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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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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 关键词┉┉┉┉┉┉┉┉┉┉┉┉┉┉┉┉┉┉┉┉┉┉┉┉ 2正文┉┉┉┉┉┉┉┉┉┉┉┉┉┉┉┉┉┉┉┉┉┉┉┉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以与历史沿革┉┉┉┉┉┉ 3 2.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5

2.1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2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3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4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2.5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3.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8

3.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3.2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3.3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3.4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3.5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4.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10

4.1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4.2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

4.4建立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

注释┉┉┉┉┉┉┉┉┉┉┉┉┉┉┉┉┉┉┉┉┉┉┉┉ 14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概念和发展沿革入手,剖析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问题,并在分析国外个人最新所得税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综合税制,个税起征点,个税征管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显示,2004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达到1737亿元,成为第四大税种——因此建立一套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与历史沿革

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法律在新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发展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税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法既具有税法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使国家及纳税人依法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税法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其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这类法律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第二类是对所得额课税得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在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方面发挥很重要的作用,这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第三类是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第四类是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这是针对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如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其次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第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再有,税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个人所得税起源于1799年的英国,目前已经成为在全球范围内

广泛开征的一个重要税种。在今天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个人所得税发挥着两个重要的作用: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二是收入调节、减少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法与其他税法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的特征。一是其纳税义务人为自然人,因此牵涉范围广,社会影响面大;二是税源复杂、纳税主体分散,对于税收监管水平和社会纳税意识要求比较高;三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的收入进行调控,调控作用直接,因此对税法制订合理性和执行效果比较敏感。所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须从纳税义务人、税源、税率,以及征收监管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

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可以追溯到1950年,当时由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 曾设置薪金报酬所得税, 但未能开征。1950 年曾对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和其他证券利息所得以及其他利息所得征收开征过利息所得税, 但此税已于1959 年

停征。改革开放后, 随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国务院于1980 年后通过《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法律法规开始向个人征收收入所得税。但三个税种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能回避问题,如由于税制和税法不统一, 使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之间的纳税差距加大。因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类型分别设立

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统一的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94年1月1日,“三税合一”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其后,《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多次完善,如1999 年10 月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开征利息税;2000 年1月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最近的一次重要修订发生在2005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

尽管如此,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被解决,同时中国经济快速

持续的发展也使得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置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全面审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适之处,并找到相应的改进对策。

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探讨一直没有停止。实际上我们也可以看到,2005年国家对于二十年未变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已经揭开了新形式下个税改革的序幕。综合来看,未来个税改革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世界各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分为分项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合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十分项所得税制,即对各项应税所的分别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进行征税。这种方式具有源泉课征、操作简便的特点。这种税制在我国经济起飞初期,曾经在加强税源管理、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分项所得税制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分项所得税制容易造成税款流失。现行所得税法所列举的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得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全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一方面,随着经济得发展现有应税项目分类可能无法覆盖新出现的收入种类,如股票转让所得等资本性收益所得就没有包括在内,这势必影响个税税基的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各项应税所得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计税,纳税人很有可能将收入从扣除额低的项目转移至扣除数高的项目,或者将税率高的项目转移至税率低的项目,造成税款的流失。

其次,分项所得税制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这是因为按照现行的税制,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为收入来源的不同,税收的负担也会不同,这样实际上违背了“受益和税负相当”的基本原则。而且这

种不公平,也会进一步刺激纳税人避税和逃漏税的动机,为税收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在税率设计上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和比率税制两种形式。具体来讲就是:对于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收入所得普遍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累进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实行20%的比例税率。这种设计倾向于重课工薪阶层的勤劳所得,而对于资本拥有者的资本所得却没有起到更有力的调节作用。而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是,贫富差距不断扩大,2004年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这意味着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的国际行列;而同时,2004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中有65%来自工薪阶层。而与美国相比,其1999财政年度中的个人所得税中,对收入最高的5%的人群的征税额占到了个税总额的50%,而低收入的50%人群所交纳的所得税只占到总税额的4%。由此可见,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收入调节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

三、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对于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级数有九级,而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为五级。与累进税率级数相拌生的,是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工薪所得最高税率达到了45%。这对于税收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会造成负面影响: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积累;二是税率阶梯设计过于繁杂, 操作难度大, 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三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会使许多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 从某种意义上讲, 它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四是在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 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 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

