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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工资薪金支出偷税方法

虚列工资薪金支出偷税方法
虚列工资薪金支出偷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日常管理和汇缴审核时,发现纳税人通过各种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引起各级税务主管机关的高度关注。为此,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一线的所得税管理员,对此现象进行了一定的浅析,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不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手段

“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是相对于“合理的工资、薪金”而言的,表现为工资、薪金支出金额扩大化,工资、薪金支出虚假化,工资、薪金支出超范围化。纳税人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通常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手段一:无中生有,虚造工人,假劳动合同,假出勤记录,假工作岗位,假发工资,真偷税。私营企业中有的行业利润空间相当大,纳税人为了减少或逃避企业所得税,胆大妄为,竟敢编造工人,虚列工资。税务机关在汇缴审核时,发现纳税人上报的工人人数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现象,上报的工人人数,与实际职工人数明显不符,有的虚报人数是实际人数的两倍。甚至数倍。人数翻倍,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随人数翻倍增长。为掩人耳目,纳税人编造假合同、假出勤、假岗位、假工资表、假签字,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这是工资、薪金支出虚假化的表现手段。

(二)手段二:虚增工资、阴阳工资,两套工资表。部分纳税人工人姓名是真实的,工资表金额却做假,制作金额不一样的两张工资表,一张金额大,一张金额小,工人领工资时,两张都得签字,或者真工资表签字,假工资表请他人代签。真工资表由老板本人保管,假工资表由财务会计入账。工资、薪金支出金额扩大化是私营企业偷税的又一常用手段。

(三)手段三:外发加工,委托加工加工费用工资化,既偷增值税又逃所得税。通常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分为内部生产和外部加工两结合。一方面由于企业用工难、招工不足的原因,需要将材料外发加工,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本身没有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加工。不管何种原因,都属于企业外部生产,其加工费用不符合工资、薪金列支的范畴。外加工的生产工人不属于本单位的雇佣职工,因此企业不能自己列造工资表支付外发加工费,而应由外加工单位和个人开具加工发票进行税前列支。如纳税人委托加工而不向加工单位和个人索要发票,通过自编自造工资的方式列支加工费,既帮助加工单位和个人偷逃增值税,又为自己偷逃了所得税。上述行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超范围化。

(四)手段四:职工福利工资化、挂靠人员正式化、正式人员固定化、分离机构内部化、员工费用工资化,各种费用和支出尽可能往工资、薪金“箩筐”里装。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有限额的,按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部分据实扣除,而且要有合理、合法的票据。一些纳税人由于无法取得票据,并且逃避14℅的限额扣除标准,就通过虚造工资的方法列支福利费,造成职工福利工资化的不合理支出。商场、超市等外部营销人员的工资福利,本应通过合法的营销费用发票进行列支,但许多企业却将外部营销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挂靠人员发工资、支费用。通过挂靠人员正式化的途径将营销费用放进了工资、薪金“箩筐”里。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企业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也是如此,不可能年年一样。许多企业明明某些员工已跳槽离开了本企业,而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上还在列支工资、薪金。这种正式员工固定化的现象导致成本虚增。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还包括: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分离机构人员的工资、薪金还挂靠在企业内进行税前列支。分离机构本应外部化,而不是内部化、工资化。企业员工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应凭有效、合法的票据进行报支,而不能以无法取得票据为由,将费用工资化。

二、纳税人采取不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偷逃所得税的原因。

偷逃所得税的手段多种多样,纳税人采用不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偷逃所得税是十分常用的偷税手段。分析其中的缘由,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方便容易、操作简单,企业财务部门内部加工而不需要外部介入即可完成。纳税人采用假冒工人,需列工资等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方法偷逃所得税,只需财务部门编造工资表、有关人员假签字就能完成相关手续,达到偷税目标。手续简便、操作容易。纳税人不需要懂脑筋、想办法,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类费用发票进成本。因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偷逃所得税的首选手段。

(二)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税法观念淡漠,税法知识缺乏。纳税人为了逃避和少缴所得税,获取更多的税后利润,通过不合理的、不正当的工资、薪金支出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表明纳税人税法观念淡漠、法制意识缺乏,是一种主观故意偷税行为。这种行为主观上就是为了达到少缴税多获利的目的,目的决定动机,动机决定手段,如此手段,税源流失,情节严重,必须给予严惩和打击。

(三)税务机关执法不严,宣传、培训、教育力度不够,给纳税人造成可乘之机。税务机关在所得税日常管理和纳税检查的过程,发现纳税人有上述偷税行为,不能轻描淡写、一带而过,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执法。该补则补,该罚则罚,通过补税罚款给纳税人予深刻的教训。另外,管理和执法要不留盲区和死角,工资、薪金支出往往成为税务机关检查和管理疏忽的环节。所得税汇缴培训和税法宣传力度不够,导致许多财会人员概念模糊,业务不精,为帮助纳税人少缴税,想坏主意出笨办法,达到偷税的目的。

