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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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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21:25 来源:韩萍肖汉平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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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于2011年1月与B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2012年1月,A公司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当年C公司没有反映支付利息情况,A公司也没有收取利息记录,自然也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城市,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当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93%。

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认为,虽然A公司未收取利息,但应根据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税所得。企业对此表示疑义。

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

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

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条明确,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应核定利息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关联企业一方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另一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另一方使用,从表面上看,关联企业一方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从而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一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其进行核定。A公司2012年应核定利息收入=2000×6.93%=138.6(万元)。

而A公司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

让定价调整。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联双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也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税法所谓“合理的调整方法”主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将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如上例,2012年增加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的同时,会减少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总体税收不会增加,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

实际税负是实际缴纳税金与销售(营业)收入之比。上例,假设A公司2012年盈利,C公司亏损,实际税负是不同的。如果A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将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138.6万元。这种情况下,对于C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明确,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外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C公司2012年税前列支利息=600×2×6.93%=83.16(万元),而不能将138.6万元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2012-07-06 09:59 来源:葛长银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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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象和原因分析。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使用资金,要付利息。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依据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

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

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这就不涉及利息的收支了。如果双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等,总体上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3)如果双方存在购销关系,无偿占用的资金就可以通过购销合同转变为往来款项,分别挂在双方的“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对于这笔款项是否加收利息,可由企业双方在合同上自主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硬性规定。或采取赊销方式,需要资金的一方不支付货款,双方都做挂账处理,这样资金需求方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解读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税收政策

(2012-12-13 2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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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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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联方

资金占用

利息

资本弱化

财经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现象在民营企业中非常普遍。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但是,是不是只要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就一定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呢?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确定。

一、营业税规定

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区分无偿占用和有偿占用两种情况来征税。

有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部分征收营业税是没有问题的。

在无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要合理调整,不过只是一般规定,《营业税法》才是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税收政策上是缺乏依据的。

2、如果资金来源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关联企业的,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免交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0]7号)中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中又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企业不符合以上两个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则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

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各关联方之间应该按照独立公平的原则实施交易,不能以转移定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避税,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的资金拆借进行了一些限制。 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此做一些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1)一般情况:资本弱化调整。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

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

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

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可税前列支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上限为权益

性投资×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能列支。

(2)特殊情况: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

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

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不进行资本弱化的特别纳税调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句话的表面意思是只对“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作出规定,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意思是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的更要缴纳了。

举例说明如下:甲企业借给关联方乙企业1000万元,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为5%,甲企业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由于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甲企业税负大于乙企业,那么乙企业允许税前列支的利息费用为400*2*5%=40万元,但是甲企业应该按照50万元利息投入来申报企业所得税。如果此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乙企业的税负小于等于甲企业,也就是说没有造成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那么就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资金来源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

借给关联企业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全额扣除,不受资本弱化的调整。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能否推广到所有企业还有待明确。

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XXXX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财务审计部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 岗位分工及授权标准 第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规范货币资金业务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见附表1)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财务审计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需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条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附表1 资金管理审批权限一览表 (一)审(核)批权限 1、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个别重大事项,还需经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二)审批顺序: 按附表1”中所标的顺序审批,若遇有关审批人员出差在外,可由其授权人代批,但事后必须请有关人员追认。 (三)计划外固定资产购置,专项资金和对外担保的使用须经董事会通过。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开支范围 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由于现金具有使用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如上例,增加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同时,会减少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特修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并使公司银行沉淀资金压缩至最少,各业务部门使用资金必须加强计划性。20万元以内的用款(包含20万元),业务部门应提早5天通知财务职能部门;20万元以上的用款需提早10天通知。由财务职能部门组织资金,并尽可能满足业务需求。 1、本部资金的筹集和安排统一由财务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出借资金。 2、各业务部门资金均为有偿使用,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办法为:由财务职能部门按各业务部门的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收票据、库存商品金额确定每天资金占用数,逐日计算利息。 二、商品购进环节资金管理 为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使购进商品适销对路,必须加强进货合同的会审制度,严格进货资金的管理。 1、各业务部门购进的商品必须签定进货合同(协议)组织进货,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的生产经营、资金信用情况,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由业务、财会、法律人员会审,对签约进货、结算等环节加强控制和管理,防止发生损失。财务职能部门应加强进货资金管理,参与进货合同会签,严格按进货合同(协议)的规定付款。 2、严格控制预付款,原则上不得预付货款,对经营上确需预付货款的,必须充分了解对方信誉,在取得某种经济担保的前提下,签订进货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在一个月内能收到商品的业务,由分管经理审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一个月内不能收到商品的,经会审后,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预付。预付款项均要落实责任人催收清帐,以确保资金安全。未签订合同或对方属初次往来单位,严格禁止预付货款。 3、进货审批程序如下: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目录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第1—2页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第3—4页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14〕861号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横店东磁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横店东磁公司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相关资料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横店东磁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有关企业资金管理制度大全

