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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各项制度

居民自治各项制度
居民自治各项制度

居民自治各项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领导本居委会居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接受社区党支部领导和镇政府指导,按时完成镇政策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组织下属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开展工作。

四、组织居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居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居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管好本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兴办本社区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做好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养老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病医疗救助、新型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

八、协助镇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治安、民事纠纷调解等工作。

九、搞好居民公开民主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群众满意。

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居民遵老爱幼,帮困扶贫、团结互助,开展“十星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双文明”户的评选工作。

十一、及时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社区的日常事务。

居务公开制度

一、坚持居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二、成立居务公开协调小组,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

三、居务公开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协调居务公开工作,确保居务公开达到管理规范、内容规范、程序规范、时间规范、形式规范、群众满意的“五规范一满意”效果;(2)经常分析研究居务公开的现状与问题,探索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不断增强居务公开的多样性、针对性、时效性;(3)负责规范居务公开、民主决策、财务收支审批、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受理监督、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等工作程序;(4)指导、督促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按职责范围开展工作;(5)督促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务公开工作,及时纠正和完善居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居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3)收集群众对社区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疏导解释工作;(4)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审查居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2)督促居民委员会及时按要求开展居务公开工作;(3)收集、梳理群众对居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询问、调查、审查工作,督促居民委员会重新公布疑漏问题和不真实的内容;(4)及时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5)释疑群众意见,疏通干群关系。

四、居务公开在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依其职责独立开展工作,并对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五、居务公开必须坚持居务公开基本程序。社区事务管理必须坚持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程序、社区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受理监督程序、民主理财小组监督程序、民主评议程序和责任追究程序。

六、居务公开按季度开展。每个季度首月5日前公布上个季度的政务、居务、财务事项,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政策和群众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时,财务收支情况按月公开,次月5日为集中公开时间。

七、居务公开栏是居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采取广播、“明白纸”、居民大会、居民代表大

会、党员干部会等形式公开,但公开内容必须上居务公开栏。

八、居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包括:(1)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2)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社区干部任期目标;(3)社区财务收支情况;(4)优抚情况;(5)水电费收缴情况;(6)计划生育政策及本社区计划生育规范、落实、奖惩情况;(7)四地(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山林地)的使用、调整、审批情况;(8)本社区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9)土地租赁、出让、征用资金补偿及分配情况;(10)国土管理政策及居民建房规划、审批、执行、处罚情况;(11)退耕还林政策及兑现情况;(12)粮食直补政策及兑现情况;(13)集体企业承包、租赁及收益使用情况;(14)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15)债权债务情况;(16)一事一议情况;(17)社区干部报酬;(1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医疗救助情况;(19)五保低保条件及五保低保对象、五保低保标准及五保低保资金发放情况;(20)特困户帮助情况;(21)贫困家庭子女助学情况;(22)产业培训、产业发展情况;(23)社区新增就业岗位情况;(24)居民子女上学情况;(25)社区内重大事情;(26)好人好事;(27)居民意见反馈情况;(28)居民要求公开的事项。

九、公开内容必须经过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按程序审核,先签字,再公开。所有公开内容在上居务公开栏之前,还应在居民代表大会上通过。

十、群众提出居务公开的意见、建议或询问的问题必须在10日内予以答复或处理,并在公开栏内向群众公开。

十一、居务公开必须与乡镇政务公开衔接和统一,公开内容不得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

十二、建立居务公开记录薄,详细记载已公开的居务内容。居务公开记录薄由居委会主任负责整理和保管。

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自觉接受镇政府的指导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办好社区内公共事务和重大事项。

(一)实事求是原则。凡事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现实,尊重历史,不弄虚作假。

(二)密切联系群众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

(三)依法办事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管好社区内事务,办好上级交办的事项。

(四)办事公开原则。遵循群众意愿,坚持办事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群众监督。

(五)迅速及时原则。凡政府交办的事项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要抓紧时间落实,不拖沓、不延期,按时完成任务,并向镇政府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六)分工合作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分工协作,共谋发展。