(四)相关法规、条例过于粗放,操作性不强,与实际征管现状脱节。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相关条例和文件没有过多的规定,有的只是规定了应掌握的几个原则。如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指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等等。这些规定和原则,过于粗放,原则性大于操作性。要堵塞通过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偷逃所得税的漏洞,相关部门必须出台具有实际意义、能够实际操作的文件,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通过相关的条例和文件,明确告诉纳税人什么可以在工资、薪金中列支,什么不可以列支,如何列支,特别是要明确符合列支的工资、薪金的具体条件。三、杜绝不正当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对措施

纳税人通过不正当的工资、薪金支出偷逃企业所得税,在私营企业里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情况还比较严重,如果听之任之,不加以管理,将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纳税人获取更多的不法利润。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塞工资、薪金支出漏洞,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政策、法规,细化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办法。用明确的条文从源头上加以规范,制定实用、方便、可行的工资薪金扣除办法。笔者根据多年的所得税工作经验,建议采用以下几个相关措施:

(1)工资、薪金通过银行发放,纳税人为所有员工办理工资卡,所有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全部通过银行支付,打入职工工资卡上。财务上凭银行提供的工资薪金支付凭证入账,作为工资、薪金支付的合法有效凭证,其他任何凭证包括有职工签字记录的现金支付的工资单一概不予认可。

(2)工资、薪金银行支付凭证要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对比。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进行代扣代缴,并实行全员全额申报,凡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如实履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义务。达到纳税标准的,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凡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为此,纳税人应将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与人员、薪金银行支付凭证一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供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3)工资、薪金实行备案制度。工资、薪金的支付,必须全程跟踪、记录。对有关单据、凭证必须保留、存放,供税务机关查验。具体包括: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员工花名册、每月出勤表、每个员工的工作岗位及简要工作职责说明、员工工资结算单。上述资料,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装订成册,存放在企业财务部门,供税务机关查验。

(二)加强日常管理,增强巡查力度,掌握企业用工动态。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巡查,经常下企业、进车间,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企业用工人数和外发加工情况。食堂最能反映企业用工人数,炊事员介绍的就餐人数是最真实、最接近的用工数,因此,巡查企业食堂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同时还要到材料仓库了解企业是否有外发加工现象,到财务上看是否有外发加工费发票入账。通过巡查和强化日常管理,做到心中有“数”,这个“数”是指工人人数和工资总数。此举可有效防止企业虚增工资,偷逃所得税的不法举动。

(三)加强税法宣传,强化业务培训,让纳税人知法、守法,提高纳税遵从度。纳税人通过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偷逃企业所得税,一方面是企业纳税意识差,税法遵从度低,逃避和少缴税收的不良动机驱使。另一方面是缺乏税法知识,业务不熟,善意犯错误导致偷税行为的发生。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纳税服务,把加强宣传,提供业务辅导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通过辅导和培训,让纳税人知道哪些可以列支,哪些不可以列支,不合理列支有什么后果,并指导纳税人如何正确列支工资、薪金,减少涉税风险。

(四)严格执法,要把工资、薪金支出作为评估和稽查的关注重点,发现问题,要敢于动真碰硬,不能心慈手软,该补则补,该罚就罚,让投机钻营的纳税人得不偿失,达到查处少数,教育一片的目的。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详尽版)并附

新个税法下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详尽版)并附新个税法

工资薪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计算公式: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个税起征点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个税起征点:现行起征点20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案例: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72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7200—3500)×10%—105=265(元)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及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个税缴税方法。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55=23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 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单位临时工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税

单位临时工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税一、个人所得税篇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临时工”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报表填报?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篇 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发生的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发生的“临时工”支出以什么作为入账凭证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底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9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9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9(个税起征点是多少) 工资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那么2019年个税起征点是多少?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是5000,那么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怎样呢?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又是什么?最新个人所得税相比较之前的,又有哪些方面做了修改?为您介绍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9。 税率表一: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因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实施,劳动者都非常关心自己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扣除的。那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介绍了个人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

