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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最详尽,有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最详尽,有案例)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

本章的学习要点: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以及有关贸易术语的三个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都非常关心成交价格。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价格构成远比国内贸易复杂,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和风险大等特点。买卖双方相隔距离遥远,进出口货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全过程中,需要经过跨国的长距离运输,在出口国和进口国还要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等。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至少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卖方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不便于进行现金现货交易。那么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交易中,是由买方还是由卖方来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货运保险、申请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报关等工作?

3、费用的负担问题。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谁来负担?

4、风险的划分问题。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何地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交接的单据问题。买卖双方需要交接那些单据?

所有上述问题,在国际贸易的每笔交易中都必须明确下来。贸易术语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例如,出口运动衫的报价:“运动衫每打80美元CIF纽约”,其中的贸易术语CIF表示了以下有关信息:

1、每打80美元的价格构成中包含了运至纽约的运费及货运保险费。

2、由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货物的出口手续。

3、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有效地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买卖双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交货地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不同的贸易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表示特定的交易条件。通常来讲,如果买卖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要求卖方承担的责任越大,支付的费用越多,则出口报价越高;反之,报价就越低。一旦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选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成交,则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就应与其相适应,并根据有关惯例的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因为每个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并且一些国际组织对每个贸易术语做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已被广泛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为模式。因此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时只要商定按哪个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成交价格和交易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会考虑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括的有关费用,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成本核算。

3、有利于解决双方在履约中的争议。买卖双方在履约中产生的争议,如果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被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接受,成为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又因为它以简略的文字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交货条件,对于简化交货手续、节约时间和费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贸易术语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的贸易术语FOB出现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之际。CIF的广泛应用是在19世纪中叶。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种差异,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存在的分歧,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及美国的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从而形成为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性做法。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交易双方不具强制约束力,因而,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国际贸易惯例的运

用是以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基础的。例如,按照国际商会《2000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转移给买方。然而,我国一家国有大型贸易公司在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机械设备时,为了促使卖方在装运港装货时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货物在装载时受损,特在进口合同中加订“货物越过船舷、进入船舱、脱离吊钩并安全卸抵舱底、风险才转移”的条款。按照“合同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履约时,仍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当双方就某个贸易问题产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仲裁机构或法庭往往会引用某些常用的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评判的依据。因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适当地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 O. Rules 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规则,共22条。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直沿用至今。该规则比较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该惯例只解释CIF这一个术语。该惯例在其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添加。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1919年美国9个商业团体首次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 S. 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后来在1941年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故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41年修订本》)。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学会给予公布。

《1941年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由六种,分别为:

1. Ex Point of Origin, 即产地交货。

此产地系指“工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等。

2 .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的解释具体又分为六种:

(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即在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即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即在指定的出口地点的指定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6)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即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3.Free Along Side,即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ost &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5.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和运费。

6.Ex Dock,即目的港码头交货。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规定: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由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卖方或买方接受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941年修订本》在美洲国家采用较多。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种(FOB)和第3种(FAS)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的INCOTERMS 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以减少双方之间的争端。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2000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为INCOTERMS(来源于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三个词),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对《INCOTERMS》进行了5次补充和修订。1999年7月,国际商会又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INCOTERMS 2000,即《2000通则》,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7-1小知识国际商会(ICC)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国际性民间商业组织,成立于1919

年,总部设在法国的巴黎,下设有商业管理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仲裁院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机构,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他的会员。因此,国际商会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国际商会是联合国的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1994年11月,国际商会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CCOIC)会员地位,并同意中国建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每笔交易除了订立买卖合同外,还要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等,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一项合同,即买卖合同。并强调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买卖合同双方关于交货、收货等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涉及卖方按照合同交付货物、交付单据两项基本义务。其中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还指出,希望使用《2000通则》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2000通则》的约束。

《2000通则》相对于《1990通则》而言,改动不大。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主要涉及到三种术语,即FCA、FAS和DEQ。另外,在规定每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时,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使其含义更加明确。

《2000通则》保留了《1990通则》中包含的13种术语,并仍将这13种术语按不同类别分为E.F.C.D四个组。

E组为启运(Departure)术语。只包括EXW一种术语,指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货物所在地将货物提供给买方。

F组为主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术语。它包括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这组术语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费签订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不包含有运费。