有关企业资金管理制度大全 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财务管理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而企业财务管理又必须要加强对于 企业资金的管理和控制,这是财务管理的核心要点所在,需要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做好资 金管理工作。 下面爱汇整理的有关企业资金管理制度,供你参考。 有关企业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 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货币 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为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管理、约束 全体财务人员,并对他们的工作负全面的责任,同时财务部部长应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出纳人员应时刻保证帐面货币资金金额与实际存有的货币资金金额相互一致,如 有差异,在查清差异原因后属于出纳人员的责任的则追究其经济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五条:公司专门设立出纳人员 1 名,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业务的管理、 核算,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公司各项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财务部部长负责。 第六条: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的要求,出纳人员严格禁止办理会计稽 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涉及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应当面清点,并注意辨别现金 的真伪,在确定现金金额与应收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应填开公司统一印制的 "现金收款收据" 给交款方。 第八条:出纳人员应按照公司内部票据的管理规定申请领用"现金收款收据","现金收款 收据"连续编号,出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撕毁,如因某种原因需作废时应在"现金收 款收据"上加盖"作废章"并保留全部联次,待每本"现金收款收据"用完后到财务经理处定期缴 销时备查。 第九条:为了保证现金资产的安全,防止出现被盗损失,出纳人员应严格控制每日现金的 库存量, 每天下班前应保证现金库存量不超过 2 万元, 超过部分应及时解交到公司银行帐户上。 且库存现金必需全部保存在公司的"保险箱"内。 第十条:对于涉及到现金支付的采购、工资发放、借款暂支等业务时,出纳人员应严格审 核报销的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合法,审核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审核报销的审批程序是 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各级审批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备,在确认上述事项无误的情况方可以 付款,并应取得收款方的收款收据(报销业务除外)。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应及时将所有现金的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日应结算当天现 金的收、支、存金额,编制"现金日报表",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及时查找、纠正差异,以确 保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每月会计结帐日后,出纳人员应及时与负责帐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 日记帐"和"现金明细帐"进行相互核对一致,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部长和出纳人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某企业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调研报告

华夏矿业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调研报告 2011年9月份,由复星集团钢铁事业部牵头,复星审计部组织中介机构对建龙钢铁及矿业板块进行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调研,复星矿业资源事业部张磊全程参与了对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矿业)2010年至2011年7月份的资金调研(审计)活动,先后走访了华夏矿业总部、双鸭山矿业、吉林钢铁矿业公司、河北承德县建龙矿业、宽城矿业公司,初步调研汇报如下:华夏矿业系2003年09月1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75万元,目前股权结构为: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525万元,占41.61%股份;上海复星工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18.39%股份;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175万元,占20%股份;北京世源众联科技有限公司出资2175万元,占20%股份。法定代表人苑占永。华夏矿业的业务包括:矿山投资开发、矿业技术研发、矿产品采选及购销业务。 一、华夏矿业资金基本情况 华夏矿业在矿石开采、选矿等业务方面资金需求较少,且盈利能力较强,经营性现金流为正数,能为公司提供稳定的资金供给,2011年1-7月份经营性现金净额为2.88亿元。 华夏矿业总公司负责对建龙系统内整个矿业子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资金调配和运作,从华夏矿业合并层面看,截止2011年7月3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2011年7月31日华夏矿业合并资产负债表