“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34号公告”),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改变了之前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则。 尤其,34号公告有关劳务派遣费的扣除新规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期资讯概述了34号公告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一、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性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但企业发生的三项经费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公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却只能在规定的比例内限额扣除,如职工福利支出只能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作为计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基础的”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将直接影响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有一些福利性补贴,是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34号公告之前,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较为严格,要求纳税人将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补贴从工资总额中剔除,并作为福利支出限额扣除。这可能缩减纳税人税前可扣除的福利费,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34号公告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职工福利费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34号公告并没有对何谓”固定”做进一步的解释。我们理解,既然这种福利性补贴,要求满足国税函〔2009〕3号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应是指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福利支出。换句话而言,这种福利性支出应与工资薪金一样满足每月固定、没人固定、标准固定。如,公司按一定级别给每人每月100元至500元不等的通讯补助应属于34号公告所指的可按工资薪金扣除的福利性支出。 二、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上年度已预提的”工资和年终奖”可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实际经营中,很多企业每年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34号公告之前,各地对于1月份发放的上年度12月份工资如何扣除执行不一:如福建地税坚持只有在当月发放才能在当月扣除,天津地税则认为只要在次年2月1日之前发放,就可以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还有的将其放宽到第二年的汇算清缴之前(即5月31日)扣除。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34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这意味着,不仅每年1月份发放的上年12月份的工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而且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上年度的奖金如果在当年已经预提,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劳务派遣费扣除新规的影响与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15号公告”)曾规定,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由接受劳务派遣的一方按规定扣除。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支付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叮叮小文库 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本行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购买长途车票同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一般员工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需提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一)项中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工资薪金中22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工资薪金中22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2015-10-14 09:23 来源:小税务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将工资、薪金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安家费的标准,目前无最新规定,一般仍遵循《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规定: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2018年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2018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1、工资薪金支出 税收金额以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孰小值为限。 2、职工福利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14%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3、职工教育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8%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但是可以结转下年扣除; 4、工会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2%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填报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企业缴纳部分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账载金额是会计账簿中计提入费用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例题】某企业2018年发生如下工资业务: 1、2018年计提工资1100万元,其中包括计提年终奖20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900万元,2019年1月发放年终奖100万元,还有100万元在2019年6月才发放。2017年3月还发放了2017年的年终奖300万元。 2、实际发生福利费150万元,其中20万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3、计提职工教育经费57.5万元,实际支出12.5万元用于软件开发人员培训,其他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剩余5万元教育经费未使用,2017年结转教育经费15万元。 4、工会经费支出22万元,取得了专用收据。 【解析】 1、工资 工资薪金账载金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即计提进入工资费用中的金额,为1100万元。 工资薪金实际发生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并非实发工资),但是不包括支付2017年年终奖300万元,包括支付的2019年100万元的年终奖。所以实际发生额=本年借方发生额-300+100=1200-300+100=1000。而在6月支付的2018年年终奖,因为已经超过了汇算清缴期限,所以不能再计入2018年的实际发生额中。 所以纳税调整金额为1100-1000=100万元。 2、职工福利费 账载金额为15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30万元,税收金额为(工资实际发生额1000*14%,账载金额150,实际发生额130的三者孰小值)13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50-130=20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 (1)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账载金额为45(职工培训费12.5可以全额扣除),实际发生额为40,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为15,税收金额为(1000*8%=80,40+15=55)的孰小值55万元。纳税调整金额=45-55=-10万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0 (2)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经费 账载金额为12.5,实际发生额为12.5,纳税调整金额=0 4、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账载金额22万元,实际发生金额22万元,税收金额为(1000*2%=20,22)的孰小值20,纳税调整金额=22-20=2万元。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解析 2018-04-19谢德明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三、股权激励项目的填报解析 (一)填报说明 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本行由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报纳税人根据本年实际行权时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确定的金额。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孰小值填报(备注:此处说明存在问题,详看下面案例3)。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二)税法规定 《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