四、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规定了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五报酬等各分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的增长,执行了二十年的针对工薪收入的800元的起征标准,成为近年来人们争论最多的焦点。尽管2005年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将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但有关个人所得税对于扣除费用定义的探讨并没有结束,新的修订案,实际上也没有给出一个能够更科学的、禁得住时间考验的扣除费用定义。

目前这种“一视同仁”的起征点设定,至少会在两各方面遇到挑战:一方面,中国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决定了起征点的设定不能搞“一刀切”;另一方面,对于扣除费用的估计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如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状况、有无赡养老人及子女数量等等,因此在不考虑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前提下设定的费用扣除额,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真正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由于当前计算机税务数据网络仍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税收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情况也没有详细的登记,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征管上的漏洞。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代缴义务人”,即所谓的“代扣代缴” 的税收征管方式,而现实的情况是,相当一部分代扣代缴单位没有认真旅行义务,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公民的收入已经打破了单一工资收入制的格局,收入来源已经扩展到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各种形式的福利,甚至是“灰色收入”。这些收入普遍以现金支付,较为分散隐蔽,进一步增加了实施监控的复杂性和难度,尤其是对一些特种行业、高收入的阶层的监控更显薄弱。而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对高收入者通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如果对这部分人群的税收征管失效,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将大

打折扣。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国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生活费用低廉,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同时,由于当时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布告,缺乏有效的资本和货币市场,国民收入来源有限;加之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和税收征管基础的薄弱,因此采用了比较简单的分项征收和按月计提的税务模式;再有,出于扩大财政收入的比较现实的考虑,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集中在工薪阶层。而今天看来,以上这些特征,与中国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是脱节的,同时与“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距离,因此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在制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改革方案时,我们不妨参考一下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个人所得税立法的经验。实际上,他们的经验也是从二百多年的市场经济实践中不断摸索而得来的,而且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不同国家的经济带有了越来越多的相同的属性,因此这种借鉴和学习是十分有益的。

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最近的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其基本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综合所得税制是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的现代个人所得税模式。具体地说,这种税制就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是一年)各种不同来源得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得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照累进水绿计征所得税。从历史上看,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分项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的过程。综合所得税制首要的特点就是将税基大大扩展,使其包括了各种形式的收益,不论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和以外所得,不论是先进所得还是实物所得,也不论是应计所得还是已实现所得,都药包括在应课税所得之中。特别是综合所得税将资本

利得与利息、股息、利润等来自资本得其他利得同样课税。此外,由于综合税制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能够更为客观地体现纳税人得实际负担水平。美国和加拿大是典型的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目前西欧主要的国家也已经采用了这种税制。

第二,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这一税收政策指将原先被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重新归入综合所得之中,使征税范围扩大,主要增加的计征项目为资本利得、附加福利和事业救济上。以美国为例,在其1987年得税改中,就将所有实现了得资本收益都包括进税基,取消了对某些红利得扣除,并将所有来自事业救济金的收益纳入税基,同时还降低了医疗费用等的扣除数。

第三,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各国均将降低最高税率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如德国的最高编辑税率从51%降至48.5%,日本从50%降至37%,美国从39.6%降至35%。同时税率分级也有所简化,此举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第四,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也包括对各种特定支出减免税的取消或缩减。有资料显示,英国取消了对新的人寿保险、国外收入、慈善捐款和新的住宅修缮贷款的课税扣除,以及其他一些税收见面和扣除条款。美国取消的扣除包括“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销售税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还有许多扣除受到限制,如故园经营费用扣除、旅行费用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

第五,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主要包括免税额和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一方面降免税额向上调整,以避免因通货膨胀使其实际价值贬损;另一方面对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以防止通货膨胀使纳税人按照更高的税率档次纳税。这种改革,进一步增强了税收

的公平性、合理性,使税收政策处于一种动态调整的状态,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此外,各国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在积极采用新的手段。特别是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引入信息网络系统,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性,为税务局工作人员提供了有效的征管工具。

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向着合理、高效、公平的方向发展,这也应该融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的指导原则之中。

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在仔细剖析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面临的问题,并借鉴世界个税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初步描绘出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改革的一些轮廓。

要想制订出一套合理、高效、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法规,首先要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一般认为,推行综合个人所得税模式至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二是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工具,三是便利的个人收入核查手段。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还难,以很好地满足这些条件。而现阶段执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效率不高。但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直接过渡到综合模式又是不现实的,这样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很多学者提出,目前比较现实的选择应该是采用综合所得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