二、例会制度

(一)办公会议。居委会办公会议由居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居委会成员参加,邀请社区党支部委员出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各居民小组长参会。

居委会办公会议每月召开1-2次,时间一般定在月中和月末,若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居委会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居委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根据镇党委、政府交办的任务和村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研究制定落实方案;研究处理居民意见;提出并布置阶段性工作任务;汇总阶段工作情况,确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的事项等。

(二)碰头会议。对乡镇政府交办的紧急任务和社区内突发性重大事件,由居委会主任临时召集有关人员碰头,商定后立即行动,确保乡镇政府交办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

三、值班制度。全体居委会成员轮流值周,做好上传下达、居务管理、社区干部考勤等工作。

四、考勤制度。坚持按时考勤,按工作任务考勤,把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居委会干部职责

一、居委会主任职责。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主持居委会工作,组织居委会成员讨论制定本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年度计划和任期目标、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汇总工作情况,组织召开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领导民兵连、团支部、妇代会、自保委员会、居民调解委员会等五个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勤政廉洁,带领村委会一班人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组织开展好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二、居委会委员职责。接受居委会主任领导,对居委会主任负责,按时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居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主任职责。根据居委会要求,起草和印发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各种会议记录和各种文件的传阅、承办、归档、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法》和《居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本社区的计划财务工作;切实做到日清月结,按时报送各种报表,按要求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做好居务公开

的上墙、立卷、归档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耐心回复群众的咨询,使群众满意。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职责。在居民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八荣八耻教育活动,及时调解民事纠纷,协助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发动和依靠居民搞好本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科教文卫委员职责。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授和推广农业科技知识,努力提高居民素质;草拟并组织实施本社区科教文卫计划;兴办本社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计划生育委员职责。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有关知识,教育居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协助上级计生部门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制度

为切实加强居民对居委会的民主监督,居委会成员的工作都要分年度由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一、评议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居委会成员的工作实绩为主。德,主要是指其政治思想和工作作风;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绩,主要是指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成绩;廉,主要是指廉洁奉公、遵章守纪、艰苦朴素。

二、评议原则。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组织地进行的原则;关心爱护干部,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注重实绩,不吹毛求疵的原则;注意保障评议人的民主权利和评议人正当权益的原则;赏罚分明的原则。

三、评议方法。民主评议社区干部,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应群众要求,也可召开居民会议进行评议。

评议会议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持。评议时,居委会成员应作述职报告,然后由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根据其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确定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级。

四、评议时间。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原则上一年一次,一般定在当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初进行。如有过半数的居民代表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民主评议社区干部。

五、评议结果的使用。凡民主评议获优秀的社区干部,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称职者,不奖不惩;不称职者,自己提出整改措施,由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施行;连续两年不称职者,按《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启动罢免程序,依法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改选。

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制度

居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一)居民会议的召集、主持和召开时间。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半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二)居民会议。召开居民会议,应有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居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派代表参加方能举行;会议所做决定,须经参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居民,居委会要批评教育或按居民公约予以处理。

(三)居民会议的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社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社区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4、评议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依法制定和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6、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7、审计和批准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8、撤销、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9、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享受误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10、决定本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11、决定本社区学校、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经费的筹集方案。

12、决定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

13、决定居民的联产承包方案。

14、决定涉及全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居民会议的议事原则。居民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居民会议所做出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10-15户居民推选1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的基本条件: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能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居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的女代表。

(二)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

社区设居务公开协调小组,由居委会主任任组长,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组长、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小组长为成员。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5人,其中组长1人;居民民主理财小组设3人,其中组长1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居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均不能是社区干部或社区干部的亲属;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必须是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居民民主理财小组分别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受理程序》、《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程序》、《村级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三)居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时间。居民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召开居民代表会议须有居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方能举行。所决定的事项,须经参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四)居民代表会议的议程。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居委会应提前两天把会议的内容告诉居民代表,并做好会议准备。居民代表在接通知后,要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居民代表会议所议内容要做好记载。

(五)居民代表的职权和义务:

1、有参加居民代表会议和表决的权利。

2、有反映居民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3、有对居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带着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的义务。