C组为主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术语。它包括有CFR、CIF、CPT和CIP四种术语。在C组术语条件下,卖方需要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即成交价格中都含有主要运费。此外,CIF和CIP 术语还要求卖方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增加的额外费用。

D组为到达(Arrival)术语。它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术语。按D组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必须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并承担货物交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为止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根据上述分类列表如下:

表7-1 《2000通则》中十三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的分组情况

《2000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对比,纵向排列。而在《1990通则》中,则是横向排列着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的同一条。此外,《2000通则》在买方义务的第三条的标题上加了保险合同一项。具体各项标题见表7-2。

表7-2 《2000通则》中卖方和买方各承担的义务对比

注:A代表卖方义务(The Sell’ s Obligations)

B代表买方义务(The Buyer’s Obligations)

在上述三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在国际上影响最大。《2000通则》是我们本章的主要学习内容。

7-2 小知识EDI的概念

—《EDI:国际贸易新手段》汪涛等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

EDI(电子数据交换)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的缩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UN/ECE/WP.4)于1994年9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会议上通过了EDI 的技术定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联席会议同年接受了这一定义: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使用一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的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EDI工作组(UNCITRAL/WG.4)于1994年10月14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8届会议上通过的法律定义是: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将数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因此,EDI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用统一的标准来编制资料;二是利用电子方式传输信息;三是计算机应用程序之间的连接。

在1993年之前,国际上常用的统一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美国的ANSI X 12,一个是联合国EDIFACT。从1993年4月起,ANSI X 12开始向EDIFACT靠拢,这样全世界统一的标准就只有EDIFACT。

我国是在1990年引进EDI概念,原国家经贸部于1990年5月和1991年5月分别召开了《中文EDI标准研讨会》和《国际无纸贸易战略与技术研讨会》,并把EDI列入国家“八五”重点应用项目,成立了“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1993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EDI国际研讨会”。

EDI可以为国际贸易带来巨大的效益,这主要是来自于EDI的高速、精确、节约、省时。据香港专家统计,实施EDI的直接效益为:商业文件传递速度提高81%;文件成本降低44%,由差错造成的商业损失减少40%,文件处理成本降低38%。除了直接效益外,还可以为用户带来间接效益和战略效益。

第三节《2000通则》中主要的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由十多种,但迄今为止采用最多的仍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IF和CFR。此外,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的普及,FCA、CPT和CIP贸易术语必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贸易术语。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要注意的问题,十分重要。本节我们重点学习这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一、FOB术语

(一)FOB术语的含义

FOB Free on Board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9151521.html,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之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按照《2000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果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装运港之前就要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应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约定的装运期间内和指定的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

所需要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自己按规定交货的清关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自费签订从指定装运港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装货日期及时同时卖方。(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在具体业务中,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以“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如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在启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均由买方承担。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规则,这种划分风险的规则,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但“船舷为界”并不表示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在卖方承担装船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全过程,而不可能在船舷处办理交接。关于费用划分问题,《2000通则》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这实际上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但不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但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协商,做出不同的规定。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界限也是最常用的FOB、C FR、CIF三种贸易术语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但是,我们必须正确掌握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的含义。

迷你案例7-1 FOB、CFR、CIF条件下卖方风险的转移

我国某贸易公司按FOB条件与韩国商人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进口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我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水分导致愿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我方向韩国商人提起索赔,但韩国商人指出,货物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国际惯例,其后果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韩国商人拒绝赔偿。韩国商人的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吗?说明理由。

(提示:货物变质的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所以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属于卖方在履约中过失,应构成违约。国际惯例对FOB、CFR、CIF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运输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2、船货衔接问题。在FOB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

运。然而,由于在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包括未经卖方同意提前派船或延迟派船,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所派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没能按时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则要由卖方负担。有时买卖双方按FOB价格成交,而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代办性质,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由于FOB术语历史较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装船”概念解释上有一定的差别,做法上也不完全一致。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往往在FOB术语后面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FOB的变形只说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不影响买卖双方所应承担风险的划分的界限。FOB的变形有: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是指装船费用是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该费用包含在运费中,由支付运费的买方来负担。值得注意的是,FOB班轮条件并不是要求用班轮运输货物。(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负担的费用只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要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明确表示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4、个别国家对FOB术语的不同解释。以上有关对FOB术语的解释都是按照国际商会的《通则》做出的。然而,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惯例对FOB术语的解释并不完全统一。它们之间的差异在有关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规定都可以体现出来。例如在北美洲的一些国家采用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其中前三种是在出口国内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第四种是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上述四种和第五种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因为这两种术语在交货地点上可能相同。比如,都是在旧金山(San. Francisco)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船)字样,变成“FOB Vessel San. Francisco”,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第四种,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美国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卖方由此“承担货物一切灭失或损毁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年通则》解释,FOB条件下,卖方应“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美国的《定义》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要承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鉴于上述情况,在我国对美国、加拿大等北美洲国家的业务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误会。