比较具体的建议是是:对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对属于投资

性质的没有费用项目的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各类劳动所得加以合并计征, 执行超额累进税率, 对非劳动所得分类计征, 分别按适当的比例税率计税。实行

这种混合所得税制的模式,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落实,同时也有利于人们综合纳税的观念的逐步树立,为个人所得税最终向综合所得税演变创造条件,。

其次,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也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需要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大多学者的建议是,考虑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将目前的最高税率45 %下调到35 %,最低税率仍维持在5%,税率档次设计可以为5-6。此举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可以增强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因为在存在国际税率竞争的情况下,对于社会福利制度并不完善、福利待遇也不高的中国,实行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不太实际,也会造成国内高收入人群向其他低税率国家和地区转移,不利于我国人才和资本的引进。

再有,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特别是当税率分级简化、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后,合理设计扣除、减免政策可以保征充足的税基。

由于减免项目、扣除标准和应税所得都直接涉及纳税人的实质经济利益,在具体制度修改时,依据所得税仅对纯所得征收、课税应不伤“税本”的原则,凡与取得个人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可以而且应当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予以扣除;至于现行各种政策性减免、扣除项目,确有保留必要的也应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只有那些暂时无法界定应否减免的项目才可由立法授权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且应严格限定在中央一级。对于目前部分省市独立推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上海近几年曾实行的个人购房款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虽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应予以规范与立法,否则会出现各省市之间的税率恶性竞争,并对收入分配、人才资本流动等造成逆向调剂作用。

在扣除额度与标准上,随着综合所得税式的引入,应逐渐与费用联系起来,否则会大幅降低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虽然人们的收入曾加了,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也随之增加,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同时,扣除

额的大小应该随工作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用适当上浮,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另外,对于国民的一些必要的大型支出,如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应考虑在个人所得税中允许适当扣除,大部分发达国家在此两项上也有相应的规定。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等。

最后,税法应该规定一套可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具体讲,有以下一些措施。一是,强化纳税人和第三方的申报义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的义务, 这种现状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税源, 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义务。对高收入群体实行双向申报制度是堵塞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 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 这样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推行双向申报制度是一种加强税源控制, 个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相互牵制的制度, 是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措施。在当前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的情况下, 还不可能做到让所有的纳税人申报, 可以要求重点行业的高收入群体实行双向申报。二是,加强对于高收入人群的监控。由于工薪阶层工资在发放环节实行代扣代缴制度, 对工薪阶层的税收约束较为严格。而由于我国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的复杂性, 在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 偷逃税款现象相当普遍, 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真正纳税主体, 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很少纳税,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变成了逆向调节。针对这种现状, 税法改革应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 加快建立个人所得高收入群体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 对其收入情况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如电力、电信、金融、保险、高等院校等高收入行业的监管力度。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为后盾和保障。相关的设想包括:加大投入, 加快税收信息化进程, 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共享制度, 构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登记和监控的电子化体系;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以此来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使纳税人的收入显性化;进一步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 不但要在所有银行之间联网, 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 而且在银税微机联网的基础上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实行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 这一措施与储蓄存款实名制配套, 充分保证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

我们必须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配套性的改革, 必须全盘考虑。改革一旦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相关的配套改革将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

注释

[1] 吴娜,张瑞刚,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分析及对策,会计之友,2004[07]

[2] 陈卫东,从从国际比较看中国个人所得税发挥再分配功能的改革思路,涉外税务,2004[05]

[3] 陶佼如,宁晓青,中外个人所得税的比较与启示,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1]

[4] 郭红蓉,黄海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四川大学学报,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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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浅谈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我们既要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也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偷税逃税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对偷税逃税者绳之以法,并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对此,人们是不会有异议的,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我们都应该从法律和道义上处罚偷税逃税者。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总有人偷税逃税?我认为,除了偷税逃税者自身缺乏法律观念和道德意识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强调纳税者应有的纳税责任的同时,没有承兑纳税者与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纳税者只有纳税的责任,却没有与自己的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例如,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没有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于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所尊重的地位。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对社会的贡献,理应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纳税人纳税越多,就越显得自己拥有财富,从而会引发别人的忌妒。因此,我们不应仅仅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而且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但是,我们现在连纳税人这个名词都不肯公开地正式承认,当然更谈不到使纳税者拥有相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因而必然导致人们的纳税意识的比较淡化,甚至故意偷逃税收,偷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是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权利得不到兑现的一种反抗行为。试想,