5、有宣传教育群众,协助居委会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义务。

6、有自觉遵纪守法,带头完成上级政府和居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协助居委会工作的义务。

7、有自觉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参政议政能力的义务。

(六)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监督居委会工作,审议居委会工作报告。

2、决定宅基地报批和社区建设规划。

3、确定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4、决定本社区道路、学校建设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5、决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兴办、集资、义务劳动等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问题。

6、审议本社区财务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和大宗项目收支情况。

7、否定居委会不符合群众利益的决定。

8、评议社区干部,向居民会议提出撤换、罢免、补选社区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七)居民代表会议的任务

1、议事—民主讨论社区中事务。

2、决策—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统一思想,形成集中的意见。

3、监督—实施对居务、居委会工作和干部行为的监督。

4、立规—根据居务管理的需要,讨论制定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

5、评议—评议社区干部工作实绩和是否具有为居民服务的思想,给予直接的奖励、批评,直至提出罢免或改选意见。

6、帮助工作—帮助居委会做好联户的政治思想工作。

(八)居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或居委会主任主持。居委会主任首先汇报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然后提出本次会议议事内容。

(九)居民代表会议的工作原则: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的原则;遵纪守法的原则;保证完成上级任务的原则;符合多数居民利益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的原则。

(十)居民代表会议的例会、学习制度。居民代表会议除每季度(第一月初前后5天内)召开一次外,年初须听取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听取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设想,做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提高居民代表素质,居委会要定期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交流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

(十一)居民代表会议的届次。居民代表会议每届定为3年。届满时,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即进行换届。居民代表的任期为3年;必要时,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撤换或补选。

档案管理制度

一、文书档案。各级党委、政府下发的文件、通知等都要登记、编号、按时归档。

二、户籍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出生者及时登记,死亡者及时注销;并以年度为准对各类人员(如劳动力、妇女、儿童、在校学生等)造册存档。

三、财务档案。以月为单位装订好上交乡镇统一保存。

四、其他档案。土地承包、经济合同、宅基地报批、居务公开、各种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决议等都要根据要求,按时归档。

五、妥善保管档案。查阅和借阅档案,须经社区党支部书记或居委会主任批准,并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让人查阅、借阅档案或自己携带档案出档案室;档案室内不吸烟、升火取暖;注意防盗、防鼠害、防霉变,切实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社区·第八章 社区居民自治

第八章社区居民自治 第一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自治的定义 关于自治有多种不同的定义。《辞海》解释为:“自治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民族、团体、地区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旳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百科大词典》解释为:“某一地区人民,在主权国家或宗主国家的授权与监督下,自己订立规章制度,自己组织机关,以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行为。”上述定义,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自治是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任何国家的自治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自治组织的自治权,每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如果自治不受限制,就会导致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 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目的,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利用自己的资源,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的事务,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自治区域、自治组织和自治事权。 (一)自治区域 就是实行自治的辖区或范围,一般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自治活动的范围。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自治的活动范围一般局限在建制村范围内;《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自治一般在一定的居民居住范围内。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必须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否则居民自治将无所依附。自治区域不仅关系自治组织行使权力的范围,同时也关系地方居民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自治组织服务的主体。必须先划定自治区域,然后才能确定是何地方的居民,以及有多少居民。 (二)自治组织 自治组织是实行自治的物质依托或组织基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必须有一定的自治组织形式来实现,否则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将无法通过固定的组织形式去落实、去执行。凡居住在一定区域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不论行业职业,只要在某一区域内有定居的事实,在法律上即被称为居民。我国的居民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二是居住条件,即必须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居民在自治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们一方面是自治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自治的客体。也就是说,居民既是组成自治组织的成员,又是自治组织服务的对象。 (三)自治事权 自治事权是自治组织处理的自治事务,也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取得通常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又颁布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居民自治事权的广泛或大小,与自治功能的发挥、自治事业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联。自治事权是自治的核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居民委员会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对基层群众组织建设至关重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可以分为委办事务和自治事务两个方面。 (一)委办事务就是本来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办理的事务。委托事务有三个特点:

管理制度-居民自治各项制度

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领导本居委会居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接受社区党支部领导和镇政府指导,按时完成镇政策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组织下属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开展工作。 四、组织居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居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居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管好本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兴办本社区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做好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养老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病医疗救助、新型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 八、协助镇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治安、民事纠纷调解等工作。 九、搞好居民公开民主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群众满意。

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居民遵老爱幼,帮困扶贫、团结互助,开展“十星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双文明”户的评选工作。 十一、及时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社区的日常事务。

居务公开制度 一、坚持居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二、成立居务公开协调小组,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 三、居务公开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协调居务公开工作,确保居务公开达到管理规范、内容规范、程序规范、时间规范、形式规范、群众满意的“五规范一满意”效果;(2)经常分析研究居务公开的现状与问题,探索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不断增强居务公开的多样性、针对性、时效性;(3)负责规范居务公开、民主决策、财务收支审批、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受理监督、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等工作程序;(4)指导、督促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按职责范围开展工作;(5)督促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务公开工作,及时纠正和完善居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居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3)收集群众对社区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疏导解释工作;(4)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审查居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

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以及由此而来的自治 功能缺位从我们对社区居民自治现状调查的结果来看,社区居委会对政府存在着全方位的依赖,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浓重,社区居委会工作还不能自主开展。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浓厚,政府的“腿”的角色始终没有摆脱,领导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自主性和内动力不足,必然带来居委会自治功能的缺位。 首先,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聘任中,街道直接决定或干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聘任工作的情况总计占到84%;居委会固定的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100%是由政府(街道)划拨;社区居委会具有的物质资源来源中有84%由政府(街道)提供。另外,在被调查的居委会中,居委会指出其社区居委会内部规章制度64%是由政府(街道)制定的或是居委会根据政府(街道)的行政要求制定的;76%的社区居委会其工作计划主要根据政府(街道)布置的任务或提出的要求制定;80%的社区居委会的评估工作由政府(街道)负责; 96%的社区居委会指出居委会的评估标准是由政府(街道)制定的。 在居委会的换届选举中,在选举方式上主要采取户代表制,与直接选举方式相比较,在社会基层民主实现程度上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在规范选举程序、扩大居民参与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在产生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过程中,街道推荐比例过大,并不能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民主决策方面,决策主体的确定缺乏规范的程序;决策内容上,执行性决策所占比例较大;决策方式上,直接召开居民会议的居民代表面还应扩大;一种科学民主的社区决策的制度与程序还未完全建立起来。民主管理方面,社区居委会受到政府(街道)全方位的领导和控制,不能自主开展工作。居委会处在完成政府(街道)下派的各项工作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履行组织职责的两难选择之中,在选择100%完成政府(街道)下派的各项工作的同时,居委会工作重心和社区居民意愿发生错位,造成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满意度低,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度低;在对社区内公共事务管理方面还需要在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基础上建章立制,用制度来规范管理;在政府委托社区协管事务中,“权责明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民主监督方面,居务公开的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居务公开在形式、程序、范围等方面还存在着表面化、形式化的问题;评估工作也存在流于形式、缺少实际效果,没有对居委会工作合理奖惩、激励效果不强和增加居委会工作负担的问题。 2.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居民参与不足 城市社区居民参与主要是指居民个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管理以及公益活动的过程和行为。居民参与是社区建设的内在动力,其参与的规模、程序和制度化水平将直接关系到社区发展的整体变迁和目标管理;居民参与率及参与程度的高低也是衡量社区自治的重要标志。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0 年月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或区办事处)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

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可以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事务、财务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置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 (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 (四)考核罢免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年接受全体社区居民(单位)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成员单