迷你案例7-2 中美贸易中以FOB术语成交而引起的争议

——选自《进出口贸易实务》,王万义等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在1991年,我国某贸易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双方的成交价格为每公吨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我贸易公司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内,通过中国银行向美国商人开出了一张金额为18万美元的信用证。美国商人收到信用证后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是,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的税捐以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贸易公司接到来电后认为美方的要求是无理的,并立即向美方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贸易条件成交,应该由卖方负担货物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通则》中有明确的规定。”美商人回电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按《通则》办理。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规定,出口税捐及费用应由进口商承担。”此时,正赶上国际市场的钢材价格不断上涨,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只好按美方的要求通过银行将信用证的金额增加到19万美元。本案例中,我方有没有失误?我方应争取在合同中做哪些规定就可以不负担上述出口税费?二、CIF术语

(一)CIF术语的含义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9151521.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也是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自负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及海运保险,并在规定的装运期及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因此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中包括有运费和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误认为CIF为“到岸价”,这是一

种误解。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的风险仍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在货物装船后,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由买方负担。卖方只需提交约定的单据,并不保证货物将按时到达指定目的港。

采用CIF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装运港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需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除正常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直至目的港为止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的险别问题。CIF术语的价格构成中包含有保险费,卖方有义务办理货运保险。投保不同的险别,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那么,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应该投保什么险别呢?一般的做法是,在双方签约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的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卖方在投保时按合同的约定办理即可。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则按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2000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险别,但在买方的要求下,并由买方付费时,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双方应明确投保水渍险(WPA)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而《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规定,需要按照不同行业惯例或在规定航线上应投保的一切风险进行投保,但不包括投保战争险。

2、租船订舱问题。根据《200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方“负责安排货物至

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中有规定:“如买卖合同未规定装运船只的种类,或者合同内使用‘船只’这样笼统名词,除依照特定行业惯例外,卖方有权使用通常在此航线上装运类似货物的船只来装运”。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如果买方提出关于船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船公司的船只等额外要求时,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融。

3、卸货费用负担问题。CIF是指卖方应将货物运往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并支付正常的费用。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由谁承担也是一个需要考虑并明确规定的问题。由于各国做法不尽相同,通常采用CIF变形的形式来做出具体规定。CIF变形后的形式主要有:

(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由谁负担,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由支付运费的卖方来负担卸货费。

(2)CIF Landed(CIF卸至岸上)。是指由卖方负担将货物卸至岸上的费用,包括可能支付的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

(3)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是指货物由目的港船舱底起吊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4)CIF Under Ship’s Tackle(CIF 船舶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负担的费用中包含了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

CIF的变形只说明卸货费用的划分,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4、象征性交货问题。CIF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即是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所交单据齐全与合格,不管货物是否能完好地到达目的港,卖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无须保证到货。在此情况下,买方都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CIF术语的象征性交货性质,要求卖方必须保证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否则,将无法顺利地收回货款。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卖方还要履行交货义务。如果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只要买方能证明货物的缺陷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而且这种缺陷在正常检验中很难发现,买方即使已经付款,只要未超过索赔期,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迷你案例7-3 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

—选自《全国经贸知识培训与大奖赛试题答案汇编》,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我贸易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英国某一商人出售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

险。并在合同中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贸易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完毕。第二天,我贸易公司接到英国进口商的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进口商要求我贸易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贸易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试问:该批交易是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英国商人的要求我贸易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CFR术语

(一)CFR术语的含义

CFR的全称是Cost and Freight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9151521.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在《2000通则》之前曾用“C&F”来表示。

CFR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之一,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仍在装运港。与FOB术语相比,卖方承担的义务中多了一项租船订舱,即卖方要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具体来讲,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需的运输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二)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卖方的装运义务。采用CFR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期限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除了不负责投保和支付货物保险费之外,其他义务均与CIF相同。包括在解决卸货费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变形形式方面。