一个诚实的纳税人得不到自己作为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而另一个不诚实纳税的人却因为偷税逃税而有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有更多的钱可以供自己花销,在这种状况下,那么还有谁能诚实纳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责权利不对称,即不承认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地位,那么纳税人就必然会以偷税逃税而进行反抗。国外很尊重纳税人,当纳税人批评政府没有尽职尽责时,经常使用这样的口气说话:我是纳税人,有权监督你们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批评纳税人不纳税,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落实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如果纳税人拥有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纳税越多就越能得到社会的赞扬和肯定,那么,我想,人们的纳税意识是会越来越强的。论文网 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税收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税收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这就是:必须要使收入差距保持在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推动经济高效发展的有效范围内,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更不能搞“杀富济贫”,因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公平确实很重要,但效率同样也重要,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强调效率是极为重要的。如果在税收上搞平均主义“大锅饭”,那必然会损害各方面的积极性。例如,有的中小学教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去搞家教,结果税收太重,那么他们就必然会在休息时间选择休闲,而不去做家教,因为

个税改革(论文

编号: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正文┉┉┉┉┉┉┉┉┉┉┉┉┉┉┉┉┉┉┉┉┉┉┉┉ 3 1.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地位以与历史沿革┉┉┉┉┉┉ 3 2.中国个税法律实践面临的问题┉┉┉┉┉┉┉┉┉┉┉┉┉ 5 2.1分项所得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2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 2.3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2.4起征点设定不合理 2.5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手段落后 3.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8 3.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 3.2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3.3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分级 3.4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3.5个人所得税指数化 4.中国个税法律改革的取向┉┉┉┉┉┉┉┉┉┉┉┉┉┉┉ 10 4.1选择和确立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4.2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在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政策的规范与统一上,也应该有更合理的设计 4.4建立操作性强,且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方 注释┉┉┉┉┉┉┉┉┉┉┉┉┉┉┉┉┉┉┉┉┉┉┉┉ 14

摘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概念和发展沿革入手,剖析了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所面临问题,并在分析国外个人最新所得税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的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综合税制,个税起征点,个税征管

浅谈我国个税税制改革与完善

浅谈我国个税税制改革与完善

我国个税税制改革与完善 摘要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但在目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状况下,具有调节贫富差距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却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探讨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及完善问题,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个税税制改革完善 导论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实行分类征税模式。

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思考(财政学论文)

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思考姓名:邹亚男学号:1110970 专业:环境工程 摘要: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存在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是新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尽管其在我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分配方面的职能作用逐步增强,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体中的比重仍然偏小,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中作用发挥仍存在较大差距。所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势在必行,本文就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建议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及发展 1、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2、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4、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6、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7、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涵义 1、个人所得税定义 个人所得税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应向政府上缴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2、纳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和开放教育试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学员姓名黄玲玲学号20081320050735 入学时间2008年秋季 指导老师樊炜职称高级讲师 试点学校南通广播电视大学海门分校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个人自身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现状分析 (二)原因分析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二)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三)稿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四)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五)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文章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很少。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于是纳税筹划税务代理机构也诞生了,而且发展趋势非常好。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偷逃税款上。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居民个人往往感到无助。因为税收政策量多、繁杂且变化较快,个人对一些税收法规根本不了解。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许多。”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之一。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个人所得税论文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探讨 目录 目录 ...................................................................... I 摘要 (1)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 (1)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1)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1)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1) 三、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缺陷 (2) (一)税制模式不合理 (2) (二)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2) (三)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2) (四)个人实际收入难确定 (3)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3) (一)建立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3) (二)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3) (三)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3) (四)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制 (3) 五、总结 (4) 参考资料 (5)