居民自治实施方案-社区

城市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政府和民众的沟通桥梁,社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区要和谐,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是必然的趋向和选择。只有实行居民自治,让居民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事情,才能真正符合社区居民内心愿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基层民主建设,从而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使社区不和谐因素及时得到解决,最终建成和谐美好的社区家园,促成和谐社会的构建。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街道关于居民自治示范社区创建相关精神,强化社区自治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群众公共参与、公共治理和自我服务的自治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大力引导居民群众积极投身到社区发展实践中,改善发展环境,积极主动服务居民,为完成街道“转型升级、优化发展”工作任务,促进社区创新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经***社区居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居民自治示范社区建设工作,努力把***社区打造成幸福宜居、和谐文明的优秀社区。 二、总体思路 以提高社区居民满意度和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创建“居民自治示范社区”为抓手,以扁平化管理为载体,全力提升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努力为居民创造安定、祥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启动实施。 1、动员部署:组织党员群众召开动员大会,使社区上下充分认识“居民自治示范社区”争创活动的目标和意义。 2、座谈讨论:分别组织党员、群众、中老年、新市民等不同人群召开各类座谈交流会,围绕“何谓居民自治”、“如何居民自治”等内容进行深入交流探讨,明确本次创建的目的和意义。 3、制定目标任务:通过调查问卷、群众讨论的方式,了解居民的需求和目标,严格对照街道相关文件精神,查找不足,明确职责,根据本社区实际明确工作任务。 (二)第二阶段:开展活动,有序推进。 1、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充分利用本次创建活动,对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现有的各类协会、自组织进行梳理。 明确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三层中心架构,将35周岁以下青年党员全部编入“党员义务突击队”、“党员应急小分队”、“治安志愿者小分队”三支队伍,并民主推荐小分队队长,鼓励三支队伍自发组织各类活动,服务社区居民,促进和谐稳定。 继续加强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建设,统筹社区建设和居民需求,助推和谐社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区各项事务的健康发展。 明确“***义工站”为社区志愿服务队伍的总队,统一部署原有的红袖标志愿队、巾帼志愿队、夕阳红志愿队等志愿队伍,协调开展关怀弱势群体、帮困困难家庭等活动,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治安巡逻、邻里互助等社区管理和服务。 统筹社区秧歌队、锣鼓队、莲厢队等文艺团队,建立社区文艺团体联席制度,由社区分工人员、文艺团队骨干共同管理,鼓励文艺爱好者自发开展文艺活动,举办文体晚会。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实行自治,进一步规范社区组织,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创建社会治安稳定,环境整洁优美,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本社区以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居民民主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根据社会及我社区发展状况适时进行修改,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一经通过,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及驻社区单位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根据本社区实际,居民会议采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形式。 第六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依法选举产生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3、听取并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研究、讨论并决定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

民主监督,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 5、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社区居民代表的职责: 1、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本小组居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代表居民对社区自治事务进行讨论决定。 2、及时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3、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决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本全体社区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地区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居民自治。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力: 1、在政府指导下,有权依法组织居民决定社区内部事务。 2、有权依法协助政府部门办理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3、有权组织社区居民、单位对地区办事处和基层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评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提要: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成员)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自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区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监督委员会对社区的日常事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三条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企业(含合资、私营、个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二章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六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3、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4、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其服务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反馈。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及各项决定、决议 和任务: 2、密切联系社区单位、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正当利益。 3、自觉维护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动员教育社区居民认真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区居民分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

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规章制度

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_规章制度 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_规章制度 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文章标题: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 (20XX年4月10日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居 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居委会在社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 会议通过,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社区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②居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居民代表、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在社区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居民公布,居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居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居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居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委会“三套班子”成员、居民小组长及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居民代表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职权。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第九条社区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社区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社区划分为35个居民小组,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居民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居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年上交,不得拖欠。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负总责,由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凡居住社区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 划生育政策,服从社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居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政策思考 (2008-07-13 11:41:45) 转载 标签: 杂谈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政策思考 一、事件回顾 中国历史上一直有乡村自治的传统,家族是传统乡村自治的核心组织。为了维持以家族为核心的乡村自治,族田、族产、宗祠、家谱等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中国共产党成为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在城市基层也设立了居民委员会,参政不再是少数富有阶层的专利,广大基层群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1978年,我们党在总结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时指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0年前后,广西宜山等地农村出现了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邻里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发展生产,效果很好。这些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新兴组织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人的注意,1982年宪法充分肯定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到了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日渐成熟。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被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 二、相关评论