2、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按惯例不论是FOB还是CFR合同,卖方在货物装船后,都必须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对于CFR合同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地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如果由于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将由卖方承担。因此,在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FOB、CIF和CFR三种术语都是只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卖方的交货地点均在装运港;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划分界限均是在装运港货物超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有所不同。CFR与FOB相比,卖方的责任增加了货物运输的办理,价格构成上相应增加了一笔正常的货物运输费用;而CIF与CFR相比,卖方的责任增加了货运保险的办理,价格构成上也相应增加了一笔保险费。

7-3 小知识FOB、CFR、CIF三种术语的异同

相同点:

1.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由卖方承担,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则由买方承担;因此,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有:CIF=CFR=FOB。

2.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3.适用的运输方式:都是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4.货物进出口手续办理的规定:都规定货物的出口手续由卖方办理,而货物的进口手续则由买方办理;不同点: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以及费用不同:CIF术语要求卖方既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支付运费,也要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而CFR术语只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运输并支付运费;FOB术语只要求卖方在装运港交货,不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因此,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则有:CIF >CFR>FOB。

四、FCA术语

(一)FCA术语的含义

FCA全文是Free Carrier(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9151521.html,d place),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术语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多式联运。FCA意指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办完出口清关手续的货物交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承担的风险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转移之后,与运输、保险相关的责任和费用也相应转移。

采用FCA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下,并

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将货物交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承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4)承担风险和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交商业发票,交货凭证,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承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在FCA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为了方便使用FCA术语,《2000通则》对“承运人”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这表明承运人可以是拥有运输工具的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运输代理人或其他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把货物装上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卸货。如果仅指定了交货地但并未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地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从中选择最适合完成交货的交货点。

2、FCA条件下的风险转移问题。在采用FCA术语成交时,不论采用的是海运、陆运、空运等任何运输方式,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均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但是,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通知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致使卖方不能如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么,根据《2000通则》规定,自规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将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货物已被划归本合同项下为前提条件。这说明如果是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货,只要货物已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

3、关于运输。按《2000通则》规定,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FCA术语由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指定承运人。但是,《2000通则》同时又规定,如果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只要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可以办理,也可以拒绝。如果卖方拒绝,应及时通知买方。

五、CPT术语

(一)CPT术语的含义

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9151521.html,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PT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但是,货物在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要由买方负担。该术语与FCA术语一样,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在指定目的地提货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费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CPT术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货物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负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由卖方负担,也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3、装运通知。CPT术语实际上是CFR术语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的扩展。CFR术语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买卖双方义务划分原则上是完全相同的。卖方只负责货物的运输而负责货物的运输保险。因此,卖方在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

六、CIP术语

(一)CIP术语的含义

CIP的全文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9151521.html,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CIP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办理货物运输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此外,卖方还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但买方要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采用CIP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如下:

1、卖方义务

(1)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3)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指定目的地提货所需要的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自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费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在CIP条件下,卖方的交货地点、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适用的运输方式以及出口手续、进口手续的办理等方面的规定均与CPT相同。CIP与CPT的唯一差别,是卖方增加了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和提交保险单的责任。在价格构成因素中,比CPT增加了一项保险费。(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由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是,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途中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术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与CIF术语相同,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投保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即可;如有买卖双方有约定,则按双方约定的险别投保。保险金额一般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

2、应合理地确定价格。与FCA术语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CIP的价格构成中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所以,卖方在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运费和保险费,并考虑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

本节介绍了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均属于在出口国交货的术语。其中FOB、CFR和CIF三种术语都是在装运港交货,都是在装运港以“船舷为界”来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FCA、CPT和CIP三种术语实际上是在前三种术语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是将其适

用的运输方式范围由水运而扩大到任何运输方式。它们的对应关系是:在FOB的基础上发展而成FCA;在CFR的基础上发展而成CPT;在CIF的基础上发展而成CIP。所以,FCA、CPT、CIP 与FOB、CFR、CIF不同的是:它们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铁路、公路、空运等,也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风险划分则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

从FCA、CPT、CIP术语与FOB、CFR、CIF术语的比较来看,如果出口地是远离港口的内陆地区或如果用集装箱运输,采用FCA、CPT、CIP术语成交对卖方有以下好处:一是卖方可以任意选用合适的运输方式,不一定用海运。二是风险提前转移。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三是承担的费用降低,卖方不用承担将货物运至装运港的费用。四是收汇的时间提前。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就可以到当地指定银行交单结汇,而不必等到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这样可以缩短结汇时间。