摘要:社会经济在不停地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提高,相应的国家也在一直完善着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事我国政界、学界、和公众讨论的焦点。有一些缺陷仍需要被重视。个人所得税被视为调控资本市场、储蓄和消费关系的政策工具。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发展,缺陷,建议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所谓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和地区依据国家税务标准,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征收的各项应该交税的所得额。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根据我国税务法规定,每位公民都有合理避税的权利,都应尽合理纳税的义务。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共有11大类。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中国的公民、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在中国有所得额的港澳台的同胞和所有的外籍人员。 征税范围及其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担经营所得等的税率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规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适用的是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大致都是适用比例税率,分别是: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适用的比例税率为20%。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已有35余年的发展历史。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1980年9月颁布,这是我国的新中国第一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法,从此以后,我国便有了属于我们自己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新的税务发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税法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税务体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愿意。并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800元。一直到现在,经过了35余年,同时经历了很多次改革。 1999年8月份,全国开开始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了1600元。2007年8月份,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额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到5%。2008年3月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调到了2000元;2011 年三月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到了5000 元。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我国的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的贫富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情况下,导致沿海与内地、南方与北方、东部与西部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2011年6月份,将工资、薪金的起征点提高到 3500元,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

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建议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摘要 个人所得税从征收以来一直到现在,在我国税收比重中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逐渐暴露出税收征收制度的不规范和执行过程中所体现的税负不公平,同时个人所得中的应税项目。税率和减免政策方面开始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因此建立一套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免征额税制改革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法律在新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发展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税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法既具有税法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税率上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第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第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第四,税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个人所得税改革论文有关个人所得税论文

2010年10月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O c.t 2010 第12卷第5期Journal o f Shanx iF inance and Taxation Co llege Vo.l 12No. 5 税收与企业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 覃丹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太原030009) 摘要: 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临界值0. 4, 贫富差距现象严重是阻碍建设和谐社会的瓶 颈。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佳途径, 就是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让其充分实现劫富济贫的功 能,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从体系设置方面和税收征管方面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要合理设置税收体系, 加强监管。 关键词: 和谐社会; 个人所得税; 改革 中图分类号: F810. 424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8- 9306( 2010) 05- 0026- 03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 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 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在和谐社会的发展中, 必然 要求有秩序井然、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体系使人民 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谐社会中, 人与人之间 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这不仅要求横向公平, 同样要求 纵向的公平, 只有体现公平, 才能称为社会主义的和 谐社会。而效率与公平的博弈与权衡一直是困扰人 们的问题, 也是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 题, 如何能兼顾二者, 使人们在最大限度追寻公平的 基础上谋求高效率, 是社会实现和谐发展的关键。 共同富裕的理论鼓励先富者, 希望先富者帮助后富 者实现共同富裕, 但是现实是先富的人或地区越来 越富, 把后富的越甩越远。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 过临界值, 贫富差距现象严重是阻碍建设和谐社会 的瓶颈。实现社会公平的最佳途径, 就是完善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让其充分实现! 劫富济贫?的 功能,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介绍 所得税制是以自然人和法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 象的一类税, 而根据纳税人存在形式的不同又可以 将所得税分为两类: 一类为个人所得税, 包括对自然 人的综合收入、专业收入等征收的税; 另一类是企业 所得税, 包括对企业的经营利润、资本利得所征收的 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 为和谐社会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

论; 文; 摘; 要 ;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和改革必须置于全球税制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来源:360期刊网更新时间:2010-10-1 点击数:88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根本问题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