评论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当代中国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当代中国有三种形式的自治制度: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二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三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基层民主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基层群众民主参与问题的政治制度和基本政策。 评论二,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按照平等、选举、公开、监督、多数人决定、法治等原则,按照一定程序,民主选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对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制度、规范和实践活动,表现为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及对干部的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有利于扩大、巩固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权力来源与群众基础,改善地方政府、人大机关和群众自治体系之间的关系,在基层社会形成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从而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基层社会政治生态。 评论三,当前中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成就和问题并存。当前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在城市和乡村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即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的居民自治。随着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开展,各地城乡基层自治活动出现了各种实践创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村委会成员的“海选”,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直选,等等。然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矛盾形成的“两委”关系问题,乡—村之间的矛盾冲突问题等等。更加严重的是,在许多乡村地区,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供给不足,乡村发展陷入停滞,农业发展缓慢,农民负担沉重,农村社会失序等“三农问题”亟待解决。城市居民自治工作也不容乐观,在多数城市的社区建设中,居民自治还没有很好地实行,社区建设在很多城区某种程度上还是一种政绩工程,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化色彩浓重,难以实现基层民主的目标。 三、政策献言

八、社区居民自治

八、社区居民自治 (一)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及其要素 1.自治的基本含义 基本内涵: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自治是有条件、有限度的 2.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要素 ①自治区域 ②自治组织 ③自治事权 3.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⑴委办事务: 含义:本来属于国家的而不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办理的事务。 特点:委办事务多与该地区居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政策上必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 决定权在中央或上级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府或自治组织; 所需经费自治组织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拨付 ⑵自治事务: ①财产自治 ②财务自治 ③人事自治 ④管理自治 ⑤教育自治 ⑥服务自治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1.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①群众自治原则 ②直接民主原则 ③居民做主原则 2.社区居民自制的特点和特性 (1)居民自治的特点 ①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②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对全体居民负责; ③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④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 ⑤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好本居住区中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2)居民自治的特性 直接性、有限性、有序性 3.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①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 ②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 ③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 ④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 ⑤利于政府与社区履行各自的职能与任务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1.居民会议制度 ⑴居民会议的特征 权威性、广泛性、直接性 ⑵居民会议的地位 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整个自治组织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 居民自治组织机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必须接受居民会议的监督,同时居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者,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容 ⑶居民会议的作用 ①有利于实现居民自治 ②有利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独断专行 ③有利于培养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生活习惯 ④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 ⑶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 ①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②讨论决策本社区工艺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选举撤换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④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⑤讨论决定实际全体社区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⑥改变或撤销社区居委会的不适当的规定 ⑷居民会议的形式及其人员规定 ①三种形式:全体会议;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的会议 ②人员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⑸居民会议的举行 ①居民会议的召集 三种情况:a决定的问题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包括制定居民公约、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问题,讨论决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其费用的筹集等; b 居民委员会需要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一般每年至少应有一次; c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 议,应召集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②居民会议的主持 由居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集体主持 ③居民会议的表决 居民会议的决定,有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表决形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