从上表可见,其他应收款数额较大,余额为13.22亿元,而同时华夏矿业短期贷款余额为14.02亿元,可以判断华夏矿业流动资金款项被大股东关联方占用情况比较严重。 二、华夏矿业资金被占用情况调研初步结果 1、调研取证方法: (1)进行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明细账双向核对,获取所有银行对账单原件,导出银行存款明细账;抽取发生额较大的银行账户,选取单笔发生额500万以上,进行逐笔核对;是否存在未入账或异常的资金往来。 (2)对各项往来资金分析其业务性质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广西创新港湾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快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保证资金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四条实行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预算; 2、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 3、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入必须上交公司财务部,支出必 须经过公司财务部支出。 4、公司严格禁止其它部门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5、各项资金收支必须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公司财务制度 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一条公司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奖金、补贴。 2、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向个人收购公司用于生产的其他物资价款

4、向公司批准的个体配件经营者采购备品备件。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支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7、公司批准使用备用金结算的职员的现金支出。 8、采购金额在元以下的紧急采购 9、其他经财务部批准的现金支出。 第二条库存现金的管理 1、公司总部库存现金限额由财务部提出,总经理批准。 2、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项目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审 核,总经理批准核定。一般要根据申请部门3-5天的日常零 星开支情况,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如果项目部驻地附近没有 银行,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周。 3、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后,出纳负责严格按限额保管现金,不得超 限额保管现金。超限额保管资金,经查实后按超限额数%给 予处罚。 第三条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办理的收款凭证必须盖“现金收讫”章和 收款人个人印章;付款凭证必须由有关领导签字批准、报销 人个人签字、经会计审核无误签字后,办理现金付款,并同 时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第四条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月处理帐务。 第五条每天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财务部经理定期检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情况专项说明

公司年报审计关联方占用 情况专项说明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天职京审字[200×]第××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 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0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并于20×1年×月×日签发了××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公司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公司20×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公司实施于20×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司20×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此页无正文]

中国·北京 二○○×年×月×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 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第三条存款管理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第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

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01X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1X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压滤机滤布厂家。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第六条资金管理和检查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自查总结报告

证券代码:002161 证券简称:远望谷公告编码:2008-029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27号公告、深圳证监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等文件精神,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对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过程 公司于2008年7月1日收悉深圳证监局深证局公司字[2008]62号通知后,立即将文件转发至公司董事、监事及各相关部门,监事会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展开全面检查,我们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是否存在“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等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也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未发现大股东及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 三、公司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情况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完善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一步制定了制止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

有关企业资金的管理制度方案

有关企业资金的管理制度方案 资金是影响集团公司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需要制定完善的资金 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下面爱汇整理的有关企业资金的管理制度,供你参考。 有关企业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文一 1.每次用款前要上交资金申请表及支票申请单,各部门 签字后才能付款,并且付款前必须提供发票,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单位名称一致。 2.股份制项目必须在签完股份制协议后预先估计前期至少一个月内需先垫资的金额并在 协议后的一个星期内所有股东按比例把资金存入公司账户,项目上所有用款(包括备用金、工 资、材料款等等)都应向公司申请并支付给项目部或相应的单位。 3.股份制项目部人员应记现金流水帐(包括所有现金支出)和项目总资金流水账。 以便于各股东及时了解资金动向等。 4.项目上的工资由项目提出计划然后报至公司,有各相关部门签字后公司统一发放。 发放前各班组准备好工资单及借条!5.项目上小额备用金应该先提出申请,然后有项目上 专人保管。 单据应该有相关经办人,项目经理,各在现场的股东签名才能支付!每月上报公司。 6.项目上的收入(押金、罚款以及废品买卖)应开具收据,收据有公司提供并盖公司章,办 理收入收据时至少有 3 人签字(经办人、材料经理、项目负责人),并且每月上缴公司并入账。 有关企业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文二(一)资金日常管理 1、资金定义: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 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库存现金的管理:原则上公司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实库存限额规定。 现金的支出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 出纳人员须将公司库存现金存放至公司保险柜处,并妥善保管其密码和钥匙。 每日需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财务经理应 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盘点抽查。 3、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遵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日需编制银行存款 日记账,按月取回各银行对账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作为会计档案进行装订存档保管。 (二)资金支出管理 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 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 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 协议办理手续。 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2、资金支出必须依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中金额进行支付,严禁“无票支出,严禁“白 条抵账。