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

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收入·消费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30卷第4期(总第456期) 1?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2008年起征点调整至2000元后,大部分职工的收入仍在免征额以下,上调免征额对可支配的增加及消费作用不大。2011年首次调整税率结构,提高低阶层的支配收入,同时扩大了税率级距,总的来说,2011年的个税改革在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考虑到住房、医疗、教育等被市场性消费取代,对消费刺激作用有所弱化。2018年我国开始了第4次重大个税改革,主要呈现5大特点。一是将个税起征点调升至5000元/月;二是减税呈现向中低收入倾斜的特征,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三是将分类征收过渡为“小综合”所得征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此项政策被认为是我国个税改革现代化进程的一大突破;四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距,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等,多管齐下减轻中等收入国民的税收负担;五是增加反避税条款。 回望我国个税改革历史,个税征收方式逐步由分类税制转型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向发达国家个税制度进一步靠拢。同时,个税改革让更多中低收入群体获益,有利于促进消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但是65%的个税来自占个税缴纳群体80%的中低收入者,而占个税缴纳群体20%的高收入者,占有银行存款总量80%的比例,其缴纳的个税比例却不到税收收入总量的10%。如果把这些因素联系起来分析,不难得出正是广大的中低收入者在支撑个人所得税收,他们正成为巨大的税负基数的贡献者。 2?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2.1?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居民收入,维护均衡,但现行的个税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初衷。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时忽略了家庭总收入以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以及地区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现象。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作为单位,忽略了家庭总收入。然而家庭是消费的主要单位,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将直接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准。所以,不加区别地对社会成员征纳同额个税,这在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却忽略了家庭之间的差异,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开拓了人们的思路也创造了很多新兴就业机会,居民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2018年个税改革以来,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取得上述收入的多为专业型人才或创新创业者,对这部分人才征收过高的税收不利于创新创业。而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并不在综合所得范围内,他们更多的收入来源于资本利得,比如股权转让、股息红利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个税税率是20%,而劳动收入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这显然不合理。 最后,全国税收起征点仍然一致,这就意味着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个税起征点和三线、四线城市仍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中国地区收入差距非常之大,北京的收入可能和偏远地区的收入差距非常明显。从3500元到5000元,对北上深广是个不太明显的数字,但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又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变化。起征点的“一刀切”不能反映税收的区域公平性。 2.2?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不足 首先,大规模自然人自主申报难度巨大。自主申报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则,征税人需求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税申报。对个人收入实行综合课征,需要结合纳税人自主申报才能实现。在现行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下,每年进行申报的人数不过数百万人。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大约每年有1亿人,且随着收入增长和劳动人口的增长,纳税人数还在逐年增长。在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如此庞大的纳税人群体,如果都要纳入自主申报的范围,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要求和纳税人承受能力都将是严峻考验。 其次,征管信息系统和社会配套制度建设欠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掌握纳税人详细收入、支出等涉税信息,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在征管水平和信息化建设水平上都有所提高,然而距离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征管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在征管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上进展缓慢,需要进一步完善。除了税务部门征管能力建设之外,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管还需要社会配套制度的建设,包括现金管理、财产登记、纳税服务等,然而我国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实践都有所欠缺。?(下转71页) 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吴?丹 (西安科技大学 高新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9)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国内外个税实践经验来看,其具有缩小贫富差距,刺激消费的作用,恰当的个税改革能够将经济从投资拉动型转向消费带动型,在当前我国经济缺乏增长动力的现实条件下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对个人所得税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自主申报;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8-12-18 -62-

个人所得税论文-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与改革

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现状与改革 摘要: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中国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税制改革的变化,在当前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更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经济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个人所得税的职能、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革方向等提出几点认识。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我国自1980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增长迅速,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核心税种之一。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职能有三个方面:1、筹集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高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调节收入分配由于市场经济机制的缺陷,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征

管力度的加大,可以起到有效的收入分配作用,既要做到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分类征收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及高低不等的税率和优惠办法。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累进税率体现公平,调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以实现普遍纳税。3、采用定额和定律两种方法减除费用中国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项目,每月减除费用2000元;其他收入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的费用;每次费用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减除费用,如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但对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计算纳税时不扣除费用[1]。 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 一是居民收入渠道多元化,税源隐蔽,难以控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政府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全面调整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另外我国的财产税调节不力,还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目前个人收入除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甚至上处于失控状态,许多隐形收入、灰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研究(毕业论文)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研究(毕业论文)

业 指导教师 职称 2011年12月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题目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学生姓名翟立洋学院名称管理学院专业班级会计08双课题类型模拟课题 课题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关系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税种,对其的改革进行研究思考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其的认识,使每个纳税人参与到其改革当中,使之不断完善、发展,真正达到抑制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 任务与进度要求2011. 10.6:毕业论文动员; 2011.10.7-10.26:学生查阅资料,与指导教师商议,确定选题;学生撰写 开题报告,由指导教师组织开题; 2011. 10.27-12.22:撰写毕业论文; 2011. 12.23:定稿; 2011.12.30:毕业论文答辩。

主要参考 文献[1]韩耀星.中国税制与税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 [2]朱艳丽.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1. [3]贺陪.陪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分析及对策[J].魅力中国,2010,(06). [4]曹跃.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J]经济视角,2010,(02). [5]郭长新.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缴的思考[J].财税,2010,(08). [6]潘琳娜.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看法与建议[J].财税天地,2011. [7]周洁.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解读与展望.会计之友,2011,(06). [8]王富鹏.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初探[J].金融经济,2011,(7). 起止日期2011.10——2011.12 备注 院长教研室主任指导教师

个人所得税分析论文

个人所得税分析论文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公平缺失问题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年9月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收入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未曾预见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削弱了税种设置的效率,甚至违背了该税种最初设计的本意,未能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水平的有效调节。20*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一定程度缓解了社会贫富的差距。但是由于此次改革只是“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公平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两大方面。