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会计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侧如授予限制性股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四)税会差异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醒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醒 2010-7-27 0:00:00 文章来源:江苏省地税局【大中小】【打印】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也应该按照规定办理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其中,老百姓尤为关切的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重点谈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希望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起到一定提醒作用。 一、各种奖金 职工的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 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资2000元,此外于1月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于2009年7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例中各项奖金都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计算:王某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300+200-2000)×10%-25=125(元);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5000+300+200-2000)×20%-375=725(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300+200-2000)×5%=25(元)。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 例2:某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张某,单位对其工资实行年薪制。即每月发放其基本工资3000元,12月份再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12万元。此外,2009年12月张某还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6000元。 计算:张某12月份共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6000=12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126000/12=10500(元),应适用税率20%,应纳个人所得税126000×20%-375=24825(元),此外,当月基本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10%-25=75(元)。则张某12月份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4825+75=24900(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75元,全年共应纳个人所得税24900+75×11=25725(元)。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1、工资薪金支出 税收金额以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孰小值为限。 2、职工福利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14%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3、职工教育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8%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但是可以结转下年扣除; 4、工会经费 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2%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填报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企业缴纳部分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账载金额是会计账簿中计提入费用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例题】某企业2018年发生如下工资业务: 1、2018年计提工资1100万元,其中包括计提年终奖20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900万元,2019年1月发放年终奖100万元,还有100万元在2019年6月才发放。2017年3月还发放了2017年的年终奖300万元。 2、实际发生福利费150万元,其中20万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3、计提职工教育经费57.5万元,实际支出12.5万元用于软件开发人员培训,其他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剩余5万元教育经费未使用,2017年结转教育经费15万元。 4、工会经费支出22万元,取得了专用收据。 【解析】 1、工资 工资薪金账载金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即计提进入工资费用中的金额,为1100万元。 工资薪金实际发生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并非实发工资),但是不包括支付2017年年终奖300万元,包括支付的2019年100万元的年终奖。所以实际发生额=本年借方发生额-300+100=1200-300+100=1000。而在6月支付的2018年年终奖,因为已经超过了汇算清缴期限,所以不能再计入2018年的实际发生额中。 所以纳税调整金额为1100-1000=100万元。 2、职工福利费 账载金额为15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30万元,税收金额为(工资实际发生额1000*14%,账载金额150,实际发生额130的三者孰小值)13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50-130=20万元。 3、职工教育经费 (1)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账载金额为45(职工培训费12.5可以全额扣除),实际发生额为40,以前

关于跨年发放工资所得税汇算扣除的问题

关于跨年发放工资所得税汇算扣除的问题 2012年底计提的工资,2013年1月发放,请问所得税汇算的时候这部分工资能扣除吗?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对工资的税前扣除,强调的是年度内”支付“及”实际发放“。具体涉税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实际情况判定。 畅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最新个税税率表

2018年最新最全的常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8年最新常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双手奉上,附带8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专为会计人收藏备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年终奖所得 年终奖所得,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是他们的计算方式不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说明: 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2、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相同。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实际税率为百分之十四。 五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 说明: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七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小明在2016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社保金)-3500 =10000 - 1100 - 3500 = 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 5400*20% -555= 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社保金-缴税= 10000 -1100-525 = 8375元。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该项奖励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对于职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考虑到该项收入与年度工作业绩相关且数额往往比较大,在计算税款时采用“按年平均取低税率”的方法,降低税额、减轻个人负担。具体分两个步骤进行计算: 第一步: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一步确定出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核算的内容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来百度文库! 工资薪金核算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分为6个部分。 (1)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①对已做工作按计时标准支付的工资;②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位(岗位)工资;③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生活费)等。 (2)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①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②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如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等。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物价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如工人技校教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 1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醒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8日信息来源:省地税局供稿:泰州市地税局字体:【大中小】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也应该按照规定办理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所得项目,其中,老百姓尤为关切的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重点谈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希望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起到一定提醒作用。 一、各种奖金 职工的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 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取得基本工资2000元,此外于1月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于2009年7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例中各项奖金都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计算:王某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300+200-2000)×10%-25=125(元);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5000+300+200-2000)×20%-375=725(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办法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对其的纳税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应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筹划之一:转化筹划法(1)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叶先生2000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 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久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交税。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400-800)×20%=320(元) 因而叶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175),一年则可节省税金1740元。 筹划之二:转化筹划法(2)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金。 假定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800=617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61700×35%-6375=1522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1-20%)=500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简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同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原内、外资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不同,是造成内资企业税负高于外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公平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包括职工福利费方面的税前扣除政策。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内、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虽然扣除比例与原内、外资税法一致,但作为扣除基准的“计税工资”已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实际上已经提高了扣除限额。在条例草案中,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方面,是准予据实扣除,没有标准限制。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对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实行限额扣除制度,如将标准限定在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防止部分企业利用给职工搞福利之名而侵蚀税基。考虑到职工福利有利于使职工享受到更高质量和更多数量的实惠,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且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也符合一般企业福利费支出的总额要求,所以本条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作了工资、薪金14%的限制。 另外,本条删除了条例草案中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所作的原则性限制规定,与原内、外资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政策统一。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条例中无法明确界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无论如何列举,都无法穷尽,而且从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来看,也不宜在条例中直接规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而宜留待部门规章去处理。所以,本条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没有作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工工会经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原内资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由于本条例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同时与《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衔接,本条明确了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同时,《工会法》对工会的职责、设立、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并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支出、管理等也作了全面规定。《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其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本条规定的扣除基准是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虽然与《工会法》所用的扣除基准“工资总额”用语上有所差异,其所表述的实际内容是一致的,是指企业支付给所有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总额。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规定。 原内资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为鼓励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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