另外,在比较FOB与FCA的异同点,CFR与CPT的异同点,CIF与CIP的异同点时,包括比较任意两种或多种术语的异同点时,都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比较:(1)交货地点;(2)风险转移的界限;(3)有关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指办理运输、保险、货物进出口的海关手续等);(4)有关费用的划分(指运费、保险费、货物的出口和进口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支付的税费及其他费用);(5)适用的运输方式。我们可以通过以上五个方面来认识不同术语之间的共性和区别,从而更好地掌握每种术语。

在小本节中,C组的四种术语(CFR、CIF、CPT、CIP)已一一介绍了。C组术语的销售合同属于装运合同。C组四种术语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C组四个术语的价格构成中均包括有主要运费,但风险划分的界线是在装运港船舷或“货交承运人”。也就是说,卖方虽然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并负担运费,但是,卖方并不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坏、灭失及延误的风险。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在C组四种术语中,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而是表示卖方承担的主要运费付至到该目的港或目的地。所以C组的四种术语都是“主要运费已付”的术语。

第四节其他贸易术语

除了第三节介绍的六种常用贸易术语外,《2000通则》还包括其他七种贸易术语:EXW、FAS、DAF、DES、DEQ、DDU、DDP。交易双方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灵活选用。

一、EXW术语

(一)EXW术语的含义

EXW的全文是Ex Works(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9151521.html,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W是《2000通则》中E组唯一的一种术语。它代表了在商品的工厂或所在地(工场、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给买方的交货条件。按这种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责任、风险极其费用类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引例 [Case1]我某公司从一美商处购进棉花一批,合同价格规定为每公吨1850美元FOB旧金山。我方受载货轮驶抵旧金山港后,通知对方装货,但对方要求我方负担棉花从城内仓库运至装运港并装上船的一切费用。请问:我方可否拒绝这一要求? [Case2]我某公司按CIF价格条件与一外商签约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规定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10月1日凌晨3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上午启航,由于当时我方业务员劳累,又赶上国庆节,故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10月2日下午收到买方急电,称该货轮于当日上午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请问:我方是否能以合同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货物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由,拒绝赔偿? 第一节商品的价格构成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单价的构成要素 例如:我国国内商品的报价 大米每500克 1.3 元 (1 )②③ 有三个组成部分,一般是现货现金交易。 国际贸易中的报价 大米每公吨350 美元CIF香港 ①②③④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价格通常由计价数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个部分组成,第四部分是国际贸易术语,由三个英文字母和地名组成,表示价格350美元是由哪些费用构成、双方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 (一)计价数量单位 简称计量单位。 一般来说,计量单位应该与合同数量条款中所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如数量用“公吨”表示,则单价也应该用“公吨”表示,而不应该用“长吨”或者“短吨”。 (二)单位价格金额 价格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单位价格金额是价格条款的核心。 (三)计价货币 国内贸易中,价格通常使用“元”,即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的“元”有美元、欧元、日元、加拿大元、港元等多种,因此,使用哪种货币作为合同中的计价货币,必须明确规定出来。 在选用计价货币时应注意的问题 1.尽量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 具体使用哪种,由双方协商决定。 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有利于调拨和运用。还有助于在必要时转移汇价风险。 资料:可自由兑换货币 可自由兑换货币主要是指美元、日元、欧元、英镑等。其中,欧元是于2002年1月1日正式进入流通领域,并于2002年3月1日取代欧盟12国原有货币,成为比利时、德国、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希腊等12国的统一货币。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大多使用美元作为计价货币。

国际贸易法有关案例分析之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法有关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2 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案例4 案情简介: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案例5