(一)横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有多个收入和收入较单一的两个纳税人,收入相同缴纳不同的税收。所得多的人分别按不同税目多次扣除免征额,可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少、收入相对集中涉及税目单一的人却因扣除金额少要多纳税。如一人工资2.600元每月,另一人则每月有1.600元工资再加1000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第二,因不同导致同一性质不同收入项目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乙两人,甲每月获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x15%-125=535元,乙该月获得劳务报酬所得也是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x(1-20%)x20%=960元。可见,甲乙两人取得数量相同的劳动性质所得,但由于适用税率不同,导致两者的应纳税额也不同。 第三,收入相同的纳税人因所得性质不同缴纳不同的税收。例如,甲月工资收入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600)x30%-3,375=11.145元,乙彩票中奖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x20%=10.000元。甲的工资所得与乙的中奖所得数额相同,因分别适用9级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不同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同为利息所得,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

个人所得税改革论文: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在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 一、个人所得税的定义不确切 收入与所得界定不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1] 。即征税的对象是所得,所得与收入不同:“所得”是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也称“利润”;“收入”是指个人在一定时期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的价值总和; “费用”是指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成本费用[2]。以工资、薪金 所得为例,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这个“减除费用”,在性质上是为取得收入所作的支出或者说耗费,相当于企业所得税中的成本费用。但由于每个纳税人的负担和家庭供养人口及地区物价水平等不同,实际耗费不像企业所得税中的成本费用那样容易计算,它只是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的一个标准数额。由于“减除费用”不等于费用,收入减去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就不完全是所得,因个人所得税是对所得而不是收入的征税,由此可以认为,应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两个税种,能精确计算成本费用、损失的生产经营等所得征收的税,称为个人所得税;按收入减除费用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征收的税,称为个人收入调节税。从理论上更符合实际,实务中更便于操作。 另外,把“减除费用”称为“起征点”不科学。很多刊物甚至有些税务部门把“减除费用”称为“起征点”。“减除费用”是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纳税人总收入中减除的费用数额,属免征额。而“起征点”则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是对征税对象征税最小的数额规定。“减除费用”与“起征点”虽然都属于个人收入的组成部分,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是从收入中减除的数额,不是征税的对象,后者则是收入减费用后的余额,属于征税对象。“起征点”通常用“达到”来划分征税与免税,所得数额达不到“起 征点”的,不用交税,但达到“起征点”却要全额交税[2]。例如: 某人月薪为25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500-2000)×5%=25(元)。如果将免征额视为起征点,则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为500×5%+(2500-500)×10%=225(元)。当然月薪达不到2000元,则不论从免征额还是起征点角度考虑,都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不同扣除标准计算得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距比较大,“减除费用”与“起征点”有着不同的概念、内涵,不能混为一谈。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 (一)减除费用的内容 按国际通行惯例,个人所得税允许减除费用通常包括三 个部分:(1)纳税人为维持自身和家庭其他成员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生计费用。包括收入者本人的衣、食、住、医疗等物质和文化、精神生活消费,以及抚养子女、赡养长辈等所需要的费用。一般而言,生产力水平高,则消费范围宽、开支大、费用高,反之则相反。(2)为取得收入所必须付出的必要费用。一般以经营性费用为主,主要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各项直接和间接费用,以及期间费用等。(3)为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支出费用。主要指符合社会公正道德、为社会鼓励 和倡导的支出。如慈善捐赠、社会保险支出等[2]。 (二)减除费用的状况 我国于1980年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确定800元为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07年调高到2000元,中国公民执行统一标准。由于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物价上涨及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费用扣除标准,必然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尤其对于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个人及家庭主要依赖自身力量应对医疗、教育等问题的我国来说实在是不适宜。 (三)减除费用标准偏低 1.我国现行的减除费用标准明显偏低 1980年我国城镇职工的月工资平均60元左右,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800元为月平均工资的十几倍,普通人几乎不用交税,1993年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时,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约27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是极少数人[3]。随着我国经济 发展,个人收入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普通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国财政部网站在2009年6月17日刊登“个人 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摘 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纳税群体增多和税额的增加,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与完善。以此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提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建议。[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问题[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杨秀平(1960-),女,本科,副教授,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会计、经济。杨秀平(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第5卷第11期2010年11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l.5No.11Nov.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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