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关于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提示 依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上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深交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6年12月修订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12月修订)》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的规定,为更好的出具“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现提示如下: 一、正确区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 1、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 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 4、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5、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除此之外,应作为经营性资金占用披露。 二、正确界定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包括: 1、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3、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6、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三、正确使用报告格式 1、上交所上市的公司: 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上交所的参考格式; 2、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主板上市公司:参照上交所格式执行; ●中小板上市公司:参照深交所创业板格式执行; ●创业板上市公司:使用2012年8月14日发布的适用于深交 所创业板的参考格式;

企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新)

企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化企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重点的内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公司系统内部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保障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级公司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资金核算采取“收支两条线”,实行集中统一核算管理。 第四条以信息化为手段,运用网上银行进一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全面提升全市烟草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加强企业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日常加强资金回笼力度。对收入户资金上划的转出、转入进行追踪,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合理用好和盘活公司存量资金,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有效周转。 第八条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区县分公司要严格销售款管理,按照市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账户上交各种款项;市公司财务部门要对各区县分公司的销售

和货款进行核对并及时回笼上划到资金专户,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市公司对全市各县局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各县每天的销售货款全部及时存入市公司开设的收入账户。 第十条网上银行转账,要按照市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审核每一笔转账,手续齐全方可转出。 第二章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调控。各分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公司每月6号,按时编报月度“五险一金”的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烟叶县在烟叶收购期开始,提前编报烟叶收购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市公司的日常支出所需资金,每月末科学、准确编报资金预算表上报省局,确保市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及时准确上报每年省局、国家财政局对市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的年检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对市公司银行账户随时监管,及时协调处

2018年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18年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3)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4) 第四章资金占用的处置措施及程序 (5)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6)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关联方资金占用税务风险提示

关联方资金占用税务风险提示 年末将至,建议各个单位尽可能的将关联方资金占用性质的往来款清理干净.关联方往来一般分两种,一种是业务往来,即关联方直接因为购销业务,劳务形成的往来款.另一类是关联方资金占用,即关联方之间因为资金拆借业务发生的资金余额. 根据36号文: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上面两条可以初步判断,关联方资金占用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即使没有约定资金占用费,也可能被要求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当然更厉害的是:

根据某地区国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题答复: “一、请问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不收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资金拆借要缴纳增值税,那么非关联的普通拆解资金要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资金占用费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关联企业发生统借统还业务,如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该地区的纳税人就比较郁闷了,一点逃的机会都没有.但是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适当的安排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例如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来支付,可以按照一个较低的收入金额来纳税,而且给税局也有个交待.如果被查的话,需要补纳税基本上就得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进行了.所以为了尽量少的给税务局添麻烦,我们还是在年底前把关联方资金占用该还的都还了吧.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现实时监控资金动态,防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规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操作,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围公司所有单位。 第三条建立完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以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平台,对子公司的账户收支实时监控,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实现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运作。 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以财务预算为基础,充分发挥预算管理规划、控制和协调能力,对公司资金收支实施预算管理,建立“依财力办事,按预算开支”的现代理财机制,合理安排、统一调配资金,充分体现资金集中管理的职能。 第五条资金集中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部模拟银行运作形式,按照“集中统一运作,分权分级管理,分级分类核算”的管理模式,通过账户、收入、支出、信贷融资的统一管理,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及月度资金预算,并严格执行资金的收支两条线制度,达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收益,合理配置资金资源的目的,使企业资金处于可控、封闭管理状态。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六条各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由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实施管理,各公司以书面报告向公司财务管理部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请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公司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作为合作金融机构,利用合作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系统作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操作平台。因特殊情况需要与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集团资金结算管理中心批准。 第八条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在公司所在地合作银行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收入账户和一个项目资金收入账户;同时开设一个生产经营支出账户和一个项目资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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