国际贸易实务知识点整理

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一节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含义: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以英文缩写表示货物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2)作用: ①简化交易内容 ②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 ③利于争端的解决 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在波兰 华沙制定《华沙规则》(Warsaw Rules, 1928),共22条,旨在 统一解释CIF买卖合同下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责任。 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 对6种贸易术语进行解释。其中FOB又分为6种形式 三、Incoterms? 2020 现已成为国际上应用最广、影响力最大的国际贸易惯例。 最新版本INCOTERMS? 2020于2019年9月正式面世,并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对INCOTERMS作历次修订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使其适应当代的商业实践。1980年的修订是为了适应运输技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发展;1990年的修订是为了适应使用日益广泛的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 Incoterms? 2020 副标题为: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 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分类 1.Rules for any mode or modes of transpor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EXW FCA CPT CIP DPU DAP DDP (DPU:2020从DAT改为DPU) 2.Rules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适用水上运输方式) FAS FOB CFR CIF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最详尽,有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最详尽,有案例)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 本章的学习要点: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以及有关贸易术语的三个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都非常关心成交价格。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价格构成远比国内贸易复杂,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和风险大等特点。买卖双方相隔距离遥远,进出口货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全过程中,需要经过跨国的长距离运输,在出口国和进口国还要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等。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至少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卖方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不便于进行现金现货交易。那么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交易中,是由买方还是由卖方来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货运保险、申请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报关等工作? 3、费用的负担问题。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谁来负担? 4、风险的划分问题。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何地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交接的单据问题。买卖双方需要交接那些单据? 所有上述问题,在国际贸易的每笔交易中都必须明确下来。贸易术语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例如,出口运动衫的报价:“运动衫每打80美元CIF纽约”,其中的贸易术语CIF表示了以下有关信息: 1、每打80美元的价格构成中包含了运至纽约的运费及货运保险费。 2、由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货物的出口手续。 3、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有效地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买卖双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交货地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案例2 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 案例4 案情简介: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要点评析: 世界上重名的地方常有存在,建议在重名的地方后面加注其所在国家,城市等。 案例5 案情简介: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

国际贸易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1:EXW:工厂交货(插入指定交货地点)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 (2)通关手续问题: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出口所需一切手续,但卖方需协助。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双方都没有对对方订立运输、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需求,卖方要提供办理保险所需信息 (4)费用划分:卖方承担交货之前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交货之后一概不用考虑。 (5)运输方式:适用与任何运输方式。 2:FCA: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交货地点(出口国))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一切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一切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双方都没有对对方订立运输、保险合同的义务,若买方有要求,并在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 必须向买方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4)主要费用划分:卖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前所干涉的各项费用。(5)运输方式:各种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江河、海洋、航空等。3:CPT:运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城市、港口))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一切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一切费用。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卖方有义务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送到约定地点。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若应 买方需求,卖方须向买方提供办理保险所需信息。 (4)主要费用划分:卖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运费以及根据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 的装货费和在目的地的卸货费。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后与货 物相关运费之外的各项费用。 (5)运输方式:各种运输方式。 4: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1)风险转移问题: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费用。(2)通关手续问题: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所需一切手续。 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所需一切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卖方有义务按照正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送到约定目的地。卖方有义务为买方订立有 关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 (4)主要费用划分:卖方承担在交货地点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出口手续时所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要负责签订从指 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支付有关的费用,此外还要承担办理 货运保险时须交纳的保险费。买方承担在交货地点交货后所设计 的各项费用。 (5)运输方式:各种运输方式。 5: DAT术语:运输终端交货(插入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1)风险转移。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相反。 以买方在交货点控制货物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 (2)通关手续。双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双方办理货物进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①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约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如对运输终端未作具体规定,卖方可选择在约定港口或目的地最合适的运输终端。②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引言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专业术语,用于描述和规范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各种操作和交易行为。正确理解和运用国际贸易术语对于开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提高贸易效率,减少误解和争议。 通则原则 1. 清晰性原则:国际贸易术语应具有明确、清楚的含义,以确保各方对于术语的解释一致。 2. 一致性原则:国际贸易术语应在全球范围内保持一致,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3. 灵活性原则:国际贸易术语应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变通,以适应不同的贸易方式和需求。 4. 可解释性原则:国际贸易术语应能够被各方理解和解释,避免术语造成歧义和误解。 5. 经济性原则:国际贸易术语应尽可能简明扼要,不过多添加冗长或复杂的描述。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价,指卖方将货物送至预定 港口,并负责将货物装上船舶,费用由卖方承担。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价,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送至目的港,并支付货物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EXW(Ex Works):工厂交货价,指卖方把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 的地点,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和相关费用。 DDP(Delivered Duty Pd):完税后交货价,指卖方负责将货 物运送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承担所有清关和进口税费。 L/C(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指买方通过银行发出的支 付保证,以确保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交货和付款的义务。 结论 正确理解和运用国际贸易术语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基础,对于保 障贸易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各方应遵 守国际贸易术语的规范,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资料: 国际商会(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十三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十三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一、E组 1: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则不宜采用此贸易方式。EXW是卖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 二、F组 2:FCA ,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使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3:FA 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三、C组 5:CFR <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自阿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6: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7: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8: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四:D组 9: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10: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