居民代表会制度

居民代表会制度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发挥居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法办理居民自己的事务,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居民会议负责,在居民会议闭会期间,由居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居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社区“两委会”成员和本社区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三、居民代表会议经居民会议制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 2、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对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社区居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审议社区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讨论决定涉及全社区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5、讨论通过居民自治章程(草案)、居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居民自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6、监督居民委员会执行、落实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社区自治事务活动。 7、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发行职务,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8、授权履行应当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提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主席认 为需要召开时,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五、居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居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居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六、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告诉村民代表,以便居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居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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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概期中作业 基 层 民 主 自 治 制 度 专业:戏剧影视文学 班级:1204 姓名:白娟 学号:2012044147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 ——从提出到现今的发展概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况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就是使基层群众实行四大民主、四个自我和享有四项权利。四大民主就是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自我就是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四项权利就是保障基层群众对一切基层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基层群众应该积极参与自治、学习自治、善于自治,不断提高自治能力,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基层群众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基层群众自治的实践主体是基层人民群众,基层人民群众的关心、支持、参与决定着基层群众自治的成效。因此,要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尤其是难点热点问题,首先实行群众自治,通过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共同管理,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积极化解各种矛盾,使基层群众自治,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改善、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历史发 展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 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势力的破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一方面,要肃清一切敌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动势力的破坏活动;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要实现上述目标,建立有效的基层政权组织形式就显得极其重要。城市居民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1949年底到1950年初,在一些城市中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防盗队和居民组等名称不一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50年3月,天津市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同时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部分街道也开始建立了居民代表委员会和居民小组。但是,此时居民委员会的特点是,各地的规模不太一样,职能也不统一,有的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整日陷入繁忙的工作事务之中,有的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则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乱筹款、乱募捐活动等。 为了克服此类不正常的现象,1953年6月8日,彭真同志给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专门写了一个报告,即《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这一组织是需要建立的。 它的性质应当是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基层政权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把工厂、商店、机关、学校以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的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务,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应当由居民小组通过选举产生,在城市基层政权或者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它在组织上并不是基层政权的下属机关,因此,不应交付太多的事情让它办。 毛泽东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了这个报告。此后,各城市都陆续建立了居民委员会组织,名称也逐渐趋向统一,其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自治章程

新义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书记1名,主任助理1名,委员9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可以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社区居民自治

社区居民自治 王云斌 民政部培训中心副教授 前言 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社区居民自治这个话题。大家刚刚学习完十七大的文件,在十七大文件第六部分,开篇的一句话就是“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可以看出来,在这一次十七大的文件里面特别重视基层群众自治。大家都知道以前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主要是三个部分:一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个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还有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那么这一次呢,又加进了基层的群众自治制度。因此,可以看出来,今后我们国家基层发展的一个方向就是实行群众自治。 其实群众自治,在我们国家已经搞了很多年。最早应该说是从农村搞起的。也就是说,我们说的这个村民自治,大概是从80年代,现在搞村委会的选举,多个省份已经搞到了第九期,少的省份也搞到了第五期,取得了良好效果。相对来讲,我们国家的居民自治主要起步从80年代中期、主要是从居民服务开始搞起。 那么未来发展这一个方向如何呢?在这里,我们从它的这个历史、还有现在以及存在一些问题和大家一起讲起。 首先,我们看一张照片。大家看的这一张照片,是我从我居住的小区里面照的。从这个照片里面可以看到两个问题。那我们先看左边的这个通知,就通知伊里的同志们,凡是年满60岁的同志请携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来居委会办理老年证,还有军人的军官证。大家可以看得出来,这个就是居委会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居委会平时做什么工作。那我们再看右边的这个通知,右边通知就是居委会听取社区居民代表意见,近期将进行入户走访,从实际行动关心育龄妇女、宣传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届时,请各楼居民代表配合。那么这张照片里面可以看得出来什么呢?大家看这里面,在要求听取居民代表的意见,是我们居民自治里面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是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最近,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购买问题,里面有一个程序,叫三级审核、二级公示。昨天我在报纸上看到这个规定。其中,它的要求,是不是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它有一个程序,审核主要是经过街道、市区以及住保办三级的这个审核,然后公示。首先要求听取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也就要求社区居民代表听完你的基本的条件以后,要给你,在上面签字,签完字以后,代表同意。然后在社区的居民公告栏里面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大概是15天。15天过后以后,住保办要把这些人的信息发布到网

社区居民自治公约

***社区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湖南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经全体居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 第三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第四条街、巷的经营门市和居民户实行门前三包、分段管理,生活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物业管理或楼栋长管理,在建工地区域实行封闭作业,保持市容整洁,无骑门摊、无乱搭建、无乱晾晒、无乱堆码、无乱倾倒、乱张贴现象。 第五条社区居民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教育子女及家人爱护环境,自觉引导他人保护环境,自觉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义务,主动积极配合社区创卫工作。

第六条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准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违者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不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处以5 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不准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不准跨越、倚坐交通护栏,违者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不准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违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不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不准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违者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不准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属非经营性活动的,违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违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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