身疾病,不得不到医院进行诊治,向医生提供相关信息,这也必然会涉及到患者的隐私。这些都使得患者隐私又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公民隐私。 根据患者隐私权的定义分析,一般情况下患者的隐私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直接相关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如个人生活习惯、既往病史、家族遗传病史、传染病接触史、患者身体相关部位甚至敏感部位、生理状态、身体缺陷、体征等;2、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史、婚恋史及其它特殊经历;3、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疾病资料,如病历、化验结果、检查结果;4、确诊后的疾病、治疗史、药物史过敏史、治疗方案、治疗情况、康复情况等;5、与疾病的诊疗没有直接关系但患者必须提供的个人信息,如患者的姓名、年龄、肖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邮箱等;6、患者前往医院就诊本身也属于个人隐私。[3] 归纳起来就是三个方面,即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没有直接关系的患者个人隐私信息,和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直接相关的患者个人信息隐私,以及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形成的疾病资料。 患者有权利,在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在自己内心与身体内存在不愿意让别人知晓的秘密。在医疗过程中,义务工作者应当努力保护患者的相关隐私,不使其泄露给他人。 二、患者隐私权的现状 近年来,在医疗过程中,患者隐私权由于医疗设施不健全和医疗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不高等原因,个人的隐私受到威胁。患者本身承受了疾病带来的压力,而隐私被“曝光”更是加大了患者的心理负担。从此引发的诉讼和案件也层出不穷。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形大体有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学李新超指导老师秦健荣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同其他国家相比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乏力,又往往让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同时一些新形势隐私权侵犯现象在不断出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特征;立法保护 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笔者试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知识,在借鉴国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如下浅显的看法和意见。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根据各国的学理理论可将其内容概括为以下几项: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

#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

一,没有结语,请补上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相对应,就是“现状”中提出的问题, 要在“若干建议”中有体现,有解决。 目录 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1) 引言 (1) 一、隐私权基本概述····················································· (2) (一)隐私权 (2)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追求 (2)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3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取得成绩 (4) (二)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存在问题 (5) 三、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5(一)

加强青少年隐私保护 (5) (二)加强新闻当事人隐私保护 (6) 四、隐私权法律保护意义 (7) 五、结语 (7) 注释 (9) 参考文献 (9) 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7)

浅析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马洪涛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 中文摘要:人的最根本的价值就是实现自己的物质与精神所需。隐私的保护所反映的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的实现就是这种价值需求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在法律上,在所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主管、统领一切的一个基本的人格权,这就是一般人格权,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的社会评价。隐私权的保护看似是对公民民事权益的保障,实则通过隐私权来促进人格的独立以及人格尊严的实现。公民发展的前提是自身作为个体的认同感和人的发展。而个人人格尊严的实现就是这种个体认同感和人的发展的基础性要件。由此看来,隐私权法律保护无论是从民事权益保护角度,还是促进公民发展角度都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尊严;宪法 引言 隐私及其保护构成了当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分水岭,社会各界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是对于隐私权究竟应该以何种形式保护,以及隐私权保护的程度有多深,这都是引起人们热烈讨论的问题。尤其是隐私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问题,更是引起了人们的激辩。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国家本位,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以及传统观念依旧存在巨大影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需要跨越较之法治发达国家更大的障碍。隐私权的保护是人之为人,实现个人的独立与人格尊严的重要基础。易言之,当前网络资讯发达,如果个人的隐私肆无忌惮的在社会范围内,通过网络传播的形式被人们津津乐道,那么这会给隐私涉及的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生活压力,并强力挤压了其生存空间。毕竟社会一般评价对于个人而言是其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因此,本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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