国际贸易实务_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实务_名词解释

1、FOB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简写,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完成交货,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FOB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2、CIF CIF,英文全称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 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须将货物按照合同规定装上船并负责运输和保险及其费用;与FOB术语一样,CIF亦是只适用于水上运输,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3、贸易术语 又称价格术语,它是在国际贸易中用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以文字或缩写字母组成的专门用语。国际商会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其中最常用的装运港船上交货的贸易术语有3种:FOB、CIF、CFR,向承运人交货的常用贸易术语也有3种:FCA、CPT、CIP。 4、共同海损 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行得以继续,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付出某些额外特殊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这种共同海损应由船、货等各有关获得好处的方面,按各方最后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称之为共同海损分摊。 5、定牌 即定牌中性包装,又称定牌生产,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是为了适应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常出售的商品,都要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牌号(商号)的销售方式所需而产生的一种包装方式。。 6、托收 是指卖方发货后根据发票金额开立汇票,委托银行或其他途径向买方收款。在国际贸易中,托收一般是通过银行进行。所以又叫银行托收。最常用的托收是付款交单(D/D)和承兑交单(D/A)。 7、银行保证函 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某项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的申请,以其自身的信誉向契约的另一方(受益人)为担保该契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而作出的一种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9、国际贸易惯例 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公认的、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或者说,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约定俗成的国际行为准则。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10、象征性交货 它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的,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实际到货。 11、对等样品 在凭样品买卖中,如果买方提供的样品,卖方有一定困难(或难以做到)或担心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再加工复制(稍加修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1. 出口退税(Export Tax Rebate) 案例: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出口贸易,决定对部分出口商品实施出口退 税政策。一家服装厂将其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即获 得一定比例的出口退税。这样一来,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竞争优势,提高出口量和市场份额。 2.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案例:国与其他多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了最惠国待 遇条款。根据该条款,国对这些国家的产品实施了较低的关税税率,以及 其他贸易壁垒的减免。这样一来,这些国家的产品在国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提升贸易伙伴间的经济合作。 3.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案例:国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国供应原材料。然而,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该公司无法按照 合同履行供应义务。根据国际贸易法的不可抗力条款,该公司可以免于承 担违约责任,并不需要向国支付违约金。 4.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 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农业产业,实施了关税配额政策。根据该政策,每年只有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可以按较低的关税税率进口,超过配额的进口 将按照较高的关税税率征收。这样一来,国可以控制农产品的进口量,保 护国内农民的利益。 5. 最低限价(Minimum Import Price)

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实施了最低限价政策。根据该政策,进 口其中一种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最低限价,否则将被视为倾销行为,将对 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这样一来,国可以防止低价的进口商品对国内产 业造成伤害,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6. 技术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 案例:国制定了进口化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一 定的标准和要求,否则将无法进入该国市场。这样一来,除了贸易壁垒以外,该国还通过技术壁垒来限制进口化妆品的数量和品质,保护国内化妆 品企业的竞争地位。 7. 平等互利(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案例:国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谈判时,强调平等互利的原则,即双方 在贸易合作中应该互相尊重和平等对待,共同分享合作的利益。通过平等 互利的原则,国与其他国家可以建立稳定的贸易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 8. 进口保护(Import Protection) 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实施了一系列进口保护措施,如提高关 税税率、设置技术壁垒等。这样一来,国可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品质,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然而,进口保护措施也可能引发贸易争端,对国际 贸易造成一定的阻碍和不利影响。 以上是国际贸易术语案例的大致分析,这些案例涉及了国际贸易中的 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从不同的角度展示了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了解和应用这些术语和案例对于企业和个人来 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的机遇和挑战。

国际贸易术语CIF及其相关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论文 题目:国际贸易术语CIF及其相关案例姓名: 学号: 专业:金融学 年级:12级 班级: 任课教师: 2014 年10 月

内容摘要 现如今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它紧密联系着双方贸易的条件和责任。而CIF在近期受到了越来越多国际贸易商家的采用和支持,CIF作为国际贸易中的常用术语之一,在国际贸易中有着广泛且重要的应用。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对我国GDP的贡献越来越大,在中国经济中所处的地位也日益重要。本文主要介绍CIF以及其在对外贸易中的一些相关案例。 关键词:贸易术语CIF;相关案例

目录 一、引言 (1) 二、CIF术语的含义 (1) 三、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 (一)保险险别问题 (1) (二)租船订舱问题 (2) (三)象征性交货问题 (2) 四、CIF相关案例 (2) (一)案例一 (2) (二)案例二 (3) 五、结束语 (4) 参考文献 (5)

国际贸易术语CIF及其相关案例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如今,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经济正在逐步地融入世界经济,中国的对外贸易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大,中国市场正在逐步和国际市场连成一片。因此,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一定的理解和掌握是十分必要的。 二、CIF术语的含义 CIF的英文表示是Cost Insurance Freight,中文意思是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又称运费保险费在内价,在CIF项下,卖方要求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并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的船上,或者以取得货物已装船证明的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另外,卖方还要为买方办理海运货物保险。此外,卖方要提交商业发票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单证。 三、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一)保险险别问题 CIF术语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险。从价格构成来讲,这是指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从卖方的责任讲,他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办理保险须明确险别,不同险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率也不同。按CIF术语成交,一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

有关空运中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有关空运中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一、CPT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按CPT条件出口2000吨小麦给国外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2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小麦。待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船后及时给B公司发出了装运通知。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损失了3000吨,剩余2000吨安全抵达目的地。而卖方不予交货,并声称卖给B公司的2000吨小麦已经全部灭失,而且按照CPT合同,货物风险已经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试分析A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 1.本案中A公司仍应对B公司承担交货责任。 2.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PT的规定: 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承运人处置之日起,从卖方转由买方负担。依据此规定,本案例中的卖方不应再负交货责任。然而,该规定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CPT合同。本例中小麦是散装的,且和另外3000吨混装在一起,卖方并不能因此而断定所损失的2000吨小麦都是卖给B公司的。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划分风险责任所作的说明:以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确定为供应合同之用者为限。即货物必须是特定化的货物或指定的货物时,货物风险方可按照合同的性质正常转移。本案中的2000吨小麦既未在装船时清楚地分开,又没有任何标志表明是卖给B公司的货物,因此货物风险不能像正常情况下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转移。卖方不能因此断定所损失的2000吨小麦全包括了卖给B公司的2千吨,因此卖方仍承担向买方交货的义务。 二、DAF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于2002年9月按照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之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2003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已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赔偿。 请问,在本案中卖方有无违约情况?理由是什么? 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1.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 2. 分析:我进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报价降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打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如改为FOB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2.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七月底开始,连续多次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的主要教训: (1)规定装运期时应考虑将装运期和开证日期有机衔接起来. (2)审证时,应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发现问题,影响我方安全收汇时,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后才能对外发货. 3.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问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试分析: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020年十三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作者:败转头 作品編号44122544 : GL568877444633106633215458 时间:2020.12.13 十三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一、E组 1: EXW …工厂交货(…指左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N,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买方不能宜接或间接的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则不宜采用此贸易方式。EXW是卖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 二、F组 2: FCA ,即货交承运人(……指泄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左的交货期内在指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左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使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肚的承运人或英他人或由卖方选泄的承运人或英他人处巻时,交货即算完成。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3: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泄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左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火失或损坏的风险。 三、C组 5: CFR(-成本加运费(…指左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自阿合同规左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立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火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6: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泄目的港)。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左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左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火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7: CPT运费付至(--指左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左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火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左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火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笛时,货物火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一般分属于不同的国家与地区,为此就产生了不同的财产贸易术语,即所谓的差异化性能,并给国际贸易保险带来了一定的技术差异。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国际贸易术语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篇1: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篇2: 有一份CIF 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1)CIF 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惯例中有特定的解释,而且在过去的不少判例中,一些著名的法官对它也下过权威性的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一、FOB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案例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参考答案: 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案例三: 某公司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货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该公司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广州,即FOB船上交货,

(最新整理)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完整)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全部内容。

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一、E组 1: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则不宜采用此贸易方式。EXW 是卖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 二、F组 2:FCA ,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即使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3:FA S-——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三、C组 5:CFR (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自阿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6: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7: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8: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四:D组 9: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10: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1: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2:DDQ进